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关于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特点及侦查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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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出口退税政策实施诈骗的几种方式及防范做法

利用出口退税政策实施诈骗的几种方式及防范做法

利用出口退税政策实施诈骗的几种方式及防范做法作者:王晓东来源:《对外经贸实务》 2014年第3期王晓东苏州市职业大学出口退税,作为我国一项基本的税务制度,对促进我国货物出口贸易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经过多年的发展,出口退税制度也存在着一些显而易见的缺点,特别是经历了金融危机和人民币升值以后,国内一些外贸企业迫于生存压力,正试图或已经开始利用出口退税实施诈骗,给国家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为此,有必要对出口退税进行梳理,分析诈骗的特点和主要方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制止此类事件的发生。

一、中国出口退税政策的推进过程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始于1985年4月1日,至今已20多年。

期间,因为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经过了多次修订与完善。

1994年国家对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实行新的管理办法,也就是从这一年开始,国内建立了以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为基础的出口退税制度;经过两年出口退税运行,较高的出口退税率受到了国内众多出口企业的欢迎,但也出现了经济过热的现象,于是国家将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率从原先的11%、13%、17%分别降为3%、6%、9%;1998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使得国内很多外贸企业出现了生存困难的现象,一些小型的外贸企业更是在重压之下只能选择倒闭,为此,国家一度又将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5%;2002年国家为了鼓励出口、刺激经济增长,对具有自营进出口权的外贸企业实行全面退税政策;2003年由于过度刺激经济增长,国内某些发达地区出现了经济局部过热的现象,国家又将15%的出口退税率降为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迅速出台了《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文件,稳定了国内外贸的局面;2006年国家又对一些产品如金属材料、纺织品、家具等实行退税下调的政策,上调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2007年,由于经济发展过快,特别是国内有色金属的发展超出了原有的预期,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进出口税则(2007年版)第72章中的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冷轧产品等76个税号出口退税率降为5%,型材、盘条等另外83个税号的钢材产品则取消出口退税;进入“十二五”的发展时期,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

财税实务:出口骗税案件的特点及检查方法

财税实务:出口骗税案件的特点及检查方法

出口骗税案件的特点及检查方法出口骗税案件的特点及检查方法 基层国税机关在日常稽查中,发现出口企业骗取退税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涉案企业以生产企业居多,隐蔽性和检查难度加大。

由于涉案企业多为生产企业,一般具有一定的生产能力和规模,有部分真实业务做掩护,具有一定隐蔽性:一是易于忽视,疏于防范;二是检查中如何区分真假业务有一定难度;三是波及人员就业问题,存在社会稳定隐患,政府压力较大。

二是作案手段日益复杂和专业化。

各环节既有联系、合作,又分工明确、独立作业,在专业化的基础上形成松散的、不固定的犯罪团伙共同作案、交叉作案,面广涉案人员较多,涉及报关、倒汇和虚开等多环节,各有“专业”人员负责,但并不固定和某人或某个团伙合作。

 三是犯罪分子警惕性高,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和手段,使查办成本大大提高。

如部分案件,公安部门传唤个别涉案人员的很短时间内,其他犯罪分子将很快得到信息,立即采取措施藏身匿迹,在外租房居住,甚至连其家人都不知道其出入地址。

在审讯中,案犯只是供述所查办案件的情况,对其他情况则避而不谈。

另外,涉案犯罪分子主要集中在部分敏感地区,抓捕难度和成本较高,致使查办时间大大延长。

 基层在查处出口骗税案件中,总结出以下行之有效的的检查方法: 一是查前分析,确定检查疑点。

在检查前,至少要调取企业近三年的出口情况,首先对出口收入进行分析,对比分析出口收入的变化情况,检查企业出口收入有无突然大幅度增减的情况,如果企业有出口收入大幅度增加的年度,则骗取出口退税的疑点很大,应作为重点进行检查。

其次对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口岸进行分类分析,尤其是对企业从敏感口岸出口情况进行分析,如果企业大量的货物自敏感口岸出口,则列为重点怀疑对象进行检查。

