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犯罪案件实务问题研究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犯罪案件实务问题研究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犯罪案件实务问题研究
王全
【期刊名称】《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0(022)002
【摘要】我国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我国现行刑法对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是目前关于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总页数】5页(P27-30,40)
【作者】王全
【作者单位】中国刑警学院经济犯罪侦查系,辽宁沈阳11003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3
【相关文献】
1.检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性质——兼论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分 [J], 齐丽青
2.以盗窃罪处理信用卡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J], 赵锐
3.信用卡犯罪案件侦查实务探析 [J], 王俊家;王乙竹
4.破坏性盗窃铁路设施设备犯罪案件疑难问题研究\r——基于S省铁检分院相关数据的分析 [J], 唐立
5.破坏性盗窃铁路设施设备犯罪案件疑难问题研究——基于S省铁检分院相关数据的分析 [J], 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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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研究的开题报告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随着互联网的广泛使用以及电子支付和网购的推广,信用卡已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支付手段之一。
然而,与此同时,盗窃信用卡并进行非法使用的行为也随之增加,给社会治安和个人财产安全造成了很大威胁。
因此,本研究旨在通过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研究,探讨其发生的原因、特点、影响以及应对措施,为维护社会安全和个人财产安全提供科学依据。
二、研究问题和研究目标1.研究问题(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发生原因是什么?(2)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特点和影响是什么?(3)如何预防和打击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2.研究目标(1)了解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发生原因。
(2)分析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特点和影响。
(3)提出应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预防和打击措施。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1.研究内容(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义和相关法律法规。
(2)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发生原因、特点和影响。
(3)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预防和打击措施。
2.研究方法(1)文献调研法:查阅相关文献,了解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义、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原因、特点和影响。
(2)问卷调查法:开展问卷调查,了解公众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认知、预防措施等情况。
(3)案例分析法:对已发生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案件进行案例分析,探索治理方法和经验。
四、预期成果和意义本研究预期从以下方面获得成果和意义:(1)从社会科学角度探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揭示其发生原因、特点、影响等重要问题,为社会治理提供理论支撑和法律依据。
(2)提出针对性的预防和打击措施,为相关机构和个人有效防范和打击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提供科学依据。
