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黑龙江省2022年度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参考意见的通知
关于发布二OO八年建筑安装等工程黑建造价[20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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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黑龙江省住宅和城乡建设厅文件黑建造价[2008]9号关于发布二OO八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办法的通知各市(行署)建设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设计、施工、建设单位,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哈尔滨铁路局,中直驻省单位,省军区、驻军: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对2008年全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的结算工作,特作如下规定:一、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1、招标文件中的工程数量仅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工程结算的工程数量按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1)工程量清单有误、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属于合同约定幅度(±10%)以内的,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于合同约定幅度(±10%)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2)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及相应措施费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2、施工中出现施工图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其综合单价及相应措施费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二、定额计价的工程(合同价款方式采用可调价格的工程)1、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单价与35.05元/工日人工单价差,合同有约定的执行合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40.03元/工日(装饰:52.53元/工日)进行调整。
2、材料价格与省预算定额(估价表)的材料价格差,合同有约定的执行合同;合同没有约定的可参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进行调整。
三、合同价款方式采用固定价格(固定单价、固定总价)的,其人工(省发布的人工单价减35.05元/工日)、材料涨落超过合同基准期价格10%(涨落幅度合同有约定的,执行合同约定)的超出部分应予以调整。
根据建筑材料市场实际情况,尤其钢材、水泥其材料价格超过合同基准期价格10%的超出部分,发、承包双方协商应对其超过部分予以调整。
2018年结算文件

2018年11月15日
二O一八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
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更好的贯彻执行《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以下简称“2016.2号文件”)、《黑龙江省执行2013年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黑建造价〔2014〕1号,以下简称“2014.1号文件”)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现对2018年我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作出如下指导意见:
七、税金
1.自2018年5月1日起,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2.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税前工程造价的各个构成要素均包含进项税额,税金(包括增值税简易计税应纳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按下表计算。
简易计税方法下的税金
工程所在地
税率
市区
3.37%
单独承包装饰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标准按1.73%执行。
2.执行“2014.1号文件”的工程,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3.执行“2016.2号文件”,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按文件附件1规定的标准执行;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按照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脚手架费列入单价措施项目费中(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水平防护架按工程实际情况计算,仍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县城、镇
3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甲供材料(工程设备)不计取税金。
八、冰雪(灯)工程的取费按市政工程标准执行。
九、各市(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指导意见的原则基础上,按职责划分,制定相应的工程结算补充指导意见,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后下发。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07.15
•【字号】赣财建〔2022〕23号
•【施行日期】2022.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工作,省财政厅会同省住建厅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用于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保障农民工权益。
附件: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9.28•【字号】黑建规〔2023〕7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黑建规〔2023〕7号各市(地)、县(市)住建局、城管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全面依法治国理念,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解决征收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现就做好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关于法律适用方面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在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征收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征收决定等,严格按照《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不得擅自附加影响被征收人利益的征收条件。
二、关于业务培训方面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业务知识,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工作人员的法规政策培训,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经过培训合格的,方可从事现场征收岗位工作。
可以将相关征收方面的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通过制作成微信小程序等方式,便于一线工作人员查阅和学习。
三、关于公告公示标准方面为提升房屋征收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和参与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入户调查结果、备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情况、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取结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书、被征收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结果、分户补偿情况、征收补偿决定等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等相关信息应当公告至签约期结束,其中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黑龙江定额特性介绍