 二是突击调账,取得有效资料。

在查前分析的基础上,要全面调取企业的账簿资料等。

为了确保效果,可请公安机关参与调账。

在调取账簿搜集证据过程中,除了要调取财务部门的有关资料,要重点调取储运部、销售部门、仓库等重点部门的资料。

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问题及对策分析引言出口退税是指将国内生产销售的出口产品的增值税(VAT)和消费税(CST)等税种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给出口企业的制度。

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促进国内产品的出口,增加出口企业的竞争力,推动经济发展。

然而,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如退税效率低、退税额度不稳定等。

本文将对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退税效率低的问题及对策我国出口退税的流程较为繁琐,需要企业提交申请、经过审核、核定退税额度并进行退税。

这一过程中,存在审核时间长、审批流程复杂的现象,导致企业退税效率低下。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采取以下对策:1.简化退税申报流程。

建立起退税申报的电子化平台,通过企业自助申报,实现线上审核和核定退税额度。

同时,加快审核流程,减少退税时间。

2.提高退税速度。

加强财税机构间的信息共享,实现多部门协同办理,推进退税流程的快速办理。

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尝试采用退税申报和审批的一体化模式,有效提高退税速度。

二、退税额度不稳定的问题及对策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退税额度存在波动大、不稳定的问题,给出口企业带来了较大的不确定性。

这一问题主要是由我国经济发展和贸易环境的变化所致。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采取以下对策:1.建立稳定的退税机制。

制定长期战略目标,明确稳定的退税政策,并将其写入相关法规和法律中,确保出口企业的退税额度稳定。

2.实行分类退税政策。

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产品的特点,制定不同的退税政策,以满足不同出口企业的需求。

同时,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状况,灵活调整退税额度,以确保政策的适时性。

三、融资困难的问题及对策由于退税额度的不确定性和退税速度的不稳定,导致一些出口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遇到了困难。

银行在审批贷款时往往倾向于稳定的收入流,而不愿意承担不确定性较高的企业。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采取以下对策:1.设立专项贷款机构。

出口退税稽查案例分析

出口退税稽查案例分析

出口退税稽察事例剖析一、欺骗出口退税成因(一)巨大经济利益迷惑(基本成因, 1998 年以来 )(二) xx 抽检率低( 5%)(三)增值税管理存在破绽(虚开严重,大批现金交易)(四)内部监察管理存在问题(各看管部门缺少配合)二、欺骗出口退税常有作案手段“ xx不见”:是指在“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出口公司不见商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状况下进行的交易活动。

这类交易并没有商品,发票和报关单等凭据都是虚假的。

(揭阳服饰厂 -北京某外贸公司 -香港金华公司骗税 408 万元案。

(一)经过外贸公司欺骗出口退税常有的作案手段1.获得虚假报关单常有的作案手段(1)利用不可以享受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欺骗出口退税;(2)无货报关,空箱闯关;(3)以少报多,虚报出口数目;(4)以冒充真、以次充好,高报价。

2.获得虚假出口收汇核销单常有的作案手段(1)黑市倒买外汇,汇往境外,再汇入境内外贸公司帐户;(2)将其余收汇视为出口收汇,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3.不按规定或非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常有的手段(1)从虚假公司(无车间厂房、无生产设施、无生产产品,特意为欺骗出口退税洗票、供给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购置虚假增值税发票欺骗出口退税;(3)虚减货物购进数目、虚抬单价欺骗出口退税。

(二)经过生产公司欺骗出口退税或偷税(复合型案件)常有的作案手段1.进项税额不变,虚减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2.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正确,虚增进项税额;3.虚增进项税额,虚减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同时发生;(“免、抵、退”使得纯真地增计外销收入可能反而多缴税)。

4.与“免、抵、退”相关的偷税作案手段(少转出进项税额)。

三、欺骗出口退税案件的特色(一)涉案环节多;(货物购进、报关出口、收汇核销、账务办理、资本流向等)(二)涉案地域广;(供货地、报关地、收汇地和申报退税地)(三)从实行欺骗出口退税到案发时间跨度大;(做案到案发时间跨度最长 5 年)(四)作案手段更为隐蔽;(退税单证“合法化”)(五)专业化、网络化作案;(六)案情复杂。

