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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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判决书 Miranda v Arizona(1)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判决书 Miranda v Arizona(1)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判决书 Miranda vArizona(1)Miranda v Arizona是美国历史上最重要的一起案件之一,它不仅在司法制度中产生了广泛影响,而且在公民权利和自由等议题上也有深远影响。

此文将结合该案的背景、理论基础、争议以及对美国司法制度和公民权利的影响进行分析。

背景:1963年,在亚利桑那州凤凰城,23岁的墨西哥侨民埃尔尼斯托•米兰达(Ernesto Miranda)因涉嫌强奸一名年轻女性而被捕。

他在接受警方审讯时,自供被迫,当时警方未告知其权利,包括保持沉默和寻求律师帮助的权利。

米兰达的自供证词作为证据提交到了庭审中。

虽然米兰达在被判有罪后提出上诉,但被驳回了。

随着该案在各级法院的审讯,人们越来越意识到“被告必须有权利获得律师协助和保持沉默,否则审讯行为就属于违法行为。

”理论基础:这种被告权利的出现源自《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的“不自证其罪,也不受自己的口供来证明自己的罪名。

”该原则被认为是美国制度中的关键保障,是民主和公民自由的象征。

它还表明没有人应该被强迫作证,而是只有那些被控犯有罪行的人可以在双方平等的情况下作证。

争议:该案的争议在于,尽管声明的权利显而易见,但对警方和法院而言,意味着何种程度的责任和约束。

例如,哪些策略是套路、诱导或欺骗,而哪些采取行动是可以被视作可接受的,二者之间的区别有多模糊?更深在的问题是,何时以及在何种情况下才会需要告知涉及自我辩护的权利?影响:正是由于米兰达案件引发的公民自由和司法制度转变,人们才真正意识到自己在法律方面所享有的权利。

在接下来的几十年里,美国最高法院以此案的判决为基础,陆续规定了许多强化嫌犯权利的法律,包括警告权利和寻求律师权利,并要求警察向嫌犯告知这些权利。

同时,案例对全球其他国家和司法制度的相应改革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总结: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是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历史上的里程碑事件。

其中的理论基础,争议以及对美国司法体系和公民权利的影响是我们应该关注和探索的重要议题。

米兰达案件的法律反映(3篇)

米兰达案件的法律反映(3篇)

第1篇摘要:米兰达案件是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刑事案件之一,它对美国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米兰达案件的背景、案件经过、法律判决以及案件对法律体系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探讨米兰达案件在美国法律史上的重要地位。

一、引言米兰达案件(Miranda v. Arizona)是美国历史上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刑事案件。

该案件涉及警察在审讯过程中未告知犯罪嫌疑人米兰达权利,导致案件判决被推翻。

此后,米兰达权利成为美国刑事诉讼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对警察执法和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案件背景1963年,美国亚利桑那州的一名男子罗纳德·艾尔德里奇·米兰达(Ronald Eugene Miranda)因涉嫌绑架和强奸被警方逮捕。

在审讯过程中,警方未告知米兰达有关沉默权和请律师的权利,米兰达在未了解自身权利的情况下供认了犯罪事实。

此后,米兰达的案件被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三、案件经过在米兰达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面临的主要争议是:警察在审讯过程中是否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米兰达权利。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以下问题进行了讨论:1. 警方是否应告知犯罪嫌疑人米兰达权利?2. 未告知犯罪嫌疑人米兰达权利的供词是否有效?3. 如何界定审讯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侵犯?四、法律判决1975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米兰达案件中作出判决,认为警察在审讯过程中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米兰达权利,否则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问题或要求律师在场。

这一判决确立了“米兰达规则”,即警察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明确告知以下权利:1. 保持沉默的权利;2. 有权聘请律师;3. 如果无力聘请律师,有权获得免费的法律援助。

