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 重要知识点整理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提纲概要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提纲题型一、单选二、多选三、名词解释四、简答题五、案例分析题(3个)复习提纲名词解释一、婚姻(P1):婚姻是男女两性双方无为配偶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性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
特征(具备要件):(1)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但外国已经有少数国家认可同性结合为婚姻。
(2)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3)婚姻必须是具有公示性的男女两性结合。
(4)只有符合社会制度认可的结合才是合法婚姻。
二、家庭(P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
(1)家庭是人们共同生活的单位1)共同生活、共同消费。
2)家庭成员间有共同的财产关系3)家庭成员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
(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
三、法学上的亲属(P13):法学上的亲属是指由法律确认的,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行为而产生的,相互之间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社会关系。
特征:1. 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因自然血缘联系形成的亲属,身份和称谓不能解除;因婚姻、拟制形成的亲属,可因离婚或收养解除而解除。
)2. 亲属有特定产生的原因。
(婚姻、血缘联系、法律拟制)3. 亲属之间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结婚(P48):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广义的结婚,包括婚约的订立和夫妻关系的建立两个方面。
(古代采广义的结婚)狭义的结婚,仅指夫妻关系的确立,不包括订婚。
(近、现代采狭义的结婚)五、婚姻的宗旨:(一)婚姻自由原则概念:是指婚姻关系的建立和解除应根据当事人的自愿,任何第三人不应包办和强迫。
特征:1.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人身权利。
2. 婚姻自由要受到法律约束。
(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内容:(1)结婚自由。
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不受任何强制和干涉。
(2)离婚自由。
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基于夫妻感情破裂,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有权提出解除夫妻关系的请求,受法律保护。
民法学婚姻家庭与继承部分+重点归纳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亲属包括:配偶(核心地位)血亲(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姻亲亲系: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直系姻亲与旁系姻亲亲等: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我国以“代”作为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代数的计算:已身为一代收养关系成立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也发生拟制血亲关系养父母死亡养子女与死者的其他近亲属仍存在血亲关系收养解除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均终止血亲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发生条件:1)继父母与生父母结婚2)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子女之间形成拟制直系血亲关系之后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之间并不必然发生拟制血亲关系只有发生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后才产生否则只是姻亲关系姻亲关系因婚姻成立而发生我国婚姻法未规定姻亲关系从立法精神来看姻亲关系不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婚姻的成立条件: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必备要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22 女20禁止要件:1.有配偶者 2.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形式要件: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事实婚姻: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现象无效婚姻: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可转化为有效)无效婚姻的宣告机关:只有人民法院当事人一方死亡或双方死亡的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应在死亡后1年内提出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无效婚姻自始无效重婚受害人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可撤销婚姻:只有一个原因——胁迫有权撤销婚姻的机关有两个: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由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本人提出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或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该1年不得终止、中断或延长被撤销的婚姻与被宣告无效的婚姻法律后果相同夫妻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制度: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为主约定为辅约定优先于法定法定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财产制:应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法定财产制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夫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婚姻的终止:死亡和离婚离婚: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我国实行双轨制登记离婚:又叫行政离婚双方自愿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诉讼离婚: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两个条件:调解无效(程序性条件)和感情确已破裂(实质性条件)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不经调解一般不得直接作出离婚判决感情破裂的具体标准: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其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诉讼离婚的限制: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离婚的法律后果:1.人身方面:丧失配偶身份双方均有再婚的自由2.