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重组税务处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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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收购特殊税务处理案例分析

资产收购特殊税务处理案例分析

资产收购特殊税务处理案例分析资产收购是企业进行重组、扩张和增值的重要手段之一、在资产收购过程中,税务处理是一个重要的环节,能否合理地处理税务问题,直接影响到交易的合法性和经济效益。

本篇文章将通过分析一个资产收购特殊税务处理案例,探讨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合理地处理税务问题。

A公司为一个小型制造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但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市场份额逐渐被挤压。

为了扩大规模,A公司决定收购B公司,通过整合两者的资源和优势来实现业务的再次增长。

收购的交易方式为B公司向A公司转让其全部股权,并以部分现金和股票的形式支付并购价款。

在签订收购协议之后,双方开始着手进行后续的税务处理工作。

首先,双方委托税务和财务专业人士对并购交易进行全面的税务尽职调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并对可能产生的税务风险进行评估和预判。

其中一个重点税务处理问题是资产重估。

在收购完成后,A公司需要评估B公司资产的公允价值,并计入自己的财务报表。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资产重估所产生的增值将作为固定资产折旧摊销的依据,可以享受税务优惠。

因此,在收购完成后,A公司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B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其公允价值,并按照评估结果在财务报表中计入。

在资产重估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评估结果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税务法规定的相关规则,以及是否需要向相关税务部门报备。

为了保证评估结果的合理性,A公司应该选择具有良好声誉和专业能力的评估机构。

同时,A公司还需要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了解有关资产重估的规定和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报备相关信息。

另外一个税务处理问题是股权转让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按照税法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这个案例中,B公司的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A公司,所得款项自然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了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B公司的股东可以选择通过资本收益方式,尽可能地将股权转让所得作为资本收益而不是劳动所得,从而享受较低的税率。

为了进一步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B公司的股东还可以通过特定税收优惠政策来减少个人所得税。

财税实务案例解析109号文:股权、资产划转的税务处理

财税实务案例解析109号文:股权、资产划转的税务处理

财税实务案例解析109号文:股权、资产划转的税务处理在国务院发布的鼓励企业兼并重组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文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具体文件,即财税〔2014〕109号文。

该文件的一大亮点就是明确了股权、资产在集团内部划转的税务处理,这为后期国有、民营经济的资产重组在带来了很大的税收红利。

如何正确理解并把握109号文是我们最需要关心的问题。

109号文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109号文所规范的集团间资产、股权的划拨行为仅限于100%控股的集团居民企业间,也就是说,无论是划拨还是接受划拨的主体,都必须是居民企业内部100%控股的体系下。

在这个基础上,109号文规范的资产、股权划拨包含了纵向划拨和横向划拨两种形式。

从纵向划拨来看,既包括母公司——子公司的划拨,也包括子公司——母公司的划拨,还包括的母公司——孙公司以及孙公司——母公司之间的跨主体纵向划拨。

而横向划拨则包括在集团100%控股下的各个子公司、孙公司之间的划拨行为。

所以,总体来看,109号文规范的资产、股权划拨行为是多样化的。

但是,不管划拨行为如何复杂,我们只要明确了在纵向划拨中母公司——子公司以及子公司——母公司这两种基本形式的税务处理,其他划拨就是这两种基本形式税务处理的组合。

一、母公司——子公司资产、股权划拨的税务处理案例A上市公司2014年6月收到其控股股东B《关于A公司国有股份无偿划转意向协议》,B公司拟将其持有的A公司2000万股(占总股本20%)无偿划转给C公司。

建筑企业疑难问题涉税处理与司法实践案例解析

建筑企业疑难问题涉税处理与司法实践案例解析

建筑企业疑难问题涉税处理与司法实践案例解析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建筑企业是一种典型的实体经济企业,其涉税处理和司法实践往往备受关注。

在建筑企业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疑难问题,其中涉税问题尤为重要。

合理处理涉税问题不仅能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还可以避免因税务风险而带来的法律纠纷。

下面,我们通过一些案例来进行涉税处理与司法实践的解析。

一、案例一:建筑企业虚开发票案某建筑企业为了降低应纳税额,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