五、案件对法律体系的影响1. 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米兰达案件使得犯罪嫌疑人有权在审讯过程中了解自身权利,有效防止了警方滥用权力,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2. 规范警方执法行为:米兰达规则要求警方在审讯过程中告知犯罪嫌疑人米兰达权利,使得警方执法行为更加规范,降低了警方滥用权力的风险。

ppt6法律程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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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1966年,沃伦首席大法官主持的最高法院作出裁决,指出公 民在接受讯问以前有权知道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警察有义务 将它告诉嫌犯,告知权利之后,才能讯问。因此,米兰达一案 被宣布无效,发回重审。 米兰达一案重新开庭,重新甄选陪审员,重新递审证据。米 兰达本人原来的坦白当然是不能用了,幸好检方找到了新的证 据。米兰达曾经跟以前的女朋友吹嘘过自己的犯罪经历,警察 找到了这个女朋友,她在法庭上作了证。米兰达再次被判定有 罪。 1972年,米兰达获假释出狱。1976年,34岁的米兰达在酒吧 里与人争执斗殴,被刺身亡。警察逮捕了一个刺杀他的嫌疑犯 。在讯问开始前,警察向嫌犯传达了“米兰达警告”。嫌犯选 择保持沉默,但警察还是依法将其起诉。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41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行政
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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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式执法
2009年9月8日,上海闵行区的张先生驾车上班, 在等红灯时,一男子声称胃疼,打不到车,要求搭 一段便车回家。好心的张先生让他上了车,开到他 所指的地点,“胃疼”先生突然抢拔了他的车钥匙 ,七八个人将他拖出车外,卡住他的脖子,反扣他 的双手,搜走了他的驾驶证和行驶证。 张先生予人方便,被指涉嫌非法营运。他四处奔 走,投诉无门,只好交了1万元罚款和200元停车费 ,并保证放弃陈述和申辩后,取出了的车。 张先生到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投诉,申诉好心受 罚,对方回答:“他胃疼关你什么事?”

▲如果你希望跟你的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候停止回
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随你询问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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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案例_米兰达(3篇)

美国法律案例_米兰达(3篇)

第1篇一、引言美国法律案例“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是指在美国刑事司法中,警察在逮捕嫌疑人或对其询问前必须告知其权利的一种程序。

这一案例起源于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的一项判决,对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详细介绍“米兰达”警告的起源、背景、内容及其对美国刑事司法的影响。

二、背景1963年,亚利桑那州一名名叫埃德温·米兰达(Edwin Miranda)的嫌疑人因涉嫌绑架和谋杀而被逮捕。

在审讯过程中,警察未告知米兰达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也未告知其有权聘请律师。

审讯过程中,米兰达在未得到充分法律咨询的情况下,自愿承认了犯罪事实。

然而,在随后的审判中,米兰达的上诉律师认为,审讯过程中米兰达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因此要求撤销判决。

三、案件审理1966年,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驳回了米兰达的上诉。

随后,米兰达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此案,并于1966年6月13日作出了判决。

四、判决内容美国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认为,警察在逮捕嫌疑人或对其询问前,必须告知其以下权利:1. 有权保持沉默;2. 一切陈述都可用作对嫌疑人不利的证据;3. 有权聘请律师;4. 如果无力聘请律师,有权获得免费法律援助。

这些权利被统称为“米兰达权利”。

法院要求,在嫌疑人被正式逮捕后,警察必须告知其这些权利,并征得其自愿放弃。

五、影响“米兰达”警告自1966年判决以来,对美国刑事司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保护嫌疑人权利:米兰达警告确保了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有权了解自己的权利,避免了无辜者被错误定罪。

2. 提高案件质量:米兰达警告要求警察在审讯前告知嫌疑人权利,有利于收集更有力的证据,提高案件质量。

3. 促进司法公正:米兰达警告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4. 影响国际刑事司法:米兰达警告成为国际刑事司法的重要参考,许多国家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借鉴了这一原则。

六、总结“米兰达”警告作为美国刑事司法的重要制度,对保护嫌疑人权利、提高案件质量、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产生了积极影响。

法律案例:正义与道德的边界

法律案例:正义与道德的边界

法律案例:正义与道德的边界在法律的领域中,正义与道德的边界常常是模糊的。

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旨在维护秩序和公平,而道德则是个人和社会对于行为的内在评价标准。

两者虽然密切相关,但并不总是一致。

让我们以一个著名的法律案例来探讨这一主题: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1963年,厄内斯托·米兰达因涉嫌绑架和强奸被捕。

在没有被告知他有权保持沉默和有权获得律师帮助的情况下,他签署了一份自白书。

尽管这份自白书在法庭上被用来定罪,但最终美国最高法院裁定,米兰达的权利被侵犯了,因此这份自白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这个案例展示了正义与道德的冲突。

从道德的角度来看,米兰达的自白可能是他犯罪的直接证据,但法律要求程序正义,即在获取证据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特定的程序。

在米兰达案中,警方未能遵循适当的程序,因此即使自白内容可能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这个案例强调了法律对程序正义的重视,即使这可能会让一些人觉得“坏人”逃脱了惩罚。

