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环境下的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制度研究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3篇)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网络管理, 明确岗位职责, 规范操作流程, 维护网络正常运行, 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现根据《____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 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 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信息中心的职责为专门负责本公司范围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章网络管理第四条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 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公司安全、泄露公司____等活动, 不得制作、浏览、复制、传播反动及____秽信息, 不得在网络上发布公司相关的非法和虚假消息, 不得在网上泄露公司的任何隐私。
严禁通过网络进行任何黑客活动和性质类似的破坏活动, 严格控制和防范计算机病毒的侵入。
第五条各工作计算机未进行安全配置、未装防火墙或杀毒软件的, 不得入网。
各计算机终端用户应定期对计算机系统、杀毒软件等进行升级和更新, 并定期进行病毒清查, 不要下载和使用未经测试和来历不明的软件、不要打开来历不明的____、以及不要随意使用带毒u盘等介质。
第六条禁止未授权用户接入公司计算机网络及访问网络中的资源, 禁止未授权用户使用bt、电驴等占用大量带宽的下载工具。
第七条任何员工不得制造或者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 不得利用非法手段复制、截收、篡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
第八条公司员工禁止利用扫描、监听、伪装等工具对网络和服务器进行恶意攻击, 禁止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和服务器系统, 禁止利用计算机和网络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的行为。
第九条计算机各终端用户应保管好自己的用户帐号和____。
严禁随意向他人泄露、借用自己的帐号和____;严禁不以真实身份登录系统。
计算机使用者更应定期更改____、使用复杂____。
第十条ip地址为计算机网络的重要资源, 计算机各终端用户应在信息中心的规划下使用这些资源, 不得擅自更改。
法学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题库

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一、法理学1。
全球化与中国法律变革2。
法学的基本范畴研究3.论法律信仰的培养4.论西方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统一法学派等)5.论立法监督体制的完善6.论我国法律平等的理论与实践7.论我国法律监督8.论我国的司法原则9.论法学研究方法的革新10.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良性互动11.论文化传统对当代中国立法的影响12.论传统法律资源与法制现代化之关系13.论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法治社会中的作用14.法律程序的意义15.论法律移植16.权力与权利关系研究17.纠纷的解决原理18.司法中的正义问题19.法与利益20.论传媒与司法的关系21.论部门法(民法、刑法、经济法、国际贸易法等)的价值22.现代法的人文困境及其出路23.论法治的文化基础24.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25.论程序正义26.论法律解释27.文学作品的法理学28.论沉默权29.安乐死在我国的合法化30公民权利与迁徙自由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二、法律史学1。
论中国古代的恤刑观念对当代司法实践的影响2.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当代价值3。
传统情理法在当代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研究4。
论中国古代契约精神5。
传统调解制度的当代价值研究6.论复仇观念对中国当代刑法的影响7.从明清小说看中国传统诉讼观念8。
论情理法与冤案9。
论家法族规在中国古代社会存在的合理性10.民间习惯法在明清司法审判中的作用探析11。
典卖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存在的合理性研究12.传统诉讼文化在当代构建和谐司法环境中的作用研究13。
满族传统法文化探析14。
论中国古代的证据规则15.论中国传统“人治”思想的当代内涵16。
论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的“信”17。
论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当代内涵18.中国亲属制度传统与罗马法比较研究19。
论大陆法系与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20。
罗马法的传播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启示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三、宪法与行政法学(一)宪法学1.论我国宪法性法律2.论宪法的制裁性3.论法治原则的实现途径4.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宪法功能的再认识6.宪政的中国语境7.人权原则之当代演进8.宪法司法化研究9.宪法诉讼制度初探10.我国选举制度改革初探11.对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12.宪法基本权利的效力问题研究13.论大学生的宪法权利14.从网络暴力现象看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15.论新闻自由的权限16.安乐死与宪法权利研究17.论户籍改革制度与迁徙自由18.环境权入宪的理论探讨19.论基本权利的冲突与平衡20.财产的征收、征用与依法补偿21.宪政视野下的农村城市化问题22.乙肝患者生存权的宪法保护(疾病与平等:从乙肝歧视案谈起)23.论农民工的宪法权利保护24.论公民的住房权25.论人民代表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26.公务员制度的理论与实践27.论孙中山的宪政思想28.论美国式的违宪审查制度29.西方国家宪法保障制度比较研究30.弹劾制比较研究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三、宪法与行政法学(二)行政法学1。
浅析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制度完善

P-流水-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制度研究浅析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制度完善文/蓝希龙 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摘要:网络虚拟财产发展兴起,鉴于其巨大经济价值,业界与之产生的矛盾纠纷与日俱增,对于从法律上给予保护的愿望较为迫切。
我国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法律条文较为原则,未做深入阐述和解释,相关保护规则不完善,由此引起业界对网络虚拟财产在界定、属性、性质、侵权保护等方面的讨论。
