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外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外贸外资稳规模优结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外贸外资稳规模优结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7.11•【字号】鲁政办字〔2023〕81号•【施行日期】2023.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外贸外资稳规模优结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8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推动外贸外资稳规模优结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7月11日关于推动外贸外资稳规模优结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23〕10号),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推动外经贸高质量发展,提出措施如下:一、更大力度推动外贸促稳提质(一)着力扩大重点产品和重点市场出口规模。
组织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光伏等产品出口潜力企业通过“前展后仓”开展品牌宣传、展示销售、售后服务,“一企一策”制定国际市场开拓方案。
推动汽车整车、橡胶轮胎等优势行业企业在东盟、上合组织国家、中东等市场,依托海外仓、境外经贸合作区建立分支机构、零售网点,健全国际营销渠道。
完善山东省二手车出口综合服务平台交易撮合功能,扩大二手车出口规模。
挖掘成套设备行业客户“小而美”项目出口潜力,支持成套设备“链主”出口企业向上下游延伸,带动我省企业“抱团出海”。
(省商务厅牵头,中国进出口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配合)(二)加快促进大宗商品和先进技术设备进口。
建立鼓励进口大宗资源性产品目录,完善供应链综合服务体系,保障市场需求。
建设国际矿产品保税混兑分拨中心,推广“边卸边混”“多国别、多矿种”监管模式,强化与国际知名矿产品分拨商合作联系,扩大保税混兑矿产品进口规模。
调整优化省级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加大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绿色化工、节能环保等关键技术、重要设备及零部件进口贴息力度。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特区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政发[1998]7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1998.01.19【实施日期】1998.01.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8〕7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省级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山东省省级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规范省级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开发区,是指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包括对外贸易加工区)。
第三条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是省政府授权管理全省经济开发区的职能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开发区的管理办法,负责设立开发区的审核、申报工作,协调指导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开发区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依法行政,简化手续,下放权力,提高效率,为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五条开发区设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经所在地政府授权,开发区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开发区的有关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二)编制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三)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开发区投资项目的申报和审批;(四)根据开发区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进行开发区内土地的规划、开发和土地利用。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2.11•【字号】鲁商字〔2018〕222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商字〔2018〕222号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现将《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2018年12月11日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外商投资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奖励主体在山东省内已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不含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
青岛市可参照出台相关奖励政策,自行奖励。
第三条奖励内容(一)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设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人民币;(二)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人民币;(三)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新设(或增资)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对全省转型升级、产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制造业新设项目,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四)同时符合上述多个奖项条件和《关于印发〈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商发〔2018〕2号)条件的项目,可就高选择奖励金额,但同一年度内不重复奖励。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世界级港口群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世界级港口群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7.26•【字号】鲁政办字〔2023〕98号•【施行日期】2023.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世界级港口群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9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世界级港口群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7月26日山东省世界级港口群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世界一流的海洋港口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海洋强国、交通强国的战略部署,推进《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2〕18号)落实落地,加快建设世界级港口群,提升山东港口服务国家战略、融入新发展格局的枢纽作用和支撑能力,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一)形势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港口发展,多次作出重要指示:经济强国必定是海洋强国、航运强国;港口是基础性、枢纽性设施,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要坚持一流标准,把港口建设好、管理好,努力打造世界一流强港,为国家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发展面临新的战略机遇,港口发展面临新的更高要求。
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要求港口更好发挥枢纽作用,畅联全球海上大通道,支撑高水平对外开放,稳定全球供应链;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要求港口增强基础支撑能力,建设高能级港口群,完善集疏运体系,发展专业化高效率现代物流,推动降低全社会运输成本;推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要求港口融合联动、减污降碳,促进形成富有竞争力的临港产业集群和现代航运服务产业集群,推进港口城市产业转型升级。
山东省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规定(1990修订)

山东省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规定(1990修订)【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1990.12.27【实施日期】1990.12.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30日)废止山东省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规定(1990年12月2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修订印发)为了贯彻实施中央提出的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加快山东半岛对外开放和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扩大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审批权限。
