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畜禽养殖存栏和出栏比例标准
广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广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生猪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实施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农业部下达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促进我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农业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建设资金安排原则。
自治区根据国家下达资金的额度、各市上一年度生猪出栏量、待改建生猪规模养殖场数量和上年度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验收进度综合安排分市计划,其中生猪出栏量占资金权重的30%,待建生猪规模养殖场数量占资金权重的50%,上年度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验收进度占资金权重的20%。
各市发展改革、畜牧部门分解下达本市的建设资金时参照此标准执行,优先安排上年度已通过国家评审验收挂牌而且没有安排过同类资金支持或支持额度不达标准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场。
第三条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系统、华侨农场、监狱劳教系统、商贸系统等的养殖场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属地参加所在市县选建。
第四条项目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明确的项目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执行,如果国家没有具体规定,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另行商定。
第五条试行以奖代投,鼓励先行建设。
对自愿参加、自主(或部份自主)投入建设、已获农业部生猪标准化示范场认证的生猪养殖场,优先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按照补助标准补助相应资金。
第二章项目选建条件第五条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选择的养猪场(小区)不得建在法律规定的禁养区内(《畜牧法》第四十条对禁养区的规定是: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养猪场(小区)与居民居住区、公共场所相对分离,与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以及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的距离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号)中有关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规定要求。
关于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神牧发〔2010〕1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神木镇永兴、西沟办事处: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贯彻落实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县畜禽规模养殖,强化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完善备案制度,扎实推进我县畜牧业科学发展,现将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并将《神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和养殖档案建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县畜牧兽医局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站长任副组长,动物卫生监督所和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主要业务骨干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管理和养殖档案建立的督促、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要明确一名具体负责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和养殖档案建立的工作人员,负责更新、报送畜禽规模养殖备案和档案建立汇总,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于4月5日前将人员情况(附件2)上报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
同时进一步明确规模场挂牌兽医和包片兽医,完善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
以后,县内畜牧生产发展项目及以奖代补政策落实将从已备案的规模场(小区)中施行,未备案的,一律不予安排。
二、备案审核条件及备案程序在我县辖区内兴办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单位和个人,符合《神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达到以下备案管理条件的,予以备案。
(一)备案条件1、建设用地必须符合本县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社,一律不予备案。
2、选址、布局及畜禽棚舍的设计、建筑必须符合“因地制宜、布局合理、便于消(毒)防(疫)”等技术要求。
3、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贵政办〔2014〕49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贵政办〔2014〕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贵港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0月28日贵港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转变畜牧业增长方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陆生动物,包括:猪、牛、羊、兔、犬、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的动物。
国家和自治区对伴侣动物、观赏动物、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规模养殖场,是指符合养殖备案登记的畜禽养殖场(户)和养殖小区。
具体规模为:(一)生猪养殖场:年出栏500头以上;(二)肉禽养殖场:年出栏50000只以上;(三)蛋禽养殖场:常年存栏10000只以上;(四)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100头以上;(五)肉牛养殖场:年出栏100头以上;(六)肉羊养殖场:年出栏500只以上;(七)其他畜禽养殖场的规模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规模养殖选址规划、养殖场的设置、建设规范以及所有畜禽养殖的饲养管理、疫病防治、调运、养殖污染治理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不符合养殖备案登记的畜禽养殖户,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是衡量畜禽养殖企业规模大小、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的重要依据。
根据我国相关政策和规定,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类。
一、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分类1.大型养殖场:指养殖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畜禽养殖场,如肉鸡养殖规模在10000只以上,生猪养殖规模在500头以上等。
2.中型养殖场:指养殖规模介于大型养殖场和小型养殖场之间的畜禽养殖场。
3.小型养殖场:指养殖规模相对较小的畜禽养殖场,如肉鸡养殖规模在1000只以上,生猪养殖规模在500头以下等。
4.微型养殖场:指养殖规模较小的畜禽养殖场,如肉鸡养殖规模在1000只以下,生猪养殖规模在50头以下等。
二、规模标准对养殖场设施设备的要求根据规模标准,畜禽养殖场应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如圈舍、饲料槽、饮水设备、通风设备、光照设备等。
不同规模的养殖场在设施设备上有不同要求,以确保养殖过程的顺利进行。
三、规模标准对养殖场环境卫生的要求畜禽养殖场(小区)应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包括圈舍卫生、饲料卫生、饮水卫生等。
此外,还要定期对养殖场进行消毒处理,防止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四、规模标准对养殖场管理技术的要求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具备一定的管理技术,包括养殖技术、疫病防治技术、饲料配比技术等。
养殖场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提高养殖管理水平。
五、我国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实施与监管我国政府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实施与监管,对不符合规模的养殖场要求整改,确保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六、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对产业发展的影响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实施,有助于推动养殖业的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高养殖效益,降低疫病风险。
七、提高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建议1.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养殖场扩大规模;2.加强养殖技术培训,提高养殖场管理水平;3.完善养殖场配套设施,提高养殖场生产效率。
总之,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是衡量养殖企业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第一章总则1.1任务由来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国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精神,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要求各地抓紧组织开展禁养区划定工作。
省环保厅也制发了《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和《黑龙江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为此,市委、市政府责成市环保局、市畜牧兽医局牵头成立了哈尔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在各区市(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成果的基础上,与技术咨询单位配合,对所辖区域内禁养区情况进行整理、融合、对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结合各区市(县)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成果和我市实际,最终拟定《哈尔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1.2工作目标1.2017年上半年完成区县(市)禁养区方案划定,在此基础上,下半年全面完成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总体划定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环境保护厅、省畜牧兽医局备案。
