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海事诉讼中的引入

合集下载

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涉外海事诉讼中的适用研究

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涉外海事诉讼中的适用研究

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涉外海事诉讼中的适用研究【摘要】不方便法院原则通过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在有立法管辖权的基础上自我约束司法管辖权,有效解决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平衡原被告利益,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

我国海事诉讼立法中管辖权基础宽泛,缺少限制,易导致实践中与其他国家发生管辖权冲突。

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海事诉讼中有适用的必要性,同时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也为该原则的适用提供了可能和适用的空间。

【关键词】不方便法院原则;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自20世纪中后期以来,不同法系国家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趋同化进程加快,合理分配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理念日渐为各国所接受,管辖权行使的方式和根据日趋统一和合理。

然而,在国际化突出的海事领域,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趋同化却步履维艰。

[1]1999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公布了《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公约》(草案),但是将海事和海商事项排除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

各国过度管辖现象依然十分严重,管辖权冲突现象频繁发生。

我国海事诉讼立法中强调了国家主权的管辖独立,基本没有考虑国际合作和国际礼让,这种做法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也不利于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一、不方便法院原则概述(一)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起源与发展不方便法院原则起源于19世纪苏格兰,起初被称为“不管辖法院”,到了19世纪中期,苏格兰法院才使用不方便法院这一术语。

在20世纪中后期,苏格兰的不方便法院原则逐渐被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普通法国家所采纳,各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发展了不同的不方便法院原则,形成了各自的特点。

[2]但是规则核心内容并无太大差异,不方便法院原则是一项具有广泛自由裁量性质的原则,法院在具有管辖权的前提下,对就自身管辖与其他法院管辖进行衡量,并且平衡当事人利益,认为自身管辖明显不适合且不利于当事人利益的实现,同时存在更适合管辖的法院时,法院放弃管辖权。

(二)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实质国际私法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是一个国内法院是否能够或者应该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行使司法管辖权,它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私法领域的主要体现之一。

我国涉外民事诉讼中的若干问题及其完善——读《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

我国涉外民事诉讼中的若干问题及其完善——读《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



一 .


零 露囊 。 绺蠢 藏 赫 . .
我 国 涉 外 民 事 诉 讼 中 的 若 干 问 题 及 其 完 善
— —
读 《 西 和 莫 里斯 论 冲 突 法》 戴
陈 晓玉
( 遵义医药高等 专科学校基础部 贵州 遵义
中图分类号 : 9 D 文献标识码 : A
53 0) 6 0 0
文章编号:0 8 9 5 2 1 ) 3 0 6 — 2 1 0 — 2 X(0 1 0 — 2 0 0
摘要 :戴 西和莫 里斯 论冲 突法》 《 它规 则的形式在有关判例和成 文法的基础上 , 对英格 兰的冲突法加 以编纂。 这本书首先确 立
国际私 法的一些基本原 则 , 通过 一 系列的规则对上述原 则加 以阐释 , 而又 对各 个规 则和例外情 况加 以说 明。 进 本文主要是笔 者通过 对该 书的 学习研 究 , 比较 出我 国涉外 民事诉讼 中存在的 问题并提 出一些立法建议。 关键词 : 对物诉讼 弱势合 同 管辖权的限制 近段 时间我拜 读了 由莫里斯主 编的 《 戴西和莫里斯论 冲突 带费或 领航 费, 或是为了获得救助费。从上述说 明中我们可 以明
突法加 以编纂 。这本书首先确立 国际私法 的一些基本原则 , 通过 国对外经济贸易 的不断发展 , 船舶 、 航空器等有 巨大经济价值 的 系列的规则对上述原则加 以阐释 ,进 而又对各个规则 和例外 物参与或伴随的经济活动也越来越 多。如果在立法上 不对 有关

情况加 以说 明。英 国法 院在处理 国际私法 问题时 , 经常援引该书 船舶 、航空器等物在某些时候类 似于法律关 系主体 的特征进行 中的一些 内容 。因此 , 这本书对于仍在国际私法学这一城堡爬墙 考量 , 使一 些相关的债权 不能获得 良好 的救济 , 从长远 来看必然 而观的我等小辈学习而言具有重要 的指导作用 ,特别 是在研究 会伤害本同或本 国国民的利益 。因此 . 突破观念 的桎梏确立对物 英 国国际私法理论和 司法实践演进方面有很大 的帮助 。

最新版从涉外合同纠纷看涉外合同中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条款

最新版从涉外合同纠纷看涉外合同中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条款

从涉外合同纠纷看涉外合同中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条款摘要:我国法律对于涉外合同的定义并无直接规定。

