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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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浅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一、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探究概述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也是我国法学领域中正在逐渐成长的一个新兴学科。
然而在理论上关于其是否可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尤其是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学界与行政法学界各自站在不同立场阐述着各自的观点。
正确认识两法的关系是深入研究两者的前提,更是正确处理两者关系的前提。
下面笔者将在此对我国及西方学界对两者关系的不同观点简要介绍。
(一)我国学者对两者关系的认识1.承认经济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在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经济法具有独立的地位,和行政法是两个不同相互独立的部门法。
但即使在这一前提下,不同学者对经济法和行政法区别的认识仍不能达成一致。
(1)国家干预经济说,该学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具体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分配关系。
即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体现的是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和干预,而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管理关系一般不直接具有经济内容,体现权力从属关系。
第二种是国家经济调节说,认为行政法不只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还调整部分经济关系,但主要是微观管理。
而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主要是从国民经济总体和宏观角度,注重社会总体效益。
如漆多俊教授认为,一般行政管理大量发生在政治、治安、文教、卫生等非经济领域,此外,也涉及许多经济领域。
国家经济调节,则只涉及经济领域。
对于两者均涉及的经济领域,其所涉及的程度和内容也不同。
第三种是经济协调关系说,持有此观点的学者如史济春教授认为,随着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不断精细和技术化,行政法中对事管理的内容已经、正在或将要分化出去,而成为专门的法律部门和其他法律门类的组成部分。
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

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自经济法在我国产生起,有关经济法的性质、地位及其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界久盛不衰的话题,但至今为止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多集中在经济法学界,本文那么试图从行政法学的角度去熟悉经济法,分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一、对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及其行政法关系熟悉的析评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的公布,宣告了以“纵横统一论”为基础的大经济法的解体,尽管自此以后经济法学界仍有个别学者坚持以“纵横统一论”作为经济法的基础理论(注:孔德固:《“纵横统一论”是科学的经济法基础理论》,《政法论坛》1997年第1期。
),但属经济法学研究中的个别理论现象,多数学者转向“经济治理关系论”,将经济法概念为“政府治理经济的法律”(注:李中圣:《经济法:政府治理经济的法律》,《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年第1期。
),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国家调剂社会经济进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国家经济调剂治理关系(注: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页。
),有学者乃至得出如此的结论:“在经济法学研究中,人们的最大共识莫过于‘经济法应调整经济治理关系’的判定”,并以为“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归纳为经济治理关系,表现了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经济的职能,也符合经济法的本来含义”(注: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进展机缘》,《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
)。
因此,经济法学在近十连年专门是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成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的理论研究中,“经济治理关系论”大体上占据了经济法学研究的统治地位,成为经济法学研究中代表性的理论基础(注: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的大体观点很多。
在诸多观点中,以“经济治理关系论”最具代表性,其他的观点或难引发理论界的共鸣,或为“经济治理关系论”的不同表述方式,因此,本文以“经济治理关系论”为基础展开讨论,其他的观点再也不一一评析。
)。
由于“经济治理关系论”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经济治理关系,因此,什么是经济治理关系或说经济治理关系的本质是什么?这是经济法学界集中讨论的一个问题。
行政法热点论文题目

行政法热点论文题目行政法热点论文题目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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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经济法和行政法

比较经济法和行政法经济法和行政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两个重要分支,它们都属于行政法学科的范畴,但在具体的研究对象和内容上有所不同。
本文将对经济法和行政法进行比较,并探讨它们之间的关系和区别。
经济法是以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为目的的一门法律学科。
它主要研究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和经济法律制度的构建。
经济法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市场经济法、金融法、公司法、合同法等多个子学科。
