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反倾销法中替代国价格制度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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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欧盟的经贸关系

中国与欧盟的经贸关系

中国与欧盟的经贸关系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对欧美诸国连年贸易顺差,我国出口商品在国外频频遭遇反倾销调查。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报告统计,截止至2003年,国外对华反倾销案达503起,涉及4000多种商品,给我国造成上百亿元人民币损失,并导致几十万工人失业或潜在失业。

我国已成为世界各国反倾销和保护措施的最大受害国之一。

欧盟是我国最重要的经贸伙伴之一,但我国同时也是欧盟反倾销措施的主要对象。

一、我国与欧盟双边经贸合作的主要情况1.我国与欧盟互为重要的贸易伙伴除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外,欧盟是我国的第三大贸易伙伴,仅次于日本和美国,是我国的第三大出口市场和第二大进口来源地。

根据我国海关统计,2003年我国对欧盟出口占我国总出口的15%,与2002年基本持平,我国从欧盟进口占我国总进口的14.7%,比。

2002年高出1个百分点。

2.欧盟是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渠道在1997至2003年间,欧盟对华实际投资持续超过美国,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第二大来源。

在过去的6年中,欧盟对华直接投资实际金额共近300亿美元。

同其他投资伙伴相比,欧盟对华直接投资项目规模大,截止2003年底,欧盟对华投资规模平均每个项目为354.97万美元,主要是中小企业围绕大型企业投资,且集中于第二产业尤其是制造业,引进、转让的技术有较高水准。

3.欧盟也是我国引进政府贷款的重要合作者欧盟是我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较集中的地区。

根据我田的统计资料,截止2003年底,欧盟成员国及官方金融组织累计向我国提供政府贷款协议金额约171.58亿美元,占外国政府和官方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贷款总额的44%。

自1993年以来,我国共接受欧委会及其成员国对华无偿援助约计4亿美元。

二、欧盟对华反倾销情况顾名思义,所谓反倾销是指进口国反倾销当局依法对进口国产业造成了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以抵消损害后果的法律行为。

随着欧盟一体化建设的加速进行,地缘经济政治利益更趋一致,反倾销作为其方便易行、见效快的强有力保护手段愈来愈频繁地付诸实施,矛头直指我国大宗出口产品,自1979年8月欧共体对我国出口的糖精及其盐类反倾销以来,到2003年,对我国反倾销案高达400多起,涉及五矿、化工、轻纺、机电、医保等400种商品,其中裁定倾销成立的占60%以上,其立案数、裁定率均居世界各国之首,使我国成为欧盟反倾销措施的主要打击对象,许多产品无力与欧盟同类产品相竞争,被迫退出欧盟市场。

欧盟指令38496反倾销条例中文版

欧盟指令38496反倾销条例中文版

欧盟反倾销条例1995年12月22日欧共体理事会关于抵制非欧共体成员国倾销进口的第384/96号条例欧洲共同体理事会1995年12月22日通过欧洲联盟理事会鉴于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第113条;鉴于建立农业市场共同组织的诸规则和依照条约第235条通过的、适用于农产品加工产品的条例,以及特别是条例中可不遵循一般原则的规定,即边境贸易的保护性措施可完全为条例规定的措施所取代的规定。

