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研究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毕业论文.doc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毕业论文本文档下载自文档下载网,内容可能不完整,您可以复制以下网址继续阅读或下载:/d136553394.html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XXX、XXX (XX 大学威海分校法律系)[内容提要]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要件的规定实质上反映了私权和公权之间的关系,或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
除为了公共利益之维护,国家应尽可能减少对市民社会的主动性干预,而着重以为市民社会提供被动性救济途径并以此实现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
在这种理念支配下,作者对传统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要件论说了一个新的认识。
[关键字]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私法自治市民社会政治国家某一社会关系一旦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就不得不接受法律的意志。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规则便是这种关系的外在表现。
这些规则的设定,实质上反映了各方利益的平衡或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的调和。
然而,由于法律理念的不能保持一致或曰贯彻到底,有关的理论及立法在实践中带来了诸多矛盾和困惑,枚举数例如下:《民法通则》规定合法性为民事法律行为(即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民法通则对法律行为的定义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因此又不得不独创了“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来解决“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带来的逻辑上的混乱,并且把“民事行为”作为它们共同的上位概念。
然而这些技术上的处理,却难以解决其内部的逻辑矛盾。
(详见高在敏,陈涛.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质疑[J].法律科学(西安), 1998. 5.作者指出,以意思表示作为“民事行为”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是对这一概念应有内涵的一种变异和任意强加,因为民事行为应指有民事法律意义的,在人的意识支配下的人身体的动静;而且这种处理缩小了该概念应有的外延;同时还会在变异了的民事行为概念与原本攘括着一切民事行为事实的民事行为概念之间造出无法解决的矛盾、冲突。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近些年来,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逐渐得到了规范和完善。
这一制度的推行,使得公共利益能够更为有效地得到维护和实现,为社会的文明进步和法治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本文将就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同时结合三个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概述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通过诉讼的方式,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针对损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群体利益、国家利益等行为进行的法律维权活动。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与完善,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也逐渐成熟并获得了更加广泛的认可和推广。
关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主要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和价值1. 保障公共利益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推行,有助于对破坏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惩处和制止。
这将有效地保障公共利益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法律的公正。
2. 促进社会公正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消除不公和不义,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体系的平衡和稳定。
3. 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在现代化进程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助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民事公益诉讼案例分析1. 陕西宁陕县严格控制校外培训机构宁陕县教育局联合当地法院等机构,曾于近期正式启动民事公益诉讼,向一家非法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了严厉打击。
该校外培训机构一贯不合法经营,影响了当地正规学校课程的推进以及家校合作的良性循环,直接损害维护教育公共利益的价值。
2. 重庆市民环境保护协会诉重庆造粮厂环境污染重庆市民环境保护协会与造粮厂的环境保护纠纷经过两年的司法过程,成功达成庭审,造粮厂在赔偿环境污染损失、采取措施优化环境方面都获得了重重判罚,这样有效文减轻对环境个体卫生的危害,维护在环境方面存在的公共利益。
3. 北京市某商业办公楼诉住户损害建筑物外观某商业办公楼诉一户住户造成其企业外观的损坏,经过法律程序,该户被判赔偿,这样有效保障了公共利益和办公楼的正常使用,显示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建筑领域的应用价值。
《民事执行联动机制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联动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民事诉讼案件的数量持续增加,民事执行工作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民事执行联动机制作为一种新型的执行模式,对于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事执行联动机制进行研究,探讨其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事执行联动机制的理论基础1. 概念界定民事执行联动机制是指法院、其他执法机关、金融机构、社会信用体系等部门在民事执行过程中,通过信息共享、协作配合,共同推动案件执行的一种工作机制。
该机制旨在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2. 理论基础分析民事执行联动机制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法治原则、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同治理等。
法治原则要求在执行过程中遵循法律、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执行工作提供了信用信息支持;协同治理则强调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共同推动案件执行。
三、民事执行联动机制实践应用1. 各部门协作配合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法院、公安、检察、工商、税务等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协作配合,共同推动案件执行。
例如,法院可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掌握其财产状况;公安部门可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等。
