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性权利在国际习惯法中的地位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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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性权利的习惯国际法地位思考

历史性权利的习惯国际法地位思考
习惯 国际 法 例 外 的理 论 , 析 历 史 性 权 利 具 有 独 立 性 及 应 构 分 成 习惯 国际 法 的 具 体 原 因。 关键 词 : 史 性 权 利 ; 历 习惯 国 际 法 ; 史 性 水 域 历 中 图 分 类 号 : F 6 . D 919 文献标志码 : A
( ) d l 说 ,尽 管 历史 性 水 域 的理 论 是 一 1 Gi 。他 e “
21 0 2年 4月
文 章 编 号 : 6 17 4 ( 0 2 0 —0 10 1 7 —0 1 2 1 ) 20 5 —4
历 史 性 权 利 的 习惯 国 际法地 位 思考
曲 波 , 天 一 于
( 连海事大学 法学 院, 宁 大连 大 辽 162) 10 6
摘 要 : 分 析 历 史 性 权 利 概 念 的基 础 上 , 在 阐述 历 史 性 权 利 是
英 国的 书面答 复 一样 , 种 权 利 实 质 是通 过 下 面 的 这
方式 取得 的 , ‘ 即 通过 长时 间的持 续性 使用 使原 本 依
据 国际法 律规 则 无 效 的权 利 成 为有 效 的权 利 ’”5 。 Ft ui 在 这 里 指 出 了英 挪 渔 业 案 中 的 附带 问 i ma r e z c 题, 即使一 般 国际法规 则不允 许这 么 做 , 挪威是 否 可
行 为可 能 因此 取 得 正 当性 。 “ 如 在 英 挪渔 业 案 中 ”正
是 习惯 国际法有 两种 观点 : 一种 观点 是 否定 论 , 为 认 在 习惯法 领域 , 史 性权利 制 度 尚未 发生 ; 另 一 种 历
观点 是肯定 论 , 为 “ 史性 权利 是 习惯 法 的合 理 内 认 历 核” “ ,对历史 性权 利 的承认 和尊重 , 正是 国际 习惯法 的核 心” ¨ 。本文 将具 体分 析这两 种观 点 。

国家开放大学《国际法》形考任务1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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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国际法》形考任务1题库 (题目顺序是随机的,使用查找功能(Ctrl+F)进行搜索)一、单项选择题1、从国家结构形式上看,美国是()。

答案:复合国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的承认。

答案:新政府3、各国采用()的方式将国际法纳入国内法,使其在国内得以适用。

答案:采纳或转化4、根据保护条约将本国重要的国际事务交由保护国管理,但可以在保护条约所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理某些对外事务的国家被称为()。

答案:被保护国5、关于不动产的国家继承,应适用()。

答案:随领土转移原则6、关于国家管辖豁免问题,( )立场在19世纪初得到英美等国的司法判例的确认,19世纪末叶以前一直得到几乎所有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和学者的普遍支持。

答案:绝对主义7、关于国家管辖豁免问题,( )立场在19世纪末期由比利时和意大利等国的司法判例正式确认。

答案:限制主义8、关于国家行使自卫权,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

答案 :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集体自卫9、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 )。

答案:使国际法法典化10、国际法的官方编纂始于( )。

答案:19世纪11、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这表明( )。

答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均应具备强行法的各种条件和特征12、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之一是各国公认,这意味着( )。

答案:一国不能创造国际法13、国际法基本原则有( )。

答案:强行法性质14、国际法上的承认在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

答案:建交是承认的一种表现形式15、国际法委员会于( )年经选举正式成立。

答案:194816、国际法优先说的著名代表人物是( )。

答案:美国的凯尔森17、国家的核心构成要素是( )。

答案:主权18、国家可以自由决定与其他国家缔约、建交、结盟或进行其他往来,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任何形式的干涉,这是国家( )的体现。

答案:独立权19、国家领土自然划界的方法有( )。

集美大学苏志明国际法期末提纲

集美大学苏志明国际法期末提纲

名词解释题15、判断题10、单项选择题10、多项选择题20、简答题25、案例分析题8、论述题12名词1.主权国家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对内表现为最高权,对外表现为独立权,具有固有性、领土性、基础性、相对性、权威性的特征。