在山东半岛沿海经济开放区的济南、青岛、烟台、威海、潍坊、淄博、日照七市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凡属符合国家指导吸收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生产性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外汇收支不需要省综合平衡,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市自行审批;其他市地的项目审批权限为二千万美元以下;省外贸局、省冶金工业总公司项目审批权限为三千万美元以下。
按上述审批权限审批的项目,均需报省经贸委、计委、经委等有关部门备案。
利用外资和技术引进项目,按照审批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审定立项,由省经贸委纳入“对外项目库”,分批对外公布,有些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二、外商在沿海经济开放区投资开办的生产性企业,凡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以及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财政部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不具备前款减征条件,但是属于下列行业(包括科研项目)的,经批准,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打八折计算征税:(一)机械制造、电子工业;(二)冶金、化学、建材工业;(三)轻工、纺织、包装工业;(四)医疗器械、制药工业;(五)农业、林业、牧业、养殖业及其加工工业;(六)建筑业。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境外经贸合作园区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境外经贸合作园区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3.04•【字号】鲁商发〔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境外经贸合作园区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商发〔2014〕3号各市商务局、财政局,省属有关企业: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创新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发展模式,提升我省走出去企业集聚发展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山东省境外经贸合作园区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2014年3月4日山东省境外经贸合作园区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山东省境外经贸合作园区(以下简称境外合作园区)建设,提升企业境外集群发展水平,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合作园区是指在山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实施企业),通过在境外依法核准设立的中资控股独立法人机构(以下简称建区企业),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较为完备、主导产业明确、具有集聚和辐射效应的产业园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考核包括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
确认考核是指根据规定及附件1的要求对境外合作园区建设和运营成效是否符合条件进行的认定;年度考核是指按本办法及附件2要求对境外合作园区年度建设和运营效果进行的评审。
第四条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境外合作园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每年对合作园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做出部署,明确工作要求。
第五条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通过确认考核的境外合作园区实施企业颁发《山东省境外经贸合作园区确认书》。
境外合作园区通过确认考核以后,可申请年度考核。
通过确认考核或年度考核的境外合作园区,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0•【字号】鲁政办发[2007]95号•【施行日期】2007.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9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山东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意见第一条为更加积极、合理、高效地利用外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第346号令)、《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第57号令)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外商投资重点产业的选择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区域布局,规范产业准入,强化技术带动,注重内外配套,引导产业集聚,全面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鼓励外商投资参与我省产业结构调整:(一)重点发展电子信息及家电、机械设备、化工、食品、纺织服装、生物技术及材料六大支柱产业;(二)突出发展汽车及关键零部件、造船及船用设备、各类大型成套设备、数控机床、工程机械、环保机械和农业机械等装备工业;(三)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优化提升造纸、水泥、化肥、轮胎等传统行业;(四)大力发展金融保险、现代物流、信息服务、国际服务外包和旅游等服务业;(五)继续加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六)稳步推进现代农业,促进农业产业化;(七)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运营中心和培训中心;(八)支持外商引入先进、适用、有效的节能降耗技术,优先投入“十一五”重点节能工程;(九)积极引导外商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1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2020年8月6日山东省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现就扩大高质量招商引资,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一)扩大外商投资准入。
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凡未纳入负面清单的限制措施,一律取消。
加快落实国家在金融业领域的开放政策。
支持在专用汽车、新能源汽车、商用车制造领域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山东证监局、青岛银保监局、青岛证监局,排名第一为牵头单位,下同)(二)拓展外商投资领域。
推出一批新基建、国企混改等优质资源,吸引外商投资合作。
支持跨国公司在山东省设立总部和功能性机构。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三)支持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
支持外商独资设立经营性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做好相关增值电信业务开放试点有关事项工作。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通信管理局,济南、青岛、烟台市政府)(四)加快对外开放平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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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商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发改外资[2007]1522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发布日期】2007.12.29
【实施日期】2007.12.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山东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商投资重点产业指
导目录的通知
(鲁发改外资[2007]152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外商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外商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
一、制造业
(一)电子信息及家电产业
1、高性能计算机及外围设备开发与制造
2、高速宽带网络与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3、大规模集成电路开发、生产
4、软件产品开发、生产
5、高智能信息家电开发与制造
6、新型电子元器件生产
7、新型电子材料开发与生产
8、汽车电子产品制造
(二)装备制造业
1、汽车、船舶及关键零部件
(1)重型车、轿车整车制造及研发(限于现有企业改造)*(2)改装车、特种车整车制造及研发
(3)汽车发动机(包括研发)及关键零部件制造
(4)特种船、高性能船舶的维修、设计与制造*
(5)船舶关键零部件设计与制造*
2、关键设备及重大装备
(1)高档数控机床及数控系统制造
(2)大型空内冷汽轮发电机和燃汽轮发电机制造
(3)精密模具设计与制造
(4)精密仪器仪表生产
(5)变频调速电机制造
(6)高效联合收割机开发与生产
(7)大马力推土机设计与制造
(8)大型挖掘机和大吨位系列装载机设计与制造(9)造纸废液处理设备制造
(10)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备制造
(11)太阳能利用技术开发及相关产品
(12)宽幅高速纸机及配套设备制造
(13)节水灌溉新技术设备制造
(14)大型化肥装置关键设备制造
(15)高性能子午胎成型机研发与生产
(16)水泥成套设备制造
(17)干法熄焦设备制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