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清时期徽商与晋商的比较研究

关于明清时期徽商与晋商的比较研究
关于明清时期徽商与晋商的比较研究

宗族制度、商人信仰与商帮治理:关于明清时期徽商与晋商的比较研究

一、引言

明(1368~1644年)中叶以来,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和交通条件的改观,从事长途贸易的地域商帮在中国商业发达地区陆续兴起。所谓地域商帮,是指以地缘、血缘和业缘为纽带形成的松散商人群体;明清时期兴起的地域商帮之著名者有徽商、晋商、粤商等,他们在流通领域活跃了四百余年,对16世纪以后的近世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其中,发端于北方的晋商和来自南方的徽商以资本雄厚、贸易全国最为著名,所谓“富室之称雄者,江南则推新安(徽州),江北则推山右(山西)”①。

晋商和徽商相继形成于明代中叶,在商贸影响方面旗鼓相当,不分伯仲,时人有“北晋南徽”之说。如果我们认真研究其商帮治理结构,却可以发现许多重大差别。徽商是以血缘和宗族关系为基础,强调在宗族子弟中选拔经理和伙计,依赖隐含契约、族规家法治理商帮内部的代理关系;晋商是以地缘关系为基础,整体上放弃了在宗族内部选拔经商人才,遵循避亲举乡原则选择同乡出任经理和伙计,利用正式的号规约束、用接近现代意义的奖金和股俸制度激励商帮成员。中国文化历来是重视血缘和地缘关系,为什么兴起于大约同一时期、受同一国家文化影响的两个商帮却会选择同一文化中的不同要素,形成如此不同的治理模式?而且,不同的治理模式并没有影响两个商帮所取得的商业成功,这又是为什么?同样有趣的是,徽商和晋商所处的地域文化、商人习俗也有显著差异。比如徽商“儒风独茂”,却又有举族外迁、并在经商地修建宗族祠堂的习俗;而晋商推崇“学而优则商”,却又“安土重迁”,商人极少携家眷外出经商。徽商最重要的祭祀对象是朱熹,遍设全国的徽商会馆都修有专祀朱熹的文公祠,而晋商凡在异地经营者,一经发展便集资修建关庙,供奉关公。这些地域文化和商人信仰的差异与徽州和山西两地商帮治理模式又有什么内在关联呢?

本文试图系统地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利用近来发展迅速的激励理论和历史比较制度分析(Historical and Comparative Analysis)理论,整理和发展了一个对商帮治理进行比较研究的分析框架。借助这个分析框架,我们对徽商和晋商的商帮治理模式进行了系统的描述和分析,并探讨了两者治理差异的成因和内在逻辑以及商帮治理与地域文化、商人信念之间的互动。

徽商与晋商作为明清时期最著名的地域商帮分别吸引了大批学者,两个商帮各自的兴衰历程、商业活动、商帮文化及其历史作用多有论著②。在商帮比较研究方面,学者或从某个侧面进行比较,或就其代表人物进行比较,作整体比较的不多(王世华,2005)③。现有两个商帮的比较研究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注重史料的收集与比较,但缺乏深入分析。王世华(2005),张正明(2001)以及刘建生和刘鹏生(2005)以翔实的史料指出了徽商与晋商的相似与差别,但都没有讨论造成上述异同的微观机制,这使比较研究停留在史实材料的收集和对比层面,不利于人们深入了解明清时期决定地域商帮运作机制和经济绩效的根本原因。另一特点是有些研究者探讨了徽商与晋商差异的成因,但忽略了解释变量的内生性从而颠倒了因果关系。比如,刘鹏生等(2003)提出晋商与徽商形成不同管理机制主要源于宗族关系差异,其根源则是地域文化差异,表现为徽商有“儒风独茂”和举族迁徙的地域文化,而晋商讲究“学而优则商”和固土守迁的地域文化。他们推断:宗族观念差异构成了晋商与徽商管理机制的基础;而地域文化与经商理念的差异形成徽商重约束、晋商重激励的运作机制。我们认为这一推断值得推敲。从逻辑上看,单由“儒风独茂”的地域文化判断,徽商理当遵循儒家“安土重迁”教诲从而比晋商更不愿迁居才合理。其实,在地域商帮兴起以前徽州确实具有“人重去其乡”的风俗。许承尧在《歙风俗礼教考》中说:“歙俗之美,在不肯轻去其乡,有之则为族戚所鄙,所谓千年归故土也,可见歙人安土重迁”④。当明清时期外出经商者日多时,不少人依旧“壮则服贾,老则归田”⑤。因此,以徽州具有“儒风独茂”的特点和举族迁移经商地的地域文化作为其管理机制的根源实则谬矣。

与目前关于徽商和晋商的研究相比,我们的主要贡献是在一个统一的理论框架下重新组织和透视已有的史实,对徽商和晋商的治理模式的系统差异提供内在一致的分析和解释。具体地说,我们的研究思路有如下几个鲜明的特点:

首先,我们基于Holmstrom和Milgrom(1994)的理论,强调商帮治理作为一种激励系统的本质。根据这种理论,一种治理模式如果是有效的,其内部各激励工具之间的配置就必须满足一致性和互补性,当外

部参数发生变化时,这些激励工具将呈现协同变化(co-movement)的特征。本文将详细说明晋商和徽商的治理模式如何满足这些一致性和互补性特征的。我们认为,只有从激励系统的角度,徽商和晋商两大商帮的治理模式的系统差异才能真正得以揭示,而以前的所有研究都未能做到这一点,使得关于商帮的比较研究基本停留在一些简单的对比阶段。

其次,在解释徽商和晋商治理模式相异的成因时,我们注重区分因果关系的逻辑链条,区分什么是外生因素,什么是内生选择结果。如上所述,现存的研究往往不严格区分外生因素和内生结果,致使逻辑推断出现问题。另一方面,给定治理模式是一种激励系统,如果我们认为某种因素是导致徽商和晋商两种治理模式相异的外生性原因,那么我们需要说明这种因素的强弱如何引起治理模式内部各激励工具的一致性调整。

最后,我们强调商帮治理模式对商人信仰和地域文化的内生性选择,从而进一步作用于地域文化和商人习俗的演变。治理模式需要一种支持性的文化信念或价值体系,从而对商人的文化信念(cultural beliefs)产生定向性需求,以进一步强化其约束商人的作用。我们将从晋商和徽商所在地域的商人祭祀的对象的历史演化和商人信仰的差异去验证这一点,从而揭示地域性的大商帮的治理模式如何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地域文化的动态演变。当然,这里我们必须非常仔细地区分地域文化中前定部分(先于商帮产生之前而存在的内容)和后定部分(后于商帮产生且受商帮文化影响的部分),否则会陷入逻辑困境之中。绝大多数比较研究注意到了两地商人在文化习俗和信仰方面的种种差别,但以往研究大多一般性地强调传统地域文化对商人行为方式的影响,既没有明确地域文化中哪些是被商帮治理所影响的,也没有说明哪些是决定商帮治理特征的外生因素。

从一个更广泛的研究背景来看,我们的本项研究涉及如何理解经济史中制度安排的多样性以及如何进行制度的比较分析(Aoki, 1990, 2001; Greif, 2006)。关于制度多样性目前主要以跨国研究为主,而在同一国家制度和文化背景之下的制度多样性则研究不足。Greif(1998)在论及历史与比较的制度分析时,特别强调博弈均衡的多重性其实提供了历史比较研究的机会。本项研究就是这方面的一个独特例子。与国外文献揭示的商帮治理机制相比,如Greif研究的马格里布和热那亚商帮的治理模式,中国商帮治理呈现一些独有的治理特征,比如宗族关系与商帮治理的结合,员工的家庭作为“人质”约束异地员工的行为,值得深入研究。更为重要的是,Greif(1989,1993,1994)研究的商帮治理主要涉及委托人与代理人在多边惩罚下的声誉机制,而本文的研究更多地涉及商帮内部的治理结构和各激励工具的互补关系。

二、理解经济史中的商帮治理的一个理论

框架:地域文化、信仰与商帮治理

明清时期兴起的商帮大都是跨地域从事远程贸易或金融服务的商业组织。当经营规模和地域范围不断扩大,商人不可能一个人从事商品的运输和贸易的全过程,而必须寻找合作伙伴和雇佣人手。由于经常在异地经营,委托人监督代理人的活动变得非常困难。被雇佣的代理人是否会基于委托人的最大利益行动是不能保证的。事实上,代理人携款外逃、侵吞货物或工作偷懒的事情时有发生。从契约理论的角度看,商人一旦雇佣他人参与贸易,尤其是远程贸易,就存在一个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明清时期落后的交通和通信技术使得监督代理人尤为困难。这种远程贸易中的代理关系类似于Greif研究的中世纪地中海马格里布和热那亚商人从事贸易的情形(Greif, 2006)。

跨地和远程贸易能否顺利进行取决于是否存在一个支持性的制度安排,它能低成本地解决委托—代理问题,或者说给予代理人适当的激励使其诚实可信,尽心竭力为委托人服务。在这个意义上说,一个商帮的兴盛与否直接取决于商帮的治理模式。

从经济史的角度看,任何商帮治理都离不开它所处的文化、地域和制度环境。但关键的问题是,商帮治理如何与文化、地域和制度环境发生有机的联系?根据Greif(1989,1993,1994)对中世纪地中海一带的商人联盟(traders' coalition)的系统研究,商人联盟中的多边惩罚机制和商人间的文化信念在治理中发挥了核心作用。多边惩罚机制(multilateral punishment mechanism)是指当某个代理人因欺骗其委托人而被解雇时,所有其他的潜在的委托人都不会雇佣这个代理人,以对其实施集体惩罚。多边惩罚机制相对双边惩罚机制而言,后者是指当代理人有欺骗行为时委托人只能以开除作为惩罚,但别的委托人也许会再雇

佣他。因此,多边惩罚机制比双边机制在制约代理人的行为方面更有效得多⑥。然后,多边惩罚机制比双边惩罚机制也更难实施。我们如何保证一个潜在的委托人对一个欺骗了别人、没有欺骗自己的代理人实施惩罚呢?而且,人们如何获得代理人的欺骗信息,如何对代理人有争议的行为达成共识等等,这都构成多边惩罚机制具体实施的条件。而基于地缘和共同宗教背景的马格里布商人联盟恰好提供了这些条件⑦,如联盟内非正式的关系网络便利了信息的共享和传递,长期共享的商人习俗和社会规范(如商法,Merchants' Law)则帮助商人认定行为的性质,比如行为是否合适或是否构成欺骗,起着协调预期和行为的作用。相比之下,热那亚商人则缺乏这些支持多边惩罚机制的条件,而只能依赖于基于双边的声誉机制来约束代理人的行为。

商人的文化信念会内生地导致商帮模式的形成和演变。有历史资料表明,马格里布商人的多边惩罚机制与他们的集体主义的文化信念紧密相关,他们作为生活在穆斯林世界的犹太人信奉穆斯林社会的价值观念。而处于同一时期(11世纪)、同一区域(地中海)的热那亚商人在拉丁文化下信奉个人价值,呈现“个人主义”的文化信念。两种不同的文化信念导致了两个商帮不同的治理模式(Greif, 1994)。不仅如此,文化信念与治理模式之间相互支持和相互强化,当外部条件发生变化时,不同的商帮因其治理模式的内在特征会走上不同的发展道路。当地中海贸易机会不断扩展时,基于个人主义文化信念的热那亚商帮可以很容易与非热那亚商人从事贸易,比较容易捕抓外部提供的扩张机会。而马格里布商帮则因依靠集体主义价值观和商帮内部的多边惩罚机制来支持远程贸易,而无法与商帮之外的商人做生意,从而无法有效应对环境的变化,最终趋于衰落。

Greif基于多边声誉机制和文化信念的商帮治理理论和另一组激励理论的文献密切相关,那就是激励的互补性理论⑧。Milgrom和Roberts(1990),Holmstrom和Milgrom(1994)以及Holmstrom(1999)把治理模式视为一种激励系统,认为后者由一系列组织要素(激励和约束工具)组成(如物质资产所有权、激励契约、任务分配和限制),不再是简单的科层与市场治理的区别,或者依据物质资产所有权的分配进行划分的治理模式。该理论的一个核心概念是互补性,认为各组织要素之间通常是互补的,即增加一种要素的强度会提高增加另一种要素使用强度的边际收益,而整体的组织绩效则由这些互补的组织要素之间的共同作用来决定⑨。由此可以引出两个基本的推论:(1)这些最优选定的组织要素之间必然是内在一致的(coherent)系统,所以当外部参数发生变化时,这些组织要素的最优值会发生系统和一致的变化(比如一同上升或下降);(2)最优的组织治理模式可能是多样化的,每个模式内部自成一体,但如果只从一个最优组织中抽取某些要素嫁接到另一个优化组织,则可能会损害组织的一致性,从而降低组织绩效。Bernheim和Whinston(1990)的关联博弈理论也含有激励互补性的性质,即如果博弈参与人同时参与两个博弈,那么,即使单个博弈下参与人的激励约束不满足,关联的两个博弈同时进行则可以使之更容易满足。如果将这种理论运用到理解地域文化与商帮治理的内在关系的话,那么,特定地域文化或商人习俗的存在可以使商帮治理变得更为有效。Aoki(1988,1990,2001)从互补性理论出发对日本与美国企业治理的模式进行比较,并进一步强调了制度的多样性安排及动态演化过程。

注:人口和区域面积数据来源于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第273~274页。

根据上面梳理的理论框架,我们总结一下本文的两个核心论点:

第一,事前既定、可供使用的外部文化资源导致商帮治理模式的内生选择和激励工具的最优配置,其中各种激励手段之间满足一致性和互补性。当外部条件(如地域文化)发生重要变化时,商帮治理模式内部各个激励手段将发生协同调整,演变成为一种新的治理模式。

第二,治理模式又导致对商人文化和信仰的内生选择和强化;商人信仰作为一种内生的结果与治理模式相一致,相互支持和强化。

三、徽商与晋商的治理

模式比较:初步描述

事实上,徽商与晋商的历史演变有不少相似之处。从地域商帮的兴起原因看,地理环境、交通条件、政策机遇以及文化背景等因素的综合作用,决定了某个地区能否孕育出强大的地域商帮⑩。就徽商和晋商

