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销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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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销售科管理制度

煤矿销售科管理制度

销售科管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职工遵守制度的自觉性,促进销售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稳定和谐,积极进取的销售环境,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劳动纪律及岗位人员职责的执行和约束。

(三)自觉遵守工作时间,不迟到、早退、矿工。

有事请假,上班期间佩带胸卡,坚守工作岗位,不准在工作时间脱岗、离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对迟到早退一次罚款100元,矿查岗期间如发现上述行为除罚款外并按三违处理。

(四)坚持班前会制度,服从领导指挥,听从工作安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五)团结友爱,相互帮助,相互支持,对工作认真负责,加强工作的协调性,对待客户要热情大方,认真细致,做好客户的解释工作。

(六)树立团队精神,爱岗敬业,顾全大局,遵纪守法,有损销售行为的经查实,调离工作岗位。

服务做到“十个一点”
服装齐一点微笑多一点脾气柔一点
语气轻一点肚量大一点理由少一点
行动快一点做事实一点效率高一点
脑筋活一点。

煤矿销售科规章制度

煤矿销售科规章制度

煤矿销售科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销售科的经营活动,维护公司形象,保障销售业务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煤矿销售科是公司的重要部门,负责煤炭及煤制品的销售工作。

第三条煤矿销售科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和供应情况,合理确定销售价格,确保销售利润。

第四条煤矿销售科负责组织开展销售市场调研,掌握市场动态,及时调整销售策略。

第五条煤矿销售科制定本规章制度,明确销售人员的职责和权利,依法合规开展销售业务。

第六条煤矿销售科的制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七条煤矿销售科的制度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处理。

第八条煤矿销售科必须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煤矿销售科设有科长一职,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销售工作。

第十条煤矿销售科下设销售人员若干名,具体人数根据公司规模确定。

第十一条煤矿销售科在业务拓展时可适当调整组织架构,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煤矿销售科在改制、合并、分立等情况下,应及时调整组织结构,确保国诚生产经营的稳定。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第十三条煤矿销售科的科长对销售工作负全面责任,领导销售队伍,制定销售计划。

第十四条煤矿销售科的销售人员根据工作分工,负责开展销售业务,完成销售任务。

第十五条煤矿销售科有权制定销售政策、销售计划和销售价格,做好销售工作。

第十六条煤矿销售科有权与客户谈判、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保障公司利益。

第十七条煤矿销售科有权对客户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估,做好风险防范。

第四章销售流程第十八条销售前,销售人员应对产品进行充分了解,了解市场需求及竞争对手情况。

第十九条销售人员应主动联系客户,了解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

第二十条销售人员应签订销售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销售人员应定期与客户联系,跟进销售进度,解决客户问题,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二十二条销售人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销售情况,做好销售统计和分析工作。

煤矿销售科管理制度

煤矿销售科管理制度

煤矿销售科管理制度1. 前言在煤矿企业销售科的工作中,为了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制定了本管理制度。

2. 煤矿销售科的职责和任务煤矿销售科是负责销售和发运煤炭产品的专业部门,主要职责和任务包括:•制定销售计划和方案。

•编制合同,办理发运手续。

•负责煤炭库存管理。

•开展市场调研,掌握市场情况。

•推进市场开拓,发展新客户。

•维护老客户关系,提高客户满意度。

•推广煤种品牌,增加产品附加值。

•组织煤炭运输、配送,保障客户需求。

3. 销售计划和方案的制定销售计划和方案是煤炭销售工作的基础,是做好销售工作的前提条件。

煤矿销售科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能力、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等因素,制定合理、可行的销售计划和方案。