财产方面:相互抚养义务终止相互间继承权丧失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因离婚一方实施不当处分行为而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算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按共同债务处理夫妻双方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探望权:适用于未成年子女特殊情况下适用于宠物离婚的救济方式:1.经济帮助请求权: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2.经济补偿请求权:约定各自所有一方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3.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无过错方有权提出: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时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又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当受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该请求或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后提出的不予受理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收养关系的成立条件: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实质条件:一般收养关系(不具有特殊性的身份):1.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收养人: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6)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3.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单方送养配偶一方死亡的死者父母有优先抚养权另一方送养必须先征求死者父母的意见)4.当事人须有建立收养关系的合意(收养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同意)特殊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是近亲属关系或具有其他特殊身份):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以下限制:1)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2)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3)相差40周岁以上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2.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经生父母同意不受以下限制:1)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2)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3)收养人无子女、年满30岁、有抚养教育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只能收养一名子女3.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形式条件: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继承:将自然人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继承的特征:1.继承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2.继承的主体是与被继承人生前有特定身份关系的自然人3.继承的客体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4.继承产生财产权利变动的后果继承的分类: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有限继承和无限继承本位继承和代位继承继承权的特征:1.自然人基于一定身份关系享有主体限于与被继承人生前存在婚姻和血缘关系的自然人2.产生基于法律规定或有效遗嘱指定3.标的是遗产4.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做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即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权丧失的情形: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无论是否既遂)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以后确有悔改表现且被遗弃人、被虐待人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不丧失)4.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侵害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继承权的放弃:必须由本人(法定代理人和法定监护人不得代替)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方式作出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放弃继承权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权的保护: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算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最长诉讼时效)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3.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法定继承的特征:1.内容来自于法律的规定2.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3.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4.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子女与生父母不再互为遗产继承人继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因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而消除继子女不仅与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互为遗产继承人而且与生父母也互为遗产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事实扶养关系而发生代位继承: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应由被继承人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的法律制度代位继承的条件:1.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被代位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3.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则其晚辈直系血亲无代位继承权若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4.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自然与拟制均可不受辈数的限制)转继承: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本该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转继承的条件:1.