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审查与执行若干问题
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示例文章篇一:《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什么是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呢?哎呀,这可有点复杂呢。
简单来说呀,就是行政机关作出了一个行政决定,比如说像对一些违规的小商贩作出罚款的决定,可是这个小商贩呢,没有按照这个决定去做,也没有去起诉这个行政机关。
那这时候,行政机关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个决定,这种案件就叫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这就好比呀,老师在学校里给一个调皮捣蛋的同学布置了罚站的惩罚,这个同学既不接受罚站,也不去找校长说老师罚得不对,那老师就可以找教导主任来确保这个罚站的惩罚能执行下去呢。
我邻居叔叔就遇到过类似的事儿。
他开了个小饭馆,卫生不太达标,卫生部门就给他下了整改通知,还罚了款。
叔叔一开始没当回事儿,也没去起诉卫生部门说这个罚款不合理。
结果呢,卫生部门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个罚款了。
叔叔当时还很不理解呢,他觉得自己就一点小问题,怎么就这么严重。
这时候我才知道原来还有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这么一回事儿。
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申请条件有哪些呢?这申请条件可不少呢。
首先,行政机关得有合法有效的行政决定。
这就像盖房子得有合格的图纸一样重要。
要是这个行政决定本身就是有问题的,那肯定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啦。
比如说,行政机关乱罚款,没有按照规定的标准来,那这个决定就是无效的。
其次呢,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还不履行这个行政决定。
这就像一场比赛,有规则规定了时间,你在这个时间里既不申诉,也不反抗,还不按照要求做,那肯定就要接受相应的结果啦。
我听爸爸讲过一个故事。
有个公司因为偷排污水被环保部门处罚了。
这个公司觉得自己很冤枉,但是他们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去复议或者起诉,也不按照处罚决定交罚款。
环保部门就满足了申请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条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
这个公司这时候才着急起来,可是已经有点晚了呢。
三、法院在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时会审查些什么呢?法院可不能随随便便就同意行政机关的申请呀。
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问题探讨

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问题探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数量也越来越多。
这些案件虽然没有严格的司法程序,但它们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当前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一、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主体实力不均问题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行政机关往往作为强势的主体,而个人企业等弱势主体则往往面临着执行难的困境。
在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往往可以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通过行政手段打压个人企业等弱势主体。
这种强弱悬殊的情况使得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受到质疑,难以得到全社会的认同和支持。
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主要是指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手段执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权力的案件。
在这些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是一个难点。
由于行政手段的特殊性质,往往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这就需要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运用自己的判断力,根据行政情况、工作经验等因素综合考虑,进行处置。
这种情况下,若没有有效的法律监督和约束,就容易出现行政权力滥用,行政执行案件不公正的情况。
三、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法律强制力的问题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处罚、强制等,这些行政措施的强制力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也是一个问题。
很多时候,行政机关对于执行案件的依据是自己的行政文件,而这些文件的法律效力并不明确。
在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律强制力就成为了一个难点。
如果行政机关的法律强制力不明确,那么就会给执行案件带来太多的不确定因素和争议。
四、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公示问题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虽然不需要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可以随意操作,亦不可遮遮掩掩。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文件、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相关情况应该公开发布,以免因信息不公开导致的行政不透明、不公正的问题。
如果行政机关不公开相关信息,则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合法性以及行政机关的信任度都会受到影响,反而会更加容易引起社会不满和质疑。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若干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非诉行政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办理的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案件,是相当于行政案件而言的。
非诉行政案件不包含对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执行案件。
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仅限于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所做出的裁决。
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对于保障国家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办理非诉行政案件,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目前,人民法院办理的非诉行政案件其数量大大超过行政诉讼案件。
200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人民法院办理非诉行政案件做出了不少新的规定,对于人民法院进一步做好非诉行政案件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就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立案审查:包括立案受理的条件,对权利人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中的立案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的理解合法性审查:包括人民法院对非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以及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立案;第三点是对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存在和可能带来的问题的探讨以及非诉行政案件财产保全等问题谈谈粗浅看法和认识。
关键词:非诉行政案件、合法性审查、财产保全一﹑关于非诉行政案件的立案审查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3)申请人是做出该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4)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5)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7)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2004年4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2004年4月)(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对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法院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和受理第一条(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条(排除范围)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下列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三)针对不确定对象并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受理,但法院只审查程序,不审查实体);(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决定;(六)起诉期限未届满,行政机关申请先予执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执行后果无法补救的行政行为;(七)执行内容不具体或不明确的行政行为;(八)其他不宜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法律规定受理)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但未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另一种观点认为,执行权为司法专属权,因此应当受理)。
