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白因果,就应该要改变因果——往好的做,不要往错的做

明白因果,就应该要改变因果——往好的做,不要往错的做
明白因果,就应该要改变因果——往好的做,不要往错的做

知因达果

若明白因果,就应该要改变因果──往好的做,不要往错的做。

◎节录自《大悲咒句解》浅释

梁朝的志公禅师是一位有大德行的人,没有人知道谁是他的父母。因为有一天,一位妇女听到树上有婴儿的哭声,于是爬上树,发现一个婴儿躺在鹰巢中,她便将婴儿带回家抚养。这婴儿貌似人形,但手脚却似鹰爪,长大后出家修道,开悟得五眼六通;因为没有人知道他的父母是谁,他又是从鹰巢中取下的,故一般人皆揣测他是从鸟蛋中孵出来的。

当时,梁武帝很相信志公禅师,而其他一般人也很相信他,不论是什么场合,生小孩、亲友死亡、结婚、丧礼等,都要请志公禅师去念经。有一次,一位富人请志公禅师去为他女儿的婚礼诵经,并请他在婚礼中讲几句吉祥话,令婚姻顺利。

志公禅师到了那儿,一见新郎和新娘,便说:

古古怪,怪怪古,孙孙娶祖母;

女食母之肉,子打父皮鼓;

猪羊炕上坐,六亲锅里煮;

众人来贺喜,我看真是苦。

古古怪,怪怪古,孙孙娶祖母:意思是这种情形从来没有过,这是一件很不寻常、奇怪的事,孙子竟然娶祖母!在世界上,人人互为夫妻,互为父子,互为母女。如果你不知道过去生中的因缘,就不了解为什么你过去的祖父,今生来和你结婚?或者你的祖母,又托生作为你的女儿?这一切都是不一定的。

这个“孙子娶祖母”的故事,就是在祖母死之前,她告诉家人:“我的儿子已娶,有他自己的儿女;而我的女儿亦嫁,我已不再担忧他们了。但是我的小孙子,将来谁来照顾他?他将来的太太会对他好吗?我实在不得不担忧他。”

就这样,这个祖母用一只手拉着她孙子的手说:“你这么样子啊,我才挂着你;我死了,眼睛也不闭。”眼不闭,也还是死了,她就这么不闭眼地死了。到阎罗王那儿,还要求要照顾她孙子:“这是我的孙子,我看没有人照顾他。啊!我最挂着他。”阎罗王说:“好了,那妳就回去照顾他啦!”于是即刻又让她来托生;长大了之后,就给她孙子做太太。所以这叫“孙孙娶祖母”,这个祖母放不下孙子,回来就给孙子做太太;你说这是古古怪、怪怪古?或不是古古怪、怪怪古呢?

志公禅师为什么知道?他有五眼六通,一看这新媳妇,原来就是新郎的祖母,就因为有这么一念放不下,所以又回来给孙子做太太。

志公禅师又向人群里看,有一个小女孩子拿着一块肉在吃。他又说了,女食母之肉。这个女孩吃的这一块肉,原来就是她的母亲转生做羊,现在这只羊被杀了,她拿这羊肉来吃。

又向鼓乐棚看,奏音乐的鼓乐手在那儿打鼓。他又说,子打父皮鼓。这一个鼓乐手打的鼓,正是他父亲做了驴,驴皮被剥起来,做的一面鼓。

又往炕上看一看,啊!猪羊炕上坐。这些是他们以前所吃的猪羊,现在都转生做人,和他们做亲戚、做朋友,所以都来在这个家的客厅里边坐着。

六亲锅里煮。你看他自己父党之亲、母党之亲、兄党之亲、弟党之亲,所有的亲戚朋友,因为以前吃猪肉、羊肉,现在都变成猪羊,又被他们杀了,放在锅里来煮。

众人来贺喜。大家来到这里,看他娶新媳妇了,都说:“恭喜你啊!”这个来恭喜,那个也来恭喜。这样子,我看真是苦。我看这种的情形,就是造业;造业,就是苦的意思。

由志公禅师来看破了这家庭的因果。这一个家庭是这样,那么其余的家庭,又怎么知道不是这样呢?所以修道人要小心﹣﹣在种因上不小心,结果上就要认帐了。

那么人为什么做人?我们做人,就是来还债的。还什么债?还伦常的债、还世间的因果债。你还这个债,就能了这个债;你不还这个债,债就不能了。也就好像什么呢?好像我们欠人的钱,就还人的钱;不还,债就不能了了。人在世间上,也就这样的。

我又想起来一个公案。有个家庭养了一只驴,就天天用牠来拉磨。磨坊的主人嫌驴走得慢,在磨坊里,天天拿着一把竹扫把打它,赶着这驴拉磨,叫牠来为他做工。那么这一生完了,来生这只驴就转生做一个男人,打驴的人就转做一个女人,两人就结婚了。

结婚,你说怎样呢?这个男人一天到晚就打这个女人,无论拿起什么东西就打,或者吃饭的筷子拿起也打;一天到晚连打带骂,她做什么都不对。啊!打来打去,这一天这个女人遇到宝志禅师来了,就说:“唉!我的丈夫不知道为什么天天都打我?您老修行是得五眼六通的,请看看我们这是什么因果,为什么他天天这么打我呢?”

志公禅师说:“喔!你们两个什么因果啊?妳前生是个男人,在磨坊里头,用一只驴为妳磨面粉,妳天天打这只驴。现在这只驴就转生做男人了;妳啊,就是打驴那个人,现在做女人。你们两个结婚了,所以他天天打你,就因为你以前天天用扫把打这只驴。一只扫把是由几百条竹子做的,妳现在要想解这个冤结,我教妳一个方法。妳把家里所有的东西都收起来,就留一支用马尾织的拂尘,那个叫蝇甩子。他看没有其它东西可打的,就会拿拂尘打妳;打完了,妳就告诉他说,前生妳是个赶驴拉磨的人,他前生就是那只驴,因为天天被妳打,所以现在他也天天打妳。那么他用马尾子织的拂尘打妳,这个一下子就有几百条,所以他打妳一顿,今天就把以往的债都还了。妳对他说明白以后,他就不会打妳了。”

她果然就把所有的物件都藏起了。她的男人回来,不由分说,就要打她;各处找东西都找不到,只找出一支马尾子,劈头盖脸就打。以前他打,这个女人就跑;这一次打,她就坐在那儿挨打,等他打够了,就问:“喂!我以前打妳,妳就跑;今天我打妳,妳怎么不跑?”

