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司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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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英美法系

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英美法系

⼀、英国法 (⼀)英国法的渊源 1.普通法。

普通法是英国法最重要的渊源。

从法源的意义来看,普通法是指由普通法院创⽴并发展起来的⼀套法律规则。

“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最基本的原则,指⼀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律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

普通法最重要、影响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

2.衡平法。

(1)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指的是英美法渊源中独⽴于普通法的另⼀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

其程序简便、灵活,法官判案有很⼤的⾃由裁量权,因此,衡平法被称为“⼤法官的脚”,可⼤可⼩,具有很⼤的伸缩性。

(2)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和联系: ①衡平法与普通法⼀样采取遵循先例原则; ②衡平法以“公平”和“正义”为基础,诉讼程序⽐较简单; ③衡平法是⼀种“补偿性”制度,但是,当它与普通法发⽣冲突时,衡平法优先。

3. 制定法。

英国制定法在法律渊源中的重要性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两种判例法,但其效⼒和地位很⾼,可对判例法进⾏整理、修改,现代⼀些重要的法律部门如社会⽴法是在制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制定法的种类有:欧洲联盟法、国会⽴法、委托⽴法。

其中国会⽴法是英国近现代最重要的制定法,被称作“基本⽴法”。

(三)英国的司法制度 1.英国的法院组织 (1)英国长期存在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两⼤法院系统,19世纪后期司法改⾰取消了两⼤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了法院组织体系。

(2)现⾏的英国法院组织从层次上可分为⾼级法院(分为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和法院)、低级法院; (3)从审理案件的性质上分民事法院、刑事法院。

其中上议院由⼤法官、前任⼤法官和法律贵族组成,是实际上的法院,但可上诉到上议院的案件极少;法院名为“”,却并⾮民刑案件的审级,它包括上诉法院、⾼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三个部分。

2. 陪审制度 英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

这种制度在英国历被长期作为⼀种民主的象征⼴泛运⽤。

英国衡平法

英国衡平法

英国衡平法(equity law)英国衡平法的发展李红海李俊杰提要:衡平法是普通法和制定法之外英国法的另一重要渊源。

如果从严格的历史起源算起,衡平法也许是英国法三大渊源中出现最晚的。

衡平法与罗马法和教会法之间有一种自然而然的密切关系,直到今天,当我们谈论罗马法对英国法的影响时还经常拿衡平法作为最典型的例证。

衡平法本质上是一种“良心法”,因人而异,很不确定,在实践中的差别也很大。

随着19世纪末英国司法改革的进行,衡平法和普通法在体制上实现了融合。

衡平法是普通法和制定法之外英国法的另一重要渊源。

但在理解这一渊源时很多人却经常会出问题,我们会很容易惊诧于如下事实:作为一个标准的议会至上的国家,英国为什么还会在制定法之外有其他法律存在?而如果我们将一种法律视为一个国王的话,英国直到今天事实上仍然由三个这样的“国王”在统治。

其原因在于,当我们谈论英国法的三大渊源时我们通常指的是它的历史渊源,即今天所适用的各种法律规则中哪些是由议会制定的,哪些是由传统的普通法法院或是衡平法法院发展而来的。

但当我们谈论中国的法律渊源时则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因为我国法院所适用的规则只能来源于议会,而无论是由议会所直接制定还是由议会所授权的其他机关制定,最终法律的制定都必然要归之于立法机关。

