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确运用批准逮捕权的思考
对“无逮捕必要”的思考

逮捕 无逮 捕 必要 逮 捕权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号 : 0 90 9 (0 00 -6 -2 10 —5 22 1 )82 60
好 地把 握逮 捕 必要性 问题 。 中图 分类 号; 9 0 D 2. 4
逮捕 是为 了防止 犯罪 嫌疑 人逃避 侦查 , 防止其 相互 串供 、 毁 行所 必须 , 同时 , 又涉 及到 司法 人权 的保 障 问题 , 就好 比一柄 “ 双 灭证 据、 伪造 证据 , 证刑 事诉讼 的顺利进行 , 保 而采 取的一种 剥夺 刃剑 ”运用 得 当, 利于保 障刑 事诉讼 的顺 利进行 , 犯罪 者受 , 有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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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无逮捕必要’ ’ 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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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关键 词
本文主要从 “ 无逮捕必要” 的运用现状、 逮捕的实质、无逮捕必要” “ 条件等方面出发论述 了当前侦监工作中如何更
权 亦体现 自由及 的人 身 自由 , 显然 侵犯 了犯罪 嫌疑 人的合 法权 益, 是与 人文 关怀 程序 不仅 以尊重 及保 障个 体的 自由、 利为理 念 , 权 利对 刑事诉讼 的根本 要求 。司 法机 关侦 查手段 的局 限性 不应 背道而 驰 的 。 2 造 成诉 讼成 本提 高和 司法资源 的极 大浪 费。没 有逮捕 必 转嫁 到犯罪 嫌疑人 身上 , 能期望 以逮捕 的震慑力来 突破 口供以 . 不 要 ,本可 以采 取取 保候 审等措 施 的犯罪 嫌疑 人却 被报 请批准 逮 获 取证据 。 2 对逮捕 条件 的认 识从构 罪 即捕 向兼 具三 条件转 变 。虽然 . 捕 , 使报捕 案件 数量居 高不下 , 致 办案人 员工作量增 J, J 办案 力量 u 。 际作中大 多将 逮捕条 件放 但实 严重 不足 , 守所 经常 处于超 定额 羁押状 态 , 而造成 诉讼 成本 刑 诉法对逮 捕的条 件有 明确规定 , 看 从 宽到构罪 即捕 , 而不 考虑 罪轻罪重 、 是否有 逮捕 的必要 , 成了很 造 提 高和 司法 资源 的 极大 浪费 。 因此 必须严格 坚持逮捕 三条件 的统 一, 尤其要 强调“ 有 3 不利 于对犯 罪分 子的 改造和 社会对 犯罪 的综合 治理 。我 大的弊端 , . , 国刑 法 的 目的除 了惩罚 犯罪 , 有一个 改造 、 育 的功能 。而对 逮捕 的必要 ” 重视 对逮 捕必要 性 的审查 。 还 教 3 对逮 捕后 果的认 识从 实体 意义上 的处 理 向程 序意义 上的 . 于 不必 要逮捕 的犯 罪嫌 疑人 , 取逮捕 这种 严厉 的强制 措施 , 采 在 感 逮 客 观上 会在 其心 灵深 处投 下 阴影 ,不利于 其今 后顺 利地 回归社 处理转 变 。在老 百姓传 统 的、 性 的法律 意识 中, 捕是 和定罪 逮 其实 , 捕只 是刑 事诉讼 逮 会。 另外也 不利 于社会 对犯 罪的综 合 治理 , 一些初 犯偶 犯在羁 处理联 系在一起 的 , 捕就是一 种处 罚, 使 的一 个非 必经 的环 节 , 然是 直接剥 夺 了人身 自由, 虽 可能 导致 惩 押 过程 中成 为传授 犯罪 方法 或教唆 犯 罪的对象 。
审查逮捕“两高一低”现象的实证研究

审查逮捕“两高一低”现象的实证研究作者:王传苗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0期摘要本文以某基层检察院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前后两年审查逮捕案件为样本,对比审查批准逮捕职权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的行使状况及其变化,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以期能在保证审查批准逮捕权正确合理行使,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同时,恢复审查逮捕权的司法审查职能,使逮捕这一最严厉的强制措施真正回归本位,为保障人权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审查逮捕权两高一低建议作者简介:王传苗,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092-02逮捕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其如一柄双刃剑,在有效保全犯罪嫌疑人和犯罪证据,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和确保国家刑罚权实现的同时,也常因被运用不当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影响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有鉴于此,新刑事诉讼法在遵循我国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逮捕必要性条件,增加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多措并举充分保障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内公民的人权。
作为行使审查批准逮捕职权的检察机关,更应贯彻少捕慎捕的刑事司法政策,正确行使审查批准逮捕职权。
一、目前审查批准逮捕权的行使中存在的问题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后,2013年该院审查批准逮捕情况、捕后人员的处理情况及与2012年对比情况如下:通过上表可以看出,该院审查批准逮捕情况呈现三个特点:(1)批捕率高。
2012年的逮捕率是95.2%,2013年的逮捕率是91.6%,逮捕率均达到91%以上,批准逮捕率较高。
