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试行)》的决定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评价专家主要从科学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经济学家、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潜在用户代表中遴选产生。
(二)立项评审应重点从研究目标和内容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技术的创新性与实用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技术实力与研究基础、预期应用前景等方面作出评价;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重点评价项目合同或任务书所确立的目标实现情况和潜在的应用价值。
(三)应将立项评审作为评价工作重点,一般不组织专门的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但应当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
对探索性强或具有明显创新性的“非共识”研究项目,应重点评价被评价方的创新能力与潜力、学术水平及科学严谨性。对争议或分歧较大的,应当将评价专家署名的不同评价意见和被评价方的申辩理由一并提交委托方审定。应加强对此类项目的管理和后期绩效评价,重点评价成果产出的质量和对原始性创新的贡献及潜在价值。
(三)更换原则。委托方或受托方组建的常设评价专家委员会或专家组应定期换届,其成员连选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并应当保持一定的更换比例。
第二十条评价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在保障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对于无保密要求的重大科学技术计划的制定,优先资助领域的遴选,重大项目与重要“非共识”项目、重要研究与发展机构和人员等的评价,应邀请一定比例的境外专家参与。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科学技术评价是指受托方根据委托方明确的目的,按照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科学技术活动以及与科学技术活动相关的事项所进行的论证、评审、评议、评估、验收等活动。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和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1998.04.15•【字号】深科[1998]32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和考核办法的通知(1998年4月15日深科〔1998〕3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1993年)的有关规定,我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过去颁布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和考核办法、认定标准及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重新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和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了实现我市高新技术产业“九五”发展计划,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参照国家科委和广东省科委有关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包括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的认定和考核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产品”系指市科技局公布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
第一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分为开发型、生产型和投资型三种。
第四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企业自愿申请,并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一)填写“深圳市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书”;(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证明书;(三)经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四)高新技术产品的科技成果、产品或技术等鉴定证书,技术标准、产品质检报告等;(五)银行贷款证和信誉等级证明;(六)投资型高新技术企业应提供投资或担保的合同及证明材料。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程序:(一)市科技局于每季度的第三个月分批审理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各申报企业将第四条所要求的材料于上述月份的10日前报送市科技局计划财务处;(二)市科技局对各企业上报材料按照《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进行初审,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给予答复,十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三)考察通过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计划局和市经发局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评审,专家评审小组由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五~七人组成,专家评审小组依照《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进行评审;(四)市科技局在专家评审后十个工作日内对通过评审的企业给予核准,并将核准文件报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五)核准后五个工作日内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牌匾;(六)报国家科委及省科委备案。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7.16•【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并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一百五十九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2019年7月16日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深府规〔2018〕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以下简称科技研发资金),是指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并且纳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预算,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产业化以及其他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等活动的资金,适用于基础研究专项(自然科学基金)、平台和载体专项、人才专项、创新创业专项和协同创新专项等领域。
第三条科技研发资金管理遵循公正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及执行,负责开展以下工作:(一)制定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
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2.04.13•【字号】粤科规划字[2012]57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科规划字〔2012〕57号)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广东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促进我省新型创新体系的建立,按照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管理的精神和要求,我们编制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省级科技计划,通过省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扶持、引导,由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
按照经费组织形式,省级科技计划分为专项经费资助计划和支撑引导计划两类。
专项经费资助计划是指省财政专项列支,用于特定科技领域或特定工作任务的科技计划,主要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科技专项计划、产学研合作计划、重大科技专项、高新区发展引导计划、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重点实验室体系建设计划、主体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计划等。
支撑引导计划是指运用产业技术研究开发资金、科学事业费等其他财政资金,为落实其他科技发展任务而设立的科技计划,包括工业攻关计划、农业攻关计划、社会发展攻关计划、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计划、成果推广计划、对外科技合作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建设计划、专业镇建设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创新型企业院线提升计划、民营科技园计划、科普计划等。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02•【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施行日期】2012.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并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升深圳质量,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化城市,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活动。
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规划,每年在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收支计划中设定深圳市科技计划及其项目类别,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政府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科技计划主要资助研究开发、科技创新基础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应用推广、科技交流合作等科技创新活动。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主要采用无偿资助、奖励和投融资资助(科技和金融结合的贷款贴息、无息借款、科技保险、再担保、股权投资等)方式。
第四条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稳定支持与竞争择优相结合、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投入机制,实现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9〕4号各有关单位:为保障深圳市科技项目评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规范科技项目评审专家依法依规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科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19年7月31日深圳市科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深圳市科技项目评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规范科技项目评审专家依法依规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提高科技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水平,依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以及专家的选取、管理和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专家库建设和运行遵循“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开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规定资格和条件的,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专家库管理的,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项目提供评审及咨询服务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专家库建设第五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开展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专家主要来源于国(境)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金融财税、法律等专业服务机构。
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学风严谨、信誉良好;(三)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领域或者行业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国内外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四)热心科学技术评审工作,身体健康,拟入库时从事研究开发或者专业管理工作,有较好的综合分析、评价能力和表达能力,熟悉计算机操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博士学位;(六)无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05•【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我委制定了《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并经市政府六届一百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19年7月5日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确定、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活动遵循坚持科技发展规律与深圳创新实际相结合、规范管理、科学高效、市区联动、部门协同、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可以自行组织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开展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活动。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优化完善科技业务系统,对市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由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产业化以及其他与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相关的活动。
第六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划和政策,在本市科技研发资金计划中设定本市科技计划及其项目类别,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政府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省、市重大战略部署,设立和实施科技重大专项。
第七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投入机制。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研机构创新绩效分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研机构创新绩效分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研机构创新绩效分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深圳市科研机构创新绩效分类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18年2月26日深圳市科研机构创新绩效分类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 号)通知要求,推行科研机构绩效拨款试点,逐步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财政支持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围绕我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通过创新绩效分类评价,引导科研机构更加敏锐地瞄准世界科技前沿,更加大胆地集聚利用国际创新资源,超前谋划影响世界未来格局的重大创新活动,超常规开展多学科交叉前沿研究,大力实施科技强基、科技攻关,加快建设深圳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
第三条深圳市科研机构创新绩效评价的信息搜集、绩效等级评价、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科研机构创新绩效分类评价,是指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科研机构的创新绩效进行分类评价,确定绩效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和组织应用的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科研机构创新绩效,是指科研机构通过配置、优化创新资源结构,获得创新产出的进展和成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科研机构,根据科研机构组建模式和运营功能的不同,分为以下四大类:(一)科技事业单位。
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开发的事业单位。
包括四种类型:一是财政核拨科技事业单位,是指没有收入来源,享受政府财政全额拨款或资助的科技事业单位;二是财政核拨补助科技事业单位,是指有部分收入来源,享受政府财政部分拨款或资助的科技事业单位;三是经费自理科技事业单位,是指不享受政府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四是经费自理(企业化管理)科技事业单位,是指保持事业单位性质不变,实行企业化运营管理的科技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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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试行)》的决定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发文字号】深科[2002]104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02.09.26
【实施日期】2000.03.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废止<深圳市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试行)>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4日)废止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企业人员
因公临时出国(出境)审批的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
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26日深科[2002]104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
《<深圳市企业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出境)审批的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等6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试行)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2000年3月14日深科[2000]14号)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深府[1999]171号),切实掌握和了解全市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和整体水平,有利于建立创新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开发、转化新成果,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