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医疗服务收费票据管理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5.08•【字号】鲁财社[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06〕5号)各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结合实际,在《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框架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对各项补贴标准、办理时限和资金拨付程序以及检查监督等具体操作办法予以细化明确。
各地的实施细则或办法要于6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备案。
二○○六年五月八日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就业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第一条就业资金是指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就业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就业资金来源。
就业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各地根据失业人数和《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数及补贴标准等因素,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就业资金。
第三条就业资金使用范围。
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人力资源市场补助、实训基地补助、特定政策补助支出、《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等项支出,以及经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鲁财综〔2019〕42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鲁财综〔2019〕42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9.30•【字号】鲁财综〔2019〕42号•【施行日期】2019.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构建适应现代财政制度要求的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票据管理机制,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7号)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等规定,现就推进全省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一次办好”改革部署,深化制度创新,推进流程再造,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智能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快构建覆盖所有执收项目、票据种类的管理新机制,推动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票据管理全过程无纸化、电子化和便民化,实现缴费取票线上“零跑腿”、线下“最多跑一次”,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提升监管效能,为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标准统一。
建立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电子票据数据标准、基本管理流程及编码规则,为非税收入一体化管理、自动化分成、智能化分析和财政电子票据顺畅流转、规范使用、便捷查询奠定基础。
——坚持全省统建。
采取省级“大集中”模式,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实施升级改造,部署财政部统一开发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建设信息推送和查验两个平台。
各级各部门通过省级系统平台进行非税收入收缴,开具、查验财政电子票据,避免重复建设,保障信息安全。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维护学前儿童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2019年12月30日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维护学前儿童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举办的幼儿园对学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等管理方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提供普惠性服务为衡量标准,科学核定办园成本,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保障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
第二章收费项目和定价权限第五条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六条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儿童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为在园儿童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等。
第九条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儿童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浅谈医疗票据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
CONTEM P ORARYECON O C S —■■■_
镇卫生院及村 ( 社区 ) 门诊财 务人员微机使用 不熟练 , 填制手工 票据有时会出现分项与合计不符 , 大写与小写不符等现 象。
5 医疗票据 电子化程度 不 高, 疗收 费系统版本 不一 , 、 医 票
据 监 管 力 度 薄 弱
费收据》 其 中《 。 山东省医院住院收费专 用票据》 为微机三联单 ,
印制成 本为每份 00 , . 9元 年用量 58 .万份 。《 山东省医院门诊收 费专 用票据 》 为微机 三联 单 , 印制成 本为 每份 0 7元 , . 0 年用 量
16 2 万份 。《 山东省 医院住院收费专用收款票据》 为压感手工三 联单 , 印制成本为每份 o 2 . 元年用量 3 万份 。《 2 1 山东省医院门 诊医药 费专用收款 票据》 为压感手 工三 联单 , 印制成 本为每 份
借鉴 、 取长 补 青州市王坟镇 卫生院 医护人 员 12人 , 5 平均年龄 5 , 0岁 年龄最大的 7 ,0岁以上 2 , 0岁 6 7人 高柳镇卫生院医护人 员 17人 , 5 平均年龄 4 7岁, 年龄最大的 6 8岁,0岁以上 2 。 6 6人
用。其他医疗机构使用的正规票据为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
01 元 , . 6 年用量 2 . 4万份 。 以上使用的票据是财政部监制山东省
统一的票据 ,目前青州市领用财 政票据的 医疗卫生机构有 2 6
目前山东省 医疗票据最 多只有三联 ,患者报销费用 后 , 手 中除病例外别无 其他 资料 , 无法对过去 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 比 较, 费用花的不明不 白。商业医疗保 险报 销医疗费用时无法提
单, 属于 青州市卫生 局指 导下的各 乡镇 自制票 据 , 使用 范围为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税务发票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税务发票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2.10.30•【字号】冀地税发[2002]90号•【施行日期】2002.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税务发票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2]90号)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为了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精神,加强发票管理,防止税款流失,现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发票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执业登记中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各类医院、门诊部、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应凭税务登记证件到当地地税机关领购由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收取的医疗服务收入仍按《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票据管理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医疗收费票据。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所使用的发票式样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设计(票样附后),并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制。