(2)不批捕率低。
与此同时,不批准逮捕率则均在9%以下,不批准逮捕率较低。
(3)捕后轻处率高。
通过跟踪批准逮捕人员的后续处理情况,批准逮捕人员轻处化的比例较高,分别为15.1%、20.1%。
特别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捕后轻处率不降反升。
权力滥用与腐败犯罪的法律思考

权力滥用与腐败犯罪的法律思考现代社会中,权力滥用与腐败犯罪成为了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
无论是政治体制的演变还是国际关系的复杂性,权力滥用和腐败都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需要深入思考如何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权力滥用和腐败的定义。
权力滥用是指拥有权力的个人或组织利用其职权违规,以实现自身利益的行为。
腐败则是指行使权力的人员利用职权,通过非法手段谋取私利。
这两者相互依存,形成了权力滥用与腐败犯罪的现象。
在法律层面,我们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来打击权力滥用和腐败犯罪。
首先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权力滥用和腐败犯罪行为进行明确界定。
这样可以使犯罪行为受到惩罚,提高权力滥用和腐败犯罪的打击力度。
其次,应在司法机关建设方面加强培训和改革。
司法机关是权力滥用和腐败犯罪的主要执法力量,只有司法机关具备公正、透明、高效的工作能力,才能有效地打击腐败犯罪。
所以,提高司法机关的专业水平和执法能力非常重要。
此外,公众的监督和参与也是打击权力滥用和腐败犯罪的重要因素。
公众对于权力滥用和腐败犯罪的持续关注,可以促使政府部门加强内部监督,规范行政行为。
而且,公众参与可以建立起全民共治的氛围,让腐败分子无所遁形。
在国际层面,我们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腐败。
腐败常常伴随着国际交往,国际合作可以帮助我们共同制定标准和原则,并相互协助追逃外逃的腐败分子。
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打破腐败犯罪的国界,才能更有效地打击权力滥用和腐败犯罪。
然而,法律适用并不能完全解决权力滥用和腐败犯罪问题。
我们需要加强社会道德建设,培养公民的道德意识。
只有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在日常生活中践行廉洁、诚信的价值观,才能真正杜绝权力滥用和腐败犯罪的发生。
最后,应当加强对权力滥用和腐败犯罪的预防工作。
从源头上遏制权力滥用和腐败的发生,需要建立起科学、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制定严格的监督制度,确保权力的公正合理行使。
综上所述,权力滥用与腐败犯罪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问题。
基层民警工作中的抓捕行动与刑事拘留管理要点

基层民警工作中的抓捕行动与刑事拘留管理要点一、引言在维护社会治安和保障人民安全的过程中,基层民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中,抓捕行动与刑事拘留管理是基层民警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探讨基层民警在抓捕行动与刑事拘留管理中需要注意的要点。
二、抓捕行动要点1. 依法行动:基层民警在抓捕嫌疑犯时,必须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
在提取证据的过程中,要确保证据的合法性,不能采取非法手段。
2. 采取适当武力:如果嫌疑犯存在反抗、逃跑等情况,基层民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武力手段,但不能使用过度武力。
3. 注意安全:在抓捕行动中,基层民警要时刻注意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
在危险环境中,应与同事配合默契,保证人员安全。
4. 文明执法:无论抓捕的对象是什么人,基层民警都应该文明执法,保持自己的职业操守。
在行动中要注意言行得体,不使用侮辱或恶意攻击的语言。
三、刑事拘留管理要点1. 依法办理:刑事拘留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合法程序的审批与批准。
基层民警在执行刑事拘留时,必须确保手续完备,不得滥用职权。
2. 人身安全:在刑事拘留期间,基层民警要确保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不得进行虐待、暴力等违法行为。
同时,对于有特殊身体情况的人员,要提供必要的照顾和医疗服务。
3. 合规讯问:在刑事拘留期间,基层民警可以对被拘留人进行讯问,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不得使用虚假陈述、威胁恐吓等手段,确保讯问过程合法、公正。
4. 监督管理:刑事拘留所的基层民警要加强对拘留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拘留所内的秩序与安全。
同时,还要及时了解被拘留人员的生活、心理状况,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关心。
5. 合法释放:在刑事拘留期满或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基层民警要及时依法释放被拘留人员,并保证其人身安全。
四、结论基层民警在抓捕行动与刑事拘留管理中,必须始终坚持依法办案的原则,确保公正执法,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在实施抓捕行动和刑事拘留管理过程中,要注重人身安全、合规操作、文明执法以及监督管理。
批准逮捕的时限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逮捕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批准逮捕是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的关键环节。
