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有关大小车型划
关于市区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存放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1关于市区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存放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公共停车位使用周转率,规范市区交通秩序,根据市区交通拥堵程度,按照“路内高于路外、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的原则,在不同区域、不同时段,实行机动车存放服务差别化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区域范围划分和收费标准(一)区域划分范围:环嵩山旅游公路以南,郑少洛高速以北,环嵩山旅游公路以东,颍河路、玉带路延伸线以西(以上路段均不含本路)。
(二)收费标准白天实行计时收费,夜间按次不计时。
具体标准是:1路内停车位收费白天(7:00—19:00,下同):第一小时收费3元,以后每小时加收1元,其中高峰期内每小时收取2元(高峰时段为上午7:00—8:00,下午17:00—19:00);夜间(19:00—次日早7:00,下同):路内停车位免费停放。
2.地上停车场收费白天:第一小时收费2元,以后每小时加收1元。
夜间:第一小时收费2元,以后每小时加收1元,最高收费不超过4元。
3.地下停车场收费白天:第一小时收费2元,以后每小时加收1元。
夜间:收费4元/次。
二、有关问题说明(一)免收停车费的情况:机动车在停车场停车20分钟(含20分钟)以内;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救灾车辆;在城市道路设立的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待客的出租车。
(-)停车超过20分钟、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
(三)跨高峰期停车超过20分钟,按高峰时段收费标准收取。
(四)设置有电动汽车充电服务的停车场,在充电时间内对已收取充电服务费的电动汽车不得再收取停车费。
(五)以上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市区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场暨停车泊位。
(六)公共停车场需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城市管理局联合验收核准,在停车场出入口及收费地点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标明经营者信息、开放时间、停车泊位数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存放时限和监督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苏州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市区公立医院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的通知

苏州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市区公立医院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5.25•【字号】苏价规字[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苏州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市区公立医院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规字〔2010〕3号)各区物价局(办)、卫生局、财政局,市区各公立医院:为完善市区公立医院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最大限度满足就医者停车需要,体现公共资源的公平享受和公立医院的公益性,保证有限的停车资源合理使用、有效利用,现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83号)有关精神,就完善市区公立医院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创造条件,免费停车。
公立医院是为群众提供医疗服务的公益性单位,医院停车泊位是为方便就医者的配套设施。
各公立医院应当充分挖掘现有资源,通过布局调整或改扩建增配必要的停车服务设施,为广大就医者提供便利。
停车资源比较充足的公立医院,在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和突发性事件处置需要的前提下,应当为就医者提供免费停车服务(含陪护者、探视者,下同)。
二、区别情况,方便就医。
对于停车供求矛盾突出的公立医院,应当按照“区别对象、考虑供求、兼顾公益、合理利用”的要求,实行有别于社会停车场的收费优惠政策。
市区各公立医院为就医者提供的免费停车服务不得少于30分钟,对于需多次治疗的门诊血透、化疗、放疗等特殊对象应实施收费减免措施,继续保留现有各项就医者的停车优惠措施。
市区各公立医院根据停车泊位供求的实际情况,对就医者采取计次或计时等不同的收费方式,其收费总水平应当低于同一地区社会同类停车场收费标准。
计时收费的基本停车时段一般不少于2小时(即第一计费时段),24小时内小型车最高收费不得超过25元/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苏州《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州物价局、房管局(2006)发布一、为加强住宅小区车辆秩序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江苏省政府定价目录》、《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苏府[2006]91号)、《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府[2006]8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二、凡在本市城镇住宅小区(含商住楼,下同)内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实施停车服务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三、住宅小区内实施停车服务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在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条件下,统一划定停车泊位、设置停车标志,并应事先取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
四、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五、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实施停车服务收费的(不含经营者具有完全产权、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经营的停车场地,下同),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对停车服务收入的使用作出明确界定。
业主(使用人)已拥有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补偿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服务费用原则商定;占用小区公共设施或场地的,按低于社会停车收费标准、补偿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服务费用并考虑占用公共设施应予以合理补偿的原则商定。
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实施停车服务收费的,应当征得绝大多数业主的同意,并按上款规定,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明确收益分配。
停车服务收入的收益分配未作界定(或明确)的,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后(指汽车通行证制作成本、停车泊位设置维护成本、停车场管理员工资费用支出、停车场地水电费等),应当将收益的30%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益的70%纳入维修基金。
六、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停车收费核准手续:1、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书面申请;2、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3、停车服务资格证明(需提供下列4种证明之一):(1)业主委员会委托证明;(2)大多数业主同意收费证明;(3)含停车服务收费内容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样本1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签订情况说明;(4)属经营者具有完全产权、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经营的,需提供停车场的权属证明,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同时提供委托经营证明。
2014-10-苏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的通知