所以我们谈论法律渊源时一般是指法律的形式渊源、效力等级渊源;而要理解英国这三种法律渊源之间的关系,就必须了解其各自的历史。

如果从严格的历史起源算起,衡平法也许是英国法三大渊源中出现最晚的:普通法发端于12世纪,到13世纪末已经形成;议会制定法律的实践则要比普通法的产生还要早得多。

那么衡平法究竟是如何产生的呢?这与普通法的产生和发展有关。

在英国,法律虽然由议会制定,但对法律的适用则必须由法官来完成;所以,尽管议会至上,但它只是确立一种制度,而真正使这种制度运作或将之“激活”的则是法院。

法官在适用法律(早期这些法律并不仅限于制定法)过程中所形成的知识即为普通法,因此普通法是英国法的主流——尽管今天英国法的许多领域其规则都直接来自于制定法。

英国的法治发展史

英国的法治发展史

英国的法治发展史一、《大宪章》开启法治的新篇(一)《大宪章》的产生1199年,无地王约翰担任国王。

约翰担任国王后进行专制统治,践踏一切习惯与成例,破坏亨利宪章的内容,引起教会和贵族的不满。

当时英国正在进行对法战争,约翰的军队节节失利,为了维持战争的经费,约翰增加了贵族的赋税。

同时,约翰由于干涉选举坎特伯雷大主教的工作,被教皇英诺森三世下令革除教籍。

这使得国王约翰在英国威信扫地。

贵族和教士乘机联合骑士和市民,掀起了反对国王约翰的斗争,提出了一系列限制王权的要求。

为了保住王位,国王约翰被迫妥协,接受了这些要求,并于1215年6月签署了由英国贵族起草的限制王权、保障臣民权利的文件,这个文件史称“大宪章”。

(二)《大宪章》的影响虽然第一次发布的大宪章只维持了数星期,但是约翰死后的多次重新发布,使它成为了永久的法律;大宪章亦成为了日后英国宪法的基石。

之后亨利三世及他的继承人曾多次避开破坏大宪章的规定,但事实上中世纪英国王室的王权在大宪章之下,仍然是有增无减。

不过,中世纪时期的英国国王亦曾三十次重新发布大宪章,证明国王始终不能忽视它的存在,然而实际上大宪章发布之后大多数英国国王并不遵守,这也是英国没有成文宪法的原因。

到了十七世纪,随着国王与国会之间争执的增加,大宪章的作用亦变得更为重要。

根据宪章的内容多次修订而成的法律,保障更多的权利和涵盖更多的人民,最后演化成现代的君主立宪。

虽然只有开始的数句、中间三条条文以及结束语仍然有效,其余三十四条都已被废除,1297年发布的大宪章至今仍是英国法律的一部分。

今天,大宪章的实际法律效用已很微小,只在司法过程中偶而被控辩双方和法官引用。

但不少日后编成的政府宪法,包括美国宪法,都是起源自大宪章。

以前每次英王发布大宪章,都会抄送多份到各地,这些抄本部分被带到北美殖民地,保存至今。

《大宪章》是一个英国统治阶级内部权力争斗的产物,是一个封建性的政治文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国王的让步也是暂时的,因此它当时发挥的实际效力也可想而知。

司法独立的历史渊源

司法独立的历史渊源

ZWM根据互联网相关资料编制2011.2点击鼠标或自动翻页⏹欧洲大陆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基于人类智慧和思想的结晶,创造了许多至今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的价值理念、思想观念和制度规范。

⏹其中,司法独立(judicial independence)的制度设计无疑是西方法律传统中的一个亮点。

司法独立成为西方国家经常引以为自豪的一项政治成就、一个法治学说、一种制度文明,历经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

司法独立最早是作为一种观念被用来对抗王权的肆意妄为和对民众权利进行切实保护,其后这种观念在限制王权、保护民权的法律规范中得以体现,并最终以宪法为根据、在国家政治制度和权力结构上实现了完整的建构。

司法独立的思想和按照这一思想建立起来的司法独立体制最初发生在17世纪中叶的英国。

5世纪中叶,入侵不列颠的盎格鲁-撒克逊人在创建国家的同时,把随身带来的古代日尔曼习惯奉为治理国家、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重要手段,于是产生了英国早期的习惯法。

⏹习惯法的权威基础在于全社会的约定俗成和普遍认同。

⏹因此,它对所有社会成员包括国王都具有约束力。

⏹事实上,英国国王自产生之日起就受到“古代习惯法律”的限制。

英国人认为,聪明的办法不是把专制统治者推翻,而是首先使司法逐步独立于国王,并一点一点运用法律约束国王,最终将国王完全纳入法律之下,即实行法治。

作为英格兰普通法的第一部系统著作,1187年格兰维尔(Glenville)的《论英格兰王国的法律与习惯》总结了亨利二世在法律技术和法律规则方面的变革,增强了王室法律的确定性和权威性,被认为是法律科学的一次革命。

尤其是格兰维尔在以令状形式界定王室的司法管辖权的同时,限制了这种管辖权,使“令状统治”富有法治的意味。

⏹70年后大法官布莱克顿(Henry de Bracton)写的《论英格兰的法律与习惯》则是为了确保普通法为13世纪的英国法官统一适用而写作的。

⏹布莱克顿在书中提出,国王有义务服从法律,因为国王处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外国法制史》讲义(英国法)

