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当庭发问的技巧
庭审现场如何向被告人发问总结、提炼了多条...

庭审现场如何向被告人发问总结、提炼了多条...1、制作发问提纲——彻底全面的发问离不开发问提纲。
徐律师表示,制作发问提纲和庭前会见是法庭询问庭前准备的两个必备的动作。
发问提纲的制作方法没有标准统一的方法,只要适合自己的习惯即可。
但是在内容上必须要考虑几个方面。
第一,要熟悉案卷内容,能准确归纳争议焦点,需结合争议焦点制作发问提纲。
第二,发问是质证和辩论的基础,发问提纲,发问的内容一定紧密结合质证和辩论内容。
第三,不仅要制作本方的发问提纲,而且要预估对方的发问的内容,进行防范的准备。
第四,要充分的考虑庭审的情况。
必要情况下,制作不止一份发问提纲或备案,充分应对各种庭审突发情况。
2、庭前会见,对被告人进行发问指导。
会见被告人进行发问指导这点非常重要,徐律师总结了9个技巧与大家分享。
一是,了解自己的被告人,对被告人进行评估,选择适当的庭审协同配合方式。
二是,安抚被告人情绪,通过充分准备缓解被告人应对公诉人发问的紧张情绪。
三是,与被告人交流要语气平和、语速平缓、语言通俗易懂、确认对方接收并理解。
四是,明确告知被告人案件的重点和争议焦点。
五是,与被告人沟通辩方发问内容,必要时进行发问演练。
六是,预判公诉方发问重点和发问内容,进行防御演练。
七是,对法官、同案被告人、同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发问的回应。
八是,防范刑法第306条风险,既不过度回避当事人的敏感问题,又有效的预防自身风险。
九是,律师不要不假思索、百分之百的轻信被告人的陈述。
3、对开放性问题的应用和控制。
在这个问题上,徐律师同样给出了几点自己的经验,一是对被告人的发问可以适当多用开放性问题。
但也有例外情况,也并非适用于所有的被告人,需要对被告人进行评估,适合则用。
三是对开放性问题的控制,可通过打断、追问、重复强调、拉回主题等技巧进行控制。
最后是要考虑开放的程度。
4、巧妙的应用引导性发问,避免诱导性发问。
引导性发问在我国是允许的,相关文件有明确规定,在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存在较多辩解的情况下,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是不会按照公诉人的提问顺利回答问题的,实际上就可以视为‘辩方证人’,公诉人可以其采用引导性发问方式。
庭审中刑事辩护律师的问话技巧有哪些

庭审中刑事辩护律师的问话技巧有哪些——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在庭审中,律师怎样利用好被告人的问话技巧呢?以下是小编整理了庭审中刑事辩护律师的问话技巧,供你参考。
律师的问话技巧1、庭审前充分准备(1)认真阅卷庭审中,律师对被告人充分、有效的发问是建立在对全部案件材料掌握的基础上的。
只有掌握了全部案件材料,律师才能知道哪些证据与被告人的辩解能够相互印证,同时,这些证据也需要被告人的辩解相印证,律师才有可能作为需要提出的问题在庭审中对被告人发问。
同样,只有掌握了全部案件材料,律师才能知道哪些证据与被告人的辩解相矛盾,律师才能向被告人发问,让被告人在庭审中作出辩解,并用这一辩解去质证与之有矛盾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
与被告人在庭审前的供述有矛盾的证据,也有助于帮助被告人在庭审中解释这一供述的虚假性。
其次,如果律师在庭审前没有认真阅卷并准确掌握案件事实,即使在庭审发问时律师向被告人提出了问题,被告人回答后律师也无从判断被告人的回答是不是事实、是不是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或是否与某些证据相矛盾,从而无法有效地与公诉人对抗和辩论。
在全部阅卷的基础上,律师应当在庭审前重点审查、分析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有关的一些重要证据。
比如重点审查被害人的陈述、在场证人的证言等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分析这些证据在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上与被告人的证明有哪些一致的地方,有哪些不一致的地方,是被告人的辩解能够得到更多的印证还是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在场证人的证言能够得到更多的印证。
