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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商业贿赂立法缺陷与完善对策摘要商业贿赂作为一种严重的腐败犯罪,它打击跨国投资积极性、破坏市场稳定、降低经济增长率、扭曲人的道德价值观。面对商业贿赂给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的严峻挑战,我国既无专门的《商业贿赂法》,又轻民事制裁。对此,我国应反思本国商业贿赂立法,并予以完善,从而有效治理商业贿赂行为。

关键词商业贿赂立法缺陷完善对策

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党的十八大再次把反腐败提到重要位置。商业贿赂作为一种严重的腐败犯罪,既打击跨国投资积极性、破坏市场的稳定、降低经济增长率,又扭曲人的道德价值观。面对商业贿赂给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的严峻挑战,我国不断加大重视程度。20XX年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强调:“要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20XX 年两会上民革中央《关于尽快制定“反商业贿赂法”的建议》,指出了商业贿赂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运行带来的诸多负面影响,呼吁该法尽快出台,并要求在该法未出台之前,要加强相关法律执行力度。同时,我国还从经济、刑事、行政法中予以立法,这对于打击商业贿赂犯罪起到了较好的效果,但仍有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中国商业贿赂的立法现状及分析

我国没有一部专门的《商业贿赂法》,其对商业贿赂的规定散见

于各种反腐败、反贿赂的法律法规中,主要包括经济立法、刑事立法与行政立法三方面:

(一)经济立法方面

199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第22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第一次在立法上提出商业贿赂问题,该法虽对商业贿赂基本内涵及处罚作了规定,但还是没有正式提出商业贿赂的概念,不过也说明我国对商业贿赂已经有了初步认识。

(二)刑事立法方面

1997年《刑法》对商业贿赂犯罪做了比较系统的规定,主要分布在各种贿赂犯罪之中。经过《刑法修正案》(六)和(七)的修改,犯罪主体扩大至“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增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商业贿赂中的财物包括金钱、实物以及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20XX年《刑法修正案(八)》在原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增加了对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的内容。最高院、最高检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刑法》第164条第2款罪名确定为“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明确了法律适用依据,使打击商业贿赂的范围更加广泛,也与国际上能够接轨。

从上述刑事立法可知,我国《刑法》对于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较为全面详尽。尤其《刑法修正案(八)》第29条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一是实行双罚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都会受到制裁,有利于促使责任人恪尽职守,合规经营。二是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此款为豁免条款,一方面有利于鼓励行贿人自首,节约司法成本。另一方面有利于公司自我反省,减少因巨额罚金而损害其海外竞争力。

(三)行政立法方面

1996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是一个针对商业贿赂行为的专门性行政规章.这个规章明确了商业贿赂的内涵和外延,首次对商业贿赂这一法律术语作了规范性定义,即“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取财物或其它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行政处罚法》第8条对商业贿赂行为可以做出哪些种类的行政处罚予以规定。此外《法官

法》、《检察官法》、《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中都有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的内容。

二、中国反商业贿赂存在的问题

(一)行贿主体范围过窄

我国刑法规定的行贿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构成行贿罪的主体。但对于行贿主体是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却未予规定。如果该类主体在我国领域内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或者该类主体在外国对我国公职人员行贿,该如何界定?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对中国国家和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而《刑法》第390条对行贿罪的处罚,只有在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391条关于对单位行贿的最高刑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因而实践中,对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外向我国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一般认为不适用我国刑法。这种法律漏洞不但不利于打击商业贿赂,而且有损我国法律尊严。

(二)“贿赂”内容界定不明确

我国法律对于“贿赂”规定不太一致,刑事法律将贿赂定为“财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将贿赂定位“财物或其它手段”。《反不正当竞争法》使用“财物

医院治理商业贿赂管理措施

吉林市儿童医院治理商业贿赂管理措施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医院商业贿赂行为的治理力度,净化医药购销市场,优化医院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一)医院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誉给予的财务或回扣的行为。 (二)医院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赞助”的行为。 (三)医院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及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分或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四)医院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接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给予的各种名义的财务或“赞助”的行为。 第三条以各种形式收受回扣、提成或(赞助)的人员,一经查实,除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10倍罚款以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所收钱物累计折合人民币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取消本人当年的评先选优资格,视情节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所在科室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二)对所收财物累计折合人民币1000元以上、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停止当事人处方权6个月,延期1年晋升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技术职称降一级聘用一年,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所在科室连续两年取消评先选优资格。 (三)对所收财物累计折合人民币2000元以上、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停止当事人处方权1年,延期2年晋升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技术职称降一级聘用2年,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党内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或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 (四)对所收财物累计折合人民币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吊销当事人执业证书,解聘专业技术职务,下岗培训,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行政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五)对所收财物累计折合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移交司法机关立案处理。 (六)领导干部收受贿赂的,按照上述规定从严从重处理,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就地免职,移交司法机关立案处理。