(3)促进公众对信用卡安全使用的认知和理解,增强信用卡使用者的安全意识,提高社会安全和生活质量。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之定性分析――兼评《刑法》第196条第3款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之定性分析――兼评《刑法》第196条第3款关键词: 信用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内容提要: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问题,学界尚存争议,其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是否成立盗窃罪的问题。
现行立法与司法解释对此种行为的定性并不妥当,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应定信用卡诈骗罪。
由此,应改变《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的拟制规定为注意规定。
信用卡(credit card),按国际通行解释,是指具有循环信贷、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设计和“先消费、后还款”、无担保人和保证金、可按最低还款额分期还款等特点的个人信用和支付工具。
[1]作为当前国际上广泛流行的一种先进的支付手段、消费信贷与结算工具,信用卡以其方便快捷、安全可靠的结算方式,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因而其产生之后就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然而,由于信用卡是以个人信用为前提的,而个人信用作为一种难以确定的因素,使得信用卡业务具有与生俱来的风险性,信用卡业务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给发卡机构、特约商户以及持卡人带来风险或造成经济损失。
而信用卡业务的风险性则成了滋生信用卡犯罪的温床。
在立法上,我国原《刑法》没有对信用卡犯罪予以规定,是由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经济体制是计划经济,信用卡业务并不存在。
然而,随着信用卡业务的不断发展,涉及信用卡方面的犯罪日益增多,修订后的《刑法》第196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此后,《刑法修正案》(五)对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又做出修改。
不过,针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问题,《刑法修正案》(五)第2条仍然沿袭了修订《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即“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然而,学界对此问题尚有争议,需要我们进一步展开研究。
一、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之定性争议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是指行为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获得他人的信用卡,并假冒信用卡的持卡人加以使用骗取财物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解析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解析作者:孔晓曼吴为民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09年第20期摘要:对司法实践中尚存争议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进行了探讨,通过研究信用卡的特征、银行自动取款机的性质,进一步明晰了盗窃信用卡后在特约商户、银行柜台、ATM自动取款机上使用的行为定性,以期为实践办案带来一定程度的指导。
关键词:信用卡;使用行为;盗窃罪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的四种情形。
同时还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前刑法理论界对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着定盗窃罪还是诈骗罪的争议,但现在修订后的刑法第196条第3款已明确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应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但个案千变万化,对司法实践中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尚存争议。
1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情形分类(1)盗窃信用卡后在银行柜台、特约商户的使用过程。
与刑法相联系的信用卡业务主要有常用的直接购物消费业务和支取现金业务。
而在这两种业务中,并不只要求持卡人凭借信用卡就可以完成的。
在直接购物消费业务中,持卡人将信用卡交特约商户收银员,特约商户收银员在POS(销售点终端设备)上刷卡,输入交易金额,要求持卡人通过密码键盘输入6位个人密码,如发卡行不要求输入密码的,由收银员直接按确认键。
交易成功,打印交易单据,收银员核对单据上打印交易帐号和卡号是否相符后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并对信用卡交易核对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后,将银行卡、签购单回单联等交持卡人。
在银行柜台取现时,应将信用卡与身份证同时交给发卡行或代理银行,银行压卡后填写取现单,经审查无误后,交由持卡人签名确认。