她说:“你不知道你打我是有前因后果的。今天宝志禅师来,我请教他,为什么你天天这么打我呢?他告诉我说,你前生是只驴,因为我叫你拉磨,天天打你;所以今生你投生做一个男人,我变成一个女人,两个人结婚,因此你天天要来打我。他教我把拂尘放在这儿,等着你来打我,叫我不要躲避;那么你今天打完了,我们俩的债就没有了,以后再不会打架。”这个男人一想:“喔!原来是这么一回事,那我现在不可以再打了,我今天若打她多了,来生她又要打我。”从此之后,两夫妇不再打架了。

由这一点看来,人世间谁和谁有缘,谁和谁没有缘,谁和谁是夫妇、父子、兄弟,这都在往昔有一种因果,所以今生才做这种眷属。我们若明白因果,就应该要改变因果──往好的做,不要往错的做。

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认识。这种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和罪过形式,也可能影响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既遂和未遂,从而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种: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存在误解。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行为根据刑法并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称为假想的犯罪。例如,行为人把自己的通奸、小偷小摸等行为误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况下,认定行为性质的标准是法律而不是行为人的错误认识,即行为人不构成犯罪。2.行为根据刑法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不构成犯罪,称为假想的不犯罪。例如,行为人与13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误认为只要不是强奸就不构成犯罪。通说认为,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但在极个别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确因不懂法而没有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则应排除犯罪的故意,这种情况一般只发生在法定犯领域中。3.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对其行为触犯的罪名和应处以的刑罚存在错误的认识。例如,行为人偷割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依照刑法应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构成盗窃罪。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错误认识不影响对其行为的定罪处罚,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定罪处罚。总之,在法律认识错误的情形中,判断行为性质的标准是法律而不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事实认识错误,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对象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对象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符合。具体又有二种情况: (1)同类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所误认的对象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即性质上是同一类。例如,甲欲杀乙,却误认丙为乙而杀死了丙。由于乙和丙都是人,均属于故意杀人罪犯罪构成的行为对象,因此甲无论是杀了丙或杀了乙,都是剥夺他人的生命,不影响故意的性质,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2)异类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所误认的对象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即性质上不是同一类。例如甲误认乙为大熊猫而故意加以杀害,或者相反。人与大熊猫不属同类性质,人属于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对象,大熊猫属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行为对象。对于误以人为大熊猫而故意加以杀害的情况,虽然杀死了乙,但不能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是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未遂。当然,如果甲对乙的死亡有过失,甲的行为同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竞合,应从一重罪论处,如果无过失则属意外事件。对于误以大熊猫为人而故意加以杀害的情况,认识错误不影响杀人故意的成立,但是由于没有人的死亡,所以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杀死大熊猫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意外事件,均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 2.打击错误,又称行为误差。是指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由于失误而致使其实际侵害的对象与行为人所意图侵害的对象不相符合。具体又有两种情况:(1)同类打击错误。例如,甲枪击乙,因枪法不准,将乙附近的丙击毙。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并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不影响故意的成立,应按故意杀人罪既遂处理。(2)异类打击错误。例如,行为人本欲射击甲,却因为枪法不准而打坏了乙身边的高档汽车。这种情况属于想像竞合,对行为人应以杀人未遂论处。又如,行为人本来想砸坏乙的汽车,结果却导致乙重伤。因为刑法一般不处罚故意毁坏财物未遂的行为,而行为人对乙的受伤存在过失,可按过失致人重伤罪论处。 3.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的理解。例如,盗窃犯某甲盗窃了一辆摩托车,谎称是朋友委托转让而请求修理摩托车的个体户某乙代为销售,讲明销售后给乙一笔劳务费。乙听信了甲的谎言,想办法把摩托车销售出去了。后来因被失主发现而案发。此案中,乙.的行为的实际性质是代为销售赃物,但由于他不知道摩托车是甲盗窃来的,从而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产生了误解,这就排除了他代为销售赃物的犯罪故意,不能认定为销售赃物罪。 4.工具的错误,又称为手段错误或方法错误,指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对其所采取的方法发生了认识错误。例如,误把白糖、碱等无毒物当作砒霜等毒药去毒杀人,误用空枪、坏枪、臭弹去射杀人。在这类情况下,行为人具备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只是由于对犯罪工具实际效能的误解而致使犯罪行为未发生犯罪既遂时的犯罪结果,应以犯罪未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5.因果关系的错误。即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过程有错误认识。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达到了预期犯罪结果,事实上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例如,甲欲杀乙,便持棒将乙击昏,以为已致乙死亡而离去,后乙遇救未死。这种情况不影响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于犯罪未遂。(2)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却认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例如,甲蓄意杀乙,开枪击中乙,乙当时倒地昏迷过去,甲看到乙不再动弹,以为已将乙杀死而潜逃。过了一段时间,乙苏醒过来,慢慢往家里方向爬,爬到公路一拐弯处,一辆卡车高速驶来,司机

为什么因果定律是人世间颠簸不破的真理

为什么因果定律是人世间颠簸不破的真理 前言 因果定律是人世间的真理,千年万载也不会改变。不论老百姓流传下来的俗语、还是著名教授、古书、名人、古人、现代人,还是所有正教、所有国家,甚至平民老百姓一律都讲因果。因果不以国家、族群、时间、空间、权利、地位、金钱等而发生改变。只要我们静下心来观察周围的人、事、物,因果报应的事件层出不穷、屡见不鲜。所以说,因果定律是大家都承认了的,超越任何时空的一条颠簸不破的真理。请看下面摘录的一些包含了因果规律的话语: 各个国家所讲的因果 原因是不显露的,但结果却大家知道。——意大利 在罪恶中游泳的人,必将在悲哀中沉没。——英国 一个为什么,都有其所以然。——英国 无风不起尘埃,无祸不起事端。——蒙古