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2.继承人未丧失也未放弃继承权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2.继承的主体不同3.性质不同4.适用范围不同遗嘱:公民生前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和安排有关事务并于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的特征:1.单方2.死后生效3.由遗嘱人亲自设立不得代理4.要式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法律效力最高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不得用盖章或按手印代替签名口头遗嘱:必须在危急情况下设立危急情况解除后口头遗嘱无效危急情况:指遗嘱人声明垂危、突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等)遗嘱的有效要件: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意思表示真实3.遗嘱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4.遗嘱形式必须合法遗嘱无效的情形:1.伪造的遗嘱无效2.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3.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4.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5.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无效遗嘱的效力:1.数份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无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有效遗嘱为准2.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3.遗嘱人销毁原来所立的遗嘱视为撤销遗嘱4.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撤销、变更必须对新遗嘱进行重新公证遗嘱继承的特征:1.必须存在有效的遗嘱2.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愿是对被继承人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尊重3.排斥法定继承不受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份额的约束4.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1.无遗赠扶养协议或不与其抵触2.遗嘱合法有效3.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也未放弃继承权遗赠: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的特征:除了具备遗嘱的特征外还具有一个独有的特征:受遗赠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和集体若果是自然人则必须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1.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不同2.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3.遗赠受领权与遗嘱继承权的标的不同(原则上受遗赠人只享有受领权利而不承担清偿义务)4.权利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的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表示到期未作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扶养协议:指由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对遗赠人负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1.双方、双务、有偿、诺成性、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2.扶养人不限于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不得作为扶养人的有:法定继承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3.生前生效与死后生效相结合4.适用上具有最优先性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1.遗赠扶养协议订立后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扶养义务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2.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应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1.双方——单方2.合同——遗嘱3.双务、有偿——单务、无偿4.生前生效与死后生效相结合——死后生效效力优先顺序:遗赠扶养协议>遗嘱、遗赠>法定继承继承的开始时间:被继承人死亡时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确定继承开始时间的意义:1.是继承人实际取得继承权的时间2.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界限3.是确定被继承人遗产内容的时间界限4.是继承人选择是否接受继承的时间界限5.是继承权20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6.是遗嘱生效的时间界限以及确定遗嘱能否执行的时间界限遗产: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的特征:1.时间上的特定性2.内容上的总括性3.范围上的限定性4.性质上的合法性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属于遗产但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遗产的确定:先析产后继承遗产的分割原则:遗嘱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1.尊重被继承人意思原则2.保留必留份原则(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1.一般情况下应当均等原则2.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原则: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而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以不均等3.适当分配原则: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得人或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多于等于少于视具体情况而定)4.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若胎儿出生后死亡的保留的份额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若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5.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6.物尽其用原则被继承人债务的确定: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属于家庭共同债务其中属于应由被继承人承担的部分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原则:1.限定继承原则(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2.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嘱原则3.保留必留份原则(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保留必留份)4.连带责任原则(对外连带对内按继承遗产份额的比例)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办法:先清偿债务后分割遗产先分割遗产后清偿债务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不足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婚姻及继承法重点