第四条(立案条件)对行政机关提出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一)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已届满,或者在此之后行政机关另行书面指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已届满;(四)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五)申请未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六)申请人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八)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有可执行的内容;(九)被申请人是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十)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范文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是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案件类型。
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深入推进,如何高效、公正地处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成为法律实务界关注的重点。
本文将深入探讨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提供参考。
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概述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决定,相对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未履行行政决定所涉及的案件。
这类案件的审理主要依据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无需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审查。
三、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问题1. 执行依据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部分行政决定在作出过程中存在法律依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等问题,导致执行依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受到质疑。
2. 执行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如执行程序不规范、执行措施不当等,可能导致执行结果的不公正。
3. 行政相对人权益保障问题:在行政非诉执行过程中,如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利被滥用或侵犯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4. 跨区域、跨部门执行的协调问题:在涉及跨区域、跨部门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如何协调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执法资源,确保执行效果是一个难点。
四、对策研究1. 加强行政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在行政决定作出前,应加强法律和事实的审查,确保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同时,建立健全行政决定的复议和申诉机制,为当事人提供救济途径。
2. 规范执行程序,强化执行监督:严格执行法定程序,确保执行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同时,加强对执行过程的监督,防止执行措施不当或滥用职权。
3. 完善行政相对人权益保障机制:建立健全行政相对人权益保障制度,如听证制度、陈述申辩制度等,确保在行政非诉执行过程中,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4. 加强跨区域、跨部门执行的协调与合作: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执行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确保执行效果的实现。
行政非诉执行

行政非诉执行非诉行政案件非诉行政案件专指对于具有执行内容的行政行为,具有起诉主体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执行的制度。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我国现行的行政执行是以人民法院非诉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执行机关依法执行为例外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
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作为人民法院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市场经济日趋完善的今天,越来越起着重要的作用。
审查标准非诉执行审查。
凡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都应当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司法解释第95条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审查形式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但应当告知被申请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仅进行形式审查,没有明显违法的,法院就应当裁定执行。
对案件影响重大,一旦执行错误将无法弥补或案外人提出异议,被申请人申请听证的,法院应组织听证,听证的形式可由合议庭主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交换证据进行质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最后,合议庭进行评议,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行政非诉执行期限一般为3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范文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一类案件。
近年来,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推进,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数量呈现上升趋势,而该类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亦愈发复杂。
本文将围绕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进行研究分析。
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问题1. 法律程序问题在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法律程序问题是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
由于部分行政机关在处理违法行为时,未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导致行政处罚决定存在瑕疵,进而影响后续的强制执行程序。
此外,部分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异议后,行政机关未能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也容易导致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程序性问题。
2. 法律依据问题由于部分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或存在冲突,导致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时无法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由于立法更新速度快,一些新的执法需求难以及时被法律法规所规定,从而造成在执行过程中的法律困境。
3. 权责分配问题权责分配不清晰也是导致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出现问题的原因之一。
在执法过程中,不同部门之间的权责存在交叉和重叠,导致某些环节的衔接不顺畅,容易出现责任推诿和推诿现象。
此外,对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权责分配也存在问题,如对申请强制执行的审查不严格等。