超过支付限额的,代理银行应向发卡行申请授权,并在取现单上填写授权号码,办理付款手续后,将现金、信用卡、身份证和取现回单交给持卡人。
(2)盗窃信用卡后在自动取款机处的使用过程。
在利用ATM自动柜员机取现时,持卡人在ATM机上插入卡片,输入6位个人密码,选择取现交易,输入取现金额;交易成功,ATM机吐钞并打印凭条,按提示退出并取回卡片。
金融犯罪信用卡盗窃罪的国内外现状和应对策略

金融犯罪信用卡盗窃罪的国内外现状和应对策略在当今数字化时代,金融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
其中,信用卡盗窃罪作为一种常见的金融犯罪行为,对个人、企业和整个金融系统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本文将就金融犯罪信用卡盗窃罪的国内外现状进行探讨,并分析应对这一问题的有效策略。
一、国内信用卡盗窃罪现状随着国内金融体系的发展和普及,信用卡的使用在中国迅猛增长。
然而,与此同时,信用卡盗窃罪也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
一方面,技术的进步和网络的普及给犯罪分子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他们可以通过网络渠道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进行盗窃。
另一方面,不少信用卡用户的安全意识不强,对于如何保护自己的信用卡信息缺乏了解,这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目前,国内的信用卡盗窃罪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网络盗窃是最常见的形式。
犯罪分子通过恶意软件、钓鱼网站等手段,获取到信用卡用户的账户和密码信息,从而实施盗窃。
其次,身份盗窃也屡见不鲜。
通过偷窃他人身份证件,犯罪分子可以顺利办理信用卡,并进行盗窃操作。
最后,诈骗和虚假交易是另一种常见的手法。
犯罪分子通过虚构交易或者欺诈手段,获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从而实施盗窃。
二、国外信用卡盗窃罪现状国外的金融犯罪信用卡盗窃罪同样严重。
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都面临着这一问题。
与国内相似,网络盗窃也是国外信用卡盗窃的主要渠道。
在线购物平台的普及和移动支付的兴起,给了犯罪分子更多的机会。
同时,国外金融机构的安全体系相对薄弱,监管不力也为金融犯罪提供了一定便利。
由于国外金融体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信用卡盗窃罪的手法更加多样化。
例如,在美国,信用卡盗窃犯团伙常常利用ATM机上的“假面盖”等设备窃取用户PIN码,进而进行盗窃。
在英国,犯罪分子通过向信用卡用户发送伪造的短信或邮件,引诱他们提供信用卡信息。
这些都给金融体系的安全带来了巨大挑战。
三、应对金融犯罪信用卡盗窃罪的策略为了有效应对金融犯罪信用卡盗窃罪的威胁,国内外各国采取了一系列的对策。
以盗窃罪处理信用卡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2010年4月第22卷 第2期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ournal of Hunan Public Security College Ap r 12010Vol 122 No 12收稿日期3作者简介赵 锐(5),男,陕西西安人,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以盗窃罪处理信用卡犯罪若干问题研究赵 锐(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陕西西安 710068) 摘 要:盗窃他人有效地信用卡但并不使用的行为,并不能认定为盗窃罪既遂也不成立盗窃未遂。
只有盗窃并使用了信用卡,才能成立盗窃罪。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与单纯盗窃行为危害性相当,所以对这种行为以盗窃罪论处,具备法律拟制的实质理由。
关键词:盗窃罪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法律拟制;注意规定中图分类号:D92413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575(2010)02-0058-03 随着市场经济下电子商务在我国的不断发展,使用信用卡进行交易以其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先消费,后还款”等优点在人们日常中的商品结算时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信用卡本身具有不确定因素和业务上的风险型,使得近些年来利用信用卡进行犯罪活动时有发生,并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有必要研究的问题也越来越多。
本文以信用卡犯罪中以盗窃罪定罪的犯罪类型为切入点,进而讨论其相关问题。
一、刑法中信用卡的定义不容否认的是,在04年以前刑法理论界对借记卡是否属于信用卡的问题存在严重分歧,分歧的主要原因在于:金融机关起先并没有严格区分信用卡与借记卡,习惯上把借记卡看作是信用卡的一种类型。
然而,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1月27日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借记卡不再属于信用卡。