种其因者须食其果。——德国 虽然有了种子,庆祝丰收还是太早。——朝鲜 树叶沙沙响,必定有风来。——捷克斯洛伐克 事情一开始,就要想到它的结果。——日本 你有一天将遭遇的灾祸是你某一段时间疏懒的报应。——法国 你既种下一颗恶的种子,就休想获得善的果实。——伊朗 没有火星不起大火。——法国 恶行结不出善果,污水当不了镜子。——意大利 蛋未孵先别数小鸡。——英国 世界各国名人所讲的因果 积金以遗子孙,子孙未必能守。积书以遗子孙,子孙未必能读,不如积阴德于冥冥之中,以为子孙长久之计。——中国宋朝大政治家司马光 掌权的人因权而亡,有钱的人因钱而亡,卑躬屈节的人因侍奉而亡,寻求乐趣的人因纵欲而亡,而荒原狼则因它的孤立而亡。——(瑞土)海塞 在宇宙中一切事物都是互相关联的,宇宙本身不过是一条原因和结果的无穷的锁链。——(法)霍尔巴赫

运动的规律就是因果的规律。——(印)辨喜 原因与结果、手段与目的、种子与果实是无法割裂开的。因为结果孕育在原因之中,目的事先存在于手段之中,果实隐含在种子之中。——(美)爱默生 原因明显地残存于原因所发生的结果中。——柏格森 有什么样的征兆,就有什么样的事端。——(古罗马)西塞罗 有什么样的前因就有什么样的后果。——(古罗马)马可奥勒利乌斯 因为原因是独特的,已形成结果的一部分,而且与结果同时形成,既决定结果,又为结果所决定。——柏格森幸福不是奖赏,而是结果;苦难不是惩罚,而是报应。——英格索尔 人人都承认,任何事物只要存在,就有它所以存在的原因。——(英)休谟 每一生成或被创造的事物必然是由于某种原因而造成的,因为没有原因,任何东西都创造不出来。——(古希腊)柏拉图 没有因就没有果。——(印)迦那陀 没且件事是由一种原因引起的,而总是由多种原因引起的。——汉姆生 果与因之间的均衡极大,所以很难将原因视为结果的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六)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六)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六) 1.关于刑事管辖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国外教唆陈某到中国境内实施绑架行为,中国司法机关对甲的教唆犯罪有刑事管辖权 B.隶属于中国某边境城市旅游公司的长途汽车在从中国进入E国境内之后,因争抢座位,F国的汤姆一怒之下杀死了G国的杰瑞。对汤姆的杀人行为不适用中国刑法 C.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D.外国人丁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即使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该罪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可能不适用中国刑法 答案:ABD 解析:《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犯罪行为包括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共同犯罪的部分行为。犯罪结果包括实际发生的结果、可能发生的结果(预备、未遂的场合)、共同犯罪的部分结果。A项中甲的教唆行为尽管在国外,但是最终可能发生的犯罪结果是在中国境内的,所以中国的司法机关有管辖权,所以A项是正确的。《刑法》第6条第二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可见这是不包括国际列车或者长途汽车的,所以尽管B项所说的情形发生在我国的长途汽车中,也不适用中国刑法。所以B是正确的。《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故此对于C 项中的情形要适用中国刑法。所以C是错误的。《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D项的表述是“也可能不适用中国刑法”,这里请考生注意对《刑法》第8条的记忆,如果丁对中国公民的犯罪行为在犯罪地是不受处罚的,那么就不适用中国刑法,所以D的说法是正确的。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D. 2.梁某与好友强某深夜在酒吧喝酒。强某醉酒后,钱包从裤袋里掉到地上,梁某拾后见钱包里有5000元现金就将其隐匿。强某要梁某送其回家,梁某怕钱包之事被发现,托辞拒绝。强某在回家途中醉倒在地,被人发现时已冻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梁某占有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梁某占有财物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C.梁某对强某的死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D.梁某对强某的死亡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答案:AD 解析:盗窃罪是指将他人所有、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变成自己所有、自己占有。侵占罪是指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变成自己所有。二者区分的关键在于财物为谁所占有。本案中,强某的钱包虽然掉到地上,但因为仍在强某的实力控制范围之内,因此仍属于强某在占有。梁某将强某所有并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变成自己所有并占有,属于盗窃。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有三:行为人有作为义务;行为人有能力履行作为义务;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义务造成危害后果。本题中,首先,梁某虽然和强某一起喝酒,但是喝酒行为并不会产生被冻死的危险,因此不属于“先前行为引起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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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风水厉害100倍的惊人定律! 本文从佛学、哲学、社会学、心理学以及中国传统文化的道德伦理方面,用因果定律、吸引定律、深信定律、放松定律、当下定律、80/20定律、应得定律、间接定律、布施定律和不图报原则、爱自己原则、宽恕原则以及负责原则,深入透彻地讲解了人生实践的方法和结果。 因果定律 世界上没有一件事是偶然发生的,每一件事的发生必有其原因。这是宇宙的最根本定律。人的命运当然也遵循这个定律。人的思想、语言和行为,都是“因”,都会产生相应的“果”。 如果“因”是好的,那么“果”也是好的;如果“因”是坏的,那么“果”也是坏的。人只要有思想,就必然会不断“种因”,种“善因”还是“恶因”由人自己决定。我们必须先注意和明了自己的每一个想法(起心动念)会引发什么样的语言和行为,由这些语言和行为会导致什么样的结果。 吸引定律 人的心念(思想)总是与和其一致的现实相互吸引。比如:一个人如果认为人生道路充满陷阱,出门怕摔倒,坐车怕交通事故,交朋友怕上当,那这个人所处的现实就是一个危机四伏的现实,稍有不慎,就真的会惹祸。又比如:一个人如果认为这个世界的人很多人都是讲义气的血性之人,那这个人就总会碰到跟他肝胆相照的朋友。 为什么?因为人都是选择性地看世界,人只看得见和留意自己相信的事物,对于自己不相信的事物就不会留意,甚至视而不见。所以人所处的现实是人的心念吸引而来的,人也被与自己心念一致的现实吸引过去。这种相互吸引无时无刻不在以一种人难以察觉的,下意识的方式进行着。

