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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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如何建立独立司法制度

英国如何建立独立司法制度
名杀人 犯 。 那 名 被 追 赶 的 杀人 犯 恰 好 跑
者都是 弱 者 。然 而 , 并 不是所 有 的 自杀 行为都是懦 弱 , 有的 时候 , 自杀行为不但
不是懦 弱行 为 , 反 而是 一种 勇敢之举 , 是 为 了以 自己的生命 践行 天 下担 当, 是 为
济途径又是 什么呢?在 “ 禁令案 ” 判决 书
昭王说 : “ 臣抓 住 的 那 个 杀人 犯 , 是 我 的
爱戴 。他 是 一个特 别认 真 的人 , 在 审理
案件 时, 一 向客 观 公 正 , 真 正 做 到 了依 法
英 国的 司法 独立 问题 还可 以追 问到 其 宪政制度 的顶层设计上 。由于议会 主 权 的观念甚重 , 在英 国 , 那个 最高和最终
院也产 生冤 假错 案 , 案 件就有 可能 到达
上议院, 问题 是 如果上 议 院的判决 也是
判罪, 办理你 的政 事 去吧 ! ” 但 石奢却 坚
得 知 了事 情 的来龙 去脉后 , 便 亲 自给李 离松 了绑 , 安慰他说 : “ 官位 有贵有贱 , 处 罚有轻 有 重 。这 件 事 , 主要 是 下面 的官 吏没有调查 清楚 , 有罪的应该是 他们 , 不
的司法裁决机关 设在议会 里面 。如果一
父亲 , 如果 臣依照 法律将他 带回 来处 置, 就是 不孝的做 法 ; 可是 , 我如今 私放 了杀
人犯 , 则是 不 忠 的 行 为 。 因 此 , 我 的 罪 过
审判 、 不偏 不倚 。然 而 , 再谨 慎 的人 , 也
难免会 有 出错 的时候 。 有一 回 , 他 审理
读 到 了这 样 两 次 令 人 仰 望 的 自 杀 行 为 , 让 我 们 看 到 了 两 个伟 大 人 物 人 格 光 芒 的

英国的立法制度

英国的立法制度

英国的立法制度
英国拥有着悠久的立法史,自中世纪以来一直在发展变化,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

立法制度定义了行政和司法机关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从而确保政府能够有效地管理国家,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英国立法制度的核心是英国议会,由英国议会和英国王权相结合,共同赋予了立法的权力。

英国议会分为上议院和下议院,其中上议院由爵士组成,根据王室的指令和政府的要求提出英国立法案,而下议院由下院议员组成,职责是审议立法案,以及拨出财政资金。

议会讨论和通过的所有法律称为法案,并最终由英国国王签署成立,接受英国国家的立法管辖。

此外,英国拥有一套独立的司法机构,这些机构的职责是审查行为是否违反立法,并对犯罪者施以适当的判决。

英国最高法院在伦敦设立,其他的城市和大型镇区设有中级法院,地方法院和郡法院。

英国法院受到英国普通法的约束,即不受立法影响的普遍法律,包括法国法和拉丁美洲国家的法律。

英国的立法制度和司法系统都经历了多次改革,以便适应新形势,满足民众日益多样化的需求。

英国议会一直利用立法来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国家前进。

当今的立法和司法制度为英国的政治稳定和社会进步提供了巨大的支持。

另外,英国立法和司法制度也建立在英国的宪法基础上,宪法的核心原则是保障人权,确保公民的自由和社会的公平,从而促进公民
的自由、政治的稳定、司法的公正和社会正义。

总之,英国的立法史广泛深厚,其发展日渐成熟。

英国拥有一个完善的立法和司法机制,以遵循宪法的核心原则,确保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促进社会的公平和进步。