3.1 销售计划的制定销售计划是按照一定时期内的销售目标和销售任务,制定的销售计划和销售方案。

销售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煤炭销售目标。

•煤炭销售数量、品种、规格、质量等要求。

•销售的时间节点和进度安排。

•煤炭库存管理的要求。

3.2 销售方案的制定销售方案是针对销售计划中的具体销售任务,提出的详细实现方案。

销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煤炭产品的定位和销售策略。

•客户的筛选、开发和维护方案。

•销售业绩目标的分解、考核和奖励制度。

•销售活动的计划和组织。

4. 合同的编制和发运手续的办理4.1 合同的编制合同是销售工作的关键环节,是双方保证交易履行的重要法律依据。

煤矿销售科应严格按照合同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严谨、规范、有效的合同。

4.2 发运手续的办理发运手续是销售工作的必经之路,是销售进程的核心环节。

煤矿销售科应按照工作流程要求,有序、及时、准确地办理发运手续,确保销售交易的顺利进行。

5. 煤炭库存管理煤炭库存是煤炭销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管理中的核心环节之一。

煤矿销售科应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库存管理模式,制定科学的库存策略,提高库存管理水平,建立完善的库存资料档案。

6. 市场调研和市场开拓市场调研和市场开拓是销售工作的基础,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动力。

煤矿销售科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销售科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销售科安全管理,保障煤矿销售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销售科全体员工及与销售活动相关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煤矿销售科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销售科科长为销售科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销售科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销售科副科长及各岗位负责人为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销售科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活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七条销售科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确保责任到人。

第八条销售科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九条销售科应加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销售现场安全。

第十条销售科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规范销售活动流程,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销售科应加强消防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二条销售科应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确保运输车辆符合安全要求,驾驶人员具备相应资质。

第四章安全事故处理第十三条发生安全事故后,销售科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减少损失。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应立即上报矿领导,按规定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报告应报送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经批准后实施事故处理。

第五章奖惩第十六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或隐患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降职、撤职等处分。

第十八条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煤矿销售科负责解释。

煤矿销售科管理制度

煤矿销售科管理制度

煤矿销售科管理制度煤矿销售科管理制度一、目的: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煤矿销售科的内部管理,确保销售工作的高效运行,合法合规,保障员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

二、范围:该制度适用于公司销售科相关工作人员。

三、制度制定程序:1. 确定制定制度的需要和目的;2. 收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3. 召集相关部门和人员开展讨论和研究,确定制度的名称、范围、目的、内容等;4. 审核制度内容,通过内部审核流程;5. 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正式发布执行;6. 不断监督、修订和完善制度。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政策规定:1.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等事项。

2. 《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劳动条件、工时制度、工资福利等方面。

3.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保障监督检查等事项。

4. 《行政管理法》:规定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程序及其责任追究等。

五、制度内容:1. 煤矿销售科基本职责:- 描述煤矿销售科的职能和任务。

2. 销售流程管理:- 描述销售工作的流程和相关规定;- 包括销售计划制定、客户开发、合同签订和履行、交货安排等。

3. 销售合同管理:- 规定销售合同的签订、修改、解除等事项;- 包括合同管理流程、合同变更的审批程序等。

4. 销售报价管理:- 描述销售报价的制定和管理程序;- 规定报价权限、报价的有效期等。

5. 客户关系管理:- 描述客户开发、维护和服务的管理办法。

6. 信息管理:- 规定销售科信息的收集、整理、传递和保管的流程和责任。

7. 质量管理:- 描述销售科在质量方面的管理要求;- 规定对于质量问题的处理流程。

8. 培训与发展:- 描述销售科员工培训和发展的规定。

9. 行为规范:- 描述销售科员工在工作中的行为规范和道德要求。

10. 监督与考核:- 规定对销售科工作进行监督与考核的方法和标准。

六、责任主体:根据各项制度具体内容,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包括销售科负责人、销售人员、行政部门等。

煤矿销售科管理制度

煤矿销售科管理制度

煤矿销售科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煤炭市场的不断扩大和煤矿销售规模的增加,煤矿销售科的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确保销售流程的规范化和高效性,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介绍煤矿销售科的管理制度,包括销售计划制定、合同签订与履行、市场竞争分析和销售绩效评估等方面内容。

二、销售计划制定为了实现销售目标,煤矿销售科应定期制定销售计划。

具体步骤如下:1. 销售目标确定:根据煤矿产量和市场需求,制定销售目标,包括销售金额、销售量和市场份额等指标。

2. 销售策略制定:根据市场环境和竞争对手情况,制定相应的销售策略,明确市场定位和竞争优势。

3. 销售计划编制:根据销售目标和销售策略,制定年度、季度和月度的销售计划,明确销售任务和目标。

三、合同签订与履行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是煤矿销售科的核心工作之一,具体要求如下:1. 合同签订流程:确保合同签订程序的规范和合规,包括合同申请、合同起草、合同审核、合同盖章等环节。

