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的认定标准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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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诉讼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之而来的,就是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将探讨这个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保障公正性和合法性。

一、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在行政诉讼中,事实认定是十分重要的。

因为行政诉讼案件之所以会发生纠纷,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事实认定上的不当。

因此,确立事实是行政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基本任务。

事实认定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案件中的事实存有争议,需要经过法院审理查明、确认的审查行为。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需要进行事实认定,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1. 证据的收集和审核这是一种最常见的方法,法院需要搜集、审查、认定相关证据,来判断事实的真实性。

例如,法院可以利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手段来查明事实。

2. 程序推定法这是指法院可以根据已经确认的事实,然后推定出其他可能存在的事实。

例如,法院利用相关规则、程序等来推定未能得到证实的情况。

3. 反推法这是指法院可以通过推断法令或事实,推断出应有的事实。

例如,法院推断出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违法性如何等等。

二、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除了事实认定之外,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法律适用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恰当明确的法律适用,是行政诉讼判决的重要依据和保障。

恰当适用法律,才能使行政诉讼案件的裁决合法、公正,这样才能够遵循审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法律适用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因为法律适用是基于事实发展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事实认定的精确性和准确性是法律适用的前提。

在法律适用上,法院需要慎重对待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性问题在法律适用时,要首先考虑行政机关是否符合规范,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2.制度问题在法律适用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制度,例如诉讼时效、管辖权、仲裁等制度问题。

3.特殊情况在一些特殊情况中,例如国有资产处置、土地征用等,还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具体分析研究。

案件事实的认定方法

案件事实的认定方法

案件事实的认定方法案件事实的认定方法是指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根据证据的收集、审查和鉴定,对案件发生的经过和情节进行确认的一种方法。

它是判决的基础,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果。

案件事实的认定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审理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和鉴定案件事实的认定首先需要收集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法院可以通过传唤、传讯、征询、询问等方式获取证人证言,通过勘验、鉴定、检验等手段获取物证并征询专家鉴定意见。

其中,书证是指通过法律途径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书面材料,如合同、票据、书信等;物证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体、痕迹、录像等;证人证言是指自愿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作证材料的人所陈述的话;鉴定意见是指经过专门机构或专人鉴定后得出的结论。

在证据收集的基础上,法院还需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信度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所鉴定的证据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提供准确、权威的鉴定意见。

法院在审理中会鉴别证据的真实性,排除伪造证据和非法证据的干扰,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以保证案件事实的认定准确性。

二、审理过程中的审查与辩论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审查。

通过审查,可以发现证据之间的矛盾和不一致之处,查清事实情况。

在审查的过程中,法院还会依法传唤当事人、证人和专家进行审讯,提问当事人、证人和专家,了解情况,澄清疑点。

同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还会开展充分的辩论。

辩论是当事人在法庭上对自己的主张进行陈述和证明的过程。

当事人可以通过辩论来申述事实、陈述理由、驳斥对方的观点和证据。

辩论的内容要与案件事实认定相关,并依法进行。

三、法官的调查权利和义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有权对案件事实及疑点进行调查,并有义务积极行使这一权利。

法官可以通过调取相关机关和个人的证据资料,进行调查取证,以便获得更全面、更准确的案件事实。

此外,法官还可以对案件事实进行重点调查,即对案件中最具争议性和关键性的事实进行深入了解和澄清,帮助法庭确认事实真相。

法律规定的认定事实(3篇)

法律规定的认定事实(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规定的认定事实是指在法律程序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确认。

它是法律判决的基础,对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权威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认定事实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认定事实的概念、原则、程序和证据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规定的认定事实的概念法律规定的认定事实,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对案件所涉及的事实进行确认和判断的过程。

认定事实是法律判决的基础,对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权威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三、法律规定的认定事实的原则1. 实事求是原则:认定事实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不得歪曲事实、滥用职权。

2. 公开、公正原则:认定事实应当公开进行,确保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保障诉讼的公正。