鉴于委员会的建议;鉴于欧洲议会的意见;(1)鉴于欧洲理事会通过了2423/88号条例,制订了抵制非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倾销或补贴性进口的一般规则;(2)鉴于这些规则是根据现存的国际义务、特别是那些产生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以下称为关贸总协定)第6条、实施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1979年反倾销法典)以及解释和适用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16条和第23条的协定(关于补贴和抵销关税的法典)的国际义务而通过的;(3)鉴于1994年结束的多边贸易谈判制订了实施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新协定,因此,应根据新协定修订共同体条例;鉴于应该根据有关调整倾销和补贴的各自新规则的不同性质,在这两个领域内有一套独立的共同体规则,鉴于关于抵制补贴和反补贴税的新规则应包含在一个单独的条例中;(4)鉴于为了维护关贸总协定所建立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共同体在适用这些规则时须考虑共同体主要贸易伙伴如何解释这些规则;(5)鉴于有关倾销的新协定,即1994年实施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以下称为1994年反倾销协定),包含了新的和详细的规则,特别是关于倾销的计算,提起和进行调查的程序,包括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采取临时性措施、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和复审以及公开披露有关反倾销调查的信息;鉴于考虑到这些变化的程度并为确保严格地和明确地实施这些新规则,应尽可能地将新协定中的用语引入共同体立法中;(6)鉴于需要就正常价值的计算制定明确和详细的规则;特别是鉴于这一价值在所有的情况下都应以在出口国正常贸易过程中有代表性的销售为基础;鉴于明确那些国内销售可视为亏本因此不予以考虑的情形,以及明确可以求助于不低于成本的销售、计算正常价值、或向第三国销售等情形是有利的;鉴于即使在启动情况下规定成本的适当配置也是合乎需要的,鉴于对"启动"的概念以及配置的范围和方法制定指导也是适当的;鉴于计算正常价值时有必要指出被用于确定销售量、一般成本和管理成本以及应包括在该价值内的利润幅度的方法;(7)鉴于在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时,应当制订有关选择适当的将被用于这一目的的市场经济第三国的规则,以及在不可能找到适合的第三国时,可在任何其他合理的基础上来确定正常价值的规则;(8)鉴于确定出口价格和在有必要从第一次公开市场价格出发重新推算出口价格的情形下列举某些调整项目是有益的;(9)鉴于为保证在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之间进行公平比较,应列举可能影响价格和价格可比性的那些因素,应制定有关何时及如何进行调整的明确规则,包括应避免任何重复调整的规则;鉴于虽然各个出口价格因其客户、地区或期限等原因不同时仍可以与平均正常价值进行对比,但也有必要规定,可以使用平均价格比较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10)鉴于应制订明确、详细的规则指导那些与确定倾销进口商品是否已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有关的因素;鉴于在证明有关进口商品的数量和价格水平对共同体某一产业所遭受的损害负有责任时,应注意其他因素特别是共同体现有市场条件的作用;(11)鉴于应限定"共同体产业"这一术语,应规定与出口商有关联的当事人应从"产业"中排除以及应限定"关联"一词的含义;鉴于有必要规定以共同体某个地区的生产者的名义提起反倾销,以及有必要对该地区的定义制订指南;(12)鉴于有必要规定可以提起反倾销申请的当事人,包括共同体产业应该支持的程度,以及该申请应包括的有关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信息;鉴于应规定有关驳回申请或者开始调查的程序;(13)鉴于有必要规定利害当事人应得到关于当局所需信息的通知,应有充分机会去提供所有相关证据及维护其利益的方法;鉴于应明确制定在调查期间应遵循的那些规则和程序,特别是如果利害当事人的意见和信息将被调查机关考虑,利害当事人在一个特定期限内据以进行自我通报、发表意见和提供信息的那些规则;鉴于应规定在哪些情形下利害当事人可以获得并评论由其他利害当事人所提供的信息的;鉴于在收集信息方面成员国和委员会之间应当进行合作;(14)鉴于有必要规定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条件,包括这种征收不早于开始调查之日起60天和不晚于此日后9个月的条件;鉴于因行政管理的原因,有必要规定反倾销税由委员会征收,或者直接征收期限为9个月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征收期限为6个月和3个月两个阶段的临时反倾销税;(15)鉴于有必要规定接受消除倾销和损害的承诺以代替征收临时或最终反倾销税的程序;鉴于应规定违反或者撤销承诺的后果,以及在有违反承诺之嫌或者需要进一步调查以补充调查结果情况下可以征收临时反倾销税;鉴于在接受承诺时应注意提出的承诺及其实施不会导致反竞争的行为;(16)鉴于有必要规定不论是否采取最终措施,案件通常应在开始调查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并决不能超过15个月;鉴于在微量倾销或在损害可予忽略不计时,应终止调查或者诉讼,应对这些术语予以定义;鉴于在征收反倾销税时,有必要规定终止调查,在征收较少数额的反倾销税就可消除损害的情况下,有必要规定反倾销税应低于倾销幅度,以及有必要规定在抽样的情况下计算反倾销税程度的办法;(17)鉴于有必要规定如认为适当时可追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有必要说明那些可能引起追溯适用反倾销税以免削弱将适用的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情况;鉴于也有必要规定反倾销税可追溯适用于违反或者撤销承诺的情况;(18)鉴于有必要规定反倾销措施5年后将终止,除非复审调查表明这些措施应继续实施;鉴于在有充分证据表明情况已变化的场合,应规定临时复审或调查,以确定是否同意退还反倾销税;鉴于作出以下的规定也是合适的,在重新计算倾销致使有必要重新计算出口价格时,如该反倾销税反映在受共同体反倾销制裁的商品的价格上,则该反倾销税不应作为在进口和转卖期间发生的成本;(19)鉴于在出口商通过补偿安排方式承受反倾销税和反倾销措施没有反映在受共同体反倾销制裁的商品的价格上时,有必要对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的重新估算作出特别规定;(20)鉴于尽管一个单独的关贸总协定部长决议承认规避是个问题并已将其提交到关贸总协定反倾销委员会去解决,但1994年反倾销协定并没有包括关于规避反倾销措施的条款;鉴于迄今在此问题上多边谈判的失败和关贸总协定反倾销委员会对此还未作出结论,从而有必要在共同体立法中增加新的条款,以解决包括在共同体内或者在第三国内进行的以规避反倾销措施为主要目的货物组装在内的做法;(21)鉴于在市场条件出现暂时性变化,使继续征收反领销税暂时显得不合适的情况下,允许中止反倾销措施是可取的;(22)鉴于有必要规定被调查的进口货物进口时应当登记,以便随后能够对这些进口货物适用反倾销措施;(23)鉴于为确保正确实施反倾销措施,成员国必须监督并向委员会报告被调查的或被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产品的进口贸易以及依照本规则所征收的反倾销税数额;(24)鉴于有必要规定,定期地或在特殊的调查阶段,同咨询委员会协商;鉴于该委员会应当由成员国的代表组成并由委员会的一名代表担任主席;(25)鉴于应规定进行实地核查以审核当事人提供的有关倾销和损害的信息,但实地核察应以收到对调查问卷的合适答复为条件;(26)鉴于应在当事人或者交易数目巨大的情况下规定抽样的调查方法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调查;(27)鉴于有必要规定,在当事人不能令人满意地进行配合时,可以使用其他信息作出裁定,与当事人相配合的情况比,该信息可能对该当事人较为不利;(28)鉴于有必要对处理机密信息作出规定以便商业秘密不被泄漏;(29)鉴于应规定向那些有权得到这种待遇的当事人适当披露基本事实和审议;鉴于这种披露应适当考虑共同体内作出决定的过程,并在允许当事人维护自身利益的期限内进行;(30)鉴于应当建立一个解决争议的行政机构,有关反倾销措施是否符合包括消费者利益在内的共同体利益的争议可由它解决;应规定一个提供这类信息和有关当事人的知情权的期限;(31)鉴于理事会通过制定1994年12月22日欧共体关于抵制非欧共体成员国倾销进口的第3283/94号规则,废降了欧洲经济共同体第2423/88号规则,并建立了一个新的抵彻非欧共体成员国倾销进口的共同制度;(32)鉴于欧共体第3283/94号规则条文中的重大错误在公布时很明显;(33)此外,鉴于该规则已经两次修改;(34)鉴于为了法律的清楚、透明和法律确定性,该规则因此应被废除和取代,但这不影响根据该规则或根据欧洲经济共同体第2423/88号规则已提起的反倾销诉讼。