比如重点审查鉴定结论、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较强的证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否有与这些证据有矛盾的地方,是否能够得到这些证据的印证。
(2)会见被告人,与被告人进行充分的沟通首先,律师应当给被告人具体解释庭审的程序,特别是被告人对起诉书异议的程序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其发问的程序。
告诉被告人应当认真对待庭审、认真回答上述人员的提问,对自己不利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充分、合理、有依据的反驳意见。
向被告人发问的技巧:六条辩护经验【经验,都建立在成功和失败的案例基础上】

向被告⼈发问的技巧:六条辩护经验【经验,都建⽴在成功和失败的案例基础上】有经验的辩护律师,通过向⼰⽅被告⼈的庭审发问,让合议庭成员、旁听⼈员,了解全部的案件细节,帮助⼰⽅被告⼈向法庭阐释证明⽆罪或者罪轻的有利证据材料和观点,有效回应案卷中的各种不利证据,最⼤限度地帮助⼰⽅被告⼈澄清案件事实,以证明⼰⽅被告⼈⽆罪或罪轻。
辩护律师向⼰⽅被告⼈发问,需要做⾜庭前准备⼯作。
那就是在庭前与⼰⽅被告⼈充分沟通,让被告⼈充分理解本案涉及的法律知识、辩护策略和辩护律师所要问的问题提纲。
不⾄于让被告⼈在庭审中紧张慌乱,要让被告⼈能充分利⽤庭审发问这个机会,向法庭展现全部的案件细节,辩解充分。
⼀、帮助陈述案件事实向⼰⽅被告⼈发问,旨在通过庭审发问展现全案案件细节。
⽽被告⼈本⼈在陈述案件细节时,在逻辑性和与法律关联性上,均存在不⾜。
辩护律师以向被告⼈发问的⽅式,协助被告⼈将案件事实有逻辑、有重点、有层次地陈述出来,庭审效果会好很多。
例如,在莫某涉嫌受贿罪⼀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莫某以分红的形式收受冯某的贿赂470多万元。
辩护律师经核实、研究发现,他虽然没有出资持有股份,但是与司法解释中的“⼲股”还是存在本质区别。
莫某、冯某从始⾄终都没有出资,这家公司是他们⼀起找垫资公司借钱垫资注册成⽴的,⽽且莫某有实际参与公司⽇常经营管理。
这是重要事实,辩护律师通过庭审发问,让被告⼈将这个重要案件细节,充分地向法庭展现出来。
辩护律师:当初你们谁提议成⽴XX公司?莫某:是冯某提议的。
辩护律师:当时你们有没有约定股份的⽐例?莫某:有的。
考虑到他负责具体管理,所以他占60%。
辩护律师:公司登记的原始股东是谁?莫某:冯某和我的家属林某。
辩护律师:当时公司注册资⾦300万元是怎么来的?莫某:我和冯某商量注册资⾦300元,找第三⽅会计事务所垫资,垫资⼀个⽉后,该第三⽅公司就抽⾛了注册资⾦300万。
辩护律师:林某名下的40%股份,是不是冯某送给你的?莫某:不是的,是⼀起合作做⽣意赚钱。
刑事审讯技巧

刑事审讯技巧在刑事审讯中,律师和法医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技巧来有效地进行询问、收集证据和进行辩护。
本文将介绍一些刑事审讯的技巧和注意事项,以帮助相关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和解决疑难案件。
第一部分:审讯前的准备工作在正式进行刑事审讯之前,律师和法医人员应该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这包括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案情和证据,了解被告人的背景信息等。
此外,还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文件、问题清单和必要的调查工具。
第二部分:有效的提问技巧1. 开门见山:在开始询问时,应直接提出核心问题,以引导被询问人提供相关的信息。
避免在开头浪费时间,以免让被询问人有时间去筹划回避问题。
2. 有针对性:询问问题时,要有针对性地对待每个证人或嫌疑人,依据其个人情况和证词来提出问题。
避免使用模板化的问题,以免回答缺乏切实可信的信息。
3. 追根溯源:对于重要证人的证词,律师和法医人员应该追根溯源,尽力找出更多的线索和证据。
这有助于确保证人的证词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温和而坚定:在询问过程中,要保持温和而坚定的态度,既不要过于严厉和威胁,也不要过于友好和松懈。
这有助于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并获取更多的真实信息。