医院治理商业贿赂措施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措施 一、健全制度,创新机制 1、在省内较早的开展了药品招标采购工作,招标制度较健全,程序较规,招标范围较广,评标制度健全。2010年进行了一次性材料、检验试剂、门诊病历、医用胶片、医用耗材、介入材料等16项招标采购,累计节约资金850多万元。其中检验试剂招标1066万元,节约资金132万元;软袋大输液招标1600万元,节约资金320万元;介入材料、医用耗材招标6000多万元,节约资金350万元,医用胶片招标500万元,节约资金120万元;一次性卫生材料招标312万元,节约资金57.5万元;门诊病历招标35万元,节约资金10万元等招标项目。 开展了双评标方式的(技术标和商务标)招标采购。2005年医院开展了骨科植入材料的招标采购,为了加强对招标采购的管理,采取了双评标的方式(技术标和商务标)进行招标采购,先由临床使用科室主任和使用医生等组成的专家组对技术标进行评定,在技术标入围3家的基础上,进行商务标评标工作,原则上以最低价中标。通过双评标工作,既满足了临床医疗使用的技术需求,本次骨科一次性植入材料招标降低了年采购成本300多万元。 2、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落实扎实全面,重点突出,实行领导负责、分工明确,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有效,工作记录详实,做到了层层发动,

层层落实。自查自纠中主动上交礼金、礼券、办公用品及医疗器械等共价值160,349元。 2010年医院与药品、器械、卫生材料等供应商签定了《廉洁商务承诺书》。 3、2004年重申了严禁收受红包的规定。如违反规定,一经差实,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发奖金6——12个月、行政处分,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及评职称或延聘、解聘待职,直至解聘等处理。2006年1——11月,医务人员主动上交红包16人次,9900元。 4、严格规范开方用药行为,控制医药费用,医院以文件的形式印发了《临床用药实时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实施办法》,每月对临床用药按类别进行实时监测,对异常用药情况进行通报,医生不当处方公示点评和院内公示,对不正当行为及时告诫,规范医务人员临床诊疗服务行为。严格执行医药代表不得擅自进入医疗区的规定,严格执行《医生外出会诊管理规定》,完善了监督制度和管理措施。 5、以文件形式规范了工程联系单制度。一是项目实施变更而引起的工程量和工期增建,必须做到及时签证,签证应与事实相符,并按照协议或者合同严格把资金关、质量关、工期关。二是根据责任权限办理签证,联系单上经手人、审核人、批准人签证齐全。涉及重大变更或者变更增加金额在2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由基建科长签字后,由分管院长签字;10万元以上30万以下的,按以上程序办理后,须由院长签证;超过30万元的,须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通过。三是基建人员必须到廉洁自律,公正、公平、依法,按规定办理签证工

