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1)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行政法律案例分析题库(3篇)

第1篇一、选择题1.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A. 国家机关B. 社会组织C. 公民D. 以上都是答案:D2. 下列哪项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A. 权利和义务B. 民事权利和义务C. 经济权利和义务D. 文化权利和义务答案:B3. 下列哪项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A. 财物B. 行为C. 智力成果D. 义务答案:D4. 下列哪项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A. 行政主体地位优先B. 强制性C. 公正性D. 伦理性答案:D5.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称为()。
A. 行政法律行为B. 行政法律事实C. 行政法律规范D. 行政法律关系答案:B二、简答题1. 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答: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在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基于行政法律规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 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答: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政相对人是指与行政主体进行行政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 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答: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权利和义务。
权利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所享有的权益;义务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
4. 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答: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财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财物是指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具体行为;智力成果是指具有创造性的思想、理论、技术等。
5. 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答: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①行政主体地位优先;②强制性;③公正性;④广泛性;⑤层次性。
三、论述题1. 论述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答: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称为行政法律事实。
行政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行政法律案例分析试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某市某区居民张先生,于2018年1月1日向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关于某食品生产企业涉嫌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投诉。
投诉称,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劣质原料,并对外销售假冒知名品牌的食品。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成立了调查组,对涉案企业进行了调查。
二、案例分析题目请根据以下案情,回答以下问题:1. 分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投诉后的法定程序;2. 分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时的处理方式;3. 分析张先生作为投诉人,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4. 分析涉案企业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5. 分析该案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
三、案例分析(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投诉后的法定程序1.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审查投诉材料,确认投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2.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投诉,应当立案调查。
3.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后,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4.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过程中,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调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抽样检验等。
5.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案情复杂、涉及多个环节的,可以延长至90个工作日。
(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时的处理方式1.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采取以下处理方式:(1)制止违法行为,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2)依法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食品及其原料、包装物等物品;(3)对涉案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4)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张先生作为投诉人,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1. 权利:(1)依法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要求查处违法行为;(2)要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案件,保障其合法权益;(3)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法学1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 行政法学1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
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
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
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
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
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
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
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
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
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部分教师曾经为原告田永的学籍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1998年5月18日致函北京科技大学认为该校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
同年6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复查后仍然坚持原处理结论。
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
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时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行政法学经典案例分析

1.郝某经所在区工商局批准开办了一家文化用品商店,一日郝某所在地工商所人员康某来到郝某的店里,要拿几本书回去看,郝某不让.康某说:”有人举报你的店里卖淫秽书籍, 要对你罚款,你现在交罚款。
"郝某说:"我的店从来没有卖过那种东西,不信你可以查." 康某说:"我不用查,你如果不交罚款,我就封你的店."郝某无奈当即交了1000 元罚款(注:康某的罚款行为,不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工商所名义作出的)。
郝某对此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康某又与复议人员赵某串通捏造郝某卖淫秽书籍事实,复议机关维持原来的罚款决定,又作出吊销郝某营业执照的决定。
郝某到处无人帮助解决,两个月后,复议机关认为此案证据不足,经调查确认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随即作出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和罚款决定,并对赵某与康某给予了行政处分。
郝某对此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但郝某对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给予赔偿的数额不服,遂向本区人民法院作出申请国家赔偿决定。
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在审理中,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①由赔偿义务机关报赔偿返还 1000 元罚款;②赔偿吊销营业执照期间租房、水电等必要的开支2500 元;③按正常营业收入的30%赔偿因吊销营业执照期间不能经营所造成的损失1500 元。
现问:(1)郝某对1000 元的罚款不服申请复议的机关是哪个机关? (2)设郝某突然死亡,可由谁来申请行政复议?(3)复议机关向郝霜收取复议费用200 元,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4)本安中郝某所受到的损害,应以谁为赔偿义务机关?(5) 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方式与结果是否正确? (6) 康某与赵某对郝的损害应承担什么责任?答案:(1)市工商局为复议机关. (2)郝某的近亲属可提起复议申请。
(3) 于法无据。
