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安乐死实施的不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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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安乐死(3篇)

我国法律规定安乐死(3篇)

第1篇一、引言安乐死,即自愿结束生命的权利,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话题。

在我国,安乐死尚未被法律所允许,但这一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规定、安乐死的伦理道德、现实案例等方面,对我国安乐死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我国法律规定1. 我国现行法律对安乐死的禁止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因此,在我国,安乐死属于故意杀人罪,是被法律所禁止的。

2. 相关法律法规对安乐死的限制虽然我国法律禁止安乐死,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相关法律法规对安乐死进行了限制。

(1)医疗救治: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为患者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在患者病情危重、无法自主决定治疗方式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家属的意愿。

(2)器官捐献: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非商业原则。

在患者生前,其家属可以授权医疗机构在患者死亡后进行器官捐献。

3. 地方性法规对安乐死的探索近年来,我国部分地方性法规对安乐死进行了探索。

例如,2016年,江苏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一起安乐死案件,但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

这表明,我国对安乐死的探索仍处于起步阶段。

三、安乐死的伦理道德1. 尊重生命权生命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尊重生命权是安乐死的伦理基础。

在我国,尊重生命权意味着尊重每一个人的生命价值,禁止随意剥夺他人生命。

2. 自主决定权自主决定权是指患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生死。

在我国,尊重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是安乐死的伦理要求。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患者往往处于病痛的折磨中,难以做出明智的决策。

3. 亲情伦理亲情伦理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关爱、相互扶持的道德原则。

在我国,亲情伦理要求家庭成员在患者面临生死抉择时,要充分考虑患者的意愿,尊重患者的决定。

四、现实案例1. 陈毅之案2012年,江苏南京的陈毅之因患癌症晚期,向法院申请安乐死。

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一辩稿

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一辩稿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安乐死这一概念从1986年进入我国理论界至2001年将安乐死合法化,这一徘徊于道德和法律之间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关于其是否应该合法化的问题,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我方认为,中国大陆地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的定义为,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

接下来我方将从以下两大方面论证:第一,中国大陆的现实条件无法保证安乐死的严格执行。

首先,我国总体的医疗服务较落后,且医疗资源分配不均,无法准确判断患者是否无可挽救。

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的医疗水平差距较大。

安乐死定义中对于无可挽救的病症的确认,需要有一定水平且具备一定医疗条件的单位作出。

但是一些贫困地区医疗条件落后,无有权威的单位认定,且医生医德无法保证。

所以在医疗资源分配不均的情况下安乐死很难实行。

其次,中国医患关系已经很紧张,安乐死这一敏感话题更易引起纠纷。

据中国医师协会对114家医院进行的调查统计,近三年平均每家医院发生医疗纠纷66起,平均每起医疗纠纷赔付金额为10.81万元。

可见我国医患关系之紧张。

而且安乐死牵扯到患者家属的判断,一旦在情理上不被其认同,医患关系的明天就更难以想象了。

最后,由于经济条件方面的因素,一些贫穷的患者因为不想给家人带来负担,而谎称自己的痛苦无法忍受,要求实行安乐死,我们到底同不同意?这显然是违背了安乐死设置的为病人解除痛苦的初衷而被滥用。

第二,安乐死合法化会引导一种弃生的错误价值观。

有些患者不向命运屈服,顽强地与病魔做斗争;而有些患者因为疼痛,就轻言放弃自己的生命。

我们到底应该鼓励哪一种呢?安乐死一旦合法化,就像发出了一种信号,告诉病人在斗争的时候,死亡是一个合理的选择,给了患者的放弃的理由。

从尽全力拯救、延续患者的生命,变为了可以放弃。

把在斗争和放弃中间摇摆的病人推向了死亡。

那么之后的患者呢,在痛苦中就会更多的想到安乐死这样的解脱行为,轻易放弃自己的生命,是一种错误的价值导向。

安乐死合法化的障碍

安乐死合法化的障碍

安乐死:争了这么久所谓安乐死,是指在病人身患无法治愈的疾病并处于剧烈的病痛折磨之中,且无可逆转地濒临死亡的状态下,为消除其肉体和精神痛苦,而通过医学手段使其无痛苦地结束自己的生命。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一直是备受争议的问题。