《外国法制史》讲义(英国法)

第八章英国法第一节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一、诺曼征服之前(5世纪-1066年)1、土著人:凯尔特人2、罗马人3、日尔曼人:盎格鲁-撒克逊人;建立多个独立王国。

1017年,丹麦人征服。

法律以习惯法为主,具有日尔曼法的一般特征,缺乏统一的司法机构。

二、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1066年-17世纪中叶)1066年,诺曼公爵征服不列颠岛,称“威廉一世”。

1、普通法的形成过程普通法(common law):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通行于英国普遍适用的法律。

(1)中央集权的建立威廉确定了酬劳分封制度:与欧洲大陆不同,将封建附庸关系直接化了。

即“我的附庸的附庸,也是我的附庸”。

进行土地清查——“末日审判书”,完成土地和财产的再分配。

(2)统一司法机构① 之前的法院体系呈现多样化:郡、百户、领主和教会法院。

② 威廉一世保留上述各种法院,但要求以国王的名义和令状进行审判。

③ 建立御前会议——成为中央政府和最高司法机关。

④ 亨利二世改革(1154年-1189年):完善巡回审判制度,促成英国“普通法”的形成;建立专门的王室法院,与其他法院争夺司法管辖权;建立陪审制度。

(3)建立令状、判例法等制度2、衡平法的兴起衡平法( equity ):14世纪左右由大法官的审判实践中发展而来的法律规范,以“公平、正义”为基础。

(1)起因之一:英国经济、社会关系的快速发展。

(2)普通法存在自身的缺陷:① 保护范围有限,以令状为限;令状(Writ),指由大法官以国王名义颁发的要求接受者出庭应诉并履行某种行为的命令。

凡诉讼,当事人必须先取得与诉讼理由所对应的令状,即“无令状无权利”、“救济先于权利”。

13世纪后,普通法院的法官不再颁发不符合先例的令状,使得新类型的案件无法进行诉讼,相关利益无法获得法律救济。

② 普通法内容僵化;③ 救济方式有限。

普通法救济以损害赔偿为主,且只针对现实的损害进行赔偿,不能对加害人发布“禁令”(injunction)。

英国法的历史沿革及法律渊源

英国法的历史沿革及法律渊源

英国法的历史沿革及法律渊源一、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其法律的发展比较平稳,分为三个时期:1.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英国法的源头是盎格鲁·撤克逊时代的习惯法。

1066年的诺曼征服对英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诺曼人威廉侵入英国后,建立了诺曼王朝,加速了英国的封建化过程,加强中央集权制,建立并完善皇家司法机构,使统一的封建法律体系的建立成为可能,逐渐形成了英国法的三大渊源: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从而使英国封建法律体系得以确立。

在此之后,英国法很少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1)普通法的形成。

普通法指的是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由普通法院创制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

它的形成是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

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2)衡平法的兴起。

由于普通法自身存在缺陷,为适应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衡平法应运而生。

它是根据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范,号称以“公平”、“正义”为基础,故命名“衡平法”。

15世纪正式形成了衡平法院,并逐渐发展为一个独立于普通法的衡平法体系。

(3)制定法的发展。

制定法即成文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明文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规范。

1215年的《大宪章》是制定法发展的重要进程,根据它的规定逐渐形成英国国会,随着国会立法权的加强,制定法的数量逐渐增多,地位也逐渐上升。

2.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的变化这次革命使英国古老的封建法制有所触动,主要体现为:(1)国会立法权得到强化,确立了“议会主权”原则,制定法地位提高。

(2)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

(3)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并被赋予资产阶级的含义。

3.现代英国法的发展。

两次世界大战后,英国的国际地位发生了很大变化,与此相适应,法律制度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1)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

