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模式
民事诉讼模式发展历程

民事诉讼模式发展历程民事诉讼模式发展历程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主要途径,在中国长达2000年的历史中,已经形成了独特而完善的民事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模式也随着时代的演变在不断改变和完善,下面就从古代到现代,从模式的变迁到影响民事诉讼模式的因素来探讨民事诉讼模式发展历程。
一、古代在古代,中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也是比较简单而粗糙的,主要有以下几种:1、私刑斗殴在古代,人们的思想观念比较落后,很多冲突都是采用私刑斗殴的方式来解决。
如古代的战国时期,不法之徒纷纷盗掘古墓以求发财,其间时常发生争斗,打斗致人受伤。
有爆竹戏中有这样一段:久而久之,盗贼们雇用专门医生,相互税医方可斗殴。
这也说明了即使在古代,人们也意识到了私刑会造成更加严重后果,于是人们在斗殴前需要税医,以避免一旦打人致残或打死,为此带来更大的麻烦。
2、臣民诉讼这种诉讼模式是古代贵族阶层间发生的纠纷,主要是通过互相投靠门下来解决。
如明代帝王与官员的纠纷,就要通过投靠宦门来解决。
这种诉讼模式,不但只限于特定人群间,而且是不公正的,只有富有、势力强劲的一方才能胜诉。
3、流言蜚语在古代,流言蜚语是一种可以诋毁他人名誉的行为。
而对于被流言蜚语诋毁的人,会通过向地方官府检举他人来解决。
这种诉讼模式虽然看似不够正式,但是在古代却是非常有效的。
因为在那个时代,人们更加重视名声,一旦被污蔑,便会受到极大的伤害。
所以,很多纠纷都会因此解决。
二、近代随着历史的变迁,中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也跟着发生了一些变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介入近代,随着民族体育的逐步增强,中央政府开始介入到民间纠纷,通过制定法律和政策,来维护公正和法制的公平。
这种诉讼模式被称为“官商诉讼”。
2、律师制度的建立在中国民事诉讼模式发展的历程中,律师制度的建立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律师制度是在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期间,在推进多样化社会的进程之时,建立起来的。
中国的律师制度主要走向了民主化和法制化的方向,尽管这个制度还有很多不足,但它的建立标志着中国社会进入了法制化的阶段。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可编辑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可编辑)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一、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概念模式又可称为“模型”是指某一系统结构状态或过程、状态经过简化抽象所形成的样式。
⑴也有学者提出模式是对某类事物或行为特征的概括或抽象即模式通过提示该事物与他事物的本质属性来说明此事物与彼事物的差异。
⑵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又称民事诉讼结构。
当前法学界比较认同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称之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类型。
但学界对于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基本模式的含义却存在不同的或模糊的认识。
特别是对当今世界上最具有代表性的民事诉讼体制的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以原苏联为代表的民事诉讼体制的基本模式划分的归类并非一致,于是有学者提出在明确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基本含义的前提下进一步理清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划分根据是必要的如果不明确模式的划分根据就不能够正确地加以归类并导致连锁错误。
⑶人们根据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这一工具对三大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以原苏联为代表的民事诉讼体制)进行分类。
根据一部分学者的观点“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当事人主义大陆法系多采用职权主义。
并认为这种观点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通常的观点。
”⑷还有一种观点即张卫平学者于xx年在一篇题为《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两种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分析》指出: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民事诉讼体制的基本模式都是当事人主义而原苏联东欧各国都可纳入职权主义模式。
⑸有学者指出两种观点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对作为两种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基本含义如何理解即各自对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有自己的定义。
所谓当事人主义在英美法系中被称为“adversarysystem”大陆法系就直接称为当事人主义。
由于法律体系形成和法律文件传统的差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当事人主义在理解和具体表现上略有不同。
