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监督引入新证据听证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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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中听证程序之反思与完善

民事检察中听证程序之反思与完善

Vol.36.No.2Mar.2021第36卷第2期2021年3月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民事检察中听证程序之反思与完善冯琪1,杨坤2(1.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00; 2.四川乐山市犍为县人民检察院,四川乐山614400)[摘 要]民事检察听证程序的价值在于转变办案方式,规范检察权运行及提升检察办案专业化程度与司法公信力。

民事检察听证实践效果较好但仍存在不足:当事人出席听证会意愿较低影响事实查明及释法说理,部分听证流于形式,听证员选任不规范与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应充分把握民事案件之特性,鼓励当事人参与听证及完善代理机制;以检察官、听证员多维发力促进"听证实质化”;规范听证员选任机制,保障听证意见的专业性与智识性。

[关键词]民事检察;听证程序;实质化;听证员;司法公信力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8628(2021)02-0013-06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历史性变化,人民 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需求更高①。

检察机关在历经职能转变、机构调整和人员转隶的 背景之下,如何把握契机做强民事检察,提升司法民主度及检务公开度成为检察改革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而检察听证制度无疑将是课题的优解之一。

2020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听证规定》),检察听证重新活跃于公众视野。

然而为何沉寂已久的检 察听证制度重受青睐?该制度承载的息讼罢访、化 解争议等诸多期盼是否能实现?在实践运行中又将出现哪些问题?作何应对?均待探析。

因此,本文将 探讨民事检察听证价值所在,并结合调研对实践中 暴露出的问题予以分析及提出解决之策,以期为听证程序的完善略尽绵薄之力。

一、民事检察听证程序之价值“听证”又称为听取意见,指任何参与裁判争端 或者裁决某人行为的机构或个人须听取双方陈述; 未听取另一方陈述不得对其实施处[1]O 2020年以来,最高检在理念上强调“应听证、尽听证”、出台《听证规 定》、多次示范召开听证会及发布典型案例,可谓重视之极。

民事检察公开听证制度探究

民事检察公开听证制度探究

民事检察公开听证制度探究作者:谭尘宋丽娜孙宋龙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1年第12期摘要:检察听证制度是检察机关履职尽责的重要方式,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当前,检察听证制度在民事检察领域快速发展,在查清案件事实、提升办案质量、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实效凸显。

但检察听证制度在人员保障、听证员选任、案件适用范围以及规范的可操作性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确定听证主体、完善听证程序、提高听证结果的效力。

关键词:民事检察检察听证化解矛盾在我国,听证制度是“舶来品”,最早在行政执法领域引入,逐步拓展到人大立法和司法实践领域。

[1]202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听证工作规定》)对检察机关“四大检察”“十大业务”适用听证制度进行全面细化。

听证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保障性程序越来越受到重视。

检察机关利用听证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矛盾化解达到了新的全面高度。

一、民事检察听证制度的发展历程民事检察听证制度的发展主要分为三个阶段:一是雏形阶段。

我国民事检察听证制度始于1999年5月《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试行规则》(以下简称《试行规则》)颁布,《试行规则》虽然没有专章规定听证程序,但是对检察机关应当听取双方的事实和理由,应当在指定场所听取当事人陈述,应当由案件主办检察官主持听取意见,以及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及与案件有关的人参加等听证程序要素作出规定。

二是发展阶段。

2013年9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规则(试行)》)颁布,在《监督规则(试行)》中听证的程序性要素在第五章审查部分中的第二节进行了专节规定。

《监督规则(试行)》中对听证的范围、程序共计8条规定,至此民事检察听证制度进入规范化和体系化发展阶段。

三是完善阶段。

202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听证工作规定》,《听证工作规定》分别对听证案件范围确定、人员选任、听证会程序等进行了明确。

浅议民事“新证据”规定对检察机关处理民事申诉案件的指导作用

浅议民事“新证据”规定对检察机关处理民事申诉案件的指导作用

浅议民事“新证据”规定对检察机关处理民事申诉案件的指导作用启动民事再审程序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个重要体现,可以说民事再审程序同一审和二审程序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即都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