本文旨在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保护方面的分析,提出相应的法律保护对策建议。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对策建议1. 网络虚拟财产概述1.1 网络虚拟财产概念目前,网络虚拟财产概念有广义说与狭义说之分。
广义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人们在网络空间所拥有的、具有支配地位的、具有经济财产价值的网络虚拟物,如电子邮箱、网络账号等。
狭义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单纯是指在网络游戏中产生的诸如游戏账号、游戏货币等具有交易价值、财产属性的财物[1]。
以上两种观点都有其合理性,但也有不足,如狭义说过于狭隘,仅限于网络游戏空间,而网络空间的范围并不局限于此,其外延范围还很广。
而广义说,虽说把握住了网络虚拟财产的网络性,但在内涵定义上还不够精准,没有对信息空间和虚拟网络本身是否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作出回应。
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依赖并基于网络空间产生的、具有传统财产特性的即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可由特定人即网络用户按照一定的规制进行使用收益的各种网络数字信息,包括各种网络账号、虚拟物以及由运营商提供的各类网络服务的电子账号。
1.2 网络虚拟财产特点1.2.1 虚拟性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财产相比,最大的不同就是所处空间不同、产生的媒介不同等。
网络虚拟财产是伴随网络技术发展而产生的虚拟物,带有与生俱来的虚拟性,只能在网络空间、特定群体中才能发挥出其应有价值,离开网络空间将失去价值。
1.2.2 价值性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用户付出一定的时间、精力或资金,才能在网络空间获得的相应虚拟物,能让网络用户在此过程中,在物质需求上获得满足,或者在精神心理上获得安慰,在一定程度上能满足人的一般需求,具备一定的使用价值。
国家和地方有关网络政策、法律和法规

附录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法规概述(一)第一节信息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概述一、信息网络安全立法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二、信息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作用三、信息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四、国外信息网络安全立法概况引言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正式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治国方略。
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方面,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推进国家信息网络安全,也要切实做到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这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国家信息网络安全领域的落实和体现。
10.1.1 信息网络安全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现代法学认为,是社会创造了法。
什么样的社会就有什么样的法律,法律的发展总是要受到科学技术发展的制约,原有的法律已经无法解决新出现的信息网络安全问题。
(一)网络虚拟社会既离不开现实社会又不同于现实社会,它有许多与现实社会相同的理念与规则,也有许多与现实社会不同的环境、观念、规则和习惯。
网络社会的法律规范,既要遵循现实社会的基本法律准则,又需要反映网络社会自身的特点。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是一种具有鲜明特点的新生事物,信息网络安全是迫切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信息网络是影响现代社会正常运行和发展的极其重要的基础设施(信息高速公路),不法分子对信息网络的攻击一旦得逞,可能导致成千上万台计算机瘫痪,大量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的工作不能正常进行,还可能破坏敏感信息、重要数据。
因此,必须通过专门立法,切实保障信息网络的安全,维护网络运行的正常秩序。
(三)原有的法律对信息这样一种无形资产缺乏保护,而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信息存储、处理和传播的方式更是与过去大相径庭,它们的一系列特点需要在立法中予以考虑,比如:1、海量的信息汇聚。
计算机信息系统是一个信息的海洋。
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信息的组织形式,如各种数据库和超文本信息,极易实现信息共享,查询速度极快,下载、修改和复制信息极其方便快速。
因此,信息网络很容易造成大量重要信息被窃取或破坏的巨大损失。
论数字化作品的知识产权问题的论文-新经济学论文

论数字化作品的知识产权问题的论文新经济学论文摘要:如今, 信息技术飞速发展 , 网络经济、数字地球、数字图书馆等新技术和新概念蜂拥而至。
当人类越来越多地受益于科学技术带来的便利的同时, 诸如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安全等重要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数字图书馆建设不可避免地遇到版权保护以及信息真实性问题, 本文主要就数字化作品中所涉及的有关知识产权问题, 包括版权问题、版本问题以及技术保护与信息安全等进行讨论。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版权保护资源建设电子出版物和internet 上的版权、著作权问题现在是作者、出版商、图书馆等各方面普遍关注的问题, 而未来中国数字图书馆的收藏又有很多是比较珍贵的历史、文化收藏,因此怎样处理版权、版本问题等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国内一方面存在有人忽视版权法而盲目地将文献数字化的作法, 另一方面也存在对版权的处理法不健全的现象, 致使数字图书馆建设中遇到各种难以解决的问题。
中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 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 但限于为馆藏需要的复制, 数量受到严格限制, 并且只允许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法定许可的情况也不包括图书馆, 所以, 图书馆要将作品数字化, 已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
美国版权法对图书馆复制的免责规定是“复制、发行不能有任何直接和间接商业利益; 图书馆藏书必须向公众或不仅向与该馆有关系的人员而且向在某一专业领域从事研究的其他人开放; 作品的复制发行必须有版权标记”。
在1995年美国的n ii 白皮书中也指出:图书馆复制发行版权作品而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包括: 存档复制、替换复制、文章摘录和用于学术目的的绝版复制、馆际互借。
德国著作权法允许为了个人学术、记录等目的自己复制作品或让他人复制, 但对图书馆使用自备的复印机复印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时, 著作权人有向图书馆获取报酬的权利。