而言,除了地狭人稠这一促使明清时期地域商帮兴起的共同因素外,接近需求市场或商品产地的地利条件与明代盐制变法的政策机遇,是两者在相近历史时期兴起的外生因素。大约在明代中叶,山西商人的活动舞台已经由北方边境市场转向全国市场,并最终形成地域性商帮(11);徽商则基本形成于稍晚的明成化、弘治年间(12)。从明清时代两者的经营情况和绩效看,当晋商与徽商相继形成后,盐商都成为各自商帮的中坚力量(13)。同时,两者主营的其他产品以及取得的绩效也有相似性。现有的史料表明,盐、茶、典当及清道光年间产生的票号是晋商的主干商业;盐、茶、典、木等则是徽商的主干商业(参见表1)。晋商号称“致富在数千里或数万里外,不资地力”(14),产品“上自绸缎,下至葱蒜,无所不包”;相似地,徽商在论及经营情况时也自称“其货无所不居,其地无所不至,其时无所不鹜,其算无所不精,其利无所不专,其权无所不握”(15)。此外,晋商和徽商都信奉“以末致财,用本守之”的投资观念,经商致富后旋即在家乡购置大量土地。同时,无论晋商、徽商都与统治阶层保持着密切关系。商人联络政权中心的常用手段包括捐纳、联姻、报效、结交、科举等,这是明清时期商人寻求政府专卖品(如食盐)的特许销售权、规避关税以及降低政治风险的重要途径。

有意思的是,尽管徽商与晋商具有相似的历史轨迹,但从构成地域商帮的微观个体——商人与商号来看,相似历史轨迹背后却是两个商帮大相径庭的治理模式。从整体上看,徽商选择了以血缘网络为主的宗族治理模式,而晋商则选择了以地缘关系为主的契约治理模式。

我们先来看徽商治理结构的一些重要特征。徽商首要的一个特征是依托宗族势力开展商业活动,治理商帮内部的代理关系。傅衣凌(1956)很早就发现徽商多具有宗族合伙的特点。当营业规模较小时,父子、兄弟、叔侄合伙最多。比如,明嘉靖休宁程锁联合本宗族贤豪者十人,“俱人持三百缗为合从,贾吴兴新市”

(16);明万历祁门郑元佑等兄弟叔侄五人合伙贩木,凭中面议订立合同,约定盈亏皆按股均分(17)。当贸易规模扩大后,商人逐渐无法仅凭个人或合伙人之力营运,辄需聘用伙计。徽州商号的组织结构常分为商人、代理人、副手、掌计、雇工、学徒等层次,高层伙计(代理人,副手或掌计)一般由宗族子弟担任。比如,休宁盐商汪福光“贾盐江淮间,艘至千只,率子弟贸易往来,如履平地”(18);徽商程澧善贾,于是“诸程聚族而从公,惟公所决策”(19)。歙县吴良友在外业贾,“宗人从叔贾,历年滋多”。歙县商人吴德明“起家坐至十万,未尝自执筹策,善用亲戚子弟之贤者,辄任自然不窥苟利”(20)。明末金声总结说,歙县和休宁“两邑之人以业贾故,挈其亲戚知交而与共事,以故一家得业,不独一家食焉而已。其大者能活千家百家,下亦至数十家数家”(21)。徽商伙计的另一来源是庄仆。庄仆是与主人家有人身隶属关系的奴仆或僮仆(22)。从史料看,他们不仅参与商业活动中诸如伐木、撑簰、搬运等粗笨劳动,商人甚至授巨资委以重任,令其代理经营。比如休宁程事心“课僮奴数十人,行贾四方,指画意授,各尽其材”(23);《清稗类钞》也载,“徽州之汪氏、吴氏,……,皆大姓也,恒买仆或使营运,或使耕凿”(24)。

为激励同宗伙计,徽商常用手段有薪金、奖金及职位提升等。代理人(或副手、掌计)一般按年领取薪金,称“客俸”;如果商号经营情况特别好,代理人有可能获得商人额外奖励的奖金,但事前通常并无契约明文约定。普通店伙一旦得到商人的赏识,则有机会提拔为副手或掌计而分管某处商铺;营运若干年后,店伙用积蓄开设商铺,还可成为独立商人。比如,歙人闵世章“赤手为乡人掌计簿,以忠信见倚任。久之,自致千金,行盐策,累赀巨万”(25);歙人鲍志桐“少依我大父(鲍)凤占公习鹾业,旋为我父司出纳,有才干,其资倚畀阅二十余年,未尝易主,家由是渐起”(26);徽人程君年轻时跟随舅父经商于江淮间,逐渐积累资本,由“下贾”变成了“中贾”(27)。对庄仆而言,为商人营运积累资金后庄仆也可独立为贾,显达后不再执贱役,对商人也可改称叔侄;同时,庄仆积累资产后能为自己赎身,也能供子弟读书或捐官,为后代提供较好的发展条件。

在发达的宗族制度下,徽商无论在家乡还是客居异地都保持着聚族而居、立祠祭祖的习俗。祠堂既是“妥先灵,隆享祀”的家庙,也是徽州宗族商人集会、议事的场所;族长不仅是宗族的首领,同时往往又是商人组织的头目。作为宗族首领的商人有权用族规家训管束同宗伙计,比如,徽商吴荣让“召门内贫子弟,悉授之事而食之。诸子弟若诸舍人,无虑数十百指。朔望旅楫诸子弟,举颜氏家训徇庭中,诸舍人皆著从事衫,待命庭下”(28)。对触犯族规家训者,普遍采用的惩治方式有:斥责训诫、屈膝跪罚、祠堂笞杖、经济处罚、革出祠堂、呈公究治及以不孝论。其中,不孝是中国王朝时代“十恶不赦”的大罪之一。

歙县呈前罗氏宗族的族规家法规定,对侵犯宗族和宗族子弟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者,严惩不贷。犯者不仅要族谱除名,革出祠堂,除销族籍,而且还要被处以酷刑(29)。除了利用族规家训约束同宗伙计的机会主义行为外,商人也购置大量田产为宗族聚居提供基础,使贫困族党(尤其是孤儿寡母)可以营生,这进一步增加了贫困同宗伙计背叛商人的机会成本。发达的宗族制度不仅提供潜在的惩罚机制,还利用“义举”、“义行”等荣誉,表彰那些能提携宗族子弟,或者为巩固宗族制度做出较大贡献(比如捐建祠堂、购置义冢等)的本族大贾,这对于商人和代理人则构成一种隐性的奖励。

“驱仆经商”同样与宗族制度的支持密不可分。徽人的庄仆一般隶属祠堂,受宗族制度管辖,所谓“所役属佃仆不得犯,犯者正诸(宗族)公庭”(30)。明嘉靖《徽州府志》已经注意到当地的等级制度非常严格,臧获辈既盛资富厚,终不得齿于宗族乡里;而康熙府志则附注称此俗至今犹然。庄仆虽然可受商人委任经商从而积累财富,但是“脱有稍紊主仆之分,则一人争之,一家争之,一族争之,并通国(邑)之人争之,不直不已”(31)。庄仆与主家订立的文约多有“如违呈治准不孝论”、“如有抗违,听自呈官重究”等;如果发生庄仆逃亡事件,主家追捕庄仆的行为还将受到官府支持和法律保护(32)。

与徽商不同,晋商的商帮治理是以地缘为主的东伙制,其核心是避亲用乡原则、股俸制激励和正式的号规约束。东伙制下的山西商号内部分为财东、掌柜、伙计、学徒等层次。商号的开办一般由财东、大掌柜共邀三五中见人,书写合同约定资本、股数、帐期长短(通常为四年)以及盈亏分配方式等。一旦大掌柜就任,财东便将资本和人事全权交其负责,静候年终决算。大掌柜统领商号,全盘定夺人事和业务管理。与徽商不同的是,晋商的伙计多为宗族子弟以外的同乡,不少商号还明文约定不得聘用财东亲戚。

在激励机制方面,晋商广泛采用不同于徽商的股俸制。正式地说,商号的股份有银股和身股之分:银股是财东投资商号的合约资本,对商号的盈亏负无限责任;身股是财东允许经理等重要伙计以人力而非资本所顶股份,可以参与分红但不对商号的亏赔负责。伙计顶身股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商号开设之时财东与经理和重要伙计事先约定人力股若干,以合约形式规定下来或记入万金帐;另一种是商号在帐期分红时由经理向财东推荐优秀伙计,经认可后将姓名和股数载入万金帐。顶身股者去世后仍能享受若干年分红,称为“故身股”。不过要顶上身股并非易事,所顶股数也不是只增不减。普通伙计一般须在商号服务3个帐期(约10年)以上才能顶上人力股,此后若行为不端,经理可酌情减少股数,情况特别恶劣则开除出号并赔偿损失。未顶身股的伙计只支取薪金,最多不过百两。股俸和薪金对伙计的激励效果完全不同,山西俗语称:“一厘生意自家人,百两辛金(薪金)是外人”。因此,身股把伙计的个人收益与商号收益紧密联系起来,比薪金更有效地激励了伙计。

与徽商主要以族法家规约束经理和伙计不同,晋商的商号往往订立正式而严格的号规约束财东和伙计的行为。号规是晋商在长期经营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不少内容是约定俗成的习惯做法的书面化,同时随外部条件的变化有所修订和增补。由于习俗背景相同,晋商不论经营何种生意,号规的基本内容大体相仿,通常包括:(1)号内人员不准携带家眷;不准长借短欠;不得兼营其他业务;不得在号内接待个人亲属朋友;非因号事不准到小号串门;回家休假时携带财物需登记备查,不得到财东和经理家闲坐;打架斗殴、拨弄是非、结伙营私、不听指挥者一律开除。(2)财东只能在合帐时行使权力,平时不得在号内食宿、借钱或指使伙计办私事;不得干预号内人事;经理对外代表商号、财东不得以商号名义在外活动。(3)学徒5年内不得回家;出师后每3年探亲一次(视驻地远近有所不同);伙计不得在营业地结婚。(4)总号与分号之间不论指示、安排或请示、汇报,均用编号和记日期的书信。重大机密由高级职员亲往口授,总号不定期检查分庄的实绩或考核从业人员的得失等。

为保证号规可执行,山西商号形成了一系列正式制度或默契。比如,号规一般约定无论经理还是伙计,都要赔偿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商号损失并减少身股和薪金数额作为处罚。为确保经理或伙计有能力赔偿损失,商号通常要求经理等顶身股的伙计将帐期分得的部分红利以副本形式存于柜上(33)。同时,山西商号无论招聘经理、伙计还是录用学徒,都要求有殷实的亲友或商铺作保,后者倘有越规行为,保人负完全责任。此外,由于山西商号仅雇佣本省人充任伙计,而伙计赴异地经商又不携带家眷,这使留居山西的家眷及家产某种意义上也成为保证驻外经商的伙计不亏空、不违规、不携资潜逃的质押。Jernigan和《支那经济全书》都注意到晋商监督伙计留在家乡的家眷以约束其行为的做法(34)。出于质押和监督的可行性考虑,商

人选用伙计时也会结合地缘条件。《美汇报告》指出山西票号选用伙友时“只限于山西籍,如属可能,并只限于小同乡。如果某人被任为分号经理,他的家属就被留在总号中作为人质,以资保证”(35)。事实上,松散的晋商内部其实还可按地缘关系细分为许多小商帮,如平阳帮、泽潞帮、蒲州帮等,票号兴起后又形成平遥、祁县、太谷三大票商帮。总号在祁县的大德通票号的伙计90%以上为祁县藉人;总号设在蒙古(后迁至归化)的大盛魁商号的伙计则以太谷人为主,因为太谷是创始人王相卿的故乡。

对于因违规而被商号辞退的伙计,晋商还有集体惩罚的默契。清光绪五年(1879年)《申报》称,“向闻西帮贸易规矩最善,定制綦严,倘有经手伙友等亏挪侵蚀等情,一经查出,西帮人不复再用,故西人之经营于外者,无不竞竞自守,不敢稍有亏短,致于罪戾”(36)。清徐珂在《清稗类钞》中也载有(伙计)“毫厘有差立攒之,他号亦不录用,以是作奸者少”(37)。这和Greif强调的马格里布商人的多边惩罚机制是类似的。

四、作为外生条件的地域文化的差异性

究竟是什么外部原因导致徽商选择基于血缘和宗族控制的治理模式,而晋商选择基于地缘和股俸激励的治理模式呢?我们认为,首先要探讨地域商帮兴起以前徽州与山西两地外部环境条件的差别,找出决定商帮选择不同治理模式的外生因素,然后从治理模式出发分析商人如何激励并约束代理人以及治理模式如何选择地域文化等非正式制度,至此才能系统地理解徽商与晋商的治理模式及其效率实现方式。

从上述徽商和晋商的比较来看,造成两者差异的一个重要条件是两大商帮所处地域的宗族制度的强盛。宗族是由“同宗”和“同族”两部分亲属构成的以父系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共同体,始祖以下的后裔为“同宗”,高祖以下的子孙为“同族”,合称宗族。很多徽学研究者都提出,徽商的治理模式与徽州发达的宗族制度密切相关(38)。关键的问题是,我们能否找到足够的证据说明徽州与山西在宗族聚居和宗族制度方面整体上确实存在足够的差别?而且,这种差异必须存在于徽商和晋商大规模兴起之前,体现为一种外生性的差异。

我们可以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在地域商帮相继兴起的明代,徽州的宗族聚居和宗族制度在整体上确实比北方的山西更发达。从成因上看,中原士族的大规模入迁是明中叶徽州宗族制度发达的历史原因。徽州因四面环山而兵燹鲜至,是中原士族在汉末、两晋永嘉之乱、唐末及两宋之际避乱的南迁地之一。同时,因宦游、择胜隐居等缘故也有不少世家大族进入徽州。明嘉靖《新安名族志》所录历代入居徽州的名族中,有80%来自中原,因避乱迁入者则达54%,这可以佐证上述观点。除历史原因外,朱熹思想的影响是徽州宗族制度强化的重要因素。徽人朱熹在《家礼》中提出了建祠堂、明世系、墓祭始祖和先祖以及置祭田等强化宗族凝聚力的方案。唐力行(1999)认为《家礼》对后世宗族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它是当时徽州望族实际宗族生活的反映并备受徽州宗族的推崇。与“千年之冢,不动一抔;千丁之族,未尝散处;千载谱系,丝毫不紊”(39)的徽州相比,北方地区的宗族势力因战乱、士族南迁以及少数民族统治时期较长等原因受到巨大冲击,以致“故唐公卿之族丧亡且尽”(40),“燕晋士大夫不能言五世以上祖”(41),两地形成了鲜明对比。