国家主权是国际关系的基础,也是国际法的基石。

2.承认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国际法主体(如现存国家和国际组织)对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情势的出现表示接受,并表明愿意与有关实体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是一种政治法律行为。

3.国际法上的继承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4.自卫权(right of self-defense)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发展,进行国防建设以自卫的权利。

5.管辖权(right of jurisdiction)指各国对行使主权,治理自己国家所涉及的事项,在国际法许可范围内,由本国的国家机关按照本国的法律进行管理或处理的权利。

6.国家豁免(state jurisdiction immunity)指国家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即一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

7.最惠国待遇指在国际条约的基础上,施惠国给予受惠国公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与第三国公民或法人的待遇。

8.引渡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9.庇护(territorial asylum)也称领土庇护,指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暂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10.国际习惯指各国在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11.国家指由定居的居民和特定的领土组成的、有一定的政府组织和对外独立交往能力的政治实体。

12.外国人(alien)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所在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家国籍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陈岳《国际政治学概论》笔记和典型题详解(第七章 国际政治的制约因素)【圣才出品】

陈岳《国际政治学概论》笔记和典型题详解(第七章 国际政治的制约因素)【圣才出品】

第七章国际政治的制约因素7.1复习笔记一、军事因素在国际政治中的地位与作用1.军事因素的构成及其与国际政治的相互关系国际政治中的军事因素反映的是各国的军事实力状况和对外军事战略,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国际军事关系。

它作为国际政治体系的重要构成,与国际政治有着密切的关系。

(1)国际政治中的军事因素军事因素作为相对独立的子系统,其本身也包含了不同层次的许多成分。

就其对国际政治的影响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成分:①战争。

在国际政治中,战争是解决国家间政治矛盾的最高斗争形式,是所有军事因素中最典型、最重要的因素,是对国际政治影响最为直接和强大的因素。

②武装冲突。

与战争相比,武装冲突的特点是战斗活动地区有限、持续时间较短、对抗规模及破坏性不大等。

在国际政治中它是比战争更为频繁出现的军事因素。

③军备与军事实力。

它是指各国的军事编制及武器装备等,是军事因素的基本组成部分,也是影响国际政治的一种强有力的因素。

④军事集团与军事同盟组织。

它是国家之间为了某种共同的政治利益而在军事领域里结成的联盟性组织。

(2)军事因素与国际政治的关系军事因素与国际政治的关系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进行分析:①从广义上看,军事因素本身就是一种政治因素,它是国际政治关系的折射体,国际军事关系实质上就是一种国际政治关系,因为它反映了国际政治关系的基本内容,成为国际政治关系的表现形式。

②从狭义上看,军事因素是国际政治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是国际政治关系中主要表现形态之一。

此外,军事因素作为一种手段和工具,是为国际政治的现实服务,并服从于国际政治关系的总原则。

从这个意义上讲,军事因素与国际政治是一种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2.军事因素在国家对外决策中的作用(1)军事力量是构成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内容在国家实力构成的各种要素中,军事实力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军事力量直接成为政治斗争的物质手段,它对国家综合实力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

(2)军事因素导致对外决策的调整军事力量对国家综合国力的影响,直接制约着一个国家对外政策的目标选择和行为方式,同时,军事因素制约国家对外决策的作用还表现在具体的决策过程之中。

论国际法上的历史性权利及其地位

论国际法上的历史性权利及其地位

论国际法上的历史性权利及其地位作者:李秋实来源:《学术问题研究》2016年第01期摘要:历史性权利是国际法上的重要权利,是论证我国对南中国海岛礁主权及周边海域权利主张合法性的主要依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虽未明确规定历史性权利,但通过对其中相关条文、习惯国际法规则以及国际司法判例的剖析,可以确认国际法院和现代国际法是肯定历史性权利的合法地位的。

关键词:历史性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习惯国际法;判例中图分类号:D99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000-0129/K(2016)01-0090-05历史性权利是国际海洋法研究的基本课题之一,也是我国与南中国海周边国家解决在该海域存在的主权争端时无法回避的重大法理和现实问题[1]。