2. 合同履行监督:建立合同履行监督机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合同义务的履行。

3. 问题纠正与处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合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和双方权益的保护。

四、市场竞争分析市场竞争分析是煤矿销售科的重要工作,以满足市场需求和提升销售竞争力为目标,具体内容如下:1. 市场调研与分析:定期开展市场调研,了解市场行情和竞争对手情况,分析市场需求和趋势。

2. 产品定位和优化: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对产品进行定位和优化,提升产品的性价比和竞争力。

3. 销售策略调整: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及时调整销售策略,提升销售业绩和市场份额。

五、销售绩效评估销售绩效评估是煤矿销售科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评估与分析销售绩效,提供依据为销售目标的实现和管理改进,具体要求如下:1. 绩效评估指标:制定明确的绩效评估指标,包括销售额、销售量、客户满意度等,以客观数据为依据进行绩效评估。

2. 绩效考核周期:确定绩效考核的周期,如年度、季度或月度,确保及时评估销售绩效,为管理决策提供基础。

煤矿销售管理制度

煤矿销售管理制度

煤矿销售管理制度一、概述煤矿作为重要的能源资源之一,其销售管理制度对于煤矿企业的经营效益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档旨在建立有效的煤矿销售管理制度,规范销售行为,提高销售效率,保障煤矿企业的利益。

二、销售组织架构1. 销售部门设置及职责:根据煤矿企业规模和业务需求,设立销售部门,负责煤矿产品的销售和市场开拓工作。

销售部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计划制定、客户关系管理、合同签订、价格议定等。

2. 销售人员配置及培训:根据销售工作的需求,合理配置销售人员,确保销售队伍的专业素养和销售能力。

同时,加强销售人员的培训,提高其销售技巧和市场应变能力。

三、销售业务流程1. 销售计划编制:销售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煤矿产能,制定年度销售计划和各期销售目标,并提交给企业领导层审批。

2. 客户关系管理:销售部门建立健全客户档案,及时了解客户需求,分析客户购买能力和潜在需求,制定相应的营销策略,积极与客户保持联系,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3. 销售合同签订:销售部门与客户达成销售意向后,按照煤矿企业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签订销售合同,并明确交货方式、数量、质量等具体条款。

4. 交货安排和监控:销售部门与物流部门密切合作,确保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煤炭交货,并监控交货过程中的物流环节,确保货物安全性和准时性。

5. 销售价格管理:销售部门根据市场价格、成本和竞争状况,制定合理的销售价格,并在销售合同中明确标注。

6. 销售数据分析及报告:销售部门定期对销售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估,编制销售报告,提供给企业决策层参考。

四、销售管理制度1. 销售纪律:销售人员需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或利用客户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2. 销售目标管理:根据销售计划,设定销售目标,并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对未达到销售目标的销售人员进行相应的奖惩措施。

3. 销售合同管理:销售合同是销售活动的重要依据,销售部门要建立健全的销售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煤矿销售管理规章制度

煤矿销售管理规章制度

煤炭销售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煤炭销售管理,提高职工遵守制度的自觉性,促进矿井煤炭销售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稳定和谐,积极进取的销售环境,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执行集团公司煤炭销售规章制度,立足市场,诚信经营。

二、销售原煤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同时建立煤炭销售票使用明细及台帐。

三、销售科必须建立健全煤炭销售票管理和使用制度,有专人负责;票据开具必须规范正确,加盖本企业印章;按照规定认真填写煤炭销售票使用台帐。

四、严禁销售煤炭时不按规定出具煤炭销售票;严禁转让、倒卖、套开煤炭销售票,违反管理规定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销售科人员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坚守工作岗位,不准在工作时间脱岗、离岗、做与本职工无关的事情。

严禁上班时间和值班期间喝酒,值班时间离岗对工作造成影响的每次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按矿上有关规定执行。