主张安乐死合法化的人士认为,人应该有有尊严、有理性地选择死亡的权利,禁止安乐死,剥夺了人的这一自然权利,不具有正当性。

同时,明知患者不可逆转地濒临死亡并且处于不堪忍受的极端痛苦之中,而禁止其选择结束痛苦,既是对患者肉体的摧残,也是对家属和亲友的折磨,是不人道的。

同时,禁止安乐死,对患者进行无谓的治疗,也是对医疗资源的浪费。

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人士则认为,安乐死是违反生老病死自然规律的反自然行为,削弱了人类战胜灾难的力量和勇气。

同时,确定患者是否真正愿意安乐死很困难,安乐死有被滥用的危险。

我国一些学者在承认安乐死的人道性、正义性的同时,提出我国的社会文明,特别是精神文明、道德素质、人道意识水平尚不足以为安乐死提供社会伦理保障;医疗卫生与福利保障体系不足以为安乐死提供可靠的社会保障;医界从业人员的道德状况不足以为实施安乐死提供医疗救治上的技术保障;我国的整体社会法制状况不足以为安乐死的正确与适当适用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因而,安乐死合法化应该缓行。

对“仁慈杀人”的宽容虽然对安乐死合法化存在争议,但自安乐死被作为一个问题提出以来,主张安乐死合法化的声音却一直在加大,得到的社会响应也比反对安乐死合法化强烈。

很多国家所作的调查都显示,民众对安乐死合法化的支持率远远超过了反对率。

在我国,大多数人也赞成安乐死。

《北京青年报》曾委托勺海市场研究公司对北京市民作过一次调查,结果显示,有超过80%的人赞同安乐死,接近2/3的人认为“中国为安乐死立法”是“十分必要”或“比较必要的”;不同年龄、不同收入、不同文化程度的市民对于安乐死的态度基本上一致。

另据《健康报》报道,有关部门对北京地区近千人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91%以上的人赞成安乐死,85%的人认为应该立法实施安乐死。

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利弊比较

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利弊比较

浅谈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利弊安乐死(希腊语:Ευθανασία,英语:Euthanasia,eu意“好”、thanatos衍生自死神塔那托斯),有“好的死亡”或“无痛苦的死亡”的含意,是一种给予患有不治之症的人以无痛楚、或更严谨而言“尽其量减小痛楚地”致死的行为或措施,一般用于在个别患者出现了无法医治的长期显性病症,因病情到了晚期或不治之症,对病人造成极大的负担,不愿再受病痛折磨而采取的了结生命的措施,经过医生和病人双方同意后进行,为减轻痛苦而进行的提前死亡。

中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我们今天判断安乐死在中国是否合法化是基于我国国情,安乐死本身是否合理与是否具有可行性而提出的。

首先,安乐死本身条件就极其严苛难以界定。

安乐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且已临近死期”,那么若是以后有能救治的新药,这是不是造成了生命的枉死?“必须是为了解除病人死前的痛苦,而不是为了家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在缺医少药,家庭观念强的中国选择安乐死大多是迫于金钱的负担;”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那么“植物人”“精神病人”又将何去何从?在处于弱势的患者和处于强势的亲属,医生之间,难以保证权力的平衡。

其次,安乐死若合法化,这项本该最后实施的手段却变成了一般性程序死亡,易导致一系列不良社会后果。

当个人没有足够的能力决定自身是否需要生存时,这项权力很可能被滥用。

在古斯巴达,人们即认为,不健康的婴儿可予以处死,而留下安乐死的记录。

在“弃婴”频频出现的中国,若是安乐死合法化,恐怕许多婴儿难逃这一厄运。

中国医疗水平参差不齐,不同区域对于重病的诊断标准也不同,错判,误判的事情时有发生,由于中国本身医患关系就很紧张,这也增大了破坏社会和谐发展的可能性。

安乐死合法化同时也违背了我国的道德风尚。

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尊敬的评委、各位参赛选手,大家好。

我作为一辩,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对社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一旦允许安乐死合法化,将会引发一系列的争议和纷争。