[受贿罪]受贿罪的立法完善

受贿罪的立法完善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将受贿罪的罪状规制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根据这一罪状,除索贿外,我国的受贿罪的构成包括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三个要件。笔者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经常感觉受贿罪的罪状设计有着不少的缺陷,以致在实际运用中经常无所适从。虽然两高不断有一些关于受贿罪的司法解释,但都只是在对现存的受贿罪的概念的基础上,针对如何适用的具体规定,而没有对受贿罪罪状本身作出修改。为更好预防并严厉打击腐败,笔者认为,应从受贿罪罪着本身进行立法完善。以下笔者从贿赂的范围的扩大和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应予取消两个建议进行浅薄的论述。 一、贿赂的范围应予扩大 司法实践中,虽然贿赂的主要形式还是财物,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不以财物为贿赂方式的行受贿亦在大量出现,如免费提供劳务、免费出国旅游、甚至提供性服务等。这些给予好处的方式严格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来评价的话,因不能具体物化量化,因而不能被认定为财物,即不能认定为贿赂,从而使得利用了职务便利接受了这些非法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却不能以受贿罪处之,这其实是与受贿罪的本质特征相抵触的。 贿赂在本质上就是用来交换权力的利益,对手中有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有着极大的诱惑性和腐蚀性。受贿行为不仅背离了为政清廉的义务,而且其行为严重腐蚀了国家肌体,妨害国家机关对内对外职能的正常履行,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们群众中严明公正的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危害了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贿赂的力量,是不可低估的。因此,笔者认为,从贿赂的本质和危害性来看,把贿赂的范围仅围定于财物是不适当、不符合社会发展现实的,应该将一切以权力为交换目的的不正当利益全部包括在内。理由如下: 1.符合受贿罪的本质特征,符合严格打击受贿犯罪的现实需要。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就是以权谋私,其根本危害在于侵犯、腐蚀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无论是为自己谋取了物质还是非物质的利益,都属私利。从社会危害性来说,不论该私利是财物的形式,还是其他非物质利益的形式,其结果都对其职务廉洁性造成了侵害,都符合受贿罪的本质特征。而现行刑法将受贿罪的贿赂范围仅围定于财物,而将财产性利益和非物质性利益排除在入罪标准之外,实则是对受贿罪本质特征的违背,亦在实际上放纵了各种非财物形式的贿赂犯罪。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许多国家工作人员,尤其对于一些位高权重的领导者而言,物质利益于他们而言己不是唯一追求,各种非物质的、精神的需要反而更加强烈。行贿方式早己不是直接的送钱送物这么简单,而是在不断的花样翻新。因此,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各种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都纳入受贿罪的范畴,才真正符合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并能有效地预防和打击各种贿赂犯罪。 2.将贿赂的范围扩大到非物质利益,势必使得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亦进一步完善。现行《刑法》对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主要是数额,而非物质利益因其不好具体化、量化,而使人担心在司法实践中不好认定,对定罪量刑造成新的困扰。那么,这就势必要对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进一步完善。我们说受贿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而这种侵犯的危害程度不是单纯地以数额能衡量的。如现行的受贿罪的单一的数额标准,笔者认为是既不科学也不合理的,也只适合于以财物为贿赂形式的贿赂犯罪。如将非物质利益纳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一部分药事管理相关知识 第一章医药卫生体制改与药品安全规划 第一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2009年4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发布,标志着中国医药卫生体制进入深化改革阶段,新一轮医改正式启动。 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1.基本原则 ①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 ②坚持立足国情,建立中国特色医药卫生体制; ③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 ④坚持统筹兼顾,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结合起来。 2.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 到2011年,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得到普及,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取得突破,明显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有效减轻居民就医费用负担,切实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建立。普遍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比较规范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比较科学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人民群众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主要内容 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主要由医药卫生四大体系、八项支撑组成,四大体系是指建设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构建我国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八项支撑就是完善医药卫生管理、运行、投入、价格、监管、科技与人才体制机制、信息、法制的建设,保障四大体系有效规范运转。 1.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和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完善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体系的公共卫生服务功能,建立分工明确、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互动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促进城乡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2.医疗服务体系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大力发展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各类医院的功能和职责,建立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充分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的作用,建立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制度。 3.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做好各项制度之间的衔接,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4.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范药品生产流通。加快建立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

公司企业防止商业贿赂管理制度详细模板

1.目的 为了防止商业活动中的贿赂行为,阻止利益输出,维护相关举报人员的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适用于XXXX的一切商业活动或对外接触的活动,包括与政府部门接触,与客户业务代表洽谈订单,供应商来料验货,产品检测,审核等活动。 3.术语: 商业贿赂: 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行贿: 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受贿: 指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这些利益并不能从正常地从合法途径得到。 利益冲突:

指个人或组织涉及不同方面相同的利益时,向自己或与自己相关人士作出偏袒或优待的不当行为。 4.职责 综合管理部主管:负责全公司防止商业贿赂工作的领导与协调,负责管理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接收实名或匿名举报,公布公司举报电话号码、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负责书面记录举报内容并及时向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对接受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对投诉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报告材料及时立卷归档; 质量部部长:负责公司来料检验,产品过程检验和审核中的防止贿赂职责. 物流部主管:负责公司采购及对外商业谈判及辅具验收过程中的防止贿赂职责 保证在商业谈判中签署《防止商业贿赂承诺书》 综合管理部会计:公司资金运用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5.内容: 5.1 关于贿赂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1997.10.01)第383条、第385条至第39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06.29 )第七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

治理商业贿赂心得(精选多篇)

治理商业贿赂心得(精选多篇) 第一篇:治理商业贿赂的心得体会治理商业贿赂的心得体会2020年4月随着市场竞争的日渐猛烈,商业贿赂逐渐 成为一部分人营利谋私的本领,其存在和蔓延不仅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碍了公平竞争,而且污染了社会情况,成为毒化社会民风的一大毒瘤。因此,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不仅是净化社会民风的迫切要求,而且是一项民心所向的紧张办法。治理贸易行贿专项工作,是今年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反腐倡廉的一项紧张使命。作为育人摇篮的教育战线,极易成为腐败思想苗头萌发的源头,我们深感负担的责任重大,为有效遏制商业行贿伸张的势头,我们必须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努力构筑防腐拒腐的头脑防地,全面推进教育的连续康健生长。否则,会滋生一系列的腐败举动和经济犯罪,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 一是扭曲了公平竞争的素质,剥削了人人平等享受教诲的权利,以致在现实生活中出现在招生录取工作中权权生意业务、权钱生意业务的貌寝征象。 二是破环了资源的公道分派。如以各种名义大量采购种种物资,未能较好地优化种种资源,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三是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影响师生的身心健康。如因受收回扣影响学 1校食堂的开餐质量,为不法经营者大开方便 之门,严重威胁师生的饮食宁静。 四是破坏教诲形象,危及教育的社会名誉体系。如由于思想认识上的毛病,少数领导和西席使用工作之便,收受贿赂,损公肥私,败坏社会风气,腐蚀了干部队伍,一方面破坏了教