2009年5月,针对越南、马来西亚共同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出的侵犯中国主权及管辖权利的大陆架划界申请,中国向联合国秘书处发表照会,指出:“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水域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并对相关海域及其海床和底土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我国官方及学者普遍认为这种主张的提出源于我国在此区域形成的历史性权利。

然而,时至今日,历史性权利虽出现在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内的国际法文件中,国际司法裁判和国家实践也屡有适用,但是,这些国际法文件或裁判等均未能明确阐释其内涵和地位。

人们多是援引国际习惯法对其加以研究和适用。

随着我国与南中国海周边国家的海域争端愈演愈烈,作为我国维权主要依据的历史性权利,其内涵、构成及国际法地位亟待明晰。

一、历史性权利的国际法渊源历史性权利作为法律概念,在1909年英美北大西洋沿岸渔业仲裁案中首次应用于国际法[2]。

该案是20世纪初国际仲裁史上著名的案例之一。

案件缘起于英美两国就美国渔民在北大西洋海岸享有渔业权利的范围发生争议。

该案的裁决中多处体现了对国际法的重大发展,如发展了领海宽度,提出了海湾湾口封闭线划定方法等,更为重要的是创造性地提出了历史性海湾的概念,为历史性权利在海湾划界中发挥作用奠定基础[3]。

历史性权利的法理基础与实证考查

历史性权利的法理基础与实证考查
我们否定历史性权 利 的理 由。历史性 权利 问题
在 有 关 国 际法 学 者 的 论 述 中 已被 多 次 提 及 并 在
利 。但什 么是 历 史 性 权 利? 其 内涵 及 其 在 国 际法上 的地 位 和作 用 应 该 如 何 认 识 ?都 尚待
明确 。本文从 国际 习惯 法 的角 度 , “ 史 性 对 历 权利 ” 内涵进 行 了剖析并 论 述其 在 国际 法上 的 的地 位和 作 用 。希 望 为 维 护 我 国在 海 洋 上 的
的精 神。在其 第 l 5条 、 2 8条 中规 定 了 “ 第 9 历
史性 海 湾 ” “ 史 性 所 有 权 ”、 特 殊 情 况 ” 、历 “ 和
权利是 主要适用于 国家 之间关涉领 土权 益纠纷
的 国 际 习惯 法 原 则 。 ④ 1 1 历 史 性 权 利 的 内涵 .
“ 公平原则” 等制度 , 继续 赋予 “ 历史性 权利 ” 以
① Fseis ui itn( pi .C n d ) ui iino eC ut u g n ,IC J eot 1 9 ,P 4 i r r dci S a v a aa ,Jrdc o f h or,Jdmet . . .R pr 9 8 .4 8,pr.3 .Sea oN c a h eJ s o n s t t s aa 0 e l ul r s e
T s N wZ aadV rn e ,O dr f 2Spe e 9 5 . J eot 19 ,P 0 ,adpr.5 . et e eln .Fac ) re etmbr19 ,IC..R pr 9 5 .3 4 n aa 6 s( o2 s
太平洋学报
第1 9卷
的法 律 准 则 进 行 了 研 究 和 适 用 , 普 遍 认 为 该 并

简述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简述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在世界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

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具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几类。

一、法的形式法的形式,以往也被称为法的渊源,是指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形成了以成文法为主的法形式体系。

1.宪法。

宪法是全国人民大表大会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律。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执行法律或者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规范体系中效力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此外,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特别授权决定,在某一尚未有法律规范的事项上制定行政法规,条件成熟后再进行国家立法。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可以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可以为解决地方性事务需要而制定。

根据《立法法》第63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包括两大类:一是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二是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较大的市包括以下三种: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简称省会(首府)城市;②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③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5.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据自治权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全面调整本自治地方事务的综合性规范性文件。

