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虚假诉讼罪司法解释
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目的,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故意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骗取法院判决书的行为。
虚假诉讼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我国法律对虚假诉讼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二、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概述1. 刑事责任虚假诉讼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民事责任虚假诉讼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2)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3. 行政责任虚假诉讼行为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当事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或者擅自使用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执行通知书的;(2)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或者擅自使用人民法院送达回证的;(3)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或者擅自使用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的;(4)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或者擅自使用人民法院其他法律文书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04•【文号】法〔2021〕281号•【施行日期】2021.11.1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妨害司法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法〔2021〕281号为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维护司法秩序、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
整治虚假诉讼工作,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任务,是人民法院肩负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对于建设诚信社会、保护群众权利、保障经济发展、维护司法权威、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贯彻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坚持制度的刚性,扎紧制度的笼子,压缩虚假诉讼存在的空间,铲除虚假诉讼滋生的土壤,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依法诚信诉讼,让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精准甄别查处,依法保护诉权。
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构成虚假诉讼。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调解书及公证债权文书,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也属于虚假诉讼。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公证人等与他人串通,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的,属于虚假诉讼行为人。
在整治虚假诉讼的同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诉权。
既要防止以保护当事人诉权为由,放松对虚假诉讼的甄别、查处,又要防止以整治虚假诉讼为由,当立案不立案,损害当事人诉权。
重磅!法发〔2021〕10号:今后,这8种情况构成虚假诉讼,要追究刑事责任!

重磅!法发〔2021〕10号:今后,这8种情况构成虚假诉讼,要追究刑事责任!来源:诉讼与执行本文仅供交流学习 ,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法发〔2021〕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虚假诉讼犯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协作,加强沟通协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犯罪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共同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犯罪。
第二章虚假诉讼犯罪的甄别和发现第四条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行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提出民事起诉的;(二)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的;(三)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四)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债权的;(五)案外人申请民事再审的;(六)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七)案外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债权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八)以其他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罪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故意提起虚假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以达到非法占有财产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是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条件和标准。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有明确规定,下面将从几个方面来详细介绍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首先,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条件。
主观方面是指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故意行为,即明知是虚假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却仍然提起诉讼。
客观方面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已经达到了触犯刑法的程度,即已经给他人造成了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
其次,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了证据的充分性和确凿性。
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时,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取证,确保能够证明其是虚假的。
只有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才能够立案侦查。
再次,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了社会危害性和法律后果的考量。
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时,需要考虑到虚假诉讼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考虑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时,需要严格依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保立案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总之,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是一个比较严格的标准,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时需要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和客观行为,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确凿性,同时需要考虑到社会危害性和法律后果,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立案侦查。
希望广大民众能够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共同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虚假诉讼案件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误导法院作出错误裁判的行为。
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社会诚信。
为了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围绕虚假诉讼案件法律展开论述。
二、虚假诉讼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误导法院作出错误裁判的行为。
虚假诉讼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捏造事实:当事人为了达到诉讼目的,故意编造与案件事实不符的情况,误导法院。
2. 伪造证据:当事人伪造证据,包括伪造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企图误导法院。
3. 暴力威胁、利诱他人作伪证:当事人通过暴力、威胁、利诱等手段,使他人作伪证,误导法院。
4. 故意规避法律:当事人故意规避法律,采取虚假诉讼手段,企图逃避法律制裁。
三、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虚假诉讼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虚假诉讼当事人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承担诉讼费用:虚假诉讼当事人应当承担因虚假诉讼产生的全部诉讼费用。
(2)赔偿损失:虚假诉讼当事人应当赔偿因虚假诉讼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3)禁止参加诉讼:虚假诉讼当事人被人民法院依法禁止参加诉讼。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虚假诉讼当事人应当承担以下行政责任:(1)罚款:虚假诉讼当事人应当被罚款。
(2)拘留:虚假诉讼当事人应当被拘留。
四、虚假诉讼案件的立案和审理1. 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案件应当立案审查。
虚假诉讼情节严重标准是什么

如果涉及恶意诉讼,法院在查实后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为,根据规定,一方当事人企图通过诉讼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经查实依法构成犯罪,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虚假诉讼的认定,要根据造成的损失,已经其要达到非法目的的数额等情况进行认定。
二、虚假诉讼罪的最新规定有哪些1、《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4、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还应当是具备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能够提起民事诉讼的自然人。
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一般来说是直接故意,明知自己是用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本罪并未规定行为人需具备特定的主观目的,所以行为人进行虚假诉讼的主观目的是否为了谋取利益,谋取利益的性质是否正当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犯罪客体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具体而言,是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秩序,也包括他人的财产权、婚姻权、收养权、监护权、继承权等合法权益。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虚假诉讼罪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以虚假材料、证据或者虚假陈述的方式,故意制造、散布虚假诉讼信息,扰乱法院正常审判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虚假诉讼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打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在实际操作中,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首先,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应当具备以下要素,一是虚假诉讼信息的散布;二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三是情节严重。