人如果能控制自己的心念(思想),使之专注于有利自己的、积极的和善良的人、事、物上,那这个人就会把有利的、积极的和善良的人、事、物吸引到其生活中去,而有利的、积极的和善良的人、事、物也会把这个人吸引过去。 深信定律 人如果真正深信某件事会发生,则不管这件事是善是恶、是好是坏,这件事就很可能会发生在这个人身上。比如一个人深信积极的事物一定会发生在自己身上,积极的事物就真的可能会发生。 所以,要用好的信念,取代不好的信念。有好的信念是一种福报,想给自己种福,必须建立好的信念。 放松定律 人只有在心态放松的情况下,才能取得最佳成果。任何心态上的懈怠或急躁,都将带来不良结果。什么心态是最佳心态呢?答案是越清明无念越好! 把目标瞄准在你想要的理想人格、理想境界、理想人际关系和理想生活等等东西上,然后放松心态、精进努力,做你该做的,不要老惦记着这些东西什么时候到来,则这些东西的到来有时候能快到令你吃惊;相反,如果你对结果越焦躁,你就越不能得到理想的结果,甚至会得到相反的结果。 值得注意的还有:所谓的无念并不是心里一个念头也没有,而是有念头但不驻留,“无所住而生其心”。 当下定律 人不能控制过去,也不能控制将来,人能控制的只是此时此刻的心念、语言和行为。过去和未来都不存在,只有当下此刻是真实的。 根据吸引定律,如果人总是悼念过去,就会被内疚和后悔牢牢套在想改变的旧现实中无法解脱;如果人总是担心将来,人的担心就会把人不想发生的情况吸引进现实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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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运与因果 时光前 人活在这个世界上,伴随着生命的成长,人们总结出了很多看不见的规律出来。例如网上就有人写过“人生逃不脱的9大定律”:因果定律、吸引定律、放松定律、当下定律、80/20定律、应得定律、间接定律、宽恕定律、负责定律。 这其中有很多法则或定律也许我们没有体现或经历,因此可能不熟悉,甚至这里有些定律也有可能就是错误的。我这里重点来说说:吸引力定律、命运定律、因果法则。 先来说说吸引力定律。什么是吸引力定律?我们应用百度百科的解释来介绍。吸引定律又称“吸引力法则”,指思想集中在某一领域的时候,跟这个领域相关的人、事、物就会被他吸引而来。有一种我们看不见的能量,一直引导着整个宇宙规律性的运转,正是因为它的作用地球才能够在46亿年的时间里保持着运转的状态。也正是因为它的作用,太阳系乃至整个宇宙中,数以亿计的星球,都能相安无事的停留在各自的轨道上安分地运行,这样一种能量引导着宇宙中的每一样事物,也引导着我们的生活,这种能量就是——吸引力。 关于吸引力定律,《圣经》中,神使用的是另外一个字——“信”。相信的信,“信是所望之事的实底,是未见之事的确据”。所以基督徒是因信称义。 这个定律常应用于工作或个人的人生目标方面。这定律的应验一般情况下有几个条件的。1、恒久而恳切心里去想着你要实现的目标。这目标是你自己内心深处最深层次的目标,至少是一个阶段内心深处唯一的目标。2、这个目标的实现肯定需要较长的一段时间。根据个人目标的不同,这个实现的时间也会长短不一,有时甚至很久很久,很久到生命的晚期才能实现。3、为了这个目标你必须调动你所有的能量去向这个目标努力。千万不要以为单纯的瞎想就行了,你必须围绕这个目标做计划、做实现的方法和步骤方面的部署,你得围绕这个目标去积蓄能量,去充电,去奋斗。 因此说,这个定律更多的是用在工作或个人长远的奋斗目标上的。这个吸引力定律是真实的。因为“心在哪里,收获就在哪里。” 命运定律——这个定律历害了!我们每个人都在这个定律当中,只是不自知

2010年07月自考00245刑法学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0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刑法学试题 课程代码:00245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刑法现实与可能发挥的作用被称为( A) A.刑法的机能B.刑法的目的C.刑法的任务D.刑法的效果 2.我国的刑法体系是指( D) A.刑法的组成B.刑法典的组成C.刑罚方法的组成体系D.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下列各项不属于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容的是( C) A.刑罚与罪质相适应B.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 C.刑罚与犯罪人的身体情况相适应D.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4.不属于 ...犯罪构成共同要件的是( C) A.犯罪客体B.犯罪主体C.犯罪时间D.犯罪主观要件 5.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 C) A.社会关系B.具体的物C.法益D.具体的人 6.正当防卫时,现实的不法侵害( A) A.必须是人实施的不法侵害B.只能是作为的不法侵害 C.不能是自招的不法侵害D.只能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不法侵害 7.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 D) A.从轻处罚B.从重处罚C.减轻处罚D.免除处罚 8.下列各项中不属于 ...刑罚权的内容的是( D) A.制刑权B.求刑权C.行刑权D.教育改造权 9.我国刑法规定的没收财产是( D) A.将犯罪人的犯罪所得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B.将犯罪人犯罪所得的一部分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C.将犯罪人所有的及其犯罪所得的财产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 D.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 10.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 C) A.减轻处罚B.减轻或者免除处罚C.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D.免除处罚 11.我国刑法规定的投敌叛变罪的主体是( A) A.中国公民B.司法工作人员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D.国家工作人员 12.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体是( C ) A.司法工作人员B.军人和警察C.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D.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13.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主观方面是( B) A.故意,且具有谋利的目的B.故意,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C.故意,且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D.故意,无需谋利的目的 14.我国刑法规定,组织乞讨罪的行为对象是( B) A.他人B.残疾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C.残疾人、儿童D.残疾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15.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 D) A.盗窃罪B.合同诈骗罪C.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D.诈骗罪 16.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招摇撞骗罪的行为人冒充的对象只能是( A)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B.国家工作人员C.领导D.国家工作人员和人大代表 17.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行医罪主体是( C) A.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B.一般主体,且只限于自然人 C.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D.非法从事医疗活动的人 18.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妨害公务罪区别的关键在于( A) A.犯罪对象不同B.犯罪手段不同C.犯罪主体不同D.罪过形式不同 19.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主体是( C) A.一般主体B.国家机关C.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D.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20.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 B) A.法官B.司法工作人员C.法官、检察官D.一般主体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2I.论理解释包括( ABCE ) A.扩大解释B.反对解释C.历史解释D.文理解释E.当然解释