2.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应用社会信用体系在民事执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信用黑名单,限制其消费、出行等行为,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同时,信用信息的共享也为各部门协作提供了有力支持。
四、民事执行联动机制存在的问题及挑战1. 信息共享不足虽然各部门在理论上实现了信息共享,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信息共享不足的问题。
部分部门出于保密或利益考虑,不愿共享相关信息,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
2. 协作配合不够紧密各部门在协作配合过程中,仍存在沟通不畅、协作不紧密的问题。
部分部门对执行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协作效果不佳。
3. 法律制度不完善当前法律制度对于民事执行联动机制的规定尚不完善,导致执行工作中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
民事执行制度研究

异议经审查成立的 , 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不符合权利保护彻底
性的要求 因为这条只规定了对执行标的物的中止执行 , 还可 以恢复 执行。案外人异议的 目的是为 了排除对法律文 书指定 的标的物的执 行程序 , 除去执行依据中对该项 内容的执行力 , 终止执行 。 ( ) 三 执行程序 中的平等原则不合理 我 国《 民事 诉讼法》 虽然未直接规定执行程序 中的平等原则, 但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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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制度研究
王攀峰 刘 通
摘 要 民事执行制度在实现生效判决、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 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 在实践中民事执行制度 存在诸多疏漏, 如执行措施有限、 执行救济不完善、 执行程序中的平等原则不合理, 远远达不到保证 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保 护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任务, 更无法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目的。 因此, 民事执行制度应 当加以完善, 可以通过建立多元化的执行
措 施 是 一 个 问题 的 两个 方面 , 执行 工 作 是 内容 , 执行 措 施是 手 段 , 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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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听取市 对人 的意见。它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 ¨ 是行政相对 人参与行政程序的重要形式, 是行政民主与执行公正的具体体现。 本 。 文所述 的执行听证是指人 民法院在执行程序r , l 采用 听证会 的形式, J
为 和具 体行 政 行 为时 , 其是 在 做 出不 利 于行 政相 对 人 的决 定之 前 , 尤 应
行措施 , 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 『 于实现执行公正与效率的 日的。 彳利
因 此执 行 措 施 的 创 新 足 解 决执 行 难 问题 的 突 破 口 。 以说 , 有执 行 可 没
《民事审限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审限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效率的保障是确保司法公正和权益保障的重要一环。
而民事审限制度正是为提高审判效率,合理控制案件审理周期而设立的重要机制。
本文将对民事审限制度进行研究,以期深化对其理解,提高其在实践中的应用效果。
二、民事审限制度概述民事审限制度是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进行限制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确保案件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审理,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民事审限制度的构成要素1. 审限种类:包括法定审限和约定审限。
法定审限是指法律规定的最长审理期限,不得超过;约定审限则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审理期限。
2. 适用范围:审限制度适用于各类民事案件,但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等因素,具体审限可能有所不同。
3. 计算方式:审限的计算从立案之日起开始,以日为单位计算,法定节假日和周末一般不计入审限。
四、民事审限制度的实践应用1. 保障当事人权益:通过设置审限制度,使得案件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 提高审判效率:合理的审限限制能够促使法官加快办案速度,减少案件积压,提高审判效率。
3. 促进司法公正:审限制度的实施有助于防止司法腐败和权力滥用,促进司法公正。
五、民事审限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1. 问题:部分地区法院审理案件存在“案多人少”的情况,导致审限延长,影响当事人权益。
2. 建议:应通过增加法官人数、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推行电子化办公等方式,缓解法院工作压力,缩短审限。
3. 问题:部分案件因案情复杂、证据繁多等原因导致审理周期长,难以在法定审限内结案。
4. 建议:对于复杂案件,可实行分段审理、简化审理程序等措施,减轻当事人负担,同时确保案件质量。
5. 问题:部分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导致案件审理周期延长。
6. 建议:应加强诉讼引导,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规范诉讼行为,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执行作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其公正、高效、权威的执行效果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规范和监督民事执行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提供参考。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概述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确保民事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可以防止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理论基础1.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基石。
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符合法治原则的要求。
2. 分权制衡原则:分权制衡原则是确保司法权力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的重要原则。
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可以防止执行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3. 保护人权原则:保护人权原则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通过监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受到非法侵害。
四、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实践应用1. 监督范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包括执行程序的合法性、执行行为的公正性以及执行结果的效率性等方面。
2. 监督方式:检察机关主要通过审查执行卷宗、听取当事人陈述、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监督。
同时,还可以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违法执行行为进行纠正。