此外,我们还可从三方面证明徽州的宗族制度比山西发达。其一,聚居祀祖。无论士族还是庶族,聚族而居是明代徽州的普遍现象。徽州“乡落,皆聚族而居,多世族,世系数十代,尊卑长幼秩秩然,罔取僭忒,……盖自新安而外所未有也”(42)。聚居的宗族通常有正式的族长和房支组织,通过祭祀先祖强化宗族内部的认同感和凝聚力。尽管民间祭祀始祖的合法化始于明嘉靖十五年(1536年),但庙祭始祖在宋、元时代的徽州已非个别现象,虽然这种祭祀的合法性有时只能通过神化先祖的方式实现(43)。唐力行(1999)认为,这正是南迁士族追念显赫家世、强化族人门第观念以及群体意识的举措。反观中国北方,王询(2006)指出国家经济重心在南北宋之际完成南移后,宗族聚居从此形成“南盛于北”的格局,而后北方很少有宗族的大规模聚居。明末清初顾炎武曾说,“今日中原北方,虽号甲族,无有至千丁者。户口之寡,族姓之衰,与江南相去迥绝”(44)。山西的宗族聚居情况在北方地区尚属较强,但仍然弱于长江流域各省。“北方各地区的宗族即使聚居一处,也常常没有正式的族长、房支组织;即使有族长,其权威也通常轻于南方的族长”(王询,2006)。李文治和江太新(2000)基于一些现存的历史资料也指出,“北方虽也聚族而居,但宗族组织远不及江、浙、皖及闽、粤等省之严密,虽也建祠修谱,有的徒具形式,人们宗族观念淡薄”(第198页)。

这导致南北在族田置有方面有巨大悬殊,据李文治和江太新对明清两代各省族田事例的统计,在累计599个事例中,安徽总共占了103个,而山西只有3个(同上,第188页)。

其二,纂修宗谱。纂修谱牒以便明确昭穆世系,是一个血缘群体能够建立发达的宗族制度的重要手段。如果没有明确的昭穆世次,即使是同一始祖的后裔也不能形成宗族;即便仍聚居一处,其凝聚力不过形同乡邻。所谓“昭穆失叙,则尊卑之分不定;夫分不定,则称谓之名不正;名分既泯,则彼此相视皆为路人”

(45)。总体而言,宋、元时代民间尚未形成私修家谱风气,因而能留存至今的宋元谱牒极为少见。但在中国目前已发现的23种宋元谱牒中就有14种属于徽州谱牒,这是地域商帮兴起前徽州宗族制度发达的证明。此外,明中叶时徽州已经流行纂修统宗谱。统宗谱是统贯分布于各地各宗支的族谱,明中叶徽人程敏政最早编纂统宗谱《新安程氏统宗世谱》,入谱44支53代逾万人,在当时影响极大(薛贞芳,2000)。统宗谱的纂修强化了“母族”与分裂出去的“子族”的联系,使徽州的宗族组织建立在庞大的宗族联盟基础上。相比之下,北方地区即便是定居较早且人口繁盛(人口数相对南方的发达宗族往往也不算多)的宗族通常也只有简单的族谱,多为一张大纸或一幅大布简要写出男性后代的姓名与传承;很少像南方的族谱那样,内容繁复、动辄装订成册。很多定居时间短、人口少的北方宗族根本没有修谱。纂修宗谱的风行通常与宗族势力和成员财富密切相关,从公共机构收藏的1949年以前家谱数看,明清时期两地仍维持了原有的宗族强弱格局(参见表2)。

其三,编纂名族志。除家谱外,徽州在明中叶已经撰有地域性的望族汇谱。比如,元代陈栎编纂的《新安大族志》,明嘉靖年间戴明廷和程尚宽等编纂的《新安名族志》以及明代曹叔明编纂的《休宁名族志》等。他们依据徽州谱牒简要叙述了明中叶以前当地主要名宗右族的来龙去脉,编纂的目的是明本宗、纪世系,并通过宣扬名宗右族的实绩强化宗法制度。这种地域性的望族汇谱即使在宗族制度发达的其他南方省份都很少见,这是地域商帮大规模兴起以前徽州的宗族制度盛于山西的又一证据。

五、宗族制度与商帮治理模式的内生选择

在商帮兴起的明中叶时期,山西与徽州在宗族制度方面的强弱差异造成了两者在整体上选择了完全不同的治理模式。概括地说,徽商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族治理,晋商是以地缘关系为基础的契约治理,两者在任用人才的来源、约束性规则、激励与惩罚的手段等方面呈现系统的差异。对徽商来说,经理和伙计的主要来源是宗族子弟,约束性规则是族法家规,激励和惩罚依靠在家族中的地位和身份的升降,即隐性的激励契约,类似于职业前景激励(career concerns),奖金和股俸使用较少;而且,徽商内部许多约束是隐性的和非正式的,包括商人与代理之间,代理与伙计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主要依靠隐性默契的传统习俗约束和规范,而没有采取显性和正式的契约形式,商帮普遍信奉强调宗族价值的朱熹。而对晋商来说,经理和伙计的主要来源是避亲举乡,约束性规则是正式的号规,员工激励主要靠薪金和股俸(显性激励契约),信奉强调异姓兄弟之间信义原则的关公。

如前所述,在一个有效的治理模式中各激励工具之间必须是内在一致和互补的。我们先来研究徽商治理模式如何建筑在宗族制度之上,使治理模式的各个要素之间相互耦合和支持。在发达的宗族制度下,徽州商人普遍拥有一个人数众多、认同感和凝聚力超越同乡朋友的血亲群体。对徽商的治理模式而言,一个关键性的事实是,商帮成员同时又是宗族成员,族长不仅是宗族的首领,同时又往往是商人组织的头目,使得族规家训可以用来约束同宗伙计。这是两个博弈(宗族内的博弈和商帮内的合作博弈)得以关联的结点。根据关联博弈理论(Bernheim and Whinston, 1990),利用宗族制度治理商帮的主要收益是放松了商帮内部的激励约束,从而节省了商帮内激励代理人的成本。如果某商人或代理人在商帮内有侵吞财务等欺骗行为,面临的惩罚不仅是交易或雇佣关系的解除,还有在宗族内部的严厉惩罚。这双重惩罚的存在比没有宗族约束的情况肯定更容易激励商帮成员之间的合作,因而可以减弱商帮内奖金或股俸的激励程度。Gibbons和Murphy(1992)用理论模型和经验证据也表明,当代理人同时面临激励契约(incentive contract,即奖金契约)和职业前景激励时,如果代理人的职业前景激励更强(如徽商内宗族地位的激励),委托人在激励设计时可以给他更弱的激励契约。

数据来源:根据国家档案局二处等编《中国家谱联合目录》,王鹤鸣等主编《上海图书馆馆藏家谱提要》

和王鹤鸣《上海图书馆馆藏徽州家谱简介》,以及安徽省图书馆、山西省图书馆家谱数据库资料整理。

这可以很好地解释为什么相比晋商以薪金和身股为主的激励方式,徽商更多利用宗族内的身份和地位来激励代理人,奖金和股俸激励远不如晋商那么普遍和重要。更有意思的证据是,我们在徽州的县志和家谱上看到,一些徽商代理人经营绩效突出,商人愿意给与额外奖金,却遭到拒收(46)。这在一个侧面也说明徽商关注自己在宗族的声誉和操行胜过金钱。

另外,徽商内正式的号规和商规也不像晋商那样明确和普遍,主要是隐性的和非正式的约束,这也是和徽商嵌入在一个发达的宗族关系和完备的族法规范直接相关的,徽商的隐性约束和显性的族法家规是相互补充的。Greif指出,文化习俗和社会规范是对一组完备契约的替代,它类似于一个默认契约(default contract),定义了对相关人行为的预期和约束,由此协调商人间可能的纠纷(Greif, 2006)。正是较为完备的族法家规和人们之间长期形成的共有信念使得徽商可以节省正式契约和规定的潜在成本,采取隐性治理的方式。

晋商建立了以地缘为主的治理模式,商号的发展依赖契约基础上财东与同乡伙计的合作。对晋商而言,缺乏一个发达的宗族制度,因而主要依靠地缘关系建立治理机制。地缘关系发挥两方面的作用:一是家眷和家产作为质押,“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为此,晋商的号规明确规定号内人员外地经商,不得携带家眷,伙计也不得在营业地结婚;二是在同乡圈子里有一个口碑效应和集体惩罚机制。晋商利用地缘关系支持契约治理的有力机制,和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族奖惩机制不同。地缘关系用于惩罚严重违规者是有效的,但是对于激励卓越者则作用很小,因此需要进一步引入激励机制,如薪金和股俸。地缘关系是对薪金股俸制度一种强有力的补充,因为后者无法有效制止那些携款外逃的动机,对于票号这种外地经营模式来说,则更是如此。使用延期支付部分分红也有助于防止经理或伙计的道德风险行为。

同样,因为缺乏一个发达的宗族制度的外部支持,晋商不得不依靠更为正式的号规约束。晋商的号规有两个特征值得注意。第一个值得关注的特点是,如第二节所述,晋商的号规设计了一个非常明确、详细而严格的规章制度,其正式性即便与中国当今的企业规章制度相比一点也不逊色。财东和掌柜的合约之正式也是这种显性制度安排的一部分。以正式的契约和号规治理是晋商区别于徽商的重要特征之一。我们认为,这种区别的根源在于两个商帮所面临的可资利用的外部文化资源的区别。晋商不存在徽商可以依靠的“默认契约”(族规家法)去调节商帮成员的行为和预期,所以必须尽可能使成员之间的契约完备化和显性化。

第二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晋商在经营过程中明令排斥家族朋友或私人关系的介入。晋商号规明确规定:不得在号内接待个人亲属朋友,不得到财东和经理家闲坐,不准因号事以外的事情相互串门,如此等等。这些规定的实质含义在于明确经营场所是一种非常正式的场所,只能“公事公办”,不得夹杂家庭或私人关系,这种约束对所有人,从财东、掌柜到学徒,都适用。这种明文规定在家族关系盛行的明清乡土社会里是非常不同寻常的,和徽商主要依靠宗法关系治理简直有天壤之别。理解晋商禁止家族和私人关系介入正常的商业运营并不困难。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正式的奖金、薪金激励和严格的号规制约与私人关系之间往往是替代关系,而不是互补关系,两者存在潜在的冲突。家族和私人关系的基本特征是亲疏远近的差异性,而奖金和薪金激励则主要强调绩效,与亲疏远近无关,号规要严格执行也必然六亲不认。如果私人或家族关系介入商帮太多,势必削弱正式制度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所以正式的奖金、薪金激励和严格的号规制约是互补的关系。这种互补关系有助于解释为什么徽商没有采取晋商的治理模式。晋商无法复制出徽商的治理模式,因为前者缺乏一个发达的宗族制度,但理论上说徽商可以复制晋商的治理模式。为什么徽商没有去模仿和复制晋商的治理模式呢?关键的原因在于,宗族制度本身(强调宗法家规和宗族关系与地位)与晋商的治理方式(如强调金钱激励、非人格化关系、反对把亲族关系带入商帮票号)是内在冲突的,无法兼容在一起。

最后,徽商和晋商祭祀的对象与各自的治理模式相互支持,相得益彰。徽商需要宗族作为其治理模式的基础,作为宗族文化的倡导者和集大成者朱熹自然是不二人选了。而晋商虽然来自同一个地域,但大都是异姓兄弟,祭祀以忠义著名的关公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上面我们解释晋商的治理模式时,立论的基础是晋商缺乏一个发达的宗族关系作为支撑。这个假定对大多数晋商而言无疑是对的。但我们也看到,晋商中少数著名的商人背后也有较为发达的家族,那么,他们是如何选择治理模式的?

从现有资料看,在《清稗类钞》列举的山西富商排名第二的太谷曹氏家族(明洪武年间迁至太谷北恍村),其商号用人最初以本族为多,商业发展以后用人范围有所扩大,但也只在晋省籍人之内选用。排名第八的太谷武氏家族(元末迁居太谷西庄),其商业组织也是采取家族管理和聘用经理结合的方式:最高决策层为家族长者,各地商号负责人也多为武家子弟;商业规模扩大以后聘用经理和伙计逐渐增多。排名第五的榆次常氏家族(明弘治年间迁居榆次车辋村)自常威父子经商开始日裕,逐步形成以长子万玘和孙辈怀珻,以及三子万达和孙辈怀玗、怀玠、怀珮为核心的两个商业集团(即南常和北常),双方互为援引,在中俄恰克图贸易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有清一代常氏宗族子弟源源不断进入家族商业集团,其大德玉票号由常恽(常怀珮之孙)任大掌柜,这是已知山西票号中唯一由财东族人出任掌柜的。随着商号数量和规模的扩展,除家族子弟外常氏也非常注重提拔同乡能人出任商号经理(47)。曹氏、武氏和常氏家族的例子说明,如果宗族条件适合(族丁繁多,关联紧密),晋商同样倾向于首选族人作为商贸活动代理人。当家族商业规模日益扩大的时候,这些家族的商号就顺势采纳了在晋商群体中已经盛行的以地缘关系为主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因此,晋商在整体上选择了以地缘关系和股俸激励为核心的治理模式,这种突破传统血缘局限的管理创新实质上是商人在明清时期特定的宗族势力条件下的唯一选择。

我们根据不同治理模式的系统特征可以进一步推断不同治理模式形成的不同比较优势,并通过两大商帮在经营行业、地域的异同进行检验和确认。徽商和晋商在明清时期为最大的商帮,不分伯仲,但在经营产品和地域范围上仍然有所区别(参见表1)。在经营产品范围方面主要的区别是晋商有票号,而徽商没有,票号因采取总号—分号制,分号遍布全国各地,相对适合于以地域关系为基础的契约治理,不适合于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族治理(不可能把宗族迁移到全国各地)。从贸易所覆盖的地域而言,徽商的经商范围不及晋商广阔,也说明了宗族治理的局限性。这进一步验证了我们关于这两大商帮治理特征的理解。

六、治理模式与地域文化和商人信仰的互动

徽商和晋商兴起以后,两者在神祗信奉、价值取向及商业习俗方面不尽相同,比如徽商尊崇朱熹,晋商尊崇关羽;徽商重视儒学科举,晋商则主张“学而优则商”;徽商举族迁居客地经商较多,晋商则甚少举族外迁经商等。绝大多数比较研究注意到了两地商人的这些差别,但以往研究大多强调传统地域文化对商人行为方式的影响,很少有人探讨商帮治理模式对商人的神祗信奉、价值取向以及商业习俗的影响。我们认为,商帮兴起以前徽州和山西在宗族制度方面的外生差异导致两者从整体上选择了不同的治理模式;不同的治理模式又通过影响商人的神祗信奉、价值取向以及商业习俗等非正式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其治理的激励效果。因此,考察治理模式对地域文化的选择可以深化我们对徽商与晋商的认识。

众所周知,徽商在经商活动中举族迁居经商地的现象比较普遍;而晋商则从不携家眷外出经商,举族迁居经商地的情况更是甚少。刘建生和刘建鹏(2005)认为,这种差别源于历史上徽人具有“举族迁徙之传统”,“再加上他们在本土的居住时间还比较短暂,从而形成对乡土依赖程度较为淡薄的观念”;而晋人因历史上民族融合产生错综复杂的婚姻关系,“从而形成了固土守迁的地域性格”(第341页)。我们并不赞同上述解释。王询(2006)提供的佐证说明,徽州形成稳定的汉族人口聚居格局的时间不会晚于山西,因而徽人在地域商帮兴起的明中叶以前具有“举族迁徙之传统”一说缺乏依据。