论因果关系

论因果关系 摘要: 对事物间因果关系的探索自人类诞生以来就开始了,人类在漫长的社会实践中不断的检验和总结,使因果关系成为人们事实推理和认识未知的指南。原因与结果本是一对重要的哲学范畴,但随着人们对因果关系的探索和研究,各相关具体学科则从自身的角度对因果关系问题给予了关注,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就是其中之一。本文对哲学中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简要的介绍,较深入的比较了哲学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就二者的统一性和区别做出了概括。目的在于正确理解和认识二者,避免将法律因果关系等同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忽略学科的特殊性,做出错误的判断。 关键词:哲学因果关系怀疑论习惯性联想 法律因果关系因果链条统一性

正文: 对事物间因果关系的探索自人类诞生以来就开始了,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由于人类的活动,就建立了因果观念的基础”。从概念来源上考究,史料考察表明,因果关系概念并不是由某一位先哲的个人思想所提出的,它也不是一种导出的规律或者派生的法则,而是人类在漫长的社会实践中逐步总结出来的一个关于事物联系和生灭变化的基本法则,并在历史和实践中长期受应用与检验进而不断完善,成为人们事实推理和认识未知的指南。 原因与结果是一对重要的哲学范畴。从中世纪以来,随着人们对因果关系的探索和研究,各相关具体学科则从自身的角度对因果关系问题给予了关注,法律因果关系即为其中之一。 一、哲学因果关系的认识 18世纪英国经验哲学家大卫·休谟对因果关系的理解独树一帜,对其后的因果关系研究影响深远。他在谈到习惯对人的影响时,强调“因果法则”的重要性,举了台球桌上两球相撞的例子。将台球桌上的一个黑球推向一个静止的白球,使两球发生碰撞,结果是白球开始滚动。观察到这样的情形,我们通常会说黑球的碰撞是白球开始滚动的原因。但是休谟却指出,他所经验到的唯一事件是白球开始滚过台面,他并没有经验到它滚动的实际原因。也就是说,他只经验到一件事情发生之后,另一件事情跟着发生,但他并没有经验到第一件事情是第二件的原因。我们可以这样质疑,为什么不是在黑球滚动到几乎要接近白球的时候,白球主动发生运动呢?休谟的因果理论一方面提出,任何两个特定现象的因果连接总是需要基于一般的因果规律;另一方面,在经验世界的范围内并不存在一般的因果规律,存在的知识心灵观察到的现象之间的恒常结合。 休谟提出了以人的心理活动为基础的习惯性联想。他是这样描述因果信念的心理过程的:人们多次经验到甲事件随着乙事件的发生而发生,这种被知觉到的事件的固定的结合,在我们心中造成了两种知觉的联合,当这种知觉的联合非常强有力,以至于使我们“下定决心”要从对乙事件的知觉过渡到甲事件的思考、期待,这是习惯作用的结果。这种习惯也是一种心理信念。当我们观察到乙事件后,我们就会联想、推断出与乙事件恒常结合出现的甲事件,由此形成了我们的因果信念。乙事件发生后,我们的知觉就会过渡到对甲事件的思考、期待中,达到这种程度以后,我们就在这两种事件间建立了一种必然联系。休谟以其对因果关系决定论的批判,否定了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普遍性和必然性,最终走向了唯心主义怀疑论的道路。 继休谟之后,诸多哲学家关于因果关系提出了自己的论述。对康德来说,一个原因概念乃是一个变化概念,这个变化是遵循规律或法则而发生的,它是为规律所支配的事物的序列。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力图在思辨哲学的范围内突破因果关系的机械性质,把机械唯物主义的因果关系理解为形式上的因果关系,把辩证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解为规定的因果关系。恩格斯唯物主义改造了黑格尔的合理思想,用实践观点论证了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和普遍性,建立了辩证唯物主义的因果观。以上所评析的几种西方近代哲学史上的因果观具有一定典型意义,当代认识论的观点也基本以其为原型。 二、法律因果关系与哲学因果关系之区别

刑法学总论期末考试答案

姓名:胡永阳班级:默认班级成绩:99.0分 一、单选题(题数:50,共 50.0 分)1 犯罪论的结构涉及到的三要素不包括()。1.0分 ?A、 罪 ? ?B、 责 ? ?C、 刑 ? ?D、 行 ? 我的答案:D 2 关于紧急避险的说法错误的是()。 1.0分

?A、 紧急避险保护了合法利益,但是牺牲了第三者的利益? ?B、 紧急避险所保护的利益大于所牺牲的利益 ? ?C、 紧急避险的行为是无害的,因此符合法律规范 ? ?D、 紧急避险实际上损害了合法利益 ? 我的答案:C 3 防卫过当的构成条件是()。 1.0分 ?A、 必须是正当防卫行为 ? ?B、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C、 造成重大损害

? ?D、 以上都是 ? 我的答案:D 4 根据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1.0分 ?A、 犯罪预备 ? ?B、 犯罪未遂 ? ?C、 犯罪中止 ? ?D、 犯罪既遂 ? 我的答案:D 5 关于因果关系说法错误的是()。

1.0分 ?A、 刑法中,若一个行为直接导致一个结果的发生,不需要再做因果关系判断。 ? ?B、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有刑法意义的危害行为与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C、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在案件事实清楚的情况下的关系,而非刑侦意义上的犯罪原因。 ? ?D、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具有相同的意义。 ? 我的答案:D 6 财产性犯罪中,()是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1.0分 ?A、 犯罪是否得逞 ? ?B、 是否着手 ?

