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分区及疏散距离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消防疏散的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消防疏散的规定提交日期:2003-09-29 浏览: 1559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消防疏散的规定4.1.5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1.5.1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
4.1.5.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4.1.5.3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1.6 当高层建筑内设托儿所、幼儿园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宜设置单独出入口。
6.1.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1.2 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单元式住宅。
6.1.1.3 除地下室外的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本规范第 5.1.1条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1.40倍的公共建筑。
6.1.2 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1.2.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6.1.2.2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分隔。
6.1.2.3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
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6.1.3 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6.1.4 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6.1.5 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根据GB500162014防火规范中对公共建筑的防火设计

公共建筑中的部分防火设计规范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两梯段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0mm。
安全出口宜按不同方向分散设置。
安全疏散距离应满足下列规定:一、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间门口的距离不应超过15m。
二、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医院应为24m;旅馆应为30m;其他工程应为40m。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最大距离不应超过上述相应距离的一半。
商业物业消防安全布局要求a,附设在其它建筑物内的商场,宜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
b,食品加工、家电维修部位应避开主要安全出口。
c,自选商品超市宜设置在商场的首层、二层或三层。
d,住宅建筑底层设置的商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 的楼板与住宅部分隔开。
商场的安全出口应与住宅部分隔开。
e,商场营业厅、仓库区不应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商业物业安全出口规定a,商场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
b,商场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商业物业对各种走道、楼梯、通道的疏散宽度要求a,商场内疏散楼梯、走道的净宽应按实际疏散人数确定,b,单层、多层商场楼梯和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1m;高层商场楼梯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2m,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3m(走道单面布房)或1.4m(走道双面布房);地下人防商场楼梯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4m,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5m(走道单面布房)或1.6m(走道双面布房)。
首层疏散外门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4m。
c,商场营业厅货架、柜台的布置应便于人员安全疏散,主要疏散通道净宽不应小于3m,其它疏散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8m。
商业物业的疏散距离要求a,最远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0m。
b,办公等其它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最大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单层、多层商场不应大于22m)。
c,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不应超过40m。
住宅安全疏散距离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宅建筑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住宅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其中,住宅安全疏散距离的规定对于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住宅安全疏散距离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住宅安全疏散距离的定义住宅安全疏散距离是指住宅建筑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这一距离的设定,旨在确保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居民能够迅速、安全地疏散至室外,降低人员伤亡风险。
二、住宅安全疏散距离的规定1. 户内最远点至户门的距离(1)平层式住宅:户内最远点至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最大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表5.5.29的规定。
(2)跃层式住宅:户内最远点至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最大距离,可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2. 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1)住宅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表5.5.29的规定增加25%。
(2)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最大距离应为上述相应距离的一半。
(3)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表5.5.29的规定增加5m。
(4)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户门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表5.5.29的规定减少5m;当户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表5.5.29的规定减少2m。
3. 首层楼梯直通室外的要求(1)应在首层直通室外。
(2)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
三、住宅安全疏散距离的设计要点1. 疏散通道的设置(1)住宅建筑应设置至少两个直通室外的疏散通道。
(2)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设置障碍物。
2. 疏散楼梯的设置(1)住宅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
建筑消防设计比较(丙类厂房、民用建筑)

17
20
15
注:1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3.3.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4.1厂房建筑安全疏散
3.7.1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3.7.2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20人;
不燃性3.00
不燃性2.50
钢筋混凝土柱
30×30
3
梁
不燃性2.00
不燃性1.50
不燃性2.00
不燃性1.50
非预应力钢筋
保护层厚度(cm)2.5
2
楼板
不燃性1.50
不燃性1.00
不燃性1.50ຫໍສະໝຸດ 不燃性1.00四边简支的钢筋混凝土楼板
保护层厚度(cm)2.0
1.5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性1.50
不燃性1.00
下表为民用建筑防火间距表:
表5.2.2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类别
高层民用建筑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建筑防火分区及安全疏散一览表

1.16 0.42 1.16 0.42 1.22 0.42 1.22 0.42 1.22 0.42 1.22 0.48 1.22 0.48 1.22 0.48 1.22 0.48 1.22 0.48 1.22 0.48 1.16 0.42 1.16 0.42 1.09 0.42 1.09 0.42 1.03 1.03 0.8 0.71 0.61 0.39
2.4 2.4 2.4 2.4 2.4 2.4 2.4 2.4 2.4 2.4 2.4 2.4 2.4 2.4 2.4 2.4 2.4 2.4 2.4 2.4 2.4 2.4 2.4 2.4 2.4 2.4 2.4 2.4 2.4 2.4 2.4 4.8 3.6 3.6 3.6 3.6
设 设 设 设 设 设 设 设 设 设 设 设 设 设 设 设 设 设 设 设 设 设 设 设 设 设 设 设 设 设 设 设 设 设 设 设
1.16 0.42 1.16 0.42 1.22 0.42 1.22 0.42 1.22 0.42 1.22 0.48 1.22 0.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22 0.48 1.22 0.48 1.22 0.48 1.22 0.48 1.16 0.42 1.16 0.42 1.09 0.42 1.09 0.42 1.03 1.03 0.8 0.71 0.61 0.39
––\31.92 ––\14.06 ––\31.92 ––\14.06 ––\31.92 ––\14.06 ––\31.92 ––\14.06 ––\31.92 ––\16.03 ––\31.92 ––\16.03 ––\31.92 ––\16.03 ––\31.92 ––\16.03 ––\31.92 ––\16.03 ––\31.92 ––\16.03 ––\31.92 ––\16.03 ––\31.92 ––\14.06 ––\31.92 ––\14.06 ––\31.92 ––\14.06 ––\31.92 ––\14.06 ––\31.92 ––\31.92 ––\18.31 ––\14.06 ––\14.06 ––\14.06
建筑防火规范知识

