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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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2—4 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规范WJ 2470-19971 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从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研究与应用的研究所、院校、试验场及工厂,在新建、扩建、改建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构)筑物时,应遵循的安全技术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研究所、院校、试验场及工厂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的各种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设计。

2 引用文件GB50154—92 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J87—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JB2—82 常规兵器发射或爆炸时压力波对人体作用的安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1990年3月26日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3 定义3.1 危险品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和存放的各种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氧化剂的成品和半成品及其有燃烧和爆炸危险性的原材料。

3.2 危险性建筑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和存放危险品的场所,包括危险品研制实验室、研制工房、试验工房、生产工房、拆分工房、理化性能实验室、试验和销毁用构筑物及存放间(库)等。

3.3 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物内(抗爆和抑爆间室除外)炸药及其制品的存药量不超过50kg(下述炸药质量均指TNT当量),火药及其制品的存药量不超过100kg。

抗爆和抑爆间室内炸药最大存药量不超过50kg。

3.4 整体爆炸全部危险品同时发生爆炸。

3.5 总药量危险性建筑内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危险品实际的存药量之和。

3.6 计算药量危险性建筑内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运输和存放过程中使用的,能一次同时爆炸或燃烧的危险品的最大药量。

用于计算危险性建筑的内部距离和外部距离。

3.7 设计药量危险品一次可能同时爆炸的最大药量。

炸药及其废次品销毁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炸药及其废次品销毁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炸药及其废次品销毁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校核:标准检查:安全审查:审定:批准:炸药及其废次品销毁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 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炸药及其炸药制品废次品销毁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2 本标准适用于炸药及其炸药制品废次品销毁过程的安全技术操作。

2 引用标准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重点引用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2012)。

3 炸药及其炸药制品废次品销毁安全技术操作规程3.1 操作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持有上岗证。

3.2 销毁工作不得单人进行应有安全员监护,以保障销毁工作全过程的安全。

3.3 销毁人员必须按护具发放标准要求穿戴好防护用品。

3.4 销毁场道路应保持通畅、平整,取运废次危险品时应注意安全,安排专人做好监管,严禁超量运输。

3.5 销毁人员必须熟知不同废次危险品特性;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2012)及相关规定;严禁在夜间、暴风、雷雨、大雪、大雾和风向不定等恶劣的天气进行销毁作业。

3.6 销毁前必须先发出音响警告信号,控制所有可能进入的通道,严禁任何人员和车辆进入;确认所有人员撤离后,可点火销毁,起爆销毁时所有人员同时撤离到安全的起爆操作间后方可起爆,以防意外。

3.7 销毁30分钟后必须重返销毁点查看销毁情况,若有未被燃、爆的产品必须认真清理集中后进行二次销毁。

3.8 销毁工作结束后应检查和清理现场、熄灭余烬,确认无残留爆炸物(特别是残留雷管或可燃物)后方可离开场地。

3.9 销毁人员每次销毁前后均应清点民用爆破器材的数量,账物必须一致,并由参与销毁的所有人员共同签字。

3.10 待销毁的民用爆破器材严禁在阳光下暴晒。

严禁将销毁不彻底的民用爆破器材随地散失和任意处理。

3.11 销毁定员:2人,定量:炸毁法每次小于2kg;烧毁法每次小于100 kg(硝酸铵类炸药);单质炸药及其炸药制品每次小于30 kg。

废旧弹药销毁技术方案

废旧弹药销毁技术方案

废旧弹药销毁技术⽅案废旧爆炸物品销毁⽅案及应急预案1.基本情况此次需销毁的爆炸物品共7 个品种,均超过储存期,(导⽕索保证期为 2 年;铜⽕雷管、铝合⾦⽕雷管保期为 2 年;电雷管⼀般为 2 年)性能变得不稳定,不能继续使⽤,有的变得更为敏感,潜在危险⾮常⼤。

