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公众健康,节约生态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和分类】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处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基本原则】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创新发展的原则,实现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化、处置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协调解决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负责区域内生活垃圾应急安全处置。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督促单位、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源头减量等义务。
第六条【部门职责】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循环经济发展等规划,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有关项目的立项核准、备案或者审批工作。
财政主管部门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并纳入财政预算。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住宅、办公楼、商业区等场所的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的指导、督促和考核工作;指导协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内容。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苏州市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实行同价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苏州市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实行同价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0.10.26•【字号】苏价工[2000]359号•【施行日期】200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苏州市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实行同价的批复(苏价工[2000]359号2000年10月26日)苏州市物价局:你局《关于我市实施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方案的请示》(苏价工字(2000)240)收悉。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你市农村电网改造的任务到今年底已全面完成,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也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为使“两改”的成果及时在农村电价上体现出来,切实减轻农民的电费负担,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1998)2114号、计价格(1999)1024号、计基础(2000)212号、计价格(2000)364号等文件的要求,同意你市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先实行同价。
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你市所辖的常熟、张家港、昆山、太仓、吴江、吴县以及虎丘、新区、园区等六市三区的农村公用变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降到城镇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水平,即你市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由现行每千瓦时0.57元降低到0.52元,农村其他用户的用电价格水平不变,仍按省物价局《关于苏州市实行农村统一销售分类电价的批复》(苏价工(1999)290号)的规定执行。
二、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后,要进一步完善电价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电价政策的透明度,坚持电量、电价、电费“三公开”制度,接受用电户的监督。
三、请你市会同供电等部门抓紧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切实加强电价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电价政策的行为,确保同价方案的顺利出台。
四、以上批复从2000年12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13]21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13]2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5b23635a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9640f39.png)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13〕21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适应城乡一体化快速推进和城区区划调整后城市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着力解决当前城市管理水平滞后于城市发展速度的各类深层次矛盾,有效提高城市管理现代化水平,努力为谱写“中国梦”的“苏州篇章”奠定良好的环境基础,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构建“大城管”格局,完善城市管理顶层设计1.切实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调整和充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制订议事规则,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统筹推进和高位协调。
市城管委原则上每月由市长主持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强化对全市各地、各部门之间城市管理日常工作的统筹协调。
各县级市、区也要加强城市管理组织领导,充实调整城市管理领导机构,形成高效有序的“大城管”格局。
2.明确市级城市管理职责。
按照“简政放权”的原则,进一步加快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步伐,科学界定市、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职能、权限与责任。
市级城市管理主要职责是负责制订城市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和工作标准,编制城市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城市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对涉及跨部门、跨地区的重大事项和全局性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高位协调、应急处置和综合整治,依法履行城市管理的有关审批职能和行政执法工作。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幼儿园(托儿所)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幼儿园(托儿所)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16•【字号】苏府办[2006]65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幼儿园(托儿所)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6〕6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现将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制定的《苏州市区幼儿园(托儿所)收费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六月十六日苏州市区幼儿园(托儿所)收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同时因幼教成本不断增加,为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幼教质量,以满足广大群众对幼教服务的需求,促进我市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财〔2005〕105号、苏价费〔2005〕379号、苏财综〔2005〕101号)精神,经调查研究,现制定苏州市区幼儿园(托儿所)收费管理办法如下:一、适用对象市区(含工业园区、高新区)各类公办、集体办、民办幼儿园(托儿所)。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一)保育教育费。