英国刑事诉讼制度白板

英国刑事诉讼制度白板
治安法院的预审法官代替大陪审团负责审 查起诉;
治安法院可以采用简易审判程序;刑事法 院审理一审案件时采用职业法官与陪审团共 同审理的方式;
传统的验尸官法院专门负责尸检
一警察具有侦查权和起诉权 ➢ 英国的刑事侦查任务主要由警察负责完成 ➢ 私人侦探可以在夹缝中发挥作用 有些案件警察不便介入 以民为主 以官为辅 ➢ 1986年检察院收回对部分案件 的起诉权 ➢ 对抗制模式使在英美法系中 侦查活动刑事诉讼中地位 不是特别重要
国王法庭Curia Regis中央的司法机关
• 对所有涉及国王利益的案件都毫无条件地具 有管辖权;认为一切罪行都是危害国王的安宁 王位及其尊严的
• 意义:国王法庭是英国刑事审判史上的一个 重要的发展阶段;以后的王座法庭 刑事法庭以 及巡回法庭都是由它发展起来的
巡回审判制度 • 检查行政 财政 司法专门针对司法活动 • 亨利八世 划分若干巡回区;建立法官巡回审判制度 • 1166年 赋予法官审判所有重大犯罪案件的权力 ;并在全国
➢20世纪60年代后;进一步对预审制度进行改 革
➢1971年废除了巡回法院;取而代之的是刑事 法院
➢1984年 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侦查规范化 明确 警察的权限
➢1985年 犯罪起诉法;明确起诉权归属检查机 关
➢1987年 刑事审判法针对性起诉机构 严重诈 骗案件调查局
刑事诉讼的特色制度与程序
• 英国刑事诉讼程序可分为侦查起诉 预审 审 判三个阶段
✓侦查和起诉职能不清;违背了基本诉讼原则 警察承担侦查和起诉两项职能;部分案件在 没有证据情况下即进入起诉程序
✓起诉人认为应当放弃;但警察强行起诉
✓起诉问题存在的地方差异导致起诉标准和 行为存在差异
✓由于侦查权的单一性;导致证据不可避免的 带有一种偏见 而且由于侦查人员的局限性; 警察的起诉必然存在不真实性因素

西方陪审制度

西方陪审制度

西方陪审制度
西方陪审制度是一种司法制度,主要应用于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加
拿大、澳大利亚等。

在这些国家,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他们被选中或随机抽取参与特定案件的审理,并就案件事实及法律问题提出裁决或建议。

陪审团在西方法律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旨在确保司法公正、增加案件的
公信力,以及保障被告的权利。

陪审制度的实行使得司法审判更具民主化和透明化,让公民可以参与司法决策,提高了法律制度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在西方国家的陪审制度中,陪审团通常由12名陪审员组成,他们通过听取证据、审理案件过程中的证词、律师陈词以及法官的指导,最终提出裁决。

陪审团的裁决通常需达到一定的多数才能成立,确保了多方的意见被充分考虑。

陪审团的裁决对案件的结果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但在某些情况下,法官也可以
对陪审团的裁决做出修改或裁决。

这种组合式的司法决策机制,旨在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和客观性,避免法官个人的主观判断对案件结果的影响。

虽然西方陪审制度在很多方面都有其积极的意义,但也存在一些争议和质疑。

一些人认为陪审团的组成不够专业,可能导致审判结果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

另外,陪审团的裁决可能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从而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总的来说,西方陪审制度是一种独特的司法制度,既有其优势,也存在一些问题。

在不断的改革和完善中,陪审制度将更好地发挥其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确保法律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英国的立法体制(4)司法制度(1).doc

英国的立法体制(4)司法制度(1).doc

英国的立法体制(4)司法制度(1) -根据董礼胜教授的相关资料及其研究,英国在工党政府1997年5月上台之前,长期以来基本上是不可能谈论中央和地方的权限划分。

1997年工党执政后,首次明确划分了中央政府与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地区政府的权限;恢复大伦敦议会,赋予其明确的权限并首次采用直接选举市长的办法。

1999年5月上旬,苏格兰和威尔士相继选举成立地方议会,苏格兰议会设129个议席,威尔士议会设60个议席。

7月1日,两个议会正式开始运作。

在与苏格兰之间,中央政府保留的权力包括:联合王国宪法、外交政策、国防和国家安全、宏观经济、货币和财政政策、就业立法、社会保障、交通控制、保健和文化的某些方面;苏格兰议会将接管苏格兰事务办公室的权力和职责,苏格兰议会的立法权涉及本地方的:保健、教育、培训、地方政府、住房、社会工作、经济发展、交通、法律、环境、农业、渔业、林业、体育、艺术、研究、统计等。

在与威尔士之间,中央政府没有赋予威尔士以基本立法权,所有涉及威尔士的立法仍由英国议会制定,威尔士议会只能因地制宜地修改这些立法。

中央政府保留着外交、国防、经济政策、财政政策、与欧洲关系、社会保障、广播监控等权力,威尔士议会接管了此前由威尔士事务大臣行使的政策和公共服务职责,包括经济发展、农业、工业及培训、教育、地方政府、保健、社会服务、住房、环境和威尔士语言,威尔士议会就这些事项制定政策和标准。