防火规范知识培训一、总平面防火设计:1、防火间距(仅适用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多层-—-—多层:6m *多层——-—裙房:6m *裙房—裙房:6m*多层———-高层:9m *高层——--裙房:9m *高层——-—高层:13m 1)两座高层(多层)或高层与多层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建筑屋面高15 m及以下的范围内不开设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不限.2)两座高层(多层)或高层与多层建筑相邻,当较低一座建筑不设天窗,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为4 m(3。
5m)。
3)两座高层(多层)或高层与多层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为4 m(3。
5m).2、消防车道:1)多层建筑(街区内)消防车道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 m.当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 m或总长度超过220 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2)高层建筑(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当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 m或总长度超过220 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3) 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4)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超过80 m。
5)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 m时,宜设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6)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大于3000m2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7)消防车道要求:净高、净宽≥4m(深圳市要求净高≥5m),消防登高面处净宽≥6 m(高层建筑)8)消防车道内侧与建筑物距离要求:*国家规范要求----S≥5 m ,消防登高面处10m≥S≥5 m9)消防车道坡度要求:*国家规范-——-登高面处≤1%,其余≤7%*深圳市规定——--登高面处≤2% ,其余≤10%(坡度≥9%的车道连续长度不应超过150M)10)消防车道转弯半径R≥12 m ,与城市道路交接处R≥9m。
建筑的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及疏散出口

建筑的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及疏散出口
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1000m2。
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应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6-9米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
九层及九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楼梯
高层建筑安全处口或疏散口必须设置两个安全出口
建筑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
建筑中相邻
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距离:一级二级25米,环形通道22米。
设有自动喷水系统的建筑疏散距离可增加25%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太平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
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的隔墙,应设防火墙。
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靠外墙的部位,并应在外墙上开门。
首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50m的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安全疏散和避难

5.5 安全疏散和避难Ⅰ 一般要求5.5.1 民用建筑应根据其建筑高度、规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宽度及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5.5.2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5.5.3 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
5.5.4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5.5.5 除人员密集场所外,建筑面积不大于500 ㎡、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埋深不大于10m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当需要设置2个安全出口时,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利用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
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5.5.6 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
5.5.7 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m的防护挑檐。
Ⅱ 公共建筑5.5.8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2 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5.5.8规定的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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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分区及疏散距离
高层商业建筑
1、防火分区
营业厅地上:4000m
营业厅地下:2000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5.1 防火和防烟分区
5.1.2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
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m2。
地下车库:4000m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5.1 防火分隔
5.1.1 汽车库应设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
积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汽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地下汽车库或者高层汽车库2000M
注:①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规定值增加一倍。
②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汽车库净高1/3且不超过净高
1/2的汽车库,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500m2。
③复式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本表规定值减少35%。
5.1.2汽车库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表5.1.1的规定增加一倍。
2、疏散距离:
1、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2007-01-01实施)
2、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内最
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6.1.7)
建筑设计疏散门的规定
多规5.3.8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该房间相邻2 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
离不应小于5m。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 1 房间位于2 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0m2,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0.9m; 2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
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m、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 的房间。
多规5.3.9 剧院、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
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 人;当容纳人数超
过2000 人时,其超过2000 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
400 人。
多规5.3.12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
定:
3 房间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 人时,可设
置1 个疏散门;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其中每个
厅室或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
当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 且经常停留
人数不超过15 人时,可设置1 个疏散门;
多规5.3.10 体育馆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
于2 个,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700 人。
高规6.1.12.3 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按
1.00m/.百人计算。
高规6.1.7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
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
高规6.1.8 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m2
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
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
端的房间,当其建筑
面积不超过75m2
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高规6.1.12.2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房间面积不超过
50m2,停留人数不
超过15人的房间,可设一个门。
疏散距离的规定
多规5.3.1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
5.3.13 的规定;
2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5.3.1
3 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表5.3.13 的规定减少2m;
3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
当层数不超过
4 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m 处;
4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5.3.13 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
表5.3.13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
(m)
名称
位于两个安全
出口之间的疏散门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耐火等级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三级四级
托儿所、幼儿园 25 20 — 20 15 —医院、疗养院
35 30 ─ 20 15 ─学校 35 30 — 22 20 —其它民用建筑
40
35 25
22
20 15
注:1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的观众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
基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大于30m。
2 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
5m;
3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规
定增加25%; 4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计算:住宅应为最远房间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跃层式住宅内的户内楼梯的距离可
按其梯段总长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计算。
多规5.3.8 可设置1个疏散门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外,房间
位于走道尽
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m、其疏散门的
净宽度不小于
1.4m;
高规6.1.7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
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
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
高规6.1.8 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m2
时,
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
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
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
1.40m。
高规6.1.5 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5.00m。
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
6.1.5的规定。
高层建筑
房间门或住宅户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
(m)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
医院
病房部分 24 12 其他部分 30 15 旅馆、展览馆、教学楼
30 15 其它
40
20
高规6.1.6 跃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1.50
倍水平投影计算。
汽车库修车库规6.0.5 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楼梯间的距离不应超过45m,当
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超过60m。
单层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6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