日本著作权法第31 条对图书馆的复制也规定了相当严格的条件。
论数字法学的概念与研究定位

论数字法学的概念与研究定位一、数字法学的概述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字化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主要趋势。
在这个过程中,数字法学作为一种新兴的学科领域,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数字法学是研究数字化技术在法律领域的应用、影响和规范的一门学科,它涉及到计算机科学、信息安全、网络法等多个学科。
数字法学旨在探讨数字化技术如何影响法律制度的构建、实施和维护,以及如何应对数字化带来的法律挑战。
数字经济的法律问题: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数据成为新的生产要素,数据权、数据隐私和数据安全等问题日益突出。
数字法学需要研究如何在保障数据权益的同时,实现数据的有效利用和合理保护。
网络空间的法律问题:网络空间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工作和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
数字法学需要关注网络空间的安全、秩序和公平,研究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以及如何维护网络空间的国家主权和社会公共利益。
人工智能与法律的关系: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给法律领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革。
数字法学需要研究人工智能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如智能合同、智能审判等,以及如何确保人工智能技术的合法、合规和可持续发展。
区块链技术与法律问题: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账本技术,对传统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数字法学需要关注区块链技术在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应用,以及如何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适应区块链技术的发展。
数字法学作为一门跨学科的研究领域,旨在为数字化时代的法律问题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随着数字化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发展,数字法学将继续拓展其研究领域,为构建更加公正、公平和可持续的法治社会做出贡献。
A. 数字法学的定义和概念研究范围:数字法学主要关注数字技术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领域的法律问题。
研究方法:数字法学采用跨学科的研究方法,结合法学、计算机科学、信息科学等多学科的知识,对数字技术在法律领域的应用进行深入研究。
研究目的:数字法学旨在揭示数字技术对法律体系的影响,为立法、执法和司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以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档案信息安全管理制度(5篇)

档案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为确保在信息化建设中的档案信息安全,经局领导班子研究,特制订如下档案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一、遵守保密规定,严格控制不应公开的档案信息。
二、保存档案数据信息的计算机不得与公共信息网络联接,确需联接时,必须通过安全保密审查。
三、加强对档案信息网络传输的管理,确保网络和使用过程的信息安全。
四、确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系统的管理工作,并设置计算机操作系统用户口令。
五、计算机系统必须安装防病毒卡或反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版本,做好防病毒工作。
六、保存档案数据的计算机外送修理时,应将有关数据的内容清空、删除或将硬盘摘除,并做好计算机修理情况登记。
七、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档案数据库和档案数据安全。
所有数据至少复制两套,并异地保存。
八、信息载体(如硬盘等)损坏,必须拆除后放入待鉴定室专门保存。
九、磁性载体每满____年、光盘每满____年应进行一次抽样机读检验,抽样率不低于____%,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恢复措施。
十、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文本和图形形式的电子文件,必须同时制成纸质文件或缩微品等拷贝件一并归档保存。
十一、应加强对归档电子文件鉴定销毁的管理。
对于属于保密范围的归档电子文件,连同存储载体一起销毁,并在网络上彻底删除;对于不属于保密范围的归档电子文件进行逻辑删除。
十二、以上各条请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互相监督,共同遵守。
对违反本制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档案信息安全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完整、准确和有效使用,保护归档人员的隐私权和知识产权,采取措施防范和减少系统破坏、滥用、非法访问和泄密事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的所有档案相关工作人员和外部合作方,包括但不限于档案管理人员、信息技术人员、安全保密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维护档案信息的安全与保密,确保档案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合法合规管理档案信息。
第四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档案信息的收集、存储、传输和销毁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措施。
【毕业论文选题】个人信息保护的毕业论文题目

个人信息保护的毕业论文题目时间把我们带入了信息时代,而我们的个人信息也被越来越广泛的传播在各种渠道当中,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问题是近半个世纪以来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凸显的问题。
由于社会观念、信息产业、科学技术以及立法规划等方面的原因,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下面学术堂为研究这方面的学生们准备了200个个人信息保护的毕业论文题目,欢迎各位借鉴。
