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司法制度特点
英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特点

英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特点篇一:外国行政法学作业.《外国行政法学》作业1(第一章——第二章)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5分)1、衡平法衡平法,是英国自14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
英美法系中法的渊源之一。
它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
同时,衡平法也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一些不足之处而产生的。
因此,衡平法也只能象普通法一样,主要是判例法是大法官的判例形成的调整商品经济下财产关系的规范。
但是,衡平法的形式更加灵活,在审判中更加注重实际,而不固守僵化的形式。
2、普通法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
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
在西方国家的法学中,普通法最早是指英国12世纪左右开始形成的一种以判例形式出现的适用于全国的法律。
3、越权无效原则是英国行政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直接导源于议会主权原则,是指政府不能超越议会授予的权限,也就是说,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范围进行活动,如果政府的行为确系越权,法院可依法宣告政府越权行为无效,并责令政府就其越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越权无效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
4、英国公法人英国的公法人是指在职权范围内的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以外,享有一定独立性和单独存在的法律人格并从事某种特定的公共失误的行政机构。
5、英国现代文官制度英国的文官(civilservantorpublicofficers),是指中央政府行政部门中经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由国会通过的财政预算直接支付俸给,不与内阁共进退的文职公务人员。
英国的文官分政务类文官和事务类文官。
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1、英国是法治起源国(√)2、英美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3、传统大陆法系都有公法和私法之分。
(×)4、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最早提出社会契约说(×)5、现代自然法学派的世俗派代表人物有福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人。
英国法律体系的历史演变和特点

英国法律体系的历史演变和特点英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其法律体系也同样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发展过程。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会探讨英国法律体系的历史演变和其中所蕴含的特点。
从盎格鲁-撒克逊法到普通法在早期的英国,盎格鲁-撒克逊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这是一种以习俗法为基础的传统法律体系,它强调社区共同行为,并以盎格鲁-撒克逊人为基础。
这种法律体系并不需要正式的法官,而是由民间裁判所组成的,因此,它的实施也是比较分散的。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影响的不断加深,这种传统的盎格鲁-撒克逊法逐渐演变成了普通法。
在这种法律体系中,法律是通过法院的判决而逐渐形成的。
这意味着法律发展的过程是非常灵活的,因为它能够适应社会和经济状况的变化。
习惯法和编纂法在普通法的基础上,英国法律体系发展出了两种独特的法律形式:习惯法和编纂法。
习惯法是指英国法院判决和先前判例的集合。
在这种法律体系中,法院的判决被认为是一个互联的系统,其中各个判决都被视为是先前案件的导向。
因此,每个判决都能为未来的案件提供可遵循的先例。
编纂法则是指由议会颁布的法律。
这些法律是由政府制定的,通常是其所拥有的一些权利和职能得到权威确认。
这些法律通常是为了填补普通法缺陷而颁布的,也可以制定为承认与普通法不同的法律。
司法独立和广泛的司法管辖权英国法律体系实践了司法独立原则。
这意味着法官在案件中发挥着独立和权威的作用,而不受其他机构或人员的干预。
这一原则是保护司法公正和防止司法滥用的重要保障。
英国法律体系还存在广泛的司法管辖权。
这意味着英国高度尊重法院和律师团体的治安和司法权利。
同时,英国法院可以听取国别申诉,这也为国际司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及时的司法改革英国法律体系还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它经常进行司法改革。
自1982年成立后,司法部一直致力于改进司法程序。
其目的是不仅为了更好地满足公众需求,而且还为了更好地促进司法改革。
近年来,英国最重大的司法改革之一是引入了高等家庭法院和受害人保护计划。
