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E和EEC(EC)汽车技术法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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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车辆型式批准相关指令和ECE法规

欧盟车辆型式批准相关指令和ECE法规

欧盟车辆型式批准相关指令和ECE法规欧盟对用于电动汽车上各种功能的动力电池都有明确的要求,包括法规、指令、标准的要求。

2.1. 机动车型式批准EC指令在2007/46/EC指令中明确了作为启动、点火、辅助动力、主动力电池的电子储能设备要求,规定电池的类型、工作条件都应该与其功能和电动汽车实际使用条件相匹配,尤其是电池的充电条件,充电电路应具备对电池的监测和控制功能。

2.2. ECE R100在UNECE制定的Regulation No. 100(简称ECE R100)中特别强调了储能系统的电池安全要求,尤其是R100的5.2条针对储能系统的过流保护,明确要求安装有保护装置,如保险管、熔断器或电流保护器。

R100法规中的附录6(Annex 6)第3节则规定储能系统的电池特性要求,主要包括:电池商标、电池类型(镍氢、镍镉、锂电电池等)、标称电压、电芯数量、气体产生百分量、电池模块/电池包的排气措施、电池应采取的冷却方式(需要时)、电池容量。

附录6第4节针对燃料电池的商标、类型、标称电压、电芯数量、电池需要采取的冷却方式(需要时)、最大功率提出要求。

此外,ECE R100的附录7中明确了燃料电池在使用过程中的氢泄漏测试方法和排放气体累计量要求。

中文翻译详见附件1.2.3. 2000/53/EC(ELV指令)自1990 年开始,欧洲的车厂已开始强调在汽车中使用可回收的材质及零组件的再利用,1996 年,欧盟开始讨论废弃汽车指令的建立,2000 年9 月18 号欧盟通过2000/53/EC《关于废弃汽车的技术指令》(即ELV指令)。

ELV 指令的目标在于建立收集、处理、再利用的机制,鼓励将废弃汽车的部件重复利用,减少汽车产品对环境的破坏,并致力于环境保护、资源保护、以及能源节约。

ELV指令的内容涉及汽车产品的设计、生产、材料、标识、有害物质的禁用期限、分类回收体系的建立等。

2000/53/EC 指令的第4 条第(2) (a)款规定,各成员国应确保在2003 年7 月1 日之后投放市场的汽车的所有材料和组件,不含铅、汞、镉或六价铬,并要求废弃汽车中的电池也必须回收,这个指令同时适用于使用汽车用铅酸蓄电池和镍镉电池的电动车辆。

EEC_ECE_EC与CE区别

EEC_ECE_EC与CE区别

EEC就是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简写,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是实现欧洲一体,成员国必须执行;ECE就是欧洲经济委员会的简写,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是联合国下属机构,成员国对法规可作参考,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日本就是其中一成员国。

CE是从法语“Communate Europpene”缩写而成,是欧洲共同体的意思。

欧洲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主战场,战争使欧洲受到了巨大的破坏。

大战结束后,欧洲面临着全面复兴的局面。

为此,1947年联合国成立了欧洲经济委员会(ECE)来促进欧洲的复兴。

欧洲国家有一个特点,就是除横跨欧亚的苏联外,每一个国家的面积都不太大,因此跨界的陆运特别频繁。

这就势必带来涉及交通运输的一些汽车性能需要统一的问题,例如灯光的颜色应根据不同的用途需要统一。

于是1953年在欧洲经济委员会(ECE)内陆运输委员会(TRANS)的公路运输分委员会(SC1)中成立了车辆结构工作组(WP29)来研究和管理这方面的事务。

到1958年在日内瓦签署了欧洲范围内的一个联合国协议书《关于采用统一条件批准车辆、装备和部件并互相承认此批准的协议书》,简称58年“日内瓦协议书”,这样就在ECE范围内建立了一套技术法规—ECE法规和型式认证制度以及各国型式认证的互相认可。

后来欧洲国家为了实现统一组建了共同体。

共同体作为一个“形式上国家”也要建立一套对机动车产品的管理,于是欧洲共同体在欧洲经济委员会ECE法规的基础上也演变出了一套管理体制。

欧洲共同体成立后,做为一个统一体,在机动车技术法规方面也需要统一,当时还没有在全球范围内统一机动车技术法规的趋势,因此欧洲共同体在ECE法规之外又建立了一套适用于共同体国家的技术法规:EEC 指令。