经济法主要关注的是经济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交易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市场秩序的维护和监管。
在经济法中,法律规范通常是为了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等目的而制定的。
相比之下,行政法是以调整和规范行政行为为目的的一门法律学科。
它主要研究行政组织的权力及其行使方式、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及行政程序的规范等问题。
行政法的核心是行政行为和行政权力的合法性,以及行政程序的公正公平。
行政法通常涉及政府机构、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旨在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
虽然经济法和行政法有着不同的研究对象和内容,但它们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和互动。
首先,经济法和行政法在实践中经常交叉运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行政行为必然涉及到经济活动,而经济活动也需要依赖政府的管理和监管。
因此,经济法和行政法在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过程中相互借鉴、互为补充。
其次,经济法和行政法都属于行政法学科,都受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体系的制约。
然而,经济法和行政法之间也存在一些区别。
首先,研究对象不同。
经济法研究的是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而行政法研究的是行政行为和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
其次,研究内容不同。
经济法主要关注经济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交易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市场秩序的维护和监管;而行政法主要关注行政行为和行政权力的合法性,以及行政程序的规范和监督。
此外,经济法强调市场经济的自主性和自由竞争,注重市场主体的自主权利和责任;而行政法强调公共利益的实现和公正公平的行政程序,注重行政主体的权力制约和公民的权利保障。
经济法与行政法界限

有利于促进法治建设
强化法治意识
通过明确经济法和行政法 的界限,有助于提高公众 对不同类型法律的认识和 理解,强化法治意识。
推动法治进步
界限的明确是法治进步的 体现,有助于推动法治建 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促进法治文化形成
通过持续的法律界限明确 和宣传教育,有助于在社 会中形成尊重法律、遵守 法律的法治文化氛围。
经济法调整对象
经济法所调整的是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企业组织管 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涉外经济关系等。
行政法调整对象
行政法所调整的是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 间的关系,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法律调整的方法与手段界限
经济法调整方法
绿色发展的引导和促进。
02
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产生的权 利义务关系。
特点
行政法具有主体多元性、关系复杂性、行为强制性等特点。它涉及国家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企事业单位 和其他组织等多个主体,调整的关系既有纵向的隶属关系,也有横向的平权关系。行政法的行为具有强制性, 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和遵守行政行为。
特点
经济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既强调法律的强制性,又注重法律的引导和促进 功能;既注重法律的规范作用,也重视法律的经济作用。
经济法的主要内容
01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经济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权责统一原则、公平竞争原
则等。
02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法哲学视野下的经济法

试论法哲学视野下的经济法摘要:经济法作为一种新兴的法律现象,正在对现存法律体系掀起一系列的风暴,它促进了宪法的转型,引起了行政法的变革,又在理论界公然向传统的公法私法两分法挑战。
经济法是该纳入原来的公法私法体系中,还是应该消解原有的公法私法体系以适应它的发展。
本文从法哲学视野入手,通过对法律史的简要考察,探寻法体系的历史演进规律和法规范的核心范畴,从而找出经济法兴起、发展的深层次法理根据,并明确其历史地位。
关键词:经济法权义融合(一)国家本位时代法特征法并非从来就有的,它是在阶级社会与国家出现时才有的,在此之前原始公有制社会中,只有原始习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原始习惯还不是法,它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也没有权利义务的区分。
在法产生发展的早期历史阶段,即在古代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国家时期,是国家本位的法占据主导地位。
所谓国家本位,就是法以国家为人民利益的总代表,法维护国家利益重于维护私人利益,个人利益要无条件地服从国家利益。
因此,这一时期的法主要就是维护奴隶主或封建主阶级利益的。
国家本位时代的基本特征是:1、权利与义务处于绝对对立的状态具体的表现为,占人口少数的奴隶主或封建主几乎享有所有的权利,而处于被统治地位的奴隶或农民则几乎承担所有的义务,而且这种权利义务的分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世袭的、不可更改的。
这一阶段的法明显以维护少数人的特权为目的,而把绝大多数人作为实现这一目的手段,阶级矛盾极为突出。
因为这一时期法的权利义务分配极端不公平,有人称之为义务本位,或特权本位。
2、公法或者说刑法成为整个法律体系的主导性部门此时期广泛使用残酷的刑罚手段调整社会关系,法的体系多为众法合一、以刑罚为主,刑事法律比较发达,形式也较完善,很早就出现了刑法典。
(二)个人本位时代法特征个人本位是指在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思想指导下,法把个人利益置于最重要的地位,法保护个人享有充分的行动自由,国家未经明文授权不得干预私生活。
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论述

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论述在当今社会的法律体系中,经济法和行政法是两门非常重要的法律学科。
它们在调整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如何相互独立又相互,共同维护国家经济行政秩序。
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而言,经济法涵盖了市场主体、市场秩序、宏观调控等多个方面,旨在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和良性发展。
经济法体系随着国家经济发展不断演变,为解决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新问题提供了法律支持。