一般而言,我们会将涉外理解成“带外国因素”,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就是专门为涉外民事诉讼所设,其中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据此,合同一方系外国人,标的物在外国的,或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可以理解为我国民法及民事诉讼法范畴内的涉外合同。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涉外合同纠纷案件,除与国内合同一样会出现买卖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等实体纠纷外,法律适用和法院管辖的问题,更是司法实践中涉外合同纠纷需面对的首要问题。

一、案例介绍(一)不方便法院原则2008年10月9日,Baron Motorcycles INC.(巴润摩托车有限公司)以海上货物运输事同货损赔偿纠纷为案由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AWELL LOGISTICS GROUP,INC.(美顺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返还货物。

①该案中,原告系收货人、被告系承运人,货物由中国宁波港运至美国MIAMI,原、被告双方都是在美国注册的公司,涉案提单系被告签发,运费由收货人到付,而提单背面载有第40条第2项载明的“美国区法院(U.S District Court)裁决”的条款。

但原告认为,提单为被告与发货人之前的合同关系,而涉案货物在我国的宁波港装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论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论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论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的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是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旨在保障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

该原则的适用,对于解决跨国纠纷和保护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我国的适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我国的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范围相对狭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共同申请或同意,或者被告在合法传票送达后不到庭应诉,且原告请求转至其他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该原则。

这种限制使得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条件较为苛刻,难以满足实际诉讼的需要。

其次,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程序尚不完善。

我国缺乏明确的程序规定,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不确定性。

例如,当事人如何申请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以及如何确定适用的具体标准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此外,由于不同地区法院的案件负荷不同,法官的能力和经验也存在差异,因此在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时,需要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再次,我国的司法协助机制有待加强。

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往往需要通过跨境司法协助来实现。

然而,我国在司法协助方面的法律制度和实践仍然相对薄弱。

例如,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司法协助机制仍然不够完善,导致涉外纠纷的解决存在一定的困难。

因此,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中,需要加强司法协助机制的建设,提高跨境司法合作的效率和质量。

最后,我国在推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方面需要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

不方便法院原则作为一项国际通行的诉讼原则,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尚不为广大当事人和律师所熟知。

因此,需要加大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宣传力度,提高当事人和律师的法律意识和知识水平,以便更好地应用该原则解决涉外纠纷。

综上所述,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的适用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发挥该原则的作用,我们应当扩大适用范围、完善适用程序、加强司法协助机制,并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浅析船舶扣押管辖权领域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

浅析船舶扣押管辖权领域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
扣押 管 辖 权 制度 。借 此 反 思我 国的 船 舶扣 押 管 辖权 政 策 及 立 法 。 关键 词 : 方便 法 院原 则 ; 扣船 公 约》 管 辖 权 不 Ⅸ ;
不方便法 院原  ̄( rmn n ovnec) 源于 1 J f u n ei e起 Jo oc n 9世纪 中期 的苏格兰 司法 实践 。 是指 当本 国法院根据 其 国内法或相 关 国际条 约 的规 定 , 对某 一涉 外 民商 事诉讼案件 具有管 辖权 , 如果该法 院 但 认为 由它对案件 行使管 辖权很 不方便或 很不公平 , 并且 存在其 他 更为方 便审理该案 的外 国法 院时 , 该法 院可 以拒绝行 使管辖权 。 适 用不方 便法 院原 则可增进 司法公正 与效率 ,避免 国内或 伙计管辖 权的冲 突, 抑制 当事人择地 行诉 的动 机 , 被称 为” 明司法 体制 的 文 标志” 。然 而, 船舶扣押条 件下 , 押法 院取得相 应的 实体 管辖 在 扣 权往往 具有较高 的偶然性 ,由该法 院进行管 辖可 能对 当事人 及法 院本身均不 方便 。 ” 不方便” 面临 的实际不方 便 对 当事 人而言 , 其是被 告, 尤 在扣船 法 院诉 讼 , 可能要面 对 其 不 熟悉的外 国法律制度 , 克服语 言障碍及进 出边境 的不便 , 满 要 要 足众 多法律文 书公证 、 认证等形式 要件 要求 。同时, 当事 人的诉 讼 成本亦 将大幅度 增加 。面 对上述 种种 负担 , 多多 当事人 可能其放 弃起诉 或应诉 的权利 。 对 扣船法 院而言 , 可能 同样 面临型 多管辖 实际 困难 。 其 l 外国法律 的查 明与适用 困难。 、 不 论是是根据 本国 的冲 突规 则或 当事人 约定 的准据法 ,船舶 扣押纠纷 中均可 能出现外 国法 或 国际立法 的查 明与适用 问题 。 外 国法的查 明 已经相 当复杂 ,而要求扣 船法 院的法官 如同准据法 所 属 国的法官 一样 , 对相应 的外 国法 律进行解 释与适 用, 这对 于世 界 各 国的绝大 部分法 官而言 , 属于一 种难 以承 载 的重 担 。 均 2 举证 、 证 困难 。 、 质 如果争议 的事实发生 在外 国, 据或证 人均在 国外 , 证 这样不 仅 给 当真 实 也 性、 有效性 。 3 扣船法 院裁决获得 外 国承 认和执 行的 困难 、 如 果原告不 能从被扣船 舶的拍卖款 或放船 担保 中获 得足额清 偿 , 必然面 临判 决能否得 到其他 国家 的承认 与执 行 问题 。而 目 就 前, 国际社会就外 国判决 的承认与执行达成 的共识不多 , 一般而 言, 符合正 当程序原则 的基本要求 是承认 与执行相 应外 国法 院裁决 的 基 本前提 条件之一 。 99 《 19 年 扣船公约 》 项下 的生效 裁决协助执 行 制 度就非 常强调扣 船法院 的正当程序 问题 。 4 程 序效率原 则与正 当程序原 则之 间的矛盾 、 船舶 扣押纠纷 案中 , 告往 往拒 绝应诉 。正 当程序原 则因此 被 要 求有关 的诉 讼文 书通 过外交 途径或 公告方 式送达 。这意味着 诉 讼 程序 可 能时常因 为相应域外送 达程序 而 中止,从而 导致审判 程 序 被无 限期地 拖延 , 导致” 到的 正义是非 正义” 迟 的结果 。 故宜适 用 不 方便 法 院原 则限制这种 不符合实质 争议与 程序效 率原则要求 的 管辖权 。 二、 不方便 原则在 扣船法律 中的规定