诲的良好形象,另一方面贬低了教诲的社会代价。 五是污染了祖国下一代的发展情况。学校是培养人才的主阵地,商业行贿民风一旦形成,不但教育的诚信遭到蹂躏,而且对下一代造成不可消逝的头脑迫害,素质教育也无法得到真正的实行。因此,在教育系统广泛开展治理贸易行贿专项工作,已不再是简单的相应政策的要求,而是教诲素质的必要。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只有从教育的源头上杜绝商业行贿头脑的繁殖,才能从真正意义上防止商业贿赂民风的无休止伸张。那么,如何才能做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用胡锦涛总书记的话来说就是要“正确处理坚决惩治腐败和有效防备糜烂的干系,正确处理抓好重点工作和全面推行职能的干系,正确处理履行自身职责和发挥好其他部分作用的干系,既要坚决惩治腐败又要有用防备糜烂,既要坚决纠正不正之风又要器重办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联合本体系的现实,我认为主要从思想教育和健全制度两方面动手,做到惩治与防备相结合,监视和办理相结合,边治理边整顿,竭尽全力维护教诲的良好形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诲。一、大力开展教职工政治头脑、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及勤政廉政教诲工作,不断提高教职工的综合素质和反腐倡廉意识。 一是继续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诲运动,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学习读本》,树立廉洁典范。继续坚持“师德教育月”活动的做法,广泛开展理想、信念、宗旨和职业道德教诲,增强自觉抵御腐朽思想的腐蚀。 二是要开展党纪、政纪、法律法例教诲学习运动,抓好形势和政策教诲,增强干部队伍反腐必胜的信心。二、加强管理,坚持教诲监视并重目标。为了把腐败的苗头抹杀在抽芽状态,要本着“管好职工、爱护职工、预防为主、加大治理”的原则,

药械商业贿赂防范试题

医疗机构药械商业贿赂防范测试题 单位:姓名: 一、单选题(共20道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关于商业贿赂概念的理解错误的是——。 A.商业贿赂一般都发生在商品销售或者购买过程中。 B,只有参与商品销售或者购买的个人可能成为商业贿赂的当事人。 C.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以报销各种费用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利益,属于商业贿赂。 D.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也属于商业贿赂。 2.关于药械商业贿赂特点的理解,错误的是——。 A.药械商业贿赂之所以比较严重,与药械行业的无序竞争有着直接关系。 B.药械商业贿赂中的行贿者往往具有排挤竞争对手,赢得成交机会的动机。 C.药械商业贿赂的行贿者与受贿者都往往会伪造发票或财务账册的。 D.药械商业贿赂行为的违法性就体现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3.世界各国的立法都重拳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并将其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最主要的原因是——。 A.商业贿赂行为从根本上扭曲了竞争的本质,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发挥正常作用,阻碍了市场机制的运行,从而破坏了市场的交易秩序。 B.大量的商业贿赂行为使国家的税利大量流失。 C.商业贿赂行为为假冒伪劣产品大开方便之门,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D.商业贿赂行为已经成为孳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 4.与其它行业商业贿赂不同,药械商业贿赂对医疗卫生行业最大的危害当属——。