第一章婚姻法、继承法概述第一节婚姻法、继承法的概念和特征1、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婚姻法是一种法律规*〔制止性规*、义务和权利性规*、授权性规*〕(2)婚姻法以婚姻家庭关系为调整对象(3)婚姻法对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规定和调整作用(4)婚姻法是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2、婚姻法的特征:〔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2〕调整对象身份的多重性;〔3〕具有明显的伦理性;〔4〕具有法律的强制性3、我国婚姻法是一个以"宪法"和"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的,以"中华人民**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为主干的,由不同种类、不同层次的规*性文件组成的规*体系。
4、广义的继承法:古代的继承法,同时调整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种社会关系,适应着古代宗法制度和等级制度的要求。
狭义的继承法:近代的继承法,仅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确立于资本主义法制形成之后,适应着近现代社会的特点。
5、继承法的特征〔了解〕:〔1〕继承法是与亲属身份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法;〔2〕继承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3〕继承法是强行法第二节中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开展1、新中国成立后婚姻家庭立法〔1〕1950年"婚姻法"——第一部;〔2〕1980年"婚姻法";〔3〕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2、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突破P14~16〔记相关的知识点〕第二章婚姻制度、继承制度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制度概述1、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是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1)婚姻必须使男女两性的结合(2)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3)婚姻须为一男一女的结合家庭是由一定*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2、婚姻家庭关系主要内容〔1〕人身关系:A、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B、婚姻家庭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并不直接表达经济内容。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

婚姻家庭继承法期末要点一、名词解释婚姻成立:又称结婚,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发生,即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登记婚制:一种单一的法律婚制度,指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到国家制定的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予准登记的,婚姻即告成立。
结婚登记: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获准结婚,婚姻即告成立的法律制度。
婚约: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预先约定。
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定婚。
是男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
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婚姻撤销:是指违反结婚的某些法定要件的婚姻,其效力是不确定的,是可以依法撤销的婚姻。
婚姻效力: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约束力或法律后果。
它随婚姻关系的确立而发生,并随婚姻关系的消灭而终止。
广义的婚姻效力和狭义的婚姻效力狭义效力又可分为直接效力(配偶间)间接效力(第三人)事实婚姻:简称事实婚,是法律婚或要式婚的对称,按照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事实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中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夫妻财产制:亦称婚姻财产制,是用以规范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夫妻对外的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及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废止。
其确立有法定和约定两种途径,so,分为法定夫妻财产制:普通法定财产制与非常法定财产制(当然、宣告)个人特有财产制:法律直接规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所得者个人所有,并排斥其配偶共有。
夫妻契约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依法选择某种夫妻财产制为现实财产制,并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
效力高于法定,分为开放型封闭型共同财产制:夫妻全部或部分财产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
▲登记离婚:又称行政程序离婚,指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并就与离婚有关问题全面达成协议时,婚姻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离婚,符合条件即批准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法律常识〗关于婚姻和继承的13个法律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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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婚前⼀⽅拆迁,⼀⽅将拆迁补偿款⽤于结婚购房,该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答: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形式转化,不影响该财产的性质。
因此,夫妻⼀⽅以婚前存款在婚后购置的房屋,仍然属于购置⽅的婚前财产,如果对⽅没有出资,则不能主张享有房屋的份额。
同样,婚前其他财产的形式转化,也不影响其作为婚前财产的性质。
另外,婚前财产产⽣的孳息,如婚前存款的利息等财产,也属于婚前财产。
问题⼆:是否可就动迁补偿款的分配订⽴遗嘱?需符合哪些条件?答:⼀般⽽⾔,实际⽣活中,书⾯遗嘱存在较为⼴泛且认定起来较为⽅便。
然⽽并⾮每份遗嘱都是有法律效⼒并且为法律所认可的。