我们认为,徽、晋两地商人不同的迁居习俗可能是商帮治理模式对地域商业习俗的影响或强化的结果,而不是反过来。在徽商大规模兴起的明中叶以前,聚族而居的徽人其实具有“安土重迁”的习俗。不少史料记载当地“人重去其乡”,并认为徽州“其怀土重迁之风有自来矣”(48)。宋代罗愿在《新安志?风俗》卷中记载,“自唐末,赋不属天子,骤增之民,则益贫。然力作重迁,犹愈于他郡”(49)。即便在业贾渐兴以后,明代归有光仍说,“歙山郡,地狭薄不足以食,以故多贾,然亦重迁,虽白首于外,而为他县人者盖少”(50)。然而进入清代以后,徽州安土重迁的风俗发生变化了。康熙年间编纂的《徽州府志?风俗》称“徽之富民,尽家于仪、扬、苏、松、淮安、芜湖、杭、湖诸郡,以及江西之南昌,湖广之汉口,远如北京,亦复挈其家属而去。甚且舆其祖、父骸骨,葬于他乡,不稍顾惜”(51)。从这些史料看,明清以来徽商举

族远迁经商地绝非不顾惜宗族聚族而居的传统,而可能是因为徽商在经营活动中对宗族的高度依赖,通过举族迁移来继续维系传统的宗族治理。徽商在经商地安居以后,往往又着手修谱牒、建宗祠、祭先祖,联属经商地的族众。这些祠堂不仅是祭祀场所,也是徽州商人集会、议事的地方;族长不仅是宗族首领,往往又是商人组织的头目。举族迁居异地经商,又在侨居地建祠,可以通过尊祖敬宗来强化商帮的凝聚力。

在商帮大规模兴起以前,晋商举族外迁的现象不甚普遍,比较集中的迁居是明中叶盐策改折色制后,不少富裕的山西商人家族移居扬州,成为两淮盐商的重要组成部分。入清以后,晋商举族迁移的现象就更少了,商人远赴异地经商时家眷则留居原籍。事实上,山西、陕西两省自明代以后已经成为中国人口迁移的主要迁出地,山西人在京、津、河北、山东、河南以及东北占籍定居者不在少数,但山西商人反而强化了“安土重迁”的习俗。不论到何处,山西商人都遵循“不挈眷,不娶外妇,不入外籍,不置外之不动产。业成之后,筑室买田,养亲娶妇,必在故乡”(52)。我们认为,这可能与晋商选择以地缘为核心的商帮治理模式有着密切的联系。如前所述,晋商的商号通常采用总分号制结构,总号一般位于山西,分号则遍布全国。在这种背景下,商人为约束远在异地的伙计的机会主义行为,实质上往往以伙计的个人财产、家眷和保荐人财产作为其不亏空、不违规、不携资潜逃的质押。为保证约束机制可实施,商人必须将伙计籍贯限定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比如商号的总号所在地或财东家乡。同时,商号通常明文规定并执行“不准(伙计)在外娶妻纳妾”、“不准(伙计)私携家眷”等号规。当票号商在清中晚期出现时,商人尤其强调不得私携家眷,但这一条已被视为山西普通的商业习惯(陈其田,1937)。从这个意义上说,晋商的治理模式事实上强化了与之互补的“固土重迁”的经商习俗。

徽商与晋商不同的治理模式对两地商人的信仰与价值取向也产生了不同影响。明清时期徽州的民间信仰种类非常繁多,除了尊崇祖先和虚拟的神明外,徽人对神化的英雄,包括来自本土的乡土神汪华、程灵洗,乡贤朱熹以及外乡的关羽、张巡、许远等都极为崇拜(53)。就商人的行业神信仰而言,徽商一致推崇的神灵并不是号称“新安之神”的汪华,而是号称“文昌帝”的朱熹。明清时期遍及全国各地的徽商无论从事何种行业,其会馆中无一例外地设“文公祠”供奉朱熹。我们认为,徽商对朱熹的高度崇拜和信仰与治理模式也是密切相关的。祖籍徽州婺源的朱熹是理学集大成者,其言行对徽州的宗族制度产生了巨大影响。对于选择了以血缘和宗族控制为治理模式的徽商而言,朱熹制订的《家礼》为徽州宗族提供了族规家法的典范,其纲常伦理思想则维护和加强了宗族的统治,这些都有利于从意识形态上进一步约束同宗伙计的机会主义行为。因此,尽管“徽国文公”朱熹不具备财神的神职功能,依然被徽商从诸多民间信仰内选中并成为普遍信奉的行业神。在徽州,徽商经营致富后往往大量捐资扩建祠堂、纂修族谱、添置族产,同时也设办书院义学传授朱子学说。徽州作为朱熹的桑梓之邦,徽人原本就崇拜信仰朱熹,“宜读朱子之书、取朱子之教”,明清时期更形成了“非朱子传义不敢言,非朱子家礼不敢行”的局面,这与徽商的巨大支持密不可分。

随着朱熹在民间地位的提高,其强调通过教育“使之知所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道,而待朝廷之用也”(54)的思想深刻影响了徽州,各宗族普遍认同“三世不学问、不仕宦、不修谱,即流为小人”的观点。于是读书进仕在宗族强大的徽州不仅是个人行为,也是公认的光大宗族门楣的大事。族人跻身仕林在我国古代产权缺乏有效保护的条件下是协助商人谋取经济特权和降低财产政治风险的最有效的手段。因此,宗族子弟参与科举进仕的行为得到宗族和商人的一致支持,这使徽人子弟获得了较好的教育条件进而在科举上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对宗族整体而言,业儒入仕和业贾致富是振兴宗族的两条渠道,因而富商和官宦在家族中的地位都很高。在这种地域文化熏陶下,很多徽人迫于生计才弃儒从贾;而在宗族支持下兴起的商人也乐意借助儒学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于是很多商人在经商过程中并不放弃儒业,“恒一卷自随”;有的商人在致富后甚至弃贾从儒,徽商“儒风独茂”的声誉因此鹊起。与之不同的是,山西的宗族制度远比徽州薄弱,单靠家庭的支持,山西子弟在科举方面自然无法与办学条件优厚的徽州子弟相比。同时,晋商的避亲用乡原则也为个人职业提供了多种选择。因此山西人对科举入仕远没有徽商那么强烈。山西商人在商业上的成功则形成并强化晋商更务实和开放的“儒贾观”,即商与士异术而同心、学而优可仕亦可商。

在山西,民间信仰的神灵同样非常繁多。仅就晋商内部的各行业而言,银钱行业供奉金龙四大王,票号供奉金花圣母,畜牧行崇祀马王,铁行供奉老君,纸行供奉蔡伦,木器行供奉鲁班等等,晋商普遍信奉

的神祗是马王、天后、火神、财神以及神化了的关羽,其中又以关羽和财神最为普遍。绝大多数晋商会馆和商号店铺内同时供奉关羽和财神,而所有晋商会馆都在正殿中位祀奉关羽,因此其地位显然又在财神之上(55)。

其实关公崇拜在明代已经成为中国各地民间信仰中影响最广、神职功能最全的神人崇拜了。明谢肇淛说:“今天下神祠香火之盛,莫过于关壮缪”(56)。明李光缙在《关帝庙记》中也说:“上自监司守令居是邦者,迨郡缙绅学士,红女婴儒,亡不人人奔走,祷靡不应,应靡不神”(57)。由此可见关羽神职功能的广泛。徽人对于讲求忠信义气的关羽同样尤其崇拜,不仅各地建有关帝庙,还成立了“关帝会”以筹集资金进行纪念和祭祀。可是,尽管关羽崇拜在徽州民间有信仰基础,关羽又被若干行业奉为祖师爷,徽商并不像晋商那样极度崇奉关羽。我们认为,除地缘因素之外,商帮治理模式应该是影响徽商与晋商商业信仰的因素之一。

从商帮治理的视角看,在历史上具有“义薄云天”美称的关羽,代表了异姓兄弟之间的信义与忠诚,晋人对关羽的认同和崇拜恰好吻合晋商约束同乡伙计机会主义行为的需要。山西商人凡在异地经商,一经发展便集资修建关帝庙,通过祭祀神祗强化关羽崇拜,宣扬“忠诚信义”和“以义制利”的观念,这不仅增加了同乡伙计背叛商人的道德成本,同时也有利于商人取信于主顾。对徽商而言,关羽代表的“信义”固然重要,但是朱熹的纲常伦理思想显然是约束同宗伙计更有效的意识形态。

总之,徽商和晋商所处地域所表现出来的在商业习俗、神祗信仰、价值观等意识形态的偏好差异,并不是完全独立于商帮兴起与发展的文化现象。根据我们的推断,把两地区域文化的一些系统差异理解为两个商帮治理模式的差异所造成的影响也许更为合理。当然,必须指出,我们这一假说的有效性目前还有一些猜测和推理的成分,只是看作是初步的一个结论,关于商帮治理影响了当地神祗信仰的选择过程的理论的最终确立还有待于更深入和更翔实的史料挖掘。

七、总结性评论

在明代商帮兴起之际,地域宗族制度发达程度差异导致徽商和晋商分别选择了不同的商帮治理模式。徽州自汉末以来逐渐形成了强大的宗族势力,徽商主要在宗族子弟中选拔经理和伙计,用族法家规和传统习俗约束同宗伙计的行为,其核心是宗族家长对子弟的权威与控制;而地域宗族势力较弱的晋商则整体上放弃了在宗族内部选拔经商人才,遵循避亲举乡原则选择同乡出任经理和伙计,并借助允许人力入股的股俸制和号规习俗激励并约束同乡伙计的行为。同时,不同商帮治理模式的发展不仅固化了两地宗族发达程度的初始差异,而且内生选择出降低商帮治理模式运行成本的商业意识形态和习俗——徽商崇尚的“朱熹理学”思想和“举族迁徙”的经商习俗,晋商崇尚的“关公信义”理念和“重迁徙”的经商习俗。这就不难理解明清时期的徽商尤其崇拜乡贤朱熹,遍设全国的徽商会馆都修有“文公祠”专祀朱熹,通过宣扬朱熹的纲常伦理思想强化宗族凝聚力;而晋商凡在异地经营者,一经发展便集资修建关庙,通过祭祀神化了的三国时期同乡关羽来宣扬“信义”观念,从道德约束层面对见利忘义、不仁不义的观念及行为施加压力。

我们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我们加深理解历史上徽商与晋商治理模式的异同和成因,而且还可以加深理解商帮治理与地域文化、商人信仰之间的内生关联和有趣的互动。对我们理解当今世界不同国家的企业治理模式,尤其是中国企业如何形成自身有特色的治理模式也会有一定的启发意义。有这么几个方面的启发意义可以引申:首先,不存在一个独立于地域文化和经营环境的唯一有效的治理机制,制度多样性是不可避免的;一个有效的治理结构必然会最有效地利用地域文化中的合理因素与其内部治理进行整合,形成关联博弈,从而节省企业内的治理成本;徽商和晋商的成功也许正是它们找到了这种有效的“关联”机制(血缘和地缘)的结果。其次,中国企业目前寻求一个有效的企业治理的挑战在于,作为后发国,我们主要在模仿国外先进国家(以美国为主)的治理模式,而国外企业的激励系统与其特定的地域文化、共享信仰相耦合,未必与中国的文化环境、员工的价值观及预期形成一致的组合,因此如何构建一种真正与中国文化环境(包括区域文化环境)相一致的激励系统是极为关键的,如何创造性地实现地域文化与企业激励系统的良性耦合将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

注释:

①[明]谢肇淛《五杂俎》卷四《地部二》。

②参见王世华(2004)和白雷(2006)关于已有的徽商和晋商研究的学术成果的评述。

③目前关于徽商与晋商比较研究的论文主要有张正明(2001),刘建生、刘鹏生(2005),王双(1996),华而实(1996),刘鹏生、燕红忠、刘建生(2003),王尚义(2004),俞传芳、梁仁志(2005),王世华(2005),张晓(2005),王苏喜、张欣(2005)以及牛海涛、胡义刚(2006)等。

④[清]许承尧《歙事闲谭》卷十八。

⑤《重编歙邑棠樾鲍氏三族宗谱》卷七五《文庆公派》,转引自赵华富(2004年,第62页)。

⑥更严格的证明参见Greif(1993,第536~537页)。

⑦Greif(1993)在一个多边声誉模型的框架下证明商人的多边惩罚策略在一定参数条件下可以成为精练子博弈均衡的一部分,成为支持委托人和代理人相互信任的基础。

⑧Greif认为,制度是由规则、信念、规范和组织机构组成的一个系统,它们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支持(Greif,2006,第35~45页)。

⑨关于组织要素之间互补性与组织绩效的关系参见汪淼军、张维迎、周黎安(2007)。

⑩参见唐力行(2006),第44~51页。

(11)参见张正明(2001),第1~30页。

(12)参见张海鹏和王廷元(1995),第9~10页。

(13)参见王世华(2005),第635~636页。

(14)《五台新志》卷二《生计》。转引自孔祥毅(2003年,第116页)

(15)万历《歙志》。转引自王廷元和王世华(2005年,第27页)。

(16)[明]汪道昆《太函集》卷九一《明处士休宁程长公墓表》。转引自唐力行(1999,第4页)。

(17)参见王廷元、王世华(2005),第182~183页。

(18)《休宁西门汪氏宗谱》卷六《益府典膳福光公暨配金孺人墓志铭》。转引自王廷元等(2005,第195页)。

(19)[明]汪道昆《太函集》卷五二《明故明威将军新安卫指挥佥事衡山程季公墓志铭》。转引自王世华(2005,第639页)。

(20)[民国]吴吉祐《丰南志》第五册,《良友公状》、《德明公状》。转引自唐力行(1999,第4~5页)。

(21)《金太史集》卷四,转引自王廷元(2002,第120页)。

(22)庄仆关系的形成原因大致有租主田、葬主山、住主屋等,徽州地区的庄仆合约通常明确规定庄仆必须世世代代纳租服役并接受地主的管束,如有违抗,听凭地主鸣官究治。

(23)[明]缪昌期《从野堂存稿》卷三《故光禄丞敬一程翁墓表》。转引自王世华(2005,第639页)。

(24)[清]徐珂《清稗类钞》第三九册《奴婢类》。

(25)[清]许承尧《歙事闲谭》卷一二。

(26)《鲍氏著存堂祠谱》卷二《例授奉直大夫州同知衔加二级鸣歧再从叔行状》。转引自唐力行(1999,第15页)。

(27)参见王廷元和王世华(2005),第40~41页。

(28)[明]汪道昆《太函集》卷四七《明故处士吴公孺人陈氏合葬墓志铭》。转引自王廷元等(2005,第195页)。

(29)参见赵华富(2004),第561页。

(30)康熙《祁门县志》卷一。转引自唐力行(1999,第111页)。

(31)康熙《徽州府志》卷二。转引自王廷元(2002,第123页)。

(32)详细的文约和批文可参见赵华富(2004,第353页)。

(33)副本是相对于财东的合约投资(即正本)而言的,可计息但不参与分红。

(34)参见陈其田(1937),第92~93页。

(35)《美国国际汇兑委员会报告》,1904年,第50页。转引自杨端六(1962,第128页)。

(36)《续劝晋帐号捐说》,《申报》1879年5月25日。转引自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等编《山西票