《国际法》作业参考答案

《国际法》作业参考答案一、填空题1.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2.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 3.领空底土4.国际海底管理局平行开发5.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6.政权组织主权 7.不超过十二海里8.《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 9.合并、分离、分立 10.国际不当行为损害行为 11.时效 12.12 13.属人管辖权(属人优越权) 14.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权)15.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二、判断题1.错 2.对 3. 对 4.错 5.错 6.对 7.错 8.错 9.错 10.对11. 错 12.对 13.错 14.错 15.错 16.对 17.错 18.对 19.错 20.错 21.错三、单项选择题1B 2B 3C 4C 5C 6D 7C 8C 9C 10D 11B 12C 13D 14B15D 16C 17D 18D 19B 20A 21C 22A 23D四、名词解释1.国家主权,指国家统治的权力。

它包括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

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对其内外事务行使最高权力,对外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国际法原则,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而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

它体现为政治独立、领土完整和经济自主。

2.国际罪行指违背对于保护国际社会根本利益至关紧要的国际义务,以致整个国际社会公认违背该项义务是一种罪行的行为。

3.引渡,指一国应有关国家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而被外国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4.庇护是指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

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犯,也包括从事科学或创作活动而受迫害的人。

5.条约的保留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摒弃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6.反报指一国以同样或类似的行为对待某国的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正的行为。

专题三:国际法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讲述


问题二: 国际法的渊源
一、概述 二、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三、国际法的补充渊源——一般法律原则 四、国际法渊源的辅助资料
一、概述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 是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的证 据和表明这种规则效力的法定形式。国际法是由一系列调整国际 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组成的,这些原则、规则和制度第一次 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现形式,就是国际法的渊源。 关于国际法渊源的内容,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但把国际条约 和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两个主要渊源却是没有分歧的。 (1)条约和习惯是现代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或严格法律意义上 的国际法渊源; (2)“ 一般法律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补充渊源; (3)司法判例、各国权威最高的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和其他国际 法渊源可作为确定法律规则的辅助手段; 司法判例、各国权威最高的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和其他国际法渊源 与作为补充渊源的“一般法律原则”一起都可视为广泛历史意义 上的国际法渊源。
二、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与学派及其评析
(五)政策定向学说
政策定向学说(Policy-oriented approach)偏重政策或以政策为依归 的研究方法,认为“政策是政治的根本,决策是权力的核心,国 际法的效力来自国际社会中“权威决策的总和”。国际法是国家 对外政策的表现,因此国际法的效力取决于国家对外政策;在国 际关系中,其政策处于支配地位的国家在国际法的效力上也起主 要作用。
二、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与学派及其评析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被称为新自然法学派的社会连带法学 派和规范法学派(也称纯粹法学派)。 社会连带法学派主张一切法律的根据在于社会连带关系,法的效 力的根据是“各民族的法律良知”。国际法的根据在于社会连带 关系的事实,并由统治阶级把这种连带关系的事实制成条约或法 律的形式,各民族的法律良知是国际法的惟一根据。 规范法学派力图避免与自然相连系的抽象说法,仅限于从法律体 系中寻找效力根据。他们认为,全部法律可归纳为一个体系,一 切法律规则的效力都出自上一级的法律,国际法为最上级的,系 “最高规范”,这个最高规范是惟一的法理依据。但对于这个最 高规范是什么,他们无法给出满意的解释。

论海洋法中的“历史性权利”


