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
浙江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

浙江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一、认定范围和条件1.认定范围:该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内的软件企业,包括开发、销售、服务等软件相关的企业。
2.认定条件:软件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认定:-具备独立法人地位,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在浙江省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备良好的市场信誉和合法经营行为;-软件企业应符合国家、省级有关软件企业认定的法律、法规要求。
二、认定程序和要求1.认定程序:软件企业认定的程序主要分为资料准备、申请材料提交、认定机构审核、认定结果通知等环节。
2.认定要求:-软件企业应提交全面准确的企业基本信息和业务材料;-软件企业应提交完整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相关财务材料;-软件企业应提交软件产品的开发报告、著作权登记证书、产品测试报告等相关材料;-软件企业应提供相关经营证照、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
三、软件产品登记程序和要求1.软件产品登记程序:软件产品登记的程序主要包括资料准备、申请材料提交、申请材料审核、登记结果通知等环节。
2.软件产品登记要求:-软件产品在功能、技术、质量等方面应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软件产品应经过严格的测试和验证,具备稳定可靠的性能;-软件产品应具备完善的用户文档、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软件产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软件著作权的要求。
四、认定和登记的效力和期限1.认定和登记的效力:经过认定的软件企业和登记的软件产品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可以享受相关政策的支持和优惠待遇。
2.认定和登记的期限:认定和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总结:通过实施细则,浙江省对软件企业的认定和软件产品的登记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软件企业在申请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时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和要求,并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
认定和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要重新申请。
该制度的实施有助于规范软件行业的发展,提升软件企业的质量和竞争力,推动浙江省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5.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须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6.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新办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软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是从获利年度,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利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按规定逐年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的年度。
如果获利年度中间有亏损的应连续计算。
如:某企业2000年成立,当年亏损100万元,2001年盈利30万元,2002年亏损50万元,2003年盈利120万元。
该企业开始获利年度为2003年,因为2001年虽然有盈利但是不足弥补2000年的亏损,而2003年将2000年和2002年发生的亏损弥补以后开始有盈利。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一、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软件行业已成为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对于规范行业秩序、提升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
二、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
1. 技术实力。
软件企业的技术实力是其认定的重要标准之一。
企业应具备一定的技术研发团队,拥有自主研发能力,并且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技术积累和成果。
此外,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专利拥有情况等也是认定的重要指标。
2. 产品质量。
软件产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信誉和市场竞争力。
软件企业应具备一定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能够满足用户需求,并且具备一定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 经营状况。
软件企业的经营状况是其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营业收入、利润状况等。
同时,企业的财务状况、纳税情况、知识产权保护等也是认定的重要指标。
4. 诚信经营。
软件企业应当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诚信经营意识。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保障用户权益,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并且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三、软件企业的管理办法。
1. 完善内部管理。
软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包括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管理、研发管理等。
企业应当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企业运作的有序性和高效性。
2. 加强创新能力。
软件企业应当不断加强技术创新能力,鼓励员工提出创新性的想法和建议,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研发能力,推动企业不断向前发展。
3. 提升产品质量。
软件企业应当注重产品质量管理,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产品的研发、测试、上线等全过程的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和可靠。
4. 诚信经营。
软件企业应当坚持诚信经营,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保障用户权益,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树立企业良好的商业信誉。
5. 加强合规管理。
浙江省双软认定操作指南

“双软认定”申请指南(浙江省)双软认定即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的简称,二者可以同时办理,也可单独办理。
办理时首先登录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双软认定”网站下载“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企业版)”,具体操作步骤附后。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流程(见附件一)软件产品登记申请流程(见附件二)软件企业认定申请指南一、企业认定后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1)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软件企业的认定条件、标准(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了企业法人的企业;(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三、软件企业的申报程序(1)申请企业认定需登陆 ,下载企业用户使用的“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并进行安装;(2)打开“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在菜单“申报受理”中选择企业申报,进行申请表填写,然后自查无误后点击保存;(3)在“资料查询”中选择企业信息,进入后滚动上下页可以看到企业填写后保存的申报表内容,同时可打印出文本;(4)企业向所在省市认定机构提交申报表的电子文本时,将企业信息的数据选定后选择“导出数据”保存,存储介质任选(浙江省软件行业协会网址:/zsia/index.jsp)。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软件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特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鉴于当前各地软件企业和软件行业协会的实际情况,软件企业的认定工作暂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一级进行,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到地级市。
附件: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
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2.11
•【字号】浙经信法规〔2018〕259号
•【施行日期】2018.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经信法规〔2018〕259号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委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委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关于开展2018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等要求,我委对2017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9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拟保留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47件,废除行政规范性文件15件,因职能调整不再继续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24件,暂时保留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目录见附件)。
附件:1.拟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拟废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职能划转其他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省相关
单位作出修改完善,省经信厅不再执行)
4.拟暂时保留(需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18年12月11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职能划转其他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4。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双软认定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高新企业认定定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国家高新企业认定的好处:1、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15%低税率优惠。
2、现在宝安区第一次申请成为高新企业的一次性补贴10万元,龙华新区补贴20万。
3、高新企业是申请部分政府补贴的首要条件。
4、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研发能力经过高新技术认定辅导过程,可以为企业造就一批专业化的研发团队,有利于提高企业产品科技含量、加快企业产品更新换代速度、为企业羸得和保持市场打下坚实的基础。
5、有利于保护企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高新企业认定,要求企业拥有自主核心知识产权-专利权,经过专利权的申请与批准,企业的专利技术得到法律保护。
有利于扩大企业产品与同行业产品的差异化,创造、保持特色名优产品,为企业获取、维持高额利润提供了技术上的保障。
6、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研发组织管理水平高新认定的考核标准第三项“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明确要求将企业的研发活动从立项报告、建立核算体系、产学研活动、研发设施、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列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考核指标,这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组织管理水平。
7、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社会知名度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名牌知名度,增强产品的竟争力,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8、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益高新技术产品能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节约社会成本,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给企业创造利润的同进也提高了社会效益。
9、研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加计50%扣除,因经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实际税负降低。