为了确保逮捕权的正确行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批准逮捕的时限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围绕批准逮捕的时限法律规定展开论述,旨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批准逮捕的概念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审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的行为。
批准逮捕是逮捕程序中的关键环节,对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三、批准逮捕的时限法律规定1. 一般时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
2. 特殊时限(1)审查期限延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2)重大案件审查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于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3. 法定不批准逮捕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达到案件审理期限的;(5)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6)其他依法不应当逮捕的情形。
四、批准逮捕时限的遵守与监督1. 遵守时限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时限。
批捕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批捕,即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的一种法律程序。
批捕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批捕的定义、法律依据、审查标准、程序、法律后果等方面对批捕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批捕的定义批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的一种法律程序。
批捕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程序,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具体体现。
三、批捕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批捕的法律依据,其中规定了批捕的适用范围、审查标准、程序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职责、权限等,为批捕提供了法律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犯罪和刑罚,为批捕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批捕的审查标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案件时,应当遵循以下标准:1. 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案件时,应当审查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对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不得批准逮捕。
2. 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逮捕必要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案件时,应当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逮捕必要。
对于不具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不得批准逮捕。
3. 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碍侦查、起诉或者审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案件时,应当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碍侦查、起诉或者审判。
对于有碍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批准逮捕。
4. 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社会危险性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案件时,应当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社会危险性。
对于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批准逮捕。
五、批捕的程序1.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逮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为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逮捕工作,有效解决逮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严格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6年8月联合部署开展了对2005年逮捕工作的专项检查。
从检查情况看,逮捕工作中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一、部分案件公安机关报捕质量不高。