我市各类幼儿园(托儿所)的保育费、管理费、杂费、代办费合并为保育教育费,保育教育费用于幼儿园的教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费、社会保障支出、离退休人员费用、公务费用、业务费用、修缮费用、图书及设备购置费用、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其他正常办园经费等支出。
凡经省教育厅确认的示范性实验幼儿园和市教育局评估认定为市现代化、一类、二类的幼儿园(托儿所),根据本通知规定,按相应的类别收费。
其他经登记注册的幼儿园(托儿所)一律按合格园幼儿园标准收费。
公办、集体办幼儿园(托儿所)保育教育费标准见附表。
苏州市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切实稳定住房价格实施意见-苏府[2005]61号
![苏州市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切实稳定住房价格实施意见-苏府[2005]61号](https://img.taocdn.com/s3/m/8542ff55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8f52ee8.png)
苏州市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切实稳定住房价格实施意见正文:---------------------------------------------------------------------------------------------------------------------------------------------------- 苏州市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切实稳定住房价格实施意见(苏府〔2005〕61号2005年5月31日)近年来,我市积极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采取了一系列综合调控措施,使房地产市场总体上保持平衡健康有序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555号)精神,进一步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调控目标。
(一)充分认识稳定住房价格的重要意义。
房地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是改善和提高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基本要求,也是建设高水平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
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对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调控目标。
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按照“积极稳妥、把握力度,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强化法制、加强监管”的原则,从完善住房供应、控制不合理需求入手,综合运用财税、金融、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实行政策引导,规范市场秩序,遏制投机炒房,控制投资购房,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努力实现供略大于求、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的调控目标。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苏州市区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字[2007]170号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苏州市区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字[2007]170号](https://img.taocdn.com/s3/m/54792dc2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3f.png)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苏州市区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苏州市区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字〔2007〕170号)苏州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制定苏州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的请示”收悉。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有线电视数字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江苏省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苏州市区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成本监审报告书》以及“苏州市制定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听证会纪要”的结论,并结合我市有线数字电视网络整体建设改造、发展维护等实际情况,经报市政府批准及省物价局备案,现将苏州市区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及有关事宜明确如下:一、居民用户每个家庭主终端免费提供机顶盒(含智能卡)一台,每月收取24元收视维护费。
同户同址的第二终端收看有线数字电视不再收取收视维护费。
二、同户同址的第三终端收看有线数字电视减半收取收视维护费即每月12元,同户同址的第四及以上终端全额收取收视维护费。
三、第二台及以上机顶盒(含智能卡)由用户到有线电视营业网点自行购买。
有线电视营业网点对机顶盒(含智能卡)实行终身免费维修。
机顶盒实行招投标运作,销售价格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四、对原开通数字电视的用户,已购买的机顶盒可以旧换新作为第二终端使用。
对确不需要继续配置机顶盒的用户,由公司为其帐户充值520元,用于冲抵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五、非居民用户按不高于居民用户收视维护费标准由双方协议确定,公益性社会福利机构收视维护费减半收取收视维护费。
六、对民政、总工会、残联及其他部门确认的特困户、低保户、重残户收视维护费维持原收费标准执行,即每月每户12元。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区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区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30•【字号】苏府办〔2018〕258号•【施行日期】2018.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区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8〕258号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区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30日苏州市区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为有效解决当前市区装修垃圾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垃圾处置能力,建设生态美好城市,提升政府为民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18〕6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推进苏州市装修垃圾管理工作,建立装修垃圾管理体系,提高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能力,减少装修垃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力争用1至2年时间,实现常态长效管理目标。
二、主要措施进一步完善装修垃圾日常运营与管理措施,加快终端处置能力建设,配套建立规范清运、有偿服务、监督管理体系,形成苏州特色的装修垃圾管理模式。
(一)加快终端处置能力建设。
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总结

