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18〕16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县级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需求是加强政府采购源头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发挥采购政策功能、落实公平竞争交易规则的重要抓手,在整个采购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作用。
为充分体现采购人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采购需求管理水平,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着力引导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从调研、论证、公开等方面强化管理,以采购需求的规范性保障采购结果的“物有所值”。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18年3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确定主体第三章需求内容第四章制定方案第五章组织论证第六章需求公示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高采购质量,保障采购效率,落实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标的的技术、规格、性能、功能、质量、服务等要求的具体细化,是确定采购预算、编制采购文件、实施采购活动的基础和依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8(000)031
【摘要】SDPR-2018-0130040鲁财采[2018]66号各市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全省各采购代理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评审专家管理,我们对《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鲁财采[2017]27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总页数】9页(P35-43)
【作者】山东省财政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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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7.01•【字号】鲁财采〔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1年5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三章购买内容和目录第四章预算管理第五章购买程序和承接主体确定方式第六章合同管理与绩效评价第七章信息公开第八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以事定费、费随事转,公开择优、诚实信用,优化结构、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指导和监督各市、省直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五条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关于转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03.11 访问数量:1125威财采〔2011〕3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区财政局、监察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现将山东省财政厅、监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通知下达后,原威海市财政局印发的《威海市政府采购咨询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威财采〔2006〕3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监察局,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现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反映。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由省财政厅确认并颁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的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参加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全省评审专家库建立、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统一建库、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划分区域、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管的政府采购活动聘请使用评审专家要按照本规定从全省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管的政府采购活动聘请使用评审专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要持《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和本人身份证。
评审专家库以外专家要持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和专业职称证书。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2017年07月12日09:11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鲁财采〔2017〕28号各市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集中采购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行为,维护评审专家和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现予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评审劳务报酬发放主体和范围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是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依法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相应收入。
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评审专家的评审劳务报酬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支付。
其中,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其它项目由采购人支付。
使用单位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发放评审劳务报酬。
对项目复审活动,不重复发放评审劳务报酬。
二、关于评审劳务报酬结算(一)评审劳务报酬按照“同工同酬、按劳分配”的原则,以评审实际发生时间作为计算和支付依据。
评审实际发生时间以开标时间算起,至签署提交评审报告时止,期间的用餐和休息时间不予计入。
补抽的评审专家以实际到达评审现场时间为计算起始点。
(二)评审劳务报酬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使用单位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至评审专家指定的本人银行账户。
确需现金支付的,由使用单位按照现金使用管理规定处理。
(三)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
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内的,扣减评审劳务报酬100元;迟到30分钟以上的,酌情扣减评审劳务报酬100元—200元,或取消迟到专家此项目的评审资格,不予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和误工补偿。
经查实在评审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接受处理处罚,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已经获得的,须全额退回。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评审专家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由省财政厅确认并颁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的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参加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全省评审专家库建立、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统库、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划分区域、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管的政府采购活动聘请使用评审专家要按照本规定从全省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管的政府采购活动聘请使用评审专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要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和本人。
评审专家库以外专家要持本人、工作证和专业职称证书。