不仅如此,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导致医疗资源的浪费。

在我们国家,医疗资源十分有限,如果各种疾病都可以通过安乐死结束,那么医疗资源的浪费就会更加严重。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会对人类的生命权利产生严重的侵犯。

生命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我们应该尊重每一个人的生命,不能因为一时的痛苦而放弃生命。

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给人们传递错误的信息,即生命可以随意放弃,这对于一个国家和社会来说都是极为危险的。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对医生职业道德产生极大的影响。

医生是救死扶伤的职业,他们的职责是尽最大努力去挽救每一个病人的生命,而不是放弃病人的生命。

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让医生面临道德上的困境,他们会面临去救治病人还是执行安乐死的选择,这将会影响医生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综上所述,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这将会对社会、人权和医生职业道德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辩: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尊敬的评委、各位参赛选手,我作为二辩,我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帮助那些身患绝症、疼痛难忍的病人减轻他们的痛苦。

这些病人可能已经失去了生活的意义,他们的痛苦难以忍受,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没有痛苦的情况下结束生命,这是一种对病人最大的关爱和尊重。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让病人自主选择自己的生死。

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自主选择自己的生死,这是一种基本的人权。

如果一个病人已经没有任何希望,并且痛苦难以忍受,那么他应该有权利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而不是被迫继续忍受痛苦。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

在我们国家,医疗资源十分有限,如果一些绝症病人可以通过安乐死结束痛苦,那么医疗资源就可以更好地用于挽救那些还有希望的病人。

我国实施安乐死面临的伦理困境

我国实施安乐死面临的伦理困境

3 我国实施安乐死面临的伦理困境笔者认为,安乐死在我国主要面临着传统观念及实践上的困境。

在传统观念中,安乐死分别与传统生死观念、传统家庭伦理观念及传统医学伦理观念有着冲突;在实践中,安乐死的实施主要面临着道德、法律及技术三方面的困惑。

3.1 安乐死面临的传统观念困境安乐死主要面临着以下三个传统观念的困境,它们分别是中国传统生死观念、传统家庭伦理观念及传统医学伦理观念。

中国传统生死观“重生轻死”,而安乐死提早结束了人在世的时间;传统家庭伦理观中重视“孝”文化,崇尚大家庭及家庭的完整性,安乐死终止了表现“孝”的关系及破坏了家庭完整性;传统医学伦理中,医生应尽一切努力抢救病人的生命,让病人存在的时间更长点,而安乐死提供了提早结束了病人生命的措施,因而安乐死与上述三种传统观念有着不一致性。

3.1.1 与传统生死观念矛盾首先,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有着“重生厌死”的思想。

几千年的文化积淀,儒、释、道已构成了中华文化的主要理论框架,然而无论是那一派别,都有着惜生轻死的思想。

儒家创始人孔子有着“未知生,焉知死”的思想;孟子在《告子上》写道:“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也。

”《灵枢·师传篇》里面说:“人之情,莫不恶死而乐生”。

以上这些重生轻死的思想深深影响着人们对于生死的看法,深深扎根于人们的意识中并表现在人们的实践活动中。

人们对于生总是充满期待与向往,而对于死总是拒绝与回避,并深信着“好死不如赖活”“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的信念。

人的生命是神圣的,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去破坏我们的生命,蝼蚁尚且偷生,作为高级动物的人类更是应该好好珍惜我们的生命。

《孝经》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损,孝之始也”,此句表面上在说古人把爱惜自己的身体作为对父母孝敬的开始实质的意思是要求人人都应该好好珍惜自己的生命,生命是父母赋予你的,应尽自己努力好好爱惜自身。

《尚书大禹谟》:“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于民心。

中国安乐死立法考量

中国安乐死立法考量摘要:中国安乐死相关立法虽然经过很多年的讨论,但是还是犹抱琵琶半遮面。

主要原始是中国传统思想、医疗及司法制度上不具备进行立法的理由,但是中国的现实生活确实需要。

所以从立法与实践的基础上,我国已经具备了进行安乐死立法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基础。