号史料〈增订本〉》,第608页。

(37)[清]徐珂《清稗类钞》第十七册《农商类》。

(38)参见王世华(2004)和唐力行(2003)关于这方面的综述。

(39)[清]赵吉士《寄园寄所寄》卷十一。转引自王廷元(2002,第123页)。

(40)《新五代史》卷二八《豆卢革传》。转引自唐力行(1999,第75页)。

(41)[清]朱轼《朱文端公集》卷一《高氏族谱序》。转引自王询(2006,第20页)。

(42)民国《重修婺源县志》卷四(风俗)。转引自赵华富(2004,第33页)

(43)参见常建华(2001)。

(44)[清]顾炎武《日知录》卷二三。

(45)歙县《方氏族谱》卷七《家训》注,转引自赵华富(2004,第44页)。

(46)一个例子出自《婺源县志》卷三五,婺源人詹谷在崇明代理生意,遇上东南一带战事,近十年时间里与外界隔绝,独自打理,生意茂盛。后来商人老板的儿子到崇明,詹谷将帐册悉数交还,涓滴无私,当对方提出薪俸外加赠四百金时,“辞不受”。另外一个例子是说徽人程诰多年经营有方,商人提出每年发给奖金而拒受(《新安程氏宗谱》卷九,参见张海鹏等(1995,第79~80页))。

(47)三个商人家族的故事请分别参见张正明(2001),武胜君和武海峰(2006)以及常士喧和常国明(2002)。

(48)歙县《潭渡孝里黄氏族谱》卷五以及休宁《程典》卷二十,转引自赵华富(2004,第62页)。

(49)转引自赵华富(2004,第31页)。

(50)[明]归有光《震川先生文集》卷一八,转引自赵华富(2004,第32页)。

(51)转引自赵华富(2004,第128页)。

(52)刘文炳《徐沟县民生志》卷四《商史》。转引自王守恩(2006,第532页)。

(53)参见卞利(2004),第191~214页。

(54)[宋]朱熹《朱文公文集》卷七五《送李伯谏序》,转引自赵华富(2004,第426页)。

(55)参见王守恩(2006),第532页。

(56)[明]谢肇淛《五杂俎》卷十五《事部三》。

(57)道光《晋江县志》卷十六《祠庙志》,转引自林国平(2003,第179页)。

【参考文献】

[1] [明]谢肇淛:《五杂俎》,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

[2] [清]顾炎武:《日知录》,岳麓书社,1994年。

[3] [清]徐珂:《清稗类钞》,中华书局,1984年。

[4] [清]许承尧:《歙事闲谭》,黄山书社,2001年。

[5] 白雷:《晋商研究综述》,载张正明等主编《中国晋商研究》,人民出版社,2006年。

[6] 卞利:《明清徽州社会研究》,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年。

[7] 常建华:《宋元时期徽州建祠庙祭祖的形式及其变化》,《徽学》2000年卷,安徽大学出版社,2001年。

[8] 常士喧、常国名:《榆次车辋常氏家族》,书海出版社,2002年。

[9] 陈其田:《山西票庄考略》,商务印书馆,1937年。

[10] 范金民:《明代地域商帮兴起的社会背景》,《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

[11] 傅衣凌:《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人民出版社,1956年。

[12] 国家档案局二处,南开大学历史系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图书馆编:《中国家谱联合目录》,

中华书局出版社,1997年。

[13] 华而实:《胡雪岩、渠本翘比较观》,载李希曾主编《晋商史料与研究》,山西人民出版社,1996年。

[14] 孔祥毅:《金融票号史论》,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

[15] 李文治、江太新:《中国宗法宗族制和族田义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

[16] 牛海涛、胡义刚:《晋商与徽商企业制度创新模式的比较及启示》,《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年第2卷第1期。

[17] 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

[18] 林国平:《闽台民间信仰源流》,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

[19] 刘鹏生、燕红忠、刘建生:《晋商与徽商经营管理之比较》,《沧桑》,2003年第1期。

[20] 刘建生、刘鹏生等:《晋商研究》,山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版。

[21] 唐力行:《明清以来徽州区域社会经济研究》,安徽大学出版社,1999年。

[22] 唐力行:《徽州宗族研究概述》,《安徽史学》,2003年第2期。

[23] 唐力行:《商人与中国近世社会》,商务印书馆,2006年。

[24] 汪淼军、张维迎、周黎安:《信息化、组织行为与组织绩效:基于浙江企业的实证研究》,《管理世界》,2007年第4期。

[25] 王世华:《徽商研究:回眸与前瞻》,《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年第32卷第6期。

[26] 王世华:《双子星座:徽商、晋商比较研究》,《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33卷第11期。

[27] 王廷元:《徽商从业人员的组合方式》,《江海学刊》,2002年第1期。

[28] 王廷元、王世华:《徽商》,安徽人民出版社,2005年。

[29] 王双:《徽商与晋商的文化特色比较》,载李希曾主编《晋商史料与研究》,山西人民出版社,1996年。

[30] 王尚义:《晋商商贸活动的历史地理研究》,科学出版社,2004年。

[31] 王守恩:《晋商的神灵信仰》,载张正明等主编《中国晋商研究》,人民出版社,2006年。

[32] 王苏喜、张欣:《徽商和晋商之比较研究》,《广西社会科学》,2005年第11期。

[33] 王询:《中国古代宗族聚居的历史变迁与南北方宗族聚居的差异》,《发展研究参考》,2006年第27期。

[34] 王鹤鸣:《上海图书馆馆藏徽州家谱简介》,《安徽史学》,2003年第1期。

[35] 王鹤鸣等主编:《上海图书馆馆藏家谱提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

[36] 武胜君、武海峰:《太谷武家花园》,天马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

[37] 薛贞芳:《徽州谱牒述略》,《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24卷第2期。

[38] 杨端六:《清代货币金融史稿》,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2年。

[39] 俞传芳、梁仁志:《明清晋商与徽商对儒学科举不同态度的原因浅析》,《黄山学院学报》,2005年第7卷第2期。

[40] 张晓:《比较徽商与晋商的“官商结合”文化》,《特区经济》,2005年第10期。

[41] 张正明:《称雄商界500年——晋商兴衰史》,山西古籍出版社,2001年。

[42] 张海鹏、王廷元:《徽商研究》,安徽人民出版社,1995年。

[43] 赵华富:《徽州宗族研究》,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年。

[44] 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等编:《山西票号史料〈增订本〉》,山西经济出版社,2002年。

[45] Aoki, M., 1988, Information, Incentives, and Bargaining in the Japanese Economy, Cambridge, UK and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46] Aoki, M., 1990, "Towards an Economic Model of the Japanese Firm", 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 28, pp.1-27.

[47] Aoki, M., 2001, Toward A Comparative Institutional Analysis, MIT Press.

[48] Bernheim, B. D. and M. Whinston, 1990, "Multimarket Contract and Collusive Behavior",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 21, pp.1~26.

[49] Gibbons, Robert and Kevin Murphy, 1992, "Incentive Contracts in the Presence of Career Concerns",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Vol. 100, pp.468~505.

[50] Greif, A., 1989, "Reputation and Coalitions in Medieval Trade: Evidence on the Maghribi Traders", 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 Vol XLIX, No. 4, pp.857~882.

[51] Greif, A., 1993, "Contract Enforceability and Economic Institutions in Early Trade: The Maghribi Traders' Coalition",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83 (3), pp.525~48.

[52] Greif, A., 1994, "Cultural Beliefs and the Organization of Society: A Historical and Theoretical Reflection on Collectivist and Individualist Societies",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02(5), pp.912~50.

[53]Greif, A., 1998, "Historical and Comparative Institutional Analysis",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88(2), pp.80~84.

[54] Greif, A., 2006, Institutions and the Path to the Modern Economy: Lessons from Medieval Trad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55] Holmstrom, B. and P. Milgrom, 1994. "The Firm as an Incentive System",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84, pp.72~91.

[56] Holmstrom, B., 1999, "The Firm as a Subeconomy", Journal of Law, Organization and Economics, 15, pp.74~102.

[57] Milgrom, P. and J. Roberts, 1990, "The Economics of Modern Manufacturing: Technology, Service and Organization",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80, pp.511~528.^

论徽商与晋商的异同

论徽商与晋商的异同 摘要:晋商、徽商,都从盐市场开始发展,逐步的扩大,影响到更多的行业中,例如丝绸业、铁制品等等,渐渐的在商界占据了一定的地位,成为当时势力最大的两个地方商帮,甚至于形成了南北对峙的形势上。这两大活跃于商界几百年的商帮,作为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信奉诚信经营这一原则,但是在很多领域例如经营方面还是存在着许多的差异和相似之处。 关键词:徽商晋商诚信异同 晋商兴起于明初,即14世纪中叶,因北方边塞大量驻军,明王朝实施“开中法”而兴起。徽商则是明弘治5年(1492年),明王朝因“开中法”法行弊随,改“开中”为“折色”,商人以银两换取盐引后贩盐,徽商以地缘近两淮盐场集散地——扬州,在两淮大显身手,而兴起于商界。随着不断地发展壮大,徽商与晋商,逐渐成为了明清时期最具特色的两大地方商人集团,他们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也存在着诸多显著不同。 在各式各样的经营之道中,徽商与晋商都有着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特点,以传统文化作为立身之本,从贾之源,共同信奉“诚信为本,义中求利”。把儒家崇尚的“诚信”看得比金钱更宝贵,大都经过长期艰苦的努力,建立起良好的商业信誉,由此获得顾客的充分信赖,他们将诚信作为商业兴旺发达的保证。把诚信不欺认为是经商长久取胜的基本因素,商业信誉高于一切。他们吸取了儒、法、兵、道诸家文化的良性影响,创出具有传统文化的货殖文化,这一文化在明清晋商、徽商身上更集中更典型地体现出来,反映了传统文化对商人经营理念的价值导向作用。其次,晋商、徽商都与封建政治势力有着结托关系,商业势力消长受到政治势力的影响。在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下,晋商、徽商这些依附在这些势力的商帮,都面临着一面被封建势力的剥削,一面又受到其保护的情形,他们之间的这种关系,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商人经济地位动摇和政治上的懦弱,因而也就避免不了与封建社会同枯共衰的命运。 但是同时,两者也存在着显著的差别,徽商突出尊奉乡人朱熹,他所制定的“家典”、“族规”,为徽商所遵循,因而,理学观念在徽商中影响极大,有“儒风独茂”之称。朱熹作为儒家思想后期的主要代表人物,其思想得到了明清政府的推崇,作为上层建筑思想来加以提倡和发扬,要求被统治者普遍尊崇。他们以儒商著称,“贾而好儒”、“先贾后儒”、“先儒后贾”、“亦儒亦贾”,始终把“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作为终极目标,而经商致富只不过是手段而已。他们在经商活动中始终贯穿着“去人欲、存天理”等宗法理念,颇有几分现代儒商之风范。他们甚至将祠堂修建在经商之地,会馆之中,通过参拜祀典来达到“儒商相通之目的”。晋商虽然也尊崇儒术,这在整个中华传统文化和封建文化的影响下,是

明清徽商与汉口

收稿日期:20050901 作者简介:江 丽(1979),女,湖北荆门人。主要研究方向:南方经济开发。 明清徽商与汉口 江 丽 (中南民族大学,武汉 430074) 摘 要:明清时期汉口凭着它优越的地理条件,有利的/纲盐0政策以及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吸引了大批徽 商到此经商。徽商在汉口的经营范围十分广泛,特别是盐、茶、典当、米粮等行业尤为活跃。徽商促进了汉口的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对提高汉口的知名度方面,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关键词:徽商;汉口;明清 中图分类号:K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021(2006)01011204 明清时期,素有/九省通衢0之称的汉口造就了/商贾云集,五方杂居0[1]的天下名镇。它吸引了来自全国各地的众多商人,其中徽商的活动尤为引人注目,人数之多,经营行业之广,对当地经济和社会影响之大,是其他商帮所无法比拟的。本文试从吸引徽商来汉的原因、徽商在汉的经营行业以及社会影响三方面,对明清时期汉口的徽商略作一番考察和分析。 一 明清时期,汉口荟萃了全国各地来的商贾,而其中的徽商则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汉口盐商中,徽州人的势力最大。对此,胡适先生曾说/汉口一镇是绩溪胡氏一族开辟,,汉口虽由吾族开辟,而后来亦不限于北乡0[2]。这是说,汉口市场的繁荣,最先是由绩溪的胡氏所开辟的,徽州各邑的商人是继绩溪胡氏之后才来到汉口经商的。过去的汉口流传着这么一句童谣:/哪怕你湖北人刁,徽州人要买断汉口的腰0 [3] ,就在很大程度上也说明了这一点。 那么明清时期吸引徽商在汉经商的原因是什么呢?其因素较多,但主要有三大原因: 第一、汉口优越的地理条件。 汉口优越的地理位置,吸引着各地的商人。首先归于汉口得天独厚的水运条件。汉口位居长江、汉水交汇处,面水临江,兼长江、汉水之利,长江、汉水又连接众多的支流、湖泊,形成密布的水网,在全国商业贸易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汉口很快成为长江沿线城镇商业贩运的中转站。此外,洞庭湖水系沿岸城镇和鄱 阳湖水系沿岸城镇的商业都与汉口密切关联,通过这两大水系,汉口又与两广地区建立了经济联系。由于汉水航路畅通,联系河南、山西、陕西、甘肃等地都很方便,这些地区的商品也大多通过汉水于汉口集散。其次是汉口四通八达的陆运条件。明清时期汉口通往各地的驿道不断发展。淮南的盐,四川、鄂西北、湘西、黔东的竹木,安徽、江苏、湖北各地区和湖南、江浙的纺织品,汉水流域的棉花,湖南、四川、江西、安徽及鄂南山地的茶叶,湖南、四川、陕西汉中、汉水流域和湖北的粮食,都集聚汉口,通过汉口再转运分销到全国各地。此外,来自各地的桐油、药材、瓷器、果品、木耳、生漆等商品,也在汉口集散。再次,徽州与湖北相邻,距离近,语言容易沟通,也吸引着徽商到此经营。 第二、明清时期/纲盐0政策。 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明神宗颁布/纲法0,食盐改由商人运销(称为/纲盐0),运销湖广的淮盐也以汉口为转运口岸。作为长江中游淮盐的最大集散地,汉口成了大批盐商、运丁聚居之地。由于两淮盐务主要是由徽商把持,汉口的盐商也大多属于徽商,所以徽商每年要把大批盐引通过长江黄金水道运往淮盐行销总岸汉口,然后由此再向各地转运。经过转运,盐价也是层层加码,扶摇直上,吸引了不少坐商行贾聚集汉口。淮盐的大额转运,以及随之而来的商人集中、物资集散、贸易频繁,使汉口成为商船四集,货物纷华,风景颇称繁庶的新的贸易中心,更是吸引了不少商人。 112