3. 实践效果: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实施,有效规范了执行行为,提高了执行效率,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促进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五、当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1. 问题:虽然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方式单一等。
《2024年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该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当事人未来能够获得有利的判决结果,防止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而造成损失或影响判决的执行,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保全措施。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期更好地理解其内在含义和实际运作。
二、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定义和内涵民事诉讼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法院为防止因对方当事人行为或其他原因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影响未来判决的执行,而对有关财产或行为采取的临时性保全措施。
其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
三、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必要性行为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法律保障,它的存在有以下几点必要性:1. 防止当事人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通过行为保全,可以在对方当事人在进行侵害行为前进行阻止,防止因侵害行为而导致的损失。
2. 保障判决的执行:通过行为保全,可以确保在判决生效后,能够顺利执行判决结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维护社会公正:行为保全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公正,保障社会的稳定和谐。
四、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运作机制民事诉讼行为保全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的申请,说明申请的理由和依据。
2. 法院审查: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审查申请的理由、依据以及是否符合保全的条件等。
3. 作出决定:法院在审查后,将根据情况作出是否同意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决定。
4. 执行措施:如果法院同意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将由执行法官负责执行。
五、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完善建议虽然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已经相对完善,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为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立法: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为保全的条件、程序和执行措施等,为行为保全制度的实施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民事法律行为的立法技术分析
民事法律行为的立法技术分析摘要: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又称为法律行为制度,该制度制度的一些理论在现代民法与民法学中处于重要地位。
本文试图从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入手,例举了几种主流观点,进一步分析了民法典中设立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必要性。
并对具体立法技术提出了几点意见。
明确了该制度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提请注意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与其他制度的关系。
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立法技术一、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界定目前,我国理论界关于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概念可概括为以下几种:《民法通则》颁布之前,“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和法人是基于意思表示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行为。
①“民事法律行为旨在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
②然而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后,一些学者转而认为“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③笔者倾向于维护传统民法中法律行为的概念,即:为意思表示使之发生私法上的效果就叫做法律行为。
所谓“私法上的效果”就是一切私权的发生、消灭、变更统统包括在内。
法律行为只要有了发生私法上效果之目的,则不必事实上发挥效力。
④二、民法典中设立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必要性我国民法通则中对设立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方面的必要性。
概括分析,主要理由如下:(一)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设立对于民法典的完善起到重要作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将各种以意思表示为中心的行为做了统一的规定,实现了立法简约,避免了立法的重复。
实践中法官已经常常援引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作为判案依据,该制度已经深入人心,为大众所接受。
形成了约定俗成的规则,应予以保留。
我国正处于制定民法典的关键时期,为是民法典简明扼要,具有操作价值,更应引入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二)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整合了民法体系我国立法学者通说认为我国民法典应该设立总则,总则在整个民法体系中起总领作用,使整个民法典更加富有体系感。
民法总则应当以主体、客体、行为、责任来构建,只有这样才使整部法典体系完备,因此行为能力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非常损失规则的比较研究——兼评中国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的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
非常损失规则的比较研究——兼评中国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的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非常损失规则的比较研究——兼评中国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的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是一篇关于非常损失规则的比较研究,并针对中国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的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进行评价的文章。
首先,什么是非常损失规则呢?非常损失规则是指当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遭受到了非常损失,而另一方因自身原因造成了这种非常损失,那么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此损失的责任。