行政法是指调整国家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涉及行政权力、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方面,旨在保障公民权利,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法体系随着国家行政管理的发展不断健全,为规范行政权力行使提供了法律保障。
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
两者在调整对象上有重叠部分。
例如,在市场监管领域,经济法调整市场主体和市场秩序,而行政法则规范行政机关的市场监管行为。
两者在功能上相互补充。
经济法通过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保障公平竞争,而行政法则通过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市场主体权利。
两者在价值取向上具有一致性。
它们都致力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让我们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分析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
假设某市一家餐厅因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食品,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在这个案例中,经济法调整餐厅与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规定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同时保护餐厅的合法权益。
而行政法则调整市场监管部门与上级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规定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权力行使程序和法律责任。
因此,经济法和行政法在本案中共同发挥作用,保障了食品生产销售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
经济法和行政法是相互独立又相互的法律学科。
它们在维护国家经济行政秩序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研究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它们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未来,我们建议相关部门加强两法之间的协调与衔接,以更好地应对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保障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略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界定和互补

略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界定和互补经济法和行政法都是现代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两个领域。
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互补的关系,同时在实践中也面临很多的挑战和困难。
本文将从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定义、功能、法律规范、实践中的问题等多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界定经济法是指以规范经济活动为主要目的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财法、信用法、劳动法、民商法等。
它是指在社会分工情况下,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以及规范这些关系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在实践中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行政法是指以规范行政行为为主要目的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
行政法是对行政机关权力的规范和限制,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的法律规范体系。
经济法和行政法在实践中是紧密联系的,二者之间具有互为条件和相互影响的关系。
在一定条件下,经济法和行政法可共同发挥作用,为经济稳定和社会和谐做出贡献。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互补经济法和行政法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和互补的关系。
经济法规定了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则和制度,行政法则有助于加强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管,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1. 经济法和行政法共同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市场经济是当今世界经济体系的主流,经济法规定了在市场经济中活动所需要的基本规则和制度,包括资金流通、商品交易、企业组织结构、劳动合同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则有助于加强市场秩序的管理和监管,维护市场经济的基本稳定,规范企业生产经营,并对市场上的不正当行为进行监督和打击。
2. 经济法和行政法共同维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经济法规定了市场中经济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种商业行为的法律责任。
行政法则落实了政府对市场秩序的监管和管理职责,并且鼓励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3. 经济法和行政法共同服务于政府决策和治理经济法和行政法在服务于政府决策和治理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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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提要: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问题多年来一直是法学界关注的热门话题,但以往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多集中在经济法学界,本文则试图从行政法的角度去认识及分析经济法的性质及地位。
因国家干预经济关系论(又称经济管理关系论)为目前经济法学界主张的基本观点,因而,本文围绕这一观点展开分析。
文章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干预经济的本质是行政权的作用,凡基于国家行政权作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本质上都属于行政关系,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因此,以国家干预经济所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经济(行政)法在法律属性上为行政法的组成部分,为部门行政法;在内容上由宏观调控法、市场管理法、国土资源及国有资产管理法三部分所组成。