关键词:安乐死;立法;考量一、中国安乐死立法现状及障碍(一)中国国内的立法现状及不足1986年,当事人素文由于肝硬化晚期造成极大痛苦无法治愈,其儿子王明成要求医生为素文实施安乐死,医生最终给其注射了冬眠灵,造成其死亡。

最终,主审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判,虽然法院没有宣告医生和王明成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确认其他们的行为为犯罪。

这是中国第一例安乐死的案例。

2003年,中国安乐死第一人之子王明成因患胃癌晚期,痛苦难忍的情况下,向医院提出了安乐死的申请。

医院明确表示,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可能为其实行安乐死。

王明成放弃治疗出院回家。

2009年,武汉一名叫胡婧的女子忽然晕倒在自己的家里,当时就被送往医院的ICU病房进行加重监护,其后一直靠呼吸机维持生命。

在维持了七天之后,其丈夫见妻子遭受痛苦于心不忍,于是为了解脱妻子的痛苦,拔掉了妻子的氧气管,造成了妻子的死亡。

同年,丈夫的行为被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并且在2010年的12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初审审判,判处丈夫有期徒刑三年,但是鉴于丈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且对其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法官认为该行为可以构成自首,所以应该依法被认定自首。

并且,丈夫在庭审过程中表示愿意全额赔偿妻子近亲属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并且积极支付。

此丈夫的行为在审判后引起了社会的热议。

中国对于安乐死的立法及合法化仍然是处于争议极端,是属于“实然”与“应然”的阶段。

虽然中国没有立法,但是中国在实践中却存在很多安乐死的案例。

由于当事人患有某种疾病,在身体上或者在思想上遭受着极大的痛苦,这种痛苦已经是他们丧失了做人的尊严,所以他们要求有尊严的死去。

论安乐死合法化在中国的可行性

摘要:安乐死合法化一直是热度高居不下的话题,目前,已经有国家颁布了安乐死相关法令,推行安乐死合法化。

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的呼声很高,但一直未提上立法的议程。

其原因在于安乐死合法化涉及诸多领域,并不是简单地制定一条法令便可以顺利推行。

由于我国国情的限制,安乐死合法化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需要经过各方面的仔细考量。

因J*,本文将从安乐死的概念、发展状况以及在中国的障碍三个方面分析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的可行性。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现实障碍论安乐死合法化在中国的可行性1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丈'Euthana­sia”,有人将其翻译为“安详地死去”。

《韦氏大词典》将安乐死定义为无痛苦地死亡或者怜悯地杀死。

而从严格的医疗意义上讲:安乐死是指当患者得了当下医疗条件无法治愈的重病,经过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专业医疗机构进行严格鉴定后,由医师运用医学手段无痛加快患者的死亡速度。

由定义可见,安乐死对于其实施主体、适用条件以及实施客体的要求都是极其严格的。

安乐死的意义在于维护现有的生命质量和提前终结生命,属于法律意义上对生命的处置行为。

因此,研究安乐死的根本前提是患者本人主观同意。

安乐死合法化则是指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将安乐死给予正式的法律认可,使安乐死不会构成犯罪。

实施的主体虽然剥夺了他人的生命,却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安乐死合法化这一问题十分复杂,其中涉及到传统文化与新兴思想的碰撞,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博弈。

如今,已有部分国家确立了安乐死合法化的地位,并在逐渐完善相关立法。

可见安乐死合法化的提出,并不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一兴起提出的概念,而是人类对于人权和自由深化认识后对于生命更进一步尊重的表现。

2国内外安乐死合法化的现状2.1国外安乐死合法化的现状荷兰于2001年通过安乐死法,成为世界上第〜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但是其对于安乐死设置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了“患者在现有的医疗条件下无法得到治愈”“患者必须保持意识清醒的情况下同意进行安乐死”以及“必须征得患者和医生的双重同意”等硬性条件。