不方便法院原则在中国法院的适用及完善--以125例裁判文书为视角

不方便法院原则在中国法院的适用及完善--以125例裁判文书为视角

武大国际法评论2021年第2期不方便法院原则在中国法院的适用及完善—以125例裁判文书为视角陈南睿#内容摘要:中国法院的司法实践表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主要表现为法院拒绝管辖较为审慎、部分案件的说理明显错误或不规范、拒绝适用不方便法院 原则的阐述较为模式化以及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后存在“一刀切”的处理方式。

建议我国法院通过多因素确定可替代法院之存在、改良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严 苛条件、视情况采纳中止诉讼做法等予以完善,提升不方便法院原则在中国法院 的适用质量。

关键词:不方便法院原则可替代法院管辖权异议民诉法解释第532条不方便法院原则(/brum/jot co/jve/j/e/is)起源于苏格兰,后被世界上大多数普通法国家所采用。

®该理论认为,如果受案法院并不适合审理案件,或者基于审 理便捷的原因,外国法院更适合审理该案件,则受案法院可以此为由拒绝行使管辖权。

@中国的传统立法中并不存在不方便法院原则,其在我国的发展主要是以**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科技部司法专项“公共安全风险防控与应急技术装备”课题四“法律援助律师服 务质量评价模型与智能推荐技术”(项目批准号:2018YFC0830904)的阶段性成果。

①See Ronald A. Brand & Scott R. Jablonski, Forum M w j Cb/jve/jj.e/is: History, Global Practice, and Future under the Hague Convention on Choice o f Court Agreements 1-2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②S ee Zheng Sophia T m g,D e clin in g Jurisdiction in C hinese C ourts b y Forum N onC onveniens,45 Hong Kong Law Journal 351-352 (2015).114陈南睿:不方便法院原则在中国法院的适用及完善司法实践为先导,®而后在各类文件中予以明确,®并最终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称《民诉法解释》)第532条规定了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需要同时满足的六个条件。

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涉外海事审判中的应用——评Baron Motorcycles INC.诉Awell Logistics Group,INC.海上

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涉外海事审判中的应用——评Baron Motorcycles INC.诉Awell Logistics Group,INC.海上

不 方 便 法 院 原 则 在 涉 外 海 事 审 判 中 的 应 用
评 Ba o o o c ce NC. AwelLo it sGr u I r n M t r y lsI 诉 l g si o p,NC. c
海上 货 物运 输 合 同纠 纷 案
邬 先 江 。 陈海 波。 苗 青 , ,
Th plc ton o h or e ap i a i f t e f um n— o e e c c r ne i or i n— e a e a ii e ti l no - nv ni n e do t i n f e g - l t d m r tm ra c r
摘 要 : 对 B rnMooc c sI C. Aw lL gsi o p I . 上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纠纷 案 在 诉 讼 当 事 人 、 针 ao try l N 诉 e el o i c Gru , ts NC 海 争 议 事 实 与法 律 适 用 等 方 面 具 有 的特 殊 性 , 事 法 院 尝 试 依 据 中 国 民事 诉 讼 的 立 法 精 神 , 有 对 当事 人 而 言 更 为 方 便 海 在
的 管 辖 法 院 的 情 况 下 , 用 不 方 便 法 院 原 则 而 拒 绝 行 使 管 辖 权 。对 中 国法 院 就 个 案 适 用 不 方 便 法 院 原 则 的理 论 基 运 础 、 践 意义 、 法 环 境 和 适 用 条 件 进 行 论 述 。 实 司 关键词 : 方便 法院原则; 外海事审判 ; 不 涉 法律 适 用 ; 辖 权 管 中 图分 类号 : F 6 . D 919 文 献标 志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37 5 一2 1 ) 30 9 —5 1 0 —6 9 (0 0 0 —0 10