欧盟替代国制度及应对策略

欧盟替代国制度及应对策略
中国视为非市场经 济 国家 , 统统使用 非市 场经 济规 则 。这 一 调整有一定的积极 意义 , 在一定 程度 上反 映了 中国市场 化改
第一 , 替代 国的相似产品的 国内价格 。一般来说 , 代国 替 国内价格是 作 为非 市场 经济 国 出 口产 品正 常价 值 的第 一选
择 。如果在替代 国根 本不 销售 同类 产 品或销 售量 很少 , 者 或 在 替代 国国内市 场也存在诸如垄断 , 高保护 的情况 , 或者在该 国市场 上该产 品以低于成 本 的价格销 售 , 国内价格 就不能 该
上合理的管理费用和利润。具体操 作方法是用 非市场经 济 出
二、 替代 国制 度
替代 国制度是指在确定来 自非市场经 济 国家产 品的正 常 价值时不采用出 国国生产 商的 实际成本 , 选择 一个属 于市 而 场经济体制的第三 国生产类 似产 品 的国 内销售 价格 , 口价 出 格或结构价格 。替代国的选 择直接关系到是 否存在低 价销 售
值。
欧盟在选择替代 国时 的不透 明性 和不可 预测性 , 大 了中 国 加 出 口产品企业遭 受反倾 销控诉 的可能性 , 这种 可能性 增加 了 我国企业 的出口成 本 , 在一 定程度 上也成 为制 约我 国产 品 出 口的瓶 颈。所 以我们有必要对欧盟反倾 销法律制 度 中对 正常 价值 的确定做一 番探讨 , 能够有力 地利 用其对 我 国有利 的 才
替代 国制度
非市场 经济
【 献标识码】 文 A 【 章 编 号] 6 2 8 7 (o 7 o - o 2 -o 文 1 7 - 7 7 2o )9 o 7 2