1998年4月10日,英爱两国政府及北爱冲突有关各方签署了和平协议,此后选举产生了北爱地方议会,建立了南北爱跨界合作机构。

1999年12月1日,英女王批准了议会以绝对多数通过的向北爱转交地方事务管理权的权力下放法令。

同日,爱尔兰政府正式批准修改宪法中的相关条款,取消对北爱领土的主权要求。

2日,英政府开始向北爱自治政府移交权力。

北爱自治政府遂行使除国防、外交和税收等中央权力之外的立法和行政权。

同日,南北爱部长理事会、英爱政府间会议、英爱理事会等机制正式启动。

英国司法审查制度简介ppt课件

英国司法审查制度简介ppt课件
法院:向法院申诉,有三种方式。
议会行政监察专员:一种法律外的救济手段,必须通过议员
转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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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国司法审查含义
英国公民权利和利益受到 行政机关侵害时向普通法 院请求救济的方式: 提起普通法上一般诉讼 :
构成普通法上的诉讼原因
上诉:制定法有明文规定 时可向普通法院上诉
王名扬:“司法审查是普 通法上的制度。英国高等法 院王座分院可用英王的名义, 对下级法院和行政机关行使 监督权,禁止它们的活动超 出各自的权限范围,维持法 律和秩序,这是英国不成文 宪法的一个基本制度。司法 审查是普通法院的正常职责, 不需要制定法的授权……”。
不适用自然公正原则的情况:
采取紧急措施情况
事项根据其本身性质不能要求事先通知
法律有特殊规定
……
7
7
违反自然公正原则的后果:
认定无效:法院对于当事人有重要影响的行政决定,在程序上违
反自然公正原则时会认为无效。
撤销:法院对于当事人影响较小和违法情形教轻的行政决定,则
认为是可撤销的。
8
8
(二)程序上的越权
英国行政法
——司法审查制度
姓名:郑真真 学号:
S15120914 1
1
英国行政法上的救济手段
部长:向部长申诉,主要针对的是地方政府的行为。
议会:可以通过本选区议员促使部长注意,也可由议员在议会
中提出质问或提议进行辩论。
行政裁判所:由议会通过法律成立一些特别裁判所受理某一
类特定性质的行政争议。
院的判例,实质的越权又可分为四中情况:
超越管辖权的范围
不履行法定的义务
权力滥用
记录中所表现的法律错误

英国优秀法律制度案例(3篇)

英国优秀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英国作为世界法治国家的代表之一,其法律制度在历史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成熟的体系。

英国刑事司法体系在改革过程中,通过不断完善法律制度,提高了司法效率,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英国刑事司法体系改革为例,探讨英国优秀法律制度的案例。

二、英国刑事司法体系改革历程1. 早期改革(19世纪)19世纪,英国刑事司法体系面临着诸多问题,如审判拖延、证据收集困难、法官权力过大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英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

(1)证据法改革:1836年,《证据法修正案》颁布,限制了法官对证据的审查权,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

(2)法官任命制度改革:1852年,《法官任命法》实施,确保法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3)刑事程序改革:1873年,《刑事证据法》颁布,明确了证据收集、审查和呈递的程序。

2. 中期改革(20世纪)20世纪,英国刑事司法体系改革继续深入,重点在于提高司法效率、保障被告人权益。

(1)1965年,《刑事审判法》实施,简化了审判程序,提高了审判效率。

(2)1984年,《刑事审判法》再次修订,进一步强化了法官的权力,确保审判公正。

(3)1995年,《犯罪与秩序法》实施,对刑事司法体系进行了全面改革,包括提高法官独立性、完善律师制度、加强警察权力等。

3. 近期改革(21世纪)21世纪,英国刑事司法体系改革继续推进,重点在于应对新型犯罪和打击恐怖主义。

(1)2003年,《警察改革法》实施,对警察权力和职责进行了调整,提高了警察执法效率。

(2)2009年,《犯罪与法庭法》实施,进一步强化了法官权力,确保审判公正。

(3)2015年,《刑事司法与法庭法》实施,对刑事司法体系进行了全面改革,包括加强法官独立性、完善律师制度、提高警察执法效率等。

三、英国刑事司法体系改革案例1. 证据法改革案例案例:2016年,英国某地发生一起杀人案,警方在调查过程中收集到大量证据,但由于证据收集程序存在问题,导致证据被排除。

