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证券公司业务核算
第8章 证券公司会计 《金融企业会计精讲》PPT课件

第二节 自营证券业务的核算
5.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应收利息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6.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做会计分录: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借: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5.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应收利息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6.在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1)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 的,按其差额记: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其他综合收益
低于其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第二节 自营证券业务的核算
四、自营证券卖出的核算
(一)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将原计入该交易性金
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计入投资损益。会计分录为:
借:结算备付金——自有 借或贷:投资收益
贷:投资收益
第二节 自营证券业务的核算
4.证券公司取得的可供出售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计提的利息,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摊余成 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投资收益。 (1)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债券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 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可供出售债券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 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科目。会计分录为:
第37讲:第八章第三节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二)(2012年新版)

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自律管理 2001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原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属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重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这标志着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结算体制的组织构架已经基本形成。
(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设立条件第一,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第二,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
第三,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第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
5.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如为证券持有人代理投票服务等。
(三)证券登记结算制度1.证券实名制。
2.货银对付的交收制度。
【解释】货银对付俗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是指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在交手过程中,当且仅当资金交付时给付证券、证券交付给付资金。
货银对付原则是证券结算的一项基本原则,可以将证券结算中的违约交收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我国上市证券的集中交易主要采用净额结算方式。
3.分级结算制度和结算参与人制度【要点】。
【要点】在分级结算制度下,只有获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参与人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才能直接进入登记结算系统参与结算业务。
通过对结算参与人实行准入制度,制订风险控制和财务指标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有效控制结算风险,维护结算系统安全。
4.净额结算制度。
【要点】【要点】全额结算是指交易双方对所达成的交易实行逐笔清算,并逐笔转移证券和资金;净额结算是指交易双方对所有达成的交易实行轧差清算,并对轧抵之后的证券和资金的净额进行交付。
目前,我国对证券交易所达成的多数证券交易均采取多边净额结算方式。
新版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证券发行第三章证券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证券上市第三节禁止的交易行为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第五章信息披露第六章投资者保护第七章证券交易场所第八章证券公司第九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十章证券服务机构第十一章证券业协会第十二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三章法律责任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证券法第八章证券公司及证券业协会(2)

第⼆节证券公司设⽴和营业规则 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在公司设⽴及运营上,存在较⼤差异,但必须同时遵守若⼲共同规则。
⼀、特许审批制 证券公司的特许审批制,是政府审批机构依照设⽴申请⼈申请,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并斟酌各种实际状况,个别地批准设⽴证券公司并确定其营业范围的管理制度。
与准则主义相⽐,特许审批制具有鲜明的特点。
即使设⽴申请⼈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设⽴条件并履⾏了法定程序,审批机构也可以根据各种实际状况,酌定是否允许其设⽴并在此基础上核定其营业范围。
在证券公司设⽴体制上,有直接登记制和审批登记制两种。
根据直接登记制,凡具备法定条件的设⽴申请⼈,均得申请设⽴证券公司;登记机构不得拒绝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
在理论上,直接登记制可视具体情况,分别归⼈公司设⽴的准则主义或核准主义。
所谓审批登记制,通常是指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必须获得政府机构的特别许可;在获得许可并筹备成功后,始得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续。
这种审批登记制与传统公司法理论中的特许制有所不同。
采取审批登记制的国家往往明确规定设⽴公司的实质条件,⽽传统特许制通常对公司设⽴条件不作实质规定,是否允许设⽴公司完全取决于政府机构的决定。
就政府机构拥有公司设⽴的批准权⽽⾔,审批登记制与传统特许制之间差异不⼤。
证券公司是专门从事⾦融业务的公司法⼈,依法享有⾃主经营的权利,也须遵守国家⾦融管制政策和制度。
综观我国⾦融管理制度,⽆论银⾏业、信托业、保险业及其他⾦融⾏业,⽆不采取特许制。
可以说,特许制是贯穿我国⾦融管制制度的核⼼制度。
国务院早在1986年颁布的《银⾏管理暂⾏条例》中,就明确将“审批专业银⾏和其他⾦融机构的设置或撤并”职责交由中国⼈民银⾏⾏使,并将中国⼈民银⾏规定为“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融事业的国家机关”。
1985年4⽉2⽇颁布的《中华⼈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中外合资银⾏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在经济特区设⽴外资银⾏、中外合资银⾏,必须向中国⼈民银⾏提出申请;中国⼈民银⾏根据经济特区发展的需要和平等互利的原则进⾏审批”。
第八章第二节 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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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 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构批 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 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 对已经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
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 召开第1次中介机构协调会,讨论确定工作 方案并对各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安排。中 介机构开始进行现场改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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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发行股票中介机构的作用
➢ 主承销商负责召集会议,确定总体方案、撰写工 作建议书、组建承销团、制定发行方案、商定发 行价格、编制发行和上市文件等,在整个工作中 起一个总协调的作用。
国家审计二节 证券发行
➢ 证券发行涉及的当事人; ➢ 证券发行制度; ➢ 股票的首次公开发行条件、程序和发行价
格; ➢ 股票的二次公开发行条件和程序; ➢ 公司债券、可转债的发行条件和程序; ➢ 基金的公开发行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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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涉及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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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条件
➢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 累计发行的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总额的40 %;
➢ 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 利息;
➢ 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 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限定的利率水平。
销商为惟一卖方,投资者在指定时间内,按现行委托买入股 票方式进行股票申购。
➢ 全额预交款方式:投资者在指定时间内将申购款存入主
承销商的专立帐户中,申购结束后转入冻结银行专户冻结, 对到账资金验资和确定有效申购后,根据发行量和申购总量 计算配售比例配售,余款返还给投资者的股票发行方式。发 行时间不得超过8天。
第8章 证券投资与交易业务 《投资银行学精讲》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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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学精讲 2024/3/16
第二节 投资银行的证券经纪业务
二、投资银行作为经纪商
(一)经纪商的主要作用
经纪商的作用可以概括为:证券交易的中介人,为证券买卖双方“ 牵线搭桥”,促成证券交易;买卖双方的得力参谋,为买卖双方提供信息 和建议,以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买卖双方的保证人,经纪商对买卖双方 都有所了解,交易成交后,能够保证双方按时付款,按时交货;组成了金 融市场信息网,每个经纪商通过在证券市场上的接触,自然地组成一个信 息网络,促使证券市场的信息灵通、成交迅速。
按证券交易付款资金的来源,可将证券交易分为现金交易和保证金交易。 现金交易即交割双方以现金进行交割。这种交易方式手续简便,在市场过
热时可以有力地遏制买空卖空的投机行为,但是流动性较差。 保证金交易指交易人凭借自己的信誉,通过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取得经
纪人的信用,在委托买进证券时,由经纪人贷款,或者在卖出证券时,由 经纪人贷给证券来买卖证券的形式。在保证金交易中,客户运用该方式能 否从经纪人处获得融资或融券数量的多少,主要取决于交易所或政府主管 部门规定的保证金比率。
3.第四市场。 它是指投资者和证券资产持有者绕开通常的证券经纪人,相互之间利用方式节省了佣 金开支,降低了交易成本,并且有助于保持交易的秘密性,但有监管起来 不便的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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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证券投资和交易业务概述 二、证券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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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投资银行的证券经纪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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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八章 证券法 笔记