引言
和倾销 幅度的大小 问题 。因此在反倾销控诉 中经常成 为 申诉 人与进 口商之间争论的焦点 。申诉 人总力 图选 择 国内价格最 高的替代 国, 以证 明倾 销不存 在或 幅度较 小。而进 口商 则尽

金融危机下欧盟对华反倾销现状研究及特点分析

金融危机下欧盟对华反倾销现状研究及特点分析

金融危机下欧盟对华反倾销现状研究及特点分析摘要:金融危机后,欧盟加剧对华反倾销。

通过对2007-2011年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的统计分析,作者认为欧盟反倾销具有明显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和对中国产品的普遍歧视性,继而总结出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新特点,提出了利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优化出口产品结构、规范企业会计记账体系、积极沟通达成和解等解决措施。

关键词:金融危机;欧盟;对华反倾销;新特点引言反倾销法规的出现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其初衷是为了维护公平贸易,对进口中符合倾销裁定的商品征收反倾销税,从而保护国内同类竞争厂商免受侵害。

此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随着各国对反倾销相继立法,大量的反倾销调查出现,但最终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却很少,究其原因,当时贸易自由化和贸易保护是国际贸易关注的焦点,维护公平贸易的原则受到忽视,对倾销行为的认定和损害也不是很清晰。

反倾销措施的大量出现是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各国关税的不断降低,传统贸易保护手段作用甚微,各国转而寻求新的贸易保护工具,而维护公平贸易的反倾销就成为了最好的选择。

反倾销因为合法好用,特别成为了发达国家变相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

自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对外贸易飞速发展,贸易规模迅速扩大。

其中,出口贸易发展尤为迅速,出口规模由入世前的第六位,上升至2010年的第一位,达到15779亿美元,是2001年的5.9倍,占全球出口比重的9.6%。

2010年,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贸易总额达到29728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二。

可见,入世十年,是中国成为贸易大国的十年,亦是中国与世界共享繁荣的十年。

但是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世界经济动荡,各国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由于我国出口规模大,出口总额高速增长,我国成为世界上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

从世贸组织成立至今,我国遭遇反倾销调查共计804起,遭遇反倾销措施更是高达590起。

从2007年到2010年,我国每年遭遇的反倾销调查都在43起以上,共计258起。

欧盟以“损害威胁”对华反倾销案的几点法律分析

欧盟以“损害威胁”对华反倾销案的几点法律分析

中国向欧盟 出口无缝钢管等产品构成反倾销, 对欧盟相关产业造成 了“ 损害威胁 ’ 。本文从此案 出发 , 对欧盟反倾销法 “ 贸
关键 词
易保 护 主义” 进行 了分析 。 欧盟 反 倾销 损 害威胁
中图分 类号 : 2 . D9 05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 9 (0 00 ・ 80 1 0 —5 2 1 ) 1 - 1 2 8 2
告 的建议 若没有 其他 相 关方 反对 , 般会被 采纳 。“ 欧盟对 中 一 在 在 E N09/o9第 6 段 中,中 国方提 出中 国产 品在调 查 C 2620 l 国的反倾 销案 中 , 大多数 的情 况下采 纳 了原告 的建议 。 ‘ 际 期后 产品数量应 该按照 调查期后 的订单 数量计 算, ” 实 而不是 出 口的 上 , 替代 国机制 … …来看 , 从 两者均 抛开 了中 国涉 案企业 国内实 实有 商 品数计算 , 因为一般 订单 和商 品交 付 需要有几 个 月的时 际价 格和成 本 , 架空 了中 国涉案 企业可 能具有 的 比较 优势 。0 ” 本案 中 , 欧委会 将 “ 国” 为替代 国 , 关利 益方认 为乌 克 美 作 有 间 。在第 6 2段中 , 欧盟认 为欧盟 极具 下降 的订单数 (09 2 0 年第

影 响 , 括: 包
1 . 国输 欧产 品迅速增 加 。 涉案 2出 口商有 充足 的生产 能力 , . 或者 正在扩 大生产 规模 , 即将
的数量 。
“ 确定进 口倾 销和损 害之 间 的因果关 系的时 候 , 欧盟 反倾 销 当局 大 幅度提高 生产 能力 , 就导致 出 口商 有能力增 加对欧倾 销产品 这 旦 找到 能解释欧 盟产业 受损的指 示器 , 盟反倾销 当局就宣称 欧 本 案证 实了 以上的总 结 。本 案 中, 在调查 期间 , 欧委 会 以欧 场份 额下 降 了 5 认 为欧 盟产业本 应该 得到 更大 的发展 , %, 因此 , 认为 欧 盟市场需 求增 长使得 其产业 没有 受到 实质性 损害 , 因此 , 3 出 口商难 以将增 加 的大量产 品输 入到 欧共体 外的其他 出 . 口市 场 , 比如 其他 国家对 其产 品采取 了反 倾销或 反补 贴措施 。 4 . 共体市场 上 , 调查产 品在 相当大 的程度 上压低 了共 在欧 被 低 的影响 , 欧共体市 场对倾 销产 品 的需求 大大增 加。