法律的目的是保护所有人的权利,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另一方面,道德的视角可能会更加关注结果正义,即行为的后果是否符合道德标准。

在某些情况下,道德可能会推动人们去追求一种更直接的正义,即使这可能与法律的规定相冲突。

法律和道德之间的这种张力在许多案例中都有所体现。

例如,在涉及生命权和个人自由的案件中,如堕胎权的争议,法律的裁决往往会引起道德上的强烈反响。

在这些情况下,法律的裁决可能会被视为对某些道德价值观的侵犯,或者相反,被视为对这些价值观的维护。

总之,法律案例中的正义与道德的边界是一个复杂且微妙的话题。

法律旨在为社会提供一个公正的框架,而道德则提供了一个内在的指南,指导我们的行为。

在处理法律案例时,我们必须认识到这两者之间的差异,并努力在维护正义的同时,也尊重个人的道德信念。

法理学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法理学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原告)与李某(被告)于2019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租赁李某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住宅,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

租金为每月5000元,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张某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转租,否则李某有权解除合同。

2019年12月,张某因工作调动需要离开该城市,遂与李某协商转租房屋。

李某同意张某转租,并要求张某提供转租人的身份信息和租赁合同。

张某遂将房屋转租给了赵某。

2020年2月,李某发现赵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了装修,遂要求张某和赵某停止装修并恢复原状。

张某和赵某未予理睬,李某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可以转租房屋?2. 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和赵某停止装修并恢复原状?法理分析:一、关于张某是否可以转租房屋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转租。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张某不得转租。

因此,张某在未取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转租房屋,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出租人,在张某转租房屋后,有权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

但由于张某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即支付了租金,李某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

综上所述,张某在未取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转租房屋,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但李某解除合同的行为也构成违约。

因此,张某转租房屋的行为应视为无效,李某无权要求张某停止转租。

二、关于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和赵某停止装修并恢复原状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性质、结构或者用途。

”本案中,赵某在未经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以“米兰达案”解读沉默权制度

以“米兰达案”解读沉默权制度

以“米兰达案”解读沉默权制度作者:方杰黄共兴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4年第04期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66年审理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Miranda v. Arizona)案件,形成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推动了沉默权制度进一步发展。

一、“米兰达案”(Miranda v. Arizona)基本案情[1]1963年3月2日,墨西哥裔美籍亚利桑那州青年米兰达(Ernesto Miranda)强行将一名下班回家的18岁女孩劫持上车,并带到郊区强奸。

警察依据报案线索找到车主霍夫曼,了解到与霍夫曼同住的米兰达曾有强奸未遂入狱的前科,于是锁定米兰达为犯罪嫌疑人。

亚利桑那州库利警官负责审讯米兰达,问他是否把一名女孩拖到车里并带到郊区实施强奸。

米兰达断然否认,说当时他在工作,根本不知道此事。

于是警方组织辨认,受害女孩无法确认米兰达就是强奸犯,但能确认他是最像的一个。

辨认结束后,米兰达供述了自己罪行,并在口供材料上签了字。

但库利警官并没有告知米兰达他有权保持沉默,并且有与律师进行商议的权利,也没有告知其证词将会用于指控他本人。

米兰达无法支付聘请律师的费用,法庭为他指定了一位公益辩护律师艾尔文。

艾尔文律师向警方询问了米兰达的整个案情,在法庭上他提出警方在审问米兰达前没有告知其宪法权利,因此米兰达口供证据应该被排除,但法庭没有接受此意见。

米兰达被陪审团认定强奸和绑架罪名成立,法官判处他每项罪名20至30年有期徒刑,两罪刑期合并执行。

艾尔文律师向亚利桑纳州高等法院提起上诉,法官指出宪法中有关保持沉默的权利不适用于被警方拘押的犯罪嫌疑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66年2月,艾尔文律师将米兰达案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1966年6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裁决,以5:4的多数否决了亚利桑那州高等法院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联邦最高法院运用司法审查权,解释了宪法第五修正案有关沉默权的规定,警方强制性关押和审讯环境会对犯罪嫌疑人造成不利影响,除非犯罪嫌疑人清楚地知道自己的宪法权利并明确表示放弃,否则依据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自证其罪条款及第六修正案律师权条款,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任何供词都不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使用。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da V.Arizoa)1963年3月2日晚,美国亚利桑那州菲尼克斯大剧院十八岁女营业员芭芭拉.约翰逊下班后正赶着搭乘公共汽车时,被一个男人猛地推进了他的小车里。

