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推荐机构管理细则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托管中心”)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24年,是中国首家专门从事股权托管业务的机构。
托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提供股权交易、登记、清算、结算等服务,为公司和投资者提供一个安全、便捷、透明的股权交易平台。
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是指在托管中心进行的股权交易,对于挂牌公司来说,股份转让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和股权退出方式。
下面将介绍一些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则和流程。
1.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适用范围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适用于已经在股权托管中心挂牌的公司股份。
挂牌公司是指已经完成了挂牌条件,通过股权托管中心公开挂牌交易的公司。
2.转让对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对象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转让对象需要满足托管中心的相关规定,同时需要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3.转让方式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和公开竞价转让两种方式进行。
协议转让是指转让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确定转让价格和交易条件,然后在股权托管中心进行转让登记。
公开竞价转让是指通过股权托管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竞价,最终确定转让价格和交易方。
4.转让登记和履约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需要在股权托管中心进行转让登记。
转让登记是指将转让双方的信息和交易信息录入到托管中心的系统中,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转让双方需要履行相关的交割和付款义务,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5.监管和信息披露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需要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包括信息披露要求和交易监管要求。
挂牌公司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信息和交易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进行投资决策。
同时,证监会对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进行监管,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6.相关费用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包括挂牌费、转让费、登记费等。
这些费用的具体标准由托管中心制定,并在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中明确。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15•【字号】武政规〔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2022年7月15日武汉市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全市企业上市工作,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挖掘筛选一批、培育储备一批、后备改制一批、培训辅导一批、申报上市一批的总体思路,实施企业上市培育行动,提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功能,打造资本市场高地,助推武汉区域金融中心建设。
力争每年新增境内外上市企业15家以上,到2024年,全市上市企业达到143家。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长江新区管委会,下同)要结合实际和全市目标,制定本区未来3年企业上市工作目标。
二、主要任务(一)加大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力度1.做强做实上市后备企业库。
按照企业自愿申报、政府积极推动原则,重点挖掘和筛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盈利能力好的企业,分类分层建立上市后备企业库。
各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推动“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培育上市挂牌市场主体,建立分区域的上市后备企业库。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利用链长制赋能“965”产业发展,培育一批产业链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建立分行业的上市后备企业库。
2.强化企业上市后备资源梯队建设。
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上市办)要制定上市后备企业库入库标准,每年动态调整发布上市后备“金种子”“银种子”企业名单,提供有针对性的政策支持。
全市每年遴选上市后备“金种子”“银种子”企业350家以上。
湖北省股权托管业务规则

湖北省股权托管业务规则第一篇:湖北省股权托管业务规则湖北省股权托管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维护股东及其公司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股份安全、有序流动,促进公司发展,根据国家《公司法》、《证券法》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规则。
第二条湖北省股权托管中心是经湖北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提供集中登记、存管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普遍社会公信力的唯一机构法人。
秉承“诚信、专业、高效、规范”的服务宗旨,为公司及其股东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湖北省境内国有控股、参股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应依照规定委托湖北省股权托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本公司的股份进行登记托管,以确认股权权属,提高股东名册的公信力和公示性。
第四条中心开办的股权登记托管业务包括股权登记和股份存管两类业务:(一)股权登记业务包括:股权初始登记、股权变更登记、股权注销登记、股权质押登记。
(二)股份存管业务包括:股份挂失、股份查询、股东资料变更、股份证明、代理股权权益分派、股份存管信息披露。
第五条中心股权登记托管业务范围包括:湖北省境内依法设立并注册登记的国有控股、参股及非公有经济控股的各类非上市公司全部股份,包括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及其他各类股权。
第六条公司委托中心办理股权登记托管业务时,应认同并遵守本业务规则。
第七条公司在办理股权登记托管业务时,公司及其股东应对所提交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存在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八条中心为公司提供股份持有人名册和相关资料。
公司确认中心托管的股东名册是公司股权状况的最直接证明。
公司及其股东的股权变动应在中心进行,确保公司自备的股东名册应与中心托管的股东名册保持一致。
经公司同意,中心可以对外提供关于公司基本信息的查询业务。
第二章股权登记业务第一节股权初始登记第九条股权初始登记是指公司股东的股权在中心的首次登记。
