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小区停车费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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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6•【字号】苏府[2006]91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9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建设厅《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价格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2024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2024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2024本合同目录一览1.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1.1 物业管理费1.1.1 住宅小区1.1.2 商业综合体1.1.3 办公楼1.2 公共设施使用费1.2.1 健身房1.2.2 游泳池1.2.3 停车位1.3 维修基金1.3.1 住宅小区1.3.2 商业综合体1.3.3 办公楼1.4 其他收费项目1.4.1 垃圾处理费1.4.2 清洁费1.4.3 保安费2. 收费标准调整2.1 调整原则2.2 调整程序2.3 调整时间3. 收费方式3.1 预付费3.2 按月结算3.3 按年结算4. 收费优惠政策4.1 老年人优惠 4.2 残疾人优惠4.3 学生优惠5. 违约责任5.1 业主违约5.2 物业公司违约6. 争议解决方式6.1 协商解决6.2 调解解决6.3 仲裁解决6.4 法律诉讼7. 合同的有效期7.1 合同起始日期7.2 合同终止日期8.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8.1 变更条件8.2 解除条件9. 保密条款9.1 保密内容9.2 保密期限9.3 泄露后果10. 合同的附件10.1 物业服务收费明细表 10.2 公共设施使用规定10.3 维修基金管理细则11. 合同的签署11.1 签署日期11.2 签署地点11.3 签署主体12. 合同的备案12.1 备案部门12.2 备案日期13. 合同的履行监督13.1 履行监督主体13.2 履行监督方式14. 合同的终止条件14.1 终止条件14.2 终止程序14.3 终止后的处理事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1.1 物业管理费1.1.1 住宅小区:人民币【】元/平方米·月1.1.2 商业综合体:人民币【】元/平方米·月1.1.3 办公楼:人民币【】元/平方米·月1.2 公共设施使用费1.2.1 健身房:人民币【】元/人·月1.2.2 游泳池:人民币【】元/人·月1.2.3 停车位:人民币【】元/个·月1.3 维修基金1.3.1 住宅小区:人民币【】元/平方米1.3.2 商业综合体:人民币【】元/平方米1.3.3 办公楼:人民币【】元/平方米1.4 其他收费项目1.4.1 垃圾处理费:人民币【】元/户·月1.4.2 清洁费:人民币【】元/平方米·月1.4.3 保安费:人民币【】元/平方米·月2. 收费标准调整2.1 调整原则本合同项下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应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并依法进行。

苏州小区停车收费标准

苏州小区停车收费标准

苏州小区停车收费标准近年来,随着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苏州的停车问题日益突出。

尤其是在小区停车方面,由于停车位有限,停车收费标准成为了热议的话题。

为了规范停车收费,保障小区居民的停车权益,制定合理的停车收费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针对小区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小区地理位置、停车位数量、周边停车需求等因素。

一般来说,小区地理位置越繁华、停车位越紧张的地方,停车收费标准也会相应较高。

而在停车位相对充裕的地方,停车收费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以满足居民的停车需求。

其次,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还应当考虑小区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

在制定停车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调研小区居民的收入水平,避免因停车收费过高而加重居民负担。

可以考虑采取分时段收费、按车型收费等差异化收费方式,以满足不同居民群体的停车需求。

另外,停车收费标准的公开透明也是非常重要的。

小区物业应当将停车收费标准公示于小区内显眼位置,并向居民进行详细解释,确保居民对停车收费标准的了解和认可。

同时,停车收费的使用情况也应当向居民公开,确保停车收费的合理使用。

最后,针对小区停车收费标准的执行,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

对于违规收费、乱收费等行为,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罚,确保停车收费的合法合规。

同时,也应当建立居民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居民对停车收费的投诉和建议,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小区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充分考虑地理位置、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公开透明和监督管理等因素。

只有合理的停车收费标准,才能有效解决小区停车难题,保障居民的停车权益。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这一问题,制定出更加合理和规范的停车收费标准,让小区居民能够享受到更加便利和公平的停车服务。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2.25•【字号】苏府规字〔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规字〔2020〕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25日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苏州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各县级市可参照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下同),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坚持市场取向,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服务收费,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坚持改革创新,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节停车需求;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五条发展改革(价格)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税务、行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停车服务收费监管等工作。

