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批复-浙政函〔2017〕3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批复-浙政函〔2017〕3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批复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批复浙政函〔2017〕38号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发展改革委:你们《关于要求批准〈浙江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请示》(浙海渔〔2017〕5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浙江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二、《规划》是我省海洋空间开发的整体性、基础性和约束性规划,本规划范围为全省所辖及依法管理的海域和无居民海岛。

《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主要用于我省进一步界定海洋主体功能定位,统筹海洋空间开发活动,优化海洋产业结构,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构建陆海统筹、人海和谐的海洋空间开发格局,加快海洋强省建设。

三、《规划》的实施要遵循自然规律,根据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发展潜力,按照生态优先、陆海统筹、优化结构、集约开发的原则,实现海洋生态环境优化和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统一。

到2020年,推动实现覆盖陆域和海域的主体功能区布局基本形成,全省海洋开发强度总体控制在1.12%以下,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确保不低于35%,禁止开发区域占管理海域面积比重不低于4.44%,全省海洋空间开发格局得到进一步优化,海洋开发效率进一步提高,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强化。

四、《规划》由省和沿海市、县(市、区)政府共同组织实施。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规划修编、政策制定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分析,落实和管控用海指标,对海洋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进行全面清查,制定并组织实施适应海洋主体功能区要求的海域政策和环境政策。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3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3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3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30日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促进航运绿色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15〕177号)和《关于支持长三角区域核心港口率先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的复函》(交海函〔2015〕84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在排放控制区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标准规定的燃油。

国际航行船舶应当符合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条约的要求。

到2020年,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全部使用硫含量符合标准规定的燃油或其他清洁能源,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

二、适用范围及对象(一)适用范围。

交海发〔2015〕177号文件明确的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涉及浙江的海域和内河水域,核心港口区域为宁波舟山港。

具体为:1.海域:浙江与上海大陆岸线交界点及海礁外延12海里至台州与温州大陆岸线交界点及外延12海里连成的海域。

2.内河水域: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台州行政辖区的内河通航水域。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30•【字号】浙政发[2006]71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6〕7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全省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海域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以及使用特定海域不足3个月的排他性临时用海活动,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第三条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让金、海域转让金和海域租金。

海域出让金指国家将海域使用权在一定时限内让与使用者,按规定向使用者收取的海域使用出让价款。

海域转让金指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的海域使用年限内,转让其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含连同海域设施一同转让)时,就其所取得的增值额按规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转让增值部分价款。

海域增值额是指海域转让价款扣除转让人受让海域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和该海域设施重置费后的余额。

转让海域的价值和海域设施重置费,需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海域租金指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的海域使用年限内,出租其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时,就其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出租收入部分价款。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海域使用金的管理机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海域使用金的代收机关。

海域使用金由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跨海域行政区域或海域行政界线有争议的用海项目,其海域使用金由共同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7•【字号】浙政[2000]6号•【施行日期】2000.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通知(浙政[2000]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二000年六月二十七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

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也是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根据国家的要求和省委。

省政府的部署,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在进行专题研究的基础上,编制了《浙江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

规划依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基本精神,从浙江实际出发,统筹考虑陆域生态环境和海洋生态环境,并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结合起来;同时,注意与“中国21世纪议程——浙江行动计划”的制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大决策相衔接。

一、生态环境建设现状建国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人民励精图治,艰苦奋斗,为改善生态环境作出了巨大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有计划地加强植树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强化农田基本建设,重视水土保持;建设标准堤塘等防洪工程,增强防灾减灾能力;稳步发展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强污染治理,提高和改善环境质量,使我省的生态环境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到目前为止,全省现有人工造林保存面积250多万公顷,封山育林75.7万公顷,1840公里的大陆沿海基干林带基本合拢,全省森林覆盖率近60%,名列全国前茅;建立自然保护区22处(面积11.65万公顷),森林公园54个(面积25万公顷),省级及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46个,临安天目山自然保护区、平阳南麂岛海洋自然保护区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国际生物圈保护区网”;初步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19万平方公里,修造水平梯田9.74万公顷,累计整修加固江堤海塘7000多公里,建设水库3780多座,总库容350亿立方米,兴利库容185亿立方米,年开发利用的水资源总量达200多亿立方米,并已建成141个合格饮用水源保护区;累计建成大中型沼气工程43处,容积1.82万立方米,城镇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6243处,容积16.82万立方米,推广农村省柴灶912万户;城市污水处理工程有了进展,太湖流域杭嘉湖地区的所有市县以及其余市一级和重要县(市)的污水处理工程已列入国家1998年和1999年的国债项目,进入实施阶段;建设省级绿色小城镇164个,并在一批县市和村镇进行了生态示范建设,其中奉化滕头村、绍兴夏履镇、鄞县上李家村等被联合国命名为“全球生态500佳”。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5.11.16•【文号】国海发[2005]24号•【施行日期】2005.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国家级海洋公园评审标准》的通知(2010修改)(发布日期:2010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31日)废止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5]24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各分局,中国海监总队: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保护海洋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24号),为进一步规范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选划建设,切实履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的职责,促进海洋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我局组织制定了《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申报书》、《海洋特别保护区选划论证大纲》等配套文件。