[1]但是现在在讨论这一问题已无现实意义和必要,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这一问题在2004年12月29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做出了明确的司法解释以厘清上述分歧,即现实社会中大量使用的借记卡也属于信用卡,因为借记卡具有消费支付、存取现金的功能。
盗窃罪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一案。
张某,男,32岁,某市居民。
2021年6月,张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调查,张某于2021年5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利用其个人信息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并在一个月内通过信用卡消费的方式,盗刷了人民币10万元。
二、案件事实1. 犯罪手段:张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个人信息被他人非法获取并用于办理信用卡。
张某在收到信用卡后,未认真审查,便开始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
张某在消费过程中,并未发现任何异常。
2. 犯罪目的:张某在办理信用卡时,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是想通过信用卡方便自己的消费。
3. 犯罪后果:张某在一个月内,通过信用卡消费的方式,盗刷了人民币10万元,给持卡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1. 盗窃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虽然张某在办理信用卡时,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其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盗刷了人民币10万元,属于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3. 盗窃罪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盗刷人民币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盗窃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张某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 其他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盗刷人民币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盗窃罪,但未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
因此,张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捡拾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研究

捡拾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信用卡的普及化程度也逐渐加大。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信用卡丢失或捡拾的问题,关于捡拾信用卡并使用行为,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将进行关于该行为的定性研究,通过收集最少三个案例进行分析,探究捡拾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特点和原因。
案例一:张小姐在一家商场不小心将信用卡遗失,过了两天发现丢失后就快速挂失,但她并不知道在这段时间里,自己的信用卡被他人捡拾。
之后,她的信用卡被不知名的人使用了3000元,由于银行监控的原因,最终犯罪嫌疑人被抓。
分析:这个案例中,捡拾信用卡的人更多的是为了犯罪目的而行动,他并没有诚实办法将信用卡归还给失主。
此类行为常常会给所受害人带来很多不良后果,严重的会损害其信誉度。
案例二:王先生捡到一张别人遗失的信用卡,他并没有动用该信用卡进行消费。
相反,他立即联系了失主,通过认证失主身份后将信用卡归还给了对方。
分析:这个案例中,王先生的行为展现了他作为一个有道德和责任的公民,他并没有因为自己的私利而捡拾信用卡而不归还给失主。
总体而言,这种正义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少见,但是它是最理想的行为方式。
案例三:张女士在超市里捡到了一张信用卡,她知道该信用卡是别人遗失的,于是立即通过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得到了处理该信用卡的有效方法,通过该方法成功将信用卡归还给了失主,并得到了一份小礼物的感谢。
分析:这个案例中有点类似于案例二,但是张女士更加积极地将信用卡归还给失主,并且帮助处理相关事宜。
通过取得失主的信任和感激,她也得到了奖励和赔偿。
这种行为从根本上防止了捡拾信用卡并使用的不良行为。
综合分析三个案例,我们可以得到一个结论,捡拾信用卡的行为通常与不同的人性心理因素相关。
有的人是由于贪念而行动,而有的人则展现出了高尚的品德和无私的行为。
总之,对于捡拾信用卡的人,我们需要加强法律意识教育,并且鼓励人们通过公民意识的培养和社会组织的支持,更好地对待我们周围的每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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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科 学性 为 由 而 不予 适 用 。