认 为 ,历史性 海域” “ 是专属 的 , 声称 国可 以将 之作为 内水或 领海 。根据 国际社会
的习惯 ,历史性 海域 ” “ 明显地 包含着 “ 史性海 湾” 历 。
海 湾是指 海洋深 入陆地 而形成 的明 显水 曲, 只有 当水 曲 的面积 大 于或 等 于 以湾 口宽度 为直径划 成 的半 圆 时 , 才能 视为海 湾 。从 法律 地位上 看 , 湾可分 为 海
论 海洋 法 中的“ 史性权 利” 历
3 1
论海洋法中的“ 历史性权利"
郭 渊 一
内容 摘 要 : 历史 性权利 ” “ 问题 , 国 际海洋 法 研 究领 域 中的基 本课 题 之 一。 是
本 文在 借 鉴法 学界 已有 的研 究成果基 础上 , 综合 运用 国际 海洋 法、 国际法判例 以 及政 治学有 关理论 知 识 , 历 史性权 利” 内涵 及其本 质进 行 了分析 ; 对“ 的 对一 些重
要 的 国际法判例 进行 了评述 , 并研 究其 中所 蕴含 的“ 史 性权 利 ” 内容及 其 现 历 的 实启 迪作用 ; 前面 研 究基 础 上 , 文还进 一步探 讨 了“ 史性权 利” 在 本 历 如何 实现 等
相 关 问题 。
关键词 : 历史性 权 利” 国 际海 洋法 海洋 法 实践 政治权 力 “ “ 历史 性权利 ” 领土 取得 中 占有 重要 的地位 , 在 但迄 今 为止 , 历史性权 利” “ 在 国 际法上并 无确 切 的定义 , 人们 对这一 词语 的运 用 , 据 的是 国际习惯法 。在 国 依 际海洋 法发 展 中 , 无论 是 1 5 9 8年的《 海 和 毗连 区公 约 》 还 是 1 8 领 , 9 2年 的《 联合 国海 洋法公 约 》 都未 涉及 这个 问题 。现今学 术界 对“ 史性 权利 ” 区划 分为 两 , 历 的 种类 型 : 种观 点认 为其是 专属 的 , 完全 主权 , 一 有 例如历 史性 海湾 和历史性 海域 ; 另一 种观点 认 为其是 非专 属 的 , 无完全 主权 , 如公海 的历 史性捕 鱼权 。① 这两 例 种 看法所论 述 的 内容 有其 专 门所指 , 海 洋 区域 有 着 紧密 关 系 。本 文将 结 合 国 与 际海 洋法 、 际法判 例 以及 政 治学有 关 理论 , “ 史 性 权 利” 内涵 、 质 及 其 国 对 历 的 本 相关 内容 进行探 讨 , 这对 于捍 卫 中国海洋权 益有 积极 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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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性权利在国际习惯法中的地位及效力作者:田昕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3期摘要历史性权利作为国际法中的重要概念,在国际习惯法中占据重要地位,但由于模糊性导致其效力备受质疑。

本文试以国际习惯规则的构成要素为切入点,通过引入典型案例,证明历史性权利在国际习惯法中的地位及在争端解决中的效力。

关键词历史性权利国际习惯法国际实践法律确信作者简介:田昕清,中国南海研究院海洋与法律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国际海洋法、国际公法、国际组织法。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015-03一、引言南海问题由来已久,但随着中国崛起,域外大国介入等因素,围绕南海权益的博弈呈现复杂化、司法化态势,并逐渐成为国家综合实力角逐的主战场。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87条及附件七针对中国单方面提起仲裁。

在菲律宾提交的《通知与声明》中,菲律宾指责中国在南海的九断线违反《公约》的规定。

对此,中方一些学者认为南海九断线早在1947年便已确定并公布,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公约》并不是判断九断线是否有效的唯一法律依据,中国在九断线内享有历史性权利,菲律宾的指责具有法律错误和事实错误。

对于历史性权利的概念,一些学者称之为一国在历史性因素逐渐加强的过程中取得对领土的权利。

而另外一些学者认为“历史性权利”最初是从“历史性水域”、“历史性海湾”等概念中析出的。

从演变过程来看,历史性权利并不是在《公约》出现之后才形成的概念,而是国际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历史性权利在国际习惯法中的地位如何,以及在国际实践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至今尚未形成定论。

鉴此,研究历史性权利及其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及效力不仅成为“中菲南海仲裁案”重要实质性法律问题之一,而且对未来国际习惯法研究意义深远。

二、历史性权利在国际习惯法中的地位作为国际法重要渊源之一,国际习惯被明确纳入《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国际社会的主流观点认为,国际习惯主要由两要素构成:(1)国家的实践;(2)法律确信。

(一)历史性权利的国家实践从历史性权利的国家实践层面来讲,1950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曾经讨论过历史性水域的概念;1962年联合国秘书处根据国际法委员会的要求发起了历史性水域的司法制度研究,然而这两次会议却未能给出一个确切的定义。