然而,民事再审程序不同于一审和二审程序,它是对一、二审错误裁判的补救程序,在人民法院正确裁判的情况下,这个程序不会得到启动,但是,什么情况下会导致启动民事再审程序呢?“新证据”的出现便是其中之一。

那么怎样正确理解“新证据”?我国法律有关“新证据”的规定对检察机关启动民事再审程序有着怎样的指导作用?一、我国法律对民事再审“新证据”的有关规定。

“新证据”是相对于一审和二审程序中提出的证据而言的。

成为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新证据”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下简称《证据规定》)第44条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中,根据以上规定,民事再审的“新证据”应当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四)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视为新证据的证据。

二、从民事检察角度对申诉人提供的所谓“新证据”进行审查判断。

笔者以为对申诉人提供的所谓“新证据”是否能启动民事再审程序可以下三个方面来加以判断。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民事再审新证据应该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包括(一)申诉人申请再审时新提交的证据;(二)原审庭审终结前和终结后新发现的证据;(三)原审庭审终结前已经形成但是因为客观上的原因导致申诉人无法收集到的证据。

其次,从“新证据”的证明力看,只有那些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或裁定的证据才可能是民事再审“新证据”。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关于有的放矢开展听证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关于有的放矢开展听证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关于有的放矢开展听证工作的思考与建议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听证工作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听证工作对于确保司法公正、促进人民群众诉求得到合理满足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开展听证工作,我们应该有的放矢地加强组织管理,提高听证质量,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

首先,在组织管理方面,我们应该加强对听证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具体安排,制定出严格的操作流程和标准化的文书格式,确保听证工作的有序进行。

同时,要重视好听证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升他们的执法水平和思想素质,使得他们能够更加熟练地运用听证技巧,更加严格地遵守听证程序,确保听证结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其次,在提高听证质量方面,我们应该注重完善听证材料的准备工作,切实做好听证过程中的事实查证和证据收集。

在听证现场,我们也应该更加注重与听证对象的沟通和交流,细致地核实和审查其提供的证言、文件和实物等;同时,对于存在矛盾和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应该认真分析和评估,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调解或调查。

这些工作的落实将使得听证结论得以真正准确地体现案件事实和真相。

最后,实现开展听证工作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也是非常关键的。

统筹协调好各处室和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进度和任务分配,在遵守程序的基础上尽可能减少听证工作对当事人、证人和证据的影响,让当事人充分了解和认可听证工作的重要性,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的调查工作,特别是对于一些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大案和要案,积极与社会各方面合作,形成统一协调的整体局面。

综上所述,有的放矢开展听证工作的关键在于高层领导决策的支持和人员配备、财力保障等重要条件的落实,以及当地检察机关在听证整个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认真规范的执行,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律权益,守卫司法公正。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关于有的放矢开展听证工作的思考与建议听证工作是检察机关职责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民事执行听证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听证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听证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执行听证制度是司法执行程序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旨在确保司法公正、公平和透明。

在民事诉讼中,执行环节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关键阶段,而听证制度则是这一环节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本文将对民事执行听证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重要性、运行机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事执行听证制度的重要性1. 保障当事人权益:听证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表达意见、举证质证的机会,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 促进司法公正:通过听证,法院可以全面了解案件情况,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错误执行,促进司法公正。

3. 提高执行效率:听证过程中,法院可以及时了解当事人的异议和诉求,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提高执行效率。

三、民事执行听证制度的运行机制1. 申请与受理: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存在错误或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听证。

法院在审查申请后,决定是否受理。

2. 通知与准备:法院在决定受理听证申请后,应通知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并告知听证的日期、地点等事项。

当事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

3. 听证过程: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就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举证质证等。

法院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做好记录。

4. 听证结果:听证结束后,法院应根据听证情况作出决定,并将结果通知当事人。

四、当前民事执行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1. 申请门槛过高:当前部分地区的民事执行听证制度对申请条件要求较高,导致部分当事人难以顺利申请到听证。