出口骗税现象及反骗税对策

出口骗税现象及反骗税对策

南京经济学院学报1996年第3期(总第77期) 出口骗税现象及反骗税对策曾庆林企业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我国为鼓励货物出口,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实行出口货物为零的优惠政策,即货物在出口时整体税负为零。

这样,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不但出口环节不必纳税,而且还可以退还以前纳税环节已纳税款,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出口退税”。

实行出口退税,对鼓励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扩大外贸出口,促进外贸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国内外不法分子乘机钻国家政策的空子,不择手段地大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使国家蒙受了巨大损失,也使守法经营的外贸企业声誉受到重创。

对此,需要给以重视。

一、出口骗税行径(一)利用虚假单据骗取出口退税根据国家有关出口退税办法规定,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需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外贸销售发票、供货企业增值税发票(缴纳消费税的出口产品还需提供消费税专用税票)等有效单据。

不法分子常常通过伪造出口货物报关单及专用发票来骗取出口退税,尤其是伪造出口货物报关单已达到了以假乱真的地步。

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保证国家税收的征管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征还不为人们所了解而且便于伪造。

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了这一点,大肆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收严重流失,同时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退税,骗取出口退税。

近年来,由于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定点印刷并加印防伪标识,同时加大了打击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力度,使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有所收敛,但并不能因此而放松警惕。

(二)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委托付款方式骗取出口退税这一骗税行径很容易被人们所忽视,认为只要是真的增值税发票就万无一失了。

殊不知这其中也存在骗税的可能性。

国家规定企业只要达到经营规模标准和会计核算健全就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就可以依法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谓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由非出口供货企业甚至是与出口产品根本无关的企业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出口骗税案件的特点及检查方法

出口骗税案件的特点及检查方法

出口骗税案件的特点及检查方法近年来,出口骗税案件在全球范围内不断增多,给国家经济发展和贸易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打击骗税行为,各国税务机关对于出口骗税案件的特点及检查方法进行深入研究,并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防范和打击这种行为。

本文将对出口骗税案件的特点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检查方法,以期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

一、出口骗税案件的特点1. 虚假报关:出口骗税案件往往利用虚假报关、记账等手段来掩盖实际的出口商品和交易金额,违法人员会故意低报货物数量或价格,以逃避应纳税款。

2. 财务操作:骗税行为往往通过虚假的财务操作,比如假发票、假交易等方式来进行,使企业无形中减少应缴的税费。

3. 跨国网络: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骗税行为已经不再局限于一个国家或地区。

犯罪分子通过跨国网络与参与企业进行勾结,从而在多个国家之间转移和逃避税款。

4. 核算不清:出口骗税案件多涉及多层次的交易,复杂的资金流动使案件调查和核算工作困难重重。

二、出口骗税案件的检查方法1. 数据比对: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比对企业申报的与海关报关单、装船单等相关数据,发现其中是否存在价格、数量、货物种类等方面的差异,从而识别出潜在的出口骗税行为。

2. 风险分析:针对出口企业的经营特点、历史数据、报关行为等进行风险分析,以发现异常的交易行为。

比如,重点关注一些交易金额巨大、与关联方有关的企业,或者是在短时间内连续报关的企业等。

3. 电子监控:通过建立电子监控系统,对企业的出口行为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识别异常交易行为。

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和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可以对大量数据进行快速筛查,缩小查案范围。

4. 抽样核查:对出口企业进行定期的抽样核查,选择性地进行查账、查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避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5. 智能化检查: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建立智能检查系统,对企业的交易数据进行自动识别和分析。

通过模型检测、数据挖掘等技术,提高检查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量刑及处罚特点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量刑及处罚特点

骗取出⼝退税罪的量刑及处罚特点骗取出⼝退税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拥有出⼝权的公司,或者有委托出⼝业务的公司,故意采取某些⽅式骗取国家的出⼝退税款。

接下来跟随店铺⼩编⼀起来看看骗取出⼝退税罪在刑事处罚上有什么特点,希望对⼤家能有所帮助!骗取出⼝退税罪的量刑及处罚特点根据相关法律:1、⾃然⼈犯骗取出⼝退税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骗取出⼝退税罪的,依本节第211条之规定,对单位判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本条规定处罚。