税务机关对该企业展开了调查,最终认定其虚开发票的事实,并依法进行了涉税处罚。

分析:虚开发票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属于偷税漏税行为。

建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果出现虚开发票等行为,不仅损害了税收利益,还可能导致企业面临巨额罚款甚至刑事责任。

建筑企业在涉税处理中,务必做到合规经营,如实申报税款,合法避税。

二、案例二:建筑企业项目款挪用案某建筑企业负责人在经营过程中,将项目款挪用于个人用途,导致项目无法如期完成。

被业主发现后,对企业提起了民事诉讼。

建筑企业经营活动中,项目款挪用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不仅会损害企业信誉,还会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在涉税处理与司法实践中,建筑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监督资金流向,确保项目款使用合规。

如遇到项目款挪用等问题,应积极与相关方沟通解决,尽量避免法律纠纷。

三、案例三:建筑企业合同纠纷案某建筑企业与供应商签订了合同,但在交货过程中发生了纠纷,导致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最终,供应商提起了诉讼,企业被判定违约并赔偿损失。

建筑企业在与供应商签订合应明确权利义务、交货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发生纠纷。

在涉税处理与司法实践中,企业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如遇纠纷应及时协商解决,避免涉及司法程序。

总结:建筑企业在涉税处理与司法实践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强化内部管理,注重合规经营,预防风险,防止发生法律纠纷。

只有通过合规经营、规范管理,建筑企业才能健康发展,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资产重组案例分析

资产重组案例分析

一、交易情况某上市公司 A 公司资产重组情况主要涉及三部分:(一)A 公司将所持 C 公司 15,867.5 万股股份无偿划转给 A 的控股母公司甲公司。

甲公司系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

(二)甲公司将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000 万股股份无偿划转给 A 公司。

(三)甲公司将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000 万股股份无偿划转给 A 公司。

关于第一项交易,A 公司已于 2010 年 9 月 24 日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批复(国资产权(2010)****号文件),称同意将 A 公司所持 C 公司 15,867.5 万股股份无偿划转给甲公司。

关于第二、第三项交易,作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的甲公司分别以沪**董(2010)**号和沪**董(2010)**号文件的形式通过了相关决议,同意上述无偿划转行为。

二、税收描述针对上述交易情形,请根据财税(2009)59 号、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沪国税所[2010]157号等文件精神阐述上述交易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以及你对上述税法处理意见的个人见解,此见解不必局限于税法规定。

三.案例解析(一).从税法的角度看资产重组交易的性质及适用政策法规该资产重组交易包括两部分:1.A公司于2010年9月24日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批复(国资产权(2010)****号文件)同意A将所持C公司15,867.5万股股份无偿划转给A的控股母公司甲公司;2.甲公司作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分别以沪**董(2010)**号和沪**董(2010)**号文件的形式通过了相关决议,同意甲公司将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D公司)15,000万股股份和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E公司)4,000万股股份无偿划转给A公司。

从形式上看,A公司和甲公司双方无偿划转所持C,D,E公司的股份,实质上可看作甲公司通过支付所持D,E公司股份换取A公司所持C公司股份。

根据甲公司换股后可否对C公司实施控制,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不能实施控制2)可以实施控制,但持股比例<75%3)可以实施控制,且持股比例>=75%财税(2009)59 号、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和沪国税所[2010]157号对股权收购的税务处理做了规定。

企业重组投资撤回的所得税处理案例

企业重组投资撤回的所得税处理案例

企业重组投资撤回的所得税处理案例案情:某税务分局在对市区A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16年发生股权减持业务,业务情况如下:A公司于2016年取得B公司10%的股权,支付对价1000万元,2016年12月份B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组,A公司撤回该部分投资,取得收入2000万元。

截至2016年11月30日,B公司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总额10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5000万元,盈余公积2000万元,未分配利润3000万元。

此业务中,A公司将取得的撤回投资收入2000万元与投资原始成本1000万元的差额作为投资收益处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2000-1000=100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1000×25%=250。

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撤回投资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所得。