英国宪法监督模式

英国宪法监督模式英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其宪法是一部非成文宪法,主要依赖于传统习惯和法律文件。
它是一个权力分立的体系,其中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被分散在不同的机构之间。
在这样的体系中,宪法的监督起着重要的作用,以确保政府及其机构依法行事,并保障人权和公民自由。
英国的宪法监督模式具有以下特点:1.司法独立:英国的司法独立是宪法监督的基础。
司法权力由独立的法院行使,这些法院独立于政府和其他权力机构的任何干扰。
法院的主要职责是解释和应用法律,保障公民的权益,并对政府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监督。
2.法官的审查权力:英国法官对法律和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确保它们遵守宪法。
如果法律或行政行为被认为违宪,法官可以废除或推翻其效力,从而保护公民的权益。
3.国会的监督权力:英国国会拥有对政府的监督权力,包括对政府提出议案、监督立法进程以及质询政府等。
国会通过制定法律,限制政府的权力,同时也通过对政府的询问、辩论和审查来监督政府的行为。
4.选民参与:英国的宪法监督还依赖于选民的参与和监督。
英国人民通过选举代表进入国会,从而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
选民还可以通过请愿、游行示威等方式表达对政府的不满,促使政府改善其行为。
5.法律和公共舆论的作用:英国的宪法监督还受到法律和公众舆论的影响。
法律可以通过对不当行为进行追究,约束政府的权力。
对政府的批评和舆论,能够防止政府滥用权力,推动政府更加透明、负责和合法地行使权力。
总的来说,英国的宪法监督模式通过司法独立、法官的审查权力、国会的监督权力、选民的参与以及法律和公共舆论的作用相结合,来确保政府的依法行事,保护公民的权益,维护宪法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这种模式体现了宪政的核心原则和价值观,为英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英国政权组织形式的特点

英国政权组织形式的特点
英国政权的组织形式是一个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度。
以下是其主要特点:
1.君主立宪制度:英国的君主是国家元首,但实际上并不拥有太多实权,只是象征性的角色。
国家的实际管理和决策权在议会和政府手中。
2.议会制度:英国的议会由两个部分组成,上议院和下议院。
上议院是由贵族和教士组成的,是一个相对较为保守的机构,主要负责审查和修改议案。
下议院则是由普选产生的议员组成的,是政治权力的中心,负责制定法律和掌握政府的决策权。
3.内阁制度:英国政府的权力由内阁掌握。
内阁成员由首相任命,通常是议会中最大的政党的领袖。
内阁成员负责制定政策和管理政府事务,由议会对其工作进行监督。
4.民主选举制度:英国是一个民主国家,政府和议会成员均由选举产生。
英国的选举制度是单议席制,每个选区只产生一个议员,由获得最多选票的候选人当选。
5.法律制度:英国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为主,以英国国内的司法制度为基础。
同时,欧盟法也在英国的法律中具有一定的地位,但随着英国脱离欧盟,其地位将发生变化。
总的来说,英国政权的组织形式是一个相对稳定和成熟的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度,其政治体系在历史上经历了多次演变和改革,但在各种制度和机构的配合下,始终保持着一定的政治稳定性和权力均衡。
1。
英美司法制度的特点

浅析英美法三国司法制度的异同及其对我国司法制度建设的启示
曲鸿渤
司法制度是人类管理国家事务一个重要的政治制度,通过对英美法国家司法制度的比较学习,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英美两国虽然均属英美法系,但由于两国的政治体系不同以及美国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历史发展,两国在司法制度方面有异有同。而法国则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其司法制度与英美两国所属的英美法系的司法制度有明显的本质差异。
美国的州法院系统极不统一。各州的各级法院名称、组织、管辖权等都不一样,一般由州的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但部分州并不设上诉法院,由州的最高法院直接审理下级法院的上诉案件。
除了普通法院以外,根据特别需要,英美两国都设有专门法院,用以审理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英国设有欧洲法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劳工上诉法院和验尸官法院等。而美国设有联邦权力申诉法院、联邦关税及专利法院、联邦税务法院、联邦军事上诉法院、联邦海关法院等。②
(二)对我国司法独立的思考
司法独立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法律原则,而近年来,司法独立一直是我国司法改革努力的目标,但从目前的现实看,这一目标远远没有得到实现。从外部因素上看,由于司法机关在财政和人事上受制于政府部门,其很难做到不受其他机构的影响,而从内部组织关①
②施鹏鹏.法国参审制及其借鉴意义[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XX.张书林.英美陪审团制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XX(7).