5. 注意非语言表达:刑事审讯不仅仅依靠对话和口头回答,还需要注意被询问人的非语言表达,比如眼神、手势和姿态等。
这可以帮助揭示被询问人的真实感受和思考过程。
第三部分:证据收集和保全技巧1. 科学的证据收集:律师和法医人员需要具备科学的证据收集方法,确保获得的证据真实有效。
这包括准确记录、拍摄和保管证据,以及遵守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2. 保全证据的完整性:在取证过程中,应注意保全证据的完整性,避免证据丢失或被篡改。
可以采取技术手段,比如数字签名和电子认证等,来加强证据的可信度。
3. 注意证据的时效性:刑事案件的证据往往与时间关联紧密。
因此,律师和法医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应尽快行动,确保证据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第四部分:辩护技巧1. 收集辩护证据:作为辩护律师,在审讯前应该充分收集和准备辩护证据。
庭审发问的6个技巧

庭审发问的6个技巧
庭审发问的6个技巧
庭审环节是集中展现⼀个律师综合实⼒的主战场,整个庭审环节中发问环节中提问的⽅式和内容较能展现律师⾼超的辩护技能。
辩护律师需要通过庭审发问,为整个庭审辩护的后续举证、质证起引导、铺垫作⽤,⽽庭审发问却充满了技巧性,可辩性、不可控性、互动性。
本篇来谈谈刑事案件辩护律师“法庭发问技巧”。
⼀、庭审前拟写⼀个有策略、有逻辑、有⽬的发问提纲,引导被告⼈以恰当的顺序,将案件信息转换成条理分明、重点突出的事实。
让审判者了解案情的全⾯事实,将被告⼈对案件事实的⽴场、态度展现给法庭。
⼆、所问问题⼀定和举证质证中提出的问题、提供的证据有密切的联系,应当是和定罪量刑有关的问题。
三、对于独⽴于⾃⼰的同案其他被告采取封闭的问题,限制他的发⾔。
对于有利于⾃⼰的当事⼈的证⼈,同案的被告⼈采取开放的问题,启发他们多讲。
四、需学会如何拆分事实,单⼀性问题和复合性问题、封闭性问题和开发性问题区分并运⽤诱导性发问和引导性发问合理运⽤。
五、通过技巧性表达在法庭上强化对我⽅有利的证⾔,通过发问在法庭上固定证⾔和⽭盾点为辩点服务。
六、仔细聆听公诉⼈的讯问并适时反对。
注意公诉⼈的讯问是否突破了讯问的禁区,是否违反了诉讼中的讯问规则,即公诉⼈的讯问问题与案件事实⽆关,或者以诱导式讯问,或者威胁被告⼈,或者损害被告⼈的⼈格尊严等,辩护律师应⽴即向法庭提出反对,要求法庭制⽌。
对上述原则性和概念性的技巧,我们需要通过⼀次次的实践进⾏精准把握和实际运⽤。
刑事辩护律师提讯策略建议范本

刑事辩护律师提讯策略建议范本I. 前言在刑事辩护中,提讯是一项至关重要的环节。
律师需要在这个时候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和法律专业知识,制定出有效的策略来保护被告的权益。
本文将提供一些刑事辩护律师在提讯中所需注意的策略建议。
II. 心态准备1. 体验案件:在提讯前,律师应深入了解案件细节,以便全面掌握事实和法律背景。
同时,应尽可能体会被告的情绪和心理状态,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支持。
2. 自信表达:律师在提讯时应表现出自信和专业。
这有助于增强对客户的信任,并在法庭上展现出良好的形象。
III. 问题提问策略1. 整体策略- 建立问题线索:律师应事先准备好问题线索,以确保每个问题都能衔接并引出有关的信息。
- 开放式问题:通过使用开放式问题,律师可以引导被告详细叙述,从而获得更多的信息。
例如,“请您详细描述当时的情况。
”- 控制问题节奏:律师需要掌握好问题的节奏,有时迅速连续提问可以引发被告的紧张,从而揭示真相。
2. 面对证据- 质疑证词:律师应仔细研究指控方提供的证据,并提出质疑。
例如,“您对此证据的可靠性是否有任何怀疑?”- 引导被告对证据解释:律师可以通过引导被告对某些证据进行合理解释,消除对方对被告的负面影响。
3. 证人询问- 细致考虑证人:律师在提讯中需要针对不同的证人制定策略。
对于目击证人,律师应详细了解其观察能力、对事件的了解程度等。
- 提问角度灵活:律师应根据证人回答的具体情况,灵活调整自己的提问方式,确保获取最有利于被告的信息。
IV. 利用法律知识1. 法律条文解释- 引用合适法律条文:律师应在提讯中恰当引用法律条文,以支持自己的观点或反驳对方的指控。
- 解释法律条文:律师可以帮助被告理解法律条文的真实含义,并将其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以达到最佳辩护效果。