卡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 ;3因挂失 而失效的信用卡。 .
以 上 这 3 信 用 卡 在 客 观 意 义 上 对 发 卡 银 行 来 说 , 已 种
“ 窃信 用 卡并 使用 的 ”属 于法 律拟 制 ,其 犯罪 构 盗
成 要 件 与 法 定 盗 窃 罪 的 规 定 不 完 全 相 同 , 在 很 多 方 面有 着
成为作废 的信 用卡 ,但 对于特约商 户来 说,可能 因种种原 因而 尚未接 到止付通知 ,仍然将其作 为有效 的信用 卡而接 受 ,进而提供 各种消费 服务 。行为人正 是利用这一 空隙而 使用 作废 的信用 卡进行诈骗 。 目前 ,这 种利用时 间差 的办 法就是利用作废的信用卡诈骗 的主要方法 。 根据 刑 法规 定 ,盗 窃信 用卡 并使 用 的应 当 以盗窃 罪 定罪 ,这里的信用 卡是否包括 伪卡和废 卡?笔者认 为盗窃 信用 卡并 使用不应 当包括伪 卡或废卡 ,盗 窃的信用卡应该
借 记 卡 按 照 功 能 不 同分 为 转 帐 卡 ( 储 蓄 卡 ) 、专 含
应 当注意的是 ,使用作 废的信用卡 的主体既可以是持 卡 人本人 ,也 可以是除持 卡人 以外 的其他人 。比如 ,持卡
人 丢 失 信 用 卡 ,在 挂 失 后 被 他 人 取 得 并 使 用 该 作 废 的 信 用
括 借 记 卡 的 问题 。
根据 中国人 民银行 19 年1 9 9 月5日发布 的 《 银行卡业 务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办法 》 )第 5 条规定 ,银 行卡分 为信 用卡和借记 卡两种 。信用卡按 照是否 向发 卡银行交存 备用 金分为贷记 卡和准贷 记卡两种 。贷记卡是指 发卡银行
法效力 ,所以不是 合法的财产 凭证 ,所 以不 应当构成盗 窃 罪 ,使用 伪卡或废 卡的应 当构成 信用卡诈骗 罪。但是有一 点应 当注 意 ,使用伪 卡或者废 卡构成诈骗罪需 要行为人 明
知 是 伪 卡 或 者 废 卡 ,否 则 如 果 行 为 人 并 不 知 其 盗 窃 所 得 的
给予 持卡人一定 的信用额 度 ,持卡人 可以在信 } 村额度 内先
是 合 法 有 效 的 卡 。 如 果 盗 窃 的 是 伪 卡 或 废 卡 ,因 其 没 有 合
其 自身 的特 殊性 。正确理 解和适用 刑法第 16 9 条第 3 的规 款
定 ,应 该 从 以下 几 个 方 面来 予 以把 握 :
一
、
信用卡范围的界定 :
( ) “ 窃 信 用卡 并 使 用 ” 行 为 中的 信 用卡 是 否 包 一 盗
卡 并 使 用 的 ,也 以盗 窃 罪 定 罪 量 刑 。 ( )本 罪 中的 信 用 卡 不 包括废 卡 和 伪 卡 二
卡 行骗的 即是 。因为 ,从 “ 作废 的信 用卡” 的概 念上看 , 作废 的信用卡 即由于法定 原因而失去 效用的信用 卡。通常 来 说 ,发卡机 构应将其收 回。亦 即,这时的信用 卡虽 然可 能 未被发卡机 构收 r ,但其 所有权 已不 再属于原持有 人 , 口 J 而 是转 移 到发 卡机 构 手 中 :此 时 使用 .只能 构成 “ 用 使 作废 的信用卡 ” ,而不存在 非持卡人 冒用他人信用 卡的情 况 。假 设存在 ,则成为 冒用 银行 的信用 卡 ,无论从事 理逻 辑还是 从立法原 意上都不相 符合 。而且 以此推论 ,即便原
用卡 、储值 卡 三种 。不 同种类 的借 记卡虽然功能不一 ,
但 是 都 不 具 备 透 支 消 费 功 能 , 即都 不 具 备 国 际 社 会 所 普 遍
认 同 的关 于信用卡 的基本含 义或特征——信 用。因此 ,从 严 格意义上来 说不具有 透支功能 的借记卡不 属于信用卡 范 畴 ,可将 其 归入 信用 卡 以外 的 “ 他银 行 结算 凭证 ” 范 其 畴。但是 ,2 0 年 1 月2 0 4 2 9日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 务 委员会第 十三 次会议 通过 的 《 于< 关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 有关信 J 卡 规定 的解 释 》明确 指 出刑 法 中规定 的 “ 用 } } j 信 卡” ,是指 由商业银行或 者其他金 融机构发行 的具有消 费 支付 、信用贷 款 、转账结 算 、存取 现金等全 部功能或者部 分功 能的 电子 支付卡 。根 据这一立 法解释 的规定 ,在刑法 的范畴 内,借 记卡也属 于一种信用 卡 ,那么 对于盗窃借记
消 费 后 还 款 的 信 用 卡 ;准 贷 记 卡 是 指 持 卡 人 必 须 先 向 发 卡
银行交存 一定金额 的备用金 ,当备用金 帐户余额不 足支付 时 ,可在 发卡银行规 定的信用 额度 内透 支的信用卡 。也就
信用 卡 为伪 卡或 者废 卡 而加 以使 用 的就 不能 认 定为 诈骗 罪。一般来讲 ,行 为人 在盗窃过程 中盗窃 了一 张伪卡 ,存 在两种情况 :一是知道 是伪卡而使用 则构成诈骗 ,如果不 知道是伪卡 而使用 的,此情况不 能定 诈骗罪 ,应 பைடு நூலகம்认定为
持 卡 人 使 用 此 卡 ,也 应 属 于 冒 用 “ 人 ” 信 用 卡 这 一 表 现 他 形 式 ,法 律 规 定 “ 用 作 废 的 信 用 卡 ” 这 一 行 为 方 式 便 无 使 任何意 义了。
盗 窃 ( 遂 )的性 质 ,如 何 处 罚 还 应 看 案件 实 际情 况 。1 未 2 1
是说 ,贷 记卡与准贷 记卡虽然 透支条件 和透支额度 不同 ,
但是都具 有透支功能 ,即都具 有国际社会 所普遍认 同的关
于信用卡 的基本含义 或特征——信 用 。因此 ,贷记 卡或 准
贷记 卡都 属于银行发行 的信用卡 的范 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