3. 独立审判原则: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时,应当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 合法程序原则:认定事实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法律规定的认定事实的程序1. 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收集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材料。

2. 当事人陈述: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3. 证人证言: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传唤证人,听取证人证言,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4. 物证、书证:人民法院应当对物证、书证进行审查,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5. 专家鉴定:对于专业性问题,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委托专家进行鉴定。

6. 当事人质证:当事人对证据有异议的,可以提出质证,要求对证据进行核实。

7. 合议庭评议:合议庭根据调查取证和质证的情况,对案件事实进行评议。

8. 审判委员会审议: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合议庭可以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审议。

9. 判决:人民法院根据认定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从法律逻辑学分析案例(3篇)

从法律逻辑学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逻辑学是研究法律思维和推理规律的学科,它对于法律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运用法律逻辑学的理论和方法,揭示案件背后的法律逻辑关系,从而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知识。

本文将以“张三偷窃案”为例,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进行分析。

二、案情简介张三,男,20岁,某市居民。

因生活困难,张三多次在夜间潜入邻居家偷窃财物。

一日,张三如往常一样,在夜间潜入邻居家,被邻居发现并报警。

公安机关随后将张三抓获,并对其进行了调查。

三、法律逻辑学分析1. 案件事实的认定根据案件事实,张三在夜间潜入邻居家偷窃财物,被邻居发现并报警。

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来看,我们需要对以下事实进行认定:(1)张三有夜间潜入邻居家偷窃的行为。

(2)张三的偷窃行为对邻居的财产造成了损失。

(3)邻居对张三的偷窃行为有报警行为。

2. 法律关系的分析(1)张三与邻居之间的财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张三的偷窃行为侵犯了邻居的财产所有权,构成了盗窃罪。

邻居作为财产所有人,有权要求张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张三与公安机关之间的行政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对张三进行了调查,并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与张三之间形成了行政关系,公安机关有权对张三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3. 法律推理的运用(1)归责原则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规定,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张三的偷窃行为侵犯了邻居的财产所有权,符合归责原则的要求。

因此,张三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件事实到法律事实(3篇)

案件事实到法律事实(3篇)

第1篇在法律实践中,案件事实和法律事实是两个密切相关的概念。

案件事实是指案件发生的客观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行为、结果等。

而法律事实则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案件事实到法律事实的转化是法律适用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以下将从案件事实到法律事实的转化过程进行详细阐述。

一、案件事实的认定1. 案件事实的收集案件事实的认定首先需要收集相关证据。

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

在收集证据时,应遵循客观、全面、合法的原则。

2. 案件事实的审查收集到证据后,需要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据之间的一致性。

审查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证据的来源、证明力以及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

3. 案件事实的认定在审查证据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认定案件事实应遵循以下原则:(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2)全面、客观、公正地认定案件事实;(3)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尊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二、法律事实的认定1. 法律事实的确定法律事实的认定首先要确定法律事实的存在。

法律事实的存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法律规定的条件;(2)客观事实的存在;(3)法律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

2. 法律事实的审查在确定法律事实存在的基础上,需要对法律事实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法律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法律事实是否具有法律效力;(3)法律事实是否具有法律意义。

3. 法律事实的认定在审查法律事实的基础上,对法律事实进行认定。

认定法律事实应遵循以下原则:(1)以法律规定为依据;(2)全面、客观、公正地认定法律事实;(3)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尊重法律事实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三、案件事实到法律事实的转化1. 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案件事实到法律事实的转化首先需要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结合。

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法律事实的存在。

法律案件论证逻辑(3篇)

法律案件论证逻辑(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件论证逻辑是指在法律实践中,运用逻辑推理和论证方法,对案件事实、法律依据、争议焦点等进行严密分析、推理和论证的过程。

它是法律工作者在处理案件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对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权威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法律案件论证逻辑进行论述。