第二章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第七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一)建设全省评审专家库;(二)明确省评审专家聘任条件;(三)审查评审专家人员资格,颁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四)动态管理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及时更新评审专家库人员信息;(五)制定全省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规则;(六)监管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七)对全省评审专家进行复验;(八)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处罚;(九)其他监管事项。
第八条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职责:(一)征集本地区的评审专家、进行资格初审并向省财政厅推荐;(二)监管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三)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处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四)省财政厅规定的市级财政部门应承担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职责:(一)征集本地区的评审专家,进行资格初审并向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推荐;(二)监管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三)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处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四)省财政厅规定的县级财政部门应承担的其他监管事项。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1〕25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切实保障采购人主体地位,压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履约验收作用,推动实现优质优价采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1年12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履约验收相关主体及职责第三章履约验收程序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诚信管理及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履约验收管理,确保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物有所值采购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服务或者工程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第二章履约验收相关主体及职责第五条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应当遵循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应验必验、验收必严、违约必究。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行。
点生 产 企 业 进 鲁 销 售 安装
本规 定 自 2 0 1 7年 7月 1日起 施 行 , 有效期 至 2 0 2 2 年6 月3 0 E l 。
备案要求 4 . 省 外新 型材 料 防护 设 备 生 产安装企业备案要求
附件 :1 . 外 省 甲级 人 防 工 程设 计 单 位进 鲁年度备案要求
鉴 于采购 人未 在 2 0 1 7年部 门预算 中
安排评 审专家 劳务 报酬 支 出,对 2 0 1 7年
规范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评 审 行 为 ,根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政府 采 购法 》及其 实 施
组织评审 的政府采购项 目,仍按 照原 渠道
支付评 审专家 劳务 报酬 , 自 2 0 1 8 年 起 按 照本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支付 。
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 知
鲁财采  ̄ 2 o 1 7 3 2 7号
各市财 政局 ,黄河三角洲农业 高新 技术产
业示 范区管委会财政局 ,省 直各部 门、单 发 ,请遵 照执行 。执行 中如有问题 ,请 及
时反馈 。
位 ,全 省各采购代理机构 :
为加 强全省 政 府采 购评 审 活 动管 理 ,
建设标准 ,建设全 省评 审专家库并实行动 态管理 ,与国家评 审专家库互联互 通 、资
源共享 。具体 职责包括 : ( 一 )建 设并 管理 维护 全省 评 审专 家 库;
理 ,规 范政府采购评 审专 家 ( 以下简称评
审专 家)评审行为 ,根据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政府 采 购法 》 ( 以下 简称 《 政 府 采 购
法》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政府 采购 法实 施 条例 》 ( 以下 简称 《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 、财政部 《 政府采购评 审专 家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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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
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鲁财采[2017]28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5.31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鲁财采〔2017〕28号)
各市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行为,维护评审专家和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现予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评审劳务报酬发放主体和范围
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是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依法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因付出
劳动而获得的相应收入。
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评审专家的评审劳务报酬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支付。
其中,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其它项目由采购人支付。
使用单位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发放评审劳务报酬。
对项目复审活动,不重复发放评审劳务报酬。
二、关于评审劳务报酬结算
(一)评审劳务报酬按照“同工同酬、按劳分配”的原则,以评审实际发生时间作为计算和支付依据。
评审实际发生时间以开标时间算起,至签署提交评审报告时止,期间的用餐和休息时间不予计入。
补抽的评审专家以实际到达评审现场时间为计算起始点。
(二)评审劳务报酬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使用单位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至评审专家指定的本人银行账户。
确需现金支付的,由使用单位按照现金使用管理规定处理。
(三)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
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内的,扣减评审劳务报酬100元;迟到30分钟以上的,酌情扣减评审劳务报酬100元-200元,或取消迟到专家此项目的评审资格,不予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和误工补偿。
经查实在评审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接受处理处罚,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已经获得的,须全额退回。
三、关于差旅费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使用单位报销住宿费和交通费,也可由双方协商费用包干标准。
差旅费的支付方式参照评审劳务报酬执行。
非异地评审的不报销住宿费(因项目连续多日封闭评审而产生的住宿费除外)和交通费。
非异地范围由各市监管部门确定。
四、其他事项
(一)使用单位要合理确定年度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规模,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按规定
及时支付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随意克扣或者超标准支付评审劳务报酬,不得向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转嫁负担。
(二)评审专家不得故意拖延评审时间以获取更多劳务报酬,严禁索要超额劳务报酬;未包干执行差旅费的,应于评审活动结束后3日内将报销凭证交至使用单位。
(三)政府采购项目的论证专家、协助处理质疑投诉的原评审委员会之外无相关义务成员的劳务报酬,可参考本标准执行。
(四)本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