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总结导语:当工作进行到一定阶段或告一段落时,需要回过头来对所做的工作认真地分析研究一下,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归纳出经验教训,提高认识,明确方向,以便进一步做好工作,并把这些用文字表述出来,就叫做工作总结。
以下是小编整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总结理的资料,欢迎阅读参考。
我局根据xx市(昆政发(XX)84号)关于印发(xx市创建全国消费放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积极参与昆山市创建全国消费放心城市的活动,为全力打造"诚信昆山,消费天堂"的城市形象,构筑商品,服务质量和价格诚信的有效屏障,为全面提升我市消费环境的安全度,经营者的诚信度和消费者的满意度,尽了一份力.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一)开展昆山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大检查.我局联合市财政局,监察局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收费进行了大检查,并将大检查中的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向市委曹书记,张市长作了专题汇报.7月10日,市委曹书记对此专门作书面批示:"意见很好.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规范行政收费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请物价,财政,监察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案件,将整改后查处结果报我."为此我局与财政局,监察局及时对大检查中存在违规收费的单位依法进行了整改并提出了初步的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再次向市委曹书记,张市长作了汇报.11月2日,曹书记对此又作了书面批示:"请许书记(昆山市政法委书记)与物价局研实确定,纠正违规收费的具体措施".在市委一把手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下,我局与财政局,监察局联合对收费大检查中违反(价格法)的乱收费行为依法作出了处理,并及时准确地编辑出版了2期(价格内参)向我市各有关部门作了通报,从而把推进价格诚信工作引向深入.(二)开展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节日市场检查,为创建消费放心城市尽职尽责.今年以来我局围绕每一个重大节日,都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市场检查.在市场检查过程中,我局要求各有关单位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价格的法律法规;并组织各镇物委,总工会职工物价监督站一起进行检查,主要检查了旅游景区各类门票,铁路,公路客运票价,旅游景区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情况;铁路,公路交通运输窗口部门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执行码标价规定情况;市区各类宾馆,饭店,旅社的房费,餐饮,娱乐,咖啡,茶室等的价格及服务收费执行情况;各农贸市场的农副产品价格;全市各主要商业街的商品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以及与我局签订反价格欺诈责任书的各大型商场,超市执行反价格欺诈的情况.在"五一","十一"两个黄金周中,除了做好节日前的市场检查外,还能积极配合市假日旅游协调小组,一起认真参与节日旅游黄金周前的全市大检查.(三)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在开展查处价格欺诈活动中,我局经过周密的准备部署和组织实施,突出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节日市场检查,并以此为契机,积极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倡导明码实价,推进价格诚信建设,引导经营者强化诚信意识,弘扬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四)开展农资价格检查工作.今年3月,为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我局对市农资总公司,昆山丰迪复合肥有限公司,昆山华德尔复合肥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农资价格进行专项检查,并将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对生产和经营者进行了宣传,及时提醒各有关单位要诚信经营,并按规定的经营差率和最高限价销售农资,严禁出现超差率或突破最高限价的销售行为.(五)开展商品房价格专项检查.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按照中央,省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具体意见,根据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苏州市商品房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苏价检字(XX)105号)文件要求,开展商品房价格专项检查,通过检查,培育出健康有序的房地产市场,规范我市房地产企业及相关单位的价格(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的负担,(一)积极开展创价格信用单位活动我局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价格诚信体系"的要求和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开展价格诚信活动意见的通知)精神,以及市创建消费放心城市的要求,积极以打造价格诚信品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营造诚信服务环境,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争创价格信用单位活动,通过宣传发动,企业报名,争创活动,考核验收,表彰奖励等环节涌现了一批先进单位,"江苏省价格诚信先进单位(aaa)"--上海捷强昆山配销中心,"苏州市价格信用单位(aa)"--昆山商厦,昆山市自来水集团公司,"昆山市价格信用单位(a)"--煤气公司,液化气公司,百润发.另外三家正在创aa级.目前,价格诚信在我市各商家中形成了一定的氛围,普遍执行明码标价,建立价格信用制度,设立价格管理台帐,健全价格管理组织网络及管理人员等,从而使价格诚信得以推广,得到了消费者的好评.(二)积极开展"推进价格诚信,打击价格欺诈"宣传执法月(9月-10月上旬)活动.在宣传执法月活动中我积极开展了相关的系列宣传活动.如:我局于9月2日晚,与柏庐街道在玉山广场联合举办了"文明与您同行,共建和谐社会"的广场文艺晚会.通过晚会自编节目的表演,宣传了价格诚信和文明和谐和的社会新风,进一步推动了机关与街道的文明共建活动,弘扬了文明,和谐,法治的时代主旋律.10月,我局又与电视台(法治昆山)栏目组一起拍摄了"倡导价格诚信,反对价格欺诈"为主题的专题片,通过将3个典型价格欺诈案例的曝光,警示经营者要诚信经营,告知消费者要保护合法的价格权益.不仅如此,我局还进一步营造声势,扩大影响.我局与各镇物委一起组织,在全市各大商场,市场中进行了横幅宣传,如在昆山商厦,易初爱莲,及各镇的农贸市场中拉出了"倡导诚信经商,共建和谐社会","明明白白标价,清清楚楚消费"等标语共20多条.(三)实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为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的改革,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我局根据省物价局,卫生厅下发的(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积极推行我市新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我局对全市各医疗经营机构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进行了辅导培训,讲清了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基本原则及改革的主要内容等,从而为9月30日正式实施改革打下了基础.(四)积极做好价格明码标价及其示范街工作.为推进价格诚信,我局主动指导总工会职工物价监督站做好有关基础性工作,在巩固人民路,亭林路,前进路明码标价示范街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至震川路,柏芦路.组织总工会职工物价监督站,镇物委进行了2次明码标价检查,对违规单位了处罚.特别是对部分商品房售楼处进行检查,对于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进行了5000元罚款.(五)积极参加市创消办,工商管理学会,消协组织举办的"商厦杯"消费维权理论研讨会.我局检查分局陆晓岗同志以多年来从事价格举报工作积累的经验做法为背景,拟写了(处理价格投诉带来的思考),该文以大量举报投诉的案例说明了:价格投诉工作必须心系群众;要注意投诉中的问题变被动为主动;要积极探索研究实践新的方法;要努力学习提高加强队伍建设.该文荣获了我市"商厦杯"消费维权理论研讨征文三等奖.