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就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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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病人接诊管理制度

特殊病人接诊管理制度

特殊病人接诊管理制度一、绪论特殊病人是指在常规医疗服务中,因为病情较重、病情特殊或需要特殊关照的患者。

这部分患者需要更加专业的医疗服务和更为周到细致的医疗护理。

特殊病人接诊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这部分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治疗效果而制定的管理规范。

本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特殊病人的接诊流程、加强对特殊病人的管理和护理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健康。

二、特殊病人的定义和分类1. 特殊病人的定义特殊病人是指因病情特殊、病情较重、需要特殊医疗关怀的患者。

包括但不限于:急重病人、慢性病晚期患者、疑难病例、残疾患者、孕产妇、儿童、老年人等。

2. 特殊病人的分类特殊病人根据其疾病特点和医疗要求可分为不同的类别,比如:急重病人、慢性病晚期患者、疑难病例、残疾患者、孕产妇、儿童、老年人等。

三、特殊病人接诊管理流程1. 预约挂号特殊病人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前预约挂号,确保能够及时得到医疗服务。

医院应设立专门的预约挂号通道,方便特殊病人的就诊。

2. 诊前评估医院在接诊特殊病人之前,应对其进行详细的评估,包括病史、病情评估、体格检查等,以便为患者提供更为个性化的医疗方案。

3. 专家会诊对于病情复杂或需要多学科协作的特殊病人,医院应组织专家会诊,制定更为综合的治疗方案,确保患者得到最佳的治疗效果。

4. 定期复诊对于需要长期随访的特殊病人,医院应建立定期复诊制度,确保患者的病情得到有效控制和管理。

5. 社会支持对于特殊病人,医院应提供更为综合的医疗服务,包括心理支持、社会支持等,帮助患者更好地应对疾病。

6. 医疗质量评估医院应定期对接诊的特殊病人进行医疗质量评估,及时了解患者的治疗效果和满意度,以不断改进医疗服务水平。

四、特殊病人的管理与护理1. 专业化团队对于特殊病人,医院应配备专业化的医护团队,包括医师、护士、营养师、心理医师等,提供更为全面的医疗服务和护理。

2. 个性化护理对于特殊病人,医院应制定个性化的护理方案,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求,提供更为细致周到的护理服务。

医疗报销管理制度大病医保报销与定点医院的管理规定

医疗报销管理制度大病医保报销与定点医院的管理规定

医疗报销管理制度大病医保报销与定点医院的管理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保障制度日益完善。

其中,医疗报销管理制度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医保体系中,大病医保报销和定点医院的管理具有特殊的地位和意义。

本文将围绕医疗报销管理制度、大病医保报销和定点医院的管理规定展开讨论。

一、医疗报销管理制度医疗报销管理制度是指国家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政策。

其目的是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医疗报销管理制度通常包括医保目录、报销比例、报销限额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规范医疗报销管理,可以实现医保资源的合理分配,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二、大病医保报销大病医保报销是指对于罹患严重疾病的患者,国家在医疗保障制度中提供的特殊报销政策。

大病医保报销的范围通常包括癌症、心脏病、肝病等严重疾病。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大病医保报销通常可以覆盖高额的医疗费用,并且报销比例也相对较高。

大病医保报销的实施,有效地保障了患者的医疗需求,减轻了患者和家庭的经济负担。

三、定点医院的管理规定定点医院是指经过政府批准,成为医疗保险机构指定的合作医院。

定点医院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合作医院的选择、合同管理、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医保机构会根据一定的条件和标准选择合作医院,确保患者可以获得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其次,医保机构与定点医院之间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和医疗服务的具体安排。

最后,定点医院需要严格遵守服务质量要求,提供规范、安全、高效的医疗服务。

四、医疗报销管理制度下大病医保报销与定点医院的关系在医疗报销管理制度下,大病医保报销与定点医院有着密切的关系。

首先,定点医院是大病医保报销的实施主体,患者只有在定点医院就诊才能享受大病医保报销。

其次,定点医院对于患者的就诊质量和服务水平具有直接的影响。

定点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质量好,患者在就诊过程中的体验也会更好。

因此,医保机构需要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管理,确保定点医院的服务质量达到标准。

重特大疾病管理规章制度

重特大疾病管理规章制度

重特大疾病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重特大疾病的管理,有效防控疾病的传播和蔓延,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相关行政部门和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在重特大疾病管理工作中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重特大疾病是指影响全人群健康、传播速度快、疫苗缺乏或疗效不明显、暴发规模大、流行范围广等具有重大社会危害性的疾病。

第四条重特大疾病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防控的原则,强化社会共治和协同作战,实行全员参与、群防群控,确保疫情的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

第五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重特大疾病监测预警体系,加强信息共享和传递,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病例追踪,快速确定病毒、细菌等病原体的来源和传播途径。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高重特大疾病的诊断、治疗和防控能力,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加强医疗废物处理和隔离措施,保障医疗人员的安全防护。

第七条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特大疾病的监管和管理,落实责任,加强对重点区域和群体的检测和筛查,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阻止疫情的扩散。