这人捆绑了芭芭拉,把她劫持到城郊强奸了她。

菲尼克斯警方根据芭芭拉的事后陈述,逮住了欧内斯脱.米兰达(一个劣迹斑斑的年轻人),问他是否愿意主动答复有关这一案件的问题。

在警局的一批嫌疑犯中,米兰达被两名妇女指认出来。

一名妇女确认他是1962年11月持刀抢劫她的那个人;芭色拉.约翰逊则认为他就是那个强奸犯。

当警局的官员告知米兰达他己被两名妇人指认后,米兰达在他亲笔写的供述中,陈述了所发生的事情,还特别提到他是主动交代,并且对自己所享有的权利有充分的了解。

嗣后,米兰达被控犯有抢劫力、绑架和强奸罪行。

在对米兰达案的审判中,法院为米兰达指定的辩护律师使警局官员承认了在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没有告知被告人有权请辩护律师,当时也无辩护律师在场。

在律师提出反对意见后,主持审判的法官仍同意米兰达的供述可以作为认定犯罪的证据。

陪审团进行了五个多小时的评议后,宣告米兰达有罪。

米兰达面临四十到五十五年的监禁。

米兰达向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失败后诉之美国最高法院。

[审判]1966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推翻了原市法院对米兰达的有罪判决。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伦在说明推翻该案原判决的理由时说:被单独隔离进行讯问的作法是与我们国家的最珍视的准则之——不能强迫某个人把他自己牵连进刑事案件一执法机关的工具,而这种工具是人们长期以来认为、而且十分合理地认为值得为之付出代价的。

米兰达在警局官员第一次对他进行讯间时就必须享有正当程序权利的要求,这些程序性的保障措施(权利)包括:1、在提出任何问题之前,该嫌疑人必须被告知:(1)他有权保持沉默;(2)他的任何陈述都可能用来反对他;(3)他有权在接收讯问时要求律师在场,无论该律师是私人聘请还是法官指定的;2、该嫌疑人对上述告知列举之权利的任何放弃都必须作出“明知且明智的”表示,同时也必须是自愿的;3、如果该嫌疑人在审讯的任何阶段上“以任何方式表示”要求律师在场的意愿,该讯问就必须立即中止,直到获得一位律师之时;4、如果该嫌疑人“以任何方式表示他不愿意接收讯问”,讯问就不得开始,如果已经开始应该停止(哪怕是该犯罪人已经给出了归罪信息),并一直等到该嫌疑人以向律师咨询井同意接收进一步的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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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da V.Arizoa)1963年3月2日晚,美国亚利桑那州菲尼克斯大剧院十八岁女营业员芭芭拉.约翰逊下班后正赶着搭乘公共汽车时,被一个男人猛地推进了他的小车里。

这人捆绑了芭芭拉,把她劫持到城郊强奸了她。

菲尼克斯警方根据芭芭拉的事后陈述,逮住了欧内斯脱.米兰达(一个劣迹斑斑的年轻人),问他是否愿意主动答复有关这一案件的问题。

在警局的一批嫌疑犯中,米兰达被两名妇女指认出来。

一名妇女确认他是1962年11月持刀抢劫她的那个人;芭色拉.约翰逊则认为他就是那个强奸犯。

当警局的官员告知米兰达他己被两名妇人指认后,米兰达在他亲笔写的供述中,陈述了所发生的事情,还特别提到他是主动交代,并且对自己所享有的权利有充分的了解。

嗣后,米兰达被控犯有抢劫力、绑架和强奸罪行。

在对米兰达案的审判中,法院为米兰达指定的辩护律师使警局官员承认了在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没有告知被告人有权请辩护律师,当时也无辩护律师在场。

在律师提出反对意见后,主持审判的法官仍同意米兰达的供述可以作为认定犯罪的证据。

陪审团进行了五个多小时的评议后,宣告米兰达有罪。

米兰达面临四十到五十五年的监禁。

米兰达向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失败后诉之美国最高法院。

[审判]1966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推翻了原市法院对米兰达的有罪判决。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伦在说明推翻该案原判决的理由时说:被单独隔离进行讯问的作法是与我们国家的最珍视的准则之——不能强迫某个人把他自己牵连进刑事案件一执法机关的工具,而这种工具是人们长期以来认为、而且十分合理地认为值得为之付出代价的。