做细做实价格举报工作,彰显价格部门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及时妥善地处理群众价格举报.一是充实价格举报力量,明确一位分局领导专门负责价格举报工作,配备专职人员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电,来人;二是完善制度,确立了首问负责制;三是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开辟价格举报工作绿色通道,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积极作用;四是按举报建档要求,建立资料库,实行了息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电子化程度;五是按时,按质,按量定期将举报情况上报上级,做到内外结合,标本兼治.五,加强"12358"价格举报宣传力度.如在举办广场文艺晚会时,在开展价格检查时,在参加社区便民时都发放了彩色宣传单,宣传单上印制了12358价格举报事项,列举了"当购物时感觉有可能受价格欺诈时;商店,服务场所未明码标价或超标价结算时;……"等十多种价格权益可能受侵犯的现象,告知广大消费者可拨打免费价格举报电话12358.上半年,我举报中心共受理群众投诉65件,已办理65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元,办结率100%,回复率100%,真正做到使群众投诉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从而做到为政府分忧,为百姓解难.XX年市物价局创建消费放心城市的工作思路为全力打造"诚信昆山,消费天堂"的城市形象,构筑商品质量,服务质量的有效屏障,全面提升昆山消费环境安全度,经营者的诚信度和消费者的满意度,我局将结合创建工作实际,以"规范价格行为,倡导价格诚信,让消费者放心"为主题,积极开展如下工作:一,认真宣传贯彻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检查权限对经营者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进行监督检查,特别开展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节日市场和旅游黄金周价格检查;二,在全市范围内大力推进价格诚信建设,开展好创建"a","aa","aaa"级价格信用单位活动;三,在巩固人民路,亭林路,前进路明码标价示范街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至震川路,柏芦路,并在全市范围做好普及明码标价工作,特别是督促房产开发商做好商品房预(销)售的明码标价工作;四,认真做好"12358"价格举报工作,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确保群众投诉举报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要积极适应网络时代的要求,开辟网上投诉新业务.五,按照昆山市创建全国消费放心城市要求,分解落实创建任务,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对价格行为的规范,查处价格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的价格权益,推动创建工作由点到面,向纵深拓展.六,加强组织领导,组成专门工作班子,全力推动,落实各项创建工作任务;健全机制,落实检查考核,提高创建水平;突出工作重点,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维权网络;广泛宣传发动,完善监督体系.积极发挥价格协会各行业分会的价格自律作用,推进价格诚信的建设.以上汇报当否,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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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考核办
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苏价市字[2013]167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3.12.19
【实施日期】2013.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价市字〔2013〕167号)
各市、区物价局(办):
为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0〕1号)和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摊位费管理的通知》(苏价市字〔2013〕1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2.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考核评分标准表
苏州市物价局
2013年12月19日附件1:
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为加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维护农贸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0〕1号)和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摊位费管理的通知》(苏价市字〔2013〕125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提升农贸市场价格管理水平,落实农贸市场摊位费备案公示、明码标价等长效管理措施,督促和鼓励各农贸市场主办方(经营者)认真履职,担当责任,规范日常运行,推进争先创优,对农贸市场价格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励。
二、考核原则
农贸市场价格管理考核坚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立足惠民、注重长效、规范管理、鼓励先进”的原则,采取实地考察和查阅台账资料相结合、日常考核和年度总评相结合、社会调查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各农贸市场等次,并以此作为奖励的依据。
三、考核对象
考核奖励对象为苏州市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高新区和工业园区农贸市场。
四、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组织机构、设施配备、内部价格管理、价格标识标牌、价格管理制度及台帐等内容(详见《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考评细则》)。
五、考核方法
㈠农贸市场考核由市物价局分管局长负责,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处、综合法制处、检查分局、监测中心,区物价局组成考核小组,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处具体组织与实施。
㈡农贸市场考核分初建考核验收(市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日常运行管理考核和年终考核。
⒈初建考核验收。
依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0〕1号)文件规定进行考核验收。
农贸市场营运前,由物价部门根据价格管理要求,配备电子显示屏、电脑、宣传公示栏以及标价牌等。
⒉日常运行管理考核。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物价局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每月进行一次日常检查考核,如实填写检查考核记录。
⒊年度考核以区日常检查考核记录为基础,按照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组织实施。
六、奖惩办法
㈠农贸市场价格管理考核按百分制量化进行,考核分先进(90分-100分)、达标(70分-89分)、不达标(69分以下)三个等次,对在考核中被评为先进和达标的农贸市场,由市物价局给予通报表彰和适当奖励。
年终考核不达标的农贸市场不予奖励。
㈡农贸市场年终考核评比结果,由农贸市场考核评比小组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㈢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农贸市场,督促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通报批评。
七、资金来源
姑苏区农贸市场奖励资金从价格调节基金中安排,吴中区、相城区、高新区、工业园
区所需奖励经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安排。
八、本办法自2013年12月20日起施行。
各市(县)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九、本办法由苏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2:
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考核评分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