二、法律案件论证的逻辑结构1.前提法律案件论证的前提是指用于推导结论的基础事实、法律依据和已知条件。

在论证过程中,前提的准确性、充分性和合理性至关重要。

(1)事实前提:事实前提是指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在论证过程中,应确保事实前提的真实性,避免主观臆断和误导。

(2)法律依据前提:法律依据前提是指法律条文、司法解释、案例等法律规范。

在论证过程中,应确保法律依据的准确性和适用性,避免曲解法律或适用错误。

(3)已知条件前提:已知条件前提是指案件背景、当事人情况、案件性质等已知信息。

在论证过程中,应充分利用已知条件,为论证提供有力支持。

2.结论法律案件论证的结论是指根据前提推导出的法律观点、判决结果或处理建议。

结论的合理性、明确性和可行性是论证成功的关键。

(1)法律观点:法律观点是指对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和争议焦点的综合评价。

在论证过程中,应确保法律观点的合理性、明确性和权威性。

(2)判决结果:判决结果是法律案件论证的直接目的,包括实体判决和程序判决。

在论证过程中,应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合理和可执行。

(3)处理建议:处理建议是指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提出的建议,包括调解、和解、行政处罚等。

在论证过程中,应确保处理建议的可行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3.论证过程法律案件论证过程是指从前提推导到结论的逻辑推理过程。

在论证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一致性原则:论证过程中,前提、结论和推理过程应保持一致性,避免自相矛盾。

(2)充分性原则: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运用已知信息和法律规范,确保论证的充分性。

(3)逻辑性原则:论证过程中,应遵循逻辑推理规则,确保论证的逻辑性。

法律事实案件的认定(3篇)

法律事实案件的认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法律事实是解决案件的关键。

本文将从法律事实的概念、特征、种类以及认定方法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为法律事实案件的认定提供理论依据。

二、法律事实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基础,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媒介。

2. 特征(1)客观性:法律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2)法律性:法律事实必须符合法律规范,才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3)关联性: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三、法律事实的种类1. 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指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法律事件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

(1)自然事件:如出生、死亡、自然灾害等。

(2)社会事件:如战争、政策调整等。

2.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为实现一定目的,通过自己的意志表示,产生、变更和消灭法律关系的活动。

法律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1)合法行为:如签订合同、继承遗产等。

(2)违法行为:如侵权、犯罪等。

四、法律事实的认定方法1. 证据法证据法是指通过收集、审查、运用证据,认定法律事实的方法。

证据包括:(1)书证:如合同、遗嘱等。

(2)物证:如财产、物品等。

(3)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等。

(4)证人证言:如证人提供的证言。

(5)当事人陈述:如当事人对自己的陈述。

2. 法律规范法法律规范法是指依据法律规范,结合案件事实,判断法律事实的方法。

法律规范法包括:(1)法律规范: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

(2)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

(3)地方性法规: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3. 逻辑推理法逻辑推理法是指运用逻辑推理,从已知事实推导出未知事实的方法。

逻辑推理法包括:(1)演绎推理: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方法。

如何认定民事案件事实

如何认定民事案件事实

如何认定民事案件事实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是判决的基础,准确的事实认定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如何认定民事案件事实,并介绍相关的认定方法和程序。

一、确立事实认定的原则在认定民事案件事实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真实性原则:事实认定应当以真实的证据为依据,排除主观臆断和推测。

2.公正性原则:事实认定应当公正客观,尊重客观规律,排除个人情感和偏见。

3.充分性原则:事实认定应当充分调查,不遗漏任何可能对争议解决产生重大影响的证据。

4.合法性原则:事实认定应当遵循法律程序,依法采集、审查和运用证据。

二、事实认定的方法和程序1.调查取证: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充分调查取证,包括询问当事人、听取证人证言、收集物证、鉴定文书等。