析替代国制度及我国的应对策略

析替代国制度及我国的应对策略
参 见‘ 专家称未来针对 中国的反倾销 案件 数量仍可能居 高不下> hp/ w w wo 18 nt ,t :/ w . t一 4 .e t .
② 参见{o2 2o 年全球反倾销案件 .t. ,t : w .aBgvc/ e/ w rx0/d 0 1 3 h t / d x m
早在 2 世纪 4 O O年代末 G T" AI 生效之初 , 西方
国家的反倾销机构在认定及调查进 口产品的正常价
国产品采取的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案件为 3 起 , 6 也列
全球之首。 之所 以如此 , 因固然很多 , 原 但不容 忽 视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一直被很多西方发达成员 乃至许多发展 中成 员 国家视 为非市场 经济 国家@,
体对 G r AT第 6条涉 及问题 的内容进行 解释性规 l
定 :应当承认对 全部 或大体上 全部 由国家垄 断贸 “ 易并由国家规定国内价格 的国家出 口的商 品, 为第
1 款的 目的确定可 比价格 时可能存在特殊 的困难 , 在这种情况下 , 1缔约国可能发现有必要考虑这 进3 种可能性 : 与这种 国家的国 内价格做严格的 比较可 能并不总是适 当的。 17 ” 99年东京 回合谈判达成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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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卷 I 9 g2期
王明霞 :智者” “ 还是“ 愚人” ——简析艾萨克 ・ 辛格的《 傻瓜吉姆佩尔》
. 9. 4
的价格与其 出口到其他国家市场产品的价格做简单
比较 , 这是不适当的。于是 19 95年 G r A T缔 约方全 l
这就是西方 国家反倾销法 的替代 国制度 。
格时 , 并未对市场经济 国家 和非 市场 经济国家做任 何区别 。但 自2 O世纪 5 年代 以来 ,A I O G T' 缔约国之

反倾销中的替代国制度

反倾销中的替代国制度
二 、 盟 关于替 代 国制度 的规 定 欧
通 过 G 1 和 WT 有 关规 定 的 分 析 , 可 以 看 出 无 论 是 AT O WT O还 是 G T , 没 有在 条 文 中规 定 替代 国制 度 , A T都 更没 有 给 出 判断 的标准 。 具体 制度 的提 出及规 定是 在 各社 会主 义 国家 的入 关 协 定 中和 各国 国内关 于反 倾销 的法律 中 。现 以欧盟 为 代表 , 析 分 替 代 国制度 是如 何运 行 的 :
( ) 于非 市场 经济 国 家的判 定 一 关
1早 在 2 _ 0世 纪 8 0年 代 , 欧盟 在 3 2 /3号 法规 中 实施统 一 40 8 对 外 商业 政 策 的法律 框 架 , 明确 将 某 些 国 家定 性 为 “ 政府 经 营 国 家” 。在 不 同的法 律框 架下 , 留 了对 第三 国进 口产 品 实施 “ 易 保 贸 限制 ” 利。 权 2 欧盟在 完成 了内部市 场 统 一后 , 员 国原 有 的贸 易 限制 措 成 施 取消 , 由欧委 会统 一 实施 。因此对 3 2 /3 法 规做 了修 改 , 40 号 8 形 成 了两 个 法规 :1 / 5 9 4号 法规 和 3 8 / 9 2 5 4号 法规 。 两个 法 规都 是 9 在 原有 基础上 的修 改 , 因此其 实施 性 质和 范 围不 变。 两部 法规 除 程 序上 的细微 差别 外 , 涉及 的内容 和提 供 欧盟产 业 救济 的措 施 所 完 全 一样 , 关键 的 区别 在 于 : 关 贸 成 员 适用 第 5 9 4号 法 规 , 非 1/ 9 关 贸成 员适用 第 3 8 /4 法规 。 25 号 9
WTO 以及 有 关 国 家 国 内 法 的 规 定 进 行 了分 析 , 次 讨 论 了我 国 的 现 状 以及 应 对 的措 施 。 其 关 键 词 :分 别 裁 决 待 遇 ;市 场 经 济 待 遇 ;非 市 场 经 济 国 家 中 图 分 类 号 :F 41 7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 6 2 5 7( 0 8) 6 0 3 — 2 1 7 —0 4 2 0 0 — 0 6 0