自经济法在我国产生起,有关经济法的性质、地位及其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界久盛不衰的话题,但至今为止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多集中在经济法学界,本文则试图从行政法学的角度去认识经济法,分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一、对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及其行政法关系认识的析评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宣告了以“纵横统一论”为基础的大经济法的解体,尽管自此以后经济法学界仍有个别学者坚持以“纵横统一论”作为经济法的基础理论①[孔德固:《“纵横统一论”是科学的经济法基础理论》,《政法论坛》1997年第1期。
],但属经济法学研究中的个别理论现象,多数学者转向“经济管理关系论”,将经济法定义为“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②[李中圣:《经济法: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年第1期。
],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③[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页。
],有学者甚至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经济法学研究中,人们的最大共识莫过于‘经济法应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判断”,并认为“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概括为经济管理关系,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也符合经济法的本来含义”①[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
].因此,经济法学在近十多年特别是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的理论研究中,“经济管理关系论”基本上占据了经济法学研究的统治地位,成为经济法学研究中代表性的理论基础②[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的基本观点很多。
在诸多观点中,以“经济管理关系论”最具代表性,其他的观点或难引起理论界的共鸣,或为“经济管理关系论”的不同表述方式,所以,本文以“经济管理关系论”为基础展开讨论,其他的观点不再一一评析。
].由于“经济管理关系论”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经济管理关系,因此,什么是经济管理关系或者说经济管理关系的本质是什么?这是经济法学界集中讨论的一个问题。
在1992年以后,经济法学界逐渐从争执不休的状态中摆脱出来,从市场经济与国家干预的角度去认识和把握经济管理关系,把经济管理关系的本质理解为国家干预经济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但是,国家干预经济所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是否都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呢?对此,经济法学界分歧较大:有的认为所有的经济管理关系皆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围③[谢次昌:《论经济法的对象、地位及学科建设》,《中国法学》1990年第6期。
],有的认为笼统地讲经济法调整所有的经济管理关系是不妥的,因为经济管理关系中还包含有行政管理关系,而行政管理关系应由行政法调整,经济法只应调整部分经济管理关系④[王保树:《经济体制转变中的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转变》,《法律科学》1997年第6期。
].但哪部分经济管理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法学界意见又不一致:有的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以公有财产和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所形成的纵向经济关系⑤[尹中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初探》,《法学研究》1993年第6期。
],有的则根据国家经济管理手段的不同把国家的经济管理划分为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认为在直接管理领域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以权力从属为特征的行政关系,这部分管理关系应由行政法调整,而在间接管理领域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则是一种非权力从属性的经济关系,这部分经济管理包括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和市场管理经济关系两个方面,关系理解为一种直接的、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隶属性的社会关系,因此,在经济管理领域,如果经济管理关系是依据行政命令而发生的,是一种直接的管理关系的话,那么,这种管理关系就是一种仅具经济外壳的行政关系,它应由行政法去调整;相反,如果经济管理关系的发生根据不是行政命令,而是普遍性的调控措施、间接的调节手段,那么,这种宏观的、间接的、非权力从属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因为这种经济管理关系与一般的行政管理关系有着本质的不同②[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
].2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手段不同基本的看法认为行政法主要依靠直接的调整方式作用于管理对象,而经济法则主要采用间接的调整方式③[徐中起等:《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云南学术探索》1997年第5期。
];行政法主要采取单一的以行政命令为主的行政手段,而经济法的调整手段主要体现为普遍性的调控措施,体现为财政、税收、金融、信贷、利率等经济手段的运用,经济法发生作用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引导市场经济的发展④[李中圣:《关于经济法调整的研究》,《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徐中起等:《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云南学术探索》1997年第5期。
].从而以经济管理的方式是经济手段还是行政手段作为区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标准之一。