在ECE法规以外建立EEC指令的原因有几个,一是ECE法规是非强制的,共同体各国采用的数量各不相同,需要在共同体内统一所采用的技术法规;二是共同体做为未来的“统一国家”也有建立机动车法规的必要性;三是ECE法规所涉及的认证主要是零部件和整车的一部分要求,没有专门针对某种车型的认证,而共同体要开展对M1类汽车和摩托车整车的型式认证和互相承认。

ECE和EEC 法规对照表(汽车及零部件)

ECE和EEC 法规对照表(汽车及零部件)
lamps
前后位 (边)灯、制动灯及示
廓灯
HEADLAMPS WITH HALOGEN FILAMENT LAMPS front fog lamps
Halogen Filaments Lamps (H4 Lamps)
Reversing lights HALOGEN
SEALED-BEAM UNIT (HSB UNIT) Filament lamps rear fog lamps
76/761/EEC 76/761/EEC 77/538/EEC
engines
压燃式发动机污染物排
10

Fuel consumption measurement
11
THE EMISSION OF GASEOUS AND 关内 于燃 对机 压油 燃耗 式测 发量动机
PARTICULATE POLLUTANTS (C.I.)、天然气发动机
FROM COMPRESSION-IGNITION
Parking lamps for vehicles
Side-marker lamps Motor vehicle headlamps equipped
with gas-discharge light sources Gas-discharge light sources
卤素灯丝灯泡 前雾灯
卤素灯丝灯泡(H4类灯 泡)
Airbag module for a replacement
18
其他
airbag system Partitioning systems
气囊模块更换
19
隔离系统
Replacement brake lining assemblies 制动衬片总成和鼓式制

国际汽车技术法规

国际汽车技术法规

第一部分国际汽车技术法规(ECE、EC、GTR)发展动态[前言] 根据国际通行的惯例,世界各国政府都对汽车产品的市场准入规定了系统严格的政策和法规。

其中在技术领域,专门针对汽车产品建立并实施配套、完善的法律、技术法规体系。

对汽车产品的设计和制造专门立法,授权各自国家主管运输或工业的政府部门作为汽车安全、环保和节能的主管部门,制定汽车技术法规,并按照汽车技术法规,对汽车产品实施法制化管理制度,即汽车产品的型式批准(美国和加拿大等极少数国家采取自我认证制度),目前国际上最典型的汽车技术法规体系包括欧洲ECE汽车技术法规体系、EEC/EC 汽车技术指令体系、美国汽车技术法规体系和日本汽车技术法规体系。

这几大汽车技术法规体系,尤其是ECE法规体系在国际上具有深远的影响,在世界上其它的几大块汽车市场,诸如:东南亚市场、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地区、拉美市场、非洲市场、南亚市场都能得到承认。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际社会开始对汽车技术法规的协调和统一工作,建立全球统一的汽车技术法规(GTR)体系。

第一章欧洲ECE汽车技术法规的制修订及体系分类介绍欧洲ECE汽车技术法规体系是目前国际上最具有影响力的汽车技术法规,不仅被《1958年协定书》缔约方所采用,也得到许多非《1958年协定书》缔约方的承认和采用。

由于ECE汽车技术法规具有较为广泛的国际性,许多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如中东、东南亚、拉丁美洲等国家和地区在建设自身的汽车技术法规体系时,都尽可能地参照和采用ECE法规的技术内容。

我国的汽车强制性汽车标准也是参照ECE技术法规体系而建立的,因此了解和跟踪ECE汽车技术法规的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对于汽车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ECE法规制修订组织—WP29ECE汽车技术法规的制修订组织为WP29,其前身为UN/ECE/WP29,它的全称为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欧洲经济委员会中内陆运输委员会道路交通分委会下属的车辆结构工作组,简称UN/ECOSO/ECE/TRANS/SC.1/WP29(参见下图),它是著名的欧洲ECE汽车技术法规的制修订机构。