这是一种补偿制度,旨在保护受到损害的一方的合法权益。
在比较研究上,可以看到非常损失规则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适用情况有所不同。
一些国家或地区采用了比较宽松的非常损失规则,即只要能够证明存在非常损害,就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责任。
而另一些国家或地区则采用了较为严格的非常损失规则,要求受损害的一方证明对方的过失或故意行为。
针对中国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的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弱势地位而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交易中明显地低估了自己的权益。
这两个概念在一定程度上与非常损失规则相关。
在中国,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都被视为合同法中的一种制度规定。
根据中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弱势地位而获得不正当利益时,另一方可以主张乘人之危;而当一方在交易中明显地低估自己的权益时,另一方可以主张显失公平。
这是一种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公平交易的制度安排。
然而,在实践中,中国的非常损失规则的适用方式和标准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对于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容易导致争议和误解。
其次,中国的非常损失规则在实际操作中比较被动,受损害的一方往往需要自行提出诉求和证据,给受损害方带来不少的困难。
因此,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的非常损失规则,需要明确相关概念的定义和适用标准,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受损害方的保护,提供更多的证明和救济措施,从而确保非常损失规则的公平和有效性。
《2024年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研究》篇一摘要:本文对民事执行和解制度进行了全面研究。
文章首先对执行和解的概念、特点及重要性进行了阐述,接着分析了执行和解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并探讨了执行和解的实践操作和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完善执行和解制度的建议和展望。
一、引言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深入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民事执行和解的概念、特点及重要性(一)概念民事执行和解是指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愿达成协议,暂时终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这一过程是自愿、合法和灵活的,符合民事诉讼法中的平等自愿原则。
(二)特点1. 自愿性:执行和解的达成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2. 合法性: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3. 灵活性:执行和解可以灵活地解决一些复杂的执行问题。
(三)重要性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减轻法院执行压力、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三、民事执行和解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一)适用范围民事执行和解适用于各类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等。
(二)适用条件1. 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3. 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4. 和解协议内容合法。
四、民事执行和解的实践操作与存在的问题(一)实践操作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就还款时间、方式等内容进行协商,并签订和解协议。
法院在审查后,若认为协议合法有效,将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
(二)存在的问题1. 法律制度不完善:部分情况下对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规定不明确。
2. 操作程序不规范:和解过程缺乏具体指导,可能影响和解效果和执行力。
3. 司法公信力不足:部分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和解工作存在疑虑,导致执行效果不佳。
五、完善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建议与展望(一)加强立法规范明确执行和解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为当事人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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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研究
作者:傅利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7年第02期
摘要: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我国将合法性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已经成为我国民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影响着我们的生活。
本文主要针对我国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进行分析和讨论。
关键词: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合法性;行为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
民事行为最早见端于《民法教程》,定义为“公民或法人确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首先在立法上使用民事行为这一概念,但民法通则并未对民事行为这一概念进行立法定义。
1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被称为民法的伟大制度,是民事权利制度、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的连接点。
法律行为制度是德国民法的重大贡献,以至影响了整个大陆法系。
德国的迪特尔?梅迪库斯这样评价“法律行为是民法的核心概念,是实现民法私法自治理念的主要工具,或者说是每一个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形成法律关系的手段。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已经成为我国民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影响着我们的生活。
民事法律行为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重要原因。
作为我国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和我们日常生活紧密相连的一项制度,在我国民法典制定之际有必要对这一制度进行梳理,消除理论与实践中的混乱状态。
需要理清民事行为制度体系、成立与生效要件、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关系等,从而真正成为一项在实践中界定清晰、发挥重要作用的制度。
2 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存在问题
民法作为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意思自治原则是其最高指导原则和根本特征,同时意思自治也是民法其他理论制度构建的基础。
