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1]79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伤认定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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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人社发〔2011〕79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伤认定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工伤认定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大连市工伤认定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开展工伤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管辖范围内,遵照本规定开展工伤认定工作。
第三条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工伤事项接待登记制度,按照《工伤事项接待登记簿》(详见附件1)所列项目,认真填写接待记录,留存备查。
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管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遇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管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延长时限。
管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延长的,应向用人单位出具《延长工伤认定时限核准通知书》(详见附件2)。
延长期最长不超过30日。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应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工伤职工的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管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关系发生争议须经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第六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管辖地不清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并出具《工伤认定管辖地确认指定(委托)通知单》(详见附件3)。
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伤保险就医和结算管理规定的通知(大人社发【2011】158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伤保险就医和结算管理规定的通知大人社发…2011‟158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市直各委、办、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工伤保险就医和结算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及诊疗科目表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大连市工伤保险就医和结算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工伤(含职业病,下同)职工合法权益,规范工伤保险就医和结算管理工作,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合理使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等。
第三条工伤保险就医实行协议医疗服务。
在公开、公正、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协议医疗机构)应认真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本着“因伤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伤病分开”的原则,为工伤职工提供及时、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参加工伤保险(以下简称参保)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将受伤职工及时送往协议医疗机构救治。
伤情危急确需送往就近非协议医疗机构抢救的,用人单位须在3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待伤情稳定后,及时转到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在外地发生工伤的职工,可在事故发生地优先选择协议医疗机构救治。
第五条职工工伤到协议医疗机构救治,用人单位应向协议医疗机构出具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
协议医疗机构应主动询问用人单位参保情况。
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出具参保证明的,应向首诊医师和医疗保险科说明情况,并在3日内补交参保证明。
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待医疗终结或评定伤残等级后,用人单位可按相关规定凭医疗收据等相关手续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六条协议医疗机构对工伤职工治疗,实行一日清单和月报表制度,工伤职工出院时,可统一打印费用总明细。
大连工伤赔偿改了吗

大连工伤赔偿改了吗
大连工伤赔偿在近年来有一些调整和改变。
以下是对大连工伤赔偿情况的简要介绍。
1. 相关法规的修订:2019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规进行修订,对工伤赔偿进行了一些调整和完善。
其中包括对工伤认定的标准进行明确规定,明确了工伤鉴定的流程和程序,以便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2. 工伤保险待遇的提高:大连市在工伤保险待遇方面也做出了调整。
根据《大连市工伤保险待遇发放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大连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了提高。
包括伤残津贴、医疗费用报销、住院医疗封顶限额等方面的提高,以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
3. 大连市工伤鉴定委员会的设立:为了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大连市于2018年5月成立了工伤鉴定委员会。
该委员会由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对工伤事故进行鉴定,确保工伤赔偿的公正和合理。
4. 强化工伤防治工作:大连市加强了工伤防治工作,通过加大安全生产标准的宣传和推广,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企业和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总的来说,大连工伤赔偿在近年来有一些调整和改变。
相关法规的修订、工伤保险待遇的提高、工伤鉴定委员会的设立以及
工伤防治工作的加强,都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工伤职工的权益,提高工伤赔偿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核等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核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2.01•【字号】辽人社函〔2020〕291•【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关于优化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核等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要求,推进企业养老保险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打造统一规范、便捷高效、依法有序的参保人员退休审核等业务工作流程,现就优化和规范企业养老保险退休审核等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审核工作职责(一)正常退休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正常退休条件的,由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待遇领取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二)提前退休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退休(职)、困难国有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由市(设区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三)遗属待遇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按待遇领取地政策申领遗属待遇。
其中,在职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存在视同缴费年限的,遗属应向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经审核确认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丧葬抚恤待遇。
遗属申领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应向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待遇。
二、全面推广“一网通办”依托辽宁省政务服务平台,将辽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人社服务平台”)与全省企业养老保险业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11.25•【字号】大人社发〔2016〕315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人员待遇保障水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及《关于2016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指导意见》(辽人社〔2016〕229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15年12月31日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按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的退休工伤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按下列标准调整:(一)按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一级234元,二级218元,三级194元,四级192元。
调整后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一级每人每月2404元,二级每人每月2288元,三级每人每月2164元,四级每人每月2062元。
(二)按护理等级每人每月增加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21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83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52元。
调整后最低生活护理费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228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2003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1732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调整后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工亡人员配偶抚恤金每人每月1210元,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1160元。
二、2015年12月31日前,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
《关于转发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大劳发[2006]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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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大劳发[2006]115号)大劳发[2006]115号关于转发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总工会文件大劳发[2006]115号关于转发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资监管部门,地税局,总工会,市直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并执行:一、关于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一)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的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职工的劳动合同。
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等项目,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三年的,要续签不少于三年。
企业不得在改制时大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企业改制时裁员200人以上或超过职工总数10%的,须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经审核后实施。
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标准时,改制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其计算标准按照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30%确定。