ECE 法规和EC指令对照表

ECE 法规和EC指令对照表

Seats, anchorages and head 74/408/EEC restraints of motor vehicles External projections of motor 74/4peedometer of 75/443/EEC motor vehicles Statutory plates and inscriptions for motor vehicles and their trailers, and their location and method of 76/114/EEC attachment Anchorages for motor vehicle 76/115/EEC safety belts Installation of lighting and lightsignalling devices on motor vehicles and their trailers 76/756/EEC Reflex reflectors for motor 76/757/EEC vehicles and their trailers
End-outline marker lamps, 22. End-outline, front position (side) lamps, rear front-position position (side) lamps, stop (side), rearlamps, daytime running lamps position (side), and side marker lamps for stop, side motor vehicles and their marker, daytime running lamps 76/758/EEC trailers 23. Direction Direction indicator lamps for indicators 76/759/EEC motor vehicles and their trailers Rear registration plate lamps 24. Rear for motor vehicles and their registration plate lamps 76/760/EEC trailers Motor vehicle headlamps which function as main-beam and/or dipped-beam headlamps and incandescent electric filament lamps for such 25. Headlamps (including bulbs) 76/761/EEC headlamps 26. Front fog lamps 27. Towing hooks 28. Rear fog lamps 29. Reversing lamps 30. Parking lamps 31. Seat belts 32. Forward vision

欧盟整车认证介绍

欧盟整车认证介绍

欧洲车辆产品认证简介
E1 E2 E3 E4 E5 E6 E7 E8 E9 E10 E11 德国 法国 意大利 荷兰 瑞典 比利时 匈牙利 捷克 西班牙 南斯拉夫 英国 E12 E13 E14 E16 E17 E18 E19 E20 E21 E22 E23 奥地利 卢森堡 瑞士 挪威 芬兰 丹麦 罗马尼亚 波兰 葡萄牙 俄罗斯 希腊 E2 4 E25 E26 E27 E28 E29 E31 E3 2 E3 4 E37 E3 8 爱尔兰 克罗地压 斯洛文尼亚 斯洛伐克 白俄罗斯 爱沙尼亚 波斯尼亚及黑塞 哥维亚 拉脱维亚 保加利亚 土尔其 立陶宛 E3 9 E40 E42 E43 E45 E46 E47 E48 E49 E50 E51 阿塞拜疆 马其顿共和国 欧洲联盟 日本 澳大利亚 乌克兰 南非 新西兰 塞浦路斯 马耳他 韩国
欧洲车辆产品认证简介
欧洲车辆产品认证简介
e1 e2 e3 e4 e5 e6 e7 德国 法国 意大利 荷兰 瑞典 比利时 匈牙利 e8 e9 捷克 西班牙 e20 波兰 e21 葡萄牙 e23 希腊 e2 4 e2 6 爱尔兰 斯洛文尼 亚 e3 2 e3 6 eCY eMT 拉脱维亚 立陶宛 塞浦路斯 马耳他
n n n
其它厂家认为必要的信息可以放在虚框中,不要放在主框中。 字体为大写,并且高度要大于4mm。 标牌的固定方式要牢固可靠,例如铆钉、螺钉、螺栓等方式均可。 但关于不干胶帖,需要厂家提供此类胶帖生产厂的胶粘牢固证明。
VIN码(车体上的)
n
必须刻印在车架,车体或近似结构上。
国内常见的VIN刻印在标牌上,然后再铆在车体上的方式不接 受,因为这种方式很容易被破坏掉
EU EU 欧盟委员会 欧盟委员会 Europe Europe commission commission

ece法规概述-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ece法规概述-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ece法规概述-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ECE法规是指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下制定和执行的一系列车辆安全和环保标准。

这些法规旨在确保汽车制造商在生产过程中遵守一定的技术标准,以保障车辆的安全性、环保性和性能。

ECE法规的内容涵盖了车辆的各个方面,包括座椅安全、碰撞安全、废气排放、照明和标识等。

在国际贸易中,遵守ECE法规对于车辆生产商和销售商来说至关重要。

因为遵守ECE法规可以使他们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更具竞争力,也可以提升产品的品质和安全性。

不遵守ECE法规可能会导致产品被禁止在某些国家销售,影响企业的声誉和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ECE法规的背景、内容以及实施情况,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些法规。

同时,本文也将对ECE法规的未来发展进行展望,希望为相关领域的从业者和研究者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包括了以下内容:1. 引言:介绍文章的背景和目的,让读者对ECE法规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2. 正文:分为三个部分,介绍了ECE法规的背景、内容和实施情况。

通过这三个部分,读者可以全面了解ECE法规的相关信息。

3. 结论:对前文进行归纳总结,展望未来ECE法规的发展并得出结论。

让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ECE法规的意义和影响。

通过这样的结构,文章内容条理清晰,逻辑严谨,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吸收所传达的信息。