但一般认为当事人主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基本含义:()、民事诉讼程序(包括民事诉讼中各种附带程序和子程序例如财产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等)的启动与继续依赖于当事人、法院或法官不能主动依职权启动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法院或法官裁判所依赖的证据资料只能依赖于当事人作为法院判断的对象的主张只能来源于当事人法院或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主动收集证据、诉讼争点必须限于当事人双方的主张。
我国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构建的开题报告

我国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构建的开题报告开题报告:我国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构建一、研究背景及意义民事诉讼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而传统的民事诉讼模式存在较大的问题,包括诉讼程序复杂、诉讼成本高、诉讼效率低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近年来,我国在民事诉讼领域逐渐探索协同主义的诉讼模式。
协同主义强调在民事诉讼中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协作,致力于推进和谐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以更加高效、快捷地解决纠纷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本研究旨在探讨我国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构建,为实现更加高效、快捷、公正的纠纷解决提供新的思路。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的目的主要包括:1.探讨协同主义的概念、原则和特点,了解协同主义对于我国民事诉讼模式改革的现实意义;2.深入研究我国现有的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在比较中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为未来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构建提供启示;3.探讨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构建路径、目标和方法,为推动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深入发展提供新的思路;4.研究协同主义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应用,比如协商、调解等方式,为改善我国民事诉讼环境提供具体方案。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1.协同主义的概念、原则和特点,以及与对抗主义和争端解决相关的理论进行对比分析;2.分析现有的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包括诉讼协商、调解、仲裁、公证等方式,总结经验和不足,为构建更加完善和有效的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提供借鉴;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和需求,研究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构建路径、目标和方法;4.探讨协同主义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场景和具体方法,包括协商、调解、仲裁等,结合案例进行分析;5.将上述研究成果进行总结归纳,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和实践方案。
本研究主要采用文献资料分析法、实地调查法、问卷调查法等方法,以多角度、多层次探讨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构建问题。
四、研究预期成果及意义本研究预期取得以下成果:1.对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进行深度探讨和分析,为优化我国民事诉讼模式提供新的思路和启示;2.总结我国现有的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对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和实践方案;3.提出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构建路径、目标和方法,以及引导协同主义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应用方案,为实现更加高效、快捷、公正的纠纷解决提供方法论支撑。
民事诉讼模式

第一节 民事诉讼模式概述
1、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事诉讼模式
(1)英美法系
(2)大陆法系
2、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事诉讼模式
第二节 民事诉讼模式的比较
一、两大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模式
英美法系民事诉讼模式的特征(当事人主义)
1、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继续与终结,取决于当事人的 意志
二、废气涡轮增压器的分类 1. 按气流方向分类
按废气进入涡轮的气流方向可分为轴流 式和径流式两种增压器。
径流式涡轮增压器工作时, 柴油机排出的废气 进入增压器涡轮壳后, 沿着垂直于增压器转子轴线 方向流动; 轴流式涡轮增压器工作时, 其废气进入增 压器涡轮壳后沿着平行于增压器转子轴线方向流动。
径向式涡轮增压器的特点是流量小、效率高、 加速性能好、体积小、结构简单。 车用柴油机大 都采用径向式涡轮增压器。
轴流式涡轮增压器的特点是流量大、效率高、 压力升高比大, 适用于中、大型柴油机。
2. 按压力升高比分类
增压器压气机的出口 压力与进口 压力之比称为 压力升高比。 简称压比。 用 πκ 表示。
康明斯 KTA-2300 型柴油发动机。