股权交易推荐服务协议书

武汉股权托管中心推荐服务协议书甲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号:地址:乙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号:地址:鉴于:1、甲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
2、乙方是经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注册、具有挂牌推荐资格的机构。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股权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以下简称“挂牌”)有关推荐服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接受委托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提供推荐服务,并担任该项目与其他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之间的总协调人。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为甲方挂牌提供推荐服务,并严格履行挂牌推荐人的各项职责。
根据甲方挂牌需要,乙方可增加或安排乙方其他工作人员协助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推荐服务。
乙方指派的工作人员因发生交通事故、疾病、不可抗力及其他特殊情况下,乙方可指派其他工作人员继续办理。
第二条乙方职责1、乙方应当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实施了解甲方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经营管理状况、财务资产状况、公司股权结构、人事组织结构、各项制度等。
必须委派专门工作人员负责与甲方联系,及时了解甲方的挂牌申报准备工作情况,协助甲方解决挂牌申报工作相关问题;2、乙方应当协助甲方编写挂牌申报文件和资料,编制符合有关监管部门和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要求的挂牌推荐意见和挂牌说明书;3、乙方应当以审慎的态度协助甲方聘请其他中介团队(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并协助审查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制作的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本项目由乙方与武汉股权交易托管中心确认之其他中介机构团队共同完成;4、乙方应当负责沟通、协调甲方与武汉股权托管中心及其他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及时听取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对甲方所报材料的意见和要求,并与各方共同工作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5、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向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申请挂牌;6、乙方应当在甲方股权挂牌前,为甲方进行相关宣传策划指导;7、乙方应当从甲方股权获准挂牌之日起至挂牌存续期结束,持续为甲方提供以下咨询服务:(1)不定期安排专人向甲方介绍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情况,包括近期走势、重大事件等;(2)随时答复甲方提出的股权交易市场情况的咨询,尽可能提供甲方所需的资料;(3)不定期对甲方高管人员进行资本市场和公司规划运营知识培训;(4)向甲方提供有关甲方股权的专题分析;(5)督导甲方按照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要求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信息和经营业绩报告;(6)根据甲方要求报告交易中心重大事件发生,例如新政策法规、新动向、新股权挂牌、股价剧变等。
{财务管理企业融资}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企业挂牌与融资实务

目录
一、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交易流程与模式 二、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权登记托管业务 三、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企业挂牌交易制度 四、企业如何通过中心实现融资和快速发展 2
一、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交易流程与模式
3
交易流程
公司进场挂牌 自助委托报价 合格投资人受让 非连续、非标准化的交易方式
4
挂牌及交易(1)
公司进场交易
符合条件的公司经申请、核准程序后,在统一的交 易场所----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转让。
挂牌企业的股权采取先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办 理托管登记、后开展交易,资金先存入、后进行交易 的办法。
自助委托
5
公司股东采取自助委托方式转让所持股份,股份委
挂牌及交易(2)
4. 中心审核《买进应价申报单》,如买进应价人已全额缴纳购股所需资金 8 至中心指定账户,则确认该买进应价人为受让人,并确认该笔交易成交;
交易品种、交易时间及交易单元
交易品种
交易时间
符合挂牌条件, 周一至周五
并经省金融 要素市场战 略发展与风
09:15-11:30 13:00-15:00
险控制委员
(二)企业挂牌审核制度
申请挂牌公司应当按照中心的相关规定履行申报程序, 即: 企业申请——由保荐机构保荐并向中心提出申请 —— 经企业挂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报省政府金融办、 省国资委和省上市办备案——中心根据核准文件安排挂 牌交易。
组建企业挂牌审核委员会——委员包括:政府有关职能18
企业挂牌流程
协议; 4. 为公司办理托管手续,发放股东股权证持有卡。
13
办理股权登记托管所需材料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与退出工作指引》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与退出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0.09•【字号】鄂金发〔2019〕28号•【施行日期】2019.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市场正文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与退出工作指引》的通知鄂金发〔2019〕28号各市、州、县地方金融工作局(金融办):为规范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与退出等相关审批、备案工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与退出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19年10月9日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与退出工作指引为进一步规范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与退出工作,确保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合法、运作规范、监管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设立、变更审批一、受理条件(一)设立融资担保公司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且股东具备持续出资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了解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流程及相关规定;2.拟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内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拟在市(州)级行政区域内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且一次性足额出资到位。