2. 听证程序不够规范:部分地区的听证程序存在不规范现象,如听证过程不公开、不透明等,影响了听证的效果和公信力。

3. 司法资源不足:由于司法资源有限,部分地区的法院在执行听证制度时存在人力、物力不足的问题。

五、完善民事执行听证制度的建议1. 降低申请门槛:应适当降低民事执行听证的申请门槛,使更多当事人能够顺利申请到听证。

2. 规范听证程序:应制定更加详细的听证程序规范,确保听证过程公开、透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听证制度及规范化建议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听证制度及规范化建议
2 0 1 5年 6月
山西 省 政 法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S h a n x i P o l i t i c s a n d L a w I n s t i t u t e f o r A d mi n i s t r a t o r s
泛, 涉 及全 体公 民 , 人数 众多 且不 确定 。行 政 听证 的 利害关 系人 除 了行 政 相 对 人 , 有 时还 包 括作 出行 政
收 稿 日期 : 2 0 1 5— 0 3— 2 5
作者简介 : 崔学 会 ( 1 9 7 2一) , 女, 天 津 广 播 电视 大 学 文 法 学 院 副 教 授 ;
[ 摘
要] 2 0 1 3年 , 《 人 民检察 院民事诉讼监 督规则( 试行 ) 》 在 审查一章 中, 规 定 了民事诉讼检 察监督 听证 制
度。听证制度的规范化对 于民事检察监督案件 的公 开审查、 确保诉讼监督 工作公 正合 法、 维护 民事诉讼 中双 方 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 、 提升检 察机 关 司法公信力 、 维护社 会和谐稳 定具有重要价值。文章从听讧制度存在价值 的基础入 子


民事 诉讼 检察 监督 听证 制度 概述
行为 的行 政机关 本 身 。民事 检察监 督 听证 的直 接利 害关 系人 是案 件 当事人 , 有 时还包 括 案件原 审 法官 , 但不 包 括人 民检 察 院。
( 一) 民事诉讼 检 察监督 听证 的含 义 民事诉 讼 检 察 监 督 听 证 , 是 指 检 察 机 关 在 办
J u n ., 2 0 1 5
V0 1 . 28 No. 2
第2 8卷
第 2期

试析民事检察监督引入新证据听证制度的思考

试析民事检察监督引入新证据听证制度的思考首先,民事检察监督引入新证据听证制度有利于提高案件的审查质量。

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审理过程主要依靠当事人的陈述、证据和辩论。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能存在虚假或不充分的可能性,难以真实反映案件的本质和真相。

而新证据听证制度的引入,可以通过专
家的评估和证人的证言等方式,提供更客观、科学的证据,有助于确保审
判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其次,引入新证据听证制度可以增加公正审判的可信度。

在民事诉讼
过程中,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往往难以完全代表事实真相,存在主观性和
局限性。

而新证据听证制度的引入,可以通过专家评估、证人证言等途径
获取更多的客观证据,从而减少案件审判的主观干扰,提高公正审判的可
信度。

这将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和满意度,有利于维护社会稳
定和公共秩序。

第三,引入新证据听证制度可以促进案件审理的高效进行。

传统的民
事诉讼程序中,审理过程主要是以庭审为主,涉及的案件时间长、成本高。

而新证据听证制度的引入,可以在需要收集证据的情况下,由检察机关或
相关专业部门组织听证,更灵活地收集、评估证据,提高审理效率。

此外,通过听证制度的运行,可以使各方意见充分交流与碰撞,有利于找出案件
争议焦点,推动案件迅速解决。

综上所述,民事检察监督引入新证据听证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
一环,对于提高审查质量、增加公正审判的可信度、促进审理高效进行以
及弥补传统诉讼程序不足具有积极意义。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借鉴
国际经验,细化相关制度规范,确保新证据听证制度的顺利实施。

谈谈你对听证制度的看法

谈谈你对听证制度的看法
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或法律机构决定作出某项决策或裁决时,应当事先听取相关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对事实进行调查和取证,以确保决策或裁决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听证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它能够有效地防止行政机关或法律机构滥用权力,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听证制度可以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沟通和互动,增强公众对政府决策的信任和支持。

