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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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服务操作规范

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服务操作规范

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服务操作规范(试行)一、 托管准备(中介机构完成)操作流程:●洽谈,确定资金托管内容●草签交易资金托管合同根据房管处提供的《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合同》范本内容,交易双方确定托管合同内容。

●卖方无贷(借)款的,可陪同客户直接到房管窗口办理资金托管。

●卖方有贷款的,应查询原贷款余额本息,并准备卖方提前还贷申请资料。

●卖方有借款(除银行外)的,如该借款需办理托管服务,则交易双方需与该借款抵押权人共同确定托管合同内容,该借款抵押权人必须同意卖方在不偿还该借款的情况下先办理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买方需按揭贷款的,准备按揭贷款申请资料后,陪同客户到托管银行办理按揭贷款。

●交易双方及借款抵押权人在托管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准备材料:1、签订《宁海县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一式五份);2、房屋所有权证(校验原件,收取复印件);3、土地使用权证(校验原件,收取复印件);4、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校验原件,收取复印件);5、抵押权人(除托管银行外)身份证明(校验原件,收取复印件);6、草签的《宁海县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合同》(原件);7、买方按揭贷款的,需提供收入证明等相关资料(申请贷款之用)。

说明事项:1、卖方有抵押并要求以托管资金偿还原贷款的,原贷款银行应为托管银行。

卖方贷款银行为非托管银行或买方不愿意以托管资金偿还原贷款的,应先偿还贷款后再申请资金托管。

2、卖方有借款的(除银行外),买方或抵押权人不愿意以托管资金偿还借款的,应先偿还借款后再申请资金托管。

3、买方需按揭贷款的,卖方无抵押的,托管银行应为按揭贷款银行。

买方申请商业贷款,买方贷款的额度由托管银行在申请托管之前确定,以防止贷款额度发生改变。

4、草签《宁海县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合同》时,应提醒协议各方先仔细阅读《宁海县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服务规则》。

5、卖方贷款在记载于房屋登记薄后划转,不再需要预约,贷款本息在签订协议时无法确定,以实际还贷日期为准。

2023年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2023年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交易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的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所属的交易事务机构组织实施与房屋交易相关的行政处罚。

发展、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生态环境、网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房屋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加强管理与改善服务相结合、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便捷、有序、规范。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制定平台使用规则并确保平台信息安全,提供房屋交易信息查询、交易合同网签以及解除等服务,实施交易资金监管。

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应当与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管理、税务等相关系统对接,依托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房屋交易信息共享和管理联动。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取得、提供、泄露或者使用房屋档案以及房屋交易相关信息。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发布商品房预售许可及房屋状态信息、新建商品房预售统计信息、商品房销售统计信息、存量房登记统计信息、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等房地产市场信息。

房屋交易当事人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屋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合法。

第二章交易规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房屋交易流程指引,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政务窗口、报刊等向社会公布。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交易的日常监管和政策宣传,根据房地产市场状况,适时发布交易风险预警提示,提醒买受人查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关注房屋抵押状态、及时签订网签合同、将预售款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等事项。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防范存量房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规划区域范围内,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存量房(含非住宅)进行交易的,适用本办法。

继承(受遗赠)、析产、法院判决、夫妻间转移、赠与等无资金交易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房屋交易双方在存量房买卖网签备案合同中所约定的各种形式的购房款。

第四条由中介经纪机构促成存量房交易的,应当进行交易资金监管及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中介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

自行成交的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可自愿选择是否进行交易资金监管,但应当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不选择交易资金监管的,应自行承担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资金风险。

第五条存量房买卖网签备案合同为个人存量房贷款、纳税申报、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业务办理的依据。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建立数据共享交互和惩戒联动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是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下称“监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管系统运维、业务受理、审核等工作,及时汇总、通报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不动产登记和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做好业务数据共享、流程闭合等衔接工作。

