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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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国家计划生育最新政策

2021年国家计划生育最新政策

2021年国家计划生育最新政策【规章制度】2021年国家计划生育新政策:第十九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夫妻标榜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特定条件规定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九个子女。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六二十九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二十条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亲属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应当在生育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再婚乡(镇)民政局或者街道办事处办事处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产品与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妇女儿童优惠服务。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样本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草拟。

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设区经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内生性为正常劳动力的;(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四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就算生育一个女孩的;(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其他工作,只生育一个女生的;(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中乙失独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八)夫妻一方因专业知识非遗传性伤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子的;(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配偶,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生委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市场条件,且只生育一个监护人,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三)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仅仅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居住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妇女儿童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贵州省2021年计划生育条例(3篇)

贵州省2021年计划生育条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实施计划生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二)宣传教育为主,依法管理;(三)奖励与处罚相结合;(四)综合治理,全社会共同参与。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经费投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计划生育意识和自觉性。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第二章计划生育政策第九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生育。

第十条公民应当遵守以下生育政策:(一)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二)实行一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夫妻,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三)对少数民族和农村居民,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可以适当放宽生育政策。

第十一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夫妻,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一)只有一个孩子,且孩子为残疾的;(二)只有一个孩子,孩子年龄不满十八周岁,父母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只有一个孩子,孩子年龄不满十八周岁,父母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四)只有一个孩子,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女方为独生子女的。

第十二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只有一个孩子,且孩子为残疾的;(二)只有一个孩子,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为独生子女的。

第十三条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章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水平。

各地生育支持政策汇总(截止2023年)

各地生育支持政策汇总(截止2023年)

天津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江西省
广西省 安徽省 江苏省 浙江省 海南省 贵州省
山东省
甘肃省
参保人员生育三孩或终止妊娠相关医疗费用,可在依法依规取得生育服 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后,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补报销,生育津贴按规定补 支付。 将参保女职工三孩生育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将生育三孩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
优化生育登记流程等相关政策 落实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加快线上登记办理,逐步实现婚姻登记、生育 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 领等“婚育户”线上一链办理。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扩 大生育登记服务对象范围,明确所有生育子女的夫妻都可以进行生育登 记;取消了再生育审批,对因子女死亡或者残疾可以再生育的,依法收 养子女的夫妻或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无需审批。取消再生育审 批,生育三孩以上不征收社会抚养费,删除对计划外生育的国家工作人 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及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取消对《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审核。参保人员只需凭结婚证和个人承 诺书等证明材料便可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生育相关医疗 费用,实现全市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免垫支、零跑腿”。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各级卫生健康、公安、医保、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数据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推进出生医学证 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 联办。 南京市三孩生育登记线上线下服务全面贯通,育龄夫妇可通过“我的南 京”APP 或“江苏政务服务”APP 实现线上登记,生育登记信息与医保信 息对接,为市民在怀孕建小卡、产检付费时提供便利。 探索实行生育服务“一件事”改革,打通生育与医保、就业、教育、住 房等信息壁垒,实现生育登记服务全省通办、跨省通办。 加强新生儿参保缴费政策宣传,推动“出生一件事”线上服务,逐步实 现新生儿的参保即时办理、就医即时结算。 不断优化生育保险便民服务,着力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方式,除国家医保 局规定申领生育津贴需提供的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或社保卡、病 历资料及参保人员银行账号外,不额外要求提供其他书面材料,有效减 轻参保人员事务性负担。取消生育审批改为登记服务,删除征收社会抚 养费、限制生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分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等条款。

2021年村支部委员会会议记录计划生育

2021年村支部委员会会议记录计划生育

If you insist, you will shine. Time is an invincible weapon. It can gather arms and sand into towers, making the impossible in life possible.勤学乐观天天向上(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村支部委员会会议记录计划生育时间:20__年6月16地点:秦寨村委会主持人:姜成标参加人员:自管小组长、专职副主任、村专干、宣传员内容:1、学习《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协议书、村民自治协议、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节育方法知情选择同意书》。

大家认真学习,深入讨论,在自己能深刻领会的前提条件下,对各自所负责的区域下加强宣传,力争做到群众理解各项指标,达到条件的育龄妇女能自愿选择节育方法,自觉签订知情选择同意书、协议,真正做到村民愿意,村民自治,新婚夫妇自觉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村民自治协议,做好我村计划生育各项工作。

2、做好计划生育各项政策的宣传工作。

在自己辖区内的新增少生快富对象、奖励扶助对象、特困救助对象、对生育一孩的育龄群众做好政策的讲解,争取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做到计生惠农政策的全面覆盖,绝不漏掉一个符合惠农政策的农户。

时间:20__年7月9日地点:秦寨村委会主持人:姜成标参加人员:各自管小组长、专职副主任、村专干、宣传员会议内容:1、以经常性工作为主,开展生殖健康知识教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教育、开展关爱女孩、关爱计划生育家庭活动,突出宣传教育工作的方式和方法,促迚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把计生宣传教育落实到户,宣传到人。

深化计划生育优质技术服务,推迚觃范的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指导群众选择以长效节育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实用的避孕方法。

2、当前的主要工作是,做好对重点对象的入户访视,对符合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妇及时动员,申报生育保健证,做到持证生育,坚决杜绝计划外生育,力创成为铺川镇计划生育模范村,做好村民自治。

【劳动人事类】全国各地关于“育儿假”相关法规及执行汇总表(RSL-2022-001)

【劳动人事类】全国各地关于“育儿假”相关法规及执行汇总表(RSL-2022-001)

序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公布日期施行日期育儿假天数(每人每年)符合要求的子女年龄强制性&鼓励性主要条款1北京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11-262021-11-265个工作日3周岁以下强制性第十九条 …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