(2)选举制进一步完善,基本确立了普遍、秘密、平等、公正的选举制度。

(3)社会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动加强。

(4)欧盟法成为英国法的重要渊源。

外国法制史_第11章_英国法

外国法制史_第11章_英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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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英国法的渊源
英国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三种: 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 此外,习惯与权威性学说在一定 情况下也能够为法官所援引而成 为英国法的渊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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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法
1.普通法的概念 “普通法(common law)”一词是一个含义相 当丰富的词汇,最初来自于中世纪教会法学 家所称的ius commune、lex communis, 表示教会的一般法律,以区别于各种地方习 惯。 2.普通法的基本原则与特征 1) 普通法的基本原则——“遵循先例” 2) 普通法的基本特征——“程序优于权利”
四、19世纪英国的法律改革
以边沁(1748—1832年)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学派对 普通法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力图通过法典化 改革实现英国法的近代化。虽然边沁的法典化运 动因国情与传统等因素未能在英国取得成功,但 他所倡导的法律改革运动却如火如荼地在英伦大 地上开展起来。
第一,议会选举制度的改革。 第二,制定法的数量大增,地位提高。 第三,以简化法院组织与程序法制为中心的司法改革。 此外,英国在刑法与监狱制度、证据法、济贫法等方 面均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活动,推动了整个英国法律 的近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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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衡平法
1.衡平法的概念
“衡平”一词是一个相当古老的词汇,早在古希腊时期就被哲学 家用来指称平均或按比例分配的原则,同时也包含有公平正义之 意。
2.衡平法的主要内容
1) 衡平法的格言(Maxims)
其中主要有: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衡平法不允许有不法行为而无补救。 衡平法不允许有不法行为而无补救。 衡平追随法律。 衡平追随法律。 请求衡平救济者须公平行事。 请求衡平救济者须公平行事。 请求衡平救济者必须自己清白。 请求衡平救济者必须自己清白。 衡平法注重内容而非形式。 衡平法注重内容而非形式。 衡平法寻究履行债务的原意。 衡平法寻究履行债务的原意。 衡平法将应做之事视为已经做完。 衡平法将应做之事视为已经做完。 衡平法不帮助怠于行使权利者。 衡平法不帮助怠于行使权利者。 衡平法力求完全公平而非部分公平。 衡平法力求完全公平而非部分公平。 衡平法可对人为一定行为。 衡平法可对人为一定行为。 两种衡平法上的权利相等时,时间在前的权利优先。 两种衡平法上的权利相等时,时间在前的权利优先。 平等即衡平。 平等即衡平。

外国法制史(英国法)

外国法制史(英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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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的整理和改革: A、 英国光荣革命后的改良 B、 工业革命后的改革 C、 19世纪70年代的司法改革(最高法院法) 三、 衡平法 ① 概念:大法官法院的判决 ② 形成原因:社会的发展、普通法的僵化和不 公正 • ③ 基础:国王的最高司法权、公正理念的至高 无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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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 中世纪最主要的制定法: • 《自由大宪章》:时间、原因、核心内容、意义 • 1275、1285和1295年 第1、2、3次威斯敏斯条例, 由被称为英国“查士丁尼”的英国国王爱德华一 世颁布。 • 1275年威斯特敏斯特条例规定刑事案件必须实行 陪审制,标志着英国大陪审团(起诉陪审团)制 度的正式确立。(1948年《英国刑事审判法》废 除了大陪审团制度,目前英国仅存在小陪审团制 度。)
• 2.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 • 1628年,查理一世为解决财政问题召开议会, 接受了《权利请愿书》,请愿书全文共8条,列 数了国王滥用权力的行为;重申了过去限制国王 征税权利的法律;强调非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 强行征税;规定非经同级贵族依法审判,任何人 不得被逮捕、监禁、流放和剥夺财产及受到其他 损害;规定海陆军队不得驻扎居民住宅等等。 • 查理接受《权利请愿书》只是权宜之计,因此当 议会批准拨款后,查理一世便下令解散议会, 《权利请愿书》也被抛弃。
• 第四阶段:(1307-1833)令状制度的衰退时期。 1832年《统一程序法》废除了对人诉讼的各种令 状形式,代之于统一的令状形式。1873-1875年 《司法条例》,合并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一切 诉讼均以诉状开始,令状制度彻底废除。 • 令状选择的重要性 • 第一,令状是在王室法院进行诉讼的起点。没 有令状,任何人不得在王室法院进行诉讼。因此, 当事人起诉前必须向国王秘书处申请令状。令状 中规定着普通法的诉讼程序。“每一项令状意味 834年波尔出任首相,自选阁员,从此又形成首 相自选阁员组阁的先例。1902年以后,又形成了 首相只能由下院议员出任的先例。 • 国王退位: • 1936年英王爱德华八世违背王室惯例,坚持与结 婚两次的美国妇女辛普森夫人结婚,保守党以此 为借口逼其退位,爱德华八世被迫颁布《退位 法》,宣告其本人及后裔不再与英国王位发生关 系,由此开创了英国国王退位必须依据法律的先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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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司法史10月威斯特敏斯特大教堂我来参加英国法一年一度的盛会,法律意义上新年的庆典仪式,这是法律的大秀场。