此外,听证制度还可以提高行政机关和法律机构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申诉。

然而,听证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听证会的组织和程序可能不够规范和透明,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可能受到限制或压制,听证结果可能受到行政机关或法律机构的操纵和控制。

此外,听证制度也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于一些资源有限的机构来说,可能会成为一项沉重的负担。

总的来说,听证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主制度,它既可以为公众提供参与决策的机会,也可以提高行政机关和法律机构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但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听证制度的作用,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其程序和机制,增强其透明度和公正性,并加强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民事检察监督引入新证据听证制度的思考

民事检察监督引入新证据听证制度的思考作者:杨光程多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4期摘要新民诉法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成为检察机关再审监督的法定事由。

而对于“新的证据”如何审核、检察机关如何构建严谨有效的审核机制,尚无明确的体系与标准。

建议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中引入听证机制,并完善相关办案规则予以保障。

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新证据听证制度作者简介:杨光,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程多奇,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132-02民事诉讼法规定出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的证据”,成为检察机关再审监督的法定事由。

而“新的证据”具有不确定性,检察机关传统书面审查模式导致的证据真实性审查缺失的弊端,均可能影响抗诉的正确性、权威性,因此检察机关对于“新的证据”如何构建严谨有效的审核机制,成为现阶段民事诉讼监督机制建设的重点。

一、民事检察监督中确立新证据听证制度的必要性(一)对生效裁判既判力的维护公正是裁判产生既判力的前提。

从检察机关的角度看,抗诉是为了实现实体公正的诉讼目标专门设立的一种补救程序。

但“由于既判力理论使然,再审程序的启动不应该是普遍和大量的,抗诉机制作为启动再审的方式之一,绝不可例外。

”豍因此检察机关对于抗诉需采取十分谨慎的态度和相对严格的程序。

实践中,检察院受理的民事抗诉案件主要来源于当事人的申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一条,只要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则必然会启动再审程序,导致原裁判执行的中止。

现实中,不排除申诉人为了拖延诉讼或其他目的,通过虚构或伪造新证据的方式,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理由要求检察机关进行抗诉。

而“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

非确有必要时,不另行调查。

”豎可见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通过调取法院案卷的方式,并结合当事人的申诉理由对案件进行审查,“就案审案、就卷审案”,对新证据的审查采取的主要也是书面方式。

关于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听证制度是一种公正、透明和民主的决策程序,通过听证会,可以收集各方的意见和证词,使决策者能够在充分了解了问题的各个方面后做出客观公正的决策。

在听证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思考。

首先,听证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公众对于决策的方案、政策等有权利了解和发表意见。

通过举行听证会,可以让公众在合法程序下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主张,使他们的声音得到充分的尊重和考虑。

因此,应该积极推动公众参与的意识,鼓励他们参与到决策的过程中来,同时也需要提供相应的渠道和机会,以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

其次,听证会应该注重程序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为了确保听证会的公正性,应该制定相关的规定和制度,明确听证会的组织程序和流程。

例如,应该明确听证会主持人的职责和权力,保证听证会的进行有序、公正;同时,还应该明确听证会的证人和证据的审查制度,以减少不真实证言和无效证据的出现。

此外,可以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听证会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听证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三,听证会应该注重专业性和科学性。

对于一些涉及专业性较高或科学性较强的问题,听证会应该邀请相关专家和学者参与,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听证会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应该加强对专家意见的审查和评估,确保专家的意见客观、科学、可靠,并充分考虑各种意见和观点的权威性和可行性。

第四,听证会应该注重权力的分配和平衡。

听证会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公众的权益和利益,但同时也要注意权力的分配和平衡。

例如,听证会的决策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遵循正当程序的原则,不能超越自己的职权和权限。

此外,听证会的决策也需要与其他决策机构进行协调和衔接,避免出现决策的碎片化和冲突。

最后,听证会应该注重结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听证会的决策结果应该公开透明,及时向公众公布。