处罚特点骗取出⼝退税不仅导致国家税款⼤量流失,同时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并引发了⼤量其他犯罪,危害极其严重。

为适应打击骗取出⼝退税犯罪需要,1992年9⽉4⽇,第七届全国⼈⼤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中专门设定了“骗取出⼝退税罪”。

1997年3⽉14⽇,第⼋届全国⼈⼤第五次会议修订并公布了《中华⼈民共和国刑法》,对“骗取出⼝退税罪”进⾏了补充完善。

2002年9⽉9⽇,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1次会议通过了《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对骗取出⼝退税的⼿段、量刑标准等问题进⾏了具体解释。

1、骗取出⼝退税罪的主体。

骗取出⼝退税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然⼈。

由于中国实⾏统⼀的外贸管理体制,只有经国家商务部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赋予出⼝经营权的企业才有资格申请出⼝退税。

因此,在退税环节,实施犯罪的主体,通常是那些有出⼝经营权的企业。

在其他环节实施本罪的主体,通常是有出⼝经营权以外的单位和个⼈。

2、骗取出⼝退税罪的客观⽅⾯。

骗取出⼝退税罪在客观⽅⾯表现为⾏为⼈以假报出⼝或者其他欺骗⼿段骗取国家出⼝退税款的⾏为。

出口骗税的防范和打击

出口骗税的防范和打击

为了维护税法的权威,防止和减少税收的流失,规范出口退税领域的税收秩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局结合自身实际,先后对“夏都税案”和“南纺专案”等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进行了查处。

在检查办案过程中为了维护税法的权威,防止和减少税收的流失,规范出口退税领域的税收秩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局结合自身实际,先后对“夏都税案”和“南纺专案”等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进行了查处。

在检查办案过程中,通过对骗税案件的手法和特点进行了分析研究,及时总结实际工作经验,针对目前出口退税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以下建议和措施,进一步规范出口退税的审核工作,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的行为。

一、规范外贸出口企业的代理业务,严格退税审核属地管理原则。

1. 外贸出口企业普遍存在“假自营,真代理”问题,是引发骗税的“温床”。

通过对骗税案的查处以及摸底调查,我们不难发现,外贸出口企业普遍不同程度存在“假自营,真代理”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外贸出口企业盲目追求出口业务规模的结果。

外贸出口企业为了扩大出口业务规模,将代理出口业务虚构成自营出口业务,在财务上体现为做假帐,倒挤销售成本和自营利润;在业务操作上体现为“四自、三不见”。

外贸出口企业选择这种业务模式,其利益出发点是不用花力气开拓海外客户,不用垫付资金,代理利润虽然较薄,但基于自身有限的业务渠道和资金实力,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出口业务规模和完成出口增长指标。

外贸出口企业重规模轻质量的业务发展模式给了不法骗税分子以可趁之机,他们视之为“安全平台”,通过与外贸出口企业签定代理协议,约定退税直接由外贸出口企业按照1美金折合人民币9.2元至9.5元先支付,从而避开税务部门的审核监管,即使不小心翻船,也可以迅速逃跑,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因此我们认为外贸出口企业搞“假自营,真代理”,在财务上做假帐,将代理出口业务虚构成自营出口业务;在业务操作上搞“四自、三不见”,是产生骗税行为的“温床”,极易引发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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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关于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特点及侦查对策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的涉税案件呈大幅上升之势,涉税犯罪花样翻新,形式更趋狡猾、隐蔽,这其中以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表现尤为突出,可以说骗税犯罪是伴随着出口退税制度应运而生的。

作为我国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之后出现的一种新的经济犯罪形式,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发展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并使国家财政蒙受了巨大损失。

为此,笔者就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特点、手段及侦查对策谈几点浅见。

一、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概述(一)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骗税犯罪的犯罪构成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是国家特殊的税收管理制度即出口退税管理制度,二是国家的出口退税款。

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并且实际骗得了数额较大的国家出口退税款。

本罪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结果犯,即行为人必须实际骗得国家出口退税款方能构成犯罪。

至于行为人实施了采用虚假手段申报退税,如因退税机关的认真核查等原因并未能得逞的情况,一般应界定为犯罪未遂,量刑应比照骗税犯罪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此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无论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还是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或是个人均可构成此罪。