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份有效的遗嘱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遗嘱⼈⽴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即遗嘱⼈应具有完全民事⾏为能⼒;(2)遗嘱必须具有遗嘱⼈的真实意思表⽰,即遗嘱⼈在订⽴遗嘱时完全是出于⾃愿,按照⾃⼰的真实意图制作的,⽽并⾮是受他⼈的欺骗或胁迫⽽订⽴;(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即遗嘱的内容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悖,处分的仅仅是遗嘱⼈个⼈的财产。
其中,必须注意的是,遗嘱⼈订⽴遗嘱时,必须对缺乏劳动能⼒⼜没有⽣活来源的继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这份遗嘱将会被认定是部分⽆效的;(4)遗嘱必须具备法定形式,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头遗嘱、书⾯遗嘱和录⾳遗嘱。
遗嘱要签名盖章,注明年⽉⽇;⼝头遗嘱、录⾳遗嘱、代书遗嘱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直接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并在代书遗嘱上签名。
问题三:原私房产权⼈死亡,未留遗嘱,如何认定现房屋继承⼈?答: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依据下列顺序认定,第⼀顺序:配偶、⼦⼥、⽗母。
第⼆顺序: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资料【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资料】一、婚姻家庭继承法概述婚姻家庭继承法是指规范婚姻家庭关系下财产继承问题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婚姻家庭继承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家庭财产的合理分配,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
二、婚姻家庭财产的归属1. 婚前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婚前形成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婚后仍然属于个人财产。
因此,夫妻在离婚或配偶去世时,婚前财产不会被纳入夫妻共同财产中,也不会被继承人继承。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取得或者共同缔造的财产。
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进行公平合理的划分。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可以协议分割或者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如果夫妻无法达成协议,法院会根据财产来源、取得时间、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行判定。
三、婚姻家庭继承权1. 配偶的继承权在我国继承法中,配偶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
配偶在配偶去世时享有继承其财产的继承权。
配偶继承财产的比例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子女或父母仍在世,则配偶继承的比例会减少;如果没有其他继承人,则配偶继承全部财产。
2. 子女的继承权在子女继承中,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子女均享有平等继承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子女继承父母财产的比例相当,如果只有一个子女,则其继承全部财产。
3. 父母的继承权父母在子女继承中属于第二顺位的继承人。
如果子女没有配偶或子女,则父母享有继承其财产的权利。
在配偶、子女都存在的情况下,父母继承的比例比较有限。
4. 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除了配偶、子女、父母外,还可以有其他亲属享有继承权,如兄弟姐妹等。
其继承权的比例会根据具体法律规定或遗嘱的约定而有所不同。
四、遗产分配的原则1. 平等原则继承法以平等为基本原则,即继承人在法定继承范围内享有平等继承权。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纲要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纲要1.对偶婚制:在母系氏族制度之下,属于不同氏族的成对男女,在一定的时期内在一定时期相对稳定地对偶同居的婚姻形态。
这种结合并不牢固,很容易为一方或双方破坏,它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中间环节。
2.法国1791年《宪法》明确提出“法律视婚姻不过是民事契约”。
3.以婚姻家庭法命名的规范性文件,在传统法学中称为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
4.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重婚、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5.婚姻自由: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6.中国古代依"六礼"程序成立的婚姻被称为聘娶婚。
7.古代社会通行的有偿婚包括买卖婚、交换婚、劳役婚。
8.现行婚姻法关于禁止结婚疾病的表述: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9.1950年婚姻法关于禁止结婚疾病的表述: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疯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
10.1950年婚姻法关于旁系血亲禁止结婚问题的规定: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
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11.无效婚姻的规定:《婚姻法》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到法定婚龄的。
12.婚姻撤销的法定原因:《婚姻法》第1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3.夫妻共同财产范围: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4.“三从”是指: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
婚姻家庭继承法 重要知识点整理
婚姻家庭继承法重要知识点整理1、婚姻的概念当时的社会制度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双方法律行为)而形成的法律关系2、婚姻的特征男女两性的结合必须为当时社会制度确认双方具有夫妻关系3、家庭的概念因婚姻、血缘、法律拟制形成的,以共同生活为纽带的,一定范围的亲属及其他成员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4、家庭的特征社会生活单位(同财共居)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和其他成员因婚姻、血缘、法律拟制而形成5、家庭的社会功能(职能)生育经济教育6、婚姻家庭的属性自然属性两性吸引社会属性生活单位7、婚姻法调整婚姻、父母子女及其他一定范围内亲属范围内亲属关系的发生、变更和中止,和基于上述身份关系产生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的总和8、婚姻法调整对象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一定的近亲属关系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的身份关系和与此相联系的财产关系9、婚姻法基本原则婚姻自由结婚自由(结婚、再婚、复婚、不结婚)、离婚自由(双方离婚、单方形成权)禁止买卖、包办和其他干涉,禁止借婚姻索要钱财一夫一妻禁止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刑责民法可申请无效,需要申请和宣告男女平等计划生育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10、亲属配偶、自然血亲、拟制血亲11、配偶发生(领证或法定)结束(协议领证;诉讼调解书送达签字判决终审生效;一方或双方自然或宣告死亡)12、自然血亲出自同一个祖先而又血缘联系的亲属13、拟制血亲无自然血亲的血缘,但因符合一定法律认可而具有与血亲同等权利义务效果收养、继子女(一般类姻亲,共同生活为拟制)、姻亲14、亲系亲属间的联络系统直系亲旁系亲15、行辈亲属间的世代第次16、亲等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17、自然血亲、拟制血亲的发生与终止(简答或论述)18、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略)19、婚姻的成立结婚;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的双方法律行为要件:实质要件法定年龄、合意、无法定障碍(禁婚病、亲,重婚)形式要件程序婚约(略)20、无效婚姻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禁婚病、禁婚亲、不到婚龄、重婚(引起无效的原因可补正)有请求权的当事人和第三人(利害关系人;因不同原因而变化),包括有关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婚姻无效之诉,由法院判决。