调查取证的目的是采集客观、真实的事实证据。

2.证明责任:民事案件事实认定原则上由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

当事人应根据自己的主张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

3.逆转举证责任: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了逆转举证责任的情形。

例如,合同纠纷中,一方主张合同成立,则应由对方举证证明合同不存在。

4.专家意见:在需要专门学问判断的案件中,法院可以聘请专家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例如,在医疗事故纠纷中,法院可以聘请医学专家鉴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

5.举证难问题: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可能面临举证困难。

法院在面临举证难的情形下,可以采用推定事实的方式进行认定。

例如,在邻里纠纷中,一方主张邻居侵占了其土地,但无法提供确凿证据,法院可以根据推定事实认定土地边界的位置。

三、证据的价值和鉴定在事实认定过程中,不同证据具有不同的证明价值,法院应根据其证明力予以评估。

1.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事实与结论之间直接的证明关系,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例如,合同书、收据等直接证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

2.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通过推理、推断证明事实,具有一定的证明力,需要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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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的认定标准和方法法官行使审判权,运用法律裁判案件,把法律适用于个案,首要问题就是认定事实。

如何认定事实,非业外人员所视举手之事,实乃为经专业训练的法官运用法律和逻辑思维,通过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以确定案件事实的复杂过程。

其训练亦非一日之功,为累年磨砺的结果。

一、案件事实是法律事实不是生活事实。

人们生活在社会中,就要相互交往、接触,从而形成社会关系。

人们在社会关系中进行生产、交换、分配、消费。

同时,人和自然进行能量交换,进行劳动生产以维系、延续生命。

人的行为和自然界发生的事件,就是生活事实。

如;草长莺飞,月落乌啼,是自然事实;商贾贸易,赁居税屋,就是人的行为。

这些生活事实,有些为法律所规范,有些为道德所规范,有些只是习惯。

只有为法律规范的事实才是法律事实。

例如邀朋友吃饭,共同散步,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即不产生法律强制力,因此不是法律事实而是生活事实。

又如,竹木越界为自然事实,房屋租赁为人的行为,此两者均为法律所调整,因而是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能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事实,而有些生活事实不发生法律效果。

例如;邀请某人参加宴会而爽约,就不会发生法律上的效果,如果与某人定立了合同而爽约不履行合同义务就应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换言之,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这一法律事实出现后,接踵而来的产生承担违约的法律后果。

作为法律事实它[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产生法律效果。

从价值论角度讲,法律效果就是把保护的利益置于国家强制力作用之下,而其他事实中的利益则不为国家强制力所作用,即不发生法律效果。

案件事实,是当事人系争的事实,它是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事实,是为实体法调整的法律事实。

通常为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事实。

法律事实寓于生活事实之中,只有生活事实充分了法律构成要件,从生活事实中析滤出来,才成为法律事实。

然而案件事实与法律构成要件是不同的,两者的区别是,法律构成要件是实体规范,具有规范性,而案件事实是符合实体法规范构成要件的事实,具有客观真实性;法律构成要件具有普遍性而案件事实则有特殊性;法律构成要件是抽象的,概括性的,而案件事实是具体的,是具有特定内容的事实。

二、案件事实是客观真实的事实案件事实是已经发生过的事实,是具有不可再现性的事实。

案件事实发生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由于时间的不可逆性,所以案件事实是不可再现的。

所谓;…逝者如斯,流水不返‟就是说的这个道理。

在这一点上,我们说案件事实是绝对的,是指它存在的客观性和不可再现性是绝对的。

这是案件事实时间上的客观性。

案件事实是客观上发生的事实,是真实的,是存在过的事实,它曾存在于一定的时间和空间。

同时,它又是具体的、个别的和特殊的,每一个案件事实都有其特点,从时间、地点、当事人和案件情节上都是特定的、具体的,与其他事实不可能完全一致,正如每个人的长相不可能完全一致一样,即使是同胞胎兄弟也不可能长相完全一致。