A.大量的药械商业贿赂行为使国家的税利大量流失。 B.给假冒伪劣药品大开方便之门,损害了患者合法权益。 C.使得医患和谐关系的法律基础——信任被损害,促成了医患关系的日趋恶化。 D.使得部分医院领导干部触犯刑法,构成刑事犯罪。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如果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不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A.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 B.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C.5千元以上20万元以下 D.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6.关于药械商业贿赂法律责任的表述,错误的是——。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能作出一定数额的罚款。 B.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C.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D.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执业医师的执业证书。 7-根据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的修改内容,商业受贿罪的主体不包括——。 A.公立医院医生(收受处方回扣 B.公立医院院长(行使职权收受贿赂 C.私立医院医生(收受处方回扣 D.私立医院院长(行使职权收受贿赂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3条的规定,商业受贿罪的追诉标准为人民币——元。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方案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方案 山东省青州至临沭高速公路第二十一项目部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方案 山东省青州至临沭高速公路第二十一项目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 山东省青州至临沭高速公路第二十一项目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促进交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省交通厅、省市项目办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要求,结合我标段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方案 一、工作重点治理商业贿赂重点围绕建设工程分包、工程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以及质量监督等环节,果断纠正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不正当交易行为。着力解决项目治理过程中的不正当经营行为、严重违反建设项目治理法规等问题。 二、加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组织领导 1、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总工为副组长,各部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2、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项目部综合办公室,主要工作是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3、项目部通过加强学习、加强领导、加强措施、加强管理来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成果。 二、检查监督自查自纠工作以在项目部建设为切入点,组织开展对参与施工过程的各施工队、各部室进行自查自纠。 1、教育动员。认真组织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标投标法》等,重点学习《关于在青临高速公路项目中开展“工程优质、干部优秀”活动的实施意见》、《关于在青临高速公路建设中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采取集中学习、平时自学、集中讨论、组织专题讲座、开展答题问卷活动等多种形式,注重实效,营造工作氛围。 2、自查自纠。摸清工程建设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 手段,把握所涉及的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 重点查找为获取不正当利润,以送红包、高消费招待、报销各种费用、送礼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行为以及欺诈协作队伍、拖欠民工工资行为。对材料采购等经济活动情况进行认真的总结和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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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商业贿赂立法缺陷与完善对策摘要商业贿赂作为一种严重的腐败犯罪,它打击跨国投资积极性、破坏市场稳定、降低经济增长率、扭曲人的道德价值观。面对商业贿赂给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的严峻挑战,我国既无专门的《商业贿赂法》,又轻民事制裁。对此,我国应反思本国商业贿赂立法,并予以完善,从而有效治理商业贿赂行为。 关键词商业贿赂立法缺陷完善对策 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党的十八大再次把反腐败提到重要位置。商业贿赂作为一种严重的腐败犯罪,既打击跨国投资积极性、破坏市场的稳定、降低经济增长率,又扭曲人的道德价值观。面对商业贿赂给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的严峻挑战,我国不断加大重视程度。20XX年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强调:“要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20XX 年两会上民革中央《关于尽快制定“反商业贿赂法”的建议》,指出了商业贿赂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运行带来的诸多负面影响,呼吁该法尽快出台,并要求在该法未出台之前,要加强相关法律执行力度。同时,我国还从经济、刑事、行政法中予以立法,这对于打击商业贿赂犯罪起到了较好的效果,但仍有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中国商业贿赂的立法现状及分析 我国没有一部专门的《商业贿赂法》,其对商业贿赂的规定散见

于各种反腐败、反贿赂的法律法规中,主要包括经济立法、刑事立法与行政立法三方面: (一)经济立法方面 199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第22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第一次在立法上提出商业贿赂问题,该法虽对商业贿赂基本内涵及处罚作了规定,但还是没有正式提出商业贿赂的概念,不过也说明我国对商业贿赂已经有了初步认识。 (二)刑事立法方面 1997年《刑法》对商业贿赂犯罪做了比较系统的规定,主要分布在各种贿赂犯罪之中。经过《刑法修正案》(六)和(七)的修改,犯罪主体扩大至“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增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公司防止不正当交易及商业贿赂内部控制制度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防止不正当交易及商业贿赂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公司的稳健长远发展,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防止不正当交易及商业贿赂的各种通知精神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全体员工在基金管理及公司运作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遵纪守法,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勤勉尽责,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不正当交易,是指公司及员工在基金管理及公司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损害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贿赂,是指公司及员工在基金管理及公司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采用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利益,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交易条件,或者在帐外暗中接受对方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交易机会或有利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对基金销售中不正当交易及商业贿赂的控制措施 第五条公司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有关公告中规定向投资人收取销售费用、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的标准,公司及代销机构按照这些规定向投资人收取的相应的费用,并如实核算、记账。 第六条未经招募说明书载明或者公告,公司及代销机构不得对不同投资人适用不同费率。公司应当对代销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司应当就其所管理的每只基金与符合代销条件的代销机构签订代销协议,在代销协议中约定向代销机构支付的报酬及佣金等。支付给代销机

防止商业贿赂程序

防止商业贿赂程序 1 目的 为保证我实验室出具的公正、客观的检测(验),抵制任何内部和外部的可能影响到检测(验)工作的商务、财务和其它方面的压力、影响、利益诱惑等,防止商业贿赂,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实验室检测(验)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 3 职责 3.1 质量负责人负责制定实验室防止商业贿赂的有关制度。 3.2 办公室负责防止商业贿赂的有关制度的实施。 3.3 最高管理者负责组织防止商业贿赂、廉洁从医的学习和培训。实验室检测(验)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培训学习。 3.4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相关部门防止商业贿赂的监督和实施。 3.5 质控办负责防止商业贿赂的监督管理。 4 工作程序 4.1 防止商业贿赂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4.1.1 质量负责人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制定实验室防止商业贿赂的管理和考核制度,经最高管理者审核批准后成文。各部门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 4.1.2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验室制度规定监督部门人员的防止商业贿赂动态管理,质控办负责对各部门防止商业贿赂进行综合监督,每年