具体品种、数量及特征如下。

各类废旧爆炸物品销毁统计表2 制定销毁⽅案的依据、原则及指导思想2.1 制定销毁⽅案的依据(1)《中华⼈民共和国民⽤爆炸物品管理条例》;(2)《爆破安全规程》;(3)《民⽤破器材安全管理规程》。

(4)参考有关爆破安全技术资料。

2.2 制定销毁⽅案的原则及指导思想(1)本着安全第⼀的思想,精⼼设计销毁⽅案,严密组织实施销毁,确保整个销毁⼯作万⽆⼀失。

(2)彻底炸毁各类爆炸物品,使其完全失去燃烧爆炸性能,不留任何后患。

3.组织机构和职责3.1 组织机构测试场销毁作业,设总指挥及下属技术组、安全组、保障组总经理分管⽣产、安全副总经理研发中⼼主任技安部长长途危险品运输车队队长 3.2 职责总指挥职责:董总负责,如董总不在现场,由王兴振副总负责( l )审查销毁处理实施⽅案。

(2)下达销毁作业计划和命令。

(3)负责销毁作业的组织、协调,处置异常情况。

(4)监督销毁作业和安全规章执⾏情况。

技术组职责:李红叶负责(1)制定销毁处理⽅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2)编制作业组织实施计划。

(3)实施销毁作业。

(4)解决销毁作业中的技术问题。

(5)检查清理销毁作业场地。

安全组职责:汪继刚负责( l )根据安全销毁处理⽅案,担负警戒。

(2)押运爆炸物品。

(3)检查现场安全状况。

(4)现场消防。

保障组职责:杨海峰负责(l )筹措作业器材。

(2)承担爆炸物品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和发放(3)⼈员救护。

4. 采⽤炸毁法销毁民⽤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民⽤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总指挥:董亮副总指挥:王兴振成员:李红叶汪继刚杨海峰a) 被销毁物品应放置在销毁坑中进⾏,当销毁场地周围没有⾃然屏障时,在销毁坑周围宜设⾼度不低于3m的防护⼟堤;b) ⼀次销毁药量不宜超过2kg,周围环境允许,且制定了可靠措施,经企业安全技术负责⼈审批同意允许适当扩⼤销毁量;c) 宜采⽤电雷管和⾮电雷管远距离起爆。

报废弹药销毁管理制度

报废弹药销毁管理制度

报废弹药销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报废弹药的管理,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个人使用、生产、运输、储存等所有环节中报废的弹药及相关物品的销毁工作。

三、报废弹药分类1. 根据报废原因可分为:过期失效、损坏、未投入使用或其他不再需要使用的弹药。

2. 根据弹药类型可分为:炸药、炸药药剂、火箭弹、炮弹、手榴弹等。

四、弹药销毁程序1. 申请销毁:持有者填写报废弹药销毁申请表,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送相关部门审批。

2. 包装运输:将报废弹药按照规定包装,标明报废标识,委托专业单位进行运输。

3. 弹药销毁:在指定的销毁场地,经过专业人员的监督下,采取安全的销毁方法对报废弹药进行销毁处理。

4. 销毁记录:相关单位应做好销毁记录,包括销毁时间、地点、负责人员等信息,并保存备查。

五、销毁场地和设备1. 销毁场地:应选择远离居民区、交通要道等地方,设备完备的销毁场地进行弹药销毁。

2. 销毁设备: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销毁设备,确保弹药销毁过程安全可靠。

六、弹药销毁安全防护1. 专业人员:参与销毁工作的人员需接受专业培训,具备相应技能和经验。

2. 防护设备:销毁现场应统一着装,配备好防护眼镜、手套、防毒面具等防护装备。

3. 废气处理:排放废气应符合国家标准,保证环境卫生。

七、弹药销毁监督与检查1. 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销毁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 检查要求:定期对销毁记录进行检查核实,确保销毁工作合法合规。

八、弹药销毁后处理1. 废弃物处理:经销毁后的废弃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环保要求进行处理。