1.3 目的本文旨在对ECE法规进行深入的概述和分析,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ECE法规的背景、内容和实施情况。

通过对ECE法规的详细介绍,读者可以对全球汽车行业的标准化和监管有更全面的了解,以及对未来ECE 法规发展的展望。

同时,本文也旨在引发读者对于汽车行业法规的思考和讨论,促进行业的进步和规范化。

最终,希望本文能够为读者提供有益的信息和见解,促进全球汽车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世界各国汽车排放法规概况

世界各国汽车排放法规概况
36 《重型汽车》H E A V Y T R U C K 2 0 0 5 . 6 .
Zhengcefagui
政策法规
4 其它国家和地区排放法规概况
表 5 2004 年后美国联邦重型柴油发动机排放限值 单位: g/ps.h 中国(China): 排放法规采用欧洲体
年份 N M H C C O H C + N O X N O X P M 系,自2004 年9月 1日执行欧Ⅱ排放,2007
包括 OBD 要求。采用 FTP75 试验。2006 年起 10% 的车辆要满 NOx — 0.02 g/km;PM — 0.01g/km。
足 US Tier 2(欧Ⅳ),2009年所有车辆都要满足欧Ⅳ。
瑞士(Switzerland):国家标准已与目前有效的欧盟要求进
新西兰(New Zealand):车辆分类与澳大利亚相同。从 行了协调,2007 年前微粒物排放限值 5mg/km,1011 个 /km。
表8 2005年底起实施的重型柴油车排放限值
车 辆 分 类
试 验 工 况 单 位
车辆总重 3.5t以上的柴油车 新工况 JE05 运转循环 g/kW h
CO 2.22
限 值 H C N O X 0.17 2.0
辆都要满足欧Ⅱ。
以色列(Israel):2002 年1月起实施
阿根廷(Argentina):2004年1月1日执
汽车类别
N M O G N O X C O
H D T G V W R = 8 5 0 0 - 10000(pounds) 0.28 0.9 7.3
行欧Ⅱ排放,2006 年1 月 1日执行欧Ⅲ排放。 澳大利亚(Australia):目前使用欧Ⅱ。
2011 至2013年,美国联邦重型柴油汽车PM限值将加严为 0.01 至 0.02g/ps.h;2011 至 2014 年,NOx 限值将加严为 0.3g/p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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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E和EEC(EC)汽车技术法规介绍ECE和EEC(EC)汽车技术法规介绍一、ECE汽车技术法规介绍1 ECE汽车技术法规及其目前的体系结构WP29(世界车辆法规论坛)目前同时运作《1958年协定书》(目前该协定书修订版的全称为《关于对轮式车辆、安装和/或用于轮式车辆的装备和部件采用统一技术法规以及采用统一条件以相互承认基于上述技术法规的批准的协定书》)和《1998年协定书》(目前该协定书全称为《关于对轮式车辆、安装和/或用于轮式车辆的装备和部件制定全球性技术法规协定书》),进行ECE汽车技术法规和全球统一汽车技术法规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

在ECE汽车技术法规的制修订方面,目前已正式制定颁布的ECE法规共有121项,其中针对汽车产品(M、N、O类车辆)的ECE法规95项,针对摩托车产品(L类车辆)的ECE法规21项,针对农林拖拉机产品(T类车辆)的ECE法规5项。

在针对汽车产品的95项ECE法规中,欧洲联盟的汽车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技术指令2001/116/EC(70/156/EEC的最新修订本)中,规定58项ECE法规完全等同于相应的欧盟技术指令,即按照这些ECE法规所作的ECE汽车零部件产品型式批准,等同于欧洲联盟整车型式批准框架中的相应的汽车零部件产品的EEC/EC型式批准。

目前已颁布的121项ECE法规的体系结构如表1所示:2 已颁布的121项ECE汽车技术法规目录注:备注栏中“等同EC指令”表示该ECE法规在2001/116/EC中被规定与相应的欧盟技术指令完全等同;“▲”表示该ECE法规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法规项目;“○”表示该ECE法规为农林拖拉机法规项目。