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4.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5.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6.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推荐机构管理规则.doc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推荐机构管理规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推荐机构(以下简称“报价系统推荐机构”)的自律管理,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中心对参与报价系统业务的报价系统推荐机构采用业务资格认定制进行管理,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可根据其自身营业范围和实际情况参与报价系统业务,包括报价系统推荐挂牌、财务顾问、股份转让报价信息发布业务及其他相关业务。
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中心相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本中心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资格及管理第三条申请成为本中心的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并获得业务资格认定,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存续的银行、证券公司、投资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以及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机构或组织;(二)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或资产规模符合本中心的要求;(三)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虽发生在12个月前,但仍处于持续状态;(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五)具有业务开展的团队,至少配备财务和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各一名;(六)营业范围内包含财务顾问、投资咨询、投资管理等相关内容;(七)认可并遵照执行本中心的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八)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业务资格认定第四条已成为本中心股份转让系统的推荐机构会员或专业服务机构会员申请成为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并获得业务资格认定,需提交报价系统推荐机构申请书、股份转让系统会员证书和中小企业股权转让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协议。
第五条申请人(非本中心股份转让系统的推荐机构会员或专业服务机构会员)申请成为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并获得业务资格认定的,除应向本中心提交报价系统推荐机构申请书和中小企业股权转让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协议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一)报价系统推荐机构自律承诺书;(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合法执业证照;(三)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公司章程或设立协议;(四)开展业务的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和相关权属证明文件;(五)申请人聘请开展业务团队成员有效的劳动合同;(六)业务团队成员学历、资质和身份证件拥有人署名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七)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8〕1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8〕1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推进湖北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全面提升我省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企业上市总体目标(一)实施上市公司倍增计划。
推进企业上市,必须持续发力,久久为功,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坚持企业改制上市与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力争到2022年末,通过5年左右的时间,全省境内外各类上市公司总数达到200家左右,实现上市公司数量倍增。
各市、州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全省目标,制定本地未来五年企业上市工作目标。
二、培育企业上市后备资源(二)增加市场主体数量。
大力发展各类市场主体,为企业上市奠定良好的主体基础。
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等相关省直部门和各级政府要从政策环境、市场准入、要素保障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建立健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创业支持和服务体系,全面优化创业环境,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催生更多市场主体。
积极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继续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切实降低投资门槛。
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着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重点支持一批有品牌、有市场、产业带动性强的民营企业做大做强,推动我省民营经济做大总量、做宽链条、做优结构,积极为企业上市培育更多优质后备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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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推荐机构管理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推荐机构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股权交易市场发展,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试行办法》,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推荐机构,是指推荐机构经审查合格,取得从事企业股权挂牌推荐业务资格的推荐机构。
未取得推荐业务资格的
推荐机构不得在中心从事企业股权挂牌推荐业务。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资机构、合伙企业以及具有投资资格的独立经济组织向中心申请推
荐业务资格的,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业务资格申请条件
第四条以下四类机构可以在中心申请注册取得推荐机构资格:(一)证券公司;
(二)投资机构;
(三)金融机构;
(四)具有较高行业自律水平的社团法人;
(五)取得中心特许资格的市场专业服务机构。
取得推荐机构资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投资价值研究分析能力;