2. 宣传教育:加强对弹药销毁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

九、弹药销毁违规处理1. 违规处罚:对违反销毁管理制度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2. 整改措施: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销毁工作的正常进行。

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生产安全技术管理规程

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生产安全技术管理规程

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生产安全技术管理规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以及火工品都是具有爆炸性的危险品,因此在其生产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程,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

下面,本文将结合相关资料,总结出一份《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生产安全技术管理规程》的管理要点。

一、基本原则1.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及标准的规定;2.实行全员责任制和限权制;3.技术管理与制度管理分离,技术管理负责工艺改进,制度管理负责管理制度和安全监管。

二、安全生产体系1.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机构由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安全监察员组成。

其中,负责人应具备一定的生产管理经验,并拥有一定的安全管理经验。

2.生产安全策划制定生产安全规划和组织实施,草拟生产安全计划和技术方案,安排安全生产检查,提供安全生产资料等。

3.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定安全教育计划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对于新进员工应严格落实培训考核制度和岗位培训制度。

三、生产场所人员管理1.人员分区管理对于生产工艺不同的区域,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工艺不同的区域应分别设置标明区域标志,并进入该区域前需要申请及获得许可。

2.安全检查工作人员应特别注意生产场所的安全状况,遇到生产安全隐患,及时向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对于发现的隐患需严肃处理,直至清除为止。

四、技术管理1.生产工艺流程制定生产工艺流程,符合标准规范,明确某一工序涉及的危险物品,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管理办法。

2.质量控制要求工艺操作流程符合规范标准,按照标准作业指导书和作业规程生产,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五、安全演练和应急措施1.安全演练定期对安全演练进行演练,建立相关应急响应机制,检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能够准确判断安全事故应急情况和处理流程的能力。

2.应急处理对于安全事故应急事故的处理和处置应根据严格标准进行规范的处理,对事故的处理及时、有效。

总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以及火工品的生产安全技术管理是非常关键的,我们需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将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环节中,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

火工品废品销毁制度范文

火工品废品销毁制度范文

火工品废品销毁制度范文1.引言为规范企业内部对火工品废品的处理,确保员工及环境的安全,订立本《火工品废品销毁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火工品废品的分类、销毁程序和要求、管理标准以及考核标准,以确保火工品废品的安全销毁和环境的保护。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全部火工品废品,包括但不限于废旧火药、炸药、装药、引信、雷管、爆竹等。

3.火工品废品分类依据火工品的不安全性和特性,将火工品废品分为以下三类:3.1.可回收利用的废品包括抛掷式烟花爆竹中未燃尽的火药、引线等可回收利用的废品。

这部分废品应尽可能进行回收利用,并且必需符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范。

3.2.不可回收利用的废品这类废品包括未曾使用的过期火工品、损坏的火工品等,不适合进行回收利用。

这些废品应依照严格的销毁程序进行销毁,确保无法恢复和再利用。

3.3.特别处理废品这类废品包括装药、引信、雷管等极具不安全性和安全隐患的火工品废品。

这些废品必需依照专门的特别处理流程进行销毁,确保彻底销毁并防止二次污染。

4.火工品废品销毁程序4.1.销毁前准备在销毁火工品废品之前,必需进行以下步骤的准备工作:•确保销毁场所符合消防和安全标准;•指定专门负责人负责废品的管理和销毁工作;•编制废品销毁记录,认真记录废品的品名、数量、销毁日期等信息;•供给销毁所需的安全装备和工具;•订立销毁计划,包括销毁进度、废品销毁的时间计划等。

4.2.火工品废品销毁过程销毁过程应依照以下步骤进行:1.将可回收利用的废品进行分类、包装,确保安全存放;2.对不可回收利用的废品,实行专门设计的销毁设备(如爆破设备等)进行彻底销毁;3.特别处理废品必需由专业化销毁公司承当,确保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4.3.销毁后处理销毁废品后,必需进行如下处理:1.记录销毁废品的认真信息,包括销毁日期、销毁方式及销毁者的相关信息;2.检查销毁现场是否留有残留物,确认无残留后方可结束销毁过程;3.准备销毁废品的处置证明,并附上销毁记录等相关资料;4.进行销毁场地的清洁和检查,确保销毁现场无碎片和污染。