4、此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不符合申报退税的条件,而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二)骗税犯罪认定的几点注意事项实践中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认定,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其一,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等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应以偷税罪论处而非本罪。

对于骗取税款超过所交纳的税款部分,则应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实行并罚。

其二,骗税数额的认定。

《刑法》规定骗取出口退税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2002年9月9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又作了进一步的阐述: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二、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主要手段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要经过一系列环节。

犯罪分子在巨额利润的驱使之下,更是绞尽脑汁,挖空心思,客观上也就促使犯罪手段花样翻新,不一而足。

但总体来说,可以分为假报出口和其他欺骗手段两类。

(一)假报出口“假报出口”具体是指行为人根本没有出口产品,但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而采取伪造单据、凭证等手段,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2、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3、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4、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二)其他欺骗手段“其他欺骗手段”,是指除了“假报出口”以外的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而采取的欺骗手段。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欺骗手段”:1、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2、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3、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4、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三、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特点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犯罪手段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在全国许多地区,特别是沿海地区的发案率更高。

这类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大、涉及面广、情节极为复杂等特点,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犯罪呈现组织化、专业化的趋向在骗取出口退税各个环节中,需要犯罪分子之间必须密切衔接,仅靠一两个犯罪分子难以完成骗税,因而需要罗织同党,结成有犯罪团伙。

团伙成员中有的负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负责提供外汇收汇单证,还有的负责办理报关出口手续。

从外汇核销、海关报关、提供虚开或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包括伪造外销合同、商品出入库单、出口帐目等环节均有专门人员分工负责,形成了一张跨地区、跨行业的犯罪网络。

(二)利用虚假外汇循环骗税,严重损害国家利益不法分子在骗取出口退税的过程中,通过外贸公司将货物出口到境外的同时,外贸公司自然要收回外汇。

但是,仅靠假货的循环是无法收到外汇的。

这样,为了应付外贸公司同时掩盖其虚假货物循环的不法事实,使其货物的出口更为便利,骗税团伙就专门通过非法渠道,联系和获取外汇。

实施过程中常表现为先从国内各地收集外汇,炒到手后汇入香港、澳门的中资银行,再以外商的名义从中资银行开出外汇本票,支付给内地从事外汇业务的公司,如此一来,内地的外汇经港、澳银行一转,就变成了“创汇”。

实际上,虽然外汇额增加了几倍、几十倍,但外汇绝对值并没增多。

这不但扰乱了外汇管理秩序,造成了国库的虚假丰盈,还使国家应收的外汇不能正常入帐。

(三)骗税犯罪与制贩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买卖外汇等违法犯罪活动密不可分在骗税案件中,外贸企业申报退税所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大部分是一些虚假的商贸企业或生产企业在没有实际资金和货物往来的情况下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商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用于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很多则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所出具的外汇核销单往往是先通过外汇“黑市”购买外汇,再设法运往境外,将外汇作为货款从境外打入境内出口企业账户,从而取得所谓的“外汇收入”并核销的。

(四)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为犯罪大开方便之门处于国家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往往成为犯罪分子千方百计想要攻克的“堡垒”。

为使自己的犯罪行为得逞,这些人员不惜重金,拉拢一些公务人员为他们提供方便,甚至直接参与犯罪。

四、骗取出口退税案的侦查对策(一)加强多部门协作,广辟线索来源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其间涉及外贸、海关、银行、税务等多个具体承办单位,也正因如此,这些部门具备发现嫌疑线索的条件。

加强与这些部门之间的办案协作可以为及时、准确立案,进而迅捷、有效打击此类犯罪活动提供保障。

在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形势较为严峻的时期,公安机关可与外贸、海关、银行、税务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打击骗税的专项斗争。

还可根据需要与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对出口退税的各个操作环节进行突击检查。

目前,实战部门多采取在银行、国税局、地税局建立联络室的方式,指派专门联络员来负责与这些部门开展协作,沟通信息,为及时、准确收集涉税犯罪线索开辟了捷径。

在整个检查过程中,对所发现的骗税犯罪线索,应及时初查,构成犯罪的,应迅速立案侦查。

(二)加强敏感区域的阵地控制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发案地点相对集中,涉及的大宗货物便于查控,牵扯到的部门单位比较固定,公安机关可通过阵地控制防控此类犯罪。