由于该问题本身的复杂性,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干脆将其从议程中删去。

历史性权利的模糊性依旧成为各国因历史问题而产生矛盾的根源。

然而,各国在实践中却从未停止对“历史性权利”的博弈。

正是这种利益冲突使“历史性权利”凸显出自己的存在,并推动着这一国际习惯法向前发展。

(二)历史性权利的法律确信如前所述,法律确信主要指各国坚信某一实践具有法律约束力,有服从的法律义务感。

其表现形式中的心理因素首先在国内法中得到承认,继而延伸至国际法领域。

习惯国际法发展早期就有学者肯定了法律确信在习惯国际法形成中占据重要地位,笔者亦认同此观点。

在“对尼加拉瓜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案”中,国际法院认为“仅凭某一行为并不能证明其已经构成国际习惯法,还必须伴随法律确信”。

因此,法律确信应当是历史性权利成为国际习惯法的构成要素之一。

但问题在于,法律确信是抽象的概念,是心理的因素,如何证明某个国家行使其历史性权利时具有法律确信才是问题的关键。

托森·吉尔(Torsten Gihl)认为:“习惯的心理要素非常难确定,以致法院或者教科书的作者们不可能做到,因为只有对政府动机有特别研究,才能够得出结论”。

凯尔森也认为,发现国内决策者的思想是不可能的。

然而并不能因此否认法律确信完全无据可循,相反,当寻求法律确信的证据时,不能单单从国家的实践中来判断,国家的立法、国书、与他国签订的条约、甚至在公开场合发表的官方声明都可以作为判断法律确信的依据。

主权国家对历史性权利的承认是其法律效力最有力的证明。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某一国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选择同意或者默示别国的某种权利,而后又加以反对,并不会构成对法律确信形成的否定,相反却会证明历史性权利的存在。

以南中国海的九段线为例,根据菲律宾在1961年6月17日所发布的3046号共和国法案(菲律宾领海基线法案—An Act to Define the Baseline of the Territorial Sea of the Philippines),菲律宾领土不包括南沙群岛,并且菲律宾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从未反对中国在南沙群岛的主权。

由于人类对海洋资源的进一步依赖,加之南海大范围油气资源的发现,菲律宾一改往态,在1955年3月7日就国际法委员会提出的海洋法条款草案照会联合国秘书长,宣布菲律宾的群岛地位,将上述条约规定的菲律宾群岛范围线以内的海域确定为菲律宾的领海。

这不仅有违国际法上的禁止反言原则,同时也佐证了中国在九段线之内历史性权利的存在。

除主权国家同意(包括默示同意)之外,国家或国际组织发表的官方声明也能够证明其确信历史性权利具有法律属性,而不是国际社会的良善规则。

三、历史性权利在国际司法实践中的效力(一)英国-挪威渔业案中的历史性权利英国-挪威渔业案中,关于“历史性权利”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两点:其一,挪威的历史性权利是否存在;其二,挪威的历史性权利是否对英国具有约束力。

对于第一个问题,首先要从追溯挪威的立法。

在挪威的划界历史中,最早规定挪威划界的是1812年的《皇家法令》(以下简称《法令》)。

该《法令》规定挪威的领海从距离大陆最远的岛屿以外1海里起算开始测量。

但《法令》并没有明确地表明基线如何划定以及基点如何连接成基线。

1869年和1889年,挪威又依据1812年的《法令》对其他两个海域进行划界。

国际法院认为,这一系列立法至少表明两点:第一,直线基线的划界方式已作为一个内容明确的体系适用于挪威全国;第二,挪威认为使用此方法划定领海基线符合国际法,而非例外情形。

此外,在挪威1934年的St. Just案中,挪威最高法院宣布直线基线符合挪威海岸的地理特征,并不违反国际法。

据此,法院认为挪威的直线基线自1869年划定之时直至争端产生具有持续性且未受干扰。

对于第二个问题,法院认为自挪威1869年颁布和实施《法令》后,长达60多年的时间英国并未反对,直至1933年7月27日,英国才在其备忘录中,提出明确的抗议。

法院认为此前长期的默认已经构成了普遍接受,而普遍接受就是历史性权利的基础,因此可以推断挪威的历史性权利。

但英国主张其并不知道挪威的划界体系,因此对其并不产生拘束力。

法院基于两点未接受英国的观点:第一,英国在北海作为拥有重大渔业利益的沿岸国和特别维护公海自由的海洋大国,不可能不注意挪威1869年划界《法令》;第二,挪威没有加入1882年出台的《北海渔业公约》。

