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10•【字号】衡政办发〔2015〕24号•【施行日期】2015.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衡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10日衡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5〕15号),设立衡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增加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要求需要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取消、承接或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企业出资人的职责划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代表市政府对所监管和代管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承担所监管和代管企业国有和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职责,加强国有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企业科学发展,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要求,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严格落实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监管清单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二)提出全市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五月二十九日河北省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粮食局。
河北省粮食局是负责全省粮食(含食油,下同)流通管理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增加的职能制定粮食批发市场建设规划和管理办法,培育粮食市场体系。
作为行政执法主体,行使粮管行政执法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粮食局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落实国家有关粮食流通的法规、政策;研究拟定全省粮食流通政策、制度,指导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二)拟定全省粮食流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全省粮食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调整实施意见。
(三)拟定全省粮食总量和品种平衡计划,指导协调地区之间粮食总量和品种平衡;安排和落实粮食进出口计划。
(四)制定和组织落实国家粮食定购任务;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粮食定购价和保护价;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组织指导全省粮食市场供应,保障军队粮食供应,保障灾区库区移民和缺粮贫困地区粮食供应,安排以工代赈和国家重点项目粮食供应。
(五)建立和完善省级粮食储备制度,研究提出省级储备规模和吞吐计划,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组织落实;管理国家委托代管的中央储备粮;指导地方粮食储备和农村粮食存储工作。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事业单位2024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事业单位2024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3.22•【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农业农村厅事业单位2024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根据《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河北省农业农村厅直属事业单位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37名。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聘单位基本情况1.河北省农机化技术推广总站,主要职责:组织实施农业机械推广工作计划和农机维修行业发展规划;承担农机推广项目立项论证的技术服务工作;负责农机新技术、新机具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工作等。
2.河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职责:承担全省动物疫病预防、预警、预报和监测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动物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和风险评估的技术性工作;负责动物疫病防控技术的指导、培训、推广及宣传等。
3.河北省农业项目监测中心,主要职责:承担农业项目日常监测、绩效评价、竣工验收的技术支撑工作;对农业项目运行改进提出工作建议;提供农业项目实施技术服务等。
4.河北省农村合作经济总站,主要职责:承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的研究工作;承担指导农民合作社发展、具体实施农村审计、农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事务性工作;承担农民合作经济统计分析工作等。
5.河北省农业项目规划中心,主要职责:承担省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初步设计评审的事务性工作;承担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的事务性工作;承担农业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的技术指导工作等。
6.河北省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主要职责:承担耕地保护的事务性工作;承担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分等定级、土壤改良、地力培肥等技术支撑推广工作等。
7.河北省农业农村厅财务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承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所属事业单位年度预算、决算编制的事务性工作;承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账核算的事务性工作;承担农业农村金融服务的相关工作等。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08•【字号】冀政办[2000]57号•【施行日期】200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5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十月八日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原河北省计划委员会更名为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贯彻实施工商领域产业政策,引导企业和商业性金融投资方向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将编制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实验室项目计划,安排相关经费的职能,交给省科学技术厅。
3、一般进出口商品指标及部分配额,由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负责。
4、将制定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
5、不再保留河北省大型支柱性企业集团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有关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加强的职能负责全省粮食宏观调控。
(三)转变的职能1、不再审批企业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一般项目。
2、除利用外资项目外,不再参与限额以下技改项目的会签。
3、简化计划指标体系,将大量的工业和运输生产指标改变为预测指标。
4、不再确定和下达具体项目的年度贷款计划,只对政策性银行推荐项目并指导监督贷款方向。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告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
目等事项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7.11
•【字号】秦政办[2013]100号
•【施行日期】2013.07.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
项的通告
(秦政办〔2013〕100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1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市政府梳理出我市2013年第一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82项(详见附件1、2、3、4、5、6),现予通告。
对取消的事项,有关部门要坚决停止审批和收费,做好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管理漏洞;对下放管理层级的事项,有关部门要做好衔接工作,规范审批行为,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2013年7月11日附件1
衔接《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7项,其中取消3项,下放4项)
一、取消项目(共3项)
附件2
衔接《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
附件3
衔接《通知》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行政监管事项目录(共计33项,其中取消12项,下放21项)
附件4
衔接《通知》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附件5
我市决定取消的行政监管事项目录
附件6
我市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7•【字号】冀政办[2009]27号•【施行日期】2009.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2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9年7月27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河北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根据国家投资核准目录的修订调减情况,及时对省相关核准目录进行修订调减,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备案制度。
国家及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需上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以及需报省政府审批、核准或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外,区分不同情况由设区市政府或县(市)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按属地原则备案。
中央政府补助地方的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少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投资目标、原则和标准等安排下达并加强监督检查;省补助市、县的同类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有关规定负责安排。
2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外,由设区市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国家、省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分别制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垦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垦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29•【字号】冀政办[2000]12号•【施行日期】2000.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垦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1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农垦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五月二十九日河北省农垦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农垦局。
河北省农垦局是省政府直属事业机构(副厅级),授权行使全省农垦工作行政管理职能。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绿色食品质量监管、认证和开发、管理职能,交给河北省农业厅。
(二)加强的职能强化对农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观管理。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农垦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拟定全省农垦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和体制改革方案;发挥农垦系统在全省农业产业化、农业市场化、农业现代化和农场城镇化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拟定农垦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垦经济结构调整和农垦资源的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加强全省农垦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三)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农垦系统企业的资产经营形式;决定国家与农垦系统企业间财产收益分配方式;管理直属农牧场和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依法管理直属农牧场土地资源及开发利用。
(四)协调农垦系统体制改革、经济发展与社会事业有关政策的落实和对外关系。
(五)负责全省农垦系统财务、会计、统计工作;发布农垦社会经济信息,指导农垦系统信息体系建设;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审计和会计监督。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4•【字号】冀政办[2009]51号•【施行日期】2009.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5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9年9月4日河北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审计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对设区市政府及省财政直管县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
(二)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三)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主要职责(一)主管全省审计工作。
负责对省政府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省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审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参与地方性财经政策法规的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
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冀政办[2009]55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9.04
【实施日期】2009.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冀政办〔2009〕5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9年9月4日河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
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农业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职责。
(三)增加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职责。
(四)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五)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六)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的引导、扶持,促进农业一体化水平的提升。
(七)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垦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组织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
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
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
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建设与发展,负责对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管理、扶持和服务。
(三)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
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
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
(四)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
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
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和主要农产品的进出口建议。
制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
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五)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
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建议。
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省级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
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
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许可及监督管理。
制定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省级标准并按规定发布。
依法负责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
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省级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
开展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
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
(七)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
起草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
组织、监督对省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
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
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
(八)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
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九)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
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制定相关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省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指导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组织实施相关农业科研专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
组织引进国内外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
参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二)参与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
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会同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