在阵地控制中,应重点查控下列问题:在敏感口岸,敏感产品大量进出口;外汇流入情况异常;境外接收货物的下家存在疑点;交易不符合贸易常规;产品价格与实际价格相差过大等。

(三)及时查封、扣押、冻结财务帐册以及控制涉案人员,查获犯罪嫌疑人1、搜查、扣押有关凭证和帐簿,掌握犯罪证据。

公安机关立案之后,在传讯、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应立即着手组织搜查。

对搜查中发现能够反映犯罪嫌疑人骗税情况的凭证、帐簿要予以扣押。

如外贸合同、内贸合同、申报及已完成出口退税的资料、相关银行帐户资料、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出口货物的出入库单据等。

2、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要及时与银行、邮电部门取得联系,要求上述单位提供协助。

侦查中应适时采取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等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资金,逃避追缴税款。

3、加大追缴税款力度,挽回经济损失。

为了弥补国家流失的税款,挽回经济损失,在做好案件侦办工作的同时应加强资金款项的追缴。

具体操作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事项:(1)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不足以抵税,应对其所属的房产、财物加以控制,需要注意的是,在查封、扣押房产时,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查封、扣押手续。

(2)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所扣押的财物金额应仅限于骗税金额。

(3)对于维持单位正常运行的生活资料、职工的生活物资不宜扣押。

4、有效控制涉案人员,迅速缉捕犯罪嫌疑人。

案件进入侦查阶段,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串供及毁证灭迹,应根据具体案情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对策。

对骗税案件的主犯要快速反应,迅速采取强制措施;对已经逃逸的,要从速了解其主要社会关系和潜逃方向,即时采取布控、追逃措施,将犯罪嫌疑人追捕归案。

骗取出口退税多为团伙犯罪,主犯通常隐藏在幕后进行组织、策划,惟有将主犯抓捕归案,才能真正使侦查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可采取以下三种方案实施抓捕:(1)一方面控制已知的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抓紧侦控主犯;(2)运用技侦或外线侦查手段,掌握已知犯罪嫌疑人与主犯之间的联络情况,顺藤摸瓜,将他们一网打尽;(3)对已知犯罪嫌疑人实施密捕,通过突审查明主犯的下落,并将其抓获,或说服到案犯罪嫌疑人,利用其对主犯实施诱捕。

(四)调查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是一种多层次、多环节的犯罪。

作案人与相关人员交往接触密切,犯罪实施阶段时间较长、遗留证据数量多、价值大,因此询问证人,讯问嫌疑人对案件侦破工作意义重大。

以对证人的询问为例,询问的对象涉及到退税工作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如外贸、税务、海关、银行、外汇部门的经办人员,犯罪嫌疑人周围的人员及了解犯罪情况的其他人员。

此外,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也是侦办工作的重中之重。

针对骗税案件作案人员多、归案后惯于推卸罪责等特点,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讯问工作主要围绕案件事实组织材料,制定策略;重点查清犯罪嫌疑人生产、经营情况以及犯罪实施的有关情况;突出相关证据的运用,核实查帐、检验书证等中发现的疑点,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

(五)清查会计凭证及帐簿、调取书证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证据相对集中,主要存在于会计帐簿和会计凭证当中。

在骗税案件中,不少生产厂家、税务部门、银行、海关、外贸出口企业、外商等都主动或被动地卷入到骗税活动中。

他们或是参与者、或是被骗者。

但无论是哪种情况,生产厂家已提供了盖有本单位财务章的销售发票,与外贸公司订立了“买卖合同”;银行因“税款已入库”,而提供了银行转讫的三角印章与“结汇单”;海关也因“核查”后在“报关单”上盖章放行;税务部门也因“已征税款”而提供了完税证明;外商则与外贸出口企业订立了“购买合同”。

无论上述书证真假如何,各有关单位均有存根、副联、生产厂家也有这些资料保存。

据此,侦查人员要善于洞悉案情间相互联系,及时调取加以固定,合理运用。

综上所述,出口退税制度是伴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税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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