黑龙江定额特性介绍广联达黑龙江陆平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工程施工不再局限于一省一地,跨省工程越来越多,而全国各地区的计价方式都有自己的特点,各地工程造价人员在使用黑龙江2010定额时是否会遇到这样那样的疑问?希望本文可以帮助您熟悉黑龙江2010定额并解决问题。
一、黑龙江定额使用范围在未颁布2010年新定额前黑龙江省有两套定额,一套是在2000年颁布的《黑龙江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一套是2004年颁布的《黑龙江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之前黑龙江省执行两套定额,其中:2000年预算定额适用于定额计价工程。
2004年消耗量定额适用于清单计价工程。
2010定额做了统一既适用于清单计价也适用于我们习惯的定额计价,根据计价方式不同,各取所需。
黑龙江地区定额较多,各地区都有自己的估价表,在不同的地区需要使用不同的估价表,黑龙江最新定额是《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工程计价定额)》(HLJD-JZ-2010)。
自2010年开始执行后,齐齐哈尔、牡丹江、大庆,大兴安岭四个地区别发布了本地估价表,黑龙江省除上述四个地区执行本地估价表,其他地区都采用黑龙江2010年省定额价格。
二、黑龙江2010定额包括内容、编制依据及定额作用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给排水、暖通、消防及生活用燃气安装工程计价定额》、《电气设备及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软件按清单专业划分为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五个定额库;其中黑龙江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包含《给排水、暖通、消防及生活用燃气安装工程计价定额》、《电气设备及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计价定额》两个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在各定额库中的人材机库,可以查询人材机找到。
编制依据及定额作用:《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工程计价定额)》(HLJD-JZ-2010)(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相配套,是我省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和全过程造价管理各阶段工程造价的指导性计价标准。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使用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使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29•【字号】琼建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使用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安全发展理念,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施工作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预防施工安全事故发生,避免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根据《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和《海南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DBJ46-07-2022)等文件规定,现对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使用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及基础设施、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工程项目)从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等各环节都要认真贯彻落实《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和使用落实到位。
二、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现行国家、行业和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的相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作业环境和智慧工地等所需要的费用(详见附件1海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内容),包括:(一)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二)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三)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四)临时设施费:是指承包人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住建领域安全稳定风险防范“七保”任务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住建领域安全稳定风险防范“七保”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2.02•【字号】黑建安办函〔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住建领域安全稳定风险防范“七保”任务的通知黑建安办函〔2021〕7号各市(地)、县(市)住建局、城管局,各市棚改(保障)办,鸡西市环卫中心、鹤岗市水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重要论述,根据国务院1月23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相关部署要求,切实增强全省住建领域社会风险的预见性、主动性和针对性,最大限度消除和降低住建领域社会风险隐患,落实全省住建领域“战疫情、防风险、保稳定”责任,维护春节和全国“两会”期间全省社会大局持续安全稳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防疫各地要针对当前新冠疫情严峻形势,克服麻痹心理、松劲心态,认真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办质函〔2020〕489号)和《黑龙江省住建系统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方案》(黑建疫防〔2021〕1号)等文件要求,统筹做好行业和本部门的疫情防控工作。
认真遵守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干部过年有关要求,提倡春节假期非必要不流动,减少疫情传播风险。
二、保运行(一)供水、供热、供气运行。
各地要指导供水、供热、供气企业加强对源(水源、热源、气源)、厂(净水厂、热源厂)、站(加压泵站、换热站、门站、加气站)、网(各类水热气管网)等设施的巡视巡查,确保城市生命线工程正常运行。
供水企业提高供水检测频率,增加重点部位采样监测点,确保供水水质达标、水量充足;供热企业重点做好定点救治医院、疫情集中隔离点、居民住宅小区取暖保障工作,对供暖投诉问题要及时予以解决;供气企业做好燃气储备,确保气源稳定供应。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黑龙填写范例2022版)》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黑龙填写范例2022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1.17•【字号】黑建建〔2022〕9号•【施行日期】2022.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黑龙填写范例2022版)》的通知黑建建〔2022〕9号各市(地)、县(市)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厅组织有关专家以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为蓝本,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对专用条款中易产生结算争议纠纷的内容,研究编制了相对公平合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黑龙江省填写范例2022版)》(以下简称《填写范例》),现予发布,供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参考。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填写范例》的宣传、推广,积极推动《填写范例》使用。
要加强对招标文件中施工合同内容的审核,对招标文件中不设施工合同或专用条款空白的合同,以及片面引用《填写范例》等情形及时予以纠正。
要加强施工合同履约行为检查,加大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按照法定时限签订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违反招标文件提出签订合同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填写范例》电子版可在省住建厅网站(/)下载专区下载。
如有问题、意见和建议请与省住建厅建筑业管理处联系。
联系电话:*************。