虚假诉讼信息的散布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以虚假材料、证据或者虚假陈述的方式,故意制造、散布虚假信息,扰乱法院正常审判秩序。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指虚假诉讼行为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害。
情节严重是指虚假诉讼行为的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在审查立案时应当严格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证据确凿,充分证明当事人故意制造、散布虚假诉讼信息的行为;二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清楚,后果严重;三是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
只有在以上三个方面都得到充分证实的情况下,才能依法立案追究虚假诉讼罪的刑事责任。
再次,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刑事诉讼程序。
在侦查和审判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辩护权和诉讼权,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同时,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应当加强司法警示,对于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虚假诉讼行为,依法严厉打击,以儆效尤。
最后,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应当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加强对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的研究和完善,提高对虚假诉讼罪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办案水平,确保虚假诉讼罪案件的侦查、审判工作科学、规范、高效进行。
综上所述,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应当严格把握虚假诉讼信息的散布、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等要素,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确保对虚假诉讼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虚假诉讼_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以非法手段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程序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法律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本文将对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定进行解读。
二、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以非法手段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程序获得非法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制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以非法手段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程序获得非法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制裁。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虚假诉讼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犯罪情节等方面的规定。
(1)构成要件虚假诉讼犯罪,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以非法手段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程序获得非法利益,涉嫌犯罪的情形。
(2)犯罪主体虚假诉讼犯罪的主体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3)犯罪情节虚假诉讼犯罪情节严重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①涉及金额较大的;②涉及人数较多的;③涉及多个案件或者一个案件的多个诉讼请求的;④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⑤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虚假诉讼行为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虚假诉讼行为的若干规定》对虚假诉讼行为的认定、制裁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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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定罪从重处罚。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情形,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三)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四)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六)致使他人因为不执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五条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六条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七条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百零七条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九条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行为人系初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具结悔过,接受人民法院处理决定,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从宽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的,对司法工作人员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第十条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由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有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四款情形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1.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2.实践中,要特别注意以下情形:(1)当事人为夫妻、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2)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3)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4)当事人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5)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
3.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窗口及法庭张贴警示宣传标识,同时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中明确告知参与虚假诉讼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诚信诉讼。
4.在民间借贷、离婚析产、以物抵债、劳动争议、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虚假诉讼高发领域的案件审理中,要加大证据审查力度。
对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要适当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
5.涉嫌虚假诉讼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
除法定事由外,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要充分发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规定的作用,探索当事人和证人宣誓制度。
6.诉讼中,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要做进一步查明,慎重认定。
查明的事实与自认的事实不符的,不予确认。
7.要加强对调解协议的审查力度。
对双方主动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应当结合案件基础事实,注重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要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要求,注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
8.在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过程中,对可能存在双方恶意串通、虚构事实的,要加大实质审查力度,注重审查相关法律文书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存在上述情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必要时,可向仲裁机构或者公证机关发出司法建议。
9.加大公开审判力度,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
对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可适当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避免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防范虚假诉讼行为。
10.在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等案件审理中,发现已经生效的裁判涉及虚假诉讼的,要及时予以纠正,保护案外人诉权和实体权利;同时也要防范有关人员利用上述法律制度,制造虚假诉讼,损害原诉讼中合法权利人利益。
11.经查明属于虚假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驳回其请求。
12.对虚假诉讼参与人,要适度加大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虚假诉讼参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虚假诉讼违法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将相关线索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13.探索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
将虚假诉讼参与人列入失信人名单,逐步开展与现有相关信息平台和社会信用体系接轨工作,加大制裁力度。
14.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参与虚假诉讼的,要依照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等规定,从严处理。
15.诉讼代理人参与虚假诉讼的,要依法予以制裁,并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
16.鉴定机构、鉴定人参与虚假诉讼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鉴定机构、鉴定人训诫、责令退还鉴定费用、从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备选名单中除名等制裁,并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
17.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支持配合,探索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的综合治理机制。
要通过向社会公开发布虚假诉讼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震慑虚假诉讼违法行为。
18.各级人民法院要及时组织干警学习了解中央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虚假诉讼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三十五、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你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决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的请示》(鲁检发研字[2001]第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