斯太尔 15 系列六缸直 列水冷式柴 油发动机。
三、发动机主要性能指标的选择 1. 发动机最大功矩 Temax及相应转速 nT
四、发动机的悬置
发动机是通过悬置元件安装在车架上,悬置元 件既是弹性元件又是减振装置,其特性直接关系到 发动机振动向车体的传递,并影响整车的振动与噪 声。 合理的悬置不但可以减小振动、降低噪声以 改善乘坐舒适性,还能提高零、部件和整车寿命。
1、在诉讼资料和证据资料的收集上,法官 起着积极的作用(职权探知主义)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五章民事诉讼模式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五章民事诉讼模式汇报人:日期:•民事诉讼模式概述•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目录•混合主义诉讼模式•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现状与展望01民事诉讼模式概述民事诉讼模式是指民事诉讼的基本构造和运行机制,包括诉讼的基本理念、原则、制度、程序等方面。
定义具有多样性、相对稳定性、历史性等特点,不同的民事诉讼模式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特点定义与特点以纠问制为主,强调国家对民事纠纷的干预和控制。
古代民事诉讼模式近代民事诉讼模式现代民事诉讼模式以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相结合为特点,强调国家对民事纠纷的适度干预和当事人权利的保障。
以当事人主义为主,强调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和处分权,同时兼顾国家适度干预的需要。
030201民事诉讼模式的历史演变民事诉讼模式的意义与作用民事诉讼模式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当事人权利、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作用民事诉讼模式对于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规范诉讼程序、确定举证责任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有助于实现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和价值追求。
02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导地位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认为,当事人是诉讼程序的主体,应当在诉讼中发挥主导作用。
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尊重当事人有权决定诉讼的提起和终结,有权决定证据的提供和证明责任的承担等。
法院的角色在于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法院在诉讼中主要负责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判。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内涵优点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体现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
能够调动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提高诉讼效率。
•有利于发挥法官的裁判作用,确保裁判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缺点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导致诉讼的拖延和成本的增加。
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要求较高,如果当事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可能会导致诉讼的不平等。
在一些案件中,可能会出现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情况。
民事合同纠纷诉讼方案

民事合同纠纷诉讼方案一、案件基本情况。
1. 合同双方。
咱这边是[原告方姓名/公司名称],另一方是[被告方姓名/公司名称]。
就像是两个人原本说好一起做个买卖,结果中间出岔子了。
2. 合同内容。
这合同呢,是关于[简要描述合同标的,比如买卖一批货物、提供某项服务之类的]的。
合同里约定了[重点提及一些关键条款,像价格、交货时间、服务标准等]。
3. 纠纷焦点。
现在出问题的地方就是[明确指出纠纷的核心问题,例如对方没按时交货、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标准、没给够钱等]。
这就好比是说好的规则,对方却不遵守,咱肯定不能就这么算了呀。
二、诉讼目标。
1. 主要目标。
咱最想要的就是让对方按照合同办事。
要是对方没交货,那就得交货;要是服务不行,就得重新做好或者给赔偿;要是欠了钱,那就得把钱补上,还得加上利息啥的,就像借钱还钱还得给点感谢费(利息)一样嘛。
2. 次要目标。
如果实在没法按照合同继续走了,那咱就得让对方赔偿咱因为这个合同不能履行所遭受的损失。
这损失可包括咱已经为这个合同投入的钱、本来能赚到的利润,就像本来计划好去挖宝藏,结果被对方搅和了,那对方得赔咱找宝藏的工具钱和本来能挖到的宝藏价值。
三、证据收集。
1. 合同文本。
这可是最重要的证据,就像打仗的武器一样。
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着双方的约定,这就是证明对方违约的关键。
一定要确保合同是完整的,没有被篡改过。
要是合同有好几页,最好每页都有双方的签字或者盖章,就像给这个合同加了个防伪标识一样。
2. 履行过程中的证据。
如果是货物买卖,咱得有货物的订单、送货单、签收单之类的。
比如说咱送了一批苹果过去,那送货单上得写清楚送了多少斤苹果,什么品种的,送到哪里了,谁签收的。
要是服务合同,就得有服务记录,像服务的时间、地点、内容、客户反馈等。
这些证据就像一部纪录片,把合同履行的过程都记录下来了。
3. 沟通记录。
双方之间的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也很重要。