2005年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不捕率达9%,而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占不捕人数的5.7%,检察机关经复议复核改变原决定的占复议复核人数的12.9%,说明公安机关报捕案件质量不高。
究其原因:一是有的公安干警证据意识不强,没有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及时、有效地收集和固定证据,重破案,轻取证;重言词证据,轻其他证据;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重单个证据收集,忽略证据间的关联性。
二是有的公安机关为了缓解社会压力、转移矛盾,对一些明知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向检察机关报捕,既加重了检察机关的工作负担,加大了诉讼成本,也使不捕率居高不下。
三是公安机关预审部门撤销后,缺乏对错案有效的审查、纠正机制,报捕案件质量普遍下降。
四是有的地方公安机关的量化考核机制不科学,将破案率、逮捕人数作为重要量化指标。
二、部分案件检察机关掌握逮捕条件过严或过宽。
2005年经复议复核改变原不批捕决定的占12.9%,反映出在办案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检察院以起诉条件代替逮捕条件的问题。
究其原因:一是有的检察院在不诉率、判无罪率等量化考核指标及国家赔偿的压力下,人为提高逮捕门槛,造成一些案件该捕不捕。
二是有的公安机关对批捕案件往往不再继续侦查,而直接移送审查起诉,使有的检察院认为若不在审查逮捕时从严掌握,会导致捕后不诉、判无罪,因而提高了逮捕标准。
三是个别检察干警存在怕办错案的思想顾虑,自觉不自觉地把逮捕标准等同于起诉标准。
而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环节把关不严的问题也同样存在,在2005年捕后未追究刑事责任(包括捕后撤案、不起诉、判决无罪等)的案件中,确实有一部分是根据审查逮捕时的证据情况就不应当作出批捕决定的案件。
逮捕必要性规定
逮捕必要性规定逮捕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维护社会公正、确保社会安全具有重要的必要性。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阐述逮捕的必要性。
首先,逮捕是确保证据的重要手段。
在刑事案件中,警方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以便为案件的进一步调查提供基础。
逮捕后,警方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讯,从而获取更多的证据。
逮捕可以提供时间和机会,以便对案件作进一步评估,确定相关证据的充分性。
此外,逮捕还可以避免犯罪嫌疑人逃跑,阻止犯罪嫌疑人继续从事犯罪活动,保护社会安全。
其次,逮捕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犯罪行为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逮捕可以将犯罪分子带入司法程序,对其进行惩处,以维护社会秩序。
逮捕可以预防犯罪持续发展,对于那些有可能再次犯罪的人来说,逮捕可以起到震慑作用,减少犯罪的发生。
通过逮捕,社会可以给予犯罪分子应有的惩罚,维护公共安全。
第三,逮捕可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在逮捕过程中,警方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合法的拘留和通知,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逮捕中,犯罪嫌疑人有权知道其被逮捕的原因和相关指控内容,有权获得合法的辩护机会。
逮捕可以实现正义的原则,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最后,逮捕可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通过逮捕,可以阻止犯罪分子继续伤害社会上的其他人群,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逮捕的必要性在于保护弱势群体,减少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逮捕可以传递出对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向公众传达公正执法的信号。
总之,逮捕是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具有重要的必要性。
逮捕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然而,在逮捕中,也必须遵守法定程序,确保逮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只有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地实施逮捕,真正达到犯罪打击和社会稳定的目的。
我国“逮捕”批准或决定机关之中立性分析
或 决 定 逮 捕权 ,而 对 中立 原 则 的定 义是 追 诉 机 关 无 权
中立 ,在侦查程序 中检察机关更为主要的角色是 法律
事诉 讼 程 序 的顺 利 进 行 而规 定 的强 制 措 施 ,逮捕 意 味
人之间保持 中立 , 不会因存在隶属 、 指挥与被指挥等关
系 而作 出不 正 确 的决 定 。利益 中立 性 是 指 批 准 或 决 定 逮 捕机 关 的批 准 或决 定 逮捕 行 为与 是 否 批 准 逮 捕 不 存 在 利益 关 系 。 刑 事 诉 讼 的 审 前程 序 主要 包 括 侦 查 阶 段 和 提 起 公
中立性 问题。侦查 阶段 , 检察机关 、 人民法院与公安机
关 、 罪 嫌 疑 人 均 无 直 接 利 益 关 系 , 此 , 察 机 关 与 犯 因 检 人 民法 院批 准 逮捕 均 具 有 相 同的 中立 性 。但 如果 由人 民法 院批 准 逮捕 ,会 导 致 其 在 随 后 的 审判 程 序 中地 位 不 中立 。 检 察 机关 审查 起 诉 阶 段 , 在 由检 察 机 关批 准 逮 捕 , 察 机 关 与 批 准 逮捕 行 为 有 利 益 关 系 , 此 , 察 检 因 检 机 关 地 位不 中立 。在 审 判 阶段 , 由检察 机关 批 准逮 捕 , 逮 捕 行 为会 沦 为 配 合 公 诉 的 手 段 , 因此 , 察 机 关 批 准 检 逮 捕 地 位不 中立 : 果 由人 民法 院批 准 逮捕 , 如 逮捕 行 为 也 可 能 会 沦 为配 合 审 判 的手 段 ,人 民 法 院决 定 逮 捕 其