因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不得向复议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应以区工商局与市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5) 处理方式正确,但处理结果的第三项内容存有错误。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某市居民。
2010年,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自用土地上新建一栋三层房屋。
2011年,某市规划局发现该房屋后,经调查取证,认定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张某拆除违法建筑,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张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张某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焦点:1. 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2.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一、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1. 程序合法:某市规划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向张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某市规划局也依法进行了复核。
因此,某市规划局在程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2. 实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
某市规划局根据张某的违法事实,依法作出了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1. 违法事实: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新建房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属于违法建设。
张某的行为符合违法建设的定义。
三、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实体合法,张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建设,遂判决维持某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擅自新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行政法律案例分析试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背景材料:某市A县某开发商B公司在A县某地开发房地产项目,该项目占地面积约100亩,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
在开发过程中,B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原本规划为住宅区的地块改为商业用途。
此举引起了周边居民的不满,认为此举破坏了原有规划,影响了自己的生活环境。
随后,A县居民C向A县政府提出投诉,要求查处B公司的违法行为。
问题:1.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B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请简要说明理由。
2. A县政府在接到居民C的投诉后,应当如何处理此案?3. 如果B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A县政府可以采取哪些行政措施?4. 在此案例中,居民C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5. 结合此案例,分析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二、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1. B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B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2. A县政府在接到居民C的投诉后,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若经调查确认B公司存在违法行为,A县政府应依法责令B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3. 如果B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A县政府可以采取以下行政措施:(1)责令B公司停止违法行为;(2)依法对B公司进行罚款;(3)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对B公司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
4. 在此案例中,居民C的权益通过以下途径得到保障:(1)居民C向A县政府提出投诉,促使政府介入调查;(2)A县政府依法查处B公司的违法行为,保障了居民C的合法权益;(3)通过舆论监督,提高政府执法透明度,让居民C对案件进展有所了解。
5. 结合此案例,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下:(1)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部分开发商和居民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了解不足;(2)执法力度不够,部分地方政府和部门存在违规审批、监管不力等问题;(3)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导致政策执行效果不佳。
行政法律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男,汉族,35岁,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某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2019年3月,张某在某区某街道开设了一家小型超市。
由于超市地处繁华地段,生意兴隆,张某打算扩大经营规模,将超市进行扩建。
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张某发现其超市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显示,该地块的土地性质为住宅用地。
张某认为,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住宅用地不得用于商业用途,遂向某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将该地块的土地性质变更为商业用地。
某区人民政府在收到张某的申请后,经调查核实,认为张某的超市已存在且经营状况良好,变更土地性质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
于是,某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作出《关于变更某区某街道某地块土地性质的批复》,同意将张某超市所在地块的土地性质由住宅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
张某收到批复后,认为某区人民政府的决定程序违法,且未充分考虑周边居民的反对意见,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二、争议焦点1. 某区人民政府是否具有变更土地性质的职权?2. 某区人民政府在作出变更土地性质决定时,是否违反法定程序?3. 某区人民政府的决定是否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三、判决结果某市某区人民政府经审理认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某区人民政府作为市辖区人民政府,具有变更土地性质的职权。
2. 某区人民政府在作出变更土地性质决定时,未充分考虑周边居民的反对意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行政处罚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同时,某区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3. 某区人民政府的决定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张某在申请变更土地性质时,已依法提交了相关材料,某区人民政府未充分审查其申请,且在作出决定时未听取张某的意见,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律案例分析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市某区某街道办为解决当地居民停车难问题,决定在该街道办管辖范围内设立一处临时停车场。
该停车场由街道办委托某物业公司经营管理。
物业公司为提高停车场的收入,未经街道办同意,擅自提高了收费标准。
居民们对此表示不满,认为物业公司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居民们向甲市某区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调查后认为,物业公司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行政法律纠纷案件,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
2.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物业公司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
3. 案件分析(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提高商品和服务价格。
”根据该规定,物业公司作为停车场经营者,未经街道办同意,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
(2)事实认定本案中,物业公司未经街道办同意,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居民们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调查后认定物业公司行为违法,并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认定物业公司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违法。
(3)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提高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本案中,物业公司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判决物业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三、案例分析结论本案中,物业公司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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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1)案例分析题及答案1、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
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
