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制度的完善
完善我国物权法占有制度的几点思考

产或者动产受 到损 害的 ,应 区分损害是否 因可归责 于占有
人的事 由而致 。对 于不可归责于 占有人的事 由所导致 的占 有物的毁损灭 失 , 占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 ) 意 占有 人 的 赔 偿 责 任 问题 二 善
根据《 物权法》 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 四十四条 的规 第 定, 占有 的动产或不动产无论是受 到损 害或者是毁损灭 失 , 在赔偿责任上都 只规定 了恶意 占有人有赔偿义务 ,而没有
、
关 于 占有 的 性质 问题
关 于占有 的性 质 , 历来学者都有争议 , 占有究 竟为事实 还是为权利 , 国立法例亦不一致 。总 的来说 , 于 占有性 各 关 质的争议 主要包括 事实说 、 权利说 、 能说三种 。在 我国物 权 权法 的制定过程 中 , 大多数学者都主张 占有是 一种事实 , 但
最终通过 的《 物权法》 占有 的性质却 没有 明确规定 。有 学 对
者认为 ,不论认为 占有 为事实或认 为 占有为权利 ,实践中 “ 并无太大区别 , 占有在法律上的地位也并无不 同。因为二者 均系赋予某种事实 以一定 的法律效果并加 以保护 ,使 占有 人可以享受因 占有所 产生 的利益 。”哒 是一 种错误 的认识 。 【 - 将 占有的法律性质确定为事实抑或权 利的问题涉及法律 对 于 占有加以保护的根据 。如果认 为 占有是一 种事实 , 法律将 对一切 占有加 以保护 , 而不论 占有人是否具有 占有权 , 除非 有人能够证 明他享有 比占有人更 高的权利 。关于 占有 的诉 讼, 也仅及 于对 占有的侵害或妨害 , 不及 于真实权利是 否 而 存在。而 如果认为 占有是一种权利 , 按照权利的取得需合法
还是恶意而有 所不同。按照我 国《 民法 通则 》 及有关法 律的 规定 , 民事 责任 以过错 责任为主 , 以无过 错责任 、 公平责 任
论罗马法中的占有制度

论罗马法中的占有制度2023-11-10CATALOGUE目录•占有制度概述•占有的成立要件•占有的权利与义务•占有的变动•罗马法占有制度的历史沿革与现状•结论与展望01占有制度概述•占有是指一个人对某个特定物的控制和支配,是主体对物在事实上的掌管和控制。
在罗马法中,占有的概念被视为一种法律状态,它描述了人与物之间的法律关系。
占有的定义罗马法根据占有人是否具有正当权利,将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有权占有是指具有法律根据或合法原因的占有,而无权占有则是指没有法律根据或合法原因的占有。
罗马法还根据占有人是否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将占有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相信其占有为合法的占有,而恶意占有则是指占有人知道其占有为非法的占有。
占有的分类•罗马法认为,占有具有双重性质。
一方面,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即占有人对物的控制和支配;另一方面,占有是一种法律状态,即占有人与物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罗马法中,占有的性质被视为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占有的性质02占有的成立要件合法性占有人必须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占有权,即占有人必须具有权利来源,否则其占有将被视为非法。
确定性占有人必须明确地占有标的物,即占有人对于标的物的占有必须是确定的,不能存在任何的模糊性或者不确定性。
主观要件实际控制占有人必须对标的物具有实际控制力,即占有人必须能够控制标的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等行为。
公示性占有人必须将占有标的物的事实向社会公开,以使公众了解占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情况。
客观要件占有意思表示的含义占有的意思表示是指占有人通过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向外界表明自己对标的物的占有。
这种意思表示可以是口头的、书面的或者行为上的。
在罗马法中,占有的意思表示必须具备三个要素:权利来源、占有事实和公示行为。
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否则占有的意思表示将不成立。
03占有的权利与义务占有权01占有人对占有物享有占有权,可以依据占有物获得收益,同时承担占有物的维护和保管义务。
公司市场份额占有率管理制度

公司市场份额占有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公司的战略目标和市场发展需求,为了有效管理和提升公司的市场份额占有率,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个部门、团队和个人,以确保公司整体市场份额占有率的稳定增长。
第二章市场份额占有率概述第三条市场份额占有率是指企业在特定市场中的销售额与该市场总销售额之比,是衡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和优势的紧要指标。
第四条公司的市场份额占有率管理旨在通过订立明确的目标和有效的策略,推动公司在特定市场中的销售额增长,加强市场竞争力。
第三章目标设定第五条公司每年依据市场发展情况和竞争情形,订立市场份额占有率目标,并及时向各部门、团队和个人转达。
第六条部门经理负责将公司的市场份额占有率目标分解到各自部门,并合理调配给部门内的团队和个人。
第七条团队和个人要依据调配的市场份额占有率目标,订立具体的执行计划和策略,并每月向上级汇报目标完成情况。
第四章策略执行第八条依据市场份额占有率目标,各部门负责订立具体的市场推广计划和营销策略,包含但不限于:产品定位、渠道选择、价格策略、促销活动等。
第九条市场推广计划和营销策略应当经过上级部门的审核和批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团队转达执行。
第十条各团队和个人要依照市场推广计划和营销策略,乐观开展市场推广和销售活动,提高产品在市场中的知名度和认可度。