米兰达在警局官员第一次对他进行讯间时就必须享有正当程序权利的要求,这些程序性的保障措施(权利)包括:1、在提出任何问题之前,该嫌疑人必须被告知:(1)他有权保持沉默;(2)他的任何陈述都可能用来反对他;(3)他有权在接收讯问时要求律师在场,无论该律师是私人聘请还是法官指定的;2、该嫌疑人对上述告知列举之权利的任何放弃都必须作出“明知且明智的”表示,同时也必须是自愿的;3、如果该嫌疑人在审讯的任何阶段上“以任何方式表示”要求律师在场的意愿,该讯问就必须立即中止,直到获得一位律师之时;4、如果该嫌疑人“以任何方式表示他不愿意接收讯问”,讯问就不得开始,如果已经开始应该停止(哪怕是该犯罪人已经给出了归罪信息),并一直等到该嫌疑人以向律师咨询井同意接收进一步的审讯。

菲尼克斯警方在警局拘留米兰达的时候对他进行了第一次讯问,米兰达在未被告知享有辩护权利,又没有辩护律师的帮助和没有要求的情况下所作的供述,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证据。

[评析]最高法院推翻对米兰达有罪判决的直接依据,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所奉行的非任意自白的排除法则: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所作的自我表白心迹或自己说明自己意思的陈述,都必须是基于被告人自由意志的选择,即被告人自愿供述。

作为被告人口供的自白必须具备上述性质,否则应予排除,自白排除法则的理论依据,在不问时期是各不相同的,有一个从“防止虚假”到“正当程序”的理论“进化”过程。

由于文化上的血缘关系,美国法律制度和判例所规定的许多原则、制度和法则,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在英国法的发展史上找到它们的雏形或原型。

美国证据法上的自白排除法则,渊源于英国历史上的“考门罗原则”(一说是1215年6月15日英国的贵族迫使国王约翰所颁布的宪法性文件(大宪章》),意在把基于不当的自白或不自由的自白,从证据中排除出去。

在早于米兰达案一百多年前的1783年,英国法院就在“英国诉沃利克沙尔”案的判决中表达了这种思想:任何人都享有免除自证有罪的特权,以防取得的供认有不可靠的危险。

自白排除法则在美国被认为是一项宪法所赋于的特免权。

1791年联邦宪法修正案(第五修正案)第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诉讼中作为反对他自己的证人。

”在美国的判例法和某些证据法典中发挥作用的反对强迫性自我归罪的特免权大致有两类,一类是证人的特免权,另一类是被告人的特免权,被告人特免权的内容包括:被告人不得被强迫在刑事诉讼中作证,甚至不能被强迫进行宣誓或站在证人席上。

在这里,由于对自白的排除法是以对供述人人权的关注为基点的,从而区别了基于虚假排除说的传统的自白徘除和基于正当程序的自白排除法则。

在美国,自白的任意性在取得公理的地位之后,自白法则更多地开始关注自白时的“程序合法性“问题”。

相应地,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有关自白法则的依据,也由“供述的任意性”转向了“程序的违法性”。

如1943年的马科普案(Mcnabb V.U.S)和1957年的马洛里案(MolloyV.Hongan),判决认为如果自白是在联邦官员将被告延长拘禁期内所得或侵犯其律师帮助权,或未遵守沉默权告知的规定,不问此项自白之可信任性与自愿性如何一与此无关,在联邦法院的刑事审判中都不得采用。

联邦最高法院在米兰达案的判决中,又将这些规则延伸到了侦查阶段,并最终树立了自白排除规则沿革史上里程碑式的法则一米兰达规则。

米兰达规则直接规范了国家官员在对被关押人员进行讯问时的职权行为,它的全部内容是对被告人的忠告,也是对每个警员的“忠告”。

在西方引进的影视片中,我们经常可以见到警察对被捕的犯罪嫌疑人不厌其繁地反复下列台词一它们就是米兰达规则现实的生活形态一米兰达忠告:米兰达忠告卡片。

不少人会认为“米兰达规则”有不分敌我、古板繁琐,但主要是助纣为虐的倾向。

在美国本土,联邦最高法院因本案而遭受的批判和指责也一直没有停息过。

批评者,包括一些专业的团体如国际警察首脑协会与美国地方律师协会,声称关于(警察)进行讯问时需要有辩护律师在场的决定,会加重(司法)制度的负担,使认定有罪的数字减少。