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
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
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
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
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
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
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
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部分教师曾经为原告田永的学籍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1998年5月18日致函北京科技大学,认为该校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
同年6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复查后,仍然坚持原处理结论。
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
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时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原告田永认为自己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参加学习和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并且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
随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及时有效地为办理毕业派遣手续等。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给原告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重新组织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等。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当维持。
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大学是事业单位,而非行政机关,北京科技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开除田永的行为是否是行政行为?2、2001年9月,张某因家庭住房困难,在征得街道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即在某街道路边修建了总面积为32平方米住房两间,并于建成后迁入居住。
经群众反映,某区政府规划科发现问题,随即派员赴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其间与王某发生争执。
2001年10月,区规划科以自己的名义,依照某市《城市建设规划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作出限期15日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书,同时依法处以300元罚款。
张某不服该处罚,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其理由是:(1)确有困难,且他人也有违章行为,为何单罚我一人;(2)区规划科无权处理此事。
区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经审理,区法院认为:(1)街道居委会属于城市群众自治性组织,不是行政机关,更不是具有规划管理职权的机关,因此街道居委会的“同意”无效;(2)张某起诉理由第1条不成立,公民不应以任何理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3)区规划科对案件的处理虽然正确,但区规划科无行政主体资格,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对王某违章建筑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因此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了区规划科的行政处罚决定。
区规划科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其理由是该科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为区政府第29号文件曾授权区规划科有权依法对乱占地建房的当事者予以处罚。
问题:(1)区规划科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是本案的焦点,你认为它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吗?为什么?(2)对区政府的授权行为应如何看待?3、2004年6月一个星期天的晚上,赵某驾车前往某饭店参加大学同学毕业十周年聚会。
大家兴致颇高,边喝酒边聊天,畅叙毕业后各自生活经历与感受。
晚十点钟左右,晚会结束,赵某开车回家途中,遇到交通警察进行专项检查。
经交通警察用酒精测试仪测试,赵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50mg/100ml(国家标准:≥20mg/100ml为饮酒;≥80mg/100ml为醉酒)。
交通警察认定赵某为饮酒后驾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下处罚:暂扣1个月驾驶证,并处200元罚款。
赵某认为处罚太重,希望改为警告处罚,至多罚100元了结。
但交通警察拒不同意,认为这是最轻的处罚。
赵某不服处罚决定,准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
问题:(1)交通警察于周日晚上的执法检查行为是否属于“公务行为”?为什么?(2)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赵某依法享有哪些权利?(3)赵某能否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4)法院是否有权变更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为什么?4、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
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
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
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5、寇某是某县集贤村村民,平时有些小偷小摸的习惯,但一直未被人发现。
1996年12月13日晚,正当寇某偷窃邻村张某家的母鸡时,被张某当场抓获,张某遂向县公安局告发。
县公安局为此进行了调查,查明寇某违法事实如下:(1)1992年8月,寇某偷窃邻村李某家一只小狗,价值30元;(2)1993年6月,寇某窃得王某家铁犁一件,价值40元;(3)1994年10月,寇某窃得他人桔子30公斤,价值38元;(4)1995年7月,寇某偷窃本村一村民家的红砖160块,价值32元;(5)1996年12月13日,寇某偷窃张某家母鸡时被抓获。
县公安局根据这些事实,认为寇某小偷成习,共窃得物品价值近150元,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寇某作出拘留15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寇某认为:自己前三次偷窃行为已过法定追究责任时效,公安局在处罚时仍将这些违法行为作为处罚对象是不对的。
因此,寇某提出复议申请。
问题:寇某在1992年8月至1994年10月间实施的违法行为已过追究责任期限了吗?为什么?6、王某出生于1980年5月,自幼父母离异,王某跟其母一起生活。
1989年王某母亲改嫁后,逐渐放松了对他的管教,也减少了对他的关心。
因此,王某自小养成了沉默寡言言、内向的性格。
1996年7月,王某离家出走,流浪街头,以行乞为生,并结识了刑满释放人员马某。
同年9月17日,马某教唆王某去公共汽车上扒窃乘客钱包,王某不肯,马某便以揍他相威胁,迫其行窃。
正当王某偷窃了一乘客的钱包准备逃跑时被他人抓住,扭送到公安机关。
王某坦白交待了行窃的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将马某抓获。
公安机关对王某作了行政处罚。
问题本案中王某有哪些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7、小明系某市第四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男13岁)。
1997年4月1日,小明随同校高中二年级学生郭某、高某到市第七中学闹事。
在郭某、高某挟持殴打学生的过程中,小明根据事先的分工帮助放哨,某区公安分局对三人都作了行政处罚,其中,小明被行政拘留3日。
问题某区公安分局对小明的行政处罚正确吗?应该如何处理?8、2002 年某省会城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某市地下热水管理办法》中规定,该市辖区的温泉开发利用需向该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申领许可证,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而于1994 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地热属矿产资源,并授权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对该能源进行行政管理。
2004 年,该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对其开发的两处温泉向该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申领了相关手续,却被省地矿厅以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2 条的规定为由,予以行政处罚。
该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该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应向哪个机关申请领取许可证?9、司机张某,为了搞短途运输,自己购买了一台农用车。
2003 年1 月,张某没有按规定及时到稽查征费所交纳养路费。
2 月10 日,张某出车搞运输时被当地征费所查获,因张某身上当时只有300 元,于是,征费所的工作人员向他开具了一张暂收条,上面写明:“因未及时缴纳养路费,予交保证金300 元,限3 日内携带有关证件到征费所补交养路费,如逾期不交,保证金转为罚款”。
此后,张某因有事外出,忘记了交费。
2 月26 日,张某想起后,即到征费所补交了养路费,并拿出保证金的收条,欲抵扣养路费,却被征费所告知,他交的保证金已经被充作罚款。
但征费所未给张某出具罚款文书和收据,张某手中只有一张暂收条。
问题:征费所在收取养路费过程中的行为是否合法?10、秦某于1999 年经过考试合格,又经该省司法厅审核,取得《律师资格证书》。
2000年,秦某因违纪,被其所在单位开除公职。
2002 年,秦某通过所在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省司法厅申领《律师执业证》。
秦某在他所填写的申领《律师执业证》的《申请表》上隐瞒了他被单位开除公职的事实( 他在“历史上是否曾经受到过任何处分”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的栏目中均填“无” ) ,该省司法厅也未获悉这一情况,于是发给其《律师执业证》。
事后,有人向该省司法行政部门检举了这一情况。
该省司法厅鉴于《律师执业证》已发到秦某个人手上,便对秦某做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