第五章监测评估第十一条公司将建立市场份额占有率监测评估机制,定期评估和监测市场份额占有率的实际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十二条部门经理要定期向公司总部提交市场份额占有率报告,包含市场份额占有率的实际数据、分析评估、问题反馈等内容。
第十三条公司总部将对市场份额占有率报告进行分析和评估,并供应必需的支持和引导,以确保市场份额占有率目标的实现。
第六章奖惩措施第十四条公司将依据部门、团队和个人的市场份额占有率完成情况,进行相应的奖惩措施,以激励和管束相关人员的行为。
第十五条对于完成市场份额占有率目标的部门、团队和个人,公司将予以相应的嘉奖,包含但不限于:薪资调整、岗位晋升、荣誉表扬等。
物权法占有保护制度探究的开题报告

物权法占有保护制度探究的开题报告一、题目简介本文的题目为《物权法占有保护制度探究》,主要探究的是物权法的占有保护制度。
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的一部分,主要规范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处分等行为,而占有保护制度是物权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对占有保护制度进行探究,可以更好地了解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具体实施情况,促进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二、研究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物权法律制度的重要性越来越显著。
而占有保护是物权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具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多重作用。
当前,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占有保护制度也面临着许多挑战和困难。
因此,对于物权法占有保护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时代意义。
三、研究目的和意义本文的研究目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探究我国物权法占有保护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了解其具体内容、制度特点以及实施情况;2.分析我国物权法占有保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如强制匹配付款、丢失物拾得人的权利保障等;3.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物权法占有保护制度的建议与措施,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本文的研究意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为我国物权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参考依据;2.加强人民群众对自身物权的保护意识,维护其合法权益;3.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
四、研究方法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文献综述法、案例分析法以及实证研究法等。
文献综述法主要用于对相关法律文件、制度规定、学术论文等进行梳理和归纳整理;案例分析法主要用于对具体案例进行研究和分析;实证研究法主要用于对我国物权法占有保护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数据调查和统计分析。
五、研究内容和结构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物权法占有保护制度的概念及其法律基础;2.物权法占有保护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制度特点;3.我国物权法占有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4.进一步完善我国物权法占有保护制度的建议与措施。
市场份额占有率保持制度

市场份额占有率保持制度1.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企业能够稳定并提升市场份额占有率,提高竞争力和盈利本领。
适用于全部企业管理负责人和相关员工。
2. 市场份额占有率的紧要性和目标2.1 市场份额占有率是衡量企业竞争力和地位的紧要指标,直接影响企业的盈利本领和可连续发展。
2.2 本制度的目标是通过稳定并提升市场份额占有率,加添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的连续发展。
3. 监测和分析市场份额占有率3.1 企业应建立市场份额监测机制,定期收集和分析市场份额数据,包含市场份额的大小、竞争对手的表现以及市场发展趋势等。
3.2 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市场份额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及时向管理层报告并提出相关建议。
3.3 管理层应依据市场份额数据,订立相应的策略和措施,以稳定和提升市场份额占有率。
4. 竞争对手分析和应对策略4.1 企业应定期对重要竞争对手进行分析,包含市场份额、产品和服务特点、销售策略、价格策略等方面。
4.2 管理层应依据竞争对手分析,订立相应的应对策略,包含但不限于产品创新、服务提升、定价优化等方面。
4.3 企业应加强市场情报收集和竞争对手行为的监测,及时调整应对策略,以保持竞争优势和市场份额占有率。
5. 产品质量和客户满意度5.1 企业应始终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以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加添市场份额占有率。
5.2 管理层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含质量检测、质量掌控和质量改进等方面。