系上看,司法行政化的管理模式也使司法独立——尤其是审判独立难以实现。以法院为例,由于案件的判决需要庭长、院长的签字乃至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从而导致法官审而不判,而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判而不审的畸形司法。可见,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必然要求和前提。法官独立是指法官具有一种坚定的独立意识,它要求法官只服从于法律,凭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良知判案,不受判案依据之外因素的干扰和影响。①通过对英美法三国司法制度的学习了解,不难发现,在其司法制度中,一旦法官由行政机构任命后就不在接受行政机构的领导和管理。法官的培养、选拔、保障、奖惩都由法院系统中的制度决定,独立的法院系统为法官独立奠定了基础。因此,我国法官独立首先要法院系统独立,要与行政系统分立。除了机构设置和层级管理上的独立外,组织人事和经费财政也应实现完全独立。
英美司法制度

三、英国的法院系统
英国法院组织存在着三个系统,英格兰和 威尔士为一个系统,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各为 一个系统,所谓英国的法院组织,是就英格 兰和威尔士这个系统而言的。
英国的法院组织分为民事法院系统和刑事 法院系统两大类。民事法院系统由郡法院、 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上议院四级构成,审 理有关债务纠纷、契约纠纷、家庭纠纷以及 遗嘱、离婚等民事案件;刑事法院系统由治 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上诉法院和上议院 构成,审理有关犯罪的案件。
不应列入司法权之内:监狱管理、警察机关 的刑事侦查、公证的行政管理、律师的行 政管理
司法权的特点
1、独立性 独立性是指法官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不受其 他机关、党派和个人的指挥。对法官的判决,只 有上级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变更,其他机关和 个人不得变更。
2、被动性 被动性是指法院被动地行使职权,实行“不告不 理”的原则。只有当事人或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 法院才能决定是否进行审判,法院不能主动地去 解决纠纷或追究犯罪行为。
图示
上诉法院(民事)
上议院
上诉法院(刑事)
高等法院
衡平法院 家事法院 大法官法院
皇家刑事法院 治安法院
郡法院
行政法庭(裁判所)
英国司法制度的特征
法律至上 判例法制度 议会至上,司法独立 强调程序 对抗制的诉讼程序 司法系统复杂
五、美国的法院系统
美国的法院组织有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之分,它们
1921年颁布《裁判所和调查法庭法》设立了行政法庭, 审理大部分行政案件,它的上诉法院为高等法院。英国 目前有2000多个行政法庭,按其所管辖的案件的性质可 分为:社会和福利法庭、税收法庭、土地法庭、赔偿法 庭等。
司法模式:不同国家司法制度的比较

在全球范围内,不同国家拥有各自独特的司法制度,这些制度在维护法治和为公民提供公正审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几个国家的司法制度进行比较,以展示其之间的区别和共同点。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英国的司法制度。
英国采用的是普通法系,其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官制定的判例法构成。
在英国,法官的决策具有较大的权威性,并且先例在法律解释和适用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此外,英国拥有一个独立的最高法院,负责处理最重要和复杂的案件。
该体系下的法院系统分为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等多个层级。
相比之下,美国的司法制度则是一种混合法系,即同时采用普通法和民法的元素。
美国的最高法院在法律界具有重大影响力,它负责解释宪法,保护公民权利。
美国的法律体系基于宪法,联邦法律以及各个州的法律构成。
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并存,各自独立。
此外,美国也有一个自治的司法体系,州级和地方级法院负责处理大部分刑事和民事案件。
进而,我们来看看中国的司法制度。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中国采用的是民法系统。
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国家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和一些行政规章构成。
中国的司法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级人民法院组成,法官是独立的审判者。
近年来,中国对司法体系进行了改革,致力于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加强权益保护,并推动普及与法治相关的教育。
最后,让我们来关注德国的司法制度。
德国采用的是民法系,其司法体系分为联邦级和地方级。
德国的最高法院是联邦宪法法院,负责保护宪法权利和监督宪法的适用。