现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特定区域的海洋生态系统、资源和权益,保障海洋资源与环境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协调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洋特别保护区是指对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建设管理海洋特别保护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下列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一)海洋生态系统敏感脆弱和具有重要生态服务功能的区域;(二)资源密度大或类型复杂、涉海产业多、开发强度高,需要协调管理的区域;(三)领海基点等涉及国家海洋权益的区域;(四)具有特定保护价值的自然、历史、文化遗迹分布区域;(五)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亟待恢复、修复和整治的区域;(六)潜在开发和未来海洋产业发展的预留区域;(七)其他需要予以特别保护的区域。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内河“四自”航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内河“四自”航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内河“四自”航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05•【字号】浙政办发[2004]105号•【施行日期】2004.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内河“四自”航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0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内河“四自”航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五日浙江省内河“四自”航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内河“四自”航道(以下简称“四自”航道)的管理,维护“四自”航道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内河航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自”航道是指按“自行贷款、自行建设、自行收费、自行还贷”要求进行建设、改造的内河航道。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建设的内河航道称政府还贷航道,国内外经济组织受让政府还贷航道收费权投资建设的内河航道称经营性航道。

第三条内河航道沿线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支持、促进内河航运业的建设和发展。

航道建设应当坚持以非收费航道为主,适当发展“四自”航道。

第四条省交通厅是全省“四自”航道的行业主管部门。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四自”航道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根据“贷款建设、收费还贷”的原则,收取的船舶通行费应首先用于收费航道建设项目的还贷。

投资者合法经营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预收费航道的经营管理,不得挤占、挪用“四自”航道经营管理者依法收取的船舶通行费。

第二章实施条件和审批程序第六条“四自”航道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水路发展规划;其规模和筹资方式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资本金比例在35%以上:(一)矿区航道长度超过5公里,建设等级在六级以上;(二)支线航道长度超过10公里,建设等级在五级以上;(三)干线航道长度超过20公里,建设等级在四级以上。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蓝色屏障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0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蓝色屏障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0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蓝色屏障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蓝色屏障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0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蓝色屏障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浙江省蓝色屏障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近岸海域、海岸带环境污染防治,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提高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和《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浙委〔2010〕64号)、《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和《“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蓝色屏障行动的重要意义浙江是海洋大省,海域面积广阔,岛屿数量众多,岸线优势明显,滩涂资源丰富,在环境承载、生态平衡、要素供给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特别是“十一五”以来,我省高度重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继实施了两轮“811”环境保护行动,开展了“碧海生态建设行动”,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是,现阶段我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入海河流携带的氮、磷和重金属污染物超过重点海域环境容量,近岸海域、海岸带和海岛生态系统处于不健康或亚健康状态,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中政府和市场两种调节机制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等。

实施蓝色屏障行动,深入开展海洋污染防治,着力提高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有利于我省全面实施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战略,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平稳较快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09•【字号】浙政办发[2003]21号•【施行日期】2003.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项目用海审批权限沿海各级人民政府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为:(一)填海5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围海7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用海,由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围海50公顷以上、7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及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200公顷以上、70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用海,由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围海5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及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20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用海,经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其他项目用海,按有关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二、科学规划,严格项目用海的审批管理沿海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海域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

经依法审批的海洋功能区划必须严格执行,修改海洋功能区划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

要做到合理用海,凡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不得批准项目用海。

要严格按照规定和审批权限审批项目用海,不得越权审批或化整为零、分散审批。

要提高办事效率,项目用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审批时间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海洋资源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06]8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05.11
【实施日期】2006.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6〕8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浙江省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特定区域的海洋生态环境与资源,保障海洋资源与环境的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协调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和国家海洋局《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海洋特别保护区是指对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本省管辖海域范围内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实行保护优先、开发利用服从保护的方针,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科学合理开发海洋资源。

第五条沿海各级政府应当切实履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加强对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领导,将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力度。

第六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实行统一规划、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建设与管理。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管辖海域内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沿海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管辖海域内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

跨市、县(市、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由共同的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海洋特别保护区发展规划和全省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会同省发展改革、环保等有关部门制订全省海洋特别保护区规划,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海洋特别保护区规划应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利用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和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第八条下列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
(一)海洋生态系统敏感脆弱和具有重要生态服务功能的区域;
(二)单种资源密度特别高的海洋生物定居区或多种海洋水生野生保护动植物的栖息、繁衍区域;
(三)能对区域环境、生态系统产生重要影响的海洋水文、地理环境,如涌升流、汇聚流、环境自净区、岛礁区等独特区域;
(四)领海基点等涉及国家海洋权益的区域;
(五)具有特定保护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文化遗迹分布区域;
(六)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亟待恢复、修复和整治的区域;
(七)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九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分为生态保护型、生物资源保护型、非生物资源保护型、自然遗迹保护型、资源利用保留型等多种类型,根据区域内保护对象和海洋经济发展方向确定海洋特别保护区类型,制定相应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