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和火工品处理、销毁和贮运安全技术要求GJB5120

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和火工品处理、销毁和贮运安全技术要求GJB5120

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GJB5120-20021 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废的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贮存、运输工作中的安全技术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从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的科研、生产贮存和使用单位2 引用文件JT3145-1991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WJ2177-1994 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生产安全技术管理规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1990年3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3 定义3.1 废弹药wasted ammunition因超期、变质、损坏或其它原因造成的不能继续使用的火药、炸药、弹、箭、雷、引信及火工品。

3.2 处理disposition对废弹进行回收、拆分、倒空等过程。

3.3 销毁destruction对废弹药或处理后的废弹药采取烧毁、炸毁、化学分解等过程。

4 一般要求4.1 废弹药作业安全的基本要求4.1.1 作业安全要求废弹药的处理、销毁、贮运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和相应标准及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4.1.2 作业器具废弹药作业使用规定的专用设备。

与火药、炸药接触的器具、工具、工装为不发火材料制成。

4.1.3 作业场所废弹药作业应在符合《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以下简称《安全规范》)要求规定的场所进行。

4.1.4 作业审批废弹药的处理及销毁作业,应取得主管部门资质凭证,并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4.1 5 作业人员的培训废弹药作业人员应经工艺、安全教育和实际操作培训,并应取得安全技术操作合格证,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4.1.6 作业人员着装废弹药作业人员的着装应为防静电或棉制品。

有特殊防护要求的,按有关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执行。

4.1 7 作业定岗、定员和定量废弹药作业应定岗、定员和定量。

在满足安全作业条件下尽量减少操作人员,但一次作业不应少于两人,一次最大销毁量应按表1执行。

废旧炮弹爆炸法销毁技术实践

废旧炮弹爆炸法销毁技术实践

废旧炮弹爆炸法销毁技术实践摘要:本文详细地介绍了采用爆炸法销毁废旧炮弹的技术设计及安全措施,如设计基本原则、销毁场地选择、诱爆药包能为类似工作提供借鉴,具有一定的工程实践参考价值。

关键词:废旧炮弹;炮弹销毁;爆炸法在社会建设和治安中,公安部门会收缴到废旧炮弹,公安部门需要对收缴到废旧炮弹进行销毁处理。

通常,收缴到的废旧炮弹因年代久远,生锈腐蚀使得废旧炮弹的辨识度低、状态不确定,集中销毁时种类复杂,销毁工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目前废旧炮弹的销毁工作由公安部门统筹部署,可委托爆破作业单位按照审批的销毁方案实施销毁。

本文就爆炸法销毁废旧炮弹方案中的关键环节的技术设计及安全管理方面进行探索和实践,为废旧炮弹销毁实践提供借鉴。

1废旧炮弹销毁整体工作流程①接收销毁委托→②组织炮弹鉴定→③确定炮弹销毁方案→④销毁场地实地考察→⑤确定运输方案→⑥销毁方案审批→⑦组织销毁实施1.1 接收销毁委托因废旧炮弹销毁工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为了避免销毁过程中人为不安全因素,须对委托销毁作业单位的爆破资质、公司实力及作业人员的人员资格、技术能力、实践经验等方面严格考察与把关[[1]]。

公安部门通常先采取口头委托的形似向爆破作业单位发出委托,接收到口头委托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及时与公安部门了解本次销毁任务的基本情况,如需销毁炮弹的数量、待销毁炮弹的储存地点或现场、计划销毁的时间等,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接收销毁委托。

通常在销毁工作正式开始前,公安部门须出具正式书面委托或签订协议。

1.2 组织炮弹鉴定废旧炮弹销毁有大量前期准备工作,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是保障销毁作业安全圆满完成的基础,其中组织炮弹鉴定是重中之重。