个人信息保护的毕业论文题目一: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相关问题研究2、大数据时代图书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研究13、欧盟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被遗忘权的研究4、论政府对个人信息的利用与保护5、论我国快递服务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6、宪法视角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7、论行政权对公民私域的介入8、物联网环境下个人数据信息保护研究9、快递服务合同中收件人权益保护研究10、电话营销中的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研究1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法完善研究1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认定研究13、在线隐私政策对消费者提供个人信息意愿的影响机制研究14、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完善问题研究15、移动智能终端用户个人信息泄露原因及防护对策研究16、论消费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17、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18、个人信息权侵权责任研究219、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研究20、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21、电子数据取证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问题研究22、互联网背景下的个人信息权利23、互联网征信法律问题研究24、网络购物中消费者隐私权法律保护25、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研究26、患者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研究27、民法视角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28、论我国第三方网上支付之消费者权益保护29、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法律问题研究30、数字内容在线交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31、互联网征信中金融隐私权的保护32、我国个人征信体系中信用权保护的研究33、大数据时代我国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研究34、云计算背景下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335、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36、获取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问题研究37、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探析38、非法获取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问题研究39、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应然路径40、论P2P网贷个人信用征信相关法律问题个人信息保护的毕业论文题目二:41、车联网轨迹数据隐私保护问题研究42、澳门个人资料保护法制研究43、论第三方支付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44、大数据时代网络隐私问题研究:从权利保护到个人选择45、论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46、手机号码相关法律问题研究47、个人信息法律保护问题研究48、我国银行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449、大数据环境下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50、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研究51、传统犯罪网络异化问题研究52、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53、我国公民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的制度研究54、基于智能手表的手机信息保护技术研究55、基于社交网络的隐私保护技术研究与应用56、在线购物过程中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及其感知研究57、论电信用户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58、我国高校学生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研究59、网络安全执法面临的挑战及对策60、网络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模式61、被遗忘权研究62、第三方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63、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问题研究64、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研究565、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研究66、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合理利用问题研究67、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68、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69、保险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70、我国银行用户个人信息私法制度保护研究71、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7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认定73、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74、互联网金融风险法律规制研究75、现行公司资本制度下债权人法律保护研究76、个人信息保护视野下的法院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研究77、证券间接持有国际法规制研究及我国之借鉴78、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79、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相关问题研究80、关联规则挖掘中的MapReduce并行架构与隐私保护研究6个人信息保护的毕业论文题目三:81、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研究82、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的个人信息保护83、公益众筹的法律基础与机制构建84、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研究85、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几点思考86、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研究87、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立法研究88、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89、信用卡持卡人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90、论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91、我国快递服务合同收件人权益保护问题研究92、个人信息权的私法保护研究93、论隐私权的民法保护794、国外被遗忘权立法进程分析与评价95、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