传统的典礼,少了一堆假发,华丽而闪亮。

然而危险的是这一切似乎远离人们的日常生活。

事实上,几世纪以来,公众一直是法律体系中的主角。

是他们端坐于陪审席决定嫌疑犯是否有罪。

史无前例也绝无仅有,英国法促进了平等与公正。

——本系列,我将向你展示:英国法的历史不过是英国人民的历史。

虽曾遭受国王、侵略者还有教会政客们的影响,英国法始终拒绝沦为当权者的工具。

但是这一切并不是自然而然的,法律也曾残暴淫溢,它的刑罚有时也很残忍。

一些先哲和勇士们尽其所能为我们争取来正义和公平。

我认为英国在法律方面的成就远超艺术和科学领域。

无论从其意义或影响来说,英国法都是这个国家给予世界的最佳馈赠。

——法制的诞生我是哈里·波特,是一位出庭律师。

我并不是科班出生,我曾是一名监狱牧师,后来,我开始对法律感兴趣。

如今,我在伦敦执业,我的专业是为刑事犯罪辩护。

与许多同僚一样,我在一个特别的法系内工作,那就是英国普通法。

印度、美国等国也适用这套法系,它与大陆法系有很大区别,至少在苏格兰很多方面都跟大陆法系不同。

“普通法”并不意味着它在全国普遍适用。

这个法系的主要特点是由普通人构成陪审团,法官主要依据之前的判例断案,而不是根据法理或立法。

这套法系已经存在几百年了,这套繁文缛节,例如威斯特敏斯特大教堂的周年庆典看上去有些脱离现实。

因为我们今天所尊崇的法律仪式其关键的一些要素形成于14世纪。

跟他的邻国不同,为什么英格兰会发展出这套独特持久的法系呢?本期节目我将探究这一命题——英国普通法的起源。

任何法系的第一要务就是得有一套法律。

我来到肯特郡的罗切斯特追溯英国最早的法典。

建成于5世纪,肯特地区被认为是第一个盎格鲁——撒克逊王国。

罗切斯特古老的教堂以及给人留下深刻印象的城堡诉说着帝国早期的辉煌。

但值得罗切斯特夸耀的另一项遗产,对我这个律师来说更有意义。

这里的市政档案馆收藏了一本极重要的书,不仅对法学界,对整个英语世界来说都十分重要——《洛芬尼斯经书》(或称罗切斯特书)。

它记录了一些事,但最重要的是第一条,这几页文字追溯到公元600年。

它不仅仅是最早用英语写就的英语文学的开山之作,也是最早的法典。

它简要地例举了一些有关事故、伤害和过失的罪款或赔偿:如果谁拔了别人的头发,赔偿50塞塔(英国古货币);砍一只耳朵要赔偿12先令,砍一只拇指要赔偿二十先令。

下面这个最极品,谁伤了谁的鸡鸡,谁就得赔偿他三个“人酬”,一个“人酬”相当于购买一个妻子的价值。

以这种方式,受害者获得了不能再生育的赔偿。

我们倾向于认为赔偿文化是从美国输入进来的,但在这里,英国法的发源处我们就可以看到。

传统上一直把成文法归因于第一位皈依于基督教的英王,即统治肯特的艾特尔伯赫特王。

时间是6世纪晚期到7世纪初。

他怎么会这么早就纳入赔偿理念的呢?我求教了历史和语言学家卡罗尔·霍夫。

我:这套法系是如何运作的?霍夫:盎格鲁·撒克逊社会中有不同的等级,有国王、贵族、普通自由民和奴隶,根据受害者的不同地位,他们获得的赔偿是不同的。

我:如果你伤害到国王的脚趾甲,你受到的惩罚远比你伤害一个奴隶的要重。

霍夫:伤害国王的脚趾甲,你最好想都别想。

我:不过说到执法,法典中是否有说到呢?霍夫:执法主要依赖家庭、亲属以及受害人,执法更多地靠社会内部的力量,而不是靠王权。

我:如果你伤害了我儿子的耳朵,那么我就跟你说:法典说,你要赔3先令。

于是你就赔3先令,是这样吗?霍夫:你的家人会张罗的,他们会对仇家说你必须赔付。

我认为有一点我们必须知道,法律开始时,也会由双方家庭讨价还价。

所以,并不是非得赔偿50先令。