这将削弱打击犯罪的力度,放纵骚乱和犯罪,恶化社会治安环境。

正当程序无疑使得对犯罪者进行逮捕、定罪和惩处更加困难。

对米兰达规则指责基本上是来自人们这样的困惑:对一个作了供认的杀人犯,为什么单纯地由于他在向警察官员供述罪行时没有律师在场或警察疏忽履行一些繁文褥节,就应予释放?他们呼吁,“不能因治安官犯错,让犯罪人逍遥法外”。

但最高法院并未为这些批评所积聚起来的阴影所笼罩住。

作为自由社会的一个标志是司法独立,法院有责任、也有能力维护作为自由社会基石的人权观和价值观。

对于这一点,美国公众是深信不疑的。

最高法院可以担当公众(或国家)利益代言人这一角色,它应当成为“在美国人民明确价值观的重大的全国性讨论中的领袖。

”虽然米兰达规则可能超过了宪法第五修正案所规定的子义范围,它仍然应该被认为是对宪法条文的一种合理的演绎。

警察不允许享有强迫被讯问人回答问题的法定权力,无论他们采用了何种形式。

在讯问的所有阶段,任意一项指控都意味着被告人有要求律师在场的念头,在此以前不得进行任何提问。

米兰达在警局官员第一次对他进行讯间时就必须享有正当程序权利的要求,警察只有在给完一系列的忠告后,才拥有交流与讯问的权力。

未经正当程序而获取的被告人的口供,一律不得用来作为反对被告人的证据。

早在1835年,作客美国的法国人托克维尔就深深地感触到“美国人赋于了法院以无限的政治权力”,“美国的最高法院,不管从其职权的性质来说,还是从受审人的范围来说,均远远高于已知的任何法院。

”甚至可以说“联邦的安定、繁荣和生存本身,全系于七位联邦法官之手”。

到了1937年以后,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最高法院一改稳重、保守的政策倾向,愈来愈显得希望能“有所作为”。

印仗马歇尔巧取来的“违宪审查权”,最高法院不时挥舞着宪法条文扮演了一个超立法机构的角色,以至被小罗斯福斥为“国会第三院”。

最高法院委婉地申辩,因为民主政治陷于停止,其他部问无力应付紧急问题或未能实践自身的责任,他们才能要求“有所作为”。

不存在侵犯宪法赋于其他机构的权限的问题。

另一方面,出于对自由社会的责任、忠诚和奉献,他们必须时刻光大合众国的立国、治国之本一联邦宪法,使宪法的精髓能够滋润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和每一个公民的心身。

“正当的法律程序”是联邦宪法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宪法第五条修正案明确规定:非依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第十四条修正案对各州也提出了相同的要求。

程序法上的正当程序涉及法律实施的方法和过程,它要求用以解决利益争端的程序必须是公正合理的。

正义是法律制度所要实现的最高理想和目标,也是评判一种法律制度具有正当根据的价值标准。

正当程序体现了正义对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只有基于正当程序所进行的审判和判决,才能被认为是公平的。

米兰达规则的形成还得益于西方刑事诉讼法则上的无罪推定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首要的仍是美国政治传统上对自由的热爱和对法律一特别是程序法的信任和维护,以及最高法院点石成金般的权威。

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是指“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

无罪推定是一种典型的直接推定,无须基础事实即可证明无罪这一推定事实的存在。

换言之,证明被告犯罪的责任由控诉一方承担,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任何受刑事控告者,在被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推定无罪。

无罪推定是为确定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据此设定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设定控辩对抗的现代诉讼机制。

‘被告人不等于罪犯’,这是无罪推定的首要之义。

即在刑事诉讼中,无论何人,那怕是现行犯,在未经法院依法审判确认有罪之前,其身份只能是‘嫌疑人’、‘被告人’;关于案由,只能是‘涉嫌’作什么。

只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才成为诉讼主体,享有与原告对等的诉讼地位,享有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各项诉讼权利。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被追诉者在被起诉前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诉后则处于被告人的地位,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

2、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

3、疑罪从无,即公诉人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经过庭审和补充性调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那么就只能判定被告人无罪。

【影响】对被告: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既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狱的发生,也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公正及推动其他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对检方: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可使警察与检察单位在调查犯罪搜集证据时需更加用心,而不致于草率办案,栽赃无辜民众,积极寻找证据的同时也更能接近事实真相,达到罪刑相当原则的要求。

首先,确认无罪假定原则,有利于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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