2. 陈述和反驳- 给予有力陈述:利用提讯时的陈述机会,律师应当清晰、有力地陈述被告的立场和主张。
- 及时反驳指控:对方律师或检察官在提讯过程中可能提出偏颇的观点或指控,律师应及时反驳,以保护被告利益。
【刑事诉讼】庭审发问秘籍: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的技巧

【刑事诉讼】庭审发问秘籍: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的技巧决战法庭——决战在法庭——法庭是刑事辩护律师的舞台,但不是刑事辩护律师展示个人抱负、突出个人辩论技巧的舞台。
法庭不是政治论坛,不是用来给辩护人阐述个人政治信仰或政治追求的场所。
法庭是一个手术台,律师展示才能的目的是救人而非卖艺。
作为刑辩律师不能“白天拉横幅,晚上点蜡”,律师应把功夫花在法庭上。
法庭辩护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争取让被告人获得“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除了当事人的利益,法庭上没有辩护人的个人利益技巧的舞台。
法庭上没有个人利益,但有作为中国律师的职业尊严。
王律师箴言:在法庭上,辩护律师第一要说服的人是委托人,力争要说服的是法官,永远无法说服的人是公诉人。
——发问——一、法庭发问-直接询问-被告人庭前辅导▍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17年8月)第二十三条辩护律师会见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介绍刑事诉讼程序;告知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行使方式及放弃权利和违反法定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二十四条辩护律师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
第二十六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看守所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
未经允许,不得直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药品、财物、食物等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不得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友会见。
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
▍发问策略与提纲设计询问策略公诉人先发问,会采用心理强制方式让被告人心理崩溃,此时律师要稳定被告人情绪,同时文明用语,尊重对方证人。
明知故问绝大多数情况下,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都是明知故问,通过一问一答把辩方、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的立场、态度展现给法庭。
通常你问什么,一定和后来举证质证中提出的问题、提供的证据要能够有密切的联系,应当是和定罪量刑有关的问题。
刑事诉讼庭审发问技巧

刑事诉讼庭审发问技巧“问是法官、公诉人和律师在法庭上不能不做的一件事,实际上也是在绝大部分时间里做的事,因此,问话是他们的一个重要工具,也是控辩双方对抗的一个主要武器”(引自《法庭语言技巧》第三版,廖美珍著,法律出版社,2009年8月第3版,第21页)。
但是,在案卷中心主义之下,开庭审理往往演绎成像一场由控方召集、律师参加、法官主持、被告人可以发言的案件研讨会。
除了被告人可以被发问,目击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侦查人员、控辩双方的其他证人很少出现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发问。
在审判中心主义之下,诉讼证据应当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应当查明在法庭。
作为证据使用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等,必须在法庭上经过举证、质证、认证程序。