国家高新企业认定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关于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关于软件企业认定标准我国已经确立了计算机软件产业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为了鼓励软件产业的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多个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
与此同时,由于认证程序较复杂,需要准备的文件较多,软件企业大多需要由专业的版权代理机构代理进行认证工作,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软件产品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软件产品经版权登记生效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版权又称著作权,版权包括作品版权和软件版权。
版权登记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
每位版权作者都一样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而汇桔网就是立志于保护每个人的合法版权的一家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我们努力让每位作者的版权权益都能得到维护,并能从版权中实现作者的价值!以上就是关于版权中与关于软件企业认定标准相关内容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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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附件1浙江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以下简称“双软”认定),根据《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9号),结合我省“双软”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宁波地区除外,下同)的“双软”认定适用本细则。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双软”认定管理工作。
各市、县(市)经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双软”认定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工作。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精心整理本细则所称的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六条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和登记的软件产品(进口软件除外),可享受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鼓励政策及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双软”认定标准及事项第七条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一)2011年1月1日以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1、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2、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3、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4、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经信委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省经信委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5、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精心整理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二)2010年12月31日以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自获利年度起至认定年度仍在可享受税收政策优惠期内(两免三减半)的企业。
如已过可享受税收政策优惠期的按第一款条件标准认定):1、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2、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3、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5、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7、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
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8、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第八条企业向省经信委提出软件企业认定(或软件企业年审)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见附件2)或《软件企业年审申请书》(见附件3)。
精心整理(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填信息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书。
(四)企业开发及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以及企业主营业务中拥有软件着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如有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请提供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拥有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与用户签订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协议)等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请认定年度上一年度的企业职工名册(须含姓名、学历、是否研发人员、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编号、社会保险缴纳号等信息)和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说明以及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材料。
(七)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申请认定年度上一年度和当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八)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经营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制度文件列表等。
(九)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ISO9000系列证书或CMM/CMMI评估证书,或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和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需求规格说明书、测试报告、用户手册等过程文档记录。
精心整理(十)软件产业统计报表(网上申报即可)。
(十一)企业获利年度(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的说明材料(如企业符合第七条第(二)项要求的需提供)。
(十二)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
软件企业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等有关规定向省经信委提交年审材料。
通过年审的企业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审专用章。
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自动失效,不再享受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条软件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事项,软件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经信委书面报备,并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等有关规定向省经信委提交相关材料。
变化后仍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软件企业认定资格。
软件企业因工商注册信息发生变更需作相应变更的,仅需提交以下材料:(一)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变更申请表(见附件4)。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
(三)变更前、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一条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
软件产品应当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申请登记和备案,并向省经信委提交下列材料:(一)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见附件5)。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精心整理(三)软件产品样品(产品光盘),封面须标明产品全称、版本号、企业全称及产品简介,加盖企业公章。
(四)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及申请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五)省经信委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六)软件产品类别界定报告。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十二条进口软件中在我国境内进行本地化开发、生产的产品,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部分,由着作权人和原开发单位提供在我国境内开发的证明材料,并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相关登记备案材料,经登记备案后可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进口软件产品的登记备案,由负责进口的单位向省经信委提交下列材料:(一)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见附件5)。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软件产品样品。
(四)软件产品着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
(五)省经信委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六)软件产品符合国家软件进口程序的材料。
第十四条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下列内容的软件产品:(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精心整理(四)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五)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的内容的。
第十五条软件产品命名应当遵守以下规范:(一)软件产品名称由三个部分组成:企业品牌+软件产品的用途和功能+版本号企业品牌可以是企业的“商号”,或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商标”号,使用商标的须提供商标注册登记证明。
(二)软件产品名称中一般禁用非计算机软件专业及其他行业专业术语的英文或英文缩写。
(三)软件产品名称应以“软件”或“系统”结尾。
(四)软件产品名称不宜太长,一般在15个字内。
第十六条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证书取得时间以原始证书上发证时间为准,如软件产品已进行变更或者转让,原始证书取得时间不清楚的,可申请查询),在有效期届满前,且仍在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以申请延续。
软件产品延续登记须报送如下材料:(一)《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见附件5)。
(二)经过当年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四)该软件产品以往销售凭证复印件。
第十七条当软件产品名称变更,或软件产品的登记企业名称变更时,应办理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变更。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变更时须提交的材料如下:(一)因软件企业名称变更:精心整理1、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变更申请表(见附件6)。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3、变更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二)因软件产品名称变更: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向省经信委提交相关材料。
变化后仍符合软件产品登记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软件产品登记条件的,终止软件产品登记资格。
第十八条当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或软件产品登记证书遗失或残损时可申请补证。
证书补证须提交的材料如下:(一)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补证申请表(见附件7)。
(二)证书遗失公告(在省级报刊上发布的公告影印件;因残损补证的此项免)。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证书复印件(如无法提供复印件,可由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查询报告替代,因残损补证的,须提供证书原件)。
第三章“双软”认定程序省经信委(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简装,不加封皮,一式一份)。
第二十条地方主管部门对企业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省经信委对地方主管部门审核的企业材料进行复审,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