废旧炮弹销毁前须组织专家对其种类、危险性进行鉴定,一定要注意待销毁的废旧炮弹中是否混有化学毒剂弹等不能采用爆炸法销毁的种类[[2]]。

通常,公安部门会同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初步鉴定,鉴定现场须定员定量,保持安全警戒距离。

初步鉴定工作须指派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对待销毁的废旧炮弹进行编号、拍照、测量等,鉴定其种类、数量、危险性(尤其是注意是否存在引信,引信的状态等),将鉴定结果记录在案并设置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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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GJB 5120—20021 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废的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贮存、运输工作中的安全技术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从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的科研、生产、贮存和使用单位。

2 引用文件JT3145—1991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WJ2177—1994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生产安全技术管理规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1990年3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3 定义3.1 废弹药 wasted ammunition因超期、变质、损坏或其它原因造成的不能继续使用的火药、炸药、弹、箭、雷、引信及火工品。

3.2 处理 disposition对废弹药进行回收、拆分、倒空等过程。

3.3 销毁 destruction对废弹药或处理后的废弹药采取烧毁、炸毁、化学分解等过程。

4 一般要求4.1 废弹药作业安全的基本要求4.1.1 作业安全要求废弹药的处理、销毁、贮运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有关部门批准的技术文件和相应标准及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4.1.2 作业器具废弹药作业应使用规定的专用设备。

与火药、炸药接触的器具、工具、工装为不发火材料制成。

4.1.3 作业场所废弹药作业应在符合《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以下简称《安全规范》)要求规定的场所进行。

4.1.4 作业审批废弹药的处理及销毁作业,应取得主管部门资质凭证,并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4.1.5 作业人员的培训废弹药作业人员应经工艺、安全教育和实际操作培训,并应取得安全技术操作合格证,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4.1.6 作业人员着装废弹药作业人员的着装应为防静电或棉制品。

有特殊防护要求的,按有关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执行。

4.1.7 作业定岗、定员和定量废弹药作业应定岗、定员和定量。

在满足安全作业条件下尽量减少操作人员,但一次作业不应少于两人,一次最大销毁量应按表1执行。

表1 销毁量与相邻建筑物的距离4.1.8 环保要求4.1.8.1 废弹药销毁应设在远离城镇居民与水源的地方。

4.1.8.2 废弹药作业应尽可能减少有毒、有害气体产生及污染水源,如产生的废气、废水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必须采取治理措施。

4.2 废弹药处理、销毁的基本原则4.2.1 为了消除危险和回收有利用价值的组件、部件,应及时进行废弹药处理、销毁。

4.2.2 废弹药处理、销毁前应按照规定上报有关部门批准(本单位废弹药处理、销毁由单位主管部门批准)。

4.2.3 废弹药处理、销毁前应认真了解弹药结构、性能、废坏程度、技术贮藏状态,制定详细处理、销毁工艺规程及安全操作规程。

4.2.4 废弹药处理、销毁应确保安全,并要做到处理干净、彻底、不留后患。

4.2.5 废弹药处理在确保安全条件下,宜采用拆分、倒空,否则应销毁。

5 详细要求5.1 废弹药处理5.1.1 处理方法5.1.1.1 废弹拆分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a)旋下引信(压电引信先摘除压电晶体组件);b)取下药筒的传火机构(压入式底火除外);c)弹丸与药筒分离。

5.1.1.2 用梯恩梯炸药、梯黑炸药、铵梯炸药、梯萘炸药、梯奥炸药等混合炸药装填的战斗部,可进行溶药处理。

废弹熔药处理的要求如下:a)梯恩梯炸药装填的战斗部宜采用低压蒸汽直接熔药,蒸汽压力不得超过0.15Mpa,温度不超过110℃;b)混合炸药装填的战斗部(含铝炸药除外)宜采用间接熔药,蒸汽压力不超过0.2Mpa,温度不超过120℃(间接熔药包括水浴加热熔药或热风加热溶药)。