准司法权的例子
准司法权的例子准司法权是指在一定情况下,司法机关在没有正式立案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某些特定的司法行为。
下面列举一些准司法权的例子:1. 临时扣押权:当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阶段发现有关涉嫌犯罪的财物,可以在未立案的情况下,采取临时扣押的措施。
这一措施旨在保护案件相关物证,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调查的顺利进行。
2. 现场勘验权:在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后,公安机关可以在未立案的情况下,对现场进行勘验。
这一措施有助于保护现场的重要证据,确保案件的侦破。
3. 搜查权: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在未立案的情况下,进行搜查。
这一措施通常用于打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社会安全的活动,以及侦破特定刑事案件。
4. 抓捕权:公安机关可以在未立案的情况下,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进行抓捕。
这一措施有助于防止犯罪分子逃脱,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5. 监视权:在侦查刑事案件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在未立案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视。
这一措施有助于获取更多的证据,确保案件的侦破。
6. 拘留权:公安机关可以在未立案的情况下,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进行拘留。
这一措施通常用于保障刑事案件的侦破和审判的顺利进行。
7. 停职查办权:对于涉嫌严重违法犯罪的公职人员,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在未立案的情况下,停止其职务,并进行调查。
这一措施有助于保护公共利益,打击腐败行为。
8. 查封扣押权:在涉及刑事案件的财产保全过程中,司法机关可以在未立案的情况下,对相关财物进行查封扣押。
这一措施有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防止被告人转移财产。
9. 限制出境权:在涉及刑事案件的调查阶段,司法机关可以在未立案的情况下,限制犯罪嫌疑人的出境。
这一措施有助于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出庭和案件的顺利进行。
10. 限制通信权:在涉及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司法机关可以在未立案的情况下,限制犯罪嫌疑人的通信权。
这一措施有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销毁证据,确保案件的侦破。
以上是准司法权的一些例子,这些措施的实施都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并且需要符合法律程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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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确运用批准逮捕权的思考作者:周雪霏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8期摘要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权在刑事诉讼中占据重要地位。
正确运用批准逮捕权,可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错误的批捕决定则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本文拟结合当前检察工作实际,在探讨检察机关运用批准逮捕权时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从把握逮捕条件和建立合理制度的角度进行思考,寻找正确运用批准逮捕权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逮捕权刑事诉讼批捕决定作者简介:周雪霏,华南师范大学法学学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书记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126-02批准逮捕权,是指检察机关审查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批准逮捕的权力。
批准逮捕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积极而重要的作用,可以保护被害人的人权,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发生社会危险性,可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但是,批准逮捕措施的适用也存在着风险,错误的批准逮捕决定必然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这一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由于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在运用批准逮捕权的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因此,笔者拟结合当前检察机关的审查批准逮捕工作实际,对如何正确、高效地行使批准逮捕权,提出自己的见解和构想。