第七条具备房屋交易资金监管能力的商业银行(下称“监管银行”),可以申请开展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和资金监管业务。

监管银行开设存量房交易资金专用账户,专用于交易资金的收存、支付。

交易双方可自由选择监管银行。

第八条监管部门应当与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合作协议。

网签的法规及规则

网签的法规及规则

⽹签的法规及规则⽹签的政策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今后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为现售商品房申请新建商品房所有权设定登记前,必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项⽬⼊⽹⼿续,并报送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市民可随时上⽹查询。

⽹签和备案有着本质的区别,⽹签只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为规范房地产企业规范销售房屋,防⽌开发企业捂盘以及⼀房多卖⽽建⽴的⼀个⽹络化管理系统。

⽽备案是根据我国建设部所颁发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许可证制度。

开发企业进⾏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该办法第⼗条同时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预售⼈应当在签约之⽇起30⽇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续。

两者的共同作⽤是,防⽌⼀房多卖,当我们要注意的是⽹签是没有备案的法律效⼒的,只能实现备案的管理效果。

办理好⽹签后如要实现备案的法律效⼒还必须要到当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续。

⽹签规则:同⼀套房只要有⼀家中介"⽹签",其他中介就不能再介⼊成交。

因此,有的中介⼀看到房主挂出房⼦,没有买家也⽴刻⽹签"占上"房⼦,找到买家后再注销改签,由此导致退房率超⾼,恶意⽹签很容易延误买卖双⽅成交时机,也会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

为避免中介单⽅擅⾃"⽹签",住建委发布的《关于完善存量房买卖合同⽹上签约流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交易双⽅未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房地产经纪机构擅⾃将⽹上信息提交完成的,经查实后将对该机构或⼈员的⽹上签约⾏为进⾏限制,并将其违规⾏为公⽰曝光,严重的将其违规⾏为记⼊该机构和⼈员的信⽤档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及互联⽹相关知识整合。

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投诉通道】。

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

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

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在当今数字化飞速发展的时代,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逐渐成为了房地产市场中的重要一环。

这种创新的交易模式为买卖双方带来了诸多便利,同时也对整个房地产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平台的出现,打破了传统交易模式的时间和空间限制。

以往,购房者需要亲自奔波于各个中介门店,查看房源信息,与中介人员沟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而现在,只需要通过互联网,在家中就可以轻松浏览大量的存量房房源,详细了解房屋的位置、面积、户型、价格等关键信息。

对于卖方来说,也能够更广泛地展示自己的房屋,吸引更多潜在买家。

网上交易平台的一大优势在于信息的透明化。

在这个平台上,房源的各项信息都经过严格审核和规范录入,减少了虚假信息和欺诈行为的出现。

购房者可以清晰地看到房屋的产权状况、抵押情况、历史交易记录等重要信息,从而做出更加明智的购房决策。

同时,交易流程的各个环节也在平台上清晰展示,让买卖双方对交易进度一目了然。

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还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

通过在线预约看房、在线签约等功能,节省了双方协商和沟通的时间成本。

一旦双方达成交易意向,相关的合同和手续可以在线上快速办理,减少了繁琐的纸质文件和人工操作,使得整个交易过程更加便捷、高效。

在资金安全方面,网上交易平台也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引入了第三方资金监管机制,确保购房资金的安全。

在交易完成之前,购房款会存放在监管账户中,待交易完成且双方确认无误后,资金才会按照约定的流程进行划转。

这有效地避免了资金被挪用、欺诈等风险,让买卖双方更加放心。

然而,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在发展过程中也并非一帆风顺,还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技术层面上,虽然网上交易平台不断优化和升级,但仍可能出现系统故障、数据延迟等问题。

这可能会影响用户的使用体验,甚至导致交易延误。

此外,网络安全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加强对用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的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被恶意利用。