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婚姻家庭和继承权益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婚姻家庭和继承权益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婚姻、家庭和继承权益在社会生活中,婚姻、家庭和继承权益是人们生活的基本组成部分。
作为法律领域中的重要内容,法律的婚姻、家庭和继承权益的规定和保护,直接关系到人们的个人权益、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围绕法律基本知识,介绍婚姻、家庭和继承权益的相关法律内容和保障措施。
一、婚姻法律基础知识1. 婚姻的定义和特点婚姻是指男女双方订立并维持的一种合法、平等的家庭关系。
婚姻的特点包括:自愿、合法、平等、忠诚、互助、共同生活和相互尊重。
2. 婚姻的建立和解除婚姻的建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和手续,例如年龄、身份证明、婚姻登记等。
而婚姻的解除则包括离婚和丧偶两种情况,也需要依照法律程序进行。
3. 婚姻财产制度婚姻财产制度包括共同财产制和个人财产制。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可以选择适用共同财产制或者约定适用个人财产制,并在婚前签订财产约定书。
二、家庭法律基础知识1. 家庭的定义和功能家庭是指有婚姻关系或血缘关系的人组成的社会单位。
家庭的功能主要包括生活照料、教育培养、情感支持和社会保障等。
2. 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子女以及其他法律认定的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享有平等权利,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例如互相尊重、共同承担家庭支出和抚养子女等。
3. 家庭暴力和虐待的法律禁止与保护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法律禁止并提供保护机制。
如果遇到家庭暴力和虐待情况,受害人可以寻求法律的支持和救助。
三、继承权益法律基础知识1. 继承权益的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继承权益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其财产权益直接转移给合法继承人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权益可以通过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进行。
2. 继承权益的分享和保障法律规定了继承权益的分享原则,例如近亲属享有优先继承权。
为了保障继承权益的合法和有效实现,法律设立了继承登记、继承调查等程序和制度。
3. 继承税和继承纠纷解决继承权益涉及到继承税的征收和继承纠纷的解决。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重点总结复习及课后习题包括答案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要点复习及课后习题答案亲等计算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图第四章试述婚姻自由原则。
(认识)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给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益。
1、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含成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成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是相互联合、缺一不行的。
2、推行婚姻自由是为了成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
社会主义的新式婚姻关系,其实质是男女两方鉴于爱情的联合。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成立、男女同等的实现,为婚姻自由供给了社会保障。
3,社会主义的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毫无穷制的。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正确办理婚姻问题,不单波及个人的利益,并且关系到婚姻两方、下一代、家庭和社会的利益。
买卖婚姻 ,借婚姻讨取财物的差别安在?1、缔结两方能否自发不一样。
前者根本违反婚姻当事人的意思,是以包办逼迫为手段,讨取大批财物的行为;后者是在婚姻当事人基本自发的状况下,一方向另一方讨取大批财物,以此作为成婚条件的行为。
2、索要财富的主体不一样。
前者的财物是三者索要的,后者的财物主假如婚姻当事人( 往常为女方 ) 一方索要的3、二者的法律结果不一样,假如属于借婚姻讨取财物,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法院能够裁决准予离婚,也能够裁决严禁离婚。
买卖必然属于包办婚姻,即第三人以讨取大批财物为目的,违反别人意向,包办逼迫别人成婚,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
试述重婚与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异同?重婚与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是违犯《刑法》和《婚姻法》的两种不一样的行为,二者之间有实质的差别。
重婚,是违犯《刑法》的犯法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别人成婚或许行为人明知别人有配偶而与之成婚的行为,犯重婚罪的,按《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同时,重婚也违犯《婚姻法》的规定。
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行为。
这类行为严重违犯了《婚姻法》的规定,合法夫妇的无过失方应当依法予以遏止,属于人民法院裁决准予离婚和离婚时无过失方要求伤害赔偿的法定情况,但这类行为其实不违犯《刑法》的规定,假如有配偶者与别人以夫妇名义连续﹑稳固的共同居住,则组成重婚,应依法遇到《刑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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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重要知识点整理
1、婚姻的概念
当时的社会制度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双方法律行为)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2、婚姻的特征
男女两性的结合
必须为当时社会制度确认
双方具有夫妻关系
3、家庭的概念
因婚姻、血缘、法律拟制形成的,以共同生活为纽带的,一定范围的亲属及其他成员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4、家庭的特征
社会生活单位(同财共居)