(二)推荐业务项目人员中具有至少3名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1名通过司法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考试以及1名通过注
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人员;
(三)具有培育、指导企业成长或向资本市场输送优秀企业的良好业绩记录;
(四)内部设置专业部门和专业人员对被推荐挂牌企业的信息披露和合规经营进行督导,具有健全的持续督导管理
制度。
第三章业务资格申请程序
第五条申请推荐业务资格的推荐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一) 推荐机构注册申请书;
(二) 申报推荐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机构登记文件(复印件);
(三) 申报推荐机构最新公司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四) 申报推荐机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或合伙人会议关于申报推荐机构资格的决议;
(五) 申报推荐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股东的履历或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履历;
(六) 申报推荐机构应设立推荐业务部门和内核部门,并提交各部门职责、人员配置方案以及符合中心规定要求的专业
人员简历和从业资格证书;
(七) 申报推荐机构的推荐业务部门制定的挂牌前推荐制度
和挂牌后持续督导制度;
(八) 申报推荐机构的内核部门制定的内核部门工作制度;
(九) 申报推荐机构督导被推荐企业进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管理制度;
(十) 申报推荐机构从事多层次资本市场辅导企业挂牌或上市的案例说明文件;
(十一) 申报推荐机构成立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提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申报推荐机构成立不足一
年的,提供验资报告;
(十二) 申报推荐机构成立满2年的,提供“申报前2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说明书”,申报推荐机构成立不足2年的,
提供“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说明书”;
(十三) 申报推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承诺函;
(十四) 中心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中心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对申请文件进行核查,合格的将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书。
如
中心认为申请文件内容不完整,申请人应提交补充材料,受理
文件时间自中心收到补充材料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重新计算。
第七条中心对获得业务资格的申请人,在中心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后,申请人方可开展股权交易推荐业务。
第四章业务资格管理
第八条会员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同时申请人需要接受一年的业务考核。
在考核期间,如果申请人按中心规定开展相关业务,并需要维
持其从事股权交易推荐业务资格的,应当在会员证书失效前一
周内,向中心提出申请并报送最近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场内
推荐业务开展情况和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经中心复核后换发
会员证书;如果申请人一年内未开展业务,该次申请自行撤销,
不再具备业务资格。
第九条中心建立对进场推荐机构的考核评级制度,对各推荐机构的执业水平进行综合评价,评级结果在中心网站公布。
第十条推荐机构在被推荐企业挂牌期间应承担下列推荐责任:(一) 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被推荐企业提供股权挂牌的专业指导意见;
(二) 核查被推荐企业的基本情况,确信其具备企业股权挂牌条件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挂牌条件;
(三) 指导被推荐企业按照规范要求制作股权挂牌申请文件,并对股权挂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
带责任;
(四) 指导被推荐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 确认被推荐企业的全体董事具备担任董事职务所需要的专业技能及经验,确认被推荐企业的全体董事充分了解
其作为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董事应遵循的法律、法规及
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义务;
(六) 代表被推荐企业报送股权挂牌申请文件并负责与中心进行沟通;
(七) 发布关于被推荐企业的分析报告,包括在企业披露信息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发布相关分析报告,以及在公司股本结
构变动、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决议后的5 个工作日内发布
相关分析报告,客观地向投资者揭示公司存在的风险;
(八) 指导和督促被推荐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企业信息;
(九) 对股权交易业务中出现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则和协议及时处理并报中心备案,重大事项应立即报告中心;
(十) 根据中心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
第十一条推荐机构在被推荐企业股权挂牌当年的余下时间及其后的两个会计年度内应承担下列推荐责任:
(一) 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被推荐企业持续提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相关规
则的专业指导意见并指导其规范运作;
(二) 督促被推荐企业严格履行公开披露文件中承诺的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使用及其他各项义务;
(三) 督促并指导被推荐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挂牌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四) 认真审核被推荐企业拟公告的所有公开披露文件,确认其符合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
(五) 对被推荐企业公开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时,应当向被推荐企业指出并进行核实。
发现重大
问题时,及时向中心报告;
(六) 代表被推荐企业与中心进行沟通,参加被推荐企业与中心进行的所有正式会谈。
第十二条推荐机构应当建立推荐工作档案,保留时间为五年,自推荐工
作完成之日起计算,中心可随时调阅推荐工作档案。
第十三条被推荐企业的公开披露文件依法公开前,推荐机构不得公开或泄露有关文件的内容。
推荐机构不得利用被推荐企业的有关信
息直接或间接地为本推荐机构或其他机构和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四条在本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推荐机构和被推荐企业不得解除辅导企业挂牌推荐协议,但有特殊理由的除外。
第十五条推荐机构在规定期限内违反本细则的,中心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如下处罚措施:
(一) 通报批评;
(二) 公开批评;
(三) 警告;
(四) 暂停其推荐机构会员资格;
(五) 取消其推荐机构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推荐机构在被暂停推荐资格期间,不得在中心再开展新的推荐业务,但可以从事股权交易业务。
推荐机构被取消推荐资格的,
必须停止所有推荐业务和股权交易业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