5.1.1.3 用高压水切割或高压水挖药应执行相应专用规则。

5.1.2 处理场所5.1.2.1 处理场所应设在有防护装置或抗爆间室的专用工房内。

处理场所与相邻建筑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安全规范》6.2.2条规定。

5.1.2.2 抗爆间室应具备下列条件:a)具有抗爆、隔离、联锁功能;b)具有防静电功能,入口处铺设导静电踏板,挂导消静电门帘,工作台和地面铺设静电橡胶板,直接接地电阻不大于100Ω,相对温度在70%以上;c)应配备雨淋(水喷淋)设施;d)应配备监控系统及报警等安全装置。

5.1.2.3 熔药工房应单独建设,并应符合《安全规范》的要求。

5.1.3 处理设备与设施处理设备与设施应执行WJ2177—94中5.1.4的规定。

5.1.4 处理作业工艺布置5.1.4.1 废弹药处理作业工艺流程布置,不应倒流和交叉作业,并应严格控制操作人员数量和存药量、存弹量。

5.1.4.2 废弹药处理操作人员较多而操作又相对比较安全的工序,不应与操作上易发生事故的工序组合在一个工房内。

5.1.4.3 废弹药处理作业线应单独设立工房,各工序应采取防护隔离措施,拆分中易发生事故的危险作业应在抗爆间室内进行,必须实现人、机隔离。

5.1.4.4 废弹药处理工房的设备、管道及运输装置的布置、疏散口的位置等都应确保任何地点的操作人员能够迅速疏散。

5.1.4.5 废弹药处理工房内,与其无直接联系的辅助间和生产间应与工作间隔开,而且宜单独设置出口。

5.1.4.6 废弹药处理使用的金属设备、金属管道和装置等均应有导消静电装置。

5.1.5 处理作业安全管理5.1.5.1 处理作业应严格按工艺、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人员精力应高度集中,严禁脱离岗位。

5.1.5.2 处理作业过程中遇到异常情况或与原方案不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分析判断并报告现场负责人。

原因查明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由现场负责人下达指令,方可继续作业。

5.1.5.3 非处理作业人员不得进入处理现场,在作业过程中不准任何人靠近操作者,严禁围观。

5.1.5.4 关键设备、器具及各种仪表应定期检查、校验并做好记录。

5.1.5.5 处理作业应按规定的限量进行,待一次处理完的废弹药运出后,方准进行下次作业。

处理后的废弹药应放在指定地点,不得混放,严禁引信、火工品与炸药共存。

5.1.5.6 废炸药装箱前应经专人进行检查,药内不得有碎玻璃、砂石、金属等杂质。

并分别装箱,不准混装,出具检查证,进行铅封。

5.1.5.7 废药箱的正面涂刷明显标志,标明废药名称、质量等级、重量及装箱日期。

5.2 废弹药销毁5.2.1 销毁安全管理5.2.1.1 废弹药销毁应填报审批单,写明销毁日期、品种、数量、销毁负责人等内容。

5.2.1.2 大型销毁作业,应设立专职销毁机构,由现场指挥、工程技术人员、作业班组长、销毁员和警戒员组成。

5.2.1.3 销毁使用的火种应由专人保管。

5.2.1.4 销毁作业前,销毁人员应根据销毁单,核对销毁品的品种、数量。

检查雷管、导火索、起爆器等器材符合有关规定,并具有产品合格证。

5.2.1.5 在炸毁过程中,销毁人员应认真听爆声、记爆数(串联爆破)、看爆炸烟柱、判断有无半爆或不爆现象,若一切正常,经5 min后,可进入现场;如发现异常现象,经15min 后(火雷管炸毁30min后),由专人(有经验的销毁员和技术员)进入排除。

5.2.1.6 销毁不彻底的废弹药可集中再次销毁,但对引信或带引信的弹头移动有危险时应原地销毁。

5.2.1.7 销毁完毕应由外向内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撤离。

5.2.1.8 废弹销毁警戒安全半径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废弹销毁的引爆药量与安全距离5.2.1.9 废弹销毁引爆药量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废弹销毁引爆药量5.2.1.10 废火工品、引信等在销毁塔、烧毁炉和其它专用设备销毁时,应按专用规则执行。