本案例中,该企业因撤回投资收回的2000万元补偿收入中,1000万元属于投资收回,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按撤资比率的10%计算,应享有被投资企业累计盈余公积和累计未分配利润的部分为×10%=500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属于免税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余部分为2000-1000-500=500,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500×25%=125。

另外需注意,假如A公司收回其投资,只收到1400万元,应缴纳的所得税是多少?会计确认了投资收益为1400-1000=40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处理,那么,该企业因撤回投资收回的1400万元补偿收入中,1000万元属于投资收回,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按撤资比率的10%计算应享有被投资企业累计盈余公积和累计未分配利润的部分为×10%=500,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属于免税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余部分为1400-1000-500=-100,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损失。

公司并购重组税收政策及案例解析

公司并购重组税收政策及案例解析

公司并购重组税收政策及案例解析公司并购重组是指两个或多个独立存在的公司通过合并或收购等方式,形成一个新的公司实体的过程。

在进行并购重组的过程中,税务政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税收政策的调整对于企业的决策和运作具有直接影响,对于税务风险的应对和规避相当重要。

本文将从税收政策的角度进行案例分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公司并购重组中的税收政策。

首先,对于公司并购重组来说,关键问题之一是如何安排并购交易中的税收问题。

税收政策对并购交易具有直接的影响,因此在进行并购交易前,企业需要了解并熟悉相关税收政策,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案例一:企业A收购企业B,如何减少并购交易中的税务风险?企业A准备收购企业B,并希望尽可能减少并购交易中的税务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方式来降低税务风险:1.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在一些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下,企业可以享受到一定的税收减免或延缓的政策。

例如,如果企业A和企业B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那么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来减少并购交易中的税务风险。

2.合理安排资金结构:在进行并购交易时,企业需要合理安排资金结构,以降低税务风险。

例如,企业可以选择债务融资而非股权融资,以减少股权转让产生的税务风险。

3.合理安排资产转让方式:在企业并购中,需要考虑到资产的转让方式,以便最大限度地降低税务风险。

例如,企业可以选择通过资产交割的方式进行资产转让,以避免涉及股权交易产生的税务风险。

综上所述,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和安排,企业可以有效降低并购交易中的税务风险。

案例二:企业A与企业B合并,如何优化合并交易的税收成本?企业A与企业B决定进行合并,并希望在合并交易中优化税收成本。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考虑以下方式来降低税收成本:1.利用免税政策:在一些特定的免税政策下,企业可以免除合并交易产生的一部分税收。

例如,如果企业A与企业B符合免税政策的条件,那么企业可以享受到一定程度的税收减免。

2.合理安排资本结构:在合并交易中,企业需要合理安排资本结构,以降低税收成本。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案例分析及政策解读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案例分析及政策解读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案例分析及政策解读》摘要:(一)集团母公司:涉及土地的转让,应当作为资产处置,缴纳增值税;资产划拨(土地作价入股)符合土地增值税减免政策,暂免土地增值税;集团土地转让所得,企业整体改制、合并、分立、房地产作价入股(资产处置),涉及房地产转移、变更,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不涉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原主体各方土地、房屋权属的一方,免征契税潘秀秀摘要:企业重组的税务筹划及处理一直是困扰很多企业的难点痛点,企业重组政策跨越多个税种、多种情况,其难度对于有效贯彻企业改制税收政策,体现中央政策优势都形成了一定的阻碍。

本文梳理了企业重组改制各类政策,以期帮助企业财务更好地理解并运用此类政策。

关键词:重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引言201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重新梳理历年来的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发布了《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文件汇编》,这也体现了中央继续大力提倡各地充分运用税收政策,合理开展企业重组改造,以期达到“处僵治困”的目的。

现阶段,重组改制是企业运行中的一种常见业务,其中涉及的税务种类林林总总,包含印花税、契税等多重业务,发布的政策跨度2003年至今。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处理政策性强、难度大,稍不注意就会产生很大的税收风险:该缴的税没缴,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没享受到,是税收实务处理中发生税企争议的高发领域。