?C、 结果是否发生 ? ?D、 结果是否造成危害 ? 我的答案:C 7 特殊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被判处()一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 1.0分 ?A、 一年 ? ?B、 二年 ? ?C、 三年 ? ?D、 四年 ? 我的答案:C

必须深信的因果法则

必须深信的因果法则 般若身心灵学堂的朋友们大家好,我是十八子师兄,我从小对周易、风水、能量这方面非常感兴趣,十几岁开始学习,到现在已经有近三十年了,我现在是能量疗愈师、命理师、风水师、同时是高级营养师。非常感谢大家能来听关于《必须深信的因果法则》的话题。必须深信因果法则来自般若身心灵学堂00:00 29:59 来到人间要信因果,当今很多人不信因果,生活在无明中,因为这种无知而犯的错误而得了果报很可惜、很可怜。命运是由过去和现在共同决定的,不即此生,不离此生,不是固定不变的。佛法讲前生后世,是重在今生。我们的命运与宿业有关系,也与今生有关系,讲因果不是消极的,恰恰是非常积极的,让我们好好把握今生,通过当下的作为,改变自己的生命状态。今天分享的目的就是告知有缘人,因果法则真实存在,要相信因果真实不虚,我们当下应该按照业果法则去努力,让命运越来越好。关于《必须深信的因果法则》的话题分享四个方面:一、业的含义二、业的分类三、因果不空四、如何面对因果一、业的含义业为造作之义。是我们起心动念,对于外境与烦恼,起种种心去做种种行为。行为可分为身,口,意,用身体去做,用口去讲或心里在想,这些称为造作,也称为业。这样的一个造作过程,就会招感

到将来的果报,从果报来看它的原因,就有所谓业的因;从业的因到业的果报,就有所为的业力,既是说由业力与外缘配合形成果报,就是所谓的业力。简单讲:我们的一切善恶思想行为,都叫做业,如好的思想好的行为叫做善业,坏的思想坏的行为却叫做恶业。死后都并非虚无,而是没有粗显的色身,前六识也不生起,一切业力都潜伏在第八阿赖耶识里,遇到相当的因缘,则强有力的业力发动,又进入下一期的生命。死亡是“万般带不走,唯有业随身”,故我们应好好造作善业、净业,使生命一生生增上。分别讲一下什么是业因、业力、业果1、业因:我们再造作时,所做的行为,以及所做的事,称为业因。然而真正的业因是烦恼,如果没有它,我们就不会造作,故烦恼才是造作(业)的真正之因。 2、业力:我们造作的行为会形成一股力量,将来使我们承受各种果报。比如说我们骂人一分钟,这一行为(业因)一分钟后就已消失,但他有力量存在着,到将来有因缘时,它就形成果报,此称为业力。业力本身没有控制者,没有主宰者,是行为本身形成的力量。业力用最简单的话说就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日子未到。用农作收成的话说,业力可解释成:假使你播下好的种子,你将会有好的收成,假使你播下坏的种子,你将得到不好的收获。 3、业果:既是业报。我们过去造业,因缘成熟,就形成果报,称为业报。有了业因,就形成业力,但未必既有果报,因为业力形

论事实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论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 金君瑶* 摘要: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不仅影响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刑事责任,而且也涉及犯罪的 既遂或未遂,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课题。许多国家在刑法典中对基于事实认识错误实施的行 为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明文规定。我国现行刑法典中没有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规定,在旧刑 法的制定和新刑法的修订过程中,曾有学者提出了关于事实认识错误问题的理论案,但最终 没有被采纳。 关键词:事实认识错误主客观相统一抽象符合说法定符合说罪责认定 (一)事实认识错误概述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决定其行为性质及刑事责任的有关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近年来,对于事实认识错误的研究有了新的进展,很多人主张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解决事实认识错误问题。张明楷教授讲得更为具体,主张“应当在故意内容和客观行为相统一的范围之内认定犯罪,即在重罪不处罚未遂的情况下,如果重罪与轻罪同质,则在重合的限度之内成立较轻的犯罪的既遂犯”,

也就是说对于事实认识错误,原则上作为重罪的未遂犯处理,例外情况,在重罪和轻罪重合的范围之内予以处罚。但是,主客观统一原则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样的?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说统一?实践当中的操作的相关的规定还不完善。所以使用起来就不象黑字白纸上的理论那么简单了。但总的来说,对于事实认识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原则上排除犯罪故意,对所认识的事实,成立故意犯罪的未遂犯;就所发生的事实,成立过失犯,作为想象竞合犯处理。但是,在所认识的事实和现实发生的事实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实质性重合的情况下,就重合的内容,不排除故意;是否重合,结合具体犯罪构成内容,具体分析。 (二)事实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的相关理论 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我国学者主张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处理,而在国外,有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的对立。近年来,在我国也已经开始使用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等理论观念来说明刑法中的认识错误问题。 1、主客观相统一说,在处理刑法中的认识错误问题时,要坚持犯罪构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既不按照行为人的主观想象来定罪量刑,也不单凭客观后果而把罪责强加于人,而是看现实中所发生的事实是否超出了行为人主观认识的范围,如果超出了认识范围,则表明主观与客观不统一,不能让行为人对现实发生的事实承担刑事责任;反过来,如果未超出此范围,就是主客观相统一,应当行为人所发生的事实承担故意责任。在这里又分两种观点,一是,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能在构成要件上完全相同,才认为是主客观相统一,就是严格的限制事实认定。二是,在法定符合的范围内,考虑主客观相统一。这两种观点一个是严格按照事实统一,一个是在法律符合反面考虑的,本人以为第一各观点是绝对化的观点在现实操作当中很难作到所以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