苏州小区停车收费标准

苏州小区停车收费标准

苏州小区停车收费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口的不断增加,停车难题成为了城市居民生活中的一大难题。

苏州作为一个快速发展的城市,停车问题也备受关注。

尤其是小区停车收费标准,更是牵动着居民的心。

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苏州小区停车收费标准。

首先,针对小区停车收费的标准,苏州市政府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政策。

根据规定,小区停车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平,不得擅自涨价,必须经过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的讨论通过。

这就保障了居民的利益,避免了停车费用的不合理上涨。

其次,针对不同小区的停车情况,停车收费标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般来说,停车位的数量、小区的地理位置、周边停车资源等因素都会影响着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

一些位于市中心的高档小区,其停车收费标准可能会相对较高;而一些位于郊区或者停车资源相对充足的小区,其停车收费标准就会相对较低。

再者,针对小区停车收费标准的执行,监管也是非常重要的。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区停车收费标准的监管,确保小区停车收费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同时,居民也应当积极参与到小区停车收费标准的讨论和监督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对于小区停车收费标准的调整,也需要充分考虑到居民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在调整停车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征求居民的意见,尊重居民的选择,避免一刀切的做法,确保停车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综上所述,苏州小区停车收费标准是一个关乎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

政府、小区管理方以及居民都应当共同努力,合理制定和执行停车收费标准,确保停车问题能够得到妥善解决,让居民的生活更加便利和舒适。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苏州的停车问题能够得到有效的改善,为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贡献力量。

苏州小区停车收费标准

苏州小区停车收费标准

苏州小区停车收费标准
首先,针对小区停车位紧张的问题,我们建议小区物业公司或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充分考虑小区内停车位的分配情况,合理规划停车位的数量和位置,确保每一位业主都能够享有合理的停车权益。

同时,可以考虑利用地下车库、空地或者其他合适的空间增加停车位数量,缓解停车位紧张的状况。

其次,针对小区停车管理混乱的问题,我们建议小区管理部门应该建立健全的停车管理制度,明确停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加强对停车场的巡查和管理,及时处理违规停车、乱停乱放等现象,维护小区停车秩序。

同时,可以考虑引入智能停车管理系统,通过科技手段提升停车管理的效率和便捷性。

再者,针对小区停车收费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我们建议小区管理部门应该制定统一的停车收费标准,明确停车费用的计费方式和标准,公开透明地向业主公布停车费用的收取标准,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避免出现收费不公、收费混乱的情况。

综上所述,针对苏州小区停车收费标准的问题,我们建议小区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停车位规划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停车管理制度,制定统一的停车收费标准,以期为居民提供更加便捷、公平的停车服务。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这一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共同维护好小区的停车秩序,让居民能够享受到更加便利的停车服务。

苏州《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苏州《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州物价局、房管局(2006)发布一、为加强住宅小区车辆秩序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江苏省政府定价目录》、《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苏府[2006]91号)、《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府[2006]8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二、凡在本市城镇住宅小区(含商住楼,下同)内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实施停车服务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三、住宅小区内实施停车服务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在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条件下,统一划定停车泊位、设置停车标志,并应事先取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

四、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五、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实施停车服务收费的(不含经营者具有完全产权、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经营的停车场地,下同),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对停车服务收入的使用作出明确界定。

业主(使用人)已拥有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补偿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服务费用原则商定;占用小区公共设施或场地的,按低于社会停车收费标准、补偿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服务费用并考虑占用公共设施应予以合理补偿的原则商定。

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实施停车服务收费的,应当征得绝大多数业主的同意,并按上款规定,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明确收益分配。

停车服务收入的收益分配未作界定(或明确)的,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后(指汽车通行证制作成本、停车泊位设置维护成本、停车场管理员工资费用支出、停车场地水电费等),应当将收益的30%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益的70%纳入维修基金。