英国公证制度的详细说明

英国公证制度的详细说明

英国公证制度的详细说明英国公证制度在英美法系中占有重要作用,以下将详细说明:英国的司法制度渊源流长。

一般所谓的英国法律体系仅指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的司法制度。

在英国没有统一的公证法,现在适用的公证法主要是由议会在1801、1833、1843年通过的三个有关公证人的法令,根据调整范围的不同而分别适用不同的公证人。

英国目前有五类公证人:即普通公证人、地区公证人、教会公证人、在威尔士开业的公证人、在英国海外地区开展业务的公证人。

普通公证人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900多名公证人中占大多数,其身份通常是文件律师。

普通公证人仍处于法律职业的顶端。

之所以能取得这样的职业地位,是因为要求其能够准确而值得信赖地去记录重要事项。

他们被认为是终极证人。

而在普通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和新西兰,普通公证人的地位就没有这么高了,但他们仍必须承担个人责任。

比如,一份被公证过的在英国制定签署的文件,最终被用于另一个国家, 当效力出现问题时,可以追溯公证人的责任。

在英国,一个外国人要在西班牙买不动产,通常需要授权一名律师来为其完成购买和登记产权等工作。

这种授权就必需有普通公证人在场,为你的姓名身份和授权行为作证,签名并盖上他的公证人身份章。

然后,这份文件上公证人的签章通常还需经英国“海外及英联邦成员国办公室”(简称FCO)作进一步认证(apostille),在文件背面附上该组织的官方证书,在许多国家参加的《海牙公约》制订后,这种做法被国际上普遍认可。

根据国际惯例,一份需要在国外使用,但在国内签发的文件需要证明其合法性和真实性,许多国家参与制订并通过了《1961年海牙关于废除为国外文件合法性加以证明的公约》,这一公约免去了由领事作独立的合法性证明的环节,取而代之由文件制作国的有资格的相关机构,通过附上经认证程序认可的标准化表格来完成。