在此意义上讲,案件事实的特殊性也是客观的。

案件事实是在一定的自然背景和历史背景下发生的,因此,必然带有自然和历史的烙印,换言之,案件事实与其发生的自然背景和历史背景密不可分,受其制约,例如;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发生的民事案件就带有强烈的行政强制色彩,当事人请求离婚还必须经领导批准,而在今天看来是可笑的,在年轻人看来是不可思议的。

案件事实不能脱离自然背景和历史背景而独立存在,这种自然背景和历史背景同样是客观真实的。

如果案件事实中发生了与自然背景和历史背景相矛盾的情形,那么这个事实的客观真实性就应受到质疑。

譬如,在70年代,科学技术不发达的情况下,发生了伪造激光商标技术的事情,就与自然背景和历史背景相违背,所以是不真实的。

案件事实是曾经发生过的事实,是不能再现的。

因而,案件事实具有唯一性,即为排他性的事实。

法官要确认案件的事实,是在事后,法官不能目睹事实发生的过程,更不能参与案件事实之中。

那么,法官要确认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就非常困难。

是不是案件事实就是不可认识的呢?当然不是,因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有一个过程,都是在一定时空中发生的,都要和它周围的事物发生联系,都会给周围的事物留下痕迹或…印象‟,我们可以通过着些痕迹或…印象‟[即证据]来间接认识它。

即是说,案件事实是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法官只能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

法官不能是目击者,更不能是参与者,如果法官是目击者,他就处于证人的地位,如果,他是案件的参与者,那他就处于当事人的地位了,不能是法官了。

三、案件事实是…陈述性‟的事实我们认识案件事实要通过它周围的事物来认识,并不是它周围的所有事物都能印证案件事实,只有案件事实给周围事物留下痕迹或…印象‟的事实,才能作为我们认识的对象。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证据的关连性。

只有和案件有关连的事实对我们认识案件才有意义。

这些与案件有关连的事实对法官来说,它是通过法定的程序来认识的,而这些事实都是通过…人‟的认识,表达为具有特定内容的证据材料。

这些材料都是…人‟的认识的结果,并通过人以具体的物质载体表达出来。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它是…陈述性‟的。

例如;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是人认识事物并用语言表达出来的。

物证,书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也都是人的认识事物和表达出的结果。

是人有目的地收集信息,并把它固定在特定物质材料上或就就把收集到的信息材料,运用不同方法作出的结论意见。

这些体现在物质材料上的信息和收集材料信息的过程都包涵…人的陈述性‟。

既然案件事实是陈述性的事实,它当然包含人的因素,包含着人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在人的认识因素中,存在着人对事物的分辩,感受和情绪;在意志因素中,存在着注意,判断,和表达。

还存在着记忆,遗忘和记忆的干扰等因素。

例如;在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中,就包含着当事人在事发时的感受,情绪和判断,包含着当事人的认识分辨和注意强度,在他们表述这些感受事实时,距事发已过了一段时间,当事人的记忆强度,遗忘因素或受外界干扰而影响其记忆。

例如;参与案件的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感受就强于证人,因为他是案件的直接参加人,而证人可能是案发现场的目击者或案件事实的知情人,由于利害关系和参与程度不同,感受强度不同,所以对案件事实的记忆强度也不同。

当事人的表达能力和表达时的心态对其陈述的事实都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譬如,有的人文化程度较高,表达能力较强,有的人文化程度低,表达能力较低,有的人性格内向,不善言词,有的人性格外向,巧舌如簧,但不能因此就说能说会道的表达的是真实的,有时能说会道的可能夸大其词,而性格内向的却能道出真情。

情感因素和认识因素影响着案件事实。

如对案件中的当事人个人偏爱,厌恶,同情怜悯等感情因素,或对案件事实推测、猜想和联想,推断分析等都对陈述性事实有所影响,在物证,书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中情感因素和认识因素也有所体现,除了办案人收集这些证据时存在的感性因素外,还存在着理性的思维判断的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着表述人的知识,认识水平、分析判断能力等因素的影响。