决策结果的理由和依据也应该充分说明,使公众能够理解和接受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另外,应该建立健全的申诉机制,为不满意听证会决策结果的人提供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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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引入新证据听证制度的思考
作者:杨光程多奇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4期
摘要新民诉法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成为检察机关再审监督的法定事由。

而对于“新的证据”如何审核、检察机关如何构建严谨有效的审核机制,尚无明确的体系与标准。

建议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中引入听证机制,并完善相关办案规则予以保障。

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新证据听证制度
作者简介:杨光,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程多奇,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132-02
民事诉讼法规定出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的证据”,成为检察机关再审监督的法定事由。

而“新的证据”具有不确定性,检察机关传统书面审查模式导致的证据真实性审查缺失的弊端,均可能影响抗诉的正确性、权威性,因此检察机关对于“新的证据”如何构建严谨有效的审核机制,成为现阶段民事诉讼监督机制建设的重点。

一、民事检察监督中确立新证据听证制度的必要性
(一)对生效裁判既判力的维护
公正是裁判产生既判力的前提。

从检察机关的角度看,抗诉是为了实现实体公正的诉讼目标专门设立的一种补救程序。

但“由于既判力理论使然,再审程序的启动不应该是普遍和大量的,抗诉机制作为启动再审的方式之一,绝不可例外。

”豍因此检察机关对于抗诉需采取十分谨慎的态度和相对严格的程序。

实践中,检察院受理的民事抗诉案件主要来源于当事人的申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一条,只要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则必然会启动再审程序,导致原裁判执行的中止。

现实中,不排除申诉人为了拖延诉讼或其他目的,通过虚构或伪造新证据的方式,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理由要求检察机关进行抗诉。

而“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

非确有必要时,不另行调查。

”豎可见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通过调取法院案卷的方式,并结合当事人的申诉理由对案件进行审查,“就案审案、就卷审案”,对新证据的审查采取的主要也是书面方式。

而单纯的书面审查,并不能完全甄别证据的真假,使得部分虚假证据得以以“新证据”的形式成为检察机关抗诉的法定事由。

而依据虚假新证据的抗诉显然不能实现个案公正,同时也是对法院生效裁判既判力的极大破坏。

因此,为了更好的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有必要在民事申诉案件中引入新证据听证制度,杜绝虚假证据以新证据的形式进入再审程序。

(二)维护检察机关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形象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享有监督审判权的宪法地位。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只要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则必然再审,而对同样可能引发再审程序的当事人而言,民诉法却要求对是否符合再审立案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方能立案再审。

这样的规定虽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了厚此薄彼的不公平,但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审判机关对法律监督权的尊重。

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民事检察监督权,促使法院对错误或有瑕疵的裁判进行纠正,恢复其公正性,是对法律监督权的巩固和维护。

相反,对民事检察监督权的不当使用也是对检察机关权威的损害。

检察机关在审查民事申诉案件中,对证据的审查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由于抗诉依据的不真实,即便启动了再审程序,在质证阶段,新证据的真实性便会查明,在此种情况下法院会维持原裁判的效力,造成检察机关抗诉成功率较低的现象。

因此,为维护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构的威信,真正发挥检察机关“提醒提示”和“启动纠错”的作用,有必要在民事申诉阶段引入新证据听证制度。

(三)我国司法实践探索的经验总结及其法律化
民事申诉案件听证制度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各地一直处于探索阶段。

2009年海南省检察机关在审查一起相邻通行权纠纷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首次引入听证程序,听取被申诉人意见,再根据听证情况决定是否向法院提出抗诉。

同年宿迁市泗洪县检察院制定了《关于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听证暂行规定》,决定在送达不立案、不提请抗诉、终止审查等决定书之前,采取听证方法,公开听取当事人意见,提高了案件审查的透明度。