要是对方在聊天里承认了自己没做好,或者答应了要怎么解决问题,这都是对咱有利的证据。
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
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纠纷中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适应不同的诉讼需求和解决不同类型的纠纷,多种类型的民事诉讼模式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民事诉讼模式,包括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特殊程序和其他类型的模式。
一、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指对于争议较小且情况相对简单的民事纠纷,法院可以采取简化诉讼程序进行处理。
简易程序注重简明、快捷和经济的原则,适用于小额财产损失纠纷、租赁纠纷等常见的一般性案件。
在简易程序下,诉讼的流程较为简便,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相关证据作出判决。
二、普通程序普通程序是指适用于一般性纠纷的诉讼程序,包括民间借贷、买卖合同、侵权责任等类型的案件。
在普通程序下,诉讼的流程相对较为复杂,包括立案、受理、调解、审理和判决等环节。
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并接受法庭的审理和判决。
三、特殊程序特殊程序是指适用于特定类型纠纷的诉讼程序,涉及到特殊的法律规定和操作细则。
特殊程序主要包括行政诉讼、知识产权诉讼、劳动争议等。
在这些案件中,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程序要求对案件进行审理,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其他类型的模式除了上述提到的三大类型外,还有一些其他类型的民事诉讼模式。
例如,仲裁程序是指当事人通过仲裁机构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便于双方在一个独立的中立机构下进行协商和调解。
调解程序是指法院、调解委员会等机构通过调解的方式达成协议,以避免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总结根据具体案件的性质和纠纷的程度,选择适合的民事诉讼模式非常重要。
简易程序适用于小额纠纷,普通程序适用于一般性纠纷,特殊程序适用于特定类型纠纷。
此外,还有仲裁程序和调解程序可供选择。
当当事人面临民事纠纷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诉讼模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对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有了一定的了解。
不同类型的模式在实践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当事人提供了多样化的解决纠纷的途径。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一、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概念模式,又可称为“模型”,是指某一系统结构状态或过程、状态经过简化抽象所形成的样式。
⑴也有学者提出模式是对某类事物或行为特征的概括或抽象,即模式通过提示该事物与他事物的本质属性来说明此事物与彼事物的差异。
⑵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又称民事诉讼结构。
当前法学界比较认同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称之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类型。
但学界对于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基本模式的含义却存在不同的或模糊的认识。
特别是对当今世界上最具有代表性的民事诉讼体制的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以原苏联为代表的民事诉讼体制的基本模式划分的归类并非一致,于是有学者提出在明确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基本含义的前提下,进一步理清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划分根据是必要的,如果不明确模式的划分根据就不能够正确地加以归类,并导致连锁错误。
⑶人们根据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这一工具对三大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以原苏联为代表的民事诉讼体制)进行分类。
根据一部分学者的观点,“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当事人主义,大陆法系多采用职权主义。
”并认为这种观点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通常的观点。
⑷还有一种观点即张卫平学者于1993年在一篇题为《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两种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分析》指出: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民事诉讼体制的基本模式都是当事人主义,而原苏联东欧各国都可纳入职权主义模式。
⑸有学者指出,两种观点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对作为两种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基本含义如何理解,即各自对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有自己的定义。
所谓当事人主义在英美法系中被称为“adveraryytem”,大陆法系就直接称为当事人主义。
由于法律体系形成和法律文件传统的差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当事人主义在理解和具体表现上略有不同。