营利性医疗机构对于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执行。
三、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使用全省统一式样的其他相关发票。
四、营利性医疗机构专用发票自2003年1月1日起使用。
原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的财政收费票据应即停止,并由医疗机构到相应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注销手续。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做好信息互通和业务衔接工作,防止出现财政、税务两部门双重供票问题,同时要加强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共同做好该项工作。
各级地方税务局要抓紧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税务登记和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清理,并按本通知要求规范管理,确保税收政策及有关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
附:1.河北省医疗机构门诊收费专用发票式样(微机)(略)2.河北省医疗机构门诊收费专用发票式样(手工)(略)3.河北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专用发票式样(微机)(略)4.河北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专用发票式样(手工)(略)二00二年十月三十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调整我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调整我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1•【字号】鲁政办发[2000]129号•【施行日期】200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调整我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12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规范调整我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对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规范和调整,对于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完善医药费用的制约机制,促进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要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树立以质量为核心、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加强管理,提高质量,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医改方直和物价方针政策,坚决杜绝巧立名目乱收费等行业不正之风。
各级物价、财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
二000年八月十一日关于规范调整我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意见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整顿医疗机构收费秩序,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补偿和约束机制,加快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卫生资源,解决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收费项目标准偏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收费偏高,医疗机构开大处方、用高价药、以药养医和巧立名目乱收费等问题,现就规范和调整我省医疗机构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这次规范、调整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逐步完善政府对卫生服务价格的管理,建立适应物价变动的卫生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及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尽快解决当前医疗机构存在的突出的问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7.20•【字号】鲁财综〔2024〕37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24〕37号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4年7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与适用范围第三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监(印)制、申领与核发第四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与管理第五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5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监(印)制、领用、核发、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监(印)制、核发、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申领、核发、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40号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40号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原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关于取消药品加成理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6〕38号),经鲁价格二发〔2017〕53号文件延期后,将于2019年5月31日到期。
为保持政策连续性,现将鲁价格二发〔2016〕38号文件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重新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驻济省部(属)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基准价格按照附件1执行,其他公立医疗机构的基准价格在此基础上降低10%-30%。
附件1所列手术项目,医疗机构可以基准价格为基础上浮10%,下浮不限;六岁(含)以下儿童手术项目在上述价格基础上加收20%。
其他项目只可下浮。
二、纳入省级直管单位医保基金支付的项目和标准按照附件2执行。
三、各医疗机构要完善价格信息公开制度,全面落实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住院费用清单等制度,提高医药价格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省医疗保障局。
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
附件:1.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2.纳入省级直管单位医保基金支付的项目和标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5月14日——结束——。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9.16•【字号】鲁财综[2008]54号•【施行日期】2008.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08〕54号)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使用,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十六日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票据的使用,维护非税收入征管秩序,实现“以票管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依法委托的其他机构、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民间组织和政府主办的社会公益单位,在依法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开具的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财政票据管理政策;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的设计、印制、发放、销毁和监督管理;负责省本级财政票据的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监督管理及稽查工作;负责对全省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计划的上报、领购管理;负责本级财政票据的发放、使用、保管、核销及稽查管理工作。