中的个人信息保护96、“人肉搜索”视角下的网络隐私权法律规制研究97、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研究98、我国个人信息权法律制度研究99、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100、个人信息权利化及私法保护研究101、论网络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102、预付式消费中的消费者权利保护研究103、被遗忘权民法保护研究104、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对象的认定105、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问题研究106、直邮与个人信息保护关系研究107、电信诈骗的法律分析与惩治对策108、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疑难问题研究109、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8110、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111、网络征信中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研究112、纳税人涉税信息保护问题研究113、快递服务合同中收件人权利法律保护研究114、电子商务环境下个人用户信息安全与保护研究115、大数据环境下的个人信息安全策略研究116、面向智慧城市的个人信息安全研究117、敏感关联规则动态隐藏的位置隐私保护118、基于差分隐私的社交网络隐私保护方法研究119、从隐私看大数据环境下个人空间与公共空间关系之变120、车载自组织网络中的隐私保护认证方法研究个人信息保护的毕业论文题目四:121、论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122、云时代下的个人信息权保护研究9123、Cookie技术隐私保护问题研究124、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制度研究125、论电子商务中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126、论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完善127、论我国个人信息权的独立保护128、行政法视角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129、中国-东盟跨境电子商务中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研究130、论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131、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研究132、论我国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133、论大数据环境下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134、论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隐私保护135、网络隐私权保护研究136、论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安全的民法保护137、消费者在线权益私法保护问题研究138、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10139、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预付卡法律规制研究140、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141、自媒体环境下隐私权的保护142、网络安全背景下“人肉搜索”刑法立法问题研究14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适用研究144、完善我国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145、试论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146、我国P2P网络借贷风险及法律监管研究147、基于数据发布用途的社会网络隐私保护研究148、个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149、医疗信息的隐私保护研究150、论个人医疗信息的法律保护151、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研究152、“被遗忘权”研究153、论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权的保护154、第三方移动支付的风险类型与风险防范分析11155、企业员工个人信息保护评价指标体系研究156、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民事制度研究157、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问题研究158、公共服务外包过程中个人信息保护的风险管理研究159、个人信息网络侵权问题研究160、中国社交网络隐私担心和社交利益间先行要素及影响结果的研究个人信息保护的毕业论文题目五:161、档案开放利用中的隐私保护问题研究162、中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比较研究163、我国未成年犯的隐私权保障164、云计算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研究165、互联网背景下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166、我国个人信息行政侵权救济制度研究167、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168、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研究12169、论网上银行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170、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若干问题研究17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相关问题研究17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研究17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司法适用研究174、我国快递行业的个人信息保护策略研究175、社交网站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与对策研究176、网购中个人信息泄露防范及保护研究177、论公民“被遗忘权”的法律保护178、个人信息权的研究179、大数据背景下B2C电子商务中个人信息保护与运用研究180、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研究181、个人信息网络侵权问题研究182、新闻传播中公民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183、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184、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案研究13185、论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186、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司法适用187、股骨近端形态学参数与股骨近端骨折风险的相关性及影响因素分析188、个人信息权侵权责任研究189、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资料安全的立法规制190、大数据背景下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工作的再审视191、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192、个人信息民事立法研究193、互联网中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制度研究194、指纹强制采集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冲突195、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196、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197、论隐私权的保护198、论大数据时代“被遗忘权”的法律保护199、新闻报道中官员的个人信息公开与隐私权保护200、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范式之研究1415。