苏价服字〔2014〕85号
各区物价局(办)、住建局、各相关单位:
为缓解住宅小区(含商住楼,下同)地面与地下车位供需结构性矛盾,促进停车资源有效利用,规范汽车停放收费行为,维护业主、车主、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车位租金是指车位所有权人或管理者将车位采取租赁方式,出租给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三、住宅小区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详见附件1。
业主对汽车停放有保管或其他服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服务合同,自主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四、汽车停放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政府指导价的规定。
2.苏州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标价牌推荐格式年10月30日
苏州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车位类型
基准价(元/车位·月)
汽车停放费
车位租金
露天车位
125
室内车位(库)
50
200
机械车位
100
150
人防车位
按照同一车辆停放区域内的汽车停放收费标准执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进入住宅小区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搬家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七、住宅小区若因情况特殊,执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确有困难的,须经业主大会同意,由业主委员会会同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经营者)向小区所在地的区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价申请,经核准收费标准后执行。
关于《苏州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苏州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2014.09.0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苏州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汽车逐步进入普通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停车难、停车乱”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缓解小区停车矛盾,规范停车秩序和收费行为,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会同市住建局拟制了《苏州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您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来电来函发表您的意见和建议,地址:苏州市阊胥路115号,邮编:215002,电话:68267736,传真:68261991,电子信箱:**************。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4年9月12日。
附件:1.《苏州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征求意见稿)》2.关于《苏州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说明苏州市物价局2014年9月5日附件1苏州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基准价(元/车位·月)车位类型汽车停放费车位租金露天车位125室内车位50 200(库)机械车位100 150人防车位按照同一车辆停放区域内的汽车停放收费标准执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访客等临时停5元/次车收费说明:1.上述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执行价格在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确定。
2.机械车位汽车停放费包含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年检、保险、运行能耗等费用,机械设备的修理、更新、改造由产权人负责。
3.临时停车收费,连续停车不超过12小时为1次,超过12小时的重新计收。
4.上述标准为小型汽车的停放收费标准,大型汽车按小型汽车收费标准双倍计收。
5.一次性转让车位(库)全部法定期限内使用权的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苏州停车收费标准2019

苏州停车收费标准2019
苏州市停车收费标准自2019年开始有了新的调整,这对于市民和游客来说都是一个重要的信息。
下面将详细介绍苏州停车收费标准2019的相关内容。
首先,针对市区停车收费标准的调整。
在苏州市区范围内,停车收费标准主要分为道路停车和停车场停车。
道路停车的收费标准按照停车时长计费,首小时收费5元,之后每半小时加收2元,收费上限为当日累计停车费的最高限额。
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则根据不同的停车场位置和设施情况而有所不同,一般在5元至15元不等。
其次,对于景区和商业区停车收费标准的调整。
苏州市内的景区和商业区停车收费标准也有所调整,一般来说,景区和商业区的停车收费标准相对较高,一般在10元至30元不等。
而在节假日或特殊活动期间,停车收费标准可能会有所上调,市民和游客需留意相关公告。
此外,对于居民停车收费标准的调整。
对于居民停车收费标准的调整,一般是针对小区停车场的收费标准。
根据新的规定,小区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将按照车位面积和小区位置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一般在50元至200元不等。
最后,对于特殊车辆停车收费标准的调整。
对于特殊车辆,如大型车辆、残疾人车辆等,停车收费标准也有所调整。
一般来说,特殊车辆的停车收费标准相对较高,一般在20元至50元不等。
总的来说,苏州停车收费标准2019的调整主要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城市停车资源,促进停车秩序,提高停车效率。
市民和游客在停车时需留意相关标识和公告,遵守停车规定,共同维护好城市的停车环境。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大家了解苏州停车收费标准2019有所帮助。
感谢阅读!。
苏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意义】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苏州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各县级市可参照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细则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下同),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基本原则】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坚持市场取向,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服务收费,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坚持改革创新,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节停车需求;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五条【职责分工】发展改革(价格)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公安、财政、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税务、行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停车服务收费监管等工作。
发展改革(价格)部门: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负责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标准制定和调整的具体工作。
各区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
公安部门:根据交通管理要求,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或撤除)许可工作,设立统一标识,对未经许可的停车泊位依法予以取缔。
财政部门:依法对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的资金收支状况进行监管。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4.23•【字号】苏价服字[2003]16号•【施行日期】2003.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字[2003]16号)各公共汽车公司:为加快我市公共交通发展,满足广大群众的出行需要,规范公共汽车客运价格行为,维护公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定价目录》、《江苏省汽车运价行为规则》等文件的相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将有关实施问题通知如下:一、原审批的公共汽车客运价格和线路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今后实施IC卡的有关价格问题另行审批。
三、吴中区、相城区在享受县(市)待遇期间,公共汽车客运价格仍由两区物价主管部门核准,报苏州市物价局备案。
附:《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价格管理办法》苏州市物价局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汽车客票价格的管理,规范本市公共汽车企业的客运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定价目录》、《江苏省汽车运价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区范围内所有公共汽车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公共汽车客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苏州市物价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区(包括吴中区、相城区)公共汽车客运价格。
第四条公共汽车基本运价:基本运价6公里0.5元,实行1元起价,0.5元进级制。
无人售票公共汽车线路长度一般不得低于10公里,实行1元一票制。
全程超过18公里以上的无人售票公共汽车线路可实行翻牌制(试行)。
里程较长的无人售票公共汽车实行翻牌制的,建议在同线路上增开区间车。
市与县(市)公共汽车,采用分段相加的办法确定,县(市)段按《江苏省汽车运价行为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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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