一、案例分析2019年1月,集团划转一块土地作为注册资本增资至非全资子公司,土地已完成权属变更,涉税事项有哪些。

(一)集团母公司:涉及土地的转让,应当作为资产处置,缴纳增值税;资产划拨(土地作价入股)符合土地增值税减免政策,暂免土地增值税;集团土地转让所得。

非货币性资产来进行投资确认的资产,需要在5年内分批次进行计税,获取相应的所得税金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足额缴纳。

(二)非全资子公司:承受土地使用权,按规定只有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使用权才免征契税,因此该子公司需缴纳契税。

跨省企业合并重组的税务处理

跨省企业合并重组的税务处理

跨省企业合并重组的税务处理一、背景介绍企业合并重组是指两个或多个企业通过合并、收购、分立、重组等方式,将各自的业务资源整合,形成新的组织结构和经营模式的过程。

跨省企业合并重组具有较高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其中税务处理尤为重要。

本文将重点介绍跨省企业合并重组的税务处理要点。

二、税务合规检查在进行企业合并重组前,各企业应进行税务合规检查,确保符合税法的规定并做好税务申报。

首先,需要对企业的税务风险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

其次,各项税务申报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确保各项税务义务得到履行。

同时,企业应主动配合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工作,积极解决可能的税务争议。

三、资产评估与净资产重估在企业合并重组中,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是非常重要的。

涉及到资产评估的项目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负债等。

在跨省企业合并重组中,由于涉及到不同省份的税收政策和税率差异,可能对资产价值产生影响。

因此,需要进行净资产重估,确保资产价值的准确性和公允性。

四、跨省税务协调在跨省企业合并重组中,税务处理涉及到不同省份的税务机关和政策。

为了确保合并重组过程的顺利进行,需要进行税务协调工作。

企业应及时向相关税务机关提交合并重组的备案申报,提供相关的合并重组文件和财务报表等。

同时,还需咨询专业税务顾问,了解各省份的税务政策和相关操作规定,确保合并重组过程中的合规性和便利性。

五、税务后续处理在企业合并重组完成后,还需要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工作。

首先,需要根据合并重组结果进行税务申报,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各项税费。

其次,还需进行资产交接和账务处理,确保合并重组后的财务报表准确、完整。

最后,及时履行相关的税务报告义务,避免可能的税务纠纷和处罚。

六、风险管理在跨省企业合并重组的税务处理过程中,各企业应高度重视风险管理。

首先,要确保税务事项的合规性,遵守税法法规,预防潜在风险的发生。

其次,要及时了解各省份的税务政策和税率变化,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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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业务的所得税和契税处理及案例分析一、企业重组业务的概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规定,所谓的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二)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三)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四)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

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五)企业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六)企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财税[2009]59号)第二条规定,所谓的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谓的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二、企业重组业务的税务处理为加强企业重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就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一)企业重组业务税务处理的分类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二)企业重组业务的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XX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2、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3、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4、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5、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三)企业重组业务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企业重组业务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应具备的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财税[2009]59号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经营的连续性)。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财税[2009]59号规定的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2、企业重组业务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以上5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2)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此时有关支付金额已经形成实际交换,以公允价值计算为合理。

),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即暂不确认股权转让的所得或损失):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②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③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3)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由于财税[2009]59号文本身没有明确计算有关75%比例的资产价值应当使用公允价值,还是计税基础。

但从交易过程判断来看,转让企业可能有一部分资产并没有实际参加交易,这部分资产的公允价值是不易合理确定的,而且特殊处理的本意是要延续其计税基础。

因此,计算此处有关资产比例前提指标时还是应当以计税基础为数据来源。

),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此时有关支付金额已经形成实际交换,以公允价值计算为合理。

),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①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②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4)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①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②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③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④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5)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此时有关支付金额已经形成实际交换,以公允价值计算为合理。

)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①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②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③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④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

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6)重组交易各方按以上特殊性税务处理的(1)至(5)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在这里要注意的是,在资产收购业务中,上面的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计算公式是针对资产被收购方而言的,对资产收购方来说是不适用的,对资产收购方而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应该直接按照其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计算。

(四)中国境内外之间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即以上所述的企业重组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应具备的5个条件)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2、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3、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八条规定,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关系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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