5.2.2 销毁人员5.2.2.1 销毁作业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以年满20岁,不超过50岁为宜,且从事过三年以上与销毁作业有关的危险品生产工作,具有销毁作业安全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身体健康,无禁忌症。

5.2.2.2 销毁作业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实际训练,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作业。

5.2.2.3 销毁作业人员在销毁作业中应严格执行销毁安全操作规程。

5.2.3 销毁场5.2.3.1 销毁场宜设在有天然屏障的山沟、盆地、河滩、丘陵地带,地面应为不带石块的土质地,平坦、无裂缝,无树木杂草,且为单独场地。

5.2.3.2 销毁场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a)炸毁场的直径一般不小于300m(在有天然屏障可以适当减小);b)烧毁场的直径应不小于100m;c)销毁场地边缘以外应设防火区。

5.2.3.3 销毁场应布置在生产区外的安全地带,一次最大销毁量和与销毁场外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

5.2.3.4 销毁场内应设掩体,距作业场地边缘应不小于50m。

5.2.3.5 销毁场宜设围墙,围墙距掩体、点火件和起爆件暂存室的距离不小于25m。

无天然屏障时,边缘周围宜设高度不小于3m的防护士堤。

5.2.3.6 销毁场应设明显标志、联络信号、通讯设施,安全距离以外设警戒线,警戒半径不小于500m。

5.2.3.7 通往销毁场应修专用道路,路面应平坦。

5.2.3.8 废引信、起爆药、导爆索、投掷弹、炮弹、航弹的炸毁或废火工品、引信、枪弹的烧毁应在深度和直径不小于1m(火工品烧毁3m,炮弹炸毁2m)的坑内进行。

5.2.4 销毁方法5.2.4.1 烧毁法烧毁法适用于各种废火药、炸药、不带壳体的小药柱;少量经钝化处理的起爆药、击发药及装药量小于35g的引信、火帽、底火、枪弹及确认经燃烧不引起爆炸的其它弹药。

应符合以下要求;a)烧毁应在下风方向点火;b)点火前应放足烧毁所用的引火物,严禁在烧毁过程中添加物料;c)不准将火药、炸药、引信、火工品混烧;d)一般不宜在同一场地连续烧毁,必要时应等地面冷却到常温时方可进行再次烧毁;e)多条铺设烧毁时,宜采用电点火具点火;f)烧毁时应将引火物或导火索铺设好,不准弯曲;g)导火索使用前应检查,导火索不得折伤、变形、受潮、发霉、变质和沾有油污,燃速在0.008m/s~0.010m/s。

导火索的长度应大于导火索燃速与销毁员从作业点步行撤回掩体所用时间乘积的二倍,最短不少于1m,严禁用速燃导火索。

5.2.4.1.1 废火药烧毁5.2.4.1.1.1 废火药应采取烧毁法销毁。

5.2.4.1.1.2 废火药烧毁时,一次最大销毁量应按表1规定执行。

5.2.4.1.1.3 废火药烧毁时,铺设厚度、宽度应按表4规定执行,铺设长度不得超过25m,多条铺设时,条与条之间距离不应小于5m。

表4 废火药、炸药烧毁铺设要求5.2.4.1.2.1 废炸药应采取烧毁法销毁。

5.2.4.1.2.2 废炸药烧毁时,一次最大销毁量应按表1规定执行。

5.2.4.1.2.3 废炸药烧毁时,铺设厚度、宽度按表4规定执行,铺设长度不得超过25m,多条铺设时,条与条之间距离应不小于5m。

5.2.4.1.3 废火工品(含索类火工品)烧毁5.2.4.1.3.1 废火工品、起爆药及击发药若采用烧毁法销毁时,宜采用焚烧炉、或专用烧毁设备,每次最大销毁量不超过1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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