徽商商道及与晋商区别

徽商作为一支著名的商业劲旅,自明中叶至清中叶,活跃于大江南北、黄河两岸,乃至南洋东瀛,引领了中国商业经济潮流,保持了三四百年的鼎盛辉煌时期,几执商界牛耳。总结、研究、领会并秉承徽商的成功经营大道,对现代商业经营会有所启迪。商道一贾而好儒儒道经商.徽州素称“东南邹鲁”,是儒学风气较浓厚之地。徽商受到较深的儒学教育,掌握了一定的文化知识,在经商活动中,善于运用心计,精于筹算,审时度势,决定取予,因而成为明清商界中的一支劲旅。其商业资本之巨、从贾人数之众、活动区域之广、经营行业之多、经营能力之强,都是其他商帮所无法匹敌的,故能够在中国商界称雄数百年。徽商是旧徽州府籍(歙县、休宁县、婺源县、祁门县、黟县、绩溪县)商人或商人集团的总称。 商道一贾而好儒儒道经商 一、贾儒相济,运筹帷幄 1.改变观念改变命运 2.靠儒道称雄商界 3.靠文化提升商业素养 4.重视智力投资 二、官贾儒三位一体 1.以儒商风度交结达官显贵 2.以儒商风范获得社会认同 ?明清时期的徽州是一个“八山一水一分田,一分道路和庄园”,群山环抱、山多地少、土地瘠薄的地方,竟然孕育出经商人数众多、活动范围广阔、商业资本雄厚,并称雄明清商界400年的地域性商帮,原因何在? ?客观上讲,徽州地区人多地少,种地无以生存,不得不“以贾代耕”。这种自然地理条件和生存条件劣势造就了他们只有华山一条道:经商。中国历史上两个著名商帮徽商与晋商皆处贫困山区,必须另谋他路。但徽商崛起和兴盛的主观因素则是与其所提倡的一系列新型商业价值观和商业经营观密切相连。 ?商贱、商轻的传统价值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从事商业经营被认为是市井小人之事,为人所不屑。这种传统价值观念给徽州人从商带来无形的心理压力,使他们内心深处有一种强烈的自卑感。如徽商汪才生就告诫儿子要奋发业儒,“毋效贾竖子为也”。在儿子面前自贬为“贾竖子”,可见其自卑感是何等的强烈。但是,

我国古代徽商、晋商的概况比较与启示

中国商帮期末论文 安徽财经大学 国际经济贸易学院 姓名: 班级: 指导老师:徐德云

我国古代徽商、晋商的概况比较与启示 一、徽商与晋商 1.徽商 旧徽州府籍的商人或商人集团的总称。又称“新安商人”,俗称“徽帮”。徽商萌生于东晋,成长于唐宋,盛于明,衰于清末。徽商,指的是明清时期,江南省和江南省分治后安徽省江南地区徽州府辖地经商的商人和商人集团,而非所有安徽籍商人,徽州府之外的松散的安徽各地区商人个体,一般称之为“皖商”,与徽商对应。 2.晋商 晋商,指的就是山西商人,从明朝初发迹至民国初年没落,历经五百年;在没有飞机、电话、计算机网络的年代,晋商的马车与骆驼队伍开辟出中国的盐路、茶路。他们以山西、河北为枢纽,南起武夷山,北越长城,贯穿蒙古戈壁,经西伯利亚通往圣彼得堡、欧洲的茶叶商路。这也是继古代丝路没落后,新兴起的另一条国际商路。 二、徽商精神与晋商精神 1.徽商精神 1.1 卫国安民的爱国精神。 从早期徽商不辞劳苦,运粮输边,到明中后期徽商积极参与抵抗倭寇侵略的斗争,乃至近代徽商为了抵御外国入侵,踊跃捐资捐物,处处时时体现了他们的爱国精神。 1.2 百折不挠的进取精神。 穷困的生存环境迫使徽商走出家门,他们一般以小本起家,闯荡商海。许多徽州大商人都是经历了无数次失败,最后终于成功走上致富的道路。 1.3度势趋时的竞争精神。 市场风云变幻莫测,活跃于市场的徽商必须时时细心预测市场,观察市场动向,分析市场行情,审时度势,根据市场商品种类的盈虚和供求情况,对目标市场进行细分,去选择所经销的商品,并且能够使经营时间、地点随供求关系的变化而灵活机变。 1.4 以众帮众的和协精神。 徽商的和协精神不仅表现在家族中,也表现在一个个的商业团体中。即便在整个徽州商帮内部,也能做到同舟共济、以众帮众。 1.5 惠而不费的勤俭精神。

晋商与徽商的异同比较

晋商、徽商与马格里布商人信用机制的比较异同与启示 1.晋商的信用机制 晋商活动范围广阔,影响深远,不仅风光与我国明清时代也为现代人称奇。时至今日,诸多学者都已明确指出良好的信用是保证晋商能够长期健康发展的源动力。那么,是何种机制塑造并维持了晋商的诚信形象? 晋商信用机制的核心在于内部建设和法律保护。晋商以制度立信,有严格的近乎苛刻选人用人制度和系统的商帮文化(企业文化)建设。在晋商东家(出资人)从属下的掌柜(经营者)和伙计(职员)中的每一个人都有着良好的商人素质和诚信理念。此外,晋商和官府有着密切的关系,用以寻求商业特权以及律法的保护。在以自身信用建设为基础,辅以第三方法律保护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良好的信用口碑。 2.徽商的信用机制 微商的时代和面临的外部环境与晋商比较接近,微商起源于唐末,兴盛于宋明以及清初,其信用机制多建立于第三方法律保护和良好的声誉形象之上。徽商商而兼士,贾而好儒,与封建官僚混为一体,或相互接托。素有官商、儒商之称。此外,微商市时常仗义疏财,帮助穷苦百姓,从不发灾难财,没有一个微商与灾荒年间恶意提升粮盐价格以赢取暴力。从而建立良好的民间声誉。 从细节来看,并不是所有徽商在商场都很讲信用,但是所有的徽商在民众间的形象都很好。于是,饱读诗书的徽商在其良好的民众形象和他们的特殊身份(官商)的保护下,建立起来优良的信用声誉。 3.马格里布商人的信用机制 马格里布商人从事远距离贸易的特点是:依靠移民各地的马格里布商人作为贸易代理人,非马格里布商人几乎没有可能进入马格里布商圈,这形成了一种封闭的“联盟”。维系着马格里布商人交易合约执行。 马格里布商人挑选合作方及注重对方声誉,但是由于其所处的时代和外部环境原因,马格里布商人没有去寻求第三方的担保或法律保护,而是根据地缘、亲缘形成的“多边惩罚机制”,一旦有某个贸易代理商出现欺诈行为,整个马格里布商人联盟将对他做出集体性永久和彻底的惩罚。这种独特的内部体制成为维护马格里布商人信用的重要“法律”武器。 4.晋商、徽商与马格里布商人信用机制比较 总体来讲,晋商、徽商与马格里布商人信用的建立和维持都离不开三点,内部制度,外在声誉,法律庇护。然而三者的侧重点又有所不同。晋商以自身内部人员建设为核心,政府法律为辅助,逐步建立声誉。而徽商显然更注重法律庇护和名声,甚至把自己就变成了法律的执行者。 比较特殊的是马格里布商人,初略看来马格里布商人除了严格的内部制度外没有其他的维护信用方法。然而,其严格的“多边惩罚机制”对于马格里布商人个体来讲就是严格的法律约束。这种制度的出现也足以看出马格里布商人对其群体声誉同样予以重视。 5.启示 过去的一些大商圈的信用机制对今日企业无疑受益良多;然而,他们中的一些弱点也值得我们注意。比若说晋商,山西票商对外放款全是信用放款,少有抵押。一旦社会动荡,发生经济风潮,面对客户的挤兑,即使想守信用,也无可奈何(晚晴史实)。而马格里布商人建立商业网络的速度非常快,而且极为有效,其交易成本非常低,但其具有的相对封闭性,造成边际成本非常高,也影响整个商人群落的转型与进一步发展;缺乏扩张性。 对于当今社会来讲,法律的保护在商业中的地位无与伦比,政府对当今信用机制的建设应起到带头作用,要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充分发挥其仲裁、监督、管理、以及解决商业纠纷的能力。企业自身更应该以制度立信为根本,在保证本身信用体质的顺利执行下,还需要以全球化的思维解决局部经营问题,提高自己信守承诺的能力,维护全社会的信用机制。

明清徽商的家庭教育_陶昱

徽州地处安徽省南部,包括歙县、黟县、休宁县、绩溪县、祁门县、婺源县六县。徽州地区自明清以来文风昌盛,徽州人民总体文化素质很高。而这离不开“贾而好儒”的徽州商人的大力支持和努力。徽州商人从事商业活动,精于商业贸易,但与其他区域名商相比,有着一个最大的特点即:“贾而好儒”。徽州商人认为:从事商业活动是谋生的一个手段,但并非终极目的,而“业儒”以光耀门楣才是徽商孜孜以求的目标。因而徽州商人大多博学多才,精通诗文,擅长书画,以致获得“儒商”的美誉。徽商希望他们的子孙后代都能继承他们的传统和家业,并能光宗耀祖,所以他们特别重视子女的教育问题。 一、明清徽商重视教育的社会经济和文化背景 (一)徽州文化传统以及新安理学的发展 徽州地区山多林多,因而相对封闭,较容易形成自身独特的区域文化。西晋末年,特别是唐宋以降,一些中原名门大族纷纷因战乱、任职或自己的偏好等原因大规模南迁,渐渐的汉文化取代了山越文化,徽州地区崇儒重教的社会风尚逐渐形成,“自井邑田野以至远山深谷、居民之处,莫不有学、有师、有书史之藏”。明清时期更是达到顶峰。这一时期,徽州商业、医学、建筑、戏剧等都达到了鼎盛。因为有这种很深的文化积淀和文化氛围,才会人人注重子弟的培养。这种文化环境为徽州发展教育提供了土壤,也是徽商注重教育的思想渊源。 明清时期,政府以程朱理学为官学,徽州理学思想更是大盛,徽州人一切以“朱子论定”为依归,恪守不渝,徽州被称为“程朱阙里”、“东南邹鲁”,朱熹也自称“新安朱子”,在徽州更有大批推崇和支持理学思想的学者,这就为徽州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学术基础,徽商经常与这些儒家交流并延请他们做自己子弟的老师,有的学者甚至一生都献给了教育事业。 (二)中国封建社会“重本抑末”、“重农轻商”的传统促使徽商极力寻求心理上的满足和解脱 中国封建社会一直是小农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封建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极力遏制商业经济的发展。徽州地区山多田少,最初便是出于生存的目的,而逐渐地经商却成了一种传统。明代文学家王世贞在《赠程君五十寿序》中写到:“大抵徽俗;十三在邑,十七在天下。”徽商以其“徽骆驼”的精神以及儒雅的气质和经商之道,在商业上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但是商业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处于从属地位,商人的地位极其低下。虽然徽州商人“富甲天下”,但仍处于社会的底层,他们具有很强的自卑感。因而,他们希望下一代能够通过教育得到通往仕途大道的通行证,以光大门楣,实现他们未能如愿的理想。 (三)徽州地区宗法制度严密 明末清初的赵吉士评价徽州地区的宗法制度道,“父老尝谓,新安有数种风俗胜于他邑;千年之家,不动一杯,千丁之族,未尝散处。千载之谱系丝毫不紊…”中国封建社会是以家国同构为核心的社会体系,具有很强的宗法色彩,注重家族的维系和延续。徽州地区尤为突出,徽州人十分注重子弟能够光宗耀祖,甚至在族谱中规定,教育子弟要“养正于蒙”,闺门要进行“胎教”,“能言之教”。稍长有“小学之教,大学之教”。光宗耀祖是徽商热心于教育的最原始的动力。 二、徽商的家庭教育 (一)徽商十分重视对子女的教育 徽州商人虽然“富甲天下”,善于经营,但他们是特殊的“儒商”。虽然敢于打破传统,毅然从事最低贱的职业,弃儒从贾,但他们还是传统的商人,思想仍被封建儒家思想所禁锢,仍然供奉着儒家所建构的士大夫信条。他们失去了当大儒、走仕途的机会,因而迫切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够实现其愿望。休宁县汪太学教育儿子要刻苦学习,夺取功名,“此余未竟之业也;尔小子客一日缓乎!”歙商鲍相庭说过:“富而教不可缓乎也,徒积赀财何益乎!”他们长期在外经商还利用闲暇或书信的方式教育和督促子女学习,歙商凌顺雷,“尝置别业,暇则披览于其中,教诸子以读书为首务。” (二)徽商家庭教育的举措 1.养正于蒙,养教结合 徽州人认为对子女的教育应从小开始,甚至认为应从“胎教”开始,徽州人对“养正于蒙”的道理有极其深刻的认识,故而在族谱、家规中反复宣传和强调蒙养教育的重要性。休宁古林黄氏宗族在祠规中要求“为父兄者须知子弟之当教,又须知教法之当正,又须知养正之当豫。” 徽州人认为对子女要“养教结合”,养是指对子女的疼爱和照顾,教即是指教育、教导。一方面要为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创造安逸和有利的条件,另一方面,要严格要求和教导子女,缺了这一点他们便认为再有钱,对子女来说都是不负责任的。 2.延请名师,兴办义塾 徽商有强大的经济做后盾,不惜千金一掷,延请名师来教育子女和影响子弟。以上讲的鲍柏庭为儿子“延名师买书籍,不惜多金”徽商对于自己的族内的教育亦十分重视。歙县商人余文义设置“义塾以教族人知学者”。祁门商人胡天禄捐置田产使“塾教有赖,学成有资”而且有的宗族还对“资质疑敏,苦志读书者,众加奖劝,量佐其笔札膏火之费,另设义学,以教宗但党贫乏子弟。” 3.言传身教,夫唱妇随 徽商虽从商但十分儒雅,注重自己的修养和言行举止,对子女的教育主要是潜移默化的,他们对子女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徽商汪拱年乾,经商三十余年,积累大量财富,但自己节衣缩食,勤俭节约,并告诫诸子不得鲜衣美食。徽商方祥庆一件浣衣穿十余年不换,见里中纨绔子弟,告诫诸子曰:“丈夫生不能自食,窃父兄余焰夸毗乡党,此断椔被文绣者耳!吾不愿汝曹有此行也。” 封建时代蒙养教育主要是在家庭中实现的。徽州男子大多在外经商,无暇顾及家庭,“娶妇数月则出外,或数十年,至有父子邂逅而不相认识者”蒙养教育就责无旁贷地落到了徽商妇身上。而徽商妇在教育子女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令人惊叹的是,深居‘四塞之地’的徽商妇不仅高度重视对后代的教育,她们还能根据社会现实决定教子内容,并在教子过程运用高超的教育艺术,表现出非同一般的见识。” (三)徽商家庭教育的内容 1.商业教育 徽州地少人多,环境恶劣,不适宜耕种,连年天灾,在这种情况下,徽州人不得已远离故乡,到处以丰富的木材进行交易,最终发展到进行茶叶、盐等经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徽州人把经商作为谋生和自立自强的重要手段,所以这种优秀的传统、经验和巨大的家业 明清徽商的家庭教育 □陶昱 (中国地质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4) 摘要徽州商人“贾而好儒”,特别重视子女教育。徽州地区文化传统、中国封建社会的“重农抑商”的政策以及徽州地区浓重的宗法色彩都是徽商重视教育的原因。徽商家庭教育的内容广泛,包括商业教育、儒家经典经验和道德教育等,对于今天教育的发展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徽商徽州教育家庭教育 中图分类号:G7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894(2008)03-045-02 (下转第93页)