但一般认为,当事人主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基本含义:(1)、民事诉讼程序(包括民事诉讼中各种附带程序和子程序,例如财产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等)的启动与继续依赖于当事人、法院或法官不能主动依职权启动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作为当事人主义的对立物的职权主义诉讼基本模式,在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理论中,关于职权主义一般认识是“承认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拥有主导权的原则总称为:‘职权主义’”。
诉讼模式的分类
诉讼模式的分类
诉讼是一种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议的方式。
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和法律规定,诉讼可以分为多种不同的模式。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诉讼模式分类。
1. 民事诉讼模式:民事诉讼是指针对民事权利纠纷而进行的诉讼。
例如,财产权、合同纠纷、侵权行为等。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被告的违法行为,而被告则需要进行辩解和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
2. 刑事诉讼模式:刑事诉讼是指针对犯罪行为而进行的诉讼。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面临着刑事处罚的风险,因此其权利保障更为重要。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标准也更加严格,要求证据必须充分、确凿、有力。
3. 行政诉讼模式:行政诉讼是指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当而进行的诉讼。
例如,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证明被告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被告则需要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
4. 国际商事仲裁模式: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跨国商业活动中,当合同纠纷出现时,双方通过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给独立的仲裁机构解决。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执行。
以上是几种常见的诉讼模式分类,不同的案件类型和法律规定可能适用不同的诉讼模式。
对于当事人来说,了解不同的诉讼模式和其特点,可以帮助其更好地应对和处理纠纷。
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
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诉讼已经成为了人们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不同的案件和不同的当事人会采用不同的诉讼模式。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中的几种常见模式。
一、普通诉讼模式普通诉讼模式是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一种模式。
当事人按照诉讼程序,通过诉状或口头陈述等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最终作出判决或裁定。
这种模式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民事纠纷案件,也是最为常见的一种诉讼方式。
二、简易程序模式简易程序模式是一种快速解决纠纷的方式。
该模式适用于一些金额较小或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
在简易程序中,法院会缩短诉讼期限、简化诉讼程序,以便快速解决纠纷。
当事人可以通过口头陈述或者书面申请等方式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会在短时间内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以便尽快解决纠纷。
三、仲裁模式仲裁模式是一种非诉讼方式,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会选择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由仲裁员依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
仲裁过程通常比诉讼程序简单,费用也相对较低,因此在一些商业纠纷中较为常见。
四、调解模式调解模式是一种非诉讼方式,适用于当事人愿意协商解决纠纷的情况。
在调解过程中,法院或者其他相关机构会协助当事人进行调解,以便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调解过程通常比诉讼程序简单,费用也相对较低,因此在一些简单的民事纠纷中较为常见。
五、诉前调解模式诉前调解模式是一种在诉讼程序之前进行的调解方式。
在该模式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在诉讼之前进行调解,以便快速解决纠纷。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诉前调解中达成了解决方案,那么就可以避免进入诉讼程序,以便节省时间和费用。
六、和解模式和解模式是一种在诉讼程序中达成和解的方式。
在和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会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便尽快解决纠纷。
和解过程通常比诉讼程序简单,费用也相对较低,因此在一些简单的民事纠纷中较为常见。