欧盟对华反倾销的不公正性待遇及对策

欧盟对华反倾销的不公正性待遇及对策
欧 盟 对 华 反倾 销 诉 讼 案 件 却 依 然 呈 现 出 在 其 中所 占 的 比例 是 否过 多 。 委 会对 国 策 欧 不 降 反升 的趋 势 。 有 股 份 是 否 构成 或 如 何“ 预 ” 问 题 并 干 的 ( ) 一 政府 的对 策 。 对 欧 盟 对 华 反倾 面 二、 欧盟 规 定 的 市 场 经 济地 位 的五 条 不 作进 一 步 审 查 , 是 以推 测 的方 式 作 出 销 的种 种 不 公 正待 遇 , 府 的对 策 不 能仅 而 政 企 业 受 到政 府 干 预 的决 定 , 是 不 符 合 法 仅停 留在 外 交 谈判 的层 面 , 是 应 当通 过 这 而 ( ) 条 标 准 。 19 一 五 9 8年 欧 盟 理 事 会 律程序 的, 与其 自身在世 贸层面上所倡 导 改革经济体制 、 完善预警机 制等 方式努力 不再将中国当作纯粹的非市场经济 国家 , 的 以事 实 为 根据 做 出裁 定 的原 则 相违 背 。 扭 转 当前 的不 利 局 面 。 但是 仍然将 中国视 为 “ 转型市场经济 国 2 、第二条标准考查企业是否有一整 1 、政府 应 通 过 外 交手 段 促 使 欧 盟早 家” ,从 而 只允 许 中 国生 产 商 申请 有 条件 套 完整准确 的会计账 目, 以及记账所遵循 日承认 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虽然中国 市 场 经 济地 位 。 企业 必须 主 动 申请 , 并且 的原则是否符合国际会计准则。 欧委会如 在 加 入 WT O时 承 诺 可 以 在 l 5年 内不 被

欧 盟 对 华反 倾 销 的原 因
破产 法 和财 产 法 ;5 货 币兑 换 率按 照 市 产和产 权情 况。在计划经济 体制下 , () 国家 在实 践 中 , 欧委 会 考 查 的重 点 是 前 三 时经政府介入 中 承 诺 允 许 欧 场 牌 价 进 行 。 入 议 盟 可 以在 1 年 的期 限 内不 把 中 国 当 作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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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反倾销法中替代国价格制度及应对摘要:欧盟反倾销法替代国制度根植于“市场经济国家”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理论分野,尽管对我国出口商有例外规定,但仍然倾向于给我国企业以歧视待遇。

我国企业直面欧盟反倾销法替代国制度须采取两手准备策略,要实现市场化的价格传导机制,保证价格预警信息的畅通,并采取质量与适度价格并举战略,还要确保价格档案信息的真实化。

关键词:替代国价格反倾销法市场经济待遇世界贸易组织(WTO)2005年10月底发布的各国反倾销报告显示,我国仍然是2005年上半年受反倾销损害最大的国家,共有22例反倾销调查、18例反倾销最终裁决指向中国。

其中,在国外对华启动的22起反倾销案件中,欧盟对华启动的反倾销调查位居首位,欧盟对华反倾销立案涉案金额8.5亿美元,占我国同期遭遇国外贸易救济调查涉案总额的60%。

权威统计数据显示,1979~2005年6月,在国外对华启动的713起反倾销案件中,位列第2位的发起国(地区)还是以1起之差屈居亚军的欧盟。

而在这26年间,欧盟对华反倾销案风起云涌,固然与中欧之间愈加紧密的经贸关系不可分割,与此同时,欧盟反倾销法中的替代国价格制度无疑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替代国价格的理论基础与具体规定(一)“非市场经济国家”无出口正常价值欧盟反倾销条例(1998)第2条第7(a)款规定:“在涉及非市场经济国家时,对正常价值的确定须基于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的价格或结构价格”,或者以“合理的办法来选择一个合适的市场经济第三国,尽可能考虑在选择时所掌握的可靠材料”。

由此可见,欧盟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受诉倾销商品正常价值时,往往选择一个所谓的“市场经济第三国”作为替代国(surrogate country,又称analogous country,即类比国)来确定涉案商品的价格。

曾经被看成或者如今还被欧盟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主要有中国、俄罗斯、越南、乌克兰、朝鲜、阿尔巴尼亚、摩尔多瓦、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蒙古、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吉尔吉斯斯坦等20多个国家。