他们会说这样的伤害不值50先令。

我这有一头牛值10先令,还有一些猪值6先令,用这些赔偿,可以吗?艾特尔伯赫特法典中有关赔偿的都有明码标价,这绝对与盎格鲁·撒克逊的物产有关。

当时的经济以农业和家畜饲养为主。

然而一部法典仅仅赔偿条款在道德上太空泛了,人类不能只被当做物品和牲口。

您也许会说艾特尔伯赫特法典只是列了一堆价码,没有任何价值。

但从历史的角度看,它的意义重大,处理争议,化解矛盾。

在早期的盎格鲁·撒克逊地区尤为重要。

因为那时对社会威胁最大的还不是外敌,而是社会内部的冤冤相报。

在皇家法律规制前,家族世仇是盎格鲁·撒克逊地区土地上唯一使用的解决纷争之道。

而这种冲突甚至可以升级到危及整个王国。

依据他给予人民的正义,艾特尔伯赫特和他的继承者稳定了他们的王位。

如果法律是任何法制体系的基石,下一项工程就是建立机构,确定责任人了。

于是出现了法庭。

盎格鲁·撒克逊社会分成不同的“百户区”,根据某种理论,这个名字是因为它包含了差不多100户人家的区域。

一些小案件就在各个百户区内召开集会裁决,更严重的纷争、犯罪则由郡法院裁决,再往上就是县法院。

这个山丘有个特殊的名字“司考其玛”山丘,有时被误写为“英格兰人”山丘。

无论怎样,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此地就是伯克夏郡法院的所在地。

这儿的意义重大,你绝不应错过。

它坐落在显眼的山脊,几英里之外就能看到这儿的集合。

主持郡法院的也许是一位资深的牧师,比如主教(尤其是涉及到教会的纷争),在温切斯特郊外,发现了几处特征。

考古学家安德鲁·雷诺兹把我带到了海思托克,这儿离罗马马道很近。

我:这儿发现有什么特别的东西吗?雷诺兹:这儿有一些未开挖的古迹,是一系列墓地,埋葬了16具尸体。

海思托克这个名字源自古英语“shaffod stockan”,字面上的意思是“木桩上的头颅”,这基本上告诉我们这儿是盎格鲁·撒克逊的司法行刑地,所以你可以想象盎格鲁·撒克逊时期。

若有人走在我们身后这条道上,站在我们现在的位置上——这里最显眼的位置,你可以发现这儿是上坡,在这突出的地方,木桩上悬着几个人头,对路人来说这真是恐怖的一幕。

这不就是个明示嘛。

是的,传递出权力和威严,若你放眼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欧陆,即使他们也有高度发展的司法体系。

你都看不到有如此这般精巧地把地标作为犯罪和被驱赶者的墓地。

我:所以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英国这套做法是独一无二的。

雷诺兹:是的,哈利我:作为一名律师,我尤其强调要有证据,海思托克遗址中的遗骸如今被保存在温切斯特博物馆。

安德鲁向我展示了一个证据,这具尸体保存的尤为好,它差不多在地下埋了1000年,外行看来,这不过是一具年轻的尸体,不过从地下挖出来时,那完全是另一番景象。

现在看到的手一左一右,但挖掘出来时,它们相互交错在身子的后面,这说明这发生的不是什么好事,这不是什么普通的埋葬。

最重要的证据在头部,现在,你看到它是在正确的位置。

但发掘出它时,它是在腿边。

那么,斩首是怎么进行的呢?基本上都用剑。

差不多双手绑在身后。

来看一下这块骨头,斩首时,剑锋砍到颚骨底部。

一击致命,是吗?一击致命。

在缺乏警力时,死亡和伤残的威胁,是惩罚犯罪的好方法,但在后期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吓止罪犯的不仅仅是刑罚。