七、执行程序模式执行程序模式是一种在判决或裁定生效后进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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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模式第一节民事诉讼模式概述一、模式和诉讼模式的涵义(一)模式的涵义模式、诉讼模式、民事诉讼模式,虽在许多著述中常见这些词语,但却很少有学者对其予以科学界定。
英国学者戴维 . 郝尔德在论述民主时使用了模式一词,但是用来专指某种理论架构的,并指出,这一架构旨在展现和解释某种民主形式的基本要素及其关系的基本结构。
戴维还将模式置于其他社会关系中,认为公共生活或整套制度的某一方面只有在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中才能得到正确的解释。
所以,模式也就是有关政治领域及其确立的经济和社会等诸方面,根本条件的概念和通则所组成的复杂的 " 网状结构 " 。
从戴维先生的论述看,他对模式一词的使用,是集中展现民主所包含的渊源、背景、特征,并在与其他社会现象的相互比较中,分清民主模式与其他制度模式的区别。
模式一词亦有用于法的分类的。
例如,有的法学家在对法律进行分类时,将世界的法分为:专业型的法、政治型的法和传统型的法;也有的法学家将法分为:普遍型的法、管理型的法和自治型的法。
这种用类型或模式来探寻法的特征和作用,通过法律这一特殊社会现象的一般化和抽象化,显现出其基本的属性和特征,使我们看到了使用模式或类型的词语,都能够表述我们想要区别的不同事物之间的属性特征。
有的法学家还常将形式、结构与模式视为同一意义。
我们在研究各国立法时,也常说:英美法系国家模式、大陆法系国家模式、前苏联和东欧国家模式。
因此,学者们对模式一词就作了不同的界定。
有的说模式是指某一系统结构状态或过程状态经过简化、抽象所形成的样式。
有的说,模式是对某类事物或行为特征的概括或抽象,即模式通过揭示该事物与他事物的本质属性来说明或表明此事物与彼事物的差异。
(二)诉讼模式的涵义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后,审判制度改革中许多诉讼法学学者对诉讼模式进行了研究。
从诸多论述看,学者们对民事诉讼模式和刑事诉讼模式的研究,多是以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诉讼模式为基础所进行的探讨。
我们认为对诉讼模式的研究亦应同其他问题的研究一样,放眼世界,从多角度加以审视。
第一 , 诉讼模式是一种话语表述。
我们认为,当人们要抽象和概括某一事物的本质特征,用以区别于其他事物时,可供选择使用的词语是很多的。
由于人们切入的角度不同,导致了在使用词语作概念表述时的不同。
其实,任何词语的使用及表述,在很大程度上都能够概括某一事物的特征。
我们在使用诉讼模式一词时,是针对特定的诉讼而言的,有助于了解诉讼模式的意义。
第二,诉讼模式是建立在对诉讼结构(或构造)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的。
因为,某种诉讼模式的建立,始终要以某种诉讼构造来展现它的具体内容。
即是说模式的具体内容,是在诉讼程序构造中得以存在。
诉讼模式所反映的诉讼程序本身的特征,体现在诉讼构造这一现象中。
正因为如此,模式与结构的概念可以混合使用,亦正反映二者的相互照应。
第三,诉讼模式反映了诉讼程序的价值取向和目标定位。
不同的诉讼模式的建立和发展的背后,都存在着制约它的文化背景,政治、经济因素乃至民族的习俗等等。
因此,当我们要抽象出某种诉讼程序的特征,并以模式来加以概括时,应该注意到与模式相关的各种因素,以及价值和目标等的影响。
我们还应注意,不同诉讼模式反映的诉讼程序追求的目标虽各具特色,但又具有同质性。
因而,不应以一种模式来否定另一种模式的价值取向,而应该尽量在多种价值目标的共存中,切实推进模式的实践,实现它们的应有价值。
第四,多种诉讼模式并存,且又相互借鉴。
世界各国的情况不同,不可能只存在一种诉讼模式。
即使是在同一国家,在不同的时代对诉讼程序的设置,法律关系主体各方在诉讼中的地位,诉讼权利义务的规定亦有所不同。
因此,在世界存在多种诉讼模式的情况下,人们遵循不断发展、不断前进的规律,总是相互学习、相互借鉴,但绝不可能形成为一种世界统一的单一诉讼模式。
二、民事诉讼模式的涵义诉讼在我国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模式是什么?学者们在著述中有不同的论述。
张卫平教授在论及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时指出: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是对特定或某一类民事诉讼体制基本特征的揭示。
同时指出:对特定民事诉讼体制基本特征的揭示不能离开法院和当事人这一基本法律关系的解剖。
也有学者对此持不同意见,认为这是一种 " 动态的模式 " 。
民事诉讼的模式,不能只仅仅反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否则,就很难作为民事诉讼全体的模式来定位。
陈瑞华博士则认为:从诉讼法律关系的角度……分析包括审判程序在内的诉讼程序,往往难以对一种程序的本质特征加以全面、合理的抽象和把握。
究竟何谓民事诉讼模式,难以说清。
我们认为把握民事诉讼模式,应从以下几个层面着手:(一)民事诉讼模式的形式和内容之关系。
从形式上分析,表现为法院进行审判和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的方式。
它多以期日,期间,法院的裁定、命令,当事人的请求、申诉,当事人之间的对论、交互询问、对证据的质证等程序事项中表现出来。
从内容上分析,模式实质上表现的是在以当事人及法院为中心的所有诉讼参与人中间,对程序权利和义务的合理分配和适用,具体说就是通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来调整和分配权利义务,以达到平和的互动,推进诉讼程序的进行。
(二)民事诉讼模式与现实社会生活反映和理想目标之关系。
民事诉讼模式,一方面与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社会基础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并且不可避免地受到这个现实社会各种制度和因素的制约。
例如,文化传统和民众对诉讼的参与心理和程度,乃至与国家法律体系整体的照应关系等等静态的民事诉讼模式的内容。
这些长期文化积累中沉着于民事诉讼制度的细胞之中的,应该是现实生活的真实反映。
民事诉讼模式的另一方面,还应该表现为一种对民事诉讼制度理想的追求。
在概括民事诉讼特征时,应考虑到这种话语表述出来的对内容的概括所具有的导向作用。