“证人证言具有生动形象具体丰富的优点,但由于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较大,容易含有虚假成分。
”(引自《证据法学》第三版,陈光中主编,法律出版社,2015年3月第3版,第167页)“被害人陈述容易夸大或缩小,虚假的可能性较大”(同上,第175页)“鉴定毕竟是由人做出的,鉴定人存在个体差异,再加上某些客观原因,存在偏差,错误的可能性是难免的。
”(同上,第189页)鉴于言辞证据的易受干扰、模糊和不稳定性等天然的缺陷,证人、被害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在对方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必须在法庭上,通过公开、平等发问的方式,完成对言辞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检验。
但是,由于证人等出庭率极低以及现行发问规则的不足和瑕疵等原因,目前的发问环节也是辩护律师实务能力中最薄弱的之一。
相应地,控方的发问技巧和审判方对于发问环节的把控能力也是严重不足的。
在此现状下,笔者尝试归纳现有规则和技巧,并参考域外知识和经验,对这个领域进行更全面的探索。
第一节发问的意义一、发问的对象鉴于本文的目标读者是执业刑事辩护律师,因此本文主要是从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担任辩护人的视角和立场出发。
从被发问者提供的信息所要证明的事实对何方有利的角度看,发问的对象可以分为辩护方和控方两类:(一)为辩方立场服务的被发问人:被告人、辩方证人、辩方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等;(二)为控方立场服务的被发问人:被害人、控方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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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
在张根抢劫案中,为澄清自首情节,律师做了的如下发问:
问:
张根,你抢劫以后是怎么被侦查机关抓获的?
答:
我在作案以后,心中胆怯,就向某某公安局写了封信,他们就到我隐藏的地方把我抓住了。
问:
你写的信有什么内容?
比如,在审理王三杀人案件时,律师在公诉人发问之后,进行了如下发问:
问:
刚才公诉人问你,在你老家杀人案发生前后的那段时间你是否回过老家,你回答回过老家,是不是?
答:
是。
问:
你在被拘留以前是不是知道案发的具体时间?
答:
真的不知道。我被拘留以后,公安机关告诉我
2006年8月16日在我老家发生了一起杀人案件。
答:
信中写道:
2006年7月3日抢劫风化商场的事是我做的,我叫张根。由于在潜逃过程中患病卧床,不能到公安机关投案,故写信一封。
问:
你的信中,告诉公安机关你的住处了没有?
答:
告诉了。
问:
你看一下这是不是你写的那封投案信?
答:
是的。
其二、刨根问底法。
有些案件犯罪事实对被告人非常不利。被告人所作的供述是有罪供述。从表面证据看,被告人是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甚至让人觉得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是任何事物,都不会有无缘无故的爱,也不会有无缘无故的恨。有时需要刨根问底,挖掘出被告人内心深处的积怨,可能对被告人量刑产生有利影响。
答:
是圆月。
问:
你确定那天是圆月吗?
答:
确定。
问:
请你看看2007年的日历,3月19日是阴历2月初一,请问阴历2月初一会是圆月吗?答:
我,我。搞错了。
问:
你为何出具假证?
答:
被害人被杀以后,一直没有破案。被害人与李三有仇,怀疑是李三所为,就给我送礼让我出了证据。
其四、穷追猛打法。
平时是哥们,庭上是敌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可能两肋插刀,沆瀣一气。可是一旦走上法庭,为了自己的身家性命,为了得到从轻处罚,可能会互相推诿责任。是主犯还是从犯,是共同犯罪案件律师经常寻找的辩护切入点。对真正的主犯尽管他不愿意当主犯,但是对在犯罪过程中的所作所为,他不见得明白轻重,往往会如实道来。如果律师善于发问,很有可能在法庭上将主犯证死。
答:
我左肋被打成骨折,在第五医院拍的有片子,住院有病历。我身上青一片紫一片的,都是他打得。
问:
你说的片子、病历是不是这一份?
答:
是的。
问:
关于你腿上的伤,若经审判长许可的话,你是否愿意当庭出示?