二、EEC(EC)汽车技术法规介绍1、前言欧洲联盟所制定的EEC(EC)技术指令(即欧洲经济共同体技术指令,由原欧洲经济共同体——EEC制定,《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生效实施后,EEC指令逐渐改称EC指令——欧洲共同体指令)是根据《罗马条约》针对国民经济中各种有关安全、环保、节能的产品而制定的,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的ECE汽车技术法规不同,EEC(EC)技术指令涉及国民经济的各行各业,有关车辆产品的EEC(EC)技术指令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所有的EEC(EC)技术指令都按年度按印发时间顺序统一编号,如EEC对汽车产品实施整车型式批准(WVTA)的技术指令70/156/EEC,70为年度,表示1970年;156为在该年度内印发的、涉及国民经济各行各业的所有EEC技术指令中的顺序号。

第一次印发的EEC技术指令为基础指令,以后对基础指令的所有修改本,都是单独的技术指令,独立编号,修改本一般都只有修改或补充的内容,而不包括基础法规或以前修改本的内容,所以查阅某一EEC(EC)技术指令修改本时。

必须同时参阅其基础指令以及以前所有的修改本。

而且EEC(EC)汽车技术指令在编号上彼此之间没有关联,不象ECE汽车技术法规,ECE R1一直到目前的ECE R121是ECE专为车辆产品设定的技术法规编号,不涉及车辆以外的其它产品,因此我国汽车行业长期以来对EEC(EC)车辆产品技术指令的项目结构构成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觉得EEC(EC)技术指令很乱不象ECE法规容易查找和识别,下面系统详细地介绍欧盟车辆产品技术指令的最新目录清单及其结构构成。

2、EEC(EC)车辆产品技术指令的总体结构构成要认识EEC(EC)车辆产品技术指令的总体结构,首先要联系欧洲联盟目前对车辆产品型式批准制度,该制度同时涉及整车产品和车辆零部件与系统的型式批准,其中整车产品按照车辆种类分为汽车产品(M、N、O类车辆)、摩托车与轻便摩托车产品(L类车辆)、轮式农林拖拉机产品(T类车辆)。

欧盟对这三类整车产品分别制定和实施了不同的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指令。

详见表1。

除了上述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技术指令外,原欧洲经济共同体(EEC)和现在的欧洲联盟还针对这些车辆产品的零部件和系统制定了涉及安全、环境保护和节能等方面的EEC(EC)技术指令,并根据这些技术指令开展对车辆产品的零部件和系统的单项型式批准,这些车辆零部件和系统的单项型式批准既单独存在,同时又构成其整车产品型式批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例如在目前欧洲联盟统一进行的M1类车辆的整车型式批准中,必须首先完成47项汽车零部件和系统的型式批准,合格格不入后才能获得欧盟的M1类整车型式批准。

单独进行并通过欧盟车辆零部件和系统型式批准的产品粘贴“e”标记,在欧盟15国范围内相互承认。

所有欧盟的车辆产品零部件和系统的技术指令同样可以按照汽车产品(M、N、O类车辆)、摩托车与轻便摩托车产品(L类车辆)、轮式农林拖拉机产品(T类车辆)进行分类。

3、欧盟有关汽车产品的零部件和系统技术指令欧盟针对汽车产品(M、N、O类车辆)的零部件和系统技术指令目录详见表2,它们即单独实施同时又构成整车产品型式批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表1注:√适用于此指令。

⑴:此类车辆应安装适当的风窗除霜和除雾装置。

⑵:此类车辆应安装适当的风窗洗涤和刮水装置。

⑶:94/20/EC指令的要求仅适用于装有连接装置的车辆。

⑷:98/91/EC指令的要求仅适用于制造者为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申请EC型式批准时。

⑸:对于LPG(液化石油气)或CNG(压缩天燃气)车辆,在未对70/221/EEC 指令作出相应修订以增添包括LPG和CNG容器的内容前,车辆的认证按照UN/ECE R67-01或R110法规要求进行。