晋商和徽商成功的最关键不在勤劳,而在于官商勾结

晋商和徽商成功的最关键不在勤劳,而在于官商勾结 明清盐业专卖下的官商勾结,先后成就了富甲天下的晋商和徽商。“成也官,败也官”,明末开中制改变,晋商被迫退出盐业;而在清末废除盐商垄断特权后,徽商就无可奈何地走向了衰落。经常有人说,晋商和徽商的成功是由于“勤劳”和“诚信”。勤劳是中华民族之美德,连斯密、伏尔泰这样的洋人也赞扬过,诚信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诚信的故事也车载斗量,为什么其他人不成功呢?晋商和徽商成功的原因很多,当然要包括山西人的诚信和徽州人的“徽骆驼”精神,但最关键还在于官商结合。山西人和徽州人是在盐业专卖的制度下靠与官府的勾结而成功的。盐业专卖在明代演变为开中制。明初,蒙元势力在北部边疆成为心腹大患,明政府在从辽东到甘肃的九个边防重镇驻有80万军队,后勤保障成了大问题,于是,利用所控制的盐业专卖权,让商人把粮食等物资运到边疆,以换取盐引(领取和销售盐的凭证),到指定盐场领取食盐,再到指定地区销售。这就是开中制。最初,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开中制从事盐业贸易,并没有什么资格限制,为了防止官员腐败,还禁止达官贵人参与其中。但盐业是一个利润极高的行业,官员就利用其特权垄断了这个行业。晋商和徽商正是在这一过程中发展起来的。晋商起源于盐,并不是山西人多地少,人民勤劳走上了经商

之道,而是有可以交易的食盐而走上了经商之道。晋商从南部起家,正在于这里有运城的池盐。但是如果不是借助于官府的势力,在盐业专卖制之下也只能受尽官府盘剥小打小闹,或者成为私盐贩子。小打小闹和走私违法都不可能造就这一个大晋帮。晋商的真正起家靠的是官。也就是说,晋商是通过官商勾结来挖到第一桶金,完成原始积累的。晋商第一代富商大多有官场背景。最典型的大概是蒲州(今永济县)的张王两家了。王家经商从明代的王瑶和王现兄弟开始。这兄弟二人转辗全国许多地方,但也只是小有成就。王氏的真正大富是从事盐业,靠的是权力。王瑶的三子王崇古为嘉靖二十年(1541年)进士,历任刑部主事、陕西按察使、河 南布政使、右副都御史、兵部右侍郎、宣大总督。其兄王崇义借这个有利条件成为当时富甲一方的大盐商。王崇古的大姐嫁给侨居蒲州的大盐商沈廷珍之子沈江,二姐则嫁给了张允龄,张家也是蒲州大家,以盐业起家。张允龄的儿子是在明万历年间入内阁任首辅的张四维,换言之,王崇古为张四维之娘舅。张四维之弟张四教亦为大盐商,在河东与长芦两个盐区有相当大的垄断权。这两家联姻,又与其他富商李氏、范氏、兵部尚书杨溥、内阁大臣马自强家联姻。其权势与财富为海内少有,别人无可奈何。明代河东巡盐御史郜永春曾状告张王两家垄断盐业暴富的罪行,要求“治罪崇古,而罢四维”。但张王两家势力如此之大,最后不了了之。当然,

晋商、徽商对当今茶叶贸易的借鉴

明清晋商、徽商对当今茶叶贸易的借鉴班级:市场营销2班 姓名:蔡益 学号:20102632032 摘要 晋商在清代的商业活动中,很有特色地进行过茶树培植、茶叶加工及运销等工作,为我国茶文化的发展与传播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清人衷千说:“清初茶时均系西客经营,由江西转河南,运销关外。西客者山西商人也,每家资本约二三十万至百万。首春客至,由行东赴河口欢迎。茶叶贸易与徽州商帮的兴衰相始终,并且其潮起潮落,又是徽州商帮起伏的典型标志。徽商本土徽州地处皖南及皖浙赣交界的山峦叠嶂之区。该地亚热带季风湿润的气候特征以及酸度适中、有机质高含量的土壤性质,特别适宜于茶树的生长。 关键词:晋商、徽商、茶叶贸易、环境 正文 太平天国运动,晋商去福建的茶道受阻,茶叶贸易受到影响。后来,晋商为了改变这一局面,曾发现湖北武昌府的崇阳、蒲圻两县交界处的羊楼峒、羊楼司一带具有栽植茶树的自然条件。便指导当地人栽植茶树和制造红绿茶之法,使这一带逐渐成为晋商新的茶叶产地。晋商万里茶路作为明清时期晋中商人开辟的一条茶业国际商道,全长5100余公里,是我国历史上继丝绸之路之

后又一条国际贸易黄金通道,沿线涉及大大小小200余座城市,在中外贸易发展和世界文明影响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山西商人还将红茶加工技术传播到鄂东南乃至鄂北、蒲、崇等县。咸、同时期的茶叶,大多是散装,晋商收购后,还要进行较大工程的包装。到了光绪年间,蒲圻地方开始制作砖茶。最初的砖茶压制法比较简单,属于民间简单机械加工,生产规模也较小。 晋商在晚清基本上控制了湖北的茶叶生产特别是对武昌府属各县的制茶业,往往是按照晋商的要求进行加工,然后由晋商统一收购。砖条虽为茶农产品,却要贴上晋商的商标,并写上监制的字样。到光绪中期,晋商逐渐在蒲圻等地建立了茶叶加工厂,进行较大规模的生产。 晋商从明清时期到近代一直以很强的实力雄踞海内,清以后更大规模闯入国际贸易领域并产生世界性的影响。清前中期,福建的崇、瓯、建、延、泉各县茶山众多茶厂甚众,制茶活动相当普遍。 道光十六年期间,中国每年通过万里茶路俄国的茶叶几乎全是晋商经销,平均为800多万俄磅约合700多万斤,价值800多万卢布。这一时期,晋商对俄贸易特别是茶叶贸易具有很大的优势,掌握着通商的主动权。 尽管晋商茶叶贸易在后期发展不顺利,步履维艰以致难以维系。但晋商毕竟和茶农共同开辟了明清时期的一个新经济领域,

明清徽商兴起的原因

明清徽商兴起的原因 明清徽商兴起的原因 明代成化以前,徽商经营的行业,主要是“文房四宝”、漆、扣和茶叶.成化以后,因明王朝改变“开中法”,把商人输粮边区,换取食盐,在一定区域贩卖的方法,改为商人在产盐地区纳粮给盐,听其贩卖.这样一来,重要产盐地区一一两淮、两浙,成为盐商集聚中心,徽商占人地之利,逐渐以发展盐业经营而雄飞商界. 徽商产生条件 1、古徽州处“吴头楚尾”,属边缘地带,山高林密,地形多变,开发较晚。汉代前人口不多,而晋末、宋末、唐末及中国历史上三次移民潮,给皖南徽州送来了大量人口,人口众多,山多地少,怎么办?出外经商是一条出路。 2、丰富资源促进了商业发展。徽商最早经营的是山货和外地粮食。如利用丰富的木材资源用于建筑、做墨、油漆、桐油、造纸,这些是外运的大宗商品,茶叶有祁门红、婺源绿名品。外出经商主要是经营盐、棉(布)、粮食等。 3、徽文化塑造了徽商的品格—儒商,以儒家文化来指导经商。 4、明清是我国商品经济较发展的时期,明清已有资本主义萌芽,这是徽商鼎盛之时。 徽商发展时期的特点 1、遍布全国,与晋商齐名,到处有徽商足迹。

2、经营品种广泛,盐、棉(布)、粮食、典当、文具笔墨(文房四宝)。 3、吃苦耐劳、勤俭节约、小本经营、由小到大。 4、资本雄厚。如休宁人任福光在江淮从事贩盐,拥有船等4艘,所销之盐占淮盐的1/2以上。 清乾隆末年,关税盈余每年85万两银子,而出口商品中徽商的茶叶为第一位。 扬州从事盐业的徽商拥有资本四千万两银子,而当时清朝的国库存银仅7000万两。 5、经营之道。信守的经营理念是“讲道义、重诚信”“诚信为本、以义取利”,在市场上取得良好信誉。 6、获利致富后回报家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慈善事业。1805年黄河淮河大水,扬州徽商捐大米6万石,200万两银子。

中国各大商帮及其异同

中国近代史纲要作业 题目中国各大商帮及其异同 任课教师王心月 姓名黄星瑞 上课时间周一第6-8节 作业完成时间2014.11.24 学号3140100065

中国各大商帮及其异同 黄星瑞 摘要:商帮是以乡土亲缘为纽带,以会馆办事机构和标志性建筑的商业集团。 伴随几百年商品经济的发展,到明清时期时,商品行业繁杂和数量增多,商人队 伍日渐壮大,竞争日益激烈。因而,在那样的年代,商人利用它们天然的乡里、宗族关系联系起来,互相支持,和衷共济,于是就成为如今所说的商帮。 关键词:商帮;发展;兴衰;相同与不同 一、商帮的分类 商帮是以乡土亲缘为纽带,以会馆办事机构和标志性建筑的商业集团。伴随几百年商品经济的发展,到明清时期时,商品行业繁杂和数量增多,商人队伍日渐壮大,竞争日益激烈。因而,在那样的年代,商人利用它们天然的乡里、宗族关系联系起来,互相支持,和衷共济,于是就成为如今所说的商帮。 其中有一个流传甚广的说法就是中国十大商帮,具体为龙游商,宁波商,徽商,洞庭商,晋商,陕商,鲁商,闽商,粤商,江右商。其中晋商,徽商,粤商,以及以宁波商为代表的浙商最为出名,接下来就要讨论他们的发展与异同。 (一)晋商 “晋商”的含义有两个方面。山西是古晋国的封疆,简称“晋”,凡山西从 事商业工作,经营商品交易的商人,都可泛称“晋商”,包括从事国营(工)商 业者和私营(工)商业者。另一方面是专指古代晋国经营商业和从事商品交易的 商人。但是通常意义的晋商指明清500年间的山西商人,晋商经营盐业,票号等 商业,尤其以票号最为出名。 山西居中原之中,是沟通四方贸易的要冲,又与帝都长安、开封、北京相邻。 山西又是地接边塞,为历代与塞外民族通商的桥梁。因此,山西所处地理位置和 便利的交通条件十分适合经商。加上当时明清期间商品经济发展加速,晋商识时 务地积极与当时政权相结合。晋商得以快速发展成为当时中国有着巨大影响力的 商帮。就连清王朝都有许多大规模的军事活动得力于晋商的赞助。当时1720年

晋商和徽商崛起形成商帮 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当时的政策

晋商和徽商崛起形成商帮很大程度上得益 于当时的政策 晋商和徽商之所以能在明代崛起,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商帮,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当时的政策。 古代社会不重视商业,商人在古代并不是一个受人尊敬的职业。这点从二十四史中就可以看出端倪:历朝历代,只有司马迁在《史记》中为商人作了传(即《史记·货殖列传》)。此后,古代商人能够青史留名的可谓凤毛麟角。

司马迁 而商帮的崛起,可以说是中国商业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它使得商人以集体的面貌登上历史舞台。众多的商帮当中,晋商和徽商最为著名,而他们的兴起与衰落,更是见证了中国古代商业发展的大历史。 01 有意思的是,晋商和徽商的崛起都和盐业有关。 为防范蒙古人卷土重来,明朝自建国伊始便把国防的重点放在了北方,包括重修万里长城、长年派遣重兵驻扎等等。其中,驻军最密集的当属“内迫京畿,外控夷狄”的山西大同一带。朝廷在此修筑长城323公里,驻守步兵、骑兵十几万人,配各类牲畜数万匹。 要维持这么庞大的军备,军需粮饷的供应是一个极大的难题,为此中央政府每年花费上千万两白银,财政不堪重负。为解决这个难题,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山西行省参政杨 宪向朝廷上书,建议实行“开中制”。

“开中制”的核心就是盐业。自春秋时期,齐国的管仲把盐业列为国家专营开始,中国历代政府都将其视为经济命脉严格把控,其专营收入在财政收入中占据很高的比例。明朝也不例外,政府控制了盐的生产,盐业的“经销商”也由国家指定。 针对这一点,“开中制”规定:商人要获得“盐引(进货凭证及销售许可)”,须运粮及其他军需物资至北方边疆,“以粮换引”;然后凭盐引到指定盐场取货,并在指定地区销售。 这个制度的实质是“以盐养兵”:利用国家对盐业的专营权,出让一部分权益,来换取民间财富对边防的支持。

古代徽商晋商的概况比较与启示修订稿

古代徽商晋商的概况比 较与启示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

中国商帮期末 论文 安徽财经大学 国际经济贸易学院 姓名: 班级: 指导老师:徐德云 我国古代徽商、晋商的概况比较与启示 一、徽商与晋商 1.徽商 旧徽州府籍的商人或商人集团的总称。又称“新安商人”,俗称“徽帮”。徽商萌生于东晋,成长于唐宋,盛于明,衰于清末。徽商,指的是明清时期,江南省和江南省分治后安徽省江南地区徽州府辖地经商的商人和商人集团,而非所有安徽籍商人,徽州府之外的松散的安徽各地区商人个体,一般称之为“皖商”,与徽商对应。 2.晋商 晋商,指的就是山西商人,从明朝初发迹至民国初年没落,历经五百年;在没有飞机、电话、计算机网络的年代,晋商的马车与骆驼队伍开辟出中国的盐路、茶路。他们以山西、河北为枢纽,南起武夷山,北越长城,贯穿蒙古戈壁,经西伯利亚通往圣彼得堡、欧洲的茶叶商路。这也是继古代丝路没落后,新兴起的另一条国际商路。 二、徽商精神与晋商精神 1.徽商精神