六、坚持每周一例会制度,服从领导指挥,听从工作安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七、销售科树立团队精神,爱岗敬业,顾全大局、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参与经营销售,徇私舞弊或谋取利益的行为,一经查实,调离工作岗位。

八、按照财务科提供的收款先后顺序排定发运计划,保证公正、公平、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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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矿销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销售管理、促进销售工作、维护正常的销售秩序、规范销售行为,保护矿的经济利益不受侵害,促进我矿生产经营的健康发展,适应市场经济,根据我矿的具体情况,从矿山生产经营实际出发,特制定可保煤矿销售管理制度。

第二条制定销售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三条本销售管理制度矿属各单位(部门),包括改制单位,矿非公有制单位必须遵照执行。

第二章销售管理、权限及价格
第四条销售指矿对外(内)提供、销售产品、劳务输出、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机加工、设备修理、出租、安装、运输、水电转供、土石方等对外(内)工程。

第五条各单位(部门)及其销售人员的销售应在矿授权和矿规定所属权限范围内从事销售和经营、技术合作、劳
务输出等活动。

第六条未经矿同意,销售等人员不得超越权限或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他人进行销售活动,更不得将各种销售(对外工程等)合同、销售渠道、信息、用户、成本价格泄漏和转让他人。

第七条为提高和维护矿的经济效益和利益,拓展市场,矿积极推行代销、分销、转销、联合销售等销售形式,并对代销、分销、转销、联合销售等形式,采用经矿授权后,用签订合同、协议等形式来规范其行为及提取有关奖励和费用。

第八条转供用电、用水
l、转供用水、电权限属矿。

2、转供用电、用水须经矿生技部或机电老总同意。

3、对转供用电用水量较大的,必须经矿行政主管领导同意。

4、转供用电、用水经同意后,必须签订合同或协议,并按先交钱后用电、用水的原则供给。

第九条销售价格应参考国家、省、上级部门及按矿规定价格执行,任何单位(部门)无权私自降低销售价格(对矿有上下限规定的产品价格,各单位不得自行突破)。

1、转供电价、水价应在矿内用电用水价格的基础上提高
20%—50%以上。

2、如因市场需要降低销售价格的,必须报矿同意。

第十条对外工程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成本价。

各单位应按管理权限及矿受权范围从事对外工程(工作)。

第三章内部销售管理及价格
第十一条矿各单位(部门)在相互提供销售产品及销售服务时,应本着互惠互利,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十二条内部销售价格可按内部价、市场价、协商价、双轨价等价格进行内部交易。

1、内部价:即按矿制定的内部单价及收费办法进行交易,原则上矿制定出内部单价的销售,各单位(部门)不得采取其它价格进行交易,在制定内部价时一般依据市场价格下浮10%—30%来进行。

2、市场价:在内部结算时采用当前的市场价格作为产品的计价依据。

采用市场价格有利益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企业内部,原则上各种内部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格。

3、协商价:由供需双方共同协商订出一个价位作为内部结算价格。

4、双轨价:对同一种产品在内部转移价格时,可采用市场价,也可采用内部价进行交易。

第十三条矿内各单位(部门)无论采用那一种价格进行内部交易时,应根据矿情,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本着互惠互利,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则进行交易,不得强行交易。

第十四条对没有内部价格的产品,又关系到矿经济利益、安全生产及二级单位利益的,矿可以对内部价格进行协调、指导、裁定。

第十五条在采用内部价格以外的其它价格进行内部交易时(交易额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报有关部门或矿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内部销售价款一律通过矿内部银行转帐结算,严禁现金结算。

第四章销售货款的回收
第十七条销售货款的及时回收是维持企业简单再生产,保证企业经济正常运转的前提,因此,矿属各单位(部门)及各代销、分销、转销、联合销售商(人)在销售的同时应及时对帐和收回货款。