4、其它欧盟车辆产品技术指令欧盟还制定和发布了如下7项有关车辆产品的技术指令:89/495/EEC某类机动车辆及其挂车的轮胎花纹深度;92/6/EEC某类机动辆限速装置的安装和使用;96/53/EC在欧盟范围内运行的某些道路车辆在国内及国际交通中的最大允许尺寸以及在国际交通中的最大允许重量;96/96/EC机动车辆及其挂车的道路运行适宜性试验;2000/30/EC在欧盟范围内运行的商用车辆道路运行适宜性的技术性路检;2000/53/EC报废车辆技术指令;97/68/EC控制非道路机动机械装用的内燃机气体及微粒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5、结束语欧盟对车辆产品制定的技术指令,虽然在编号上是和其他行业产品的技术指令一起按照相发布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彼此之间没有联系,但只要我们根据欧盟对整车和车辆零部件开展型式批准这一主线,将欧盟车辆产品技术指令按照整车、零部件以及汽车、摩托车、农林拖拉机进行分类,就能理清它们的结构构成,更方便地识别所需要的欧盟车辆产品技术指令。

E/E-mark, EPA/DOT/VCA/ADR认证E/E-mark,EPA/DOT/VCA/ADR认证产品简介1、欧盟E/e mark认证简介:2002年10月起,根据欧盟指令72/245/EEC,以及修正指令95/54/EC的要求,凡是进入欧盟市场进行销售的汽车电子电器类产品,必须通过e-Mark相关测试认证,标贴e标志,欧盟各国海关才会予以放行,准许进入当地市场,所以,汽车电子电器类产品之e-Mark认证,势在必行。

E标志源于欧洲经济委员会(Economic Commisssion of Europe,简称ECE)颁布的法规(Regulation)。

目前ECE包括欧洲28个国家﹐除欧盟成员国外,还包括东欧,南欧等非欧国家,ECE法规是推荐各成员适用,不是强制性标准。

成员国可以套用ECE法规,也可以延用本国法规。

目前从市场需求来看,通常ECE成员愿意接收符合ECE法规的测试报告及证书。

E标志证书涉及的产品是零部件及系统部件,没有整车认证的相应法规。

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是为市场所接受的国内常见E标志认证产品有汽车灯泡,安全玻璃,轮胎,三角警示牌,车用电子产品等。

E标志认证的执行测试机构一般是ECE成员国的技术服务机构。

E标志证书的发证机构是ECE成员国的政府部门。

各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E1—德国;E2—法国;E3—意大利;E4—荷兰;E5—瑞典;E6—比利时;E7—匈牙利;E8—捷克;E9—西班牙;E10—南斯拉夫;E11—英国;E12—奥地利;E13—卢森堡;E14—瑞士;E16—挪威;E17—芬兰;E18—丹麦;E19—罗马尼亚;E20—波兰;E21—葡萄牙;E22—俄罗斯;E23—希腊;E25—克罗地亚;E26—斯洛文尼亚;E27—斯洛伐克;E28—白俄罗斯;E29—爱沙尼亚;E31—波黑;E37—土耳其;e标志是欧盟委员会依据欧盟指令强制成员国使用的机动车整车,安全零部件及系统的认证标志。

测试机构必须是欧盟成员国内的技术服务机构,发证机构是欧盟成员国政府交通部门。

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各欧盟成员国都将认可,同E标志认证一样,各成员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e1—德国;e2—法国;e3—意大利;e4—荷兰;e5—瑞典;e6—比利时;e9—西班牙;e11—英国;e12—奥地利;e13—卢森堡;e17—芬兰;e18—丹麦;e21—葡萄牙;e23—希腊;e24—爱尔兰;2、美国环保总署EPA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人民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空气、水和土地这些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在成立之后的30多年,EPA一直在为给全美人民创造一个整洁的健康环境而努力。

在EPA总部有18000名员工,全国有10个地方办事处,17个实验室,雇佣了高学历、经过技术培训的职员,多半是工程师、科学家和环境保护专家。

EPA直接由总统领导。

EPA在国家的环境科学及相关调查、教育和评估方面具有领导地位。

EPA和其它的联邦机构、州和地方的政府及印地安保护区紧密合作,在已有的环境法规的基础上做进一步发展和强化工作。

EPA负责对各种各样的环境计划进行调查并制订国家标准,并代表各州和各部门颁发相关执照,监控并加强一致性。

如果没有达到国家标准,EPA可签发批准通过采取其它措施帮助州和地方来达到环境标准所要求的水平。

同样,EPA在各地的办事处与其它行业组织和各级政府一起进行各种不同的自愿的防止污染计划和能源的保持工作。

EEC为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是实现欧洲一体,成员国必须执行;ECE为欧洲经济委员会(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是联合国下属机构,成员国对法规可作参考,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日本就是其中一成员国。

CE是从法语“Communate Europpene”缩写而成,是欧洲共同体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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