一、当前我国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部分司法人员对批准逮捕的条件把握不准,偏离了法律对逮捕措施规定的立法目的1.人为提高“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标准,将其等同于起诉标准刑诉法规定逮捕的条件之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而起诉条件表述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这说明逮捕的条件与起诉的条件是有差别的,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标准要低于起诉标准。
但是,司法实践中,往往把这两种标准等同起来,究其原因,可能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从主观方面看,由于当前对批捕工作质量考核的指标主要看捕后不诉率和捕后无罪率,这就导致司法人员在审查批捕工作中有所顾虑,担心自己批捕的案件达不到起诉标准而被起诉部门作不起诉处理或被法院判决无罪,豍从“求稳怕错”的思想出发,将批捕标准与起诉标准等同起来,对认为可能不能起诉的案件,轻易地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二,从客观上看,所谓的“有证据证明”法律没有详细、具体、可操作的规定,所以要做出明确判断是比较困难的。
因此,办案人员不愿冒错捕的风险,只要证据不是“确实、充分”,一般会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这造成一些刑事案件降格处理或流失,不利于打击犯罪。
2.人为降低对刑罚条件和逮捕必要性的审查,实践中表现为构罪即捕第一,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工作中,也很少考虑甚至根本不考虑嫌疑人实际上可能判处的刑罚以及逮捕的必要性,“有罪逮捕即不错”成为批准逮捕案件承办人的一般心态。
第二,法律对“无逮捕必要”规定不明确具体,没有客观标准可以遵循,在实际运用中需要借助检察官的主观判断和自由裁量。
因为担心在作出“无逮捕必要”决定后发生犯罪嫌疑人外逃、串供、毁灭证据或再次危害社会等情形,检察官绝大多数情况下不会使用自由裁量权,不愿意作出“无逮捕必要”的决定。
(二)无逮捕必要案件的后续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无必要逮捕案件后续如何监管。
这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实际上构成犯罪的,只是因为没有逮捕的必要,才不予批准逮捕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审判。
然而,司法实践中,对于“无逮捕必要”不批捕案件,在很多情况下,公安机关干脆把“无逮捕必要”變成了“无起诉必要”,没有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在侦查结束后将犯罪嫌疑人直接移送审查起诉,甚至是在“无逮捕必要”不批捕后都不继续侦查,就作了劳教或其他行政处罚等降格处理,或“取保而不候审”,豎这些做法直接导致“有罪无罚(刑事处罚)”,有损于法律的尊严。
正因为这样,检察机关不愿意也不敢轻易适用“无逮捕必要”,害怕出现犯罪嫌疑人逃脱、无法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等不利后果。
(三)审查批准逮捕期限过于僵化,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司法实践我国刑诉法将审查逮捕的期限一律规定为7天。
该规定过于死板、僵硬,难以应对复杂多变的现实情况。
对于很多基层检察院来说,人少案多的矛盾非常突出,而且,基层公安机关办案水平比较有限、质量不高,很多案件的有罪或无罪的关键证据都没有在侦查过程中搜集,该类案件移送到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后,承办检察官必须在七天(5个工作日)之内,指导公安机关补充搜集证据、对证据综合分析评价、讯问犯罪嫌疑人、制作审查意见书并进行层层审批。
这对于基层检察机关来说,难度非常大,难以保质保量地完成每一个案件。
因此,很多案件本来能够查清有罪或无罪事实的,但因为期限太短,没时间去查清疑点,仅仅根据现有证据对嫌疑人作出批捕或不批捕的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检察官们往往感到非常无奈,大家均都不愿看到这样的结果:有些案件因为认定有罪的关键证据不足或者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而不得不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从而可能放纵犯罪;有些案件因查不清其无罪的关键证据而轻易作出批捕处理,从而损害对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使嫌疑人实际羁押的期限更久。
二、正确运用批准逮捕权的根本途经——准确把握批准逮捕的条件笔者认为,出现滥用批准逮捕权的根本原因是对批准逮捕的条件把握不准。
因此,如何正确掌握逮捕条件,充分运用审查逮捕职能同犯罪作斗争,是审查逮捕部门直接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六十条规定了逮捕的三个条件。
只有三个条件全面把握、整体衡量,才能保证逮捕措施的正确运用。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我国司法实践中,把逮捕标准与起诉标准等同起来的做法是不合适的。
理由有:(1)逮捕就其本质而言,是强制措施的一种,它不是实体上的处分或裁决,而是作出实体处分或裁决的程序性保障手段。
这一本质属性决定了它的适用不须具备实体处分所必须具备的严苛的前提条件;(2)就逮捕措施的适用阶段而言,逮捕适用于侦查阶段,且往往是适用于侦查初期,即初步掌握嫌疑人涉嫌犯罪,需要通过羁押嫌疑人以进一步查明其主要犯罪事实豏,如果审查逮捕时就达到起诉标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则没有继续侦查的必要,可以侦查终结、直接起诉了,这就削弱了逮捕这一强制措施的价值。