不少于2次。 4.1.3 出现商业贿赂事件时,责任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向办公室上报,经最高管理者审批后,由办公室负责考核和处理,质量负责人负责及时的通报和培训教育。 4.1.4 最高管理者负责组织所有工作人员进行防止商业贿赂的学习和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 4.2实验室工作过程防止商业贿赂的的措施 4.2.1实验室检测(验)工作应从接受委托、合同评审、样品采样或交接、样品流转、实验室检验、数据处理、报告完成、报告管理等方面完善程序,规范流程,堵塞商业贿赂的漏洞。 4.2.2实验室检测(验)所有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实验室的要求进行防止商业贿赂的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法制观念和质量意识,牢固树立确保检测(验)工作的第三方立场,确保检测(验)过程和数据的公正性、合法性和客观性,树立思想道德防线,自觉抵制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 4.2.3 对于实验室检测(验)工作中可以直接对外接触或较易对外接触的岗位,如合同签订和评审人员、现场检测人员、样品管理员等,实施由相关部门负责人防止商业贿赂负责制,质控办和办公室负责监督实施过程。发现一起问题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4.2.4 在对客户接触和服务的整个过程中,严格做到不收受红包、礼品、有价证券等,不接受影响实验室公正性和客观性的任何形式的宴请、娱乐活动等。

试析贿赂罪的立法完善

试析贿赂罪的立法完善 [摘要]在市场经济社会,商业贿赂犯罪堪称一颗毒瘤,在商业繁荣的背后,这一充满竞争、利益、诱惑的领域,在社会多种因素的交互感染下,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而介绍贿赂的行为在其中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文章简析贿赂罪的立法完善,以期对相关领域有所裨益。 [关键词]贿赂罪;立法;完善 受贿是一种犯罪,行贿也是一种犯罪,而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往往是陌生人,是谁促成了这笔交易的达成?社会上甚至有人将介绍贿赂作为其谋生的手段,成为一种行业,他们被称为“贿赂托儿”,他们利用自己手中的“资源”,穿梭于受贿人和行贿人之间,在满足自己私欲的同时,也架起了一座座“腐败桥”。由于介绍贿赂行为的参与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直接接触,由此降低了被查出的风险,而就现行法律定而言,立法机关对于这一发展趋势估计不足,没有针对商业贿赂中的介绍贿赂行为制定专门的立法,而现有法律关于介绍贿赂犯罪又存在规制对象过窄,法定刑过轻的缺陷,从而使得对商业贿赂中的介绍贿赂行为的处理陷入了法律适用上的困境,以上种种的表现,表明我国刑法中关于商业贿赂领域中介绍贿赂行为的立法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商业贿赂中介绍贿赂行为的界定 (一)商业贿赂犯罪的界定 商业贿赂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类罪,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独立的犯罪类型,而关于对商业贿赂的的界定,理论界也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笔者认为,所谓的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发生在商业活动领域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而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总称,由于此类犯罪发生在商业活动领域,因而统称为商业贿赂现象。 商业贿赂犯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主体利用公共权利或者和社会地位权利的便利条件实施犯罪活动。换言之,凡是发生在商业领域中的经营者为了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违反国家规定,要求、收受、约定或者给予对方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以及在双方之间介绍贿赂的都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二)介绍贿赂行为的界定 根据上文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界定,由此笔者认为商业贿赂中的介绍贿赂是指在商业领域中,为谋取利益在经营者、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之间介绍贿赂的行为,这种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从事该行为的人一般都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或人脉关系,与商业交易领域中的各类主体有较为密切的联系,能够对相关主体从事相关商业行为产生影响。行为人从事此类行为时其主观目的一般都是为了获得相应的利益,即通过促成商业行

关于对防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织金县山水机动车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防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确保检测质量及各方权益,建立良好的试验检测环境,维护本检测站“公正性申明”,严格执行本检测站“质量方针”,圆满完成本检测站“质量目标”,信守本检测站对全体客户的“服务承诺”,结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本站体系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定义 商业贿赂,是指本检测站人员为谋取私利而与客户发生的,在经济、财物或者其他活动之间进行的,非正常的幕后交易行为。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与本站相关的一切交易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在经济、实物、宴请等方面的一切非正常的幕后交易行为,包括检测活动、仪器设备与标准物质购置等的各个环节。凡是对谋取私利而发生的,无论是主动索取还是被动接受的幕后交易行为都属于本检测站所规定的“商业贿赂”行为。 三、表现形式 1.在检测活动进行前后,为谋私利而采用暗示、威胁等手段,对客户进行索取、诈骗钱物的; 2.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公正性要求执行检测活动,以诈取钱物的; 3.在与客户的购销活动过程中,获取回扣的; 四、处理办法 凡经查证构成商业贿赂行为的本站检测人员,必须及时退回所接受的贿赂财物至本站会计处,会计人员在收到退回的贿赂财物后应及时将其纳入本检测站帐户,并注意保守有关秘密以免产生不良影响。站长在确认会计人员已将贿赂财物入帐的凭证后应评价其是否对相应客户产生了不良影响,并对客户进行必要的暗示说明,或者在客户未付款中扣除收到的贿赂财物。 如因此而产生工程质量事故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裁定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五、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织金山水机动车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县支行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自查报告及初步整改措施