第八条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重特大疾病的防控工作,动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卫生习惯,加强对疫情的宣传和教育,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二章重特大疾病的分类和防控措施第九条重特大疾病按照传播途径和病原体的性质可分为人传人型和非人传人型疾病。

第十条人传人型重特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禽流感、登革热、霍乱、人感染H7N9禽流感等。

第十一条非人传人型重特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埃博拉出血热、非典型肺炎、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等。

第十二条针对人传人型重特大疾病,应采取隔离患者、追踪密切接触者、关闭暴发源等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非人传人型重特大疾病主要通过传染源感染,应加强对传染源的管控,提高公众的防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对于存在较大传染风险的重特大疾病,应该实施全员隔离措施,禁止群体聚集,关闭学校、工厂等场所,做到一人患病全员防控。

大病医保门诊报销流程大病门诊报销比例

大病医保门诊报销流程大病门诊报销比例

大病医保门诊报销流程大病门诊报销比例
大病医保门诊报销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 就诊:患者前往医疗机构就诊,在医疗机构的大病门诊部门进行就诊。

2. 缴费:患者需缴纳医疗费用,根据医保政策,大病门诊一般需要先垫付一部分费用。

3. 开具发票和医保凭证:医疗机构会开具费用发票和医保凭证,其中医保凭证上会显
示患者已缴费用的详细信息。

4. 报销材料准备:患者需要准备相关报销材料,包括费用发票、医保凭证、医疗费用
明细等。

5. 提交报销材料:患者将报销材料提交给所在社保经办机构或医疗保险公司。

6. 审核和结算:社保经办机构或医疗保险公司会对报销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患者的报
销资格和报销金额。

7. 报销比例:根据医保政策,大病门诊的报销比例一般较高,可以达到70%以上,具体的报销比例根据地区和医保政策有所不同。

8. 报销款项发放:经过审核和结算后,社保经办机构或医疗保险公司会将报销款项发
放给患者,一般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领取的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医保政策的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以上是一般的大病
医保门诊报销流程。

具体操作还需参考当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须知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须知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须知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广大市民的基本医疗需求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医疗费用的上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社会医疗保险的门诊大病报销政策。

本文将重点介绍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的相关须知。

一、大病门诊种类和报销比例1.癌症:报销比例为90%;2.乙肝病毒性肝炎、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报销比例为90%;3.先天性心脏病、严重先天性外生殖器畸形:报销比例为90%;4.重大器官移植(肾、肝、心脏、肺):报销比例为90%;5.血友病:报销比例为90%;6.重型肌无力、重型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重型哮喘、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严重脑力缺陷:报销比例为90%。

二、大病门诊费用结算流程1.患者就诊患者就诊时,先由医院进行初步诊断,并确认是否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大病。

确认后,医院将填写《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结算申报表》,并将其与病历、发票等材料一同上报。

2.医院结算医院拿到门诊大病结算申报表后,将其上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等待审核。

3.经办机构审核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患者符合报销条件。

审核通过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结算金额直接打入患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4.患者报销患者拿到保险报销款后,需前往医院财务处进行报销手续。

医院将根据保险报销款项和患者个人支付费用进行结算,并核实后给予患者相应的报销金额。

三、门诊大病报销的注意事项2.患者需确保门诊大病确属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否则将无法享受报销待遇。

5.患者在就诊过程中,需确保医院正规合法、有资质,并且处方药品需按照医保目录规定执行。

四、加强医疗保障意识,合理就医对于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的报销政策,市民应加强医疗保障意识,合理就医。

在选择医院和医生时,应注意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医院和医生,以免就医过程中出现疏漏导致无法享受报销待遇。

同时也要注意合理用药,避免滥用药物,减轻医疗负担。

门诊大病管理制度

门诊大病管理制度

门诊大病管理制度一、引言门诊大病管理制度是医院为了提高门诊医疗服务的质量,有效管理门诊大病患者,规范门诊大病治疗流程和收费体系而建立的一套管理机制。

通过建立门诊大病管理制度,可以提高门诊服务的满意度,优化门诊资源的利用,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实现门诊医疗服务的良性发展。

二、门诊大病管理制度的建立背景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医疗资源的不断紧张,门诊大病患者的数量逐渐增加。

门诊大病患者通常需要长期的治疗和护理,因此对门诊大病的管理工作也变得愈发重要。

建立门诊大病管理制度,可以实现门诊大病患者的规范管理,提高门诊医疗服务的质量。

三、门诊大病管理制度的内容1. 门诊大病患者的诊疗流程(1)门诊大病患者到院登记后,应当按照相应的病情严重程度安排就诊顺序,避免因患者过多而造成挤压和拥挤。

(2)门诊大病患者应当提供完整的病史和检查资料,以便医生更好地了解患者的病情,并进行科学的诊疗工作。

(3)门诊大病患者应当积极配合医生的治疗计划,按时服药和接受治疗,不得私自停药或擅自更改治疗方案。

2. 门诊大病患者的费用管理(1)门诊大病患者的费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收费,不得存在任何乱收费的情况。