从市场监管的角度来看,尽管平台有审核机制,但仍可能存在个别中介或个人违规操作的情况。

网络交易法律保障:2024电商新规则解读

网络交易法律保障:2024电商新规则解读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网络交易法律保障:2024电商新规则解读本合同目录一览1. 网络交易定义与范围1.1 网络交易定义1.2 交易平台范围1.3 交易商品范围2. 电商新规则解读2.1 电商经营者准入规则2.2 电商平台服务规则2.3 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3. 合同双方权益3.1 电商经营者权益3.2 消费者权益4. 交易流程与规则4.1 商品浏览与选择4.2 下单与支付4.3 订单处理与发货4.4 售后服务与退换货5. 商品质量与信息披露5.1 商品质量保障5.2 商品信息披露要求6. 价格管理与优惠策略6.1 价格管理规则6.2 优惠策略与使用条件7. 隐私保护与数据安全7.1 用户隐私保护7.2 数据安全管理8.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8.1 违约行为与责任8.2 争议解决方式与途径9.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9.1 合同生效条件9.2 合同变更条件9.3 合同解除条件10.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0.1 法律适用10.2 争议解决方式11. 合同的解释与适用11.1 合同解释权归属11.2 合同适用范围12. 其他条款12.1 通知与送达12.2 合同的完整性12.3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3. 附录13.1 合同附件13.2 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14. 签署与日期14.1 合同签署人14.2 合同签署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网络交易定义与范围1.1 网络交易定义本合同所称网络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

包括但不限于商品销售、服务提供、信息交换等活动。

1.2 交易平台范围本合同所称交易平台,是指为网络交易提供服务的互联网网站、应用程序等信息技术平台。

交易平台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1.3 交易商品范围本合同所称交易商品,是指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买卖的各类商品。

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产品、服装鞋帽、家居用品等。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12.07•【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经市政府同意,《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住建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12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实施预售的商品房,其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拨付、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佛山监管分局共同制定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政策。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系统开发建设。

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系统日常管理、数据统计监测等工作。

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预售款政策的执行和预售款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交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辖区内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

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佛山监管分局依职能监督商业银行在预售款监督管理过程中的行为。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购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2.24•【字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登记信息中心:我局对《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及更名,并经市司法局审查及统一编号。

现将修订后的《佛山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住建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2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网上交易申请第三章房源信息发布第四章网上签约第五章合同变更和解除第六章争议解决第七章各方责任第八章附则佛山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买卖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买卖双方经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的交易或买卖双方自行达成的交易,都应当通过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建设的存量房网上交易签约系统(下称“存量房网签系统”)签署存量房交易合同,办理交易手续。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安全、快捷、便民、自愿的原则,另行制订资金监管办法,对存量房交易资金实施监管。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存量房交易规则的制订并监督实施。

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存量房交易行为的监管工作。

市房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存量房网签系统的建设管理、数据统计监测、业务指导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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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订依据)为规范本市存量房交易市场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和资金安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修订《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试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存量房交易,包括经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居间或代理促成的交易,出让人、受让人自行达成的交易,均须通过佛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建设的存量房网上交易签约系统(下称“存量房网签系统”)办理网上交易手续,并适用本规则。

出让人是指存量房产权人或其合法的委托代理人;受让人是指存量房购买人或其合法的委托代理人。

第三条(主体分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则。

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存量房交易的具体监
管工作。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房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存量房网签系统的建设管理、信息数据的统计监测、业务指导等工作。

行业协会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及人员信用档案管理、经纪人员培训等工作;根据申请,对申请人、会员单位的争议进行协调。

第二章网上交易申请
第四条(机构使用系统条件)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应到机构所在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市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平台进行诚信登记,领取数字证书,方可使用存量房网签系统。

第五条(经纪人员获得账号)行业协会依申请对拟从业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实名登记并进行培训后,方可为其配置存量房网签系统的账号。

第六条(数字证书)存量房网签系统的数字证书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数字证书提供商提供,使用者应签署并承诺遵守《佛山市存量房网签系统使用承诺书》。