第十八条货款回收原则是及时性、可靠性、准确性、安全性。

第十九条货款回收可采用及时回收、接点回收、按时回收和跳点回收等方法。

1、及时回收:销售、工程(工作)量完成验收后及时结清货款,不留尾巴。

2、接点回收:即供足一定货物量,或干完一定的工程(工作)量后,按提供的货物数量和完成的工作量结清货款。

3、按时回收:以日、旬、月等某个时间段进行结算,这种方式实用连续长期供货的结算。

4、跳点回收:对回收较困难的货款可经公司报矿财务部和矿同意后进行跳点1%—5%进行回收。

第二十条债务重组:
l、债务重组(债权让步)必须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各单位(部门)及销售人员无权私自进行债权让步。

2、债务重组的方式一是以资产清偿债务,包括货币资金、存货、短期投资、国家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二是以债务转让为资本。

3、债务重组必须按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的一般原则和帐务处理方法做帐、入帐,并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4、原则上一年以上的债务方可实施债务重组。

5、超过一年至两年(包括两年内和两年以上)的债务必须采取法律手段解决。

否则,造成债权损失和流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其经济损失。

第五章奖与罚
第二十一条单位或销售人员包括代销、分销、转销、联合销售商(人)超越权限从事销售活动或帮他人销售,给矿造成损失或降低矿市场份额的,超出权限部份的由责任人员负责,对给矿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单位、销售商或个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经矿同意擅自将销售合同和销售渠道、信息、价格、用户泄漏转让给他人的,按合同金额的l%-10%追究经济责任,对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需奖励的销售产品,只能在矿和代销、分销、转销、联合销售合同规定的限额内实施奖励,私自提高奖励标准的,超出部份由责任人承担(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四条未经矿同意,擅自同他人签订代销、分销、转销、联合销售及转供用水、电合同或进行转供水电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擅自提高或降低转供水电或销售产品价格的,损失部份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为公平竞争,保护矿的利益,规范销售行为,促进销售的良性循环,建立风险责任机制,对促销代销、分销、转销、联合销售人员和用户可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对违规人员、迟收货款人员、决策损失的领导和人员给予一定的处罚。

并对货款回收实行责任制,即谁主管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回收货款。

l、销售奖励只是限于对销售直接相关的人员、单位;
2、原煤销售奖励比例为销售收入的0.6%;
3、陶粒系列产品销售奖励比例为产品销售收入的1%—5%;
4、转供用电、用水,价格应按本管理制度第九条执行。

奖励比例为转供用水、电差价的1%—2%。

5、对外加工、运输、安装、修理、技术服务、对外物资销售、医院、多经生活公司、学校、幼儿园、科室部门、技术咨询部、五邑管理处的对外创收、对外工程奖励,比例为收入的2%,对实现利润的对外工程可奖励其利润的1%—5%或者奖励超利润的5%—20%。

6、废旧物资、设备处理提取处理收入的l0%奖励。

7、对没有确定奖励的销售产品在销售中确需进行奖励的须经矿批准同意,并参照上述原则和相似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货款在一年以内及时回收的,除按矿当年承包合同规定的货款回收率给予奖励外,另外原煤销售货款回收可给予4‰奖励,其它销售货款回收可实施4%奖励,原煤销售货款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回收的给予1%的奖励,其它销售货款回收按
3%奖惩,二年以上的陈旧货款回收(原煤除外),根据收款的难易程度按2%—8%奖励。

反之货款不能按上述要求回收的,要给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罚,即货款超过一年在二年内不能回收的,每年罚扣责任人和单位未回收货款4%的罚金。

超过二年不能回收的每年罚扣责任人和单位未回收货款8%的罚金,罚金罚至收回货款为止。

第二十八条对截流、挪用、私分货款及伙同他人或者个人从中作弊侵吞公款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未经矿同意擅自进行债务重组的,重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条为矿挽回经济损失的,可视同货款回收,按第二十七条进行奖惩。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奖惩的审核实施由矿审计或纪检、监察、财务、劳资部门负责,财务建帐管理由矿财务部负责,各业务部门及各单位负责做好相应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提奖后矿原则不再报销和列支其它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奖励资金由矿提取200万元销售费用包干使用,并按实际进单位成本,不占各单位承包工资奖金指标,罚扣款从单位工资总额中和个人收入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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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的奖惩基数以矿财务认证的数据为准,累计考核;奖励前提示销售收入款已回收交矿。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解释、修改权属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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