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和其他成员
因婚姻、血缘、法律拟制而形成
5、家庭的社会功能(职能)
生育经济教育
6、婚姻家庭的属性
自然属性两性吸引
社会属性生活单位
7、婚姻法
调整婚姻、父母子女及其他一定范围内亲属范围内亲属关系的发生、变更和中止,和基于上述身份关系产生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8、婚姻法调整对象
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一定的近亲属关系
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的身份关系和与此相联系的财产关系
9、婚姻法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结婚自由(结婚、再婚、复婚、不结婚)、离婚自由(双方离婚、单方形成权)禁止买卖、包办和其他干涉,禁止借婚姻索要钱财
一夫一妻
禁止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刑责民法可申请无效,需要申请和宣告男女平等
计划生育
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
10、亲属配偶、自然血亲、拟制血亲
11、配偶发生(领证或法定)结束(协议领证;诉讼调解书送达签字判决终审生效;一
方或双方自然或宣告死亡)
12、自然血亲出自同一个祖先而又血缘联系的亲属
13、拟制血亲无自然血亲的血缘,但因符合一定法律认可而具有与血亲同等权利义务效果
收养、继子女(一般类姻亲,共同生活为拟制)、姻亲
14、亲系亲属间的联络系统直系亲旁系亲
15、行辈亲属间的世代第次
16、亲等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17、自然血亲、拟制血亲的发生与终止(简答或论述)
18、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略)
19、婚姻的成立结婚;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的双
方法律行为
要件:实质要件法定年龄、合意、无法定障碍(禁婚病、亲,重婚)
形式要件程序
婚约(略)
20、无效婚姻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
的制度
禁婚病、禁婚亲、不到婚龄、重婚(引起无效的原因可补正)
有请求权的当事人和第三人(利害关系人;因不同原因而变化),包括有关
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婚姻无效之诉,由法院判决。
21、可撤销婚姻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结婚要件尚有欠缺的,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
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得婚姻无效的制度
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可请求撤销
可依行政程序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依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撤销
除斥期间是一年
22、事实婚姻无配偶的男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经法律确
认而具有法律效力
1994.2.1 之后必须登记
23、夫妻财产制我国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结合,无约定条件下适用婚后所得共同制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可能简答、论述或案例)
24、婚姻终止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
一方死亡,协议或判决离婚而终止
25、离婚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26、离婚与相关制度(无效、撤销)的区别(可能简答)
27、协议离婚双方达成合意、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有书面协议,完全行为能力,并亲
自经过一定的程序(我国内地是登记)
28、判决离婚夫妻一方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法院判决而终止婚姻关系
形成权(不告不理)法院须查明理由全面审理可强制执行
我国是混合主义过错+破裂(时间、提请次数)
管辖是原告就被告
必经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仍为判决离婚;无效则判
当事人除不能表示意志外,必须到庭;过程可不公开;死亡则终
解除婚姻的判决不允许再审;不准无新理由6月内不得重新起诉
29、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
重婚
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最后一次分居起算两年以上
一方宣告失踪
其他致感情破裂情形,法定传染病、通奸、性格不合
30、离婚在财产上效力(简答、案例)
子女抚养问题(简答)
31、继承财产继承,死者生前所有或者享有于死亡时候遗留的财产集合(包括债务)依法
转移给配偶或者有血亲关系的人(不包括姻亲)所有和享有的法律制
度
32、继承权概念按照法律规定或有效遗嘱而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开始前可称为继承期待权
继承开始后继承既得权实际享有的承接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
33、继承权特点自然人(有身份关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效遗嘱
标的是遗产
绝对权相对其他任何人
34、继承权的丧失故意杀被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杀其他被继承人
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丧失效力法院判决确认剥夺继承权利,并剥夺直系晚辈的代位继承权
35、法定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没有遗嘱或遗嘱不能适用,根据法律规定继承
36、转继承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
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
37、代位继承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
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
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
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
38、遗嘱继承遗嘱人为了一定事项于其死后发生私法上效果,以法定方式而为的单方法律
行为
39、遗嘱被继承人身前所为的,死后生效;处分其遗产的安排,即对此事务有关的单方法
律的行为
40、遗嘱的特征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完成即成立不必送达)
遗嘱人亲自独立实施的行为(未满18为遗书)
要式行为
死因行为
41、遗嘱的有效要件:形式要件必须书面;不可代理;公证机关,出具遗嘱公证证明
自书,不可打印,可代笔
遗嘱人口授,他人代书,2+在场见证,包括代书人
录音不封存无效
口头仅限情况危急
实质要件有遗嘱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不可代理
意思表示真实
42、遗嘱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继承人死亡+有效遗嘱+继承人生存
43、遗赠自然人以遗嘱方式将遗产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在
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44、遗赠扶养协议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由扶养人对遗赠人负担生养死葬义务,并
且于遗赠人死亡后取得其遗产所有权的协议
45、比较简答:遗赠与遗嘱继承、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