在地方法院一级,德国采用民众参与制度,即非专业法官参与审判。
这种制度强调了公民的参与和司法决策的代表性。
综上所述,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在组织结构、法律体系和决策方式上存在差异。
英国和美国都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司法制度,而中国和德国则采用民法系统。
此外,这些国家也都设立有独立的最高法院来监督和解释法律。
尽管存在差异,这些司法制度的共同目标都是推动法治,维护公正和保护人权。
英国法律制度简介

英国法律制度简介英国法律的主要特征简单概况如下:(1)英国法律的基础是普通法的传统,它是几百年来由法官们通过判例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官造法”制度,先例判决是英国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渊源;(2)法官在发展判例法和解释议会的制定法的含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3)法院的审理程序是控辩式,法官不调查案情,只是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给法庭的证据作出判决。
法官通常不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在法官眼里,只用证据,没有事实。
一、法院体系英国的法院体系除了各种法院和治安官法庭外,还有许多具有准司法权的裁判所、委员会等,分别根据制定法的授权,专门处理某一方面的争议。
具有制定判例的能力:上议院--英国法院体系中,实际上的最高法院是作为终审法院的上议院。
上议院享有民事和刑事的上诉终审权。
上诉法院--The Court of Appeal,设刑事庭和民事庭,负责审理上诉案件。
高等法院--The High Court,设王座庭,大法官庭和家事庭,对高等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向上诉法院上诉。
不具有制定判例的能力:王冠法院--Crown Court,分不同辖区设立的刑事法院,目前唯一实行陪审制度的英国法院。
郡法院——County Court,分不同辖区设立的负责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法院,通常由一位法官实行独任审理。
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直接向上诉法院上诉。
治安官法庭——Magistrate’s Court,基层法庭,主要负责审理刑事方面的轻微犯罪,民事上限于夫妻分局、抚养和监护、收养等。
二、法官1.大法官(Lord Chancellor):严格意义上并非法官,作为上议院和司法委员会成员,更多的是政治家。
2.上诉法院的两位庭长,从实际意义上讲,它们才是英国最高级别的职业法官。
上诉法院刑事庭庭长(Lord Chief Justice)/上诉法院民事庭庭长(Master of Rolls)3.上议院法律议员(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4.上诉法院法官(Lord Justices of Appeal)5.高等法院法官(High Court Judge)6.巡回法官(Circuit Judge)7.兼职法官(Recorders)8.治安法官(Magistrate)三、法律渊源1.制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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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司法制度特点篇一:英国司法制度英国司法体制分析及理论探讨发布日期:20XX-05-17文章来源:互联网(体制简介部分)英国的司法制度渊源流长。
19世纪末英国通过对其司法组织系统进行较大规模改革后初步形成了近代英国司法制度的框架,对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
英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司法机构,尽管它是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英国分为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个地区,其中后两个地区的司法体制与英格兰不同。
这是英国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
这里所介绍的英国司法体制仅指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
一、司法行政机关英国没有专门的司法部,司法行政事务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由法务大臣和内政大臣行使,设有法务大臣办公室和内政部。
在英国,法务大臣是最高法院院长、上议院议长、内阁成员是全国司法部门的首脑,负有司法、立法、行政三种职务。
法务大臣办公室主要职能是:负责管理全国的法院系统;制定并监督执行司法方面的政策及行业标准;向议会提出修改法律的意见;管理全国的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录用、培训、考证及工资福利等;负责向全国司法机构的运转提供财政物资保障等。
内政部在司法行政方面的职权主要体现在法律和秩序的管理,对刑法制度负有总体责任,同时负责警察、监狱和其他惩戒机关。