依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在法律所不禁止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思自主设立、变更、终止种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追求自己意欲的民事法律效果。
2.1 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的问题
在总则中要先规定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而后才可能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而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又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直接后果,故而,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应规定在民事权利及民事责任之前。
从法律行为的制度价值与本质出发,以合法性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或评价标准背离了法律行为的制度价值与本质,使民事法律行为失去了其存在的基本价值。
从
民法调整方法角度观察,民法对法律行为的评价表现为效力性评价,而不是合法性评价;合乎法律行为的生效规则与一般法理意义上的合法并不等同,两者的作用机制、制度目的各异。
最后,基于民法的自治法性质,法律行为为法律允许的行为,具有一般法理意义上的合法性。
因而,以合法性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并根据民事表意行为是否与民法规范的规定一致,采用一般法理意义上的合法性、违法性标准对该行为进行评价是没有意义的,甚至可以说是错误的。
2.2 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认识不清
在《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了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且民事行为对后者有统领作用。
从法律规定上看,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是种属关系。
但在法律实践过程中,《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对民事行为的概念进行准确描述,导致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混为一谈。
在二者的关系上,也存在着两种分歧:一是认为两者地位平等,这种观点比较普遍;二是将两者进行分离,将民事法律行为之外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所有行为都认为是民事行为。
同时,在《民法通则》的有关内容来看,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种属不分的情况依然存在,甚至将两者混为一谈,引起人们逻辑混乱,民事行为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人们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认识。
2.3 在涉外司法上的缺陷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我国所独创,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行为在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根本找不到,并且它们的适用规则和定义也与外国的相关制度规则和定义不同,因此,在国际私法上,当我国公民与外国人就有关法律行为发生矛盾和冲突时,造成了我国与世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有关民事方面的司法协助困难,这在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与外国经贸往来日渐频繁的今天,势必会造成我国公民和法人等有关主体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从而将严重影响我国的对外贸易活动。
3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发展完善
法律行为有效成立不仅要求内容合于法律规定,而且表现形式也须合乎法律规定。
法律对某些法律行为应该采用哪种形式规定了具体要求时,这些规定即带有强制的性质,当事人无权选择,如不遵从法定的形式,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这是国家从维护社会主义秩序出发而对某些法律行为进行干预和监督的一种措施。
3.1 取消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规定
在民事法律行为理论认识方面,首先应将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民事主体的行为,民事主体在民事行为中的自愿性会影响民事法律关系。
而民事法律行为合法与否,甚至是法律后果怎样,不应该由当事人来决定,而应该由国家对该种法律行为进行评价。
从这点出发,可以得知合法性并非民事法律行为固有的属性,并不应该将合法性纳入到民事法律行为中。
民事法律行为的
合法性是国家认可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行为。
但是,如果民事主体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时,该主体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为无效法律行为。
因此,应取消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规定。
3.2 将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定义为突出意思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本质区别,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希望发生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而事实行为只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因发生某种事实而产生了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主观上并无发生法律关系的目的。
史尚宽先生也曾反复强调法律行为系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之法律要件,无意思表示不得成立法律行为。
因此,合法性并非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在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规定严重影响民法体系的协调,影响司法活动中法律行为认定的情况下,取消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的规定实为必要。
结束语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又称为法律行为制度,该制度制度的一些理论在现代民法与民法学中处于重要地位。
从民法通则采用的规定看来,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待定、变更、消灭各行为,但不包括侵权、违法、无因管理等事实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社会生活的额复杂多变,有时判定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时不能仅仅遵循通常的情形,特殊的情形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参考文献
[1](意)彼罗德·彭梵德.罗马法教科书[M].黄风,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2]董学立,王晓燕.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4).
[3]汉斯·布洛克斯、沃尔夫·迪特里希·瓦尔克:《德国民法总论》,张艳译,杨大可校,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4](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词典,邓正来等[Z].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
作者简介:傅利(1977,12-),女,汉族,籍贯:山西省侯马市,所在院校: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职称:讲师,学历:本科,研究方向:法律民事法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