因此,笔者认为,逮捕的标准应该达到“案件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构成犯罪或基本构成犯罪,并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当然,要充分考虑到《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即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等六种法定不追诉情形。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逮捕的刑罚条件,由于没有明确“可能”的涵义,操作性不强,因此司法实务部门对这个条件基本上不加以考虑,导致逮捕的刑罚条件形同虚设。
笔者认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作为逮捕的前提性条件之一,对于保障人权与防止滥用批准逮捕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豐对逮捕的刑罚条件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界定:第一,这里的“刑罚”指法院将要判处的宣告刑,要综合考虑到从重从轻等量刑情节、数罪并罚、犯罪的危害后果、主观恶性以及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等因素。
第二,对于“可能”的理解,根据批准逮捕时的证据和案情,批捕的检察官应当达到内心确信对犯罪嫌疑人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
(三)“有逮捕必要”逮捕标准中第三个条件是必要性条件。
对于这一条件的正确把握,有助于正确运用逮捕措施。
笔者认为,对“有无逮捕必要”的把握,可以遵从罪刑法定、教育挽救、保证诉讼、化解矛盾四个原则,具体通过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情节、主观恶性、认罪态度等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但始终要把握一个原则,即保障诉讼的原则。
主要考虑犯罪嫌疑人有无固定住所;有无亲友担保;能否参加诉讼、接受审判;有无自杀、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等妨碍侦查行为的可能性等。
三、正确运用批准逮捕权的制度保障——对审查批准逮捕工作的构想(一)构建科学、有效的审查逮捕案件跟踪监督制度當前,对“无逮捕必要”不批捕案件监督不力,主要原因是缺乏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因此,应构建一套完善的跟踪监督制度体系。
笔者认为,具体做法可以有以下几点:一是完善不捕案件说明理由制度。
在审查批捕环节推行“不捕说理”工作机制,可以强化侦查监督的综合效果,有利于定纷止争、理顺被害人情绪,也有利于对公安机关正确执法办案进行引导。
二是建立与公安、法院的刑事案件信息档案共享机制,保证检察官能够及时了解案件在不同诉讼阶段的进展情况,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打下坚实的基础。
这一机制的建立,还可以跟踪掌握公安机关对案件的执行情况,加强侦查监督力度,如监督公安机关对不必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是否依法采取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对不必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是否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及时移送审查起诉等。
(二)构建科学合理的案件评价机制,正确适用逮捕措施改革现行考评机制最重要的就是通过设置合理的考评标准,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检察工作考评机制。
首先,要改变只注重立案数、逮捕数等数字指标的管理模式,改变不适当地控制不捕率的做法,确立正确的执法导向,把对“量”的注重变为对“质”的评价。
其次,要正确认定“错捕”案件。
第一,因为逮捕标准比起诉、判决有罪的标准低,因此,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但达不到起诉、判决条件的,不应作为错捕案件处理。
第二,在审查批捕阶段,只要是根据现有的证据,经过全面审查,符合逮捕条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应该认为是正确的;后来由于发现新证据等导致证据状况发生变化,而导致撤案、不诉或无罪的,不宜作为错捕案件看待。
(三)构建科学合理的审查批捕期限制度,保证逮捕案件的质量笔者认为,审查批捕期限不宜规定的如此僵化,这对能否正确行使批准逮捕权设置了一道难以逾越的障碍。
因此,应构建科学合理的审查批捕期限制度。
笔者认为,具体做法可有以下几点:一是建立批捕环节退查制度。
目前,对于公安机关呈捕案件,检察机关只有两种处理结果:批捕和不(予)批捕。
但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因公安机关未将案件的有罪证据或无罪证据全面、及时地搜集完毕,而无法作出批捕或不(予)批捕的决定,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应该允许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给公安机关,进一步补充侦查搜集证据,补充侦查完毕再重新呈捕。
但这个时间应严格控制,不宜过长。
笔者认为,遇有这种特殊情况,经检察长批准,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期限不超过五个工作日为宜,重新呈捕后,审查批捕期限应与之前的审查期限连续计算。
虽然这种做法可能延长了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时间,似乎对犯罪嫌疑人不利,但侦查监督部门有了更多的时间审查案件,听取犯罪嫌疑人辩解或律师意见,指导公安机关在审查逮捕期间补充证据,从而有利于保证批准逮捕案件的质量,使无辜的人或没有必要被逮捕的嫌疑人不被逮捕,反而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