在英国,这样的机构就是FCO。

然而,《海牙公约》之外的国家仍需领事认证。

来源于:/html/ygsgrz/1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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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司法制度
篇一:英国司法制度
英国司法体制分析及理论探讨发布日期:20XX-05-17文章来源:互
联网(体制简介部分)
英国的司法制度渊源流长。19世纪末英国通过对其司法组织系统进
行较大规模改革后初步形成了近代英国司法制度的框架,对英美法系
国家的司法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英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司法机构,尽
管它是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英国分为英格兰、威尔士、苏格
兰和北爱尔兰四个地区,其中后两个地区的司法体制与英格兰不同。
这是英国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这里所介绍的英国司法体制仅指英格
兰和威尔士地区。
一、司法行政机关
英国没有专门的司法部,司法行政事务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由法务大臣
和内政大臣行使,设有法务大臣办公室和内政部。
在英国,法务大臣是最高法院院长、上议院议长、内阁成员是全国司
法部门的首脑,负有司法、立法、行政三种职务。法务大臣办公室主
要职能是:负责管理全国的法院系统;制定并监督执行司法方面的政
策及行业标准;向议会提出修改法律的意见;管理全国的司法工作人
员,包括录用、培训、考证及工资福利等;负责向全国司法机构的运
转提供财政物资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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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在司法行政方面的职权主要体现在法律和秩序的管理,对刑法
制度负有总体责任,同时负责警察、监狱和其他惩戒机关。其内部设
有消防和警察司,刑事、缓刑和安置司,广播、社区计划、平等机会、
移民和国籍司,监狱司,编制司、财政和综合司等多种机构。
二、律师制度
英国的现代律师制度是在经历19世纪司法改革后才最终定型的。目
前所有的律师法都已由《1974年律师法》合而为一,该法是根据从
1957年至1974年间与律师有关的法律和其他法律规定制定的。该法
对律师资格的取得,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对律师的管理等作了明
确的规定。
英国律师制度最突出的特点是,根据从业方式和从业范围,将职业律
师划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两类。事务律师在一定意义上是辩护律
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纽带。出庭律师是专门从事高级法院辩护业务的律
师。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两种律师资格所要求的条件不同。英国律师
的权利可分为基于当事人的利益而享有的权利与因律师身份而产生
的权利。
英国事务律师的行业组织机构是法律协会,由上诉法院院长领导。事
务律师自愿参加该协会。四大律师学院和律师协会理事会作为新的中
央管理机构,对出庭律师统一行使各种管理职能。
三、公证制度
在英国没有统一的公证法,现在适用的公证法主要是1801、1833、
1843年英国国会通过的三个有关公证人的法令,根据调整范围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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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而分别适用不同的公证人。
根据三个公证法规的规定,公证业务主要包括:起草、证明或鉴别包
括与动产和不动产的转移有关的合同和其他文件;行使位于英国国内
其他国家的动产和不动产的代理人的权力;通知或证明有关流通证券
交易;协助设定遗嘱或其他文件;起草有关航行中船只海难或货物海
损的证明。英国《民事证据法》第11条规定:“法院、公证等部门证
明的文件,除有相反的证明外,应视为该文件或该文件部分的真实副
本。”
英国目前有五类公证人:即普通公证人、地区公证人、教会公证人、
在威尔士开业的公证人、在英国海外地区开展业务的公证人。在英国,
未取得公证人授权的人以自己或他人的名义,为营利、收取的费用、
领取酬金等而进行公证活动是违法的。公证人如行为不轨,教区主事
可将公证人除名。
四、监狱制度
英国的监狱架构、体制较为健全。英国内政部负责管理全国监狱,其
在管理监狱行政事务方面的职能主要包括:管理国家监狱及设在郡市
的监狱;执行监狱政策;按照议会的授权设置监狱和调整监狱布局;
处理罪犯,负责缓刑和罪犯释放后的监督和其他不由法务大臣处理的
部分监狱管理方面的职能。
在英国,罪犯入监后,根据所犯罪行、犯罪经历、有无危险和逃跑可
能性、逃跑能力和表现进行评估,按a、B、c、d四级进行管理。相
对应的,英国的监狱管理也是按押犯性质的不同分为a、B、c、d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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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型。
在英国为管理监狱与囚犯所需费用以及根据《监狱条例》所需的其他
费用均由议会和财政部拨付,主要用于支付监狱工作人员经费、犯人
生活、狱政设施、基建、犯人监狱和生产投资等费用。囚犯的费用包
括囚犯从入监开始直到死亡或释放这段期间的膳食、服装、监管以及
转监等所有的必要开支。囚犯没有支付被送进监狱所需费用的义务。
为实现最终将犯罪分子改造为新人的目的。英国监狱法规规定了一系
列制度以促进犯罪分子的改造工作,包括:1、通信会见制度。2、教
育制度。每所监狱都必须制定囚犯晚上学习的课程计划,鼓励每个有
能力接受教育的囚犯参加学习。3、劳动制度。4、奖惩制度。
五、调解制度
英国纠纷调解制度出现在80年代,但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发展
成为比较规范的调解制度。英国把其纠纷调解制度称之为adR,即纠
纷替代解决措施。由于该制度处理纠纷快捷,成本低廉、便民而且尊
重当事人的纠纷处置权,因而颇得英国公众的欢迎。
英国的调解活动属民间调解,这就决定了其调解组织的非政府性,调
解效力的非司法性和调解活动的非政府性。英国政府积极倡导通过
adR解决民间纠纷,并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励发展adR制度。1996年
颁布的《新家庭法》明确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必须经过咨询。
该规定意味着相当一部分婚姻纠纷要通过调解制度解决。在英国的调
解制度中,有三个比较重要的调解组织。家庭纠纷调解组织、英国调
解中心和纠纷调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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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援助制度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国家,英国的法律援助主要有
民事法律援助和刑事法律援助两种形式。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利用国
家的法律援助资金委托律师,为在治安法院和刑事法院受审的刑事被
告人提供的法律咨询和刑事辩护。
英国成立了专门的法律服务委员会负责管理法律援助事务。在英国,
法律援助作为国家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
款。在《获得司法公正法》通过后,民事法律援助和刑事法律援助分
别被两个新的计划所取代,即社区法律服务和刑事辩护服务。
《获得司法公正法》对英国法律援助体系最大的影响是将全新的合约
制度引入了英国法律援助体制中。随着合约制的引入,英国提供法律
援助的主体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只有那些通过法律服务委员会质量认
定并与之签订合约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才能提供相关
的法律援助服务。在民事法律援助方面,除原来的事务律师外,许多
非赢利机构也能承担这项工作,前提是它们必须符合法律服务委员会
制定的统一质量标准并获得法律服务委员会的合约。在刑事法律援助
方面,法律服务委员会虽与所有符合质量要求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合
约,但并不完全依赖律师事务所从事该项工作。
七、法学教育制度
英国的高层次法律人才可以分为应用和学术两种类型。应用类主要包
括法官、律师和公证人等,学术类人才主要由大学教师组成。无论是
应用类还是学术类法律人才,都必须经过系统的法学教育。英国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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