中国ⅩⅩ银行XX县支行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自查 报告及初步整改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省市行有关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要求,结合XX农行的实际,XX农行审时度势,迅速在全行开展案件专项治理活动。现就活动开展以来情况自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正当交易行为增多,一些不法经营者与银行内部人员内外勾结,行贿受贿,有的甚至演变为商业贿赂案件,危害甚大,影响极坏,如不及时遏制,不依法查处,任其发展下去将会直接影响金融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败坏银行业金融机构形象和声誉。为此,我行干部职工清醒地认识到,治理商业贿赂是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广大员工切身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合规文化建设、加强员工队伍建设的固本工程,对于树立ⅩⅩ银行良好的社会形象,推进ⅩⅩ银行的改革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全行员工能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有效地开展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二、加强学习,充分领悟工作要求 1

首先是召开动员会,组织人员重点学习“三项内容”,提高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认识。“三项内容”:一是认真学习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批示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领会治理商业贿赂的重大意义。二是认真学习《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领会国家防治商业贿赂,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经济秩序的法治精神。三是认真学习《XX县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和银行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负责同志、农总行同志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电话电话会议上的动员讲话,以及郭浩达同志在全省农行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动员会上的讲话,认真把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政策原则,明确步骤和方法。要通过学习,提高全体员工对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认识,即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推动ⅩⅩ银行合规文化建设的基础工程,是建设一支过硬的员工队伍的固本工程,是适应ⅩⅩ银行进一步改革发展,树立ⅩⅩ银行良好形象的关键工程。 三、明确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确定的坚持标本兼治、实行综合治理,统筹谋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严格把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的指导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方针、政策为指导,按照总、分行的统一部署,结合我行实际,与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相衔接,统一部署、分类指导,突出重 2

2020年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总结文档2篇

2020年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总结文档2篇 Summary document of anti bribery work in 2020

2020年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总结文档2篇 小泰温馨提示:工作总结是将一个时间段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 总检查、总评价、总分析,并分析不足。通过总结,可以把零散的、 肤浅的感性认识上升为系统、深刻的理性认识,从而得出科学的结论,以便改正缺点,吸取经验教训,指引下一步工作顺利展开。本文档根 据工作总结的书写内容要求,带有自我性、回顾性、客观性和经验性 的特点全面复盘,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 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 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2020年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总结文档 2、篇章2: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第一阶段工作总结文 档 篇章1:2020年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总结文档 今年以来,按照上级机关的部署,我*深入今年以来,按 照上级机关的部署,我*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并准备 从六个方面着手,确保这项工作扎实有效地推进。 一是加强领导,抓好组织协调。我*成立治理商业贿赂工 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二是开展宣传,提高思想意识。结合学习党章、社会主 义荣辱观教育,组织机关干部学习治理商业贿赂方面有关文件材料,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纠正错误观念,形成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原创文秘网站:文秘知音对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法律法规、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增强其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三是强化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把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 项工作作为今年反腐倡廉的重点,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四是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着力解决公共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五是注意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把工程建设、土地出让、 医药购销、政府采购和涉及国家公务员的商业贿赂案件作为重点,坚决查处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的问题。到目前为止,我*未发 现这方面的违纪违法问题。

各国贿赂犯罪立法分类比较研究

各国贿赂犯罪立法分类比较研究 余高能 【内容提要】贿赂犯罪是一类较为常见的犯罪,其类型及结构颇为复杂。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世界各主要国家的贿赂犯罪立法分类加以系统的梳理和研究,着重通过对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行贿与受贿、背职贿赂与履职贿赂、事前贿赂与事后贿赂、介绍贿赂与影响力交易、自然人贿赂与法人贿赂以及国内贿赂与海外贿赂的集中介绍,全方位认识贿赂犯罪,总结各国贿赂犯罪刑事立法所共同关注的一些关键问题及其发展趋势,寻求贿赂犯罪分类中的共同规律,转换思维方式和法律理念,探索先进的立法技术,进而从多种不同的角度审视我国的贿赂犯罪立法,指出其诸多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贿赂犯罪犯罪分类刑事立法比较刑法立法评价 贿赂犯罪是对一类犯罪的统称,其类型及结构颇为复杂。这主要体现在其犯罪主体的多元化和复杂性、犯罪行为的对向性和互动性、行为方式的灵活性和犯罪地域的广阔性等方面。随着贿赂犯罪发生领域的扩展及其表现形式的复杂化,立法者不断扩大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及空间范围,放宽其构成要件,最终导致贿赂犯罪立法越来越繁琐,而其内部结构