以上这些因素对…陈述性‟事实的真伪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此,判断…陈述性‟事实的真伪是法官不能回避的问题,是必须的作出的。

四、案件事实是程序性事实案件事实对法官来讲,是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认识并作出判断的,案件事实只有经过法定程序认定才能作为法律事实。

案件事实具有客观真实性,而法官认定案件事实不可能作到百分之百的真实。

法官判定案件事实是在法律程序中进行的,而法律程序的运行有一定的时间限制,法官不能无限期的判定案件事实。

由于法官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和法律程序时间的有限性,不允许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作到百分之百的真实。

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定往往是在时间的压力下作出的,因此按照法律程序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是其必然要求。

在这种意义上案件事实只有相对的真实性,或具有理性的确实性。

案件事实作为程序上的事实还因为程序规则和形式是确定案件事实的标准。

我们知道,百分之百的确实性是案件事实的终级标准,由于人认识的局限性和认识时间的有限性,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不可能达到百分之百的正确,因此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就需要以一定程序规则和一定的认定形式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标准。

例如;证据规则中的…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或所举证据不能确定案件事实真伪时,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的原则‟,就是认定案件事实的程序规则和形式。

例如;原告起诉离婚,陈述说,被告总是打原告,并把其打成轻伤,以此作为感情破裂,请求离婚,我们能否认定原告陈述的真伪呢?当然不能,换言之,原告的陈述是否真实需要一个标准或规则来证实,于是我们要求原告举证,证实自己陈述的真实性,原告举出自己被打成轻伤的司法鉴定书和证人证言,那么,我们能否就可以认定原告的陈述就是真实的呢?当然还不能,因为原告轻伤的司法鉴定书和其提供的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仍需要证明其真实性。

这样一来,原告所举的每一个证据都需要证实,总是能提出是否真实的疑问,这样一来,无穷递归以至无法确定其真伪。

那么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呢?按沙佩雷尔曼提出的惯性原理,“过去一度被承认的观点,若没有足够的理由不可以加以抛弃”。

“谁要是怀疑什么或批评什么,则必须告其怀疑或批评的理由。

进而言之,它对禁止漫无边际的怀疑提出了正当化的论证”。

注[1]据此,德国法哲学家罗伯特,阿列克西把惯性原理改造为四个论证负担规则,1。

如果有谁想将某人A与某人B做不同对待,那么他就负责责任,对这样做的理由进行证立;2。

如果有谁想对不属于讨论对象的命题或规范进行抨击,那么他就必须说明这样做的理由;3。

已经提出论述者,只有当出现反证时才负有责任做进一步的论述;4。

如果有谁想在论辩中就其态度,愿望或需求提出与其先前的表达无关的主张或陈述,那么他就必须应他人的请求证明其为何要提出这样的主张或这样的陈述。

注[2]这四个负担规则就从程序上解决了无穷递归的难题。

也是谁主张谁举证的理论依据。

这个程序规则成了我们判定案件事实的标准。

我们说案件事实程序上的真实性,是法官理性思维的结果,所以在这种意义上说案件事实是程序事实。

五、判定案件事实的一般方法和标准根据程序判断规则,由法官判定的案件事实即所说的程序事实,是否具有真实性或以此程序事实作为适用法律的前提是否正当,有效,是否正确,这确实是困惑法官的又一大难题。

案件事实的认定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理性思维活动,然而,人的认识与客观事实不可能完全同一,那么如何解决着一难题呢?这就需要有一个标准来检验认定的事实是否真实。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所谓“实践”是在理论指导下的实践,是对以前的实践再认识的实践,是重复的,在更高层面上的实践,是否之否定的。

而案件事实是已经发生过的事实,是不能重复的,因此,把实践作为判断案件事实的标准显然是不行的,因为重复案件事实是不可能的。

那么从那里去寻找这个标准呢?首先,我们必须弄清楚这个标准是什么性质的,它由哪些要素构成,然后再去寻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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