3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法律性质不同在经济法学界,有学者引证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的观念而将我国的行政法定性为“控权法”、“程序法”、“管理管理者之法”,认为行政法并不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经济性内容,它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程序性内容,并以行政程序监督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的滥用;而经济法既不是也无需是控权法,经济法最关注的是用以干预经济的调控政策、竞争政策是否得当,并认为对作为经济法主体的行政机关制定这些经济政策的行为进行控制是荒谬的⑤[同③。
].这种观点将经济法视为一种实体法、授权法。
此外,还有学者从行政法与经济法所追求和实现的价值目标、行政法与经济法产生的不同历史背景等方面去分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不同:认为行政法所追求和实现的是国家利益,而经济法所追求和实现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法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在“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理念下产生的,是政治法,而经济法则是生产社会化和垄断的产物,它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竞争向垄断过渡的阶段,是国家干预经济的结果;在我国,行政法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计划经济的法律代名词,它无法承担起管理市场经济的任务,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和管理只能依赖经济法,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等等。
(二)经济法学界在讨论经济法以及其与行政法的区别时以下问题值得一提1 在关系到经济法地位的一系列基本问题上至今没有形成共识具体表现在:(1)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方面,如前所述,尽管经济法学界多数学者赞成“经济管理关系论”,但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管理关系到底具有哪些本质特征以及它与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管理关系之间有哪些实质性的不同和差异至今未能解释清楚,至于不赞成仅以经济管理关系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观点就更多、更杂。
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到底是什么,这实际上是经济法学界讨论至今仍未能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
(2)在经济法的调整方式上,尽管多数学者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定性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但是,国家干预经济(经济管理)的方式或者说“国家之手”有哪些具体表现形式说法不一:有的认为,国家之手有三种基本动作即强制、参与和促导①[刘国欢:《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回顾、评析与展望》,《法律科学》1996年第1期;梁慧星等:《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13页。
],有的认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非法律手段(包括价格、税收、工资等和行政手段如国有化和计划),一种是法律手段②[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
],有的认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是普遍性的调控措施③[徐中起等:《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云南学术探索》1997年第5期。
],还有的认为国家干预所使用的是一系列具有充分弹性的经济手段④[同①,目录第1-5页。
],等等。
(3)在经济法的体系结构方面,对经济法调整对象及调整方式的不同认识导致经济法体系构架上的分歧与混乱:有的认为经济法应由市场障碍排除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国家宏观调控法及涉外经济法所构成⑤[同③。
],有的认为经济法主要包括市场管理法和宏观经济管理法两方面⑥,还有的认为经济法仅是指宏观调控法⑦[王希圣:《经济法概念新论》,《河北法学》1994年第2期。
],等等。
2 理论研究中存在着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及研究方式上的牵强附会具体表现在:(1)不少学者一方面坚持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宏观的、间接的经济管理关系,财政、金融、税收及其他普遍性的调控措施和经济手段才是经济法作用的主要方式,是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本质区别,另一方面又将市场管理法纳入经济法的体系范围,并将竞争法视为经济法的龙头与核心,而在市场管理法中,无论是竞争法、价格法还是其他的管理法,立法上都是直接授予经济行政管理机关以监督检查权、处理处罚权,这些监督检查权、处理处罚权无一不是行政法上以直接管理为特征的行政手段。
(2)由于经济法学界一再试图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去研究,因而,在实际研究中唯恐触及行政法的内容,为了以示与行政法的区别而不得不在具体的研究中标新立意。
譬如在阐述经济管理法律关系时,为了以示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而将行使经济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主体称之为经济法主体,将行政主体在经济行政管理中的职权与职责称之为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⑧[张守文等:《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3-139页。
],将行政主体在经济管理活动中对经济主体及个人实施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行政处罚称之为经济法律责任,将经济组织与个人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诉讼称为经济诉讼,甚至建议制定统一的《经济责任法》和独立的《经济诉讼法》①[杜飞进:《论经济责任》,人民日报出版社1990年版,第192-195页。
].3 对行政法特别是我国行政法的本质特征存在着重大的认识上的误解具体表现在:(1)关于行政管理关系本质特征的误解。
不少学者将行政管理关系理解为一种单一的、机械的、直接的、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隶属性社会关系,并得出结论认为这种社会关系只适用于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的管理而不适用于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的间接管理关系需要由经济法去规范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