第八章证券证第一节证券法概述一、证券的概念、种类及其特征1、证券的概念和种类证券是表示一定权利的书面凭证,即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文书。
从广义上讲,证券包括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货物证券。
我国证券法上的证券仅为资本证券。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资本证券作多种分类。
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资本证券主要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及经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2、证券的特征证券法的证券,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律特征:⑴证券是具有投资属性的凭证;⑵证券是证明持券人拥有某种财产权利的凭证;⑶证券是一种可以流通的权利凭证。
二、证券市场证券市场股票、公司证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金融债券、政府债券、外国债券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如期货、期权等)发行和交易的场所,其实质是通过各类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以募集和融通资金并取得预期利益。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证券市场是完整的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反映和调节货币资金的运动,而且对整个经济的运行具有重要影响。
证券市场由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流通市场两部分组成。
1、证券发行市场证券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它是通过发行证券进行筹资活动的市场,其功能在于:一方面为资本的需求者提供募集资金的渠道;另一方面为资本的供应者提供投资的场所。
2、证券流通市场证券流通市场又称证券二级市场,是指对已发行的证券进行买卖、转让和流通的市场,其功能在于为证券持有人提供了随时卖掉所持证券进行变现的机会,同时又为新的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
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形式主要有两种,即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
其中,证券交易所在我国特指国建专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证券法的概念、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1、证券法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法是指证券募集、发行、交易、服务及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证券法是指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由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八章 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公司信用账户体系