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黑龙江省填写范例2022版)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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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黑龙江省2022年度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参考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11.14
•【字号】黑建建〔2022〕8号
•【施行日期】2022.1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
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黑龙江省2022年度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参考意见的通知
黑建建〔2022〕8号各市(地)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工程造价有关管理规定,为合理调整和确定我省2022年度建筑安装等工程造价,现提出以下工程结算参考意见。
对2022年1月1日以来有施工且尚未完成结算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在依法履行施工合同的基础上,可参照本参考意见调整。
一、人工费价差
1.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2.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1)使用2010年省计价依据的工程,可参照人工单价110元/工日调整;
(2)使用2019年省计价依据及2020年《黑龙江省市政维修养护工程定额》的工程,可参照普工单价103元/工日、技工单价138元/工日调整。
3.按《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与装饰、通用安装、市政
工程消耗量定额及施工机械台班、仪器仪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公告》(第917号)执行的园林绿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可参照人工单价110元/工日调整。
二、材料费价差
1.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2.发承包双方应增强价格风险防范意识,在工程发承包、合同签订等环节,充分考虑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明确风险范围和幅度,合理确定和调整材料价格。
三、安全文明施工费
(一)使用2010年省计价依据的工程
涉及《黑龙江省执行2013年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黑建造价〔2014〕1号,以下简称〔2014〕1号文件)、《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以下简称〔2016〕2号文件)、《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黑建规范〔2018〕15号,以下简称〔2018〕15号文件)三次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
1.适用〔2014〕1号文件的工程,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计算。
2.适用〔2016〕2号文件的工程:
(1)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文件附件1规定的标准计算;
(2)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脚手架费列入单价措施项目费(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水平防护架按工程实际情况计算,仍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3.2018年9月10日以后开工的工程,无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均按〔2018〕1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计算。
其中工程造价(合同价款)在200
万元以内(包括200万元)的各类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相应标准的50%计算。
4.2018年10月1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按《关于调整总价措施项目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8〕3号)的规定及标准,在总价措施项目费中增加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费用。
(二)使用2019年省计价依据的工程
按2019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计算。
(三)使用2020年《黑龙江省市政维修养护工程定额》的工程
按2020年《黑龙江省市政维修养护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计算。
四、规费
涉及〔2014〕1号文件、〔2016〕2号文件两次调整规费计取标准。
(一)使用2010年省计价依据的工程
1.适用〔2014〕1号文件的工程,按形象进度划分:
(1)2019年5月1日以前的,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计算,其中失业保险费率由2%调整为1.5%;
(2)2019年5月1日以后的,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计算,其中失业保险费率由1.5%调整为0.5%,养老保险费率由20%调整为16%。
2.适用〔2016〕2号文件的工程,按形象进度划分:
(1)2019年5月1日以前的,按文件附件1规定的标准计算;
(2)2019年5月1日以后的,按文件附件1规定的标准计算,其中失业保险费率由1.5%调整为0.5%,养老保险费率由20%调整为16%。
(二)使用2019年省计价依据的工程
按2019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计算。
(三)使用2020年《黑龙江省市政维修养护工程定额》的工程
按2020年《黑龙江省市政维修养护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计算。
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费
1.根据《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工程项目建设有关措施的通知》(黑建函〔2020〕31号),工程造价中增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费”,在税前工程造价中单独计列。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费主要包括消毒用品和消毒设备、个人防护用品、体温检测器等疫情防护物资费用,疫情防护临时设施费用、增加的防护人员费用、增加的交通费用、自费承担的核酸检测费用等。
2.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办质函〔2020〕489号)、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风险防控清单〉的通知》(黑建安函〔2022〕26号),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增加的费用,承发包双方按实计算,或者参照费率0.35%计算(计算基础为计费人工费,不区分专业类别)。
3.出现疫情事件,按照属地政府疫情防控要求,施工现场采取新冠肺炎疫情非常态化防控措施、隔离转运、停工窝工以及其他临时性防控要求所发生的费用,承发包双方应按实计算。
4.施工期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人工、材料、施工机具价格异常上涨的,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及时签订补充协议,确定相应调整方法。
5.方仓医院等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工程,承发包双方宜按“成本加酬金”的基本计价原则,工程量及所发生的费用按实计算。
六、税金
1.自2019年4月1日起,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2.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税前工程造价的各构成要素均包含进项税额:
使用2010年省计价依据的工程,税金(包括增值税简易计税应纳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按下表计算:
(2)使用2019年省计价依据的工程,税金按3%计算。
3.营改增后,甲供材料(含工程设备)不计取税金。
4.国家税收政策有阶段性调整的,按相关税收政策文件执行。
七、冰雪(灯)工程
1.冰雪(灯)工程结算,合同中对人工费价差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可参照人工单价110元/工日调整。
2.冰雪(灯)工程的取费按市政工程标准执行。
八、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可在本参考意见的原则基础上,结合本地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工程结算补充意见,并指导发承包双方做好年度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工作。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