因果分析图在钳工技能课上的应用

因果分析图在钳工技能课上的应用 在指导学生进行钳工技能训练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分析产生不合格品的原因成为学生学习过程的薄弱环节。在钳工教材上,不合格品的分析方法只是针对某一项技能训练项目存在质量问题原因进行分析,形式单一,知识局限于某一环节,使学生对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把握不准、分析不透、思维狭窄。因此,笔者在钳工技能课上融入了因果分析图方法来分析不合格品的原因,此方法是企业常用分析质量问题原因的方法之一,能从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如人、机、料、法、环)。因为这种方法简单和直观,教师在课堂上教得轻松,学生易掌握,教学效果好。 一、因果分析图简介 1.概念 因果分析图也叫特性要因图,又叫鱼刺图。是以结果作为特性,以原因作为因素,在它们之间用箭头联系起来,表示因果关系的图。(见图1) 2.因果分析图分析方法及步骤 确定质量特性→分析产生质量问题原因→按大中小原因顺序,用箭线逐层逐个标记在图上→逐步分析,找出关键性原因→经过讨论、核实,确认关键性原因,采取相应对策。在机械加工中分析产品质量问题主要从人、机、料、法、环这5个方面进行(见图1)。 二、因果分析图在教学中的应用实例 1.首先确定分析的对象 学生通过一个学期的系统学习,基本掌握了划线、暂削、锯削、锉削、钻孔等技能知识,当这些知识综合运用到同一零件时,就出现了很多质量问题。特别是镶配件出现的质量问题更为严重,比如配合间隙超差、尺寸超差等问题,如找不出产生问题的原因,将直接影响学生技能水平的提高。鉴于此,我们就把镶配件的质量问题作为研究的对象。 2.确定因果分析图的特性 以学生训练的《多角镶配零件》(见图2)为例,通过教师的测量,存在配合间隙超差、角度超差、尺寸不符合图样要求,磕碰划伤等质量问题,其中有90%的工件配合间隙不符合图样要求。针对这一现象,确定间隙超差为主要问题点,即为特性。我们采用因果分析图法进行质量分析,从中找出存在的问题原因,以制定改进措施,避免再重复发生此类的质量问题,从而提高锉配水平。 3.分析查找原因

七项心理法则

七项心理法则 你是有思想的人。你的生活就是由你的思想所形成的,你生活中的每个层面都受到思想控制。 事实上,你的头脑是由躯体所包围,你主要是运用头脑来决定如何因应发生在你身上的事情。如果你改变了思考品质,你就会改变生活品质。你有思想,你的成功大部分都是因为你能够了解自己的思考程序,并且运用它们来工作;让你能够尽量发挥潜能。早在西元数百年以前,有一群最有智慧的人就已经研究出思想对人类经验所造成的影响。他们导出了一些心理法则,或称之为心理活动,来解释大部分发生在你身上的现象。当你了解并把这些法则应用于生活中的时候,你会发现自己进步的速度超乎别人想像。有七项心理法则可以应用在销售活动上。当你能够用这些法则很有条理地安排生活及活动时,你的事业就开始起飞了。你会对自己非常地满意。你几乎可以轻易而圆满地把产品卖给每一位和你谈过话的未来客户。你晚上睡得香甜,早上起来心情愉快清新,而且整天都跟大家相处融洽。你的生活上获得成功,主要是因为你的符合下列心理原则之故。 一、因果法则 我们稍早曾提到过,第一项心理法则就是苏格拉底的因果定律,或者称之为因果法则。这个法则非常深奥且具影响力,所以往往又称之为人类命运的“铁律”。它几乎可以用来解释所有发生在你身上的事情。 简单地说,因果法则是指每项发生在你生活中的结果,必定有一个

或多个发 生的原因。它的意思是,如果你想要了解生活中发生的任何事情,或者想对它有更进一步的了解,只要你能将其定义清楚,你就可以追究出原因,并进而运用这些原因在其他的事情上。成功的销售是一个结果,它会有一个特殊的发生原因。假如你发现某人在销售上非常成功,而你也模仿他做同样的事情,你就会得到相同的结果。假如你在任何一个领域里种下同样的因,你终穷会得到和别人同样的果。这并不是奇迹,不是要靠好运,也不是“天时地利”所决定的。 因果法则对你职业生涯的涵义是,假如你要成为行业中最成功、收入最高的销售人员,你就要去发现其他高收入、高成就的销售人员所做的事情,并且学着去做。假如你能够不断去做得和他们一样好,你最后也会得到同样的结果。这是一个法则,并不是一个原理或意见。它和地心引力一样,是不会改变也无法避免的。因果法则的相反就是,假如你一心向往别人的成就,却不去执行他们成功的原因,你就无法得到同样的结果。假如你不去做其他成功者所做的事情,你就不能够得到和那些成功者一样的结果。 从事销售业的人很多,但我想大多数的人都不太了解这项简单的法则。他们都认为自己可以晚点上班,很懒散,慢慢喝咖啡以及享用午餐,花大部分时间去交际应酬,看报消磨时间,然后早早下班——却也能够赚很多钱享受生活。 一般销售人员并不了解因果法则分分秒秒都在引导人走向成功或失败。成败完全取决于如何把这些法则运用到他们的活动上去。你了解积极心态对销售成果的重要性,而你的态度也会受到因果法则的影响。如果你的做法像其他快乐积极的人一样,你就会建立并维持积极的态度。 这完全和你每天上健身房去锻炼身体一样。你马上就会得到和其他

因果关系与逻辑推理

因果关系与逻辑推理 摘要:哲学上把因果关系定义为“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现实中能够用“因为……所以……”表述的关系并不都是因果关系。逻辑推理中的“条件和结论”与现实中的“原因和结果”必须给予严格区分,复杂因果关系是“基本因果关系”的复合,电源、开关、灯泡三个“元件”串联而成的电路可以作为基本“因果关系模型”。原因与结果都是动态的,开关的“开”与灯泡的“亮”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不是开关与灯泡具有因果关系。寻找可能的原因(现象)是逻辑推理,可能的原因现象有“并联”和“串联”两类,并联现象中只要有一个发生结果就会发生,串联现象必须全部发生结果才会发生。“时间”参数的有无是因果关系与逻辑推理的根本区别。并联现象中最先“成就”的那一个是结果发生的“原因”,而串联现象中最后“成就”的那一个是结果发生的“原因”。原因和条件的区别全在于出现的时间不同。在此基础上,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根本原因和一般原因、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偶然原因和必然原因等,都可以作出合理解释。 关键词:因果关系原因和条件内外因关系逻辑方法 破坏分子发现炸药仓库的守护卫兵在后半夜两次交接班时警惕性较差,遂利用这一疏漏,接近仓库点燃引爆物引发仓库爆炸,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破坏分子“点燃”引爆物的行为无疑是仓库“爆炸”的原因。有人认为,保卫工作的“疏漏”也是“爆炸”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还有人