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2015证券交易第八章 融资融券业务知识点:证券公司信用账户体系● 定义:证券公司需要开立六个账户。
● 详细描述:(1)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2)在商业银行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3)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4)在商业银行开立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5)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 (6)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例题:1.融资融券业务中,证券公司在可以存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商业银行开立( ),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A.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B.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C.融资专用资金账户D.结算备付金账户正确答案:B解析: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2.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 ),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A.融券专用证券账户B.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C.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D.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正确答案:B解析: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含义。
3.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
A.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B.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C.融券专用证券账户D.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正确答案:A,B,C,D解析:注意此题考查的是融资融券过程中证券公司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账户;在商业银行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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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公司的业务种类
《证券法》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 部业务:(1)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 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 财务顾问;(4)证券承销与保荐;(5)证 券自营;(6)证券资产管理;(7)其他证 券业务。
会计分录为: 借:结司业务核算
2.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证券 (1)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 交总额的,会计分录为: 借:代理买卖证券款(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 加上代扣代交的相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 金等) 贷:结算备付金——客户(或银行存款)
第八章证券公司业务核算
第八章证券公司业务核算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除证券公司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在证券交易所直接从事证 券买卖。投资者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 委托协议,并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 以书面、电话以及其他方式,委托该证券公司 代其买卖证券。
第八章证券公司业务核算
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证券 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参与证券交易所场 内的集中交易,并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 清算交收责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 结果,按照清算交收规则,与证券公司进行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并为证券公司客户 办理证券的登记过户手续。
第八章证券公司业务核算
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手续费收入, 应当在代理买卖证券成交清算时,按成交额 乘以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佣金比率予以确认。
第八章证券公司业务核算
2.“结算备付金”科目,核算证券公司 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 算代理机构的款项。公司向客户收取的结算 手续费、向证券交易所支付的结算手续费, 也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可按清算代理机构, 分别“自有”、“客户”等进行明细核算。
第八章证券公司业务核算
3.“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核算金 融企业确认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包括办理 结算业务、咨询业务、担保业务、代理买卖 证券、代理兑付证券、代理承销证券、代理 保管证券、代理保险等代理业务以及办理受 托贷款及投资业务等取得的手续费及佣金。 本科目可按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类别进行明细 核算。
第八章证券公司业务核算
证券公司经营上述第(1)项至第(3) 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 000万 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之一的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第 (4)项至第(7)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 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第八章证券公司业务核算
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 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 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第八章证券公司业务核算
第二节 证券经纪业务的核算
一、代理买卖证券业务的核算
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代理 客户进行证券买卖的业务。
第八章证券公司业务核算
(一)设置的会计科目 1.“代理买卖证券款”科目,核算证券 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股票、债券 和基金等有价证券而收到的款项。公司代理客 户认购新股的款项、代理客户领取的现金股利 和债券利息、代理客户向证券交易所支付的配 股款等,也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可按客户类 别等进行明细核算。
第八章证券公司业务核算
(三)证券承销业务 证券承销业务是证券公司接受发行人的 委托,在一级市场上代理发行人发行有价证 券的活动。
第八章证券公司业务核算
(四)其他证券业务 其他证券业务是证券公司经批准从事的 除经纪、自营和承销业务以外的其他各种与 证券有关的业务,包括买入返售证券业务、 卖出回购证券业务等。
(1)货币证券为信用凭证或工具, 如汇票、本票、支票等。
第八章证券公司业务核算
(2)资本证券是表明持券人的资本所 有权或债权,并可据其获得一定收益的证 券,如股票、债券、基金等。
第八章证券公司业务核算
(二)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 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 股份有限公司,是在有价证券发行者和投资者 之间起中介作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专营证 券业务的法人企业。
第八章 证券公司证券 业务的核算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 了解证券公司的业务种类,明确有关证 券业务的概念与内容,掌握证券公司证 券业务的核算方法。
第八章证券公司业务核算
第一节 证券公司业务概述
一、证券与证券公司
(一)证券 证券是以证明或设立权利为目的而形成 的书面凭证,在法律上分为有价证券和证据 证券两种。
第八章证券公司业务核算
(一)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代理客户买卖 证券的活动,是证券公司的主营业务之一, 包括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代理兑付证券业务 和代理保管证券业务等。
第八章证券公司业务核算
(二)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 用自己的资金进行证券买卖以获取利润为目 的的证券业务。
第八章证券公司业务核算
(二)代理买卖证券业务的处理 1.公司收到客户交来的款项,为客户 开设资金专户。 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客户 贷:代理买卖证券款
第八章证券公司业务核算
客户可以在其资金专户增加或支取款 项,公司按季度计付活期存款利息。
第八章证券公司业务核算
将客户的款项存入清算代理机构,为客 户在证券交易所开设清算资金专户。
第八章证券公司业务核算
1.证据证券只是证明某种事实存在的 凭证,如各种借据、收据等。凭证本身没 有价值,只起证据作用。
第八章证券公司业务核算
2.有价证券是具有一定票面金额、 代表或证明财产所有权或债权的书面凭证, 持券人有权据其取得一定收入。
第八章证券公司业务核算
有价证券分为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 (或收益证券)两种。
借: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贷:结算备付金——自有(或银行存款)
借:结算备付金——自有(或银行存款) 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第八章证券公司业务核算
(2)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入证券成 交总额的,会计分录为: 借:结算备付金——客户(或银行存款)
贷:代理买卖证券款(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 额减去代扣代交的相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 佣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