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文化论坛信息网络环境下的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制度研究张晓琳 广东商学院图书馆 广东 佛山 528000[中图分类号]:G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1)-12-0221-021.数据库法律保护的必要性首先,数据库有巨大的经济价值。
其二、数据库的开发、制作和维护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可是,高价值、大投资的数据库,却容易被人随意加以复制、利用。
其次,数据库有重要作用。
数据库产业的发展,将推动信息服务业的迅猛发展,从而带动整个国家的进步。
这是因为“社会运用信息搜索的结果来扩大世界知识基地”,从而运用这些汇集的知识来创造新的财富和提高公众的福利。
第三、随着近年来,数据收集、运用、传播的数字化,使得自然世界的各个领域、人类活动的各个方面,甚至于各种生活方式的信息都可以在电子数据库中采集。
关于数据库对经济生活的影响和在经济的各领域中,几乎找不到有哪一个方面没有参与对数据库的建设和利用。
而且,许多经济领域(如:银行业、保险业以及直接市场导向)的发展完全依赖于数据库产业。
因此,对国民经济产生重要影响,而又自身脆弱易受侵权的数据库产业,数据库的保护问题成为焦点。
从司法实践上看,对于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我国法院多依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处理,但对于什么样的数据库用什么样的法律制度进行保护,采用何种方式,其保护条件是什么等问题并未有清晰的定论。
目前我国数据库专门立法尚属空白。
从已发生的一些案例看,诉讼争论的焦点一般集中在数据库是否应受到法律保护方面。
一方当事人的侵权主张往往受到另一方当事人以“数据库不受法律保护”为理由的抗辩。
如:2月7日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掌中无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财产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掌中无限公司辩称,被告为方便用户,免费为QQ用户提供了方便登录QQ系统通道的行为是合法的,无需获得原告的许可。
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财产权。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数据库法律保护应采取的方式依照数据库开发时是否具有独创性,可将数据库分为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与不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
所谓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是指对信息进行选择、编排、分类、筛选等智力工作,构成智力创作的数据库,而非独创性的数据库则是未进行智力创作的数据库,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与意义。
独创性数据库由于具有独创性,符合智力创作的条件,从而符合《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尼尔公约》(简称《伯尼尔公约》)《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简称FRIPS)《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纸约》(简称WCT)及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版权法保护条件,从而受版权法保护。
而非独创性数据库则由于不具备独创性而得不到版权法保护,各国多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法等给予法律救济。
1996年欧盟创设了《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该指令对数据库的权利主体、客体、内容及特别权利进行规定。
依据指令,数据库分为独创性数据库及非独创性数据库。
对于独创性数据库,以版权形式予以保护,对于非版权性数据库,则以特别权利进行保护2.1. 数据库的版权法保护数据库是一定数据的汇编物,其内容是表现为文字、数字、符号、表格、图形等形式的信息数据材料。
目前法律界将数据本身受版权保护的数据库归入汇编作品,汇编作品作为作品(中国著作权法定义为编辑作品)已为《伯尔尼公约》、《TRIPS》及世界各国普遍接受。
《伯尔尼公约》只规定构成素材本身具有版权作品的汇编作品,只有在其内容的选择与编排构成智力创作时才受版权法保护。
《TRIPS》协议规定,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构成智力创作,应予以保护。
这类保护不延及数据或材料本身,不得损害数据或材料本身已有的版权。
TRIPS 协议实际上直接将数据库纳入作品范畴加以版权保护。
《世界知识产权公约组织版权条约(WCT1996)》:“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采用任何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构成智力创作,其本身即受到保护。
这类保护不延及数据或材料本身,亦不损害数据或材料本身已存在的任何版权。
”版权法保护作品“有独创性的表达”,却不保护作品的“思想”。
而数据库的重要价值在于信息的齐全,检索途径的方便与快捷。
信息齐全的要求使编选者编选的余地受到愈来愈多的限制,难以表达个性;检索途径的方便与快捷又使得数据库的分类、编排与设计必须迎合大众要求的约定俗成的模式。
由此规模越大、资料收集越齐全的数据库其独创性就越难以体现。
这就意味着虽然花费了大量的精力、财力开发的数据库仍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就算是“额头冒了汗”也得不到版权法的保护。
英美法系国家就曾根据“额头冒了汗”原则(或称辛勤收集原则)摘 要:在信息量呈指数增长的情况下,更需要有先进的信息处理系统,而数据库是信息市场发展重要的工具,对推动信息科技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随着数据库的产业不断扩大,有关数据库的法律争议与诉讼不断发生。
传统的法律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数据库发展的需要,制定专门的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制度已经势在必行。
关键词: 信息 网络环境 电子数据库 法律保护制度作者简介:张晓琳 1969年生,女,法学本科,广东商学院图书馆馆员。
发表论文十余篇。