2天津市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11-292021-11-2910天3周岁以下强制性第十八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

3河北省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11-232021-11-2310天3周岁以下强制性第二十五条 …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各十天育儿假。

婚假、产假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4山西省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1-9-292021-9-2915天3周岁以下强制性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儿假。

育儿假期间,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5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1-72022-1-1010天3周岁以下强制性第三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双方各十日育儿假。

休假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变。

6辽宁省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11-262021-11-2610天3周岁以下强制性第十九条 …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7吉林省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9-282021-9-28未明确天数----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育儿补贴制度,不断完善促进生育的配套支持措施。

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制度实施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三)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父母育儿假;(六)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计划生育工作制度(五篇)

计划生育工作制度(五篇)

计划生育工作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切实做好我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宣传教育、避孕和经常工作为主的“三为主”方针,利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二、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情况,根据计生管理部门工作安排,定期____未婚和有生育能力的女同志查体,努力做好计划生育的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逐级签订计划生育责任状,实行年终考核一票否决制。

四、按照修改后的新《婚姻法》及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未婚、未育青年与单位签订《晚婚晚育协议书》,根据协议要求,晚婚、晚育年龄男方必须年满____周岁,女方必须年满____周岁。

五、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三日内必须及时通知单位,并于下月到单位签定《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协议书》,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六、生育必须持有《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在孕人员须在怀孕后第二个月的____号之前上报孕情。

孩子出生后,必须当月上报,并及时采取节育措施,领取《独生子女证》。

七、配偶不在我公司工作的男职工于每年____月份向单位提供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管理证明和所属计生委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微机管理证明。

八、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

凡是怀孕三个月及以上、未经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和____部门鉴定并出具妊娠证明而私自终止的,属第一个孩的,三年内不准生育并落实节育措施;持二孩《生育证》的,一律收回生育证,不再批准生育,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九、对符合规定而未提出生育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且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是党团员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是本公司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其它未尽事宜依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____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____宏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____分公司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宏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____分公司关于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____通知本公司各部门:为了完善和健全计划生育____,更有效、有序的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计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负责对全公司计生工作进行综合管理。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6【实施日期】2021.1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9年11月28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2年9月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和住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积极推动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落地生根

积极推动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落地生根

积极推动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落地生根作者:桂斌来源:《人大研究》2021年第11期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人口发展变化形势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举措。

要围绕落实“三孩”政策及时做好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等措施。

国务院已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建议,全国人大审议后将作出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和具体安排。

作为省级人大常委会以及相关专委会和工作部门,要提前着手,加强与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和省上业务部门工作沟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适时启动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工作,推动“三孩”政策入规,为政策落实提供法律保障。

同时,要按照“有案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原则,加强统筹规划和政策协调,依法组织对人口领域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进行备案和审查,该废止的废止,该设立的设立,该修改的修改,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和国家法律及省上法规相一致。

切实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加快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与生育政策配套衔接,减轻群众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要聚焦群众关切,坚持问题导向,紧盯优化、包容、保障3个重大特点。

一方面,人大常委会及相关专委会,要结合本省实际和现行政策,对婚嫁、生育、养育、教育进行一体考虑;对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等重大问题进行重点研究;对计划生育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特别是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立健全全方位的帮扶保障制度进行优化调整,通过完善法规、听取专项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跟踪问效等多种方式,督促有关方面切实跟进和加强相关領域的工作。

另一方面,人大常委会相关专委会和工作部门要围绕人口专题,适时将优化生育相关重要工作有机纳入人大立法、监督工作计划,提前做好资料收集、政策把握、发言组织等方面的服务工作,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努力把中央精神、全国人大决定和省委要求吸收到常委会审议意见中进行研究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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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施行日期】2021.11.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9年11月28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2年9月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和住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考核办法,落实奖罚措施,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的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增进生殖健康,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社区服务的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依托社区,为育龄人群提供生殖保健服务。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具体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规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方式,引导群众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经费,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

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四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夫妻现有三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因意外原因或者患有非遗传性疾病,经鉴定为残疾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六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十八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三十日。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三十日。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分别给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儿假。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每年不少于十五日的陪护假。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陪护假期间,其薪酬、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九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各项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儿班,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

托育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登记注册后,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第二十四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第二十五条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一)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二)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各自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一千元的一次性奖励;(三)安排就业、组织劳务输出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四)其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园、入学、就医,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免费;(五)对贫困的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发放或者适量增加社会救助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六)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特别扶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社会救助和福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第二十六条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家庭,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之外,还应当享受下列优待与奖励:(一)申请使用宅基地,在符合规定条件下应当给予优先审批;(二)优先安排夫妻双方或者其独生子女在乡(镇)公益岗位中就业;(三)对贫困家庭,优先发放帮扶贷款,落实帮扶资金,安排帮扶项目和技术培训。

第二十七条育龄夫妻系农村居民,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只生育一个女孩,不再生育的,并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一千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八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夫妻双方均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分担;一方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系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全部由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所在单位发放;夫妻双方均系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由其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发放,所需资金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育龄夫妻系农村居民,符合规定生育了两个女孩或者民族自治地方符合规定生育了三个女孩的,自夫妻一方施行绝育手术之日起,享受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优待。

农村居民中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和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以工代赈、帮扶项目、帮扶贷款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三十条已经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家庭和夫妻,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已经享受的不再退回。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相关奖励优待政策。

第五章计划生育服务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组织开展出生缺陷干预、生殖道感染干预等工作,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妇女和出生婴儿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三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育龄人群进行优生优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向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第三十四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已经接受绝育措施的夫妻,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生育子女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以免费施行复通手术。

第三十五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所需经费按照国家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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