则是一团乱麻:不一致、不完整、缺乏逻辑性、不合理、效率低下。显而易见,“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立法策略,绝不是一个理性的、有预见性的立法者所应该采用的。对于贿赂犯罪立法格局的全面审视,如今已经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重大课题。 众所周知,分类是对事物进行分析和识别的一种基本方法,它对于我们理解和区分刑法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尤为关键。鉴于贿赂犯罪的复杂性,对其立法分类加以系统的研究和梳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同时,“任何一种科学都不能仅仅依靠在本国国境之内产生的认识。”[1](p21)在研究贿赂犯罪的立法分类时,本文将视野扩展到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刑事立法中。由于社会制度和法律传统的不同,各国关于贿赂犯罪的立法存在较大差异。然而,基于贿赂犯罪自身所固有的某些特点,不同国家的立法中又呈现出若干相似与相通之处。通过立法比较,可以掌握各国贿赂犯罪刑事立法所共同关注的关键问题及其共同的发展趋势,寻求贿赂犯罪分类中的某些共同规律,了解新的法律理念和新的视角,发现先进的立法技术,进而从不同的角度审视和反观我国的立法,以便取长补短,相互借鉴。 与抽象的法理比较不同,立法比较是一项更为细致而艰巨的任务,它不是对法律的一般理念和宏观制度方面的概括与总结,而是通过对各国各部门的实定法深入细致地了解和

防止商业贿赂管理规定

文件名称:防止商业贿赂管理规定文件编号: 版本/修改: 生效日期: 制定: 适用范围:

1目的: 为了防止商业活动中的贿赂行为,阻止利益输出,维护相关举报人员的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适用于XXXX的一切商业活动或对外接触的活动。包括与政府部门接触,与客户业务代表洽谈订单,供应商来料验货,产品检测,审核等活动。 3术语: ●商业贿赂: 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 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行贿: 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 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受贿: 指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这些利 益并不能从正常地从合法途径得到。 ●利益冲突: 指个人或组织涉及不同方面相同的利益时,向自己或与自己相关人士作出偏袒或优待的不当行为。 4职责: 综合管理部主管 ●负责全公司防止商业贿赂工作的领导与协调 ●负责管理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接收实名或匿名举报,公布公司举报电话号码、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 ●负责书面记录举报内容并及时向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 ●对接受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 ●对投诉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报告材料及时立卷归档; 质量部部长 ●负责公司来料检验,产品过程检验和审核中的防止贿赂职责 物流部主管 ●负责公司采购及对外商业谈判及辅具验收过程中的防止贿赂职责 ●保证在商业谈判中签署《防止商业贿赂承诺书》

外贸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计划及工作措施doc

外贸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计划及工作措 施 外贸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计划及工作措施 根据厅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外贸处围绕我厅查找商业贿赂的9个重点问题,结合处室工作实际,进行了认真分析和讨论,决定从广交会摊位安排、进出口许可证发放审批管理、供港鲜货商品分配等三个方面入手,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和办事程序,把反商业贿赂工作与反腐败工作紧密结合,具体落实到每一项工作和每一道工作环节中,严格贯彻和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把反对商业贿赂工作不断引向深入,取得实效。 外贸处处长全面负责处内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是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制定处内各项工作制度,并组织贯彻落实、检查、督促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发现、反映和处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具体的工作措施如下: 治理“广交会摊位分配”中商业贿赂的措施 根据商务部及省厅的有关规定,正式制定了《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湖北交易团分配性展位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实施以来,得到了广大参展企业的好评。为了进一步规范广

交会摊位分配,治理摊位分配中可能出现的商业贿赂问题,特制定以下措施: 1、广交会展位的分配管理严格按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审查参展企业资格条件,按照量化评分的原则打分依次分配展位,不采取招标方式安排展位。 2、展位分配方案及时在我厅网站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设立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事件。对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我厅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或单位。 4、负责人:葛翔;经办人:徐博源 进出口许可证发放制度 1、发证人员签发各类进出口许可证,应严格按照《进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要求办理,认真审查进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和各种附加材料,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必须及时受理,不得无故拒绝企业申请;对缺少材料的企业申请,必须一次性告知企业,严禁工作人员刁难办证企业。 2、办理各类进出口许可证,实行工作日制度。无特殊原因,一般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地市企业和网上申领企业实行随来随办,减少企业办证时间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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