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首先,现今阶段我国将安乐死转换为法定权利不合时宜。

第一,我国实施安乐死合法化将受到社会客观因素的限制。

安乐死合法化必须和具体国情同步发展。

对比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的荷兰,我国的临终关怀和社会援助起步不久、医疗保障制度还不健全。

而对于医学上濒死者的确认,需要具备相当的医疗条件和水平,而且我国民族众多,不同民族的文化背景、风俗习惯差别很大,文明的发展水平不同,对安乐死的要求和接受程度也就不同。

在现在客观因素还很不完善的情况下,将“安乐死”转化为合法权利的可行性不高。

第二,人们的道德素质尚不能为安乐死提供伦理保障。

在我国医疗保障尚未完善的情况下,许多病人的治疗费用及护理工作都由子女承担,但多数人的承受能力非常有限,因此,在病人成为子女严重拖累的情况下,一些不孝子女可能作出某种暗示让病人自己提出安乐死。

当病人的治疗费用及护理依靠子女的时候,他还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吗;如果安乐死立法,岂不是给某些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姑且不论安乐死的具体实施程序如何得以保障,就是合法化引发出的更多、更复杂的社会问题就足以将安乐死毁得面目全非。

所以邱仁宗教授说:“安乐死立法,非其时也”。

其次,安乐死本身具有不确定性。

第一,病人主动要求安乐死是处于极度痛苦,感觉生不如死时提出的,而当他神志清醒时,就会更加感到生的可贵。

调查显示,90%的人经医生劝说都放弃了安乐死的想法。

试问,把病人在极度痛苦时的想法作为判断依据,是否有失偏颇呢?或者他们不是出于痛苦,而是出于其他考虑:报告显示患者要求安乐死的主要动机只是“担心失去尊严和控制能力,担心不能独立生活而成为负担。

”那么,我们要做的是否应该是消除患者的担忧,而非剥夺他们的生存权?第二,医生对“不治之症”的判断有一定局限性。

我国医疗技术和设施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各个地区医疗水平也参差不齐,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关键裁定者的医生无法保证其判断的绝对准确性。

据调查,我国目前临床误诊率在30%左右,疑难病例的误诊率甚至达到40%以上。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安乐死,或者说“安乐死”,是指出于尊重个体自主意志和人权,减轻人类痛苦,以及达到一种有尊严的死亡方式,对于希望结束生命,且临近死亡的病患,给予足够的药物使其安详离去的一种医学行为。

一直以来,安乐死备受争议,国家对于其合法化的态度也一直不明确。

本文将探讨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价值和必要性,以及目前存在的困境和挑战。

首先,针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价值和必要性,我们必须看到病患们的痛苦和尊严。

许多病患需要忍受难以想象的痛苦,而很多的病情也没有治愈的希望,他们可能会选择自杀,但大部分人都无法实现自己的意愿。

这时,提供针对患者的安乐死方案,能够保障病患的尊严,给予他们一种相对平和的离开方式。

另外,病患及其家庭因未来临终所带来的未知和无法承受的痛苦,造成了相当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

相比之下,安乐死能够减轻患者和家庭的心理负担并降低一部分开支,从而能够更好的陪伴病患享受最后的日子。

其次,存在的困境和挑战也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

安乐死合法化涉及到生命和死亡的底线,需要认真权衡利弊,并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

首先是取舍难题。

我们必须对医患关系进行重新审视,避免医生因价值观不同而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医疗行为,另一方面,合法化安乐死可能也会影响到患者对医疗人员工作的信任和尊重。

其次是规范困境。

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安乐死存在合法化可能导致一些人借此行为谋求不正当利益,容易引起社会不满。

再次,安乐死之间的利益关系怎么均衡也是我们需要思考的。

安乐死个案需医疗系统责任,在公平公正的梳理利益分配关系之前,还没有普遍推广安乐死的现实可行性。

总之,安乐死合法化在保障病患自主权,减轻病患及其家庭所承受的痛苦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许多困境和挑战。

在对安乐死合法化进行深入探讨之前,我们需要面对和分析这一复杂的问题,全面权衡利弊,在国内外各方的积极探索和尝试的基础上,将其进行深入研究,并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最终使其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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