各市财政局负责对所属县(市、区)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财政票据种类和适用范围第五条财政票据主要包括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罚没票据、捐赠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医疗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等。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
提 供 医疗 服 务取 得 医疗 收 人 时 开具 的收 款 凭证 。
本 办 法 所称 医疗 机 构 , 包括 公 立 医疗卫 生机 构 和其 他 非 营利 性 医疗 机 构 。
票 据 的 印制 、 核 发 、 保 管 、 核 销 、 销毁 、 稽 查 等 工作 。 各级 卫 生 部 门 是 医疗 机 构 的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按 照 职能 分 工 和 管理 权 限 负 责 指导 和 监 督 医疗 机
政 票 据 管理 制度 相 关 规 定 , 制 定 本 办 法 。 发 、 使用 、 保 管 、 核销 、 销 毁 、 稽查 等活 动 , 适
第一条
为适 应 医 疗卫 生 事 业 发 展 和 医药 卫
生体制改革需要 , 加 强医疗收费票 据使用管理 ,
强 化 医疗 收 人监 督 检 查 , 规 范 医疗 收 费行 为 , 根 据 财政 部 《 财 政 票 据 管 理 办法 》 财 政 部 令第
号
以及 国 家有 关 医疗 卫 生机 构 财 务 、 会 计 和 财 第二 条 医疗 收 费票据 的印 制 、 领购 、 核
有关人员及所在单位的责任 。
第三 十 四条 税 务人 员 违 反规 定 泄 露举 报 人 发 票 举 报 案 件登 记 台账 发 票 举 报 案 件交 办单 发票 违 法 案 件 事 实认 定 书 发票 违法行 为涉 及 税务 人员 发 票举 报 案 件 查 处报 告 有 关信 息 的 ,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系统发 票 违 法 行 为 举 报 和 查 处 奖 惩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补充 规 定 》 的通 知 停 止执 行 。 第 四十 一 条 施行 , 有效期至 附件 本 办法 自 年 月 年 日。 月 日起 鲁财税 〔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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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医疗服务收费票据管理问题
的通知
【标 签】医疗服务收费,收费票据管理
【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鲁地税函﹝2005﹞65号
【发文日期】2005-05-08
【实施时间】2005-05-08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其他
注释:条款失效,《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专用发票》、《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住院收费专用发票》、《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收费专用发票》、《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挂号费专用定额发票》发票票样废止,参见《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为适应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需要,促进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发展,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票据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
及《》(鲁政办发[2004]10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医疗服务机构收费票据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继续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医疗卫生机构收费专用票据。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相关发票。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应按规定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医疗服务专用发票。
三、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确认,按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的认定执行。
《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专用发票》
四、医疗服务专用发票包括:,手工开具,
《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住院收费专用发票》
发票代码为71302;,微机开具,发票代码《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收费专用发票》《山为71205;,微机开具,发票代码为71204;
东省医疗卫生机构挂号费专用定额发票》
,壹元版的发票代码为71000,伍元版的为71001,拾元版的为71002,贰拾元版的为71003。
医疗服务专用发票地区代码以各市代码区分,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其中《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收费专用发票》
(机打)的第三联为业务联。
在本规定之外,如需增加医疗服务专用发票联次的,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报省地税局备案并编制代码。
五、医疗服务专用发票,为法定报销和证明凭证,在参加医疗保险时与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医院门诊收费专用票据》、《医院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具有同等效力。
六、医疗服务专用发票由各市地税局负责印制,发票联、记账联用专用荧光油墨套印各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发票联采用专用水印纸,发票代码用专用荧光油墨印制。
《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住院收费专用发票》为单张三联式机打发票,规格为380mm×;140mm,印色为黑色,最终销售价为0.20元/份;《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收费专用发票》为单张三联式机打发票,规格为240mm×;95mm,印色为蓝色,最终销售价为0.10元/份;《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专用发票》为上下三联手写式发票,规格为175mm×;75mm,存根联印色为黑色,发票联印色为棕色,记账联印色为蓝色,最终销售价5元/本,每本25份;《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挂号费专用定额发票》为单张两联式发票,规格为175mm×;70mm,印色为黑色,封面为存根汇总联,最终销售价为8元/本,每本100份。
七、医疗服务专用发票自2005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原在财政部门领购票据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向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并向所在地主管地税部门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医疗服务专用发票启用后,应使用地税发票而未使用以及应缴销财政收费专用票据而未缴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按《》、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医疗服务专用发票票样(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