其内部设有消防和警察司,刑事、缓刑和安置司,广播、社区计划、平等机会、移民和国籍司,监狱司,编制司、财政和综合司等多种机构。
二、律师制度英国的现代律师制度是在经历19世纪司法改革后才最终定型的。
目前所有的律师法都已由《1974年律师法》合而为一,该法是根据从1957年至1974年间与律师有关的法律和其他法律规定制定的。
该法对律师资格的取得,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对律师的管理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英国律师制度最突出的特点是,根据从业方式和从业范围,将职业律师划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两类。
事务律师在一定意义上是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纽带。
出庭律师是专门从事高级法院辩护业务的律师。
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两种律师资格所要求的条件不同。
英国律师的权利可分为基于当事人的利益而享有的权利与因律师身份而产生的权利。
英国事务律师的行业组织机构是法律协会,由上诉法院院长领导。
事务律师自愿参加该协会。
四大律师学院和律师协会理事会作为新的中央管理机构,对出庭律师统一行使各种管理职能。
三、公证制度在英国没有统一的公证法,现在适用的公证法主要是1801、1833、1843年英国国会通过的三个有关公证人的法令,根据调整范围的不同而分别适用不同的公证人。
根据三个公证法规的规定,公证业务主要包括:起草、证明或鉴别包括与动产和不动产的转移有关的合同和其他文件;行使位于英国国内其他国家的动产和不动产的代理人的权力;通知或证明有关流通证券交易;协助设定遗嘱或其他文件;起草有关航行中船只海难或货物海损的证明。
英国《民事证据法》第11条规定:“法院、公证等部门证明的文件,除有相反的证明外,应视为该文件或该文件部分的真实副本。
”英国目前有五类公证人:即普通公证人、地区公证人、教会公证人、在威尔士开业的公证人、在英国海外地区开展业务的公证人。
在英国,未取得公证人授权的人以自己或他人的名义,为营利、收取的费用、领取酬金等而进行公证活动是违法的。
公证人如行为不轨,教区主事可将公证人除名。
四、监狱制度英国的监狱架构、体制较为健全。
英国内政部负责管理全国监狱,其在管理监狱行政事务方面的职能主要包括:管理国家监狱及设在郡市的监狱;执行监狱政策;按照议会的授权设置监狱和调整监狱布局;处理罪犯,负责缓刑和罪犯释放后的监督和其他不由法务大臣处理的部分监狱管理方面的职能。
在英国,罪犯入监后,根据所犯罪行、犯罪经历、有无危险和逃跑可能性、逃跑能力和表现进行评估,按a、B、c、d四级进行管理。
相对应的,英国的监狱管理也是按押犯性质的不同分为a、B、c、d四种类型。
在英国为管理监狱与囚犯所需费用以及根据《监狱条例》所需的其他费用均由议会和财政部拨付,主要用于支付监狱工作人员经费、犯人生活、狱政设施、基建、犯人监狱和生产投资等费用。
囚犯的费用包括囚犯从入监开始直到死亡或释放这段期间的膳食、服装、监管以及转监等所有的必要开支。
囚犯没有支付被送进监狱所需费用的义务。
为实现最终将犯罪分子改造为新人的目的。
英国监狱法规规定了一系列制度以促进犯罪分子的改造工作,包括:1、通信会见制度。
2、教育制度。
每所监狱都必须制定囚犯晚上学习的课程计划,鼓励每个有能力接受教育的囚犯参加学习。
3、劳动制度。
4、奖惩制度。
五、调解制度英国纠纷调解制度出现在80年代,但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发展成为比较规范的调解制度。
英国把其纠纷调解制度称之为adR,即纠纷替代解决措施。
由于该制度处理纠纷快捷,成本低廉、便民而且尊重当事人的纠纷处置权,因而颇得英国公众的欢迎。
英国的调解活动属民间调解,这就决定了其调解组织的非政府性,调解效力的非司法性和调解活动的非政府性。
英国政府积极倡导通过adR解决民间纠纷,并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励发展adR制度。
1996年颁布的《新家庭法》明确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必须经过咨询。
该规定意味着相当一部分婚姻纠纷要通过调解制度解决。
在英国的调解制度中,有三个比较重要的调解组织。
家庭纠纷调解组织、英国调解中心和纠纷调解中心。
六、法律援助制度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国家,英国的法律援助主要有民事法律援助和刑事法律援助两种形式。
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利用国家的法律援助资金委托律师,为在治安法院和刑事法院受审的刑事被告人提供的法律咨询和刑事辩护。
英国成立了专门的法律服务委员会负责管理法律援助事务。
在英国,法律援助作为国家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
在《获得司法公正法》通过后,民事法律援助和刑事法律援助分别被两个新的计划所取代,即社区法律服务和刑事辩护服务。
《获得司法公正法》对英国法律援助体系最大的影响是将全新的合约制度引入了英国法律援助体制中。
随着合约制的引入,英国提供法律援助的主体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只有那些通过法律服务委员会质量认定并与之签订合约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才能提供相关的法律援助服务。
在民事法律援助方面,除原来的事务律师外,许多非赢利机构也能承担这项工作,前提是它们必须符合法律服务委员会制定的统一质量标准并获得法律服务委员会的合约。