(2)门诊大病患者的费用应当明细清晰,包括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治疗费等,同时还要合理控制医疗费用,避免因医疗费用过高而造成患者的经济负担。

3. 门诊大病患者的健康管理(1)门诊大病患者应当定期进行复诊,定期检查病情,保持良好的治疗效果。

(2)门诊大病患者应当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避免不良的生活方式对病情的影响。

4. 门诊大病患者的心理健康管理(1)门诊大病患者在治疗过程中易出现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医院应当配备专业的心理医生,开展心理健康服务工作,帮助患者有效应对心理问题。

(2)门诊大病患者应当与家属和医生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共同面对疾病挑战,保持良好的心态。

四、门诊大病管理制度的实施1. 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门诊大病的诊疗水平和服务质量。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4.02•【字号】深劳社规[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劳社规〔2008〕11号)各有关单位:为保障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的医疗待遇,规范管理,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及《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劳社函〔2006〕1446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八年四月二日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的医疗待遇,规范管理,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及《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劳社函〔2006〕144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门诊大病如下:第一类包括:高血压病(Ⅱ期及Ⅲ期)、冠心病、慢性心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帕金森病、精神分裂症。

第二类包括: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门诊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放疗、核素治疗。

肾脏、心脏瓣膜、角膜、骨、皮肤、血管及骨髓移植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心脏和肝脏移植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适用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金收支等情况分期分批增加门诊大病病种。

第三条本办法第一类门诊大病的相关规定适用于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本办法第二类门诊大病的相关规定适用于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

青岛医保门诊大病管理与结算

青岛医保门诊大病管理与结算

门诊大病管理主要内容
一、资格管理 二、就医管理 三、费用结算 四、费用审核 五、报送材料 六、门诊大病总控
一、门诊大病资格管理
门诊大病保障制度实行病种准入、定点医疗,分别设立限额管理病种和 非限额管理病种。
(一)门诊大病资格的申办条件 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人申办门诊大病资格需符合门诊大病病种 范围和审批标准。
(二)、对前来就医取药的门诊大病患者,尤其是家属代取药的,应 详细询问,确认该患者情况方可为其开药治疗。如有疑问或无法核实 的,应及时与医保经办机构联系。凡门诊大病患者住院期间(含专护、 院护、家护)发生该病种门诊大病费用、经查属定点医疗机构责任的, 将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追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岗医师的责任,并纳 入日常考核。
二、门诊大病就医管理
(一)患者就诊时应凭本人门诊大病证在门诊大病专用“窗口”登记 领取本人门诊大病病历档案;就诊结束后,应将本人门诊大病病历档 案交还专门“窗口”并取回本人门诊大病证。“窗口”工作人员应认 真做好门诊大病就诊者的身份确认工作,及时、完整、准确、规范的 登记有关就医信息,并做好其他登记、病历保管等工作,社区门诊大 病病历保管不少于2年内。
(三)、费用审核业务的基本程序
门诊大病费用审核由市、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采取初审、 复审、负责人审核程序。
1.初审:初审人员在确认参保人员门诊大病资格、年度基础上,对门 诊大病病历、双处方、检查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在《 市基本医 疗保险门诊大病结算费用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意见栏中 记录违规费用明细及违规原因。《审核表》一式二份,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各一份。
(五)门诊大病患者因诊治需要而定点医药机构不能完成的检查、检 验、治疗项目,或病情需要而本定点医药机构没有的药物,经治疗医 师提出建议,定点医药机构医保负责人同意,参保人可到具有医保相 关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购药,相关费用可纳入门诊大病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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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医保、新农合大病门诊病人诊疗的有关规定各临床科室:
为保证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进一步规范医保、新农合大病门诊病人诊疗流程,根据平煤神马医保管理中心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做以下规定,望各科室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1、医保门诊大病病人就诊时需挂相关专业科室复诊号,医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诊。

2、接诊医师应认真核对患者身份及所批病种,以防止冒名顶替,便于按病种诊治。

3、门诊医师接诊时,应认真填写“医保大病专用病历”,详细记录患者诊疗经过并记录病情变化及用药情况,不能写“病史同前”、“同上”等字样。

4、门诊医师接诊时,根据病情及大病核准病种,尽量使用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及诊疗项目,使用范围外或虽属范围内,但进入统筹前个人自负部分的药品及诊疗项目,应事先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在“专用病历”上签字。

5、非核准病种的药品、检查、检验等自费项目,确因病情诊治需要,应充分向患者(或家属)告知,同意并在“专用病历”上签字;开具电子处方时在“范围内”栏选择“否”。

6、门诊大病处方规定。

每次开药最多不得超过30天用量,不得超量开药或串换药品。

7、检查规定。

如果患者病情相对稳定,大型设备检查原则上每年复查一次。

如患者病情发生变化,需明确诊断,接诊医师应在“专用病历”中详细记录病情变化,确属临床需要的检查检验费用方可纳入报销。

8、医保大病病人因疾病住院,医师应根据病情进行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严禁让病人(或家属)到门诊开具处方取药,避免导致病人出院不能结账的情形发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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