第七条(存量房产权人注册账号)出让人自行通过网站进行存量房交易前,需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件原件等资料,到签约服务点申请注册账号、进行实名认证,并取得注册回执。

服务点工作人员核实出让人的身份、房屋权属情况
后,方可为申请人注册账号。

出让人可凭注册回执上的用户名和密码与受让人自行完成合同签约、打印等手续,也可到签约服务点在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办理网上交易手续。

签约服务点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行业协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可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成为签约服务点。

第三章委托手续与房源信息核查发布
第八条(委托放盘)出让人可选择一家或者多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发布拟转让房屋信息。

第九条(委托要求)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接受出让权人委托发布房屋信息的,应与出让人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以下简称“经纪合同”),签订的书面经纪合同应当由房地产经纪人员签署,并加盖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印章。

第十条(房源核验)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与出让人签订经纪合同前,应当核对出让人的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件原件,并实地查看房屋,并使用存量房网签系统核验房源真实性,检查房源是否存在被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况,如存在抵押的,须由出让人出具抵押权人知晓并同意房屋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发布信息的要求)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对其利用存量房网签系统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在经营场所等其他渠道发布的房屋信息应当与存量房网签系统发布的房屋信息一致。

第四章网上签约
第十二条(经纪机构协助网上签约)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交易的,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应使用存量房网签系统核实房屋最新的权利状况、核实出让人、受让人身份,受让人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购房资格等,并在存量房交易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及协商一致合同条款,通过系统生成、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

存量房买卖合同应由出让人、受让人、房地产经纪人员签章,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自行网签)自行交易的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通过网站办理存量房交易预签约合同手续后,天内需要到签约服务点确认并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逾期未确认的,存量房网签系统自动撤下预签合同手续。

第十四条(限制一房多售)在存量房网签系统办理存量房交易预签约合同手续后日内,存量房网签系统将限制对该存量房发布转让信息及生成其他存量房买卖合同。

第十五条(进度状态的查询)通过存量房网签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各方当事人可以查看房屋的交易登记状态(如已签约、已递件、已完税、已过户、已领证)、交易形式(经
纪居间或代理、自行交易)、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及人员等相关信息,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完成后,房屋交易信息将归档处理。

第五章经纪合同或买卖合同的变更、解除第十六条(变更、解除经纪合同)在委托期限内变更或者解除经纪合同的,出让人应当与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或者解除该经纪合同的书面协议。

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应根据书面协议,及时变更或者撤下存量房网签系统中的房屋信息。

第十七条(经纪合同的自然解除)经纪合同到期失效,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通过存量房网签系统发布该房屋有关信息将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变更、解除买卖合同)出让人、受让人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应当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

通过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由该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登录存量房网签系统办理变更或撤销手续。

出让人、受让人自行成交的,双方应共同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服务点办理变更或撤销手续。

第六章交易资金监管
第十九条(资金监管)为保障出让人、受让人利益,确保交易资金安全,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遵循安全、快捷、便
民、自愿的原则,对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全过程实施监管。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的有关办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资金监管要求)经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居间或代理的存量房交易,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及经纪人员必须书面告知并协助交易当事人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手续,不得代当事人签署交易资金自行划转声明,不得直接或间接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及定金,不得额外收取服务费。

第七章争议解决
第二十一条(更正信息)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持有关材料,向房屋所在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协助申请。

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展开调查。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反映情况属实的,可操作存量房网签系统更正有关信息。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未经存量房产权人同意,利用存量房网签系统自行发布拟转让房屋信息的;
(二)经纪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解除后,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不按照与出让人的书面约定,将存量房网签系统上发布的转让房屋信息撤下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未经出让人或受让人同意,利用存量房网签系统签署、变更、撤销存量房买卖合同的。

第二十二条(行业协会调解)出让人、受让人与房地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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