六、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停车收费核准手续:1、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书面申请;2、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3、停车服务资格证明(需提供下列4种证明之一):(1)业主委员会委托证明;(2)大多数业主同意收费证明;(3)含停车服务收费内容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样本1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签订情况说明;(4)属经营者具有完全产权、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经营的,需提供停车场的权属证明,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同时提供委托经营证明。

苏州市规范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规定

苏州市规范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规定

根据苏州市现行相关文件规定,开发商具有完全产权的地下车位,对出售价格或租赁时限由开发商自主确定。

根据苏州市规范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规定,室内车位(库):汽车停放费50元/车.月,车位租金200元/车.月,合计250元/车.月,可上浮20%(最高不超过300元/车.月)下浮不限。

该项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在文件规定的范围内收取不需要到物价部门备案。

如需调整收费标准的,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根据业主委员会或街道物业管理办公室与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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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小区停车费物价局、
房管局发布《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住宅小区车辆秩序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江苏省政府定价目录》、《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苏府[2006]91号)、《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府[2006]8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二、凡在本市城镇住宅小区(含商住楼,下同)内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实施停车服务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三、住宅小区内实施停车服务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在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条件下,统一划定停车泊位、设置停车标志,并应事先取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

四、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五、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实施停车服务收费的(不含经营者具有完全产权、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经营的停车场地,下同),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对停车服务收入的使用作出明确界定。

业主(使用人)已拥有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补偿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服务费用原则商定;占用小区公共设施或场地的,按低于社会停车收费标准、补偿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服务费用并考虑占用公共设施应予以合理补偿的原则商定。

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实施停车服
务收费的,应当征得绝大多数业主的同意,并按上款规定,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明确收益分配。

停车服务收入的收益分配未作界定(或明确)的,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后(指汽车通行证制作成本、停车泊位设置维护成本、停车场管理员工资费用支出、停车场地水电费等),应当将收益的30%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益的70%纳入维修基金。

六、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停车收费核准手续:1、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书面申请;2、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3、停车服务资格证明(需提供下列4种证明之一):(1)业主委员会委托证明;(2)大多数业主同意收费证明;(3)含停车服务收费内容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样本1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签订情况说明;(4)属经营者具有完全产权、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经营的,需提供停车场的权属证明,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同时提供委托经营证明。

4、收费员一寸免冠照片每人一张;5、停车场停车泊位平面简图;6、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七、实施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1、建立健全停车服务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

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2、实行停车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制度。

物业企业应按《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经物价检查机关监制的停车服务收费价目牌,并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内容。

3、封闭式小区实行车辆进出登记
制度。

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制作发放小区车辆出入证(出入证制作费用在停车服务费中列支,不得向业主收取费用),做好车辆进出相关登记、停车场地巡视(或监视)等工作。

八、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九、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是否相应承担车辆保管责任,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商议收费标准时一并明确,并在签订停车服务协议时约定。

十、进入住宅小区执行公务的司法或行政执法车、消防、抢险、救护、环卫、邮递等特种车辆及业主的搬家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

十一、根据《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府[2006]83号)的规定,物业企业在住宅小区实施停车服务收费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收取停车费用; (二)擅自调整收费标准;(三)收费标准不公示或明码标价不规范;(四)收费不出示《停车场(点)收费员证》;(五)收费不出具票据或票据不规范;(六)向进出住宅小区的机动车辆收取停车费或其他费用;(七)住宅小区的物业企业不为车辆停放提供服务而收取停车费或变相收费。

十二、物业企业在住宅小区实施停车服务收费时,应自觉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对违反规定乱收费者,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十三、本办法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收费标准:1、室内停车场:(1)小型汽车:业主拥有车位使用权的(不含独用车库)40元/辆、月;业主不拥有车位使用权的250元/辆、月。

(2)摩托车15元/辆、月。

(3)三轮车10元/辆、月。

(4)自行车(电瓶车)5元/辆、
月。

2、室外专用停车场:小型汽车80元/辆、月。

3、零散性占地停车(含道路两侧停车):小型汽车60元/辆、月。

4、大型车按小型车加倍计收。

5、机械式停车位可在上浮不超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确定。

6、各个住宅小区的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在上述范围内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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