221青年文学家对于一些所谓的事实编辑作品如电话号码簿、电视节目单、公司企业名录等给予版权保护,因为数据库权利人为取得、核实或描述数据库内容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额头都冒了汗”,所以它符合文学作品的要件,可以享受版权法的保护。
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纳入版权法保护体系内的做法显然符合版权法的基本原则。
而对于其编排不体现独创性、不能归于汇编作品类的数据库,又该如何界定其法律性质、保护和必要性、依据何种原则以及归入何种方式进行保护呢?这不仅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也是各国立法的分歧点。
2.2. 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对于不具有独创性,无法获得版权法保护的部分数据库,只要在内容的获取、检验、核实或选用过程中进行了质和量的实质性投入,制作者同样可以获得保护,这就是《欧盟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所创设的“特殊权利保护”。
特殊权利保护是为了适应数据库产业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它与版权保护所适用的原则和标准是截然不同的。
版权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作品的内容、材料和思想,特殊权利保护以投资者经济利益为出发点,将保护范围从表达形式延伸至信息内容本身,这意味着只要投资者对某领域的信息进行了劳动和资金方面的投入,就可以控制他人对该领域信息的使用,然而,如果此控制没有强有力的法律规制,将会助长“知识产权新霸权主义”的再度抬头。
该种特殊保护制度将使数据库作者垄断信息来源,妨害信息的自由流通,这显然与号称“流通一切”的网络精神是背道而驰的。
2.3. 数据库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针对版权法在保护数据库方面的不足,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始介入数据库保护领域。
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寄生复制性的不正当商业竞争行为,给予不具有独创性编排的数据库以适当保护。
反不正竞争法的保护方式能够更有效的维护数据库所有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一方面赋予数据库所有人以适当的权利以保护其通过数据库的商业化运营获取投资回报,另一方面这种方式对社会公众的影响是最小的,避免了信息垄断的产生。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规定立法目的为“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要保护的不仅是“权利”,而且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统称“权益”,只要其他经营者侵犯了合法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合法经营者当然拥有禁止他人利用的权利,此处权利指的是对权力和利益保护的手段和方法。
如世界法制报道:2月7日上午,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掌中无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财产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一中院一审判决北京掌中无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移动QQ即时通信系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次性赔偿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研制开发的PICA 软件中,嵌入了原告QQ系统的通信协议,建立并开通了与原告移动QQ系统的通信功能,使得非注册移动用户即可便捷地进入原告的系统,无偿地享受原告提供的有偿服务。
被告非法嵌入原告系统的行为,直接削弱和减少了原告原有的市场份额,影响了原告在即时通信领域的竞争能力,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具有明显主观过错,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该案例表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所以能调整上述行为,就在于其与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即与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有密切联系。
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共同构成知识产权保护的法网。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传统知识产权法的补充,它能对传统知识产权法涉及不到而又确实损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加以调整,它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后防线。
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传统知识产权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在适用法律时,通常优先适用传统的知识产权法。
一般说来,只有当其缺少明确规定时,才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由此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主要发挥两个方面的作用:(1)在传统知识产权法不能提供直接救济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补充作用,能填补知识产权保护上的空白;(2)虽然传统知识产权法可以提供保护,但如果这种保护不够充分时,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可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3. 数据库法律保护的建议3.1 目前世界各国保护数据库的方法大致分为四类:汇编作品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法中单独立法保护(如日本赋予数据库以著作邻接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单独立法保护。
因为数据库与传统的著作权下的特点,在本质上具有共性,但在客体上又具有不同之处。
在具体立法实践方面,我国宜首先修改《著作权法》,确立数据库的独立法律地位,给予这一新知识产权客体明确的版权保护;同时通过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具有独创性特点的数据库以补充的法律保护。
参照欧盟的立法模式对我国的数据库提供版权保护、特殊权利保护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全方位的完善保护。
3.2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又是一个信息资源的生产与消费大国。
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信息技术还比较落后,数据库的发展极为迅速,知识产权纠纷也日渐彰显,数据库如果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数据库会因得不到充足的投资资金而得不到充分的开发,将会制约我国信息产业发展,拉大与国外数据库的差距,从而导致信息产业整体落后,极大地阻碍教学、科研和国民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