所以,蕴含有民众期望和要求,国家的理想和理智的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标,在民事诉讼模式中应该有适当的折射和反光。
因而,民事诉讼模式,应是现实社会生活反映和理想目标追求的结合。
(三)民事诉讼模式与反映社会现实和制度追求的理论之关系。
民事诉讼在现成的法律制度和民事诉讼制度中能够解决什么问题,应是诉讼法学者必须关注的。
我们对实际问题的解决不能寄托于一个理论架构,并用以促成中国民事诉讼机制完成转型。
我们认为以模式概括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实质只不过是对民事诉讼中诸多现象的一种阐释。
英国学者戴维曾说过:对事物所作的任何一种特殊的阐述都不能被视为对某一现象的正确或终结的理解,每一种现象都可以从新的角度给以新的解释。
所以,对事物的阐释永远面对着新的挑战。
因此,在民事诉讼理论的论证过程中应更多地注重实践,在理论和实践的平衡中寻求合适的支点,实为研究中国民事诉讼所必需。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民事诉讼模式应是指概括并支持民事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运作所形成的结构中,各种基本要素及其关系的抽象形式。
这一概念包含有以下内容:一是民事诉讼模式是对民事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结构的概括和抽象。
这是对民事诉讼模式涉及范围的限定。
民事诉讼模式可以促使人们对民事诉讼原则、制度及程序内部结构进行深入研究和实践。
因此,模式要解决的问题是民事诉讼的结构成因、结构样式以及结构功能等问题,是对民事诉讼原则、制度及程序结构所作的高度概括和抽象。
二是民事诉讼模式是对民事诉讼结构的构成要素及其各要素之间的基本关系的概括和抽象。
在这里,民事诉讼模式应该反映民事诉讼现实,通过对民事诉讼的各种要素及关系特征的信息反馈,使彼此更为协调。
三是民事诉讼模式依然表现为一种形式。
因为模式是载体,围绕模式的民事诉讼制度的要素及关系才是其内容。
作为一种理论构架,民事诉讼模式应该最大限度地集中反映民事诉讼原则、制度及程序的主要特征。
在当今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中,关于诉讼程序的进行存在有多种模式。
我们虽不能简单地认定何国的民事诉讼属于何模式,但仍有必要对其加以考察和分析。
第二节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民事诉讼模式的分类,各学者所持依据不同,视角不同,有各种不同的分类。
有的学者在概括民事诉讼制度及程序的特征时,针对某些国家的诉讼特征,提出了英美法系模式,欧洲大陆法系模式,苏俄东欧法系模式、中国法系模式等等。
也有的学者从另一视角将其概括为当事主义、职权主义、处分主义、言词辩论主义、对抗主义、审问主义等等各种主义模式。
从各学者的论述看,多数认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是当今世界上存在的主要民事诉讼模式,但不同国家对模式的强弱程度有所不同。
一、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模式英美法系国家除英国、美国外,还包括新西兰、澳大利亚、加拿大和亚非一些采用英语的国家和地区。
这些国家的立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模式不同,民事诉讼模式也有所不同。
多数学者认为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属当事人主义模式。
当事人主义模式,是当今英美法系国家赖以解决民事纠纷中的重要民事诉讼原则。
它是指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该原则要求当事人:提起诉讼,确定争点,提出证据等等都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下,当事人甚至对法律的适用亦有选择的权利。
这就是说,实体法是否被适用在很大程度上亦取决于当事人的决定。
由于证据及诉讼资料的收集和提出由当事人负责,所以也可以说发现真实的主要责任也在当事人。
在当事人主义支配下的传统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中,法官则处于顺应当事人的地位。
这种顺应性,指办案法官并不针对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和主张,去主动干预某一方,而是尊重当事人的意志。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模式,并不是英美法系国家所独有的诉讼形式,更不是英国、美国所独创。
纵观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典,首先确立当事人主义的应属 1806 年制定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
1877 年制定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和 1891 年制定的日本民事诉讼法典等都确立了当事人主义。
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在制定时,受到了当时诉讼法理念的影响,即认为民事诉讼是涉及私人利益的纠纷。
既然如此,运作诉讼和诉讼程序进行的主导权应该由当事人持有。
法院及法官在诉讼中的角色,是扮演严格中立者,只就事实作出法律上的判断。
这种被称为自由主义诉讼观的思想,在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制定后,与自然法思想、社会契约说以及经济自由放任主义思想汇合,在排除国家对市民生活干预的运动过程中,形成了纠纷解决的当事人主义优越的浪潮。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结果,使得资产阶级登上了政治舞台,开始了社会结构的变革。
在法律上的变革,突出地表现为 " 从身份到契约 " 、所有权的绝对化,并导致了作为经济社会的市民社会与作为政治社会的国家的分离。
受这种分离的现实的影响,在民事诉讼领域,国家对作为私人间纠纷的解决,着重于从中立者的角度,依据法律作出判断,而不能越过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的界限进行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