国际海事关联诉讼解决机制

国际海事关联诉讼解决机制

院 ,就没有充足理由不应驳 回诉讼 ,相反在非 自 然法
院 时 ,如果 被告 提 出中止诉讼 的请 求 ,原告应 负有说
第3 6 卷
第9 期
3 7
明其 选 择法 院 的合理 依 据 。[ 4 1 该 案 实质 上开启 了不方 便法 院原 则在英 格兰适 用 的大 门。后来 ,英 国法 院运 用不 方便 法 院原则裁 决 了一 系列著 名案 例 ,并 且在英 国出现关 联诉讼 时 ,英 国法 院有 时会根 据不方 便法 院
国际海事关联诉讼解决机制
武 西 汉 大 警 学 法 翌 学 奎 院 学 法 学 院彭 。 丽 明
摘 要 :对 于国际海事关联诉讼 问题 的解 决 , 目前在 国际社会 中存在 三种值得借鉴 的做 法,即运 用不方便 法院原则拒绝管辖 、规
定先受理法 院管辖权规 则、关联诉讼 的合 并审理规则 。中国 目前还 没有关于解决 海事 关联诉讼 的明文立法 ,基 于国际海事 关联

管辖原则”,具体而言 ,公约第2 2 条第 l 款和第2 款就
关联 诉讼 分 为三 种情 形做 出规定 : ( 1 )当关 联 诉讼 在不 同缔约 国法 院提起 时 ,首先 受诉法 院之外 的任何 其他 法 院可 以中止 初审 未决 诉讼 。 ( 2)如 果法 院地 法允 许合并 审理且 首先受诉 法 院对两个 诉讼 均具有 管 辖权 ,首先受 诉法 院之外 的法 院也可 以根据 一方 当事
原则 ,在1 9 7 4 年T h e A t l a n t i c s t a 案中,雷多法官将法
院 划 分 为 自然 法 院和 非 自然 法 院 ,如 果 是 自然 的法
提 ,而且与案件的审理结果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非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海事诉讼中的引入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海事事务也日渐频繁。

在海
上运输、港口经营、海洋开发以及海上交通事故等方面,海事纠
纷的发生和处理也越来越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如何有效地处理海
事纠纷,提高我国海事法律制度的质量和效率,成为我国海事审
判面临的一个极其重要的课题。

为此,我国法律界普遍引入了非
方便原则,以期在海事诉讼中更加合理、有效地应用。

非方便原则是指在海事诉讼中,由于原告和被告的家庭住址、营业地所在地等诉讼事项方便的原因,选择法院辖区进行起诉,
诉讼其它合法地方或者做出管辖裁定。

非方便原则是我国海事审
判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海事审判的核心之一,它保证了当事人
在选择诉讼地点时的平等性和合理性。

这种原则的引入,有助于
调解当事人的利益,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

非方便原则的引入意味着海事纠纷的处理将变得更加现实、正
式和标准化,有更大的保证。

这一原则的发展,不仅升华了我国
的法治精神和文化,还借鉴了国际惯例和人民群众的思路。

当然,在实践中,非方便原则的引入还面临着困难和挑战,包括民事司
法实力的提高、人民群众服务水平的提高等。

为了使非方便原则更好地被应用于海事诉讼中,我们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提高司法服务质量:法院作为海事纠纷处理的机构,需要加强对当事人的服务质量和态度,使当事人感受到司法权威和制度保障的力量。

2、优化法律制度:海事纠纷的处理需要法律规范的支持。

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海事法律制度,注重制度的规范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保证法律的实施效果和权威性。

3、加强司法人员队伍建设:海事诉讼领域的法律规范和特别事件要求司法人员具有高水平的技能和素质。

我们需要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培养和管理,不断提升他们的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保证他们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总之,非方便原则在我国海事诉讼中的引入是一个顺应历史的进步和法制建设的必然趋势。

只有进一步强化和完善这一原则的应用,才能更好地保证海事纠纷的公正和合理处理,提升我国海事法律制度的质量和效率,为我国大海事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和制度保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