法院因此认为挪威对《公约》的态度结合1869年划界法案已经清楚地向其他国家表明其立场,而英国为了劝说挪威而采取的行动进一步说明了其明确挪威的主张。

本案中,法院最终以10比2判决挪威在1935年《皇家法令》中的划界方法符合国际法原则。

作为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英国-挪渔业案成为证明“历史性权利”存在于国际习惯法规则的开创案例,它将模糊存在的隐性规则以国际法院判决的方式呈现在世人面前,成为可以引证“历史性权利”的代表性案例。

(二)厄立特里亚-也门案中的历史性权利该案中,厄立特里亚和也门两国都提出了对哈尼什群岛所拥有的主权,并列举大量证据加以证明。

其中厄立特里亚认为它对哈尼什群岛拥有主权,其依据建立在延伸一百多年来的一系列所有权及国际法的有效占有原则。

也门则主张,其对哈尼什群岛的请求是基于“传统的历史所有权”。

也门声称早在奥斯曼人获得哈尼什群岛主权之前该岛屿就一直属于也门,奥斯曼统治红海两岸期间,该岛屿亦归也门省管辖。

仲裁庭认为:“特殊情势下,历史性权利毫无疑问的存在于当代世界”。

认为双方证据均无法证明哈尼什岛屿的主权归属,但比较起来,尤其是从地图证据、历史上也门与哈尼什群岛的关系以及最近以来也门对该群岛的管辖只能延伸等方面的综合考虑,也门比厄立特里亚更占优势,因此裁定哈尼什群岛归也门所有。

这显示了国际司法机构对历史性权利的态度,也是证明其拥有法律确信的最好佐证。

通过国际司法机构所发布的判决、参决以及咨询意见可以看出,“历史性权利”作为国际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国际社会所接受并认可,并已成为国际司法机构裁决的重要依据。

其法律效力在争端解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马来西亚-新加坡(白礁案)中的历史性权利本案中,马来西亚认为柔佛苏丹国包括区域内的所有岛屿,如白礁岛和海峡北部及南部的岛屿。

柔佛苏丹通过在白礁上出没及在附近海上的船上居住的奥朗特人的管辖权来实施对白礁的主权。

而新加坡在口头答辩阶段则认为白礁岛在1847年以前是无主地。

审理中,法院就马来西亚主张拥有白礁岛历史所有权的法律基础进行考察认为,白礁岛是以作为印度洋与南中国海的东西方贸易国际航行通道的新加坡海峡而著称,在这种情况下,白礁岛未被当地发现是不可能的。

新加坡对于白礁岛是无主地的主张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依据历史性因素判定白礁岛在1844年英国修筑灯塔之前,主权属于柔佛苏丹王国,从而以判决的方式肯定了柔佛苏丹王国对白礁的原始所有权。

四、结语历史性权利通常是一国取得领土和权利的重要手段,但因其模糊性而导致的争端日益增多,这无疑加剧了国际司法成本。

从国际习惯法的构成要素分析,国家所拥有的历史性权利不仅通过长期普遍的国家实践得到了证明,同时也通过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法律确信使其更加完善。

因此,历史性权利在习惯国际法中的地位不言而喻。

此外,通过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以及常设仲裁庭的判决、裁定可以看出。

历史性权利不仅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已经成为国际司法机构解决某些复杂争端所需要考虑的因素。

具体到中菲南海仲裁案,自1947年中国政府正式出版标有南海断续线的《南海诸岛位置图》后,包括南海周边国家在内的国际社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甚至一些国家出版的地图将断续线内的海域标绘为中国的海域。

从国际习惯法的构成要素分析,中国对南海九断线内的水域不仅存在历史性权利,并且应成为解决争端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注释:Blum Y. Z. Historic Rights[C], Bernhardt R. 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installment 7. Amsterdam: North-Holland Publishing Co. 1984.120-121.Zou Keyuan,Historic Rights in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 China’s Practice, Ocean Development &International Law,32:149-168-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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