淮阳检察院为了规范申诉听证程序,建立了会见申诉人制度、风险告知制度和公开听证制度。

此外,青岛市、三亚市等地检察院也积极探索在民事申诉案件中引入听证制度,改变了过去检察机关受理申诉案件实际只听取申诉一方理由的传统模式,特别是在新证据出现的情况下,完整赋予了被申诉人申辩的机会,对于及时发现虚假证据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民事检察监督中新证据听证制度程序设计
对于民事检察中的新证据听证,从具体行为上看,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申诉人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民事抗诉案件中,在作出审查结论前,按照一定的程序,公开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活动,从而确定新证据的证据资格,特别是新证据的真实性;从程序角度看,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中,在公开听取当事人陈述时,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应遵守的规则与程序。

豏听证的实质,是在承办检察官的主持下,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在指定场所对新证据进行质证、认证、质辩、查清事实所进行的公开审查活动。

豐听证程序改变了过去以书面陈述为主的审查方式,同时使办案程序和查证内容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

(一)启动程序
新证据听证的启动是整个程序的前提和基础,需要关注的问题是听证程序的决定和权利义务的告知。

1.听证程序的决定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受理申诉人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民事抗诉案件,并非都要召开新证据的听证会。

如果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直接发现申诉人存在编造或伪造虚假证据的情况,或者申诉人提供的新证据在形式上就不符合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无须召开听证会,办案人可以直接向申诉人说明理由和依据,同时做出不受理、不立案、终结审查、不提请抗诉等决定。

只有在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可以以新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抗诉的情况下,才需要召开关于新证据的听证会。

在程序的操作上,对于是否需要公开听证,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提起,由分管检察长审查决定。

2.权利义务告知
在检察机关举行听证的启动程序中,办案人应当向申诉人和被申诉人说明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调动起被申诉人参加听证会的积极性。

被申诉人多数情况下作为法院审判程序中的胜诉方,害怕检察机关的监督影响其在诉讼中的既得利益,因此对检察机关采取回避甚至是敌对的态度,拒绝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

在此种情况下,办案人应当告知被申诉人,如果检察机关依据新证据提起抗诉,法院做出再审决定,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就会中止,同样不能起到维护其既得利益的目的。

(二)听证具体程序
目前在具体操作规程上,尚无成熟经验,在起步阶段,笔者认为可做如下尝试:
1.决定听证前三天,承办人应将听证通知书发给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会前一天通过电话确认,保证新证据听证能如期进行。

2.听证开始时,首先由办案人对听证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并核对听证参加人员。

对于申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撤回申诉。

3.申诉人陈述主要申诉理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对于是否属于“新的证据”的证明责任,需要由申诉人承担。

申诉人需要证明该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

4.被申诉人针对申诉人提出的新证据提出反证或抗辩,一般可以通过三种途径:一是对申诉人提出的新证据,从证据的形式、内容等方面发表意见,进行抗辩,以否定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或合法性;二是自己提出相反的证据,达到推翻该新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或者推翻
该新证据本身;三是从新证据本身是否属于新证据类型,是否具有新证据特征等方面否认该证据为新证据,从而请求检察机关对新证据不予认可。

5.通过听证、质证、由承办人对双方意见进行归纳。

申诉人、被申诉人可以做最后陈述。

公开听证结束后,由双方当事人核对笔录后签名。

6.公开听证原则上一案一次。

如确有必要,可视案件审查的需要,再次安排补充听取陈述。

(三)听证后的处理
听证既是为了满足程序上的需要,更是为了满足实体审查的需要。

因此,听证结束后,承办人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根据公开听证的情况,由承办人结合案件的审查情况完成审查终结报告。

2.通过对新证据的听证,如果能依法确认申诉人提出的新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认定为新证据,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抗诉或不提请抗诉的决定,由承办人向申诉人说明不予支持申诉的理由,并做好服判息诉工作。

3.通过对新证据的听证,如果能依法确认申诉人提出的新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经讨论后报分管检察长或检委会讨论决定提出抗诉或提请抗诉。

注释:
蔡虹.民事抗诉制度的立法完善.人民检察.2011(11).第51页.
《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7·13条规定.
曹文海.民事检察听证制度初探.人民检察.2002(9).第22页-23页.
佟志强.民事申诉听证的性质及原则.人民检察.2000(11).第9页.
韦经建.论我国民事诉讼中“新证据”.法大民商经济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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