即便在你被宣判有最前,审判过程本身就是痛苦的折磨。

与欧洲大多数地区一样,后期盎格鲁-撒克逊时期,采纳了一种特别的证明方式,即依赖基本元素的法力,如水、火等元素,旨在在判决中让上帝的意志显现。

这就是“神明判决”——上帝的裁决或神判法。

如果你是疑犯,你将面临一种痛苦,危险的仪式来证明清白。

上帝会眷顾无辜者,但你若有罪,你就等着受苦吧。

神判法既不是拷问也不是惩戒,而是一种证明方式。

如果你没有通过,就会受到惩罚。

由于涉及宗教因素,神判法得由教士主持。

英格兰有两种主要的神判方式:第一种是让疑犯徒手接触烧红的烙铁。

神判前,牧师祈求上帝保佑烙铁,烙铁在正义节操之士手中将是舒适,清凉的。

而若置于邪恶之人的手中,就会立即起火。

被告必须手持烙铁走上几步,随后手被绑起,三天后再行检查,看伤口愈合的程度。

如果伤口是干净的,则证明你是清白的,如果伤口化脓,你就会被判有罪。

第二种神判法更危险。

你将被绑住置入圣水中,依据你是沉昰浮,来判断你的清白与否。

你会认为下沉则表示有罪,毕竟大多数情况都会下沉。

但当时人们的信仰是水是纯洁的,会拒绝接受有罪之身,下沉才表示无辜,浮起则表明有罪。

这样的神判法听起来很野蛮,但在基督教的欧洲,这套方法实行了几百年。

我采访法治史学家约翰·郝德,是什么因素决定疑犯什么时候会被应用神判法?如果以其他方式不能断案的,就常会用到神判法。

比如,你找不到确凿的证据,疑犯也没留下什么蛛丝马迹,没有证据表明是他偷的东西,没能人赃俱获,没人知道如何裁断,此时,很有可能就用到神判法了。

在神判法过程中,被吓唬住的人好像很少,原本神判法就是为震慑人的,让人忏悔,承认罪行。

这是来自上帝的裁判,按照这一做法,上帝是不是无罪开赦了很多人?我们有很多证据证明,13世纪,匈牙利的很多神判案件都被记录了下来,我们发现经历过神判的人,超过一半洗脱了罪名。

为什么无罪比率这么高呢?这就是物理现象了,人们做过实验,把人扔进游泳池内,看有多少人浮起,有多少人下沉。

当然,手持烙铁会令你烧伤,这似乎就能判罪了,但在英国,不是看你的手是否会烧伤,所有人都会,而是要看你在三天后你的伤口是干净还是化脓。

所以,很重要的是烧伤后,是否有干净的绷带,药膏,帮护伤口。

神判法看上去冠冕堂皇,似乎是上帝在裁决,但很有可能,在审判的各个阶段,人为的因素都会影响最后的结果。

但在这过程中,没有比教士权力更大的。

我们不清楚,他们这一无限的权力是否会经常用来帮助囚犯,以开释那些无辜者,但可以肯定的是,在神判制度中,教会在司法豁免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这就提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法律的权威在谁?在教会还是国王?这可是一个棘手的政治问题,但盎格鲁—撒克逊的国王们课没时间操这心了。

他们的演出快落幕了。

1066年9月的一个夜晚,诺曼底公爵威廉和他的部队在英国南岸登陆,据说登陆地就是这,培文西湾。

诺曼底入侵者很快用强力征服了整个英国,对于被征服的盎格鲁-撒克逊人的法律来说,这本该是场灾难,但事实上并不是这样。

威廉为后世统治英国的国王开创出一条策略,要与原有的法律体系相和谐,而不是推翻它。

从政治上和实操上,威廉都有充足的理由这么做。

他入侵英国。

因为他自认为有权做英王。

如果他想别人把他视作真正的盎格鲁-撒克逊的英王。

废弃或破坏它的司法体系。

绝对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另外,百户法院和郡法院已经高度组织起来。

比欧洲效率更高。

英国人虽说国防不行,但司法行政上还是有一套的。

然而,有一项创新却是引自诺曼人,那就是他们最热衷的神判法。

决斗审判中,上帝会眷顾争议的一方使其获胜。

相对于烙铁和圣水,这一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显得更有尊严。

刑事案件中决斗也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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