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7.03•【字号】鲁价格二发[2012]74号•【施行日期】2012.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2〕74号)各市物价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市政公用局、城管执法局:为贯彻落实好《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针对各地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现就我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范围问题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按照《条例》第十六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及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不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
二、关于车库、车位收费的范围及管理问题(一)独立车库收费问题。
依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
独立专有车库,需要按照房屋权属证书或购房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服务费。
(二)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划定的停车位收费问题。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库租赁费的价格等因素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车位场地使用费收取标准可参照当地制定的车位租赁费标准执行。
南京市房产管理、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房产管理、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南京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9.20•【字号】宁房物[2006]202号、宁价房[2006]275号•【施行日期】200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京市房产管理、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宁房物[2006]202号宁价房[2006]275号)各区、县物价局、房管(建设)局,各物业管理单位:为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与收费行为,建立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现将《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实施中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与物业收费。
各类别墅、酒店式公寓、商住楼及其他由市发改委、建委立项为高档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按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服务与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合同约定。
对1998年12月1日前建成、配套不全、设施设备老化的旧住宅小区,可参照本《标准》选择五项服务中的若干项目及服务等级,并根据实际成本确定价格,委托社区、专业公司或原管房单位等提供服务。
二、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普通住宅物业不同的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成本制定和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制定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各县及江宁、浦口、六合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依据市标准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标准。
三、本《标准》的测算采用包干制结算形式,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应按本标准分项选择并组合确定。
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由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按《标准》分项选择服务等级,并在相应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或议标。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4.11•【字号】琼价费管[2011]155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2011年4月11日琼价费管[2011]155号)各市县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建设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定。
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属政府指导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依据分等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在相应的指导价范围内商定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召开业主(使用人)会议集体商议,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标准。
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商定的具体收费标准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后方可收费。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规定认真做好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登记工作,从2011年5月起按照公布的收费标准重新对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进行备案审核登记,力争年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三、收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
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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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粤价[2006]284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为规范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就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的住宅(不含别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属地原则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定期公布,并抄送省物价局备案。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三、各地在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时,要按有关规定实施成本监审,并综合考虑物业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硬件配套设施等因素以及广大业主的承受能力,科学合理地制定当地政府指导价标准。
公布政府指导价时,必须明确当地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包含的具体内容。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了最高服务等级未涵盖的物业服务内容,且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突破当地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各地物价部门可经成本监审、组织论证后,按优质优价原则核定该物业管理区域的政府指导价,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各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事后备案制度。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精品5篇)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1一、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增加物业服务行为的透明度,保障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
三、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四、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质量相符的原则。
五、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下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服务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停车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委托服务的业主双方另行约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物业及其他类型(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及开发建设单位未出售的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七、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宁波国家高新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宁波国家高新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正文:----------------------------------------------------------------------------------------------------------------------------------------------------关于规范宁波国家高新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宁波国家高新区经发局、建设局: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导则〉及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甬建发〔2017〕164号)(以下简称《导则》)、《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甬价费〔2017〕56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物业服务管理规定,结合实际,经研究,现将宁波国家高新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宁波国家高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除普通住宅小区(含保障性住房,下同)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高标准住宅、非住宅(含公寓)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包括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将依据物业人员工资、服务成本变化、物价等因素,对当地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并视评估情况合理调整。
国家和省对前期物业收费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应《导则》规定星级物业服务等级,宁波国家高新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基准收费标准为:有电梯住房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五星级2.20元,四星级1.80元,三星级1.20元,二星级0.90元,一星级0.70元;无电梯住房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五星级1.80元,四星级1.40元,三星级1.00元,二星级0.80元,一星级0.60元。
徐州市物价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物价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物价局,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徐价服[2010]19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徐州市物价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徐价服[2010]190号)各县(市)、区物价局、房管局(处),各物业服务单位:现将《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10〕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2011年度物业公共服务费指导价为:新建多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0.40--0.70元;新建带电梯的普通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90--1.50元。
物业服务标准不低于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印发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二级标准。
每个住宅小区具体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确定。
二、通过招投标确定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价格备案制度。
我市新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实行招投标制度,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具体由房管部门组织实施,价格部门负责招投标价格行为的监管。
参加投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申报竞标价。
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价格主管部门审验后,出具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函复。
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上房时应将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及其它合法合规收费在现场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向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应提供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复印件;前期物业管理中标通知书;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书原件。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各区(市)县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统称物业服务企业,下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二、市和各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制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和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住宅物业服务实行酬金制的,预收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住宅建筑区划内的非住宅物业,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以及将住宅改变为非住宅使用的物业,其物业服务收费执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四、五城区(含高新区,下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成都市物价局会同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依据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及经济发展水平,按照物业服务等级分级定价的原则制定、调整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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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
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苏价房地字[2006]259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6.12.27
【实施日期】2007.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价房地字〔2006〕259号)
各区物价局(办)、房产管理局(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开发建设单位、物业
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收费行为,加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切
实维护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
康有序发展,根据《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苏府〔2006〕91号)和《苏
州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市区普通住宅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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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水平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
部门应加强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监督和管理。
二、以招投标方式确定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标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在
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后十天内将中标价格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的主要资料:1.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备案
表(附表后);2.《苏州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招投标中标确认书》(附后)。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备案,按我市商品房价格管理的权限,向当地价格主管
部门备案。
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备案进行确认。
三、以协议方式选聘确定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选聘前期
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应事先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前期物
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开发建设总体规划情况、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标准以及
成本测算等相关资料。经价格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该