2.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切实解决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污染问题。
1.3划定依据1.3.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0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06.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201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04.2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0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第588号令);《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第474号令)。
农业农村部关于《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3.08.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我部研究起草了《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求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畜牧处,邮政编码:100125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30日。
农业农村部2023年8月30日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具有独立的生产场所,达到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单位(牧区纯放牧的单位除外)。
畜禽养殖场饲养的畜禽种类应当属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列的畜禽。
第三条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在不同地点拥有两个以上独立畜禽养殖单位,或者同一区域拥有两个及以上独立畜种的养殖场,并且均达到备案条件的,应当分别备案。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5]5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5]52号1995年7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今年2月下发了《关于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5]10号)。
通知指出:“必须认真执行国务院规定的关于对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办法。
具体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为了加强我区畜禽屠宰、防疫检验的管理,保证肉品质量,杜绝病害肉上市。
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5]1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畜禽屠宰管理工作。
加强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是关系到促进畜禽生产,安排好城乡肉食市场.维护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利益,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大事。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加强对畜禽屠宰加工冷藏工作的领导,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都要指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
全区各级畜禽屠宰加工冷藏业的行业管理以商业部门为主会同农业部门负责。
二、大力推行牲畜“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办法,合理设置屠宰场[点]。
全区各市、县和有条件的乡镇要推行牲畜“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办法。
已经实行牲畜定点屠宰的市、县,要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
尚未推行牲畜定点屠宰的市、县,要抓紧部署,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推行,争取在1996年底前实施完毕。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2.29•【文号】农牧发〔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农牧发〔202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精神,根据生猪稳产保供工作的新情况新要求,我部对《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农业农村部2024年2月29日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精神,落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21〕24号)要求,更好发挥政策调控的保障作用,稳固基础生产能力,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在总结前期生猪产能调控工作实践的基础上,修订完善本实施方案。
一、修订背景近几轮“猪周期”波动表明,做好生猪稳产保供工作,必须以稳固的基础产能作为支撑。
2021年9月《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印发以来,各项调控工作稳步推进,相关调控响应机制逐步建立运行。
落实了分级调控责任,守住了4100万头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目标;建立了一大批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守住了规模猪场数量目标。
两年多来,生猪产能总体稳定,产业素质加快提升,猪肉产量恢复并保持在较高水平,猪肉市场充足供应的基础不断夯实。
但随着生猪生产效率持续提升,猪肉消费趋于稳定,调控方案所设定的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和波动范围及产能调减等措施,已不能很好适应新形势下的生猪稳产保供工作,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
广西畜禽养殖存栏和出栏比例标准
广西畜禽养殖存栏和出栏比例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广西是我国重要的畜禽养殖大省之一,拥有丰富的农业资源和发达的畜禽养殖业。
为了规范和提高广西畜禽养殖产业的发展水平,制定了一系列标准和规范,其中包括存栏和出栏比例标准。
存栏和出栏比例是评价畜禽养殖效益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合理控制存栏和出栏比例有助于提高养殖效益和减少浪费,下面就来详细介绍广西畜禽养殖存栏和出栏比例标准。
一、广西畜禽养殖存栏和出栏比例标准的意义1.规范畜禽养殖生产。
通过设定存栏和出栏比例标准,可以引导畜禽养殖企业合理安排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避免存栏过多或过少导致资源浪费或效益低下。
2.提高养殖效益。
合理控制存栏和出栏比例,可以提高养殖企业的利润率和生产效率,降低成本,增加收入。
3.促进畜禽养殖产业健康发展。
规范存栏和出栏比例,可以避免过度密集养殖和过度放牧导致环境污染和疾病传播,有利于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广西畜禽养殖产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制定了一些存栏和出栏比例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猪的存栏和出栏比例标准。
根据不同养殖模式和品种,规定了猪的存栏和出栏比例标准,通常为30%~50%。
3.牛、羊等家畜的存栏和出栏比例标准。
针对牛、羊等家畜的存栏和出栏比例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一般为20%~40%。
1.企业自查自纠。
畜禽养殖企业应根据相关标准和规定,定期对存栏和出栏比例进行检查和调整,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政府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养殖企业的日常监督和检查,确保存栏和出栏比例符合规定,避免恶性竞争和资源浪费。
3.科学合理经营。
畜禽养殖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根据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科学规划存栏和出栏比例,做到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养殖效益。
四、总结广西畜禽养殖存栏和出栏比例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促进畜禽养殖产业的健康发展和提高生产效益起着重要作用。
畜禽养殖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合理控制存栏和出栏比例,避免过度养殖和资源浪费,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2017年广西养殖补贴政策标准(2)
2017年广西养殖补贴政策标准(2)农机购置补贴怎么补农机购置补贴怎么补?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机具种类为11大类43个小类137个品目,各省种类不同。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式实行自主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补贴标准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规定确定,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一般机具的财政资金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40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
今年的养殖良种补贴会不会提高?2015年投入畜牧良种补贴资金12亿元,主要用于对项目省养殖场(户)购买优质种猪(牛)精液或者种公羊、牦牛种公牛给予价格补贴:生猪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猪40元;肉牛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牛10元;羊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只种公羊800元;牦牛种公牛补贴标准为每头种公牛2000元。
奶牛良种补贴标准为荷斯坦牛、娟姗牛、**牛每头能繁母牛30元,其他品种每头能繁母牛20元,并开展优质荷斯坦种用胚胎引进补贴试点,每枚补贴标准5000元。
动物防疫的补贴①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政策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政策。
上述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养殖场(户)无需支付疫苗费用。
②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政策国家对因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小反刍兽疫发病的动物及同群动物,布病、结核病阳性奶牛实施强制扑杀。
对因上述疫病扑杀畜禽给养殖者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助。
③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给予每头80元的补助,由**和地方财政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