欧盟理论界一度认为,在非市场经济国家,企业既无自身的经济利益,又无追求利润的动机和产品定价的权力,一切活动都是由政府安排和操纵的。

受诉商品的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和其向第三国出口价格以及生产受诉倾销产品的各生产要素的价格都不是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发生的,因而这类国家的价格和成本资料是不可靠的。

这些扭曲的价格突出表现在下面几方面:官方外汇汇率扭曲该国货币的本来价值,国内价格机制反映不出生产成本与供求关系,出口价格不遵守价值规律等等。

因此,欧盟不应当也不可能将反倾销法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

(二)欧盟对替代国价格的选择步骤1.选择替代国及其考虑的因素。

欧盟倾向于选择欧盟成员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来作为替代国,并且考虑如下几个因素:侯选替代国同类产品的国内竞争水平、侯选替代国生产产品与涉案产品的相似性、执法的便利性、侯选替代国是否愿意为调查提供合作等。

2.计算出替代国价格。

在考虑上述几个要素后,欧盟会按下述方法计算出替代国价格:侯选替代国的国内市场售价、侯选替代国的结构价格、侯选替代国对其他国家的出口价。

如无法使用上述三种方法,则采用其他合理方法,并对利润进行合理调整。

3.考虑比较优势调整正常价值。

欧盟委员会在按照替代国确定正常价值时,也会考虑非市场经济国家所具备的自然比较优势,对正常价值进行调整。

(三)对中俄两国的例外规定1998年4月,欧洲理事会根据中俄经济新状况,颁布了905/98号条例,规定了适用于中、俄两国的反倾销调查方面的内容:第一,原则上保留替代国价格选择方法,但对中俄两国的出口商个别考察机会,生产商和出口商可申请市场经济待遇;如果获得市场经济待遇,则采用该出口公司的实际发生数据;是否给予市场经济待遇的决定应于发起调查后三周内做出,该待遇决定在整个调查期间有效。

第二,如果出口商未能成功证明自己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运作的,则适用替代国数据,但欧委会倾向于实地调查核实所提交的要求单独待遇的数据,并且告知出口商有申请比较优势的权利,并就比较优势向出口商发放问卷调查,然后实地核查。

根据欧盟反倾销条例第2条第7(c)款的规定:中国或俄罗斯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待遇,须以书面作出,并以充分证据证明生产上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的,包括:企业关于价格、成本和投入的决定,包括原材料、技术和劳动成本、产量、销售和投资是根据反映供求关系的市场情况作出的,在这方面不受国家重大干预,并且主要投入的成本根本上反映了市场价值;企业具有一套清楚的基本财务档案,该财务档案按国际财务标准独立审计,适用于所有目的的用途;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不受前非市场经济运行体制的重大扭曲,特别是有关资产的贬值,其他折旧,易货贸易以及以资抵债;企业受制于能保证企业经营合法确定和稳定的不动产法和破产法的情况;汇率按市场汇率进行兑换的情况。

替代国价格制度的缺陷该制度具有灵活性,但缺乏可预测性,“非市场经济国家”可能遭到歧视。

欧委会在选择替代国时具有完全的主动权,尽管也给予涉诉出口商10天“提出看法”(即反馈意见)的期限,但出口商在改变欧委会选择替代国的作用上几乎微乎其微。

因为根据欧盟反倾销条例第2条第7(a)款,欧委会要“以合理的方法选择一个合适的市场经济第三国”,还要“尽可能考虑在选择时所掌握的可靠材料”,而出口商很难在10天内用“可靠材料”,提出一个更“合适的市场经济第三国”。

“倾销案件发生前,出口商根本无法预测也无法知道把自己的出口商品价格确定在何等水平上才能避免遭到反倾销起诉”。

与此同时,替代国价格的选择也是基于冷战条件下的思维,无视中国、俄罗斯等国的经济改革成果,尽管1998年欧盟905/98号条例赋予中、俄出口商“准市场经济地位”,而且2002年欧盟1872/2002号条例赋予俄罗斯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但在欧盟实际的反倾销实践中,仍然将中、俄视为“摘掉了帽子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涉及到具体的反倾销产品时,完全由调查当局决定中国产品或行业是否市场经济化,出口价格还是被适用欧美发达国家的出口价格,替代国不具备可“类比性”,最终导致中国企业仍被征收较高关税。