5.3 企业应定期进行客户满意度调研,了解客户对产品和服务的评价和需求,以便及时作出调整和改进。
6. 销售和市场推广活动6.1 企业应订立销售和市场推广计划,包含但不限于销售目标、销售策略、渠道管理和促销活动等方面。
6.2 管理层应确保销售团队具备专业的销售技巧和良好的沟通本领,以提高销售效果和市场份额占有率。
6.3 企业应加强对销售和市场推广活动的监督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策略,以确保其有效性和有效执行。
对物权法中占有制度的思考

法 的 一 大缺 憾 。 本 文 以 物 权 法 原 理 为 基 点 , ( ) 恶 意 占 有 2
占有人 的 自力救 济权包 括 占有 防御权和
占有 取 回 权 。 2 占有 保 护 请 求 权 . 我 国 《 权 法 》 第 2 5 规 定 了我 国 的 占 物 4条
所 谓 恶 意 占 有 人 是 指 占有 人 知 道 其 无 占 有权 利 的 占有 。 我 国 《 权 法 》 第2 2 规 定 了恶 意 占有 物 4条 人 应 当 承 担 的赔 偿 责 任 , 即 恶 意 占有 人 所 承 担 的 责 任 明 显 重 于 善 意 占有 人 的 责 任 。 如 此
毕竟这 种救济 方式 需要通过 一定 的程序 ,费 时 费 事 , 有 时 并 一 定 能 够 达 到 救 济 目 的
【 此 , 赋 予 占 有 人 自 力 救 济 权 是 十 分 必 要
lO 5
私 法 , 该 原 则 合 乎 法 理 ,对 于 我 国 立 法 上 有
立 法 上 正 是 基 于 占 有 的 公 信 力 原 则 , 从 而 建
立 了善 意取得制度 。 目前 ,善 意取得制 度在
物权法占有制度立法完善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关 键词 : 占有制 度 ; 立法 完善 ; 论价 值 ; 实意义 理 现
中图分 类号 :9 D2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6 32 9 (000 — 06 0 17— 562 1 )7 03 —2
占有作为一个源远流长 的民法上 的术语可追 溯到罗马法时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 占有是 物权 的 成 起点 , 是所有 权 和其他 物权 产生 的基 础 。但我 国现 行《 民法通则》 却没有规定 占有制度 ,物权法》 《 中对 占有制度的规定又有许多缺失之处。 占有制度作为 《 物权法》 的基础制度的地位 , 决定了其完善具有重 要 的理论价 值 和现实 意义 。
二、 完善 物权 法 占有 制度 的理论 价值 ( ) 物 权 法理 论研 究的 拓展 和体 系结构 的 一 对
完善 至关重要
《 物权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中起 是 支架作用的基本法律 , 不仅关系到我 国基本经济制 度, 也和广大人 民群众 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占有 制度是《 物权法》 上的一项基础制度 。一方面, 人类 为 了生存与发展 , 必须对物进行支配 , 以满足 自己 的需要 , 占有是人类对物进行支配的基础 , 是其他 物权 的基 础 和前提 ; 另一 方面 , 占有 与物 权 内容 、 物 权 变 动 、 权保 护 有着 密 切联 系 , 物 而且 占有还 是 善 意 取得 、 时效 取得 、 占等制度 的 基础 与逻辑 起 点 。 先 在传统 民法 中, 人们对财产的利用 日 益重视 , 并建 立起所有权——他物权的法律体系来加 以规制 , 但 是 这一 体系在 实 质上仍 以财 产所 有为 中心 ,因为 , 在 当时的人们看来 , 财产的利用虽然重要 , 但财产 的归属 更为重 要 。随着 商 品经 济 的进一 步 发展 , 人 们 的观 念有 了更进 一步 的变化 。到现代 社 会 , 出现 了物权社会化的主张 ,所谓物权社会化是指 : “ 物权 从传统的排他的不受干涉、 不受 限制 、 完全 由个人 支配的权利转变为负有一定义务 、 受到社会公益限 制并 由国家法律进行 干预 的强调社 会利用 的权 利” , ② 从而使物权从强调所有转为强调利用 。现代
占有制度原理占有的性质
占有制度原理占有的性质xx年xx月xx日contents •占有制度概述•占有制度的性质•占有制度的构成•占有制度的应用•占有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趋势•结论目录01占有制度概述占有是指对某一特定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
占有是对物的一种实际支配,它既包括直接占有,也包括间接占有。
占有的定义占有制度是调整占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着因物的占有而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占有制度的核心是调整占有权能的分配与行使,保障人们合法地行使对物的管领和控制。
占有制度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而出现,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演变。
占有制度经历了古代的共有制、中世纪的封建共有制、近代的资本主义共有制和现代的社会主义共有制等不同形式。
02占有制度的性质占有制度的法律性质占有是一种法律事实占有是主体对物的实际控制状态,是一种事实状态,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占有涉及财产权的保护占有所涉及的财产权可能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等,因此对于财产权的保护也涉及到占有制度。
占有与权利行使占有可以作为权利行使的方式,如通过占有可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等。
占有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变化都受到经济规律的影响,反映了人们对物质资料占有和利用的经济规律。
占有制度反映了经济规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占有制度与市场经济密切相关,市场主体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和利用都需要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原则。