答:
行。
其三、釜底抽薪法。
一个案件,关键的证据往往没有几个。一个关键的证人证言,如果与其他证据形成链条,可能会对被告人极其不利,对被告人有极大杀伤力。但是一旦某个证据出现了致命的漏洞,被律师抓住,进行攻击。对关键证据的致命一击,无异于釜底抽薪。
比如,在李三杀人案件庭审过程中,律师对关键的目击证人王新做了如下发问。
问:在2007年3月19日夜,你亲眼看到是李三杀了被害人吗?
答:
是的。
问:
你看清楚是李三杀的人吗?
答:
我看得很清楚。
问:
案发地在城乡接合部,那地方没有路灯,又是深夜,你怎么看清楚是李三杀的被害人?答:
那一天月亮非常亮。问:
那天月亮真的非常亮吗?
问:
撬杠是谁带到犯罪现场的?
答:
是我。
问:
用撬杠猛击被害人头部是谁干的?
答:
我。
问:
你知道被害人死亡了吗?
答:
当时以为被我打晕了。谁知,现在死了。问:
xx当是在哪里?
答:
我让xx在门外xx。他没有进屋。
其五、条分缕析法。
法庭如战场。控方与辩方往往是各怀心思。问问题,控方会设计一些模棱两可的问题,让被告人回答。如果被告人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回答的问题,可能中了空防的圈套。律师遇到这种情形,应当及时发问,澄清事实,以拨云见日。否则,会对被告人造成极其不利的影响。
比如,在韩冰杀人案件,律师有这样一段发问:
问:
韩闪你在公诉人讯问你时,你承认被害人是你戳了被害人20几刀是不是?
答:
是。
问:
你为何会用杀猪刀戳了被害人20几刀?
答:
我太恨他了。
问:
你为何那么恨他?
答:
因为他在2002年强奸了我以后,还长期霸占我,毒打我。
问:
他经常毒打你有何证据?
刑事律师当庭发问的技巧
当庭向被告人发问是律师的一种权利,充分有效使用发问权也是律师的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享有当庭向被告人发问的权利。但是,发问权如何使用?如何使当庭发问击中要害?如何使法庭由于律师的发问对某问题引起高度重视?当庭发问权使用的优劣,不仅仅显现律师水平的高低,有时会对案件造成重大影响。如果当庭发问权运用自如,恰如其分,那么在法庭调查时,律师会当庭取得对被告人极其有利的事实证据,会对辩护奠定良好基础。如果律师的当庭发问查清的事实,被法庭采信,会对法院判决产生良好影响。但是,若当庭发问使用不当,往往会大撒风景,适得其反,等于替控方提问。如果由于辩护人发问时,被告人做出了对自己非常不利的陈述,会给被告人定罪获刑埋下伏笔。
2006年8月16日在老家,是吗?
答:
是的。
问:
你在
2006年8月16日回过你老家吗?
答:
没有。
问:
那你为何在公诉人讯问你在老家杀人案发生前后的那段时间是否回过老家,你为何说回过老家?
答:
他说杀人案件发生前后那段时间,没有说明白是
2006年8月16日。杀人案件发生以后,我确实回过老家,我也是在老家麦地干活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的。
问:
你的意思是说,杀人案件发生以后,你确实回过老家,而不是
比如,在张东、李斯共同抢劫案件审判过程中,律师作为李斯的辩护人,对张东进行了如下发问:
问:
张东,今天是庭审,请你如实向法庭陈述案情可以吗?
答:
好。
问:
在讯问笔录中,你供述说案发前你打麻将输了10几万元,手头很急,是不是?答:
事。
问;你们谁先提出去抢首饰店的?
答:
因为我很急,我对xx提出去抢首饰店的。
其一、明知故问法。
律师的庭审发问,必须是有的放矢。如果预测不到答案,最好不要发问。明明在卷宗中已经有清楚记述的情节,尽管对被告人非常有利,控方一般不会傻乎乎的替辩方讯问。对被告人有利的法定或者酌定可以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律师不应当由于卷宗的证据中有显示,而放弃询问。进行辩护证据的律师发问,可以强化自己在法庭辩论阶段的事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