根据内外因原理认为,“炸药能够爆炸”(具有爆炸的性能)是内因,破坏分子“点燃”引爆物是外因。内因是根本的、决定性的原因。如果仓库内存放的只是一堆石子而没有炸药,就不会出现爆炸的结果。这一说法看似可笑,但与毛泽东所说的“温度不能使石头变成小鸡”的例子是颇为类似的。 人们普遍认识到,现实中的因果关系是复杂的,存在“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等情况。人们还从不同的角度把原因分为“直接—间接、主要—次要、重要—一般、偶然—必然”等等。但由于这些划分标准没有给予严格界定,这就引起许多不必要的争议。本文试图通过对概念进行严格定义,建立起“基本因果关系模型”,并以此为基础对复杂因果关系作出解释。 一、基本因果关系模型 哲学上把现象和现象之间那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叫做因果关系,其中引起某种现象产生的现象叫做原因,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叫做结果。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引起”和“被引起”却有大不相同的看法,结果出现了许多复杂的因果关系表述形式。但是表述越是复杂,越容易出现模糊和混乱,给科学地认识因果关系造成困难。所以对因果关系,学界至今还没有建构起比较完整的理论框架。 笔者以为,要想在因果关系研究上有所突破,应当借用数理逻辑的思想,从基本假设和定义出发,建构起“基本因果关系模型”(理论),以此为基础对复杂因果关系给予解释。 作为建构模型基础的基本假设和定义,都必须从现实世界中归纳出来。

5.21刘凤科刑法YY讲座笔记整理

5月21日晚19:30 刑法公益讲座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事实认识错误 刘凤科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对应讲义P30-P37)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理论意义 1.解决能否将实害结果归属于实行行为的问题。但因果关系与是否需承担刑事责任并无直接联系。需牢记: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是两码事! 2.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认定。实行行为导致了实害结果,才可能构成犯罪既遂。没有因果关系与无法证明具有因果关系(没有证据证明的,就是不存在的),在罪的认定上具有完全一样的效果。 3.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必须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才可能成立结果加重犯。 4.影响罪数认定。实害结果归属于同一个行为,只可能成立一罪;实害结果分别归属于不同的危害行为,则可能成立数罪。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 1.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共性:客观性(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不因任何人的意志而转移;但因果关系错误是指客观因果发展与行为人预想的不同,与本考点无关)、顺序性(P31页最下方案例,行政责任上认定的因果关系,并不必然符合刑法上因果构成。必须是先有行为、后有结果,才可能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相对性、规律性、复杂性。客观性、顺序性是比较容易考查的内容 2.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内容的特定性。某些犯罪必须符合一定的发展过程,才认为具有因果关系。重点注意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的因果关系。 诈骗:被害人因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行为人因此而取得财物,才成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害人基于将信将疑的心理而处分财物,也成立因果关系。 敲诈勒索:被害人因恐惧心理而处分财物,才成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须注意:被害人不是基于错误认识或恐惧心理,而是基于对行为人的怜悯心理处分财物,不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具有因果关系,不可能构成诈骗罪或敲诈勒索) 抢劫:行为人完全压制被害人反抗、强行取得财物,才成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1.合法则的因果关系。能从自然经验法则判断行为导致法益陷于现实危险,并直接导致实害后果出现,则可以直接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实行行为合法则(符合客观规律必然)地造成了结果时,结果就是实行行为的危险的现实化,应当直接肯定因果关系,将结果归属于实行行为。 (1)假定的因果关系。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如果没有行为人的危害行为,由于其他原因,该结果仍会出现。此情况下,仍应认定危害行为与实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2)可替代的充分条件。

因果分析法(鱼骨图)

因果分析法(Causal Factor Analysis,CFA) 是通过因果图表现出来,因果图又称特性要因图、鱼刺图或石川图。 它是1953年在日本川琦制铁公司,由质量管理专家石川馨最早使用的,是为了寻找产生某种质量问题的原因,发动大家谈看法,做分析,将群众的意见反映在一张图上,就是因果图。 用此图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便于集思广益。因为这种图反映的因果关系直观、醒目、条例分明,用起来比较方便,效果好,所以得到了许多企业的重视。 使用该法首先要分清因果地位;其次要注意因果对应,任何结果由一定的原因引起,一定的原因产生一定的结果。因果常是一一对应的,不能混淆;最后,要循因导果,执果索因,从不同的方向用不同的思维方式去进行因果分析,这也有利于发展多向性思维。 一、鱼骨图定义 问题的特性总是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我们通过头脑风暴找出这些因素,并将它们与特性值一起,按相互关联性整理而成的层次分明、条理清楚,并标出重要因素的图形就叫特性要因图。因其形状如鱼骨,所以又叫鱼骨图(以下称鱼骨图),它是一种透过现象看本质的分析方法。同时,鱼骨图也用在生产中,来形象地表示生产车间的流程。 头脑风暴法(Brain Storming——BS):一种通过集思广益、发挥团体智慧,从各种不同角度找出问题所有原因或构成要素的会议方法。BS有四大原则:严禁批评、自由奔放、多多益善、搭便车。 [编辑本段] [title2]二、鱼骨图的三种类型[/title2] 鱼骨图基本结构 A、整理问题型鱼骨图(各要素与特性值间不存在原因关系,而是结构构成关系,对问题进行结构化整理) B、原因型鱼骨图(鱼头在右,特性值通常以“为什么……”来写) C、对策型鱼骨图(鱼头在左,特性值通常以“如何提高/改善……”来写) 三、鱼骨图制作 制作鱼骨图分两个步骤:分析问题原因/结构、绘制鱼骨图。 1、分析问题原因/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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