欧盟对华反倾销实践中也曾发生选取以中国企业和劳动力成本高出10倍以上的德国或挪威做类比的荒唐事。

该制度既缺乏客观性,又缺乏透明度,出口商易受到歧视待遇。

欧盟在考虑是否给予市场经济待遇时,是既不考虑出口国的整体经济状况,也不考虑该产业所运行的整体经济环境,而是看单个公司的情况。

比如我国已经处于市场经济的转型期,绝大多数浙江的民营企业,都在按市场经济规律运行,并受市场经济基本法则制约,但人为地将同类产业的一家民营企业与另外一家民营企业区分开来,给予不同的待遇,有歧视待遇之嫌。

况且欧委会在调查中奉行保密原则,出口公司无法获得该公司的申请是否真的合格,裁定缺乏透明度。

在实践中,还出现了欧盟投资者在中国的投资公司较他国投资公司容易获得市场经济待遇的案例。

1997年欧委会对皮手袋一案的中期复审中,欧盟投资者的中国公司被征收了低税率,而香港投资者的中国公司被征收了高额税率。

我国企业应对欧盟反倾销替代国价格制度的策略在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约束下,企业应诉反倾销将长期面临替代国价格的困扰。

国内法律界人士认为,“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是制度性障碍,即使将来欧盟给予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也难避免欧盟仍然沿用原来的思路。

因此,律师和企业只能在这一预设的前提下,采取对策,一条途径是为涉案产品争取一个公允的替代国价格,另一条途径是避开替代国价格制度,直接申请市场经济待遇。

因此,我国外贸出口企业应对欧盟反倾销诉讼得有两手准备,一方面是积极争取企业的市场经济待遇;另一方面是当前者失利时,按规定提供有利于我方的替代国及替代国的有关价格和成本的详细资料,并证明我方提供的替代国更合理。

围绕这两条途径,企业还须做到:企业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的价格传导机制。

对我国而言,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政企分开,公司独立经营。

出口公司应保证多数股权由真正的私有公司拥有,公司董事会成员或重要的管理岗位上没有国家公务员;公司土地由公司购得或者以市场价格租入;公司拥有人事聘任,解聘和工资决定权;公司具有原材料采购和生产要素采购权;公司如为外资企业有权将利润和资本汇出境外;公司有权自主决定出口价格;公司具有自主经营权。

我国出口商要赢得欧委会给予市场经济待遇必须从这些方面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真正造就市场形成价格机制,真正将“市场化经营”模式展现给欧盟委员会的执法人员。

企业须加强与同行的联系,建立出口价格协调机制以保证价格预警信息的畅通。

2002年,欧盟对温州打火机的反倾销案突出表明:外贸信息的变动,应该引起企业的足够重视。

因为在该案例中,欧盟1998年修改的CR法案直到欧盟开始实行反倾销时才为当地企业获知,尽管最终5家申请企业全部获得市场经济待遇。

此案说明,外贸出口企业平时如若对反倾销信息不闻不问,很容易陷于被动地位,但一旦发现时,仍然应该从容应对。

企业平时应尽可能与外国进口商密切联络,出口报价尽可能建立在合理分析的基础上,避免遭到倾销指控。

与此同时出口商之间加强协调,一致行动,避免恶性价格竞争。

同时,关注政府相关外经贸部门提供的贸易预警信息,增强外贸价格信息的敏感度,灵活利用预警价格信息,及时调整产品出口价格,以避免反倾销案的发起。

企业须转变经营观念,从低价竞争策略转变到质量与适度价格并举战略。

价格是反倾销调查的敏感因素,一旦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极有可能引发欧盟的警惕。

欧盟反倾销风暴之越演越烈,与我国企业惯长采用的低价策略不无关系。

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出口企业应尽快转换现有的价格竞争策略,用“以质取胜”代替“以廉取胜”,学会运用知识产权、包装、公关、广告等多种非价格竞争的手段,在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创汇率上下功夫,扩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并且将出口价格保持在一个可以使欧盟不警觉的水平线上。

企业须完善档案制度,确保价格档案信息的真实化。

企业应诉欧盟反倾销需要完整齐全的原始档案资料,反倾销调查问卷、市场经济地位申请表、分别裁决申请表、抽样调查表等等表格都需要企业的档案材料来支撑。

所以现场核查往往比较关键,是裁定企业的出口税率的最主要依据,而现场核查需要调阅大量的原始档案资料,原始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程度就决定了核查的成败。

因此,企业在平常工作中加强对这方面的材料的收集、管理。

在企业内部也要加强宣传,使企业各个生产、管理和流通部门乃至全体员工都要增强档案意识,明确档案工作的重要性。

企业重视档案工作,使公司档案完整齐全、管理规范,顺利应对反倾销调查,并及时提供所需的原始记录材料。

在最短时间内提供反倾销调查人员要求所需的材料,赢得调查人员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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