卫国安民的爱国精神。 从早期徽商不辞劳苦,运粮输边,到明中后期徽商积极参与抵抗倭寇侵略的斗争,乃至近代徽商为了抵御外国入侵,踊跃捐资捐物,处处时时体现了他们的爱国精神。 百折不挠的进取精神。 穷困的生存环境迫使徽商走出家门,他们一般以小本起家,闯荡商海。许多徽州大商人都是经历了无数次失败,最后终于成功走上致富的道路。 度势趋时的竞争精神。 市场风云变幻莫测,活跃于市场的徽商必须时时细心预测市场,观察市场动向,分析市场行情,审时度势,根据市场商品种类的盈虚和供求情况,对目标市场进行细分,去选择所经销的商品,并且能够使经营时间、地点随供求关系的变化而灵活机变。 以众帮众的和协精神。 徽商的和协精神不仅表现在家族中,也表现在一个个的商业团体中。即便在整个徽州商帮内部,也能做到同舟共济、以众帮众。 惠而不费的勤俭精神。 “致富思源”,他们大多数人特别珍惜得来不易的财富。因此,他们虽然致富,但日常生活仍旧保持在家时的艰苦朴素的作风。不仅如此,他们还以艰苦朴素的勤俭精神教育子孙。 以义制利的奉献精神。 这突出表现在大量徽商发财致富后,以种种“义行”、“义举”来奉献社会。徽商由于“贾而好儒”,因而绝大多数人在经商活动中比较重视人文精神、讲求理性追求。 贾而好儒的文化精神。 “贾而好儒”是徽商的显着特点。徽商很爱读书,他们有的白天经商,晚上读书。在路途中也是时时忘不了读书。 2.晋商精神 进取精神,不畏艰辛,敢于冒风险。 他们拉着骆驼,千里走沙漠,冒风雪,犯险阻,北走蒙藏边疆;横波万里浪,东渡东瀛,南达南洋。充分表现了他们不畏艰辛、坚韧不拔的精神风貌。 敬业精神 明清山西商人认为商和士农工是同等重要的事业,都是本业,同样要敬。晋人摒弃旧俗,褒商扬贾,以经商为荣。 群体精神 山西商人的商帮群体精神在商业经营中的表现有三种形式:其一是从朋合营利到合伙经营;其二是按地区形成商帮;其三是以联号制和股分制形成业缘群体组织。其中联号制是由一个大商号统管一些小商号,类似西方的子母公司,从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发挥了企业的群体作用。股份制是山西商人在经营活动中创立的很有特色的一种劳资组织形式。股份制的实行,劳资双方均可获利,极大地调动了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在商业企业经营中充分发挥了群体作用。 经营意识,珍惜诚信 山西商人认为诚信不欺是经商长久取胜的基本因素,所以把商业信誉看得高于一切。他们认为经商虽以营利为目的,但凡事又以道德信义为标准,经商活动属于“陶朱事业”,须以“管鲍之风”为榜样。他们深知,只有讲信用,重然诺,不欺不诈,人们才乐与他们交易。商业盈利靠商品的质量和服务态度来取得,永保信誉,才能成功。山西商人在经商活动中总结出了许多有关经商诚信的商谚,如:“宁叫赔折腰,不让客吃

徽商盛衰原因论

目录 论文摘要 (1) 一、徽商兴盛发展的原因 (2) (一)徽州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 (2) (二)经商的传统习惯 (2) (三)贾而好儒,儒道经商 (3) (四)与封建政治势力的关系 (5) (五)勤俭创业 (5) 二、徽商衰落的原因 (6) (一)徽商自身内部原因 (6) (二)封建政府的政策 (7) (三)严重的社会战乱 (8) (四)西方资本主义的入侵 (8) 三、徽商对抑商政策的冲击及其衰亡 (9) 结束语 (9) 参考文献 (10) 毕业论文写作日志 (18) 毕业论文指导教师评定意见表 (19)

论文摘要 所谓徽商,是指以新安江流域为中心的安徽徽州府的商人。主要包括徽州地区的歙县、祈门、休宁、绩溪、黟县五县以及与之相邻的江西婺源。因为自然环境而形成了以儒家思想为根基的商人团队。其讲究商德,诚信当先。成为商贾中信誉最高的团队。也是其能够鼎盛的主要原因。明清时期的徽商称雄商界数百年,以致留下“无徽不成镇”之说。到了清朝,清政府的多重压榨之下,苛捐杂税、各种饷银等等使得徽商财力消弱并逐步走向衰落。到了晚清时期,社会动荡,加之西方资本的不断侵入都加速了徽商的衰落步伐。但徽商也有一定的历史意义。在封建社会中,徽商的发展壮大对传统的重农抑商政策是一次强有力的冲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徽商是一个封建性质的商帮,它是在封建社会中生长起来,并且浸透着封建文化的封建商帮。这样的性质决定了它必须牢牢依傍于封建势力,并从心底高度认同封建价值观念。当近代中国社会日益衰微到寿终正寝时,它的命运只能无可挽回地衰落下去。因此,它的衰亡是必然的。 关键词:明清徽商兴盛衰落原因重农抑商

徽商 晋商 参考资料

继承传统徽商精神,建立红街商业文化 2010-05-18 18:29:45| 分类:默认分类|字号订阅 红街招商推介会上的讲话 叶梁 2010年5月16日 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下午好!首先我代表安徽省服装商会、安徽服饰第一街工作委员会、安徽省服装模特与文化委员会对“2010红街招商推介会暨红街入驻品牌签约仪式”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下面我就从近年来安徽服装行业发展、现代商业文化等角度谈谈商业文化在红街未来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继往开来,安徽服装业成长迅速 中国的商业有着悠久的历史,然而几千年的封建制度下重农轻商的思想,使得商业一直处于农业的从属地位。直到明清年代,商业的重要性才逐渐为国人了解和接受。然而,清末至建国前,多年战乱使得民族工商业几近摧毁。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工商业,传统商业获得了较大的发展,至此商业已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部分,走上历史舞台。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商业业态多元化和融合化、组织结构集中化和规模化、流通功能主导化、经营全球化、管理职能化和知识化、等为主要特色的现代商业开始逐渐形成。现代商业融入了电子商务、

电话采购、电视购物、邮购、自动售货、直销、旅游等营销方式和理念的同时,显示了强大的发展潜力。 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全面改变了中国的国体、国人的思维模式和消费观念的改变。2009年,中国商品零售业绩却超出了多数人的预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累计达到125343亿元,同比增长15.5%,其中服装类消费增长18.8%,增速明显,超出全国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仅次于家具类、建筑及装潢材料类和汽车类商品的消费增长。全国的纺织服装业稳步向前发展,与此同时,安徽的服装产业发展也在大跨步的前进,已经拥有:中国服装出口制造名镇——芜湖市繁昌县孙村镇,中国新型纺织服装基地——安庆市望江县。中国手工家纺名城---岳西县。另外,以安徽服饰第一街为代表的服装专业市场和品牌孵化基地成长迅速。 2004年以前,安徽纺织服装市场还是以二级零售市场为主体,没有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服装专业市场。 几年来,站前路各市场提高专业化、发展特殊化;不断提升第一街的品牌影响力。先后举办了两届服饰文化节,三次服装发展高峰论坛,多次品牌推介会,吸引了广大国内外媒体的关注。安徽服饰第一街市场集群辐射力和影响力也得到了快速蔓延。自此安徽服饰第一街的品牌化之路顺利启程!走专业化、品牌化、特殊化的发展思路得到了有力的实施! 2009年,“安徽服饰第一街”市场经营面积已突破45万平方米,8家市场(安徽白马服装城、九龙珠儿童服装城、光大服装城、宝业家纺广场、安徽中绿广场、安徽四季青服装市场、安徽皮具市场、安徽大市场服装市场)、5大业态(服装、鞋类、皮具箱包、家纺、小百货)、1万多个商铺、8千多个品牌,创造了近4万人就业岗位,年交易额85亿。到2010年“安徽服饰第一街”交易额将突破100亿,现在“安徽服饰第一街”已成为安徽最大的市场群,同时也成为全国最有活力的市场群之一。

潮商与晋商、徽商之异同

潮商与晋商、徽商之异同 2013-12-27 17:54 来源:潮州日报 商帮文化是由商贸经营与商贸交往而形成的一种文化现象。所谓商帮是指以地缘为基础,以地域为中心,以共同的文化根源和文化心志为精神核心,以共同方言为纽带;以敦睦乡谊,弘扬文化,精诚团结,同舟共济,共谋发展,服务社会,扶贫救灾,振兴家国为宗旨;以会馆、商会、总商会等为异域联络中心,由商家、企业家等自愿组成的联合性、服务性、非营利性的商业群体和社会组织。商帮的形成与发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商帮是不同地域物质财富的创造者和对外文化交流的使者,在区域社会经济制度和价值观念的形成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商帮的形成与发展既与其所处的地理位置和自然、人文地理环境,又与社会经济发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中国商业文化历史上著名的商帮,大多是崛起于明清时期的商业革命之中,主要形成了以山西商帮(晋商)、徽州商帮(徽商)、潮人商帮(潮商)、上海商帮、宁波商帮、广州商帮、福建商帮、山东商帮、陕西商帮和洞庭商帮、江右商帮、龙游商帮及客家商帮等几大商帮,呈现出群雄逐鹿的局面。 “据考证,潮商跟晋商一样都是有五百年历史,而徽商称雄也有四百年历史”(潮人在线)。晋商、徽商、潮商三大商帮并立,成为中国近代商业文化历史上综合实力最强、知名度最高、影响最深远的商业群体,在国内商界领域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中,享有“东方犹太人”称誉的潮商,其发迹虽与晋商、徽商颇有些相似之处,大都是历尽千辛万苦,靠长途贩运起家的商帮。但是,其不同之处却仍相当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是崛起于明清之际的晋商,主要以骆驼、牛马车为交通运输工具,北上南下,东渐西进,以陆贩的方式从事国内外贸易活动,成为当时国内一支盛极一时的重要经济力量,而且又是以“雄财善贾”饮誉国内外的著名商帮。徽商是历史上北方世族大量向安徽徽州地区移民的过程中形成的商帮,主要以内陆水运和陆运相结合的方式,从事农特产品等贩运的商贸活动,形成以长江、淮河、新安江三大流域的芜湖、蚌埠、屯溪三大商品性城市为活动中心,到明清之际就成为“横绝天下”的商人集团,故有“无徽不成镇”之说。至于潮商则是从明清时期起就从红头船贸易起步,以浩瀚无涯的海洋为依托,坚持以潮州文化为灵魂,以共同的地域和共同的方言为纽带,凭藉海洋赋予的生存活动能力和广阔的发展空间,主要以海贩的方式从事各种海上贸易活动,形成以潮汕、香港、东南亚为活动中心,其经营活动地域已从历史上鼎盛时期的“北上宁波、苏杭、上海、天津、青岛、大连、日本;南下雷琼、安南、暹罗、(口实)叻、三宝陇、苏门答腊、文莱、北婆罗州、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地”(陈训先),到今天已延展到国内各省(市、区)和世界各地。在潮商经营风格中深深地打下了海洋经济和自由贸易经济的烙印,形成穿越传统与现代的超凡意识,不断拓展经营领域,现已开始从传统商业贸易活动逐步向金融、股市、房地产、交通能源、高新技术等领域进军,实现了国际化、多元化的腾身飞跃,最终成为驰骋海上,“服贾极远”、“海邦遍历”、“汇通天下”的巨大商帮。 其二,是晋商、徽商大多为饱读诗书而又有文化的儒商,与官场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一般多通过结交朝廷官府,走官商合流致富之道。而潮商则以出身贫苦家庭的草衣庶民居多,从起步到发迹基本都处于朝廷和官府的压制之下,经受从打工仔到老板的艰苦历程,一直坚持“商界无域”,在商言商的超常商业人格,

徽商VS晋商 中国商业文化两大流派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6716627688.html, 徽商VS晋商中国商业文化两大流派 作者:王涛 来源:《中外管理》2019年第03期 徽商与晋商、潮商,是中国历史上赫赫有名的“三大商帮”。在中国漫长的商业历史上,三大商帮在群星璀璨的各路商帮中最为耀眼。 而其中,徽商与晋商之间,两相比较,则更能给人启示。 例如:晋商重钱不重官,“学而优则商”,徽商则完全相反,由于敬重儒学,提倡“学而优则仕”,所以从政的较多;再例如:晋商多尊奉乡人关公,而在徽商眼中,理学大家朱熹更值得尊奉;此外,徽商通常是以家族为组织纽带,他们有一句话叫“用亲不用乡”,晋商则以地域关 系为纽带,他们是“用乡不用亲”,等等。 那么,创造商业奇迹不相上下的两大商帮,但其大相庭径之处,到底能带给人什么思考呢? 晋商、徽商的盐业兴衰大比拼 复旦大学教授王振忠向《中外管理》介绍,徽商与晋商都是明清时代中国最为重要的商帮。晋商先起,但它的衰落比徽商晚。晋商的发迹,与明代的开中制度有关。 在明初,蒙元残余势力虽然已退往漠北,但仍对中原王朝形成巨大的威胁。为了加强防范,明朝政府先后建立了九边,在北方边地驻兵屯垦。当时,为了解决粮食补给问题,实施“开中法”,让商人输粮支边,作为回报,对商人授予盐引(食盐运销许可凭证)作为奖励,让他们前往淮、浙各地盐场支取引盐。因此,有不少晋、陕商人因此而起家,晋商由此而兴。 到明代成化、弘治年间,运司纳银制度确立,商人只需在扬州等地交纳银两,便可获得盐引。在此背景下,北方边地屯垦受到剧烈冲击,与扬州等地更为近便的“徽州盐商”崭露头角。 到了明代万历年间推行纲盐制度,徽商相继打入盐业领域,此后,徽州盐商的实力开始逐渐超过了山西商人。明末改变开中制,晋商则被迫退出盐业。 及至清代,扬州等地的盐商中,徽商占了绝对的优势。一向以经营盐业为主的山西、陕西商人集团此时受到严重打击。而到了清末,废除盐商垄断特权后,徽商在盐业的优势也土崩瓦解。 在鼎盛期的比较上,徽商虽然崛起较晚,但鼎盛期的出现却早于晋商,徽商在明朝中后期便步入鼎盛期,而且持续到清朝。晋商起步于明初,但到了清朝中期开始繁盛,步人鼎盛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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