占有制度与市场经济占有制度的经济性质占有制度的道德约束占有制度对于主体占有的行为进行了道德上的约束,要求主体合法、公正、合理地行使占有权能。
占有制度的道德评价占有制度的道德评价是对占有行为的道德意义的评价,包括评价主体的道德品质、行为正当与否等。
占有制度的道德性质03占有制度的构成自然人作为占有主体,享有平等的占有权,受到法律保护。
占有主体的构成自然人主体法人作为占有主体,其占有权由其内部机构和组织行使,受到法律保护。
法人主体其他组织作为占有主体,其占有权受法律保护,但需满足一定条件。
论民法上的占有
论民法上的占有民法上的占有:定义、分类与案例分析在民法中,占有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介绍占有的定义、分类和案例分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占有的概念和法律规定。
一、什么是占有?占有是指一种事实,即一个主体对某项财产的实际控制和管领。
民法上的占有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主体对财产的实际管领和控制。
占有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占有是一种事实,即实际控制和管领财产的状态;2、占有涉及的是财产的管领和控制,而非财产的所有权;3、占有可以是一种法律行为,如通过遗嘱、合同等产生;4、占有可以因法律规定而产生,如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
二、占有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民法上的占有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根据占有的直接性和间接性进行分类。
直接占有是指直接对财产进行实际管领和控制;间接占有则是通过他人间接实现对财产的管领和控制。
2、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根据占有的单独性和共同性进行分类。
单独占有是指一人单独对财产进行管领和控制;共同占有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对财产进行管领和控制。
3、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根据占有人对占有财产的主观状态进行分类。
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占有财产是非法的;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其占有财产是非法的。
4、无权占有与有权占有:根据占有人是否享有对占有财产的权利进行分类。
无权占有是指占有人没有合法依据而占有他人财产;有权占有则是指占有人具有合法的权占有人则是指占有人具有合法的权依据而占有他人财产。
三、案例分析1、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张三拥有一块土地,他亲自耕种这块土地,因此他对这块土地进行了直接占有。
而李四同样拥有自己的土地,但他雇佣了王五来耕种,自己并未直接参与土地的管领和控制。
这种情况下,李四对土地的占有是间接占有,通过王五来实现对土地的控制。
2、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赵六拥有一栋房屋,他独自居住在该房屋内,因此他对房屋进行了单独占有。
占有制度原理占有的性质
03
占有的权利与义务
占有的权利
占有权
占有的权利是指占有者对被占 有物的法律拥有的权利,包括 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
使用权
占有人可以使用被占有的物,并 获得其收益。
收益权
占有人可以获取被占有物的收益或 租金。
占有的义务
1 2
维护被占有物的完好
占有是指对某一特定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 占有制度是调整占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占有制度的法律性质
占有制度是民法中财产法的重要内容,它调整的是一种财产 法律关系。
占有制度涉及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基本财产权利 。
占有制度的法律地位
占有制度在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是保障公民和法人的 基本财产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04
占有的取得与丧失
占有的取得
通过占有行为取得
可以是合法的,例如通过交付、继承等方式获得;也可以是非法的,例如通 过盗窃、抢夺等方式获得。
通过法律行为取得
如在买卖、赠与等法律行为中,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并履行相应义务获得占 有。
占有的丧失
占有物被他人侵占
如他人擅自进入自己家中,拿走财物等。
占有物被他人非法转让
变动情况,有助于维护物的归属关系和交易安全。
维护交易安全
02
通过对占有的保护和规范,可以遏制非法占有和不当得利行为
,保障财产流转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促பைடு நூலகம்物尽其用
03
占有制度可以促进物的有效利用,防止物的浪费和不合理使用
,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占有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应用
认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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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占有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占有制度的立法缺失
1、占有的概念未规定
我国《物权法》虽然用五个条文的形式规定了占有,但是对于占有的概念问题却没有规定。
占有的概念不仅是研究占有制度的逻辑起点,也是构建占有制度的基石。