三、对策研究1. 完善法律程序针对法律程序问题,建议加强执法过程中的法制审查力度,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时,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审查和修订,填补漏洞、完善条款、统一标准。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申请,行政机关应依法及时处理并给出明确的答复。
2. 明确法律依据针对法律依据问题,应加强对新形势下执法需求的研究和分析,及时修订法律法规以满足执法需求。
同时,通过司法解释、案例指导等方式对模糊的法律规定进行明确和补充。
此外,应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在后续的强制执行中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范文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决定,因相对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义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的强制执行。
本文将对当前我国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就这些问题提出有效的对策,以期望促进司法实践中的高效执行和公平正义。
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问题(一)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我国虽然已建立起相对完善的行政法体系,但在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法规方面仍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
例如,对于非诉执行案件的申请条件、审查程序、执行程序等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在具体操作中存在法律适用困难。
(二)审查程序存在漏洞当前,我国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程序虽然已经建立,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定程度的漏洞。
例如,审查过程中对证据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审查过程缺乏透明度等,这些都可能导致审查结果的不公正。
(三)执行难问题突出由于部分行政相对人缺乏法律意识,对行政决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导致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难问题突出。
此外,一些地方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也影响了执行效率。
三、对策研究(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针对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的问题,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诉执行案件的申请条件、审查程序、执行程序等。
同时,对于一些模糊不清的条款进行明确,以便于司法实践中的操作。
(二)优化审查程序为了解决审查程序存在的漏洞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统一证据认定标准,确保审查结果的公正性;二是加强审查过程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引入听证制度,给予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三)强化执行力度针对执行难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普法宣传,提高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意识;二是加大法院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力度,采取多种措施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三是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进行信用惩戒。
(四)强化跨区域协同机制针对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建议加强跨区域协同机制的建设。
非诉执行若干问题研究
非诉执行若干问题研究非诉执行若干问题研究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实施,执行程序的操作日益简洁、快捷。
但与此同时,非诉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也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在执行中涉及到各种涉法主体的利益冲突时,问题就更加复杂化了。
本文将对非诉执行中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1.仲裁裁决的生效期: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但是,当仲裁裁决作出后,执行程序却被拖延,并不能顺利地实现裁决书的生效。
因此,应采取措施加快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确保其能够及时生效。
解决方案: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应该在仲裁裁决书传达日9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未申请,则裁决书被认为已经失效。
2.具体执行方式的选择问题:经仲裁裁决生效的民事、商事案件,按照执行性质分为强制执行和自愿执行。
但具体采取强制执行还是自愿执行,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
解决方案:如果债务人存在被执行的现实困难,可以考虑采取自愿执行方式,进行分期付款等办法。
如果债务人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就必须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与银行信用卡的执行问题1.银行信用卡的异议问题:在执行中,如果债务人提出异议,认为银行对信用卡债务的计算存在问题,需要及时回应。
解决方案:当债务人对信用卡债务的计算有异议时,可以提出申请,进行诉讼维权。
在异议处理中,应该采取准确计算的方法,确保债务人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2.银行信用卡的限制问题:在执行中,银行信用卡存在利息积累、逾期罚息等问题,债务人的资产可以被限制。
解决方案:由于银行信用卡债务情况较为复杂,采取了找寻商业保理的方式,确保银行信用卡债务的清偿。
在执行中,需要对银行信用卡利息积累、逾期罚息等问题进行核实,确保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三、与其他方面的执行问题1.个人呼吸机的执行问题: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对个人呼吸机的情况进行管理。
解决方案:应该采取自愿执行的方法,充分考虑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行政诉讼中关于行政非诉执行审查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问答之关于行政非诉执行审查的问题
【行政诉讼中关于行政非诉执行审查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问答之关于行政非诉执行审查的问题1、问:生效裁定错误是否可以再审?答:生效裁定错误都可以再审。
但是,应当注意判断实体是否有问题。
如果实体处理没有问题,非诉执行审判程序违法未对原告实体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不影响裁判公正性的,可以不再审,也不再受理其对征收补偿决定的起诉。
但应当指出非诉执行裁定存在的问题。
2、问:因为无从判断行政机关的送达是否违法,所以现在只能是二审驳回上诉,同意不予立案,另外引导当事人对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申请再审,是这样吗?答: 先不要引导,先弄清实体上有没有问题再说,否则把当事人的情绪挑起来再想息诉就困难了。
3、非诉审查的法律适用?问: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期限是否还是30天?执行解释93条是否还适用?行政强制法第57条、58条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如何适用?答:受理非诉执行后不存在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可能不予强制执行情形的,7日内裁定准予执行。
可能适用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不予执行的,30日内作出裁定。
非诉执行问题执行强制法上述规定。
只要是行为的强制执行,都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非诉执行司法解释规定,实行裁执分离,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
由于非诉执行申请人不是政府,是否一律裁定政府组织实施值得考虑。
我想裁定由申请人负责组织实施也没有问题,一律由政府组织实施,裁定准予主体难以确定。
4、问:劳动监察部门是否对劳动争议纠纷有行政裁决权?答:劳动监察部门对劳动争议纠纷有行政裁决权。
根据劳动法九十一条规定,法律赋予劳动监察部门对劳动争议民事纠纷的行政裁决权,符合非诉执行条件的,可以申请非诉执行。
5、问:一个非诉执行的问题。
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理决定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了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权,同时第四十一条也明确了“…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