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法律服务委员会虽与所有符合质量要求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合约,但并不完全依赖律师事务所从事该项工作。
七、法学教育制度英国的高层次法律人才可以分为应用和学术两种类型。
应用类主要包括法官、律师和公证人等,学术类人才主要由大学教师组成。
无论是应用类还是学术类法律人才,都必须经过系统的法学教育。
英国大学法律院(系)的生源主要来自应届高中毕业生,也招收一部分已取得非法学专业本科学士学位者。
英国的法学教育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主要是集中学习法学基础理论。
第二阶段的学习重点是进行职业培训。
第三阶段是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主要是熟悉律师业务和法律文件。
为监督包括法律院(系)在内的高等学校的教育质量,英国教育与就业部专门成立一个质量评估委员会,主要由大学专家,职业律师和教育行政人员组成。
高校的经费划拨主要由国家高等教育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
在英国,国立和公立大学法律院(系)不收学费。
学生家庭经济收入不高的,可以获得政府补贴,低收入家庭还可以通过获得贷款得到资助。
八、法制宣传制度在英国,政府虽然没有统一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国的法律宣传工作,但英国政府对法制宣传工作非常重视,政府拨款是全国法制宣传工作的主要经济来源,而且经费的投入呈逐年增长的趋势。
英国法制宣传工作的最大特点是其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社会各部门在这项活动中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在中央一级,上下两院、法务大臣办公室的法制宣传职能主要通过立法的公开化予以发挥。
法制宣传工作贯穿于法律制定、实施颁布的各个阶段。
法律草案提交后,将同时在社会上公布,征求社会各方面对草案的意见。
这个过程本身就是对公民进行教育。
此外,政府和非政府机构也承担着法制宣传任务。
公民咨询局作为政府支持的部门,主要通过从事咨询方面的业务宣传法律知识。
非政府部门中,法律行动组、法律协会及其在全国的分支机构也是向公民提供法律知识的重要渠道。
九、司法鉴定制度英国的司法鉴定机构是完全独立的,不设在法院与检察系统内。
在英国一般警署虽有1-2名负责现场采证的鉴定管理人员,但警方也不设鉴定实验室。
英国的司法鉴定服务机构主要有两个国家级的司法鉴定服务机构和一些其他小规模的鉴定机构。
两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服务机构是鉴定科学服务局和鉴定同盟会。
鉴定科学服务局原隶属于内政部,1988年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以来,该局从内政部分离出来,独立于内政部,成为经营性的民间市场主体。
鉴定同盟会是一家民间性的私营公司,与政府无任何隶属关系,主要为警方提供鉴定服务,并经警察总长许可,可以使用国家数据库。
其他小规模的鉴定机构包括大学内设立的鉴定实验室和国防部门的鉴定有限公司等。
在英国,鉴定从业人员分为鉴定科学家与一般鉴定人两种。
目前,英国有1万人从事鉴定工作。
自2000年开始,内政部通过成立鉴定人执业登记委员会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登记管理,使得对鉴定人的标准认证趋与统一。
十、民事执行制度英国的民事执行程序一般都由法院法和法院规则专门给予规范。
一般来说,最高法院法和最高法院规则规定高等法院的执行程序,县法院法和县法院规则规定县法院的诉讼程序。
英国的民事执行机关分为发出执行命令的机关和实施执行命令的机关。
根据作出裁判法院的不同,执行高等法院的裁判,使用由高等法院签发的执行令状即“菲发令状”,执行郡法院的裁判使用郡法院签发的执行令状即执行令。
执行令状主要包括扣押债务人财产令状、占有令状、交付令状、暂时扣押令状及任何为协助任何上述令状的后续令状。
英国的民事执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支付款项的判决的强制执行;占有土地的判决的强制执行;交付货物的判决的强制执行;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作为的判决的强制执行。
“菲发令状”和执行令都由法院的办公室签发,而且除非裁判作出已经超过6年,或者一方当事人死亡,或者郡法院发出的扣押收入命令已经生效,或者是由于部分合伙人的债务而执行合伙性公司的财产,签发令状不需经过法院许可:“菲法令状”由债务人财产所在地的郡司法行政长官执行,执行令由债务人财产所在地的区镇地方长官执行。
十一、审判制度英国的法院组织体系,从法院的组织的上下级关系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中央法院和地方法院两级;若从审理案件的性质来看,则可分为民事和刑事两大系统。
中央法院包括最高法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和上议院;地方法院则包括治安法院和郡法院等。
最高法院包括包括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三个组成部分。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受理来自这些法院以及英格兰、威尔士各个专门法院判决的上诉案,它是一个常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