(二)改制期间终止劳动合同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改制后企业办理退休的职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由改制后企业按规定一次性发放。
二、关于拖欠职工债务和社会保险费方面的问题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债务和社会保险费,改制企业应一次性付清和补缴(个人应缴纳部分由个人缴纳)。
三、关于工伤职工有关待遇方面的问题(一)因工伤残l-4级的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保留与企业的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改制后企业和职工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二)因工伤残5-6级的职工,保留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由改制后企业安排适当工作。
大连工伤最新社保基数
大连工伤最新社保基数大连是我国重要的沿海城市之一,工业发达,拥有大量的工业工人。
然而,由于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工伤事故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工人的权益,大连市政府最近调整了工伤社保基数。
工伤社保基数是指用于计算工人工资和社保缴纳金额的基础数额。
它的调整对于工人来说意义重大,不仅会直接影响到工人的工资和社保待遇,还会对工伤保险金的计算有一定影响。
根据最新调整,大连市工伤社保基数从之前的3000元上调至7000元。
这意味着,工人的工资和社保缴纳金额将会相应增加。
对于大连市的工人来说,这是一个好消息,他们将享受到更高的工资待遇和更好的社保保障。
首先,调整后的工伤社保基数可以使工人获得更高的工资。
工人的工资一般是根据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等因素计算出来的,而工伤社保基数作为基础数额,直接影响到工人的基本工资。
因此,随着基数的提高,工人的工资也会相应增加,这对工人来说是一种福利待遇的提升。
其次,调整后的工伤社保基数可以使工人获得更好的社保保障。
社保是保障工人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工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工伤社保基数调整后,工人的社保缴纳金额也会相应增加,这意味着工人可以享受到更高额度的各项社保福利,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提高了工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最后,调整后的工伤社保基数也会对工伤保险金的计算有一定影响。
工伤保险金是工人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后获得的一项补偿金,它的计算是以工伤社保基数为基础的。
基数的增加将会使工人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获得更高的工伤保险金,对于保障工人的利益有着重要作用。
总而言之,大连市政府最近调整的工伤社保基数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将直接影响到工人的工资和社保待遇,提高了工人的福利水平,增加了工人的社会保障权益。
这一调整对于工人来说是一项好消息,也体现了政府对于工人权益的关注和保障。
人社部发〔2015〕72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2015-07-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以下简称《通知》),此次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总的原则是: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适时适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重要性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总体上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建立健全与行业工伤风险基本对应、风险档次适度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有利于落实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筹资原则,优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地应充分认识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重要性,加强对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在基金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实现总体上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的目标。
二、准确确定用人单位适用的行业分类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行业类别划分,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对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三、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依据调整后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根据本地区各行业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拟订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复发确认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复发确认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12.26•【字号】大人社发〔2016〕354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工伤复发确认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6〕354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政策体系,妥善解决工伤保险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工伤复发确认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工伤复发确认问题工伤复发是指工伤职工经治疗,伤病情已稳定或相对稳定一定时间后,其工伤部位出现与工伤致病因素有关的活动病灶和明显客观体征或并发症的情形。
但工伤后遗症和工伤职工的自觉症状不能作为工伤复发的确认依据。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按以下程序确认:(一)工伤职工持工伤认定手续、因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等材料,到协议医疗机构(见附件1)进行工伤复发会诊。
(二)协议医疗机构应及时作出会诊意见。
对伤病急危重的工伤复发职工,协议医疗机构可先行治疗,再出具会诊意见;长期在异地居住的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的,经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可在居住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会诊。
(三)工伤职工持会诊意见和就医资料等,向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工伤复发确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及时作出工伤复发确认结论并送达。
其中:1.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门诊治疗的,每次工伤复发门诊治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每次门诊开药不得超过1周用量,且在上次所开药量按医嘱未使用完前不得重复开药。
2.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住院治疗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明确停工留薪期。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调整企业参保人员患慢性病门诊治疗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调整企业参保人员患慢性病门诊治疗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3.10•【字号】大劳发[2008]51号•【施行日期】2008.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调整企业参保人员患慢性病门诊治疗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大劳发〔2008〕51号)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参保人员患慢性病门诊治疗的费用负担,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决定对我市企业参保人员患慢性病门诊治疗补助政策做进一步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补助病种范围下列病种纳入补助病种范围:高血压病(重度)、陈旧性心肌梗塞、风湿性心脏病、肺心病、糖尿病(具有合并症之一)、慢性病毒性肝炎、肺结核、系统性红斑狼疮、甲状腺功能亢进、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溶血性贫血、白血病(包括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下同)、白塞氏病、肝硬化(包括酒精性肝硬化、心源性肝硬化、胆汁淤积性肝硬化等,下同)。
上述各病种诊断标准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组织专家另行制定。
二、补助标准门诊慢性病补助起付标准为3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补助限额以下统筹基金补助比例为85%。
统筹基金年最高补助限额,根据病种不同分别为:甲状腺功能亢进、肺结核1000元;高血压病(重度)、陈旧性心肌梗塞、风湿性心脏病、肺心病为1800元;慢性病毒性肝炎2500元;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具有合并症之一)、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溶血性贫血、白塞氏病、肝硬化3000元;白血病5000元。
经检诊认定同时患有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慢性病的,在原最高补助限额的基础上增加500元。
三、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一)因慢性病住院治疗期间(包括建立家庭病床期间)发生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统筹基金不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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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
相关待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2.10.30
•【字号】大人社发[2012]216号
•【施行日期】2012.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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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
遇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2〕216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工伤人员保障水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及《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指导意见》(辽人社发〔2012〕31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我市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1年12月31日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按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的退休工伤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按下列标准调整:
(一)按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一级260元,二级250元,三级240元,四级230元。
(二)按护理等级每人每月增加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680元,生
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65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62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调整后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一级每人每月1800元,二级每人每月1720元,三级每人每月1640元,四级每人每月1560元。
调整后最低生活护理费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175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155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1360元。
调整后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工亡人员配偶抚恤金每人每月900元,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850元。
二、2011年12月31日前,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
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未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支付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