对它如何规定,直接关系到占有制度的研究走向。
2、占有性质未能体现
由于《物权法》并没有对占有的概念予以明确规定,这就使得我们无法明确占有的性质。
笔者认为,在立法上明确占有的性质是必要的,因为其毕竟是法律对于占有加以保护的根据,也是为司法活动的准确实施提供的依据。
3、占有构成要件未确立
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占有的构成要件,法国民法中占有的构成要件基本承袭了罗马法的规定,除事实管领物的要件外,还须以占有意思为要件,即体素与心素二者缺一不可,德国现今判例学说也是这么认为。
而日本民法关于占有的构成要件仍坚持体素与心素的统一,只是在心素中扩大了“占有的意思”范围。
鉴于各国的经验,笔者认为占有的构成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并须在立法中有所体现,以此作为适用占有制度和确定占有类型的前提和基础。
4、恶意占有人和善意占有人之间的责任划分不明确
我国《物权法》第242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
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这时会产生一个疑问,就是当占有物受到损害时,只有恶意占有人才承担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不承担,那么如果是可归责于善意占有人的事由使得占有物损害,是否善意占有人还是免责。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责任以过错责任为主,而《物权法》将责任一概规定由恶意占有人承担有些不妥。
《物权法》第244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该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还应当赔偿损失。
”从中又产生一个疑问,就是此时的恶意占有人如果非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使得占有物毁损、灭失,是否还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24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孽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该条有两个问题,第一,没有规定恶意占有人必要费用偿还问题,这与一些国家的立法和法理有些相悖。
第二,善意占有人只可以请求支付其必要费用,而未涉及有益费用的偿还,实为不妥。
5、占有保护效力的缺失
《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对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
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从该条可以看出,法条只是对占有保护请求权作出了规定,对于占有人的私力救济却未涉及,而且对因妨害所产生的请求权与因妨害危险所产生的请求权行使期间也
未规定。
二、对我国占有制度立法完善的建议
1、立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占有制度的一些相关概念。
我国可以借鉴外国关于占有概念的规定,再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情况,对占有制度的相关概念设计出一个科学的含义,使得具有一般知识水平的人能够理解,减少实践中具体操作的理解和适用的争议。
比如,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这两个概念,其中无权占有中的善意和恶意,在理论上尚有争议,而且是纯专业的理论概念,立法时应当通过简单的列举或是直接说明的方法明确其含义。
2、将占有的性质界定为事实。
各国立法对占有性质的不同定性,其原因之一就在于考虑到占有制度所应承担的功能而作出立法设
计的。
我国确立占有制度首先应当考虑的就是保证交易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
如果将占有规定为权利,在实务中可能发生不利于保护占有的效果,即当权利被侵害时,权利人如欲寻求法律的保护,必须证明自己享有该项权利,而在多数情况下证明占有权利很困难。
因此,将占有的性质界定为事实更有利于占有制度价值目标的实现。
3、《物权法》第242条应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
全部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如因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应当承担所受利益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244条应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还应当赔偿损失,恶意占有人如证明非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除外。
”
4、应在占有保护效力中增加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占有自力救济权包括占有防御权和占有取回权。
具体规定可以参照《德国民法典》第859条对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进行了合理地规定。
对因妨害所产生的请求权与因妨害危险所产生的请求权的行使期间问题,可以从妨害行为发生或妨害危险出现时起开始计算,并根据侵害占有的不同行为方式而规定不同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期间。
法律规定自力救济权是必要的,当公权力的救济程序无法给予受害人以保护时,如果不允许受害人采取立即的保护手段,不仅有违常理,也不利于对正当利益的保护。
并且占有作为一种需要保护的法律事实